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需要明确个人的权利,并在保护人权的同时维护社会的公正。三是人们结成的各种共同体的区分。传统的基于血缘、地缘的共同体的分化和削弱,恰恰是个体获得独立性的重要条件。现代共同体则越来越依赖经济、政治、文化、精神等因素和规则来建立和界定了,它小可小到数人,大可大到国家联合体。共同体之间又有相互交叉或隶属的关系,从而使个体的角色也多重化。四是人们通常所称的社会各界的确定,如工商界、艺术界、教育界等等,这些界别与社会的部门、行业(职业)、阶层、团体等或相类或重合。社会界别的区分使各自具有了一定的自治和自律性,能够相对独立地运作和发展,并满足人们的归属感、事业感和自我超越的需要。五是社会的领域如政治、经济、文化诸领域的区分;以及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划界。当代学者认为,货币、行政权力和话语沟通分别是经济、政治和文化系统得以分化和整合的力量。而以“理”为尺度的公共领域和以“情”为尺度的私人领域的界分也是现代社会生活的必然要求。这一点我们从过去由于公私界限不清所带来的诸多经济和道德问题即可理解。
合法的越界 人从自然中的分化和人类内部的分化,以及由此引发的各种矛盾和张力,是人类及其社会生成和发展的重要动力与基本形式,因而在总体上是积极的。但是,社会的分化和分界毕竟是原来整体的裂变或分离,是事物向着不同方向的变化,如果不能适时地整合或形成必要的联系,就会导致社会的疏离、磨擦、冲突甚至分裂;并且,分界在给予事物以规定的同时,也会给事物以限制,造成事物的片面性和封闭性。亚当·斯密就指出过劳动分工给人们带来的片面性,马克思则揭示了自发的分工势必导致社会力量成为外在于个人的强制力量。因而,讲“合理的分界”就不能不讲“合法的越界”。 我们这里所说的“合法”,既包括历史和文化传统意义上的正当性,更是指在现实上要有利于人们的生存和发展,符合他们的愿望并得到其拥护赞同,因而也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和谐与可持续发展;在非极端的正常状态下,还要在形式上合乎法定程序。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越界,都属于干涉和侵权,必须坚决反对。在笔者看来,对界限的合法跨越可以概括为下述几种情况。一是重视界面的作用。界面是事物之间的中间地带,具有公共性。不同事物和界别的界面也是不同的,如规则或不规则、狭窄或宽广等。但就人类社会而言,人越是个体化,他们之间的界面也就越具有多样性和公共性。甚至在过去看来完全是私人领域的家庭之中,也有了一定的公共性。二是围绕界面的互依、互动与互渗。界面总是发挥着中介作用,使交界的各方既相互区分,又相互渗透与过渡。进而言之,一切相对的东西都是互为对象的,每一方都是自身与对象的中介,并要通过对方观照和确证自身,而这也必定在各对象之间形成某种共通性和整体性。三是跨界性的沟通、交往与合作,它不只发生于界面处,还包括交界各方的整体。当代的跨地区、跨国别、跨文化的交流、协作,不仅有利于共同问题的解决,而且有利于各民族的相互理解和世界的和平与发展。应运而生的跨学科、跨文化的比较研究,也发挥了十分积极的作用。值得一提的是,学科分界虽有必要,但决非不可逾越的壁垒。人们面对的问题是跨界的、复杂的,对它的探讨和解答也必须是综合性的。四是原有界限的全面突破和事物的重组。当着事物原有的界限越来越成为外在的形式,甚至严重妨害了事物发展的内在要求,它就要被全面突破,从而为新事物的形成开辟道路。这种突破或变革不是单纯的破坏,因为它就是原有要素发育成长的要求,并为事物的新的组合和新的范围的确定做准备。合法的兼并就属于这种情况。五是联合或融合。与前者不同,这里强调的是和平的自愿的交往与结合。从诉诸暴力到和平地解决争端,本来就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表现,而自觉地联合起来以求共生共荣,更是现代人的使命与责任。当然,结合或融合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关键在于人们自己的能力、愿望和客观条件。并且,在现时代,我们应将“和而不同”作为具有普遍意义的原则,因为只有这一原则才符合事物多样统一、动态平衡的逻辑,才能确保分化的积极成果即确保人们的独立性与个性,尊重差异、包容多样,而不至于使“整合”重归不是完全平均就是等级式压迫的旧模式。在“和谐”、“和而不同”的理念基础上形成的社会价值观也将成为维系社会团结的重要精神力量。其实,公共领域的“公共”本身就是以承认人们的个性差异和自主权利为前提的,较之私人领域,它不过要求人们理性地、建设性地对待其交往关系,遵守他们自己制定的“游戏规则”而已。至于本来就超出合理限度的“分化”如贫富两极分化,则完全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减弱或消除。而不合理的“整合”如“垄断”,由于严重限制了人们公平的竞争和自主选择的权利,也必定是不合法的,同样要加以破除。 总之,为了人们的自由幸福和社会的和谐发展,我们必须高度关注社会的分化与整合问题,为此就要研究如何才能实现合理的分界与合法的越界。而在今天强调社会的合理分界并普遍树立界限意识和合法的越界意识,显然是十分必要的。 上一页 [1]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