用心服务 创造品牌

首页 | 公务员 | 报关员 | 计算机 | 证券师 | 研究生 | 成考 | 自考 | 高考 | MBA | 英语 | 会计师 | 导游 | 医师 | 精算师 | 经纪师

您现在的位置: 21世纪考试网 >> 公务员考试 >> 公共基础知识 >> 公共基础知识 >> 正文 21世纪考试网助你一臂之力!

   公共基础知识

攻克公共基础知识系列之法律

来源:www.21ks.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08-3-30 12:11:15


 

一.法的概念与特征


法是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出现的,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首先和主要体现执政者意志并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各种社会规范的总称。

1.法的首要特征是:法是为人们提供行为标准的社会规范。这一特征使得法与上层建筑中的国家、军队和其他种种现象区别开来。

2.法以国家政权意志的形式出现 。从法的产生和变动途径看,法是由有立法权或立法性职权的国家政权机关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止的;从法的实施方式看,法是以国家政权的强制力为后盾来保证其实施的。任何一种社会规范都有一定的强制力,但法的强制力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强制力不同,它是以国家政权的名义所表现出来的强制,是与法庭、监狱、警察以至军队的强力相贯通的。

3.法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

(1)法的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具有普遍性。法的适用对象具有普遍性:法具有概括性,通常是为一般的人、抽象的人而不是为具体的人、特定的人提供行为标准的,它的适用对象是普遍的。法的适用范围具有普遍性。法在政权管辖范围内具有约束力,令行禁止,具有统一性。而且,法只要尚未失效,就能反复适用,而不是只适用一次或若干次。这就使得法的适用范围在时间上和空间上都具有普遍性。

(2)法的形式和分类具有明确性、肯定性。法的形式具有明确性、肯定性。法一般都以具体的形式,明确地、肯定地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标准,而不是模糊的、伸缩性很大的社会规范。法的规则或规范的分类使法具有明确性、肯定性。法的规则有多种类别的区分,它们从不同角度使法具有明确性、肯定性。

4.法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从内容构成的角度看,法主要由规范性内容和非规范性内容构成,其中前者是主要的。而规范性内容中权利和义务又是主要内容。


二、法的形式


(一)当代中国的形式

法的形式,以往也被称为法的渊源,是指由一定的有权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当代中国法的形式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一般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

1.宪法

作为法的形式,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法律

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根据《立法法》第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同时,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部分事项的专属立法权,即根据《立法法》第8条的规定,以下10种事项只能制定法律:⑴国家主权的事项;⑵各级人大、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⑶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⑷犯罪和刑罚;⑸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⑹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⑺民事基本制度;⑻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⑼诉讼和仲裁制度;⑽必须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对于上述10种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最高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的目的或其事项范围主要有两个:一是一般行政的授权立法,是为执行法律,对某些行政管理事项作出规定,一般在有关法律中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国务院制定实施细则等;二是行政的职权立法,即对宪法第89条规定的国务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国务院可以直接制定行政法规。此外,立法法第9条规定还规定了对行政的特别授权立法,需制定法律予以规范的上述10个事项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还可以通过特别的授权决定,在某一尚未有法律规范的事项上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条件成熟后再行国家立法;但有关犯罪与刑罚、剥夺公民政治权利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不得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法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的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地方性法规的立法主体包括两大类:一是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二是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大的市包括以下三种:(1)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简称省会城市;⑵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⑶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

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1)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2)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除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的原则;(2)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原则;(3)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由后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此外,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决定制定经济特区法规在本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的法规,称为经济特区法规。

5.自治法规

自治法规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制定的与民族区域自治有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的全面调整本自治地方事务的综合性规范性文件。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的调整本自治地方某方面事务的规范性文件。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1] [2] [3] 下一页

VIP俱乐部 | 我们优势 | 联系我们 | 学习问题 | 会员好评

公务员考试辅导科目 公务员考试精讲班 公务员考试报名
主 讲 课 时 讲座
  最新公务员行政能力测试热点公务员 姚裕群 30小时

免费试听

  最新公务员申论热点公务员 高增霞 8小时 免费试听

公务员录入:小芳老师    责任编辑:小芳老师 

[图文]攻克公共基础知识系列之法律》来源于21世纪考试网,欢迎阅读[图文]攻克公共基础知识系列之法律精华版。
   报考公务员所需要的全套资料     收藏全套公务员考试资料 更多>>
  最新公务员考试新闻 ·2008年公务员考试资讯·公务员网校辅导最新公务员
  最新公务员行政能力 ·2008年行政能力测试指南·行政职业能力测试题库·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真题最新公务员
  最新公务员申论考试 ·2008年申论考试热点·申论考试写作要领·申论考试全真试题最新公务员
  最新公务员面试考试 ·2008年面试知识·面试自我介绍·面试考试题库最新公务员
  最新公务员基础知识 ·2008年公共基础知识·公共基础知识试题·领导共选考试题库·领导共选考试真题最新公务员
  最新公务员招警考试 ·2008年招警考试指南·招警考试模拟试题·招警考试题库最新公务员
   热 门 资 料 更多>>
 [图文]攻克公共基础知识系列之法律
 
   推 荐 资 料 更多>>

 [图文]攻克公共基础知识系列之法律

   考 试 辅 导 更多>>

   会 员 评 价(关于[图文]攻克公共基础知识系列之法律的评价)
    网站介绍∶小陈老师的21世纪考试网,办的非常成功,极具口碑。全站拥有超过40G教学视频,八百套真题,三千篇模拟测试题,四万套学习资料和全面系统的教学文章。与一般公务员考试相比,我们无须注册、 永久免费提供学习帮助,非常值得备战公务员考试的朋友们学习和参考。
  收藏本站 | 会员好评 | VIP俱乐部 | 联系我们
   相 关 资 料 更多>>
公共基础知识[图文]攻克公共基础知识系列之法律
09年公务员考试必备法律知识二十大经典试题及解
基础知识:《公文写作与处理》复习要点
08年公共基础知识热点问题(八)
08年公共基础知识热点问题(七)
08年公共基础知识热点问题(六)
08年公共基础知识热点问题(五)
08年公共基础知识热点问题(四)
08年公共基础知识热点问题(三)
08年公共基础知识热点问题(二)
08年公共基础知识热点问题(一)
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模拟试卷5及答案
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模拟试卷10及答案
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模拟试卷9及答案
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模拟试卷8及答案
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模拟试卷7及答案
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模拟试卷6及答案
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模拟试卷4及答案
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模拟试卷3及答案
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模拟试卷2及答案
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模拟试卷1及答案
2008年[图文]攻克公共基础知识系列之法律
   资料搜索一点通
   课 程 学 习 更多>>

   网 站 辅 导 更多>>
公务员考试: 新闻·政策·申论范文·精彩面式·行政能力·基础知识·招警考试
认证类考试: 计算机等级·计算机软件·微软认证·Cisco认证
学历类考试: 研究生考试·成人高考·自学考试·普通高考·MBA(MPA)考试·英语资料
资格类考试: 注册会计师·导游证·统一司法·执业医师·精算师·保险经纪人·证券分析师·报关员考试
   热 门 专 题 更多>>

   会 员 帮 助 更多>>

[图文]攻克公共基础知识系列之法律
小雪客服/小艳客服(30分钟 内回答问题)
QQ咨询业务咨询:569921419 代写文章业务咨询:点击留言 (上午8:30-晚上22:00)

【查看留言】 【发表留言】


备案:蜀ICP备05030541号 电话:0825-6699035 (0)13982585788 欢迎批评指正
VIP俱乐部 | 我们优势 | 联系我们 | 支付平台 | 会员好评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 | 会员注册 | 常见问题
CopyRight © 2006~2010 www.21ks.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荣誉出品:公务员之家 世纪秘书网 世纪考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