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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经营的理解精选(九篇)

诚信经营的理解

第1篇:诚信经营的理解范文

一、诚实信用原则对保险当事人的重要意义

1、诚实信用是保险产品特征的基本要求,是保险持续、健康、快速的基本前提

2、加强诚信建设、提高企业竞争力,打造一流品牌

3、诚实信用原则是企业文化的本质

4、诚实信用是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权利的基本要求

5、诚实信用是建立企业和个人信用的基础

二、保险经营活动中规定诚信原则的原因

1、保险经营中信息的不对称性

2、保险合同的附合性与射幸性

三、保险经营活动中诚信的现状

1、保险企业在诚信方面存在的

2、投保人在诚信方面存在的问题

四、保险经营过程中存在诚信问题的原因剖析

1、保险企业管理体制、营销体制不完善,经营理念、诚信建设不健全

2、行业诚信建设意识不够,行业协会作用发挥不充分

3、诚信信息披露不充分,评估系统建设滞后,信息不对称问题突出

五、强化诚实信用,推进保险业健康、持续发展的思路与举措

1、政府推动、健全社会诚信体制建设

2、加强诚信监督,促进行业自律

3、保险企业应规范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管控

4、强化社会监督职能,促进保险企业诚信经营

论文摘要

诚实信用是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交往的基本原则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经营活动中对当事人诚实信用的要求比一般民事活动要严格,要求当事人具有“最大诚信”。因此,诚实信用原则是保险中的最大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对保险企业是企业之基。保险市场不规范的恶性竞争,片面追求业务规模的短期行为会损害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因此,保险业加强诚信建设不仅是规范保险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更是提高企业竞争力、打造一流品牌、建立优秀企业文化的需要。

保险经营中信息的不对称性和保险合同的特殊性是保险经营活动中规定诚信原则的原因。另外,保险合同的附合性和射幸性要求保险人应履行告知与说明义务,投保人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真诚履行其如实告知义务。,有的保险企业经营理念相对滞后,有“重发展、轻管理”的倾向,发展、管理两张皮。我国信用体系建设还不健全,产生诚信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①保险企业管理体制、经营理念、诚信建设不健全;②行业诚信建设意识不够,行业协会作用发挥不充分;③诚信信息披露不充分,评估系统建设滞后,信息不对称问题突出。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应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诚实信用原则是保险经营中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循的最基本原则。保险诚信体系建设和完善需要“政府推动、行业自律、企业内控、社会监督”多方的合力去实现保险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

关键词

保险 诚实信用 原则 重要意义 基础 经营活动 原现状 剖析 存在问题 强化  持续发展 健康  思路 举措

诚实信用是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交往的基本原则之一。任何一项民事活动各方当事人都应该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世界各国立法对民事、商事活动的基本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但是,在保险经营活动中对当事人诚实信用的要求比一般民事活动要严格,要求当事人具有“最大诚信”。因此,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诚实信用原则是保险合同订立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对方作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按民事立法规定可以此为由宣布无效或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责任,甚至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还可以要求对方予以赔偿。诚实信用原则是保险中的最大原则,是保险企业的生命线,也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得到充分保险保障的基础。下面就保险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作以下论述。

一、诚实信用原则对保险当事人的重要意义

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经营活动中是最大诚信原则。对保险企业是企业之基,加强诚信建设是保险业发展的基本要求,是保险企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保证。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来讲,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是保险保障得到充分、有效保障的重要保证。诚实信用原则对保险当事人的重要意义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诚实信用是保险产品特征的基本要求,是保险企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基本前提。

保险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其载体仅是一纸合同。相对于一般商品而言,具有无形性、复杂性和内在价值透明度低等特点。保险实质上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以为保障的承诺。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决定了保险业比一般企业对诚信的要求更高,良好的信用是保险企业的生命线。保险业作为一个高风险的行业,企业自身经营中面临很多不确定性,加强诚信建设是规范保险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诚信经营不仅可以避免保险市场的恶性竞争,遏制保险企业片面追求业务规模、盲目占领市场份额等短期行为,也有利于化解和防范经营中的逆向选择和首选风险问题,提高保险企业的经营质量和效益,保证保险企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2、加强诚信建设、提高企业竞争力,打造一流品牌。

保险企业的诚信度,对客户的购买决策起着决定性作用。客户只有在自己的购买需求与自己对某保险企业的信任相统一的基础上才会购买保险。所以,保险企业只有以诚相待,遵纪守法,信守合同,真诚服务,才能真正提升企业的竞争力。近年来,虽然我国保险业一直保持调整发展趋势,但是总体上仍处于初级阶段。如果保险企业诚信问题处理不好,将会极大影响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丧失发展的良好时机,做大做强民族保险业可能成为一句空话。因此,保险企业加强诚信建设,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是提高保险企业竞争力,创建市场一流品牌,做大做强保险业的客观要求。

3、诚实信用原则是现代企业文化的本质。

诚实信用是现代企业文化的基本特征之一,这就要求保险企业要以诚信经营为指导,建设优秀企业文化。企业内部各种矛盾的根源,在于缺乏建立在统一价值观上的企业文化。要使企业文化真正发挥整合企业各种生产要素的功能,需要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要将企业文化作为灵魂来指导企业发展,通过企业文化建设来树立企业良好形象,取得社会的认同和尊重。二是要在企业内部形成统一的管理平台和统一的标准,使员工形成共同的价值观和共同的奋斗目标,进而形成强大的凝聚力。以诚实信用为基础的优秀企业文化,会为企业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精神支持和巨大的推动作用。

4、诚实信用是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权利的基本要求。

保险的特殊性要求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保险合同的当事人都要履行诚实信用原则。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未能全部或部分履行诚实信用原则,那么他们保险保障也会不同程度的受到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说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诚实信用的履行告知义务,是充分得到保险保障的基本要求。

5、诚实信用是建立企业和个人社会信用的基础。

当前,我国社会信用体制正在不断完善,向信用社会发展。诚信建设成为信用体制建设的重中之重,各行各业都在加强诚信建设。作为企业或个人,如果在社会上失去了诚信,那么他将寸步难行。保险企业规范诚信经营,是的要求,是市场的要求,是品牌建设的要求,是做大做强民族保险业的要求。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来讲,诚实信用不仅是充分得到保险保障的要求,而且也是建立良好社会信用度的需要。失去诚信的客户,保险企业通过行业协会建立的黑名单制度,会在行业内实行资源共享,诚信有问题的客户,将会得不到保险保障或有条件的保险保障。所以,诚实信用是建立企业和个人的社会信用的基础。

二、保险经营活动中规定诚信原则的原因。

保险是社会活动中的一部分,与一般经济单位相比较,保险又具有本身的特殊性。之所以在保险经营活动中规定诚实信用原则,主要归因于保险经营中信息的不对称性和保险合同的特殊性。

1、保险经营中信息的不对称性。

在保险经营中,无论是保险合同订立时还是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与保险人对有关保险的重要信息的拥有程度是不对称的。对于保险人而言,投保人转嫁的风险性质和大小直接决定着其能否承保与如何承保。然而,保险标的是广泛而复杂的。作为风险承担者的保险人都远离保险标的,而且有些标的难以进行实地查勘,而投保人对其保险标的的风险及有关情况是最为清楚的。因此,保险人主要是根据投保人的告知与陈述来决定是否承保、如何承保以及确定费率。这就使得投保人的告知与陈述是否属实和准确会直接影响保险人的决定。对于投保人而言,由于保险合同条款的专业性与复杂怀,一般的投保人难以理解与掌握,对保险人使用的保险费率是否合理,承保条件及赔偿方式是否苛刻等也是难以了解的。因此,投保人主要根据保险人为其提供的条款说明来决定是否投保以及投保何险种。

2、保险合同的附合性与射幸性。

保险合同属于典型的附合合同。所以,为避免保险人利用保险条款中含糊或容易使人产生误解的用词来逃避自己的责任,保险人应履行其对保险条款的告知与说明义务。另外,保险合同又是一种典型的射幸合同,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当未来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由于保险人所承保的保险标的的风险事故是不确定的,而投保人购买保险仅支付较少量的保险费,保险标的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所能获得的赔偿或给付将是保费支出的数十倍甚至数百倍或更多。因而,就单个保险合同而言,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远远高于其所收取的保费,如果投保人为诚实、不守信,必将引发大量保险事故陡然增加保险赔款,使保险人不堪负担而无法永续经营,最终将严重损害广大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因此,要求投保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真诚履行其告知义务。

三、保险经营活动中诚信的现状。

目前,我国保险业的经营水平与管理水平与发达国家保险业相比较,还有较大的差距。在制度建设、内部管控、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诚实信用问题主要有二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保险企业存在的问题;二是投保人存在的问题。

1、保险企业在诚信方面存在的问题。

部分保险企业经营理念相对滞后,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发展、轻管理”的倾向,造成“两张皮”现象,各走各的路,各说各的话,造成发展与管理脱节,各自为政。在业务发展中,业务员避重就轻,只讲对客户有利的或能吸引客户、触动客户的条款,甚至不惜扩大解释范围,做出不负责任的承诺,对客户不利的或要求严格的条款内容,只要客户不问就不讲,或轻描淡写的一带而过。对业务员来讲,只要保费能收回来,保证个人、部门业绩就行了。客户出险后的事情是由管理部门负责的,从而造成对客户服务的脱节、推诿、扯皮等问题的产生。对于管理部门而言,严格按照条款和企业的管理规定工作,凡不符合规定的事故索赔,一律予以拒赔。在对条款的含义解释时,往往向利于公司的角度出发,引起客户的不满,造成双方争执,甚至诉讼。这些情况的发生,说明保险企业在诚实信用建设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如: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理赔、企业文化的践行等。

2、投保人在诚信方面存在的问题。

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还不健全,缺乏完整有效的信用记录。各保险企业之间信息不共享,在竞争的环境下,造成个别投保人有机可乘,引起诚信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在违反告知和保证两个方面。告知方面:第一,漏报。投保人由于疏忽对某些事项未予申报,或者对重要事实认为不重要而遗漏申报。第二,误告。投保人因过失而申报不实。第三,隐瞒。投保人明知而有意不申报重要事实。第四,欺诈。投保人有意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故意对重要事实不作正确申报并有欺诈意图。保证方面:在保险活动中,保证的事项均属重要事实,因而投保人一旦违反保证的事项,保险合同即告失效,或保险企业拒绝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四、保险经营过程中存在诚信的原因剖析。

近年来,随着市场主体的不断增加,市场竞争日趋白热化,有保险需求的客户选择余地进一步扩大。但由于我国保险经营时间相对较短,市场行为不规范,诚信体系不健全,总体诚信状况并不容乐观。在规范诚信经营过程中,还存在不和谐因素和障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险管理体制、营销体制不完善,经营观念、诚信建设不健全。

当前,有些保险企业的经营思想还比较落后,不能适应市场的,停留在“重保费、轻管理,重规模、轻效益”的经营局面。在内部管理、险种设计、精算水平、营销手段、风险防范、成本核算等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欠缺,了保险企业的诚信度。据媒体调查,全国保险从业人员180万人,营销员工150万人。这支庞大的营销大军对我国保险业的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随着市场的扩大,营销体制存在的弊端日益显现。主要表现在缺乏对营销员的保障制度,缺乏长效激励机制,对营销员的考核不能做到精细化管理,致使营销员摆不正自己的位置,对自己职业生涯规划找不准目标,容易诱发其对公司不忠诚、对客户背信弃义、误导欺瞒等行为的发生。在培训工作中,由于思想认识上的不到位,保险企业往往注重的是专业业务技能的培训,对诚信意识和职业操守的培训重视程度不够,没有将诚信建设摆在突出的位置。

2、行业诚信建设意识不够,行业协会作用发挥不充分。

行业协会代表行业的整体利益。应对行业进行自我约束和管理,在行业内部加强诚实信用建设,努力提高行业在上的美誉度和信用度。近年来,保险协会虽然发展较快,也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相对我国保险业的高速发展还远远不够。在行业诚信建设上发挥的作用还有不足。保险企业各自为战,从各自利益出发,违规操作,获取不正当利益和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这样,因个别保险企业的诚信度降低,从而影响到整个行业的社会诚信度降低,造成消费者对保险企业的信任度下降。作为行业协会,应加强诚信建设的管理和约束,注重内部协调和平衡,不断提高整个行业的诚信度,促使保险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3、诚信信息披露不充分,评估系统建设滞后,信息不对称问题突出。

当前,我国尚未建立有效的信息披露途径和信用评估体系,导致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缺乏,投保人道德风险问题突出,隐瞒真实信息,欺诈骗保行为层出不穷。对于这些信息,没有有效途径进行披露。在这家保险企业被发现有诚信问题,市场主体这么多,他可以到其他保险企业去投保,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保险企业缺乏透明度、条款专业性强、概念模糊、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社会公众难以对保险企业进行资信评估,难以选择自己信任的保险企业。信息不对称问题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保险人不知道投保人的真实信息,投保人不能凭借自己的信息优势,出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二是保险企业的专业性决定,保险企业不能凭借自己对产品特征、企业状况等方面的信息优势,采取机会主义行为,侵害投保人的利益。

五、强化诚实信用,推进保险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的思路与举措。

诚实信用原则是保险业的最大原则,是保险经营中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守的最基本原则。保险诚实信用体系建设和完善需要“政府推动、行业自律、企业内控、社会监督”多方的合力去实现保险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

1、政府推动、健全社会诚信体制建设。

信用信息是诚信体制建设的基础,缺乏完整、有效的信用记录,就不能建立的诚信体制。为了打造统一的社会诚信体制,政府应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优化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健全科学的信用风险评级制度,对个人及单位的资信信息进行客观、公正的披露。使需要诚信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能够公正、便捷和及时地获取必要的诚信信息,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提高社会诚信经营和透明度。社会诚信体制的建设也需要社会公众和单位的大力支持,建立有效信用档案,并且把分散的资料和数据进行整合,通过有效信息渠道融入到统一的信息平台,实现社会诚信信息的资源共享。

2、加强诚信监督,促进行业自律。

不断完善保险制度,特别是一些直接涉及保险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有关条款,需要出台可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如将保险条款通俗化,专业术语明晰化。制定有效的保险诚信管理制度,强化失信惩罚机制,提高失信的成本,促进市场主体行为逐步规范。严格按照《保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惩处失信的保险企业和保险中介单位,探索和建立保险市场退出机制,以维护保险业的整体诚信。进一步加强行业协会建设,使其在诚信自律、诚信监督、诚信宣传以及诚信协调与服务等方面,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3、保险企业应规范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管控。

要解决管理混乱带来的诚信缺失问题,作为保险企业来讲,必须进一步深化改革,明晰产权关系,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产权制度。优化企业治理结构,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理顺体制,盘活体制,消除经营中不健康、不和谐的因素,对阻碍企业发展的要坚决否定,予以清除。注重解决经营中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开拓创新,求真务实,制定符合自身发展的业务流程,强化内部约束和监督机制。科学的管理、规范的制度、严密的内控是加强保险诚信建设的重要保障。

4、强化社会监督职能,促进保险企业诚信经营。

保险诚信是社会诚信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保险企业应建立健全诚信制度,强化执行力建设,把诚信作为企业的生命线,融入到企业文化中,在企业内部形成“以诚待人、以诚感人、个个守信、个人诚实”的良好诚信氛围。把企业的诚信信息通过有效途径向社会公布,使社会公众能及时了解企业诚信经营状况。各经营主体要抱着做大做强民族保险业经营理念,认真履行诚信建设,实行保险业诚信信息资源共享。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中,力争使保险业诚信建设得到社会认可,做诚信经营的排头兵,真正又快又好地促进我国保险业的健康、持续、快速发展。

1、 吴定富主编:《保险原理与实务》,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年10月出版,58-63页。

2、 王卫国主编:《商法》,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1年1月出版,338-341页。

第2篇:诚信经营的理解范文

(一)保险信用法制建设有所加强

一是《保险法》强调了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业发展中的突出地位。修改后的《保险法》着重突出了对诚信原则的保护和运用。在总则中增加了一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作为第5条;在分则中也对保险市场的各行为主体围绕诚信原则进行了规范。二是相关法规充分体现了诚信原则。如《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不得对客户进行欺骗、误导和故意隐瞒”;《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中规定,高管人员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投保人、被保险人、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等等。保险信用法制建设的加强为我国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保险诚信体系建设初步展开

作为保险业发展的基石,诚信日益受到保险业内的重视,诚信体系建设也已初步展开。2003年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强调,“越是加快发展,越要注重诚信,搞好服务,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全国各地保监办、保险行业协会围绕保险诚信体系建设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三)保险诚信经营理念得到认同

各保险公司在经营理念中,均能突出强调诚信。如中国人保几十年来秉承“稳健经营,笃守信誉”的经营思想指导业务发展;中国人寿以“诚信负责,稳健发展”为企业宗旨;泰康人寿认为“诚信在保险行业至高无上”;新华人寿在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建立“信用体系建设实施小组”,领导公司的信用体系建设;平安保险公司经国际权威机构认证,获得了AAA级信用等级证书。由此可见,诚信在保险业发展中具有核心地位的理念已为保险业界广泛认同,这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奠定了基础。

(四)营销员的诚信状况有所改善

保险营销员曾一度以总体素质较低,诚信水平不高,社会形象较差出现在社会公众面前。经过近年来的治理,营销员的诚信水平有所提高,诚信状况有所改善,误导、欺瞒现象明显减少,失信行为初步得到控制。营销员队伍数量庞大,且直接面对公众,因而可以说他们的诚信状况从某种意义上代表保险行业的整体诚信水平。营销员的诚信状况好转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我国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已初见成效。

二、目前我国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分析

(一)存在问题

1.造假问题屡禁不止。假数据、假账本、假报表、假保单、假收据现象在保险经营过程中屡见不鲜。保监会自成立以来,始终将打假作为一项重要工作,2002年甚至开展专项“打假”活动。尽管如此,造假问题并未得到根本性解决。

2.惜赔现象时有发生。一些保险公司理赔手续繁琐,服务不到位,个别案件拒赔不合理,客观上表现出惜赔现象,在客户中造成不良影响,在社会中形成“投保易、索赔难”、“收款快、赔款慢”的恶劣印象。

3.误导问题并未根治。由于营销机制的不完善,营销员误导问题只能在某种程度上有所减轻,实质上并未得到解决。尤其在一些中小城市,在一些风险意识、保险意识、投资意识较差的客户中,误导、欺瞒现象并不罕见。

4.道德风险防范困难。近年来,我国保险知识普及程度有所提高,但有的人在了解保险后,竟打起了骗保骗赔的主意。投保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现象屡见不鲜,骗赔手段更是五花八门。2002年以来,发生在全国各地的“车贷险”骗赔案使财产险公司蒙受了巨大损失;而在寿险方面,一些边远地区的保险公司被迫停办医疗险正是因为无力解决投保人无病却常年称病住院问题。

(二)原因分析

1.社会信用基础薄弱影响了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处在刚刚起步阶段,征信数据采集困难,数据开放没有明确规定,信用资料数据库建立滞后,信用法规缺乏,失信行为得不到有效惩治。薄弱的社会信用基础势必影响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

2.保险信用法规建设滞后阻碍了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尽管我国保险信用法制建设有所进展,但与现实的保险经营活动相比仍显滞后及不完善。高速发展的保险业带来许许多多新现象、新问题,有些问题是直指诚信的,比如“回佣”。一方不“回佣”,而另一方“回佣”,客户就会被夺走,从而造成遵纪守法却遭受了损失,违规失信却增加了收益的局面。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势必助长失信毁约的歪风蔓延。

3.保险诚信管理制度缺失制约了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制度缺失一方面表现为刚性管理制度缺失;另一方面则表现为必要信息采集制度缺失。刚性管理制度缺失削弱了诚信的制约机制。人性弱点是天然存在的,商务领域仅仅靠道德良心是不够的。如果没有刚性的信用管理机制,管理者就不得不为人的素质及品质伤脑筋。如营销员挪用保费问题,如果没有制度能保证营销员不接触现金,那么这个问题将永远存在。信息不对称则客观上为失信行为提供了条件。对于保险人来说,投保人的每次投保资料都是新的,其真实准确与否无从评估。在广州的“车贷险”骗赔案中,曾经发现一家保险公司的6个支公司同时为一部车办理了保证保险。广州保监办在一份调研报告中指出,“车贷险”骗保之所以能够得逞,其中一项重要原因是“各保险公司尚未共享有关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投保人及汽车经销商的信息,保险公司各自为政,给投保人骗贷或一车多贷以可乘之机”。对于投保人来说,由于信息披露不充分,投保人无法掌握保险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无法比较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只能道听途说地片面了解保险。

4.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体制陈旧落后不利于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目前国内一些保险公司的经营思想仍停留在盲目扩大保费规模上,上级公司对下级的考核体系突出强调保费收入。完成保费收入指标(且不论这个指标是否经过科学测算,是否实事求是)不但有物质奖励,还可能加官晋爵,否则,就会遭到惩罚,甚至丢掉“乌纱帽”。同时,基层公司可支配的费用也仅仅唯系于保费收入,多收多花,少收少花,不收不花。这种政策导向驱使基层公司以保费规模最大化为首要经营目标,为达目的,在竞争中任意抬高手续费、降低费率,弱化对营销员的诚信教育等,无暇顾及公司的社会形象、整体利益和长远发展。

5.保险营销机制不完善困扰着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我国保险营销员的数量占从业人员总数的80%,这支销售大军对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尤其是寿险业的发展具有推动作用。然而,现行的营销机制随着市场的扩大,其弊端也日益暴露,主要表现为缺乏对营销员的保障制度,缺乏长效激励制度,对营销员的考核以业绩为主、佣金提取不合理等等。这些问题诱发营销员产生背信弃义、误导欺瞒客户行为。

三、进一步完善我国保险业诚信体系的构想

(一)把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契机,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奠定基础

保险业的发展离不开经济的发展,更离不开社会的进步。建设保险业诚信体系,必须结合强化社会信用意识,改善社会信用环境。目前,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初步展开。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国家六部委于2003年9月联合出台了《关于开展社会诚信宣传教育的工作意见》;北京、上海、深圳、福建等省市正在进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可以说,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恰逢其时。保险业应把握契机,一方面不断完善自身的诚信体系建设,一方面为全社会的信用建设做出贡献。

(二)加强保险信用法制建设,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提供保障

要进一步完善我国保险法律法规建设,从法律高度保护诚实守信行为,严厉惩戒毁约失信行为。要在保险业内逐步形成“有信者昌,无信者痛”的氛围。保险监管部门要统筹全行业的信用法制建设,并制定具体措施促进落实。现阶段,应尽快出台《保险违规行为处罚办法》、《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保险信用管理办法》等法规。

(三)建立保险诚信管理制度,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创造条件

1.要建立刚性的诚信管理制度。对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都要考虑制约制衡机制,用制度保证诚信得以实现。在制度建立上,某寿险公司的做法值得借鉴。该公司明确规定营销员不得收取客户的现金作保费,必须由客户将保费存入银行,公司直接与银行结算。这种做法从制度上保证了收费环节的诚信行为,大大减少了营销员挪用、诈骗保费的可能性。

2.要建立信息采集及披露制度。对投保人信息的采集及披露,可以参照英国做法,由行业协会进行。在投保人投保时,保险公司有权通过行业协会获得该投保人的资信状况、履约守诺及遵纪守法情况。由于目前我国尚未建立个人征信数据的管理制度,现阶段可由行业协会采集投保人的投保及理赔记录。对保险人的信息披露,除在指定刊物上定期详细如实公开其经营管理状况外,各保险公司还应建立与社会公众沟通的平台,如专线服务电话、专业网站等,对投保人提出的有关公司的任何问题,只要不涉及商业秘密,均应如实全面解答。

(四)改革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体制,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注入动力

经济主体只有考虑长远利益,才有积极性建立一个不欺骗的信誉。而要使经济主体重视长远利益,必须有明晰的产权。因为产权制度直接决定着信誉的收益权,如果收益权归别人所有,没有人会为别人的未来收益而牺牲自己的眼前利益。所以,可以把经济主体建立信誉的积极性归结为产权问题。当企业的市场价值与决策者的利益无关时,作为“经济人”的决策者没有理由重视企业的信誉。因而,国有保险公司的股份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科学的决策机制、高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参照国际惯例建立企业运行机制是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的动力所在。

第3篇:诚信经营的理解范文

[关键词] 中小企业 发展 诚信 建设

中国是一个中小企业众多的国家,中小企业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主体,是国民经济发展的生力军。目前中小企业的客观状况是:数量众多、结构复杂、整体素质不高、竞争力不强。随着中小企业的发展从业人员日益增多,来源广泛、构成复杂、流动性大,其政治思想、文化背景、业务素质、价值观、道德观等参差不齐。因此,加强中小企业诚信建设成为推动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当务之急。

一、诚信在中小企业发展中的作用

1.诚信有利于中小企业增强凝聚力

诚信经营的企业,在企业内部能按劳动合同约定,认真履行各项承诺,真诚地对待员工,对有专业技能和管理才能的员工能重用和提拔到发挥他们才能的岗位上,能做到人尽其才、物尽其用。同时,管理者对员工的工作能给以充分肯定,做到相信和依靠员工。企业对员工诚信,一方面会激发全体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员工会团结一致竭尽全力去完成企业的经营目标,使企业的凝聚力增强;另一方面会吸引更多的员工和人才加入企业,不断给企业注入新鲜血液和活力,使企业不断发展壮大。

2.诚信有利于中小企业提高竞争力

诚信经营的企业,在企业外部,首先是对顾客诚信,即为顾客提供满意的产品和服务,把顾客的利益和需要放在第一位,只有这样才能既留住老顾客,又赢得新顾客。其次是企业对合作企业的诚信,即在合作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认真履行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企业真正做到诚实守信,就能得到合作企业的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的交流,从而使企业资源得到最优配置。同时能吸引更多的合作企业,并与其建立良好持久的合作关系。再次是企业对社会的诚信,即企业要遵守市场规则,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把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统一起来,认真履行社会责任。总之,企业的外部诚信有利于企业树立良好社会形象,从而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3.诚信有利于中小企业经济利润增长

首先诚信经营理念有利于引导企业员工以及各部门统一行动,为实现企业共同目标而努力,最终实现企业经济利润的最大化。其次是企业诚信服务于顾客,赢得更多忠诚的顾客,赢得更大的市场,也就为企业赢得更多的经济利润。再次是企业诚信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和提高交易效率,从而给企业带来最大的利润。

二、加强中小企业诚信建设的对策建议

1.要强化中小企业管理者的诚信意识

企业管理者在企业诚信建设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企业管理者是企业诚信建设的组织者和实施者。企业管理者的诚信意识,是企业诚信建设的前提条件:首先企业管理者的诚信经营意识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企业精神和企业形象。其次企业管理者的诚信意识对企业全体员工的诚信素质提升产生直接影响。因此,企业诚信建设关键是企业管理者必须牢固树立诚信意识,努力提高自身的诚信素质,用诚信准则规范自己的言行,为员工做出榜样。再次企业管理者要从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和企业的生产经营相结合,制定促进员工和企业共同发展,使企业和员工共同受益的诚信准则。只有这样的准则员工才认同,才愿意接受,愿意实践,才能渗透到员工的心灵深处,内化为员工的自控、自律意识。最后企业管理者要把企业诚信建设纳入企业经营规划之中,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始终,做到诚信立业、诚信经营。

2.要提高中小企业员工的诚信素质

员工是企业的主体,是企业中最具活力的决定性因素。中小企业要发展壮大;要增强凝聚力、竞争力;要树立良好企业形象;要创造更多的经济价值等等。这些都要依靠高素质的员工,企业诚信文化恰恰可以为企业培养出高素质的员工。因此,中小企业要确实抓好诚信建设:一是要制定明确的诚信准则,要让员工知道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并自觉地用诚信准则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行为。二是要对全体员工进行诚信教育,教育是实现企业诚信的一种重要手段。企业要通过培训的形式向全体员工灌输诚信知识,讲解其他企业的诚信典范和失信企业的教训,通过培训丰富全体员工的诚信知识,提高全体员工的诚信素质,增强企业的凝聚力,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为社会创造更多的优质产品,进而在社会上树立良好企业形象,增强企业竞争力,这样的影响会给企业带来无限的利润。

3.要在企业内部建立公正合理的诚信奖惩机制。

企业诚信建设是通过企业自身来完成的。因而,必须在企业内部建立科学合理的诚信奖惩机制,以便对管理者和员工的诚信行为或不诚信行为进行奖惩。在企业内部建立公正合理的奖惩机制,有利于强化企业管理者和员工的诚信经营理念,提高他们诚信经营水平,鼓励诚信经营行为,形成诚实守信光荣的良好企业氛围。同时,中小企业要设专职人员负责诚信教育、检查、考评、监督诚信准则实施情况等工作,以确保对企业诚信行为的奖励落到实处,真正起到激励管理者和员工诚信行为的作用。

4.要尽快建立和完善市场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

为规范市场行为,确保企业在市场中有序运行,目前政府应采取以下措施:一是要加快立法步伐,尽快出台保护市场信用制度和公平交易制度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使失信企业直接受到法律的约束。企业的“诚信”来自于严格的市场规则。只有健全的法律法规制度的约束,才能确保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合理、公平参与竞争,遵循市场规则,做到守法、诚信经营。二是要尽快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堵住法律漏洞,不给想失信企业留下任何机会。要完善《刑法》中对欺诈、非法侵占、制假售假、恶意背信等行为的有关惩罚规定。三是要加大对失信企业的处罚力度。现在之所以有很多中小企业失信,是因为没有受到及时的、严厉的惩罚。处罚太轻不足以遏止失信企业。如果我们的政府和市场建立起严格的惩罚机制,就会大大降低失信行为。特别是对于制假售假、恶意欠债逃债,严重坑害消费者利益、国家利益的企业管理者,要严厉制裁和处罚。

5.要建立中小企业诚信管理部门

为有效引导和规范中小企业的经营行为,使其按照市场经济规律有序运行。政府要尽快建立中小企业诚信管理部门,专门负责中小企业的诚信建设工作。中小企业诚信管理部门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要和银行、工商、税务、物价、质检、公安等各职能部门联手合作,给每个企业建立诚信挡案。二是要按照行业或部门分类建立“企业诚信咨询网”。对企业诚信情况做详实记录并在全社会共享相应信息。让消费者和公众及时了解每个企业的诚信程度、信用等级等详细情况;让准备合作的企业互相及时了解对方企业的信用度,以免上当受骗;让银行及时了解申请贷款企业的信用状况,以避免恶意欠债逃债的情况发生;让准备来企业做工的人及时了解该企业履行劳动合同情况,以免拖欠工资现象发生。总之,要在全社会形成诚信经营的企业拥有消费者、拥有合作伙伴、拥有高素质的员工、拥有竞争力、拥有市场,失信经营的企业失去消费者、失去员工、失去合作伙伴、最终失去市场。

6.政府要加强对中小企业诚信监管工作

政府对中小企业诚信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表现在:一是要建立赏罚分明的奖惩制度。对诚信经营的企业,在信用担保、融资贷款、贷款贴息给予优惠,在产业扶持政策方面可给予优先支持,让信誉高的企业总能受益。对失信的企业要严厉处罚,决不姑息迁就。近年来中小企业诚信缺失越演越烈,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乏对失信企业有效的监督和处罚机制。所以,政府要特别重视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要从制度层面约束中小企业的经营行为,要让失信企业得不偿失,在市场竞争中无立足之地,从而有效防止企业经营中失信行为的发生,促使中小企业在制度的约束下追求诚信经营。二是要积极引导、鼓励中小企业坚持走诚信经营之路。政府要通过树立诚信经营典范,积极引导广大中小企业遵循市场规则,守法经营。

7.要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

第4篇:诚信经营的理解范文

关键词:通信行业;诚信;问题;对策

一、通信行业诚信概述

随着国民素质的提高,消费者对权益保护意识的增强,诚信经营,品牌经营,成为了企业核心竞争力。企业只有拥有更多的忠诚客户,才能有更大和更稳定的市场份额。

(一)通信行业特征

通信行业不提供实物产品,其本质是服务行业,通信运营商的收入,来源于为客户提供的电信服务,因此,电信服务就是通信运营商的立身之本。建立一套有效的客户服务体系,将成为各大运营商提高利润的主要途径,诚信服务、优质服务是通信运营商的核心竞争力。

(二)通信行业诚信经营

通信企业诚信经营,主要体现在为客户提供的通信服务,包括电信业务和其它服务。通信企业要开发符合客户需求的电信业务,同时完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具体内容有业务宣传、营业窗口服务、通信工程安装、通信质量保证等。

二、企业诚信经营比较分析

服务是通信行业的本质,以诚信为本的经营宗旨,是通信企业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前提条件。

稳定客户关系,是建立在客户对企业信赖的基础之上。打造诚信服务品牌,就要增加客户消费透明度。由于通信行业特征,客户的通信消费,只能以运营商的计量为准,客户难以重复计量验证,这一点有别于工业企业生产。因此,通信运营商的诚信,成为客户关注的热点。目前,提供“透明的、放心的”消费清单,是赢得客户信任的基础。

(一)行业间经营诚信比较分析

“充值卡过期作废”、“投保容易,理赔难”、“本店商品售出概不退换”、“欠交物业管理费六个月以上的住户,物业公司有权停水停电”。我国消费者对这些条款和现象都不陌生,但是,日益成熟的消费者,对“霸王现象”和“霸王条款”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

(二)通信行业内部诚信比较

在价格诚信方面,广受好评的是中国移动,其次是中国联通,而评价最差的是中国电信。这样的调查结果,增强了企业危机意识,促使通信运营商加强诚信建设,规范通信市场行为。多年来,政协委员不断质疑移动双向收费,要求单向收费。直到2008年,移动公司对此才有所松动,准备改进资费政策,但是,还没有完全实行单向计费。可见,随着通信市场规范管理加强,运营商对诚信经营,其重视程度在不断提高。

三、通信运营商诚信问题

(一)经营中的诚信问题

一些电信运营企业,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价格提供服务业务。世通假账事件、Qwest通信涉嫌虚报利润等欺诈案,极大损害了通信公司的诚信。

(二)服务中的诚信问题

虚假广告宣传,欺骗用户;格式化合同、违约不负责、电话卡余额不返还、短信陷阱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小灵通掉线,覆盖范围小而无法通话却继续收费。

(三)互联互通中的诚信问题

个别主导电信经营者,出于“保住用户阵地、维护自身利益”的狭隘意识,在与新兴电信企业网间互联时,不是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互联协议,而是以各种借口拖延网间业务开放,人为设障,降低互通率和互通质量,损害了互联他方及电信用户的利益,磁卡电话这一矛盾十分突出。

(四)企业间的不正当竞争

以排挤对手为目的,低于成本提供服务业务的不正当竞争,一轮又一轮的恶性“价格战”,电信企业网络间的联而不通,通而不畅。电话卡的随意打折、IP电话接通率不高、CDMA移动手机不畅等等,这样的竞争是一种无序的竞争态势,势必影响电信行业的健康发展。虚假广告宣传,散布假信息,电信企业在服务过程中,对用户的不尊重、不信任,甚至进行欺骗行为。

(五)企业履约中的诚信问题

近年来,电信运营企业在通信管理局、行业协会的倡导下,为共同规范电信市场,制定了行业自律公约,在协约中,各企业都本着诚信的原则,以自身的品牌、信誉向政府、企业同行、消费者做出了规范市场、诚信经营的庄严承诺,并表示自愿接受公约的约束,但实际执行的效果却不尽如人意。

四、通信消费者诚信问题

(一)用户频繁换卡

因为不需要办理任何身份证明和登记材料,一些人利用话费结算的滞延时间,恶意欠费,把手机卡打爆,扔掉换新卡。

(二)恶意欠费

取消电话初装费后,电信运营商经营风险骤增,恶意欠费现象大幅攀升。欠费者向电信局申请延期缴款,然后无限期地拖延时间,以及个人使用假身份证,在出租屋登记装机之后,又不停地变换地址,使电信部门难以找到事主。

由于各种用户欺诈行为,盗打电话、拖欠拒交话费、伪造身份注册以及网上商业诈骗等,通信公司蒙受巨额损失。据统计,全球每年由于电信用户欺诈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约占电信营运收入总额的5%。2001年,我国因盗用通信设施、用户恶意欠费的损失超过200亿元人民币,占营运总收7%,户均60元,并且,这个数字仍以每年20%的速度增长。

巨额欠费无疑会给运营商增添经营压力,扭曲企业财务信息,甚至严重影响企业资金的周转和效益的增长。

五、诚信问题原因分析

(一)监管部门公信度不够

从2000年开始,国家设立了中央以人事权为主的电信管理体制,实行信息产业部、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对电信市场的两级管理,由于授权不充分、职责不明确、队伍不成熟等原因,一些监管部门的监管不到位,在一些地方甚至成为某一家运营商的代言人。这样,监管部门在市场竞争中,调节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时,角色错位,信用缺失。

(二)管制政策和手段滞后

在电信市场改革初期,为了引入竞争机制,我国实行的是非对称管制政策,非对称管制是促进有效竞争的一个常用手段,它可以用扭曲的政策校正市场的扭曲。但是,随着新的电信竞争格局的形成,不对称管制成了一种某些电信运营商的保护政策,使市场竞争的主体处于不公平地位

(三)通信法律不完备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也是法制经济。电信业如何通过法律、法规,调整电信监管部门与相关主管部门的关系、监管部门与企业的关系、企业与企业的关系,以及企业与用户之间的关系已是摆在中国电信业面前的一个紧要问题。国外电信业大多是先立法、后改革,我国是改革超前于立法,至今只有一部《电信条例》,从而导致竞争规则不完善,法制建设明显滞后,监管部门依法行政的权威受到影响。短信息服务,以惊人速度发展,同时也暴露出诸多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负面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就离不开法律的规范,而现行的法律对此还是空白。

(四)欠费中的法律漏洞

电信运营企业与用户,是平等主体的民事关系。长期以来,电信用户一般是先消费后付款,致使电信欠费和恶意欠费现象相当普遍,而且对一些恶意欠费者,难以避免和追究。其原因,电信立法滞后,法律、法规不健全。目前,恶意欠费占欠费用户总数的40%-50%,其拖欠的费用占了85%以上。

(五)通信技术防范欠缺

目前固定电话未能做到适时计费、适时出账;欠费难以形成防范和催交合力;未建立固定电话充值系统,无法做到从源头上防范;未建立反欺诈联盟及数据库,各运营商各自为战,“抢拉”客户,为用户欠费提供了可乘之机。

(六)欠费工作管理松懈

近年来,由于通信行业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企业面临着发展、服务的巨大压力,重市场开拓,轻对欠费工作的组织与管理,具体表现在营业把关不严,用户资料修改不及时,欠费催交网络不完善,特别是为了增强开发市场力度,对商考察不严,素质差的商,为了增加业务收入,放松对用户资格审查,如认可复印身份证开户,从而增加了欠费概率。

(七)取消初装费

2001年7月1日,国家取消了固定电话初装费,用户装机费用降至几十元(除终端设备外)。承诺使用一年以上,甚至赠送话机等。因此,当欠费超过百元后,有些用户就弃机,另装或转用其他通信工具,从而形成欠费。

六、诚信问题解决途径

(一)用法律来约束诚信

建立诚信体系,必须依靠法律保障。我国已经把诚实信用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一个重要原则,并在多部法律中做出明确规定,但从实践来看,仅有这些法律规定还不够,还须制定信用制度方面的专门法律,加强诚信建设,建立企业、组织和个人的信用档案,在全社会建立诚实信用受益,失信者受损,违法者受惩的机制,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

(二)建设社会诚信体系

全社会动员,着力构筑社会诚信体系,主要包括:

1、大力营建社会诚信氛围,培育社会诚信意识。只有全社会确立了强烈的诚信意识和道德评判标准,才能在人际交往和社会经济生活中,恪守最基本的准则,珍惜个人和企业的形象和声誉。

2、营造、整治企业诚信环境。企业诚信环境的营造和整治,要立足于治本与治标、当前与长远相结合。要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尤其要借鉴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在诚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构筑企业、个人诚信体系,以及与此相关的诚信服务体系。建立社会公众举报监督制度,从物质、精神上鼓励公众检举企业、个人诚信缺失状况。

(三)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行业协会是社会公共服务自律性组织。政府要结合机构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查、自纠、自管的自我约束功能,这有利于形成企业互相监督、自觉守法、公平竞争的环境。

(四)建立和完善电信企业诚信制度

1、建立企业诚信文化,使恪守诚信变为每一个电信企业的自觉行动,从根本上防止企业信用危机产生。企业诚信文化方面的建设包括:首先,将诚信经营上升到企业理念的高度,把诚信经营的理念,融入员工的潜意识。让企业明确自己的社会责任和社会使命,让员工明确自己的行为规范和标准,把诚信经营和诚信服务的准则,转化为每个员工的自觉行动。其次,电信企业应加强内部诚信教育,树立诚信经营的道德思想观,这是企业内部诚信经营的基础。此外,应加快建设电信企业内部诚信经营管理机制,促使企业形成诚信的良好氛围。企业文化建设中要突出诚信,建立员工岗位信用制度、职责信用制度,并逐渐延伸到员工的个人生活信用。最后,建立健全公司诚信管理评价机制,将员工诚信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定期按相关制度和标准对企业进行诚信评估。

2、建立用户信用管理制度。实施对用户进行信用度的评价、对用户的消费过程进行监控、对信用等级差的,以及上了“黑名单”的用户,进行及时地清算和处理,从而引导和规范用户的消费行为,营造良好的诚信消费环境。

综上所述,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市场经济越发达就越要求诚实守信。电信行业,要加快培育信用观念,健全信用制度,完善信用体系,这对促使电信市场有序进行,保证电信行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陈容.企业竞争力之源[N].赣南日报,2005-03-29.

2、王宁.电信欠费的原因及对策[J].亚太经济,2002(6).

3、关蓉晖.简论诚信文化[N].光明日报,2005-01-11.

4、付连辉.诚信引领企业制胜的法宝[N].鞍山日报,2003-08-15.

5、王振富.诚信经营是企业生存之本[N].文汇报,2004-01-20.

第5篇:诚信经营的理解范文

[关键词] 诚信成本 诚信收益 诚信时间模型

一、企业诚信的成本――收益分析

企业作为一个经济组织,是否选择诚信不仅仅是一个伦理道德问题,更多的还是个经济问题。经济活动的参与者必然会在利益的获得与诚信道德选择的代价之间进行成本和利益的权衡,这便形成了对诚信道德选择的成本―收益经济学分析。诚信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既有投入,也有回报,具有商品的某些属性。企业诚信是一种无形资产,根据经济学原理,企业要取得诚信这种无形资产必须有所付出,即诚信是有成本的。企业诚信付出会使其在市场上诚信度提高,从而树立起良好的市场形象,无形资产升值,给企业带来更大的回报,即诚信收益。

1.企业诚信成本

企业诚信成本有多种划分方法,有人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有人分为有形成本和无形成本;有人分为主动成本和被动成本。本文在以上划分基础之上把诚信成本分为守信成本和失信成本。守信成本包括主动成本和被动成本(守信机会成本),失信成本包括罚款支出和信誉丧失成本(失信机会成本)。如图1所示:

图1 企业诚信成本

(1)企业守信成本是指企业坚持诚信经营所付出的代价。其中被动成本指企业为了生存的需要不得不支付的成本,是对企业诚信经营最基本的要求,可以说是企业“为了诚信而诚信”。例如:要实现对客户和消费者诚信的承诺,必须如期履行合同、保证产品质量;实现对企业员工诚信的承诺,必须保证按时足额发放员工的工资报酬、保障员工的福利、建立和完善劳动安全保障设施;实现对投资者诚信的承诺,就要保证投资者财产的安全和投资者财产的保值增值;实现对政府、社会诚信的承诺,必须保证及时足额缴纳税款、保证合理开发和使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所花费用等等。企业若不支付这些被动成本,则可能会给自身带来一时的利益,但这些收益是以牺牲长期利益而换来的短期收益。因此,也可以把这部分成本看作企业守信机会成本。

企业守信经营的主动成本是指企业具有了长远眼光,为了树立良好的企业诚信形象而心甘情愿主动支付的成本。如企业用于维护自身诚信形象的广告宣传活动费用;企业向客户和消费者提供优质完美的售前、售中和售后服务所需支付的费用;对员工进行情感投资、建立诚信用人机制、用于职工诚信教育的费用等。海尔集团著名的“砸冰箱事件”就是一个典型的诚信经营的例子,目的就是要教育员工竖立严格的质量意识,以诚实守信的态度对待消费者。也正是凭着这种诚信的经营理念使海尔得以稳步走向世界。管理学家爱德华・劳勒在其所著的《最终竞争力》一书中提到:通过企业的高投入建立的雇主和雇员之间的信任和合作关系,是企业竞争力的最终来源。

(2)企业失信成本指失信经营所带来的损失,主要包括:

①信誉丧失的损失。例如企业因为失信行为而导致市场份额缩小甚至丧失的损失;投资者不愿再继续投资或抽回投资造成的损失;员工的忠诚度降低甚至离开企业造成人员流失的损失;失去与其他经营者合作机会而造成的损失等。这些成本是间接的、隐性的信誉丧失成本,一旦发生可能会给企业带来灭顶之灾,若能避免则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利益,因此也可被看作企业的失信机会成本。

②惩罚支出的损失。这是企业失信成本的直接、显性的表现,例如不履行合同而支付的违约金;因商标侵权、制假售假、偷税逃税、走私贩私、环境污染等受到社会有关部门严厉制裁的支出等。

诚信投资是一个战术问题,更是一个战略问题;是一个艺术问题,更是一个科学问题。我们要杜绝失信成本的发生,但对于守信成本也不是一味盲目的投入,“庄妈妈净菜社”就是一味进行诚信投资不注重回报而导致失败的典型的教训,因此,必须要注重企业本身的可持续发展。

2.企业守信收益

(1)市场集聚收益。企业通过诚信经营,依靠信得过的产品与优质的服务,建立起客户与消费者对企业的忠诚,从而实现连续不断的重复性购买。再通过消费者之间的口碑相传赢得更多的顾客,使企业形成再次销售和多次销售,增加企业的销售量,扩大企业的市场份额,从而为企业带来更多的经济收益。

(2)人才集聚收益。企业通过诚信待人的用人机制来吸引并留住更多优秀的人才,使企业有充足的人力资源。企业员工对企业的忠诚而发挥出来的主人翁精神和巨大的创造力,可以为企业带来的更大价值。

(3)资本集聚收益。有了诚信相当于企业拥有了一张融资的通行证,这对于当前融资难的中小企业来说更为重要。而且如果企业信用充足,一笔同样数额的资金,可以周转使用多次,这样可大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成本。

(4)无形的商誉集聚收益。中国一个企业生产的领带在市场上价格只有数十元人民币,当该企业成为皮尔・卡丹的定点生产厂家,还是原来的领带贴上皮尔・卡丹的商标时,其价格猛增至700元~800元以上,这就是诚信的巨大价值。因为人家卖的不仅是产品,还有企业的商誉。商誉就是企业的市场形象,就是金钱,而企业的商誉是由诚信铸成的。

二、企业诚信与失信经营的时间模型

现实的经济活动表明,“诚信”是有价值的。任何经济现象的出现都是成本和收益相互对应的,付出成本的多少直接关系到收益的高低,这是经济发展的自然规律。欺诈只会给自己带来一时的不义之财,但要付出丧失交易伙伴的沉重代价,严重者将最终被市场淘汰出局,这是任何一个有远见卓识的经营者和企业家都明白的道理。“诚信”已成为时下中国人最为稀缺的一种资源,谁拥有它并进行认真的经营管理,谁就会成为一个成功者。

1.企业失信时间模型

图2企业失信时间模型

总体来讲,企业失信行为的单位时间内,成本和收益水平是时间的函数,见图2所示。虽然企业采取了不诚信经营行为,但由于信息传递的滞后性,其行为并不能迅速被其他人所知,因此在短期内其收益水平会迅速提高,达到较高水平,随后会进一步增加。但随着企业不诚信行为被越来越多的人了解,收益水平会停止增加并开始下降。在某个时点,也即企业不诚信行为被社会了解到某种程度或受到某种处罚时,其收益水平会大幅度下降,严重的失信行为甚至会失去收益能力。无论企业用什么样的理由解释不诚信行为,人们都无法给予原谅,因为信誉很脆弱,它经受不住一次良心的违背。企业通过长时间的经营才能建立信誉,拥有信誉时间越长久的企业越受人们信任。但是无论企业的信誉保持了多久,只要有一次不诚信行为,就会击垮多年的诚信形象。不诚信给企业的伤害一般是致命的,即使能够勉强渡过危机,也要用更长久更巨大的努力去愈合这道伤口。

2.企业守信时间模型

同样,企业守信行为单位时间内,成本和收益也是时间的函数。企业守信经营模型可分为投入期、发展期和品牌期三个阶段,见图3:

图3企业守信时间模型

投入期:企业在进行诚信投资的初期阶段,有可能是不赚钱甚至是赔钱的,企业的收益曲线是缓慢增长的。因为诚信从投入到产生存在一个“时滞”,包括消费者的反应时滞、需求时滞等,主要取决于消费者对企业所投入诚信的理解程度、收入因素等,往往是投资进行一段时间后,消费者和合作者才相信企业有信誉。从经济利益的角度出发,在被动成本支付时,企业可能会吃亏。比如在遇到困难时仍要履行合约,顾客不必为此支付诚信费用,也不会立即要求进行其他合作。企业付出了诚信成本,但并没有得到诚信收益。但客户因为这件事情更加信任企业,以后还会继续合作,甚至给企业带来其他客户。这笔诚信收益比其诚信成本大得多,只是在行为发生时没有反映出来。因此,从当前看,诚信被动成本大于诚信收益;从长远看,诚信被动成本小于诚信收益。所以,只要企业想继续生存下去,就应该诚信经营。

发展期:当企业准备支付诚信的主动成本时,就已经有了长远眼光,树立诚信形象为将来获得更大的利益。这时,因为企业已经有了积累起来的信誉,所以企业诚信回报就会快速增长,其收益曲线就会变得陡峭。当企业不会为了诚信而诚信时,其被动投资已变为主动投资。企业发现诚信能带来的收益越大,则会投资越多的资金用于树立诚信形象。支付诚信被动成本还处在较低层次,为了生存;支付诚信主动成本则处在较高层次,为了企业发展。不管是哪一种,只要用持续发展的眼光看,诚信收益一定大于诚信成本。

品牌期:当企业持续不断的投入诚信投资,而又源源不断得到诚信回报时,企业就形成了自己的诚信品牌。品牌是企业在诚信方面长期大量投入的结晶。我们已经进入了品牌的时代,社会越发达,需求越复杂,消费越高档,品牌也就越重要。品牌同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它除了满足人们的物质消费要求以外,更能满足人们在精神、文化、心理等方面的享受。根据西方经济学家的调查统计表明:在人均收入达一万美元以上的国家,90%的消费市场是满足人们心理和精神上的追求。正因为如此,品牌在市场经济中有着独特的经济魅力。品牌是一种信誉和口碑,是企业诚信的投入和企业文化的结晶,是一种巨大的无形资产。它将直接为企业带来更大的回报和收益。在一个健康向上、秩序良好的社会经济环境中,投资诚信的回报应该远远大于付出,即收益远大于成本。据美国的一家咨询公司的调查显示:在诚实守信方面每投入一元,将产出3元~6元的收益,其投资收益率远远高于一般的投资项目。我们平常所说的“老字号”、“金字招牌”和品牌也有异曲同工之妙,它们是企业诚信在市场中的折射影像,是企业经过多年甚至几十年、上百年持久的市场考验才得来的,是老百姓心目中的一块不朽的丰碑,同样也是一种宝贵的无形资产。

参考文献:

[1]金康伟陈琪:民营企业诚信经营的成本与收益分析.乡镇企业研究[J].2004,5:P54-55

[2]杜炜:企业诚信的成本与收益.统计与决策[J].2004,10:P146

第6篇:诚信经营的理解范文

大家好!今天有幸与大家共同探讨“发展××保险,服务地方经济”这个话题,此时此刻我感到无比的激动和自豪。我演讲的题目是《诚信塑造保险企业新形象》。

诚信,珍贵似宝石,绚烂如花朵。它是真与真会面的信物,是诚与诚交往的使者。儿时爷爷就给我讲过关于诚信的故事,有一位在外谋生的人,托同乡给妻子带回一封信和一包银子,同乡悄悄打开信,发现里面只有一幅画,画的是一棵树,树上有八只八哥和四只斑鸠。同乡想一幅画又不能代表银子的数量,于是便将银子偷偷拿走了一半。没想到的是那人的妻子看了信后问同乡,我丈夫托你带的一百两银子,怎么只有五十两了?原来,那幅画有着一定的寓意,八只八哥表示八八六十四,四只斑鸠表示四九三十六,二者相加正好是一百。这位同乡后悔不已,因为自己没有信守承诺,而失去了一位朋友。故事给了我们一个启示:诚信比什么都重要。作为我们保险企业来说,尤其是在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鼓舞下,在加速发展迎接挑战的关键时刻,更应把诚信作为发展的新理念。

那么诚信到底是什么呢?

诚信就是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基本道德规范之一。自古以来,诚信就被人们视为“进德修业之本”、“立人之道”和“立政之本”。当今的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良好的社会信用是建立规范的市场经济秩序的保证。保险业则更是信用产业,恪守信用原则这一保险经营的基本要求,既是保险企业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生存和发展的前提,也是有效防范风险、维护经济金融正常运行的根基,更是做大做强保险业,服务地方经济建设不可缺少的外部环境。

当前我国的保险企业面对加入WTO后的挑战,采取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经营作风,促进了业务发展。但是,却仍因制度的不完善和管理的不到位等诸多原因而导致整体保险业缺乏诚信。保险企业作为保险市场的主体,其诚信缺失尤为突出。

销售误导严重,片面夸大产品保险责任,回避免除条款,甚至恶意骗保,造成公众对保险业缺乏信心。

业务信息批露不够,造成投保人无法了解保险企业的资产负债、偿付能力、经营状况、发展前景,只能凭借主观印象和人的介绍做出判断。

“重展业,轻理赔”,更是给社会造成“投保容易,索赔难;收钱迅速,赔款拖拉”的不良印象。诚然,对于保险企业来说,追求利润最大化、操作过程中尽可能地规避风险本也无可厚非,但是如果利用法制和监督机制尚不健全的机会,对客户大打“球”,消费者当然不愿意总是吃哑巴亏了。

一代伟人邓小平同志曾经说过:“发展才是硬道理”。那么,今天我要说:“诚信经营才是硬本事”。只有诚信经营,我们的保险业才会兴旺发达,繁荣富强;只有诚信经营,我们才能创新保险业发展思路,开拓进取;只有诚信经营,我们才不至于被国际社会所淘汰,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立于不败之地。所以,深入开展保险企业诚信经营活动,对于做大做强保险业,服务地方经济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然而,诚信不是一句口号,也不是兴之所致一朝一夕所能达到并取得效果的。

保险企业重塑诚信需要把诚信原则贯彻到职工教育中,在职工的思想上深深地打上诚信的烙印,诚信才可能变成员工自觉行动,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诚信经营问题;保险企业重塑诚信需要把诚信原则贯彻到内部管理当中,在公司内部营造以诚相待、诚实守纪、开诚布公的人文环境;保险企业重塑诚信需要把诚信原则贯彻到客户服务当中,“真诚面对客户,真诚服务客户”,在广大客户中树立诚实守信的良好形象;

保险企业重塑诚信需要把诚信原则贯彻到同行业竞争当中,每一个保险企业从自身做起,坚持通过正当的手段开展市场竞争,与兄弟企业一道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

那么,保险企业重塑诚信是为了什么呢?是仅仅为了应付监管者的检查吗?是为了装点门面,自我炫耀的资本吗?

当然不是。诚信经营既是力量的源泉,也是改革的动力;诚信经营既是攀登高峰的阶梯,也是驶入理想彼岸的飞船。只有诚信经营,才能保证保险企业稳健经营,持续发展;才能保证客户源稳步壮大;才能保证经济效益稳步增长;才能真正实现做大做强,为地方经济建设贡献保险的力量。

第7篇:诚信经营的理解范文

[论文关健词]企业诚信 内部诚信 外部诚信 对策

诚信是一个既古老而又现实的重大经济社会课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然而也出现了信用缺失的严重现象,一些企业制假售假,坑蒙欺诈,恶意拖欠逃避债务,做假账欺骗政府与投资者等等。信用缺失不仅加大社会运营成本,降低经济效率,而且破坏社会的法制基础败坏社会道德风尚,严重阻碍了国民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

一、企业诚信经营的内涵

1企业诚信经营的概念

企业作为信用的载体,是市场交易活动中重复博弈机制的必然选择。从这个意义上讲所谓企业诚信经营,是指企业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忠实履行各种契约的承诺,以体现自身的信用并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从而实现持久发展的管理活动过程。

对这一概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进一步的理解

(1)企业诚信经营的主体是人,包括企业经营者、管理者与全体员工,而企业这个经济组织仅仅是诚信的载体。

(2)企业诚信经营的基本内容是履行承诺、体现信用与塑造形象。

(3)企业诚信经营的本质是管理活动,包括企业生产技术经济活动的全过程而且是个动态的、适应人类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的过程。

(4)企业诚信经营的目的是以信用赢得消费者、社会公众对企业的信任、理解和支持实现企业的发展目标。

2企业诚信经营内涵的拓展

企业是社会的细胞是社会生产力的直接承担者。企业从社会获取各种资源,社会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基础。因此,企业是社会的存在企业在追求自身价值最大化的同时要为社会创造财富。随着人类技术的进步,以及经济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企业与社会、资源、环境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深度和广度日益增强,企业作为“社会公民”既享有其权利也无疑应承担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从企业是社会公民应尽的社会责任的角度讲.企业诚信经营的涵义已远远突破了在市场交易活动中诚实守信的狭义概念.而外延拓展到企业经营活动中所遵循的企业伦理及其价值观。

这种价值观是指.企业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遵纪守法,以及尊重人、社区、环境有关的政策和实践的集合,是企业为改善利益相关者生活质量而贡献于自身以及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承诺。具体而言,包括企业在创造利润为投资者诚信负责的同时.必须对员工对合作伙伴、对社会、对环境负责.如遵守商业道德、重视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实行清洁生产、节约资源消耗、消除环境污染等等。

从对履行契约的承诺到对履行社会责任的承诺是人类对自身全面发展、对企业存在的价值对经济发展的途径以及对企业与社会、环境的关系等在认识论上的飞跃与发展,进而使企业伦理问题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在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面对愈益突显的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资源、环境的冲突与矛盾,诚信道德与企业伦理对经济及其社会环境的协调和谐发展具有法律调控手段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从对履行契约的承诺到对履行社会责任的承诺也是社会价值观,或者说是社会文化的发展与升华,而文化根基是一个社会发展的心理底蕴和价值基础。企业对社会责任的诚信源于又高于一般的道德准则。正如著名的经济伦理学教授理查德·狄乔治所说:“诚信行为既指按自己所接受的最高行为规范来行动,又指按伦理道德所要求的规范来强制自己。”“诚信行为不满足于最低限度的道德:它自觉自愿意志坚决地按道德规范来行动,因为人是能控制自己行为的。”

二.影响企业诚信的因素

1内部影响因素

(1)产权制度与公司治理。在现代企业制度中由于投资主体的社会化、多元化,导致所有权决策权与管理权的分离形成出资人与经营者的委托一一关系。与之相适应,通过健全、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与董事会治理构建起企业内部的权力制衡与激励、约束相统一的机制。如果公司产权结构不合理、一股独大,或者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构成的治理结构形同虚设,或者行使所有权、决策权、生产经营指挥权的各层级的权利、责任、义务界定不清,以及相互之间的制约关系失灵,就会出现信息不对称情况下的内部人控制现象和董事、经理人的道德风险’导致董事会违背出资人意愿、违反公司章程,甚至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经理人为了提高任期业绩、追求个人利益而出现短期行为甚至恶性经营等等。近几年我国一些公司虚假信息.欺骗国家、欺骗投资者.一些经理人财务做假等不诚信行为.在很大程度上与企业产权制度及公司治理不健全、不规范有关严重影响了社会公众对资本市场的信心及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2)经营者素质。有人比喻说市场是海.资本是船.管理创新是帆经营者是舵手。从某种意义上讲.企业经营者是企业的灵魂。经营者的诚信道德修养、诚信理念诚实行为贯穿于企业技术经济活动中的全过程.其言行影响着每个员工的价值取向和行为。因此.经营者的诚信品质决定着企业诚信经营的能力和水平。

(3)管理水平。企业管理水平主要体现在企业管理理念、战略规划、资源优化配置、企业精神的培育与企业文化建设、现代化管理方法的应用.以及管理创新等方面。管理水平高的企业.不是单纯的追求发展速度,更关注发展的质量不仅重视利润的增长.还关注经济增加值的增长不仅注重股东回报的增长更注重企业价值的增长;不仅重视货币资本的增值更重视通过为消费者、为社会提供满意的产品和服务,使商誉品牌等无形资产的不断增加。因此,高效益既是高管理水平的结果又是高诚信水平的保证诚信水平是管理水平的应有之义。

2外部影响因素

(1)政府行为导向。在我国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以及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的现阶段,政府的执政理念、执政手段与诚信状况,以及政府职能的转变对企业诚信经营,以及整个社会诚信有直接的影响。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凡是通过市场公平竞争、优胜劣汰机制能解决的问题都应交给市场或社会中介机构去解决,政府对企业的管理主要是当好裁判,监督、惩罚企业的违约、违法行为,为企业提供社会服务、规范市场秩序,并创造良好的鼓励、促进企业诚信经营的社会环境。如果政府职能部门或者政出多门、政策打架”;或者部门利益膨胀,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以罚代管;或者权力商品化,权力入股,甚至成为违法经营的保护伞;或者严重失职,监管不到位,该管不管,行政不作为或者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等等,会加大企业诚信经营的成本,导致价值观扭曲、社会信用失范以及市场递淘汰的严重后果。

(2)法制环境。市场经济既是优胜劣汰的竞争经济、信用经济,又是法制经济,即以法制的手段解决市场机制的先天性不足或市场失灵问题,保护市场主体各自的合法权益,协调或裁决各种纠纷和矛盾。健全的法制环境包括:

①法律的配套、完善。与市场经济体系相适应的健全、完善的法律体系,一方面使诚信经营的企业有法律的保障和支持;另一方面使失信企业无空可钻,对其失信行为的惩处有法律的依据。

②执法的公平与公正。法的本质是公平与公正,不公正的法律比没有法律的危害性还大。因为执法不公、暗箱操作,或者判决结果得不到执行,就失去了法律的严肃性与强制性,其结果是影响企业诚信经营的积极性和自党性,对失信企业的行为给予“负激励”。

③执法者的素质与水平。执法者的素质和水平决定执法的质量,如果执法者有法不依、任意裁量,甚至执法犯法、以私枉法,就会使企业失去诚信经营的规范和准则,甚至导致整个社会诚信体系得崩溃。当前,全面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与执法水平已成为我国建设诚信社会的当务之急。

(3)信用服务市场。信用服务市场是信用经济的基础,是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目的,一是为了加强监管,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j二是通过征信行业的发展,制定企业信用评价的标准,对企业诚信状况作出公正透明的评价结果为企业提供全面的信用管理服务,促进信用交易推动信用经济的成熟与发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服务市场的培育和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只有征信市场的发育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4)社会文化。从社会学的角度分析,无论个体诚信还是企业诚信其本源是人际关系中理性和情感关联决定的人际态度是建立在道德和风气基础上文化规范的社会现象。或者说诚信是社会文化的产物,是由社会文化决定的。

因为从人类社会的发展轨迹来看,不管是经济活动、政治活动还是精神活动,也不管是明文规定的法律法规还是不成文的约定俗成,可以说都是人创造的文化产物,一切制度、规范与企业伦理都是在一定的社会文化影响下产生并发展的。不同的社会文化环境会折射出不同的社会诚信度。不同的国家(地区)不同的历史阶段其社会诚信度的差异,从社会学意义上讲可归因于文化价值体系的不同。

在社会生活中如果人的发展机会不平等,社会分配严重不公甚至扭曲;或者一部分人不以勤劳致富为荣,而追求安逸与享受;或者靠垄断剥夺社会大多数人的利益:或者靠不正当手段暴富后消费心理变态或者人际关系冷漠、互相排斥、拆台,或者处于社会的边缘、”仇富”心理支配而报复社会等等。都会导致社会公众对社会发展的信心、信念的丧失,加剧社会矛盾和冲突瓦解人们对社会诚信的坚守。

企业是生产要素的集合,首先是人的集合。构建和谐社会首先是人际关系的理性和谐,使社会公众以诚信自律,将诚信作为自我养成的人生与职业准则,弘扬民族传统诚信道德文化,使诚信文化根基成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基础。

三、构建企业诚信经营体系的对策

1政府对策

(1)建立社会征信服务体系。征信是查证人信用状况或验证自身信用水平的行为总称。征信服务,一方面通过查证人既往的信用状况,使委托人(如授信方)充分了解人的诚信表现降低市场的风险水平另一方面,通过主动地自我诊断及时发现诚信弱点,重新塑造良好的诚信形象。

(2)建立企业诚信状况公开制度。充分运用现代信息网络建立企业诚信状况公开制度,公开企业诚信状况有利于企业和消费者进行甄别选择。由公安、法院、银行、税务、工商、经贸委等部门合作,开展企业信用档案建设,并且采用红黑榜两种形式,定期在大众媒体上,特别是在政府的权威互联网站向社会公开。红榜公布诚信水准高的企业的名单及其诚信等级,黑榜则公布信用水准低于一定标准的企业名单和存在的问题。

(3)建立诚信信息传输系统。第一,建立”企业资信信息网”。建立一个综合的公共性的“企业资信信息网”,既符合国际发展的趋势,也有利于推进社会诚信制度的建设,更有利于让中外企业和社会公众能够在网上快速准确地获取有关企业的资信信息。企业一旦有违反诚信的情况.即可公之于众。这样,必将大大加强企业的行为自律。第二,建立行业诚信信息网”由地区性的行业协会来建立公布行业内各企业信用状况让行业成员共同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既是纠正行业作风不正的有力武器,也是促进行业诚信发展的有效途径。

(4)加快政企分开的步伐规范政府行为。转变政府职能.彻底割断政府的行政权力与市场之问的联系特别是减少政府部门的交易行为。坚持透明度原则行政权力的形式应当有明确和详细的规定,避免任意性和用这些权力来干涉企业。

(5)健全法律制度加强立法和执法的力度。加大立法的力度,努力弥补市场经济秩序上的漏洞依靠法律的力量,把规范市场经济上升为法律行为,严厉打击一切失信行为,公正且快速得裁决案件,保护企业和消费者正当的权益。

2企业对策

(1)树立全员诚信意识,构建企业诚信文化。诚信既是~种行为,也是一种道德观念。观念的确立是行为的基础因此,企业的行为最直接的支配因素是思想意识和道德观念。因此,要建立企业诚信首要的工作就是确立诚信的道德理念。通过在企业内部加强诚信的宣传教育.丰富职工的诚信知识提高他们经营的诚信水平形成”诚实守信”的企业文化。另外,诚信教育的内容应当结合企业的实际而设计,最好能够通过案例的形式告诉职工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诚信教育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不可能立竿见影也不可能一劳永逸需要企业持之以恒地抓下去。

(2)建立企业诚信管理制度使诚信建设规范化。企业内部的一切文件、制度、承诺都是诚信的具体表现形式,它是一种准则,是企业内部的法律潜移默化了每一位员工的精神和方向。企业内部应建立专门的诚信管理部门把诚信建设的理念准则等形成文件,使企业的诚信管理工作既有专人负责又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另外在企业内部建立诚信奖惩制度根据管理者和职工的诚信业绩、诚信行为和诚信信仰提拔和奖励管理者和职工当企业的管理者和职工违反诚信准则并给企业形象和企业利益带来损害时,必须给予必要的处罚决不能姑息迁就。

(3)加强监督工作保障企业内部诚信建设的顺利进行。在企业内部建立和完善白上而下、自下而上的诚信责任监督管理系统把企业诚信全方位地责任分解,层层落实诚信责任,做到环环紧扣、环环相套分工明确、责任到位确保形成诚信责任链,保证内部诚信建设的顺利进行。

3社会对策

(1)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企业信用建设中的作用。行业协会在制定行业标准、规范企业行为等行业自律方面能够发挥重要作用,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行业协会的作用日益显现出来逐渐成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企业信用交易的一种重要制度安排。通过准确界定行业协会的职能、增强其独立性,以及给予行业协会必要的支持和规范,是行业协会健康发展,为行业内企业诚信体系的建设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8篇:诚信经营的理解范文

要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最大诚信原则运用的目的是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顾客心理安全需求等问题。为完善保险业诚信体系应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保险诚信法制建设、建立保险诚信管理制度、加大诚信宣传教育、改革保险公司营销体制、加强对保险公司的诚信考评工作。

「关 键 词保险;最大诚信原则;社会信用

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也是《保险法》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必须遵守的法律准则。但这一原则的理论阐述和现实的实践活动存在差异。分析保险最大诚信原则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保险最大诚信原则运用的背景

1、最大诚信原则的落实已成为时代难题

随着中国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改革力度的加大,社会不和谐问题也日益显现。不和谐的原因是风险的存在,风险存在的原因是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导致风险是因为竞争。竞争有良性竞争和恶性竞争,良性竞争本身不是把对手击败,而是比对手领先。但当前保险竞争主体越来越多,却没有一家是又快又好稳健经营的领跑者,几乎全都成为恶性竞争的追随者。恶性竞争就好像一个险恶的漩涡,大家都往里跳,谁都迷失了方向。这是因为产品同质化和费率市场化,导致可供竞争主体选择的空间非常有限。恶性竞争的结果是行业内相互抵毁,违背价值规律高抬手续费、降低费率。

保监会从今年四月开始在广东、湖南试点打击三高:高回扣、高返还、高手续费,以维护市场有序和行业形象。同此,“诚信危机”已成为道德伦理之外的商业景观,“失信”已经是中国社会中很普遍的现象、很危险的事实、很可怕的后果。人们惊呼保险不保险。

2、失信惩戒已成为热门话题

对于诚信危机的出现,尽管已到了一个相当严重的程度,但终究不能被道德伦理所接受、不能被人们良知所接受。从法制建设的角度、从风险机制建设和行政方面的态度也非常重视这个问题,中国保监会吴定富主席在今年的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加大失信惩戒力度。为了促进保险业又快又好地发展,为实现保险业做大做强,保险监管已发生深刻变化,形成了以偿付能力监管、市场行为监管和公司治理结构监管为三大支柱的监管体系框架[1].其中之一就是市场行为监管,其核心内容就是诚信有为、失信惩戒。

3、诚信建设已成为共同主题

商品经济是契约经济,契约品质问题要求当事人能否按照最大诚信原则在法制建设机框架下自控、在伦理价值下自主、在风险机制下自省,否则导致契约品质问题出现。尤其是保险业,由于契约的附合性和射幸性,更容易诱发这问题的出现。诚信体系建设已成当务之急,诚信建设评价标准已纳入监管的常规检查内容。人们普遍认识到:今天的诚信、明天的市场、后天的品牌。

二、保险最大诚信原则运用的目的

1、解决保险经营中信息不对称问题

所谓信息不对称是指当事一方对自己的认知远远高于另一方对他的了解。保险经营尤其如此,对于保险人而言,投保人转嫁的风险性质和大小直接决定着其能否承保与如何承保。然而保险标的是广泛且复杂的,作为风险承担者的保险人却远离保险标的,而且有些标的难以实地勘查,而投保人对其保险标的的风险及有关情况却最为清楚;因此,保险人主要也只能根据投保人的告知与陈述是否属实来决定是否承保、如何承保以及确定费率。于是要求投保人基于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告知义务。对投保人而言,由于保险合同条款的专业性与复杂性,一般难以理解与掌控,对保险人使用的保险费率是否合理、承保条件及赔偿方式是否苛刻难以了解。因此,投保人主要根据保险人为其提供的条款说明来决定是否投保,于是也要求保险人基于最大诚信履行其应尽的此项义务[2].

2、解决保险合同的附合性与射幸性可能带来的道德风险

由于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保险人应履行其对保险条款的告知与说明义务。另外保险合同又是典型的射幸合同。由于保险人所承保的保险标的的风险事故是不确定的,而投保人购买保险仅支付较少的保费,保险标的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被保人所能获得的赔偿或给付标准是保费支出的数十倍甚至数百倍。因此就单个保险合同而言,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已远远高于其所收的保费,倘若投保人不诚实、不守信,将引发保险事故陡然增加保险赔款,使保险人无法承担而无法永续经营,最后将严重损害广大投保人或被保人利益[2].

3、基于保险产品特殊性的需要

尤其是寿险产品它是无形产品,是将无生命的产品赋予生命的意义。永续经营永续服务是其特有的职能,诚信便是其生命意义的组成部份。

4、满足客户购买的心理安全需求

保险是客户不需要时购买为需要时使用,寿险购买的还是一份期望、一份尊严、一份生活品质。特别需要保险人用诚信满足客户的心理安全需要,以减少客户的心理成本。

三、最大诚信原则运用中存在的问题与原因分析

最大诚信原则产生初期主要是约束投保人的工具,保险人往往以投保人破坏此原则而拒绝履行赔偿义务。为了平等地保护投保人的利益,现代立法已予修订,即最大诚信原则同时适用投保人和保险人。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增加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3].所以,保险诚信原则运用的主体应当同时是保险活动当事人即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同时涉及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目前,虽然《保险法》对当事人双方的诚信行为提出了法律要求,但保险理论的阐述对投保人的诚信要求较为全面,对保险公司和保险关系人的要求则不够,而在现实中保险公司存在的诚信问题较多,它产生的负面影响辐射较广。

一般理论认为,最大诚信原则由三条重要的法理组成,一是告知,二是保证,三是弃权与禁止反言[4][5].最大诚信原则主要针对投保人或被保人而言,为了保持合同的公平原则,后来才产生了对保险人具有约束力的自动弃权和禁止反言原则[4].这一内容明显与社会现状相违背。诚信原则对投保人的投保行为规范是保险活动的开始。新《保险法》对投保人这一主体在该环节的诚信要求具体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首先,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前,必须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保险合同是典型的诚信合同,最大诚信就是告知。实践证明,保险人危险负担的有无或大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投保人能否恪守诚信原则。因此,为避免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这就首先要求投保人在合同订立之前,如实、准确、无保留地向保险人告知其投保标的的一切重要情况。其次,投保人必须履行通知的义务。《保险法》第22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另外《保险法》有关投保人应按合同的约定交付保险费、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规定也体现出法律对投保人的诚信要求。

诚信原则对保险人也有明确规范要求。《保险法》第106条、第131条规定:“保险公司及工作人员、保险人、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应自觉遵守诚信原则,不得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不得“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不得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承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归纳起来,《保险法》对保险人的诚信要求主要包括如下两个方面:一是对客户如实告知义务,二是对保险合同内容如实说明、解释的义务。

1、诚信原则的运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对保险人这一主体而言。一是造假问题屡禁不止。假数据、假账本、假报表、假保单、假收据现象在保险经营过程中屡见不鲜。保监会自成立以来,始终将打假作为一项重要工作,2002年甚至开展专项打假活动。尽管如此,造假问题并未得到根本性解决。二是惜赔现象时有发生。一些保险公司理赔手续繁琐,服务不到位,个别案件拒赔不合理,客观上表现出惜赔现象,在客户中造成不良影响,在社会中形成投保易、索赔难、收款快、赔款慢的恶劣印象。三是误导问题并未根治。由于营销机制的不完善,营销员误导问题只能在某种程度上有所减轻,实质上并未得到解决。尤其在一些中小城市,在一些风险意识、保险意识、投资意识较差的客户中,误导、欺瞒现象并不罕见。

(2)对投保人、被保险人这一主体而言。道德风险防范困难。近年来,我国保险知识的普及程度有所提高,但有的人在了解保险后竟打起了骗保骗赔的主意,投保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现象屡见不鲜,骗赔手段更是五花八门。

2、不诚信行为的原因分析

(1)社会信用基础薄弱影响了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处在刚刚起步阶段,信息数据采集困难,数据开放没有明确规定,信息资料数据库建立滞后,信用法规缺乏,失信行为得不到有效惩治。薄弱的社会信用基础势必影响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

(2)保险信用法规建设滞后阻碍了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尽管我国保险信用法制建设有所进展,但与现实的保险经营活动相比仍显滞后及不完善,高速发展的保险业带来许许多多新现象、新问题,有些问题是直指诚信的,比如回佣,为了争夺客户资源造成遵纪守法遭受了损失,违规失信却增加了收益的局面。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势必助长失信毁约的歪风蔓延。

(3)保险诚信管理制度缺失制约了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制度缺失一方面表现为刚性管理制度缺失;另一方面则表现为必要信息采集制度缺失。刚性管理制度缺失削弱了诚信的制约机制。人性弱点是天然存在的,商务领域仅仅靠道德良心是不够的。如果没有刚性的信用管理机制,管理者就不得不为人的素质及品质伤脑筋,如营销员挪用保费问题,如果没有制度能保证营销员不接触现金,那么这个问题将永远存在;信息不对称则客观上为失信行为提供了条件,对于保险人来说,投保人的每次投保资料都是新的,其真实准确与否无从评估。对于投保人来说,由于信息披露不充分,投保人无法掌握保险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无法比较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只能道听途说地片面了解保险。

(4)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体制陈旧落后不利于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目前国内一些保险公司的经营思想仍停留在盲目扩大保费规模上,上级公司对下级的考核体系突出强调保费收入、完成保费收入指标。为达目的,在竞争中任意抬高手续费、降低费率,弱化对营销员的诚信教育等,无暇顾及公司的社会形象、整体利益和长远发展。

(5)保险营销机制不完善困扰着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我国保险营销员的数量占从业人员总数的绝大多数,这支销售大军对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尤其是寿险业的发展具有推动作用。然而,现行的营销机制随着市场的扩大,其弊端也日益暴露,主要表现为缺乏对营销员的保障制度,缺乏长效激励制度,对营销员的考核以业绩为主,佣金提取不合理等等。这些问题诱发营销员产生背信弃义、误导欺瞒客户行为[6].

四、贯彻最大诚信原则需要进一步完善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

保险业的顺利发展,需要加强保险活动当事人的诚信教育与体系建设。现实中,人们感到社会缺少诚信,并不是诚信内容和法律规定不存在,而是缺少对诚信行为的激励和保护。尽管国家在加强法制保障、加大诚信宣传、加大失信惩戒、考核保险诚信建设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并没有对诚信行为起到有效的保护和推动作用。为此,必须加强诚信体系建设。

1、把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契机,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奠定基础

保险业的发展离不开经济的发展,更离不开社会的进步。建设保险业诚信体系,必须结合现代化社会信用意识,改善社会信用环境。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已经展开。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国家六部委曾于2003年9月联合出台了《关于开展社会诚信宣传教育的工作意见》。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又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因此,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恰逢其时,应把握契机,一方面不断完善自身的诚信体系建设,一方面为全社会的信用建设做出贡献。

2、加强保险诚信法制建设,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提供法律保障

我国保险法律法规建设在诚信方面已经加强,对失信惩戒的力度也在加大,已经出台《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行业自律对保险公司的约束力度也在加大。但在如何站在维护行业的整体诚信形象方面、政府机关职能部门如何配合保险监管部门加大惩戒方面的具体措施尚未出台,应尽快完善法律法规建设并加大惩戒尺度。

3、建立保险诚信管理制度,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创造条件

一是要建立刚性的诚信管理制度。对经营管理过程的各个环节都要有制约制衡机制,用制度保证诚信得以实现。二是要建立信息采集及披露制度。由于目前我国尚未建立个人诚信数据的管理制度,信息不对称而带来的道德风险无法规避。对保险人的信息披露已取得初步成效,尤其是营销员持证上岗规定的出台,建立保险营销员专用网络,强化了营销员的诚信行为,但各保险公司之间还应建立与社会公众沟通交流平台,如公众网站,现场常设咨询台等[7].

4、结合贯彻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大诚信宣传教育

保险行业应按照中央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诚信友爱”的要求,联系客户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对员工进行诚信有为教育。

5、改革保险公司营销体制,为保险业诚信体系的建设注入活力

目前,各保险竞争主体的营销体制普遍采用保险人制。保险营销员处于“城市边缘人”的尴尬地位,无法在社会中树立诚信形象。同时由于首期高佣回报的利益冲击,使一些营销员没有将诚信植根于保险职业的生命之中,见利忘义。如果采取职员制营销,改变营销员身份,将会大大提高诚信水平。

6、加强对保险公司的诚信考评工作

目前保监部门还没有建立一套完整的针对保险公司的诚信行为考评体系,也没有建立一套科学的与之相对应的考评指标,更没有形成一套常规的考评考核工作程序。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行业协会应建立一系列严格的考评体系与科学的考评指标。在这方面,广西保险行业协会进行了两年的诚信考评工作,考评体系按3大类36项量化成100分制的考评指标,以80分以上作为合格标准,对达不到合格要求的保险公司将上报中国保监会和相应的总公司,已经取得了非常可喜的成效。

「参考文献

[1]吴定富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建设创新性行业,促进保险业又快又好地发展[Z] 2006年全国保险工作会议文件,中国保监会办公厅,2006 5

[2]吴定富 保险基础知识[M] 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84-85

[3]穆圣庭,徐亮 关于保险合同主体中的最大诚信原则问题[J] 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3):287-290

[4]朱应芬,王瑞兰,王时芬等 保险学教程[M] 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4:55 115

[5]许谨良 保险学原理[M] 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106

第9篇:诚信经营的理解范文

要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最大诚信原则运用的目的是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顾客心理安全需求等问题。为完善保险业诚信体系应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保险诚信法制建设、建立保险诚信管理制度、加大诚信宣传教育、改革保险公司营销体制、加强对保险公司的诚信考评工作。

「关 键 词保险;最大诚信原则;社会信用

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也是《保险法》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必须遵守的法律准则。但这一原则的理论阐述和现实的实践活动存在差异。分析保险最大诚信原则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保险最大诚信原则运用的背景

1、最大诚信原则的落实已成为时代难题

随着中国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改革力度的加大,社会不和谐问题也日益显现。不和谐的原因是风险的存在,风险存在的原因是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导致风险是因为竞争。竞争有良性竞争和恶性竞争,良性竞争本身不是把对手击败,而是比对手领先。但当前保险竞争主体越来越多,却没有一家是又快又好稳健经营的领跑者,几乎全都成为恶性竞争的追随者。恶性竞争就好像一个险恶的漩涡,大家都往里跳,谁都迷失了方向。这是因为产品同质化和费率市场化,导致可供竞争主体选择的空间非常有限。恶性竞争的结果是行业内相互抵毁,违背价值规律高抬手续费、降低费率。

保监会从今年四月开始在广东、湖南试点打击三高:高回扣、高返还、高手续费,以维护市场有序和行业形象。同此,“诚信危机”已成为道德伦理之外的商业景观,“失信”已经是中国社会中很普遍的现象、很危险的事实、很可怕的后果。人们惊呼保险不保险。

2、失信惩戒已成为热门话题

对于诚信危机的出现,尽管已到了一个相当严重的程度,但终究不能被道德伦理所接受、不能被人们良知所接受。从法制建设的角度、从风险机制建设和行政方面的态度也非常重视这个问题,中国保监会吴定富主席在今年的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加大失信惩戒力度。为了促进保险业又快又好地发展,为实现保险业做大做强,保险监管已发生深刻变化,形成了以偿付能力监管、市场行为监管和公司治理结构监管为三大支柱的监管体系框架[1].其中之一就是市场行为监管,其核心内容就是诚信有为、失信惩戒。

3、诚信建设已成为共同主题

商品经济是契约经济,契约品质问题要求当事人能否按照最大诚信原则在法制建设机框架下自控、在伦理价值下自主、在风险机制下自省,否则导致契约品质问题出现。尤其是保险业,由于契约的附合性和射幸性,更容易诱发这问题的出现。诚信体系建设已成当务之急,诚信建设评价标准已纳入监管的常规检查内容。人们普遍认识到:今天的诚信、明天的市场、后天的品牌。

二、保险最大诚信原则运用的目的

1、解决保险经营中信息不对称问题

所谓信息不对称是指当事一方对自己的认知远远高于另一方对他的了解。保险经营尤其如此,对于保险人而言,投保人转嫁的风险性质和大小直接决定着其能否承保与如何承保。然而保险标的是广泛且复杂的,作为风险承担者的保险人却远离保险标的,而且有些标的难以实地勘查,而投保人对其保险标的的风险及有关情况却最为清楚;因此,保险人主要也只能根据投保人的告知与陈述是否属实来决定是否承保、如何承保以及确定费率。于是要求投保人基于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告知义务。对投保人而言,由于保险合同条款的专业性与复杂性,一般难以理解与掌控,对保险人使用的保险费率是否合理、承保条件及赔偿方式是否苛刻难以了解。因此,投保人主要根据保险人为其提供的条款说明来决定是否投保,于是也要求保险人基于最大诚信履行其应尽的此项义务[2].

2、解决保险合同的附合性与射幸性可能带来的道德风险

由于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保险人应履行其对保险条款的告知与说明义务。另外保险合同又是典型的射幸合同。由于保险人所承保的保险标的的风险事故是不确定的,而投保人购买保险仅支付较少的保费,保险标的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被保人所能获得的赔偿或给付标准是保费支出的数十倍甚至数百倍。因此就单个保险合同而言,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已远远高于其所收的保费,倘若投保人不诚实、不守信,将引发保险事故陡然增加保险赔款,使保险人无法承担而无法永续经营,最后将严重损害广大投保人或被保人利益[2].

3、基于保险产品特殊性的需要

尤其是寿险产品它是无形产品,是将无生命的产品赋予生命的意义。永续经营永续服务是其特有的职能,诚信便是其生命意义的组成部份。

4、满足客户购买的心理安全需求

保险是客户不需要时购买为需要时使用,寿险购买的还是一份期望、一份尊严、一份生活品质。特别需要保险人用诚信满足客户的心理安全需要,以减少客户的心理成本。

三、最大诚信原则运用中存在的问题与原因分析

最大诚信原则产生初期主要是约束投保人的工具,保险人往往以投保人破坏此原则而拒绝履行赔偿义务。为了平等地保护投保人的利益,现代立法已予修订,即最大诚信原则同时适用投保人和保险人。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增加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3].所以,保险诚信原则运用的主体应当同时是保险活动当事人即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同时涉及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目前,虽然《保险法》对当事人双方的诚信行为提出了法律要求,但保险理论的阐述对投保人的诚信要求较为全面,对保险公司和保险关系人的要求则不够,而在现实中保险公司存在的诚信问题较多,它产生的负面影响辐射较广。

一般理论认为,最大诚信原则由三条重要的法理组成,一是告知,二是保证,三是弃权与禁止反言[4][5].最大诚信原则主要针对投保人或被保人而言,为了保持合同的公平原则,后来才产生了对保险人具有约束力的自动弃权和禁止反言原则[4].这一内容明显与社会现状相违背。诚信原则对投保人的投保行为规范是保险活动的开始。新《保险法》对投保人这一主体在该环节的诚信要求具体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首先,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前,必须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保险合同是典型的诚信合同,最大诚信就是告知。实践证明,保险人危险负担的有无或大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投保人能否恪守诚信原则。因此,为避免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这就首先要求投保人在合同订立之前,如实、准确、无保留地向保险人告知其投保标的的一切重要情况。其次,投保人必须履行通知的义务。《保险法》第22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另外《保险法》有关投保人应按合同的约定交付保险费、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规定也体现出法律对投保人的诚信要求。诚信原则对保险人也有明确规范要求。《保险法》第106条、第131条规定:“保险公司及工作人员、保险人、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应自觉遵守诚信原则,不得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不得“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不得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承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归纳起来,《保险法》对保险人的诚信要求主要包括如下两个方面:一是对客户如实告知义务,二是对保险合同内容如实说明、解释的义务。

1、诚信原则的运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对保险人这一主体而言。一是造假问题屡禁不止。假数据、假账本、假报表、假保单、假收据现象在保险经营过程中屡见不鲜。保监会自成立以来,始终将打假作为一项重要工作,2002年甚至开展专项打假活动。尽管如此,造假问题并未得到根本性解决。二是惜赔现象时有发生。一些保险公司理赔手续繁琐,服务不到位,个别案件拒赔不合理,客观上表现出惜赔现象,在客户中造成不良影响,在社会中形成投保易、索赔难、收款快、赔款慢的恶劣印象。三是误导问题并未根治。由于营销机制的不完善,营销员误导问题只能在某种程度上有所减轻,实质上并未得到解决。尤其在一些中小城市,在一些风险意识、保险意识、投资意识较差的客户中,误导、欺瞒现象并不罕见。

(2)对投保人、被保险人这一主体而言。道德风险防范困难。近年来,我国保险知识的普及程度有所提高,但有的人在了解保险后竟打起了骗保骗赔的主意,投保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现象屡见不鲜,骗赔手段更是五花八门。

2、不诚信行为的原因分析

(1)社会信用基础薄弱影响了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处在刚刚起步阶段,信息数据采集困难,数据开放没有明确规定,信息资料数据库建立滞后,信用法规缺乏,失信行为得不到有效惩治。薄弱的社会信用基础势必影响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

(2)保险信用法规建设滞后阻碍了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尽管我国保险信用法制建设有所进展,但与现实的保险经营活动相比仍显滞后及不完善,高速发展的保险业带来许许多多新现象、新问题,有些问题是直指诚信的,比如回佣,为了争夺客户资源造成遵纪守法遭受了损失,违规失信却增加了收益的局面。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势必助长失信毁约的歪风蔓延。

(3)保险诚信管理制度缺失制约了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制度缺失一方面表现为刚性管理制度缺失;另一方面则表现为必要信息采集制度缺失。刚性管理制度缺失削弱了诚信的制约机制。人性弱点是天然存在的,商务领域仅仅靠道德良心是不够的。如果没有刚性的信用管理机制,管理者就不得不为人的素质及品质伤脑筋,如营销员挪用保费问题,如果没有制度能保证营销员不接触现金,那么这个问题将永远存在;信息不对称则客观上为失信行为提供了条件,对于保险人来说,投保人的每次投保资料都是新的,其真实准确与否无从评估。对于投保人来说,由于信息披露不充分,投保人无法掌握保险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无法比较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只能道听途说地片面了解保险。

(4)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体制陈旧落后不利于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目前国内一些保险公司的经营思想仍停留在盲目扩大保费规模上,上级公司对下级的考核体系突出强调保费收入、完成保费收入指标。为达目的,在竞争中任意抬高手续费、降低费率,弱化对营销员的诚信教育等,无暇顾及公司的社会形象、整体利益和长远发展。

(5)保险营销机制不完善困扰着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我国保险营销员的数量占从业人员总数的绝大多数,这支销售大军对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尤其是寿险业的发展具有推动作用。然而,现行的营销机制随着市场的扩大,其弊端也日益暴露,主要表现为缺乏对营销员的保障制度,缺乏长效激励制度,对营销员的考核以业绩为主,佣金提取不合理等等。这些问题诱发营销员产生背信弃义、误导欺瞒客户行为[6].

四、贯彻最大诚信原则需要进一步完善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

保险业的顺利发展,需要加强保险活动当事人的诚信教育与体系建设。现实中,人们感到社会缺少诚信,并不是诚信内容和法律规定不存在,而是缺少对诚信行为的激励和保护。尽管国家在加强法制保障、加大诚信宣传、加大失信惩戒、考核保险诚信建设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并没有对诚信行为起到有效的保护和推动作用。为此,必须加强诚信体系建设。

1、把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契机,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奠定基础

保险业的发展离不开经济的发展,更离不开社会的进步。建设保险业诚信体系,必须结合现代化社会信用意识,改善社会信用环境。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已经展开。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国家六部委曾于2003年9月联合出台了《关于开展社会诚信宣传教育的工作意见》。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又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因此,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恰逢其时,应把握契机,一方面不断完善自身的诚信体系建设,一方面为全社会的信用建设做出贡献。

2、加强保险诚信法制建设,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提供法律保障

我国保险法律法规建设在诚信方面已经加强,对失信惩戒的力度也在加大,已经出台《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行业自律对保险公司的约束力度也在加大。但在如何站在维护行业的整体诚信形象方面、政府机关职能部门如何配合保险监管部门加大惩戒方面的具体措施尚未出台,应尽快完善法律法规建设并加大惩戒尺度。

3、建立保险诚信管理制度,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创造条件

一是要建立刚性的诚信管理制度。对经营管理过程的各个环节都要有制约制衡机制,用制度保证诚信得以实现。二是要建立信息采集及披露制度。由于目前我国尚未建立个人诚信数据的管理制度,信息不对称而带来的道德风险无法规避。对保险人的信息披露已取得初步成效,尤其是营销员持证上岗规定的出台,建立保险营销员专用网络,强化了营销员的诚信行为,但各保险公司之间还应建立与社会公众沟通交流平台,如公众网站,现场常设咨询台等[7].

4、结合贯彻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大诚信宣传教育

保险行业应按照中央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诚信友爱”的要求,联系客户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对员工进行诚信有为教育。

5、改革保险公司营销体制,为保险业诚信体系的建设注入活力

目前,各保险竞争主体的营销体制普遍采用保险人制。保险营销员处于“城市边缘人”的尴尬地位,无法在社会中树立诚信形象。同时由于首期高佣回报的利益冲击,使一些营销员没有将诚信植根于保险职业的生命之中,见利忘义。如果采取职员制营销,改变营销员身份,将会大大提高诚信水平。

6、加强对保险公司的诚信考评工作

目前保监部门还没有建立一套完整的针对保险公司的诚信行为考评体系,也没有建立一套科学的与之相对应的考评指标,更没有形成一套常规的考评考核工作程序。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行业协会应建立一系列严格的考评体系与科学的考评指标。在这方面,广西保险行业协会进行了两年的诚信考评工作,考评体系按3大类36项量化成100分制的考评指标,以80分以上作为合格标准,对达不到合格要求的保险公司将上报中国保监会和相应的总公司,已经取得了非常可喜的成效。

「参考文献

[1]吴定富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建设创新性行业,促进保险业又快又好地发展[z] 2006年全国保险工作会议文件,中国保监会办公厅,20065

[2]吴定富 保险基础知识[m] 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84-85

[3]穆圣庭,徐亮 关于保险合同主体中的最大诚信原则问题[j] 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3):287-290

[4]朱应芬,王瑞兰,王时芬等 保险学教程[m] 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4:55 115

[5]许谨良 保险学原理[m] 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