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噪音污染的治理范文

噪音污染的治理精选(九篇)

噪音污染的治理

第1篇:噪音污染的治理范文

对船舶噪声污染的整治,从中央到地方都出台了一些监督与管理规定,采取了一些切实可行的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都给予了相关规定。在地方人大法规或政府规章中,对船舶噪声污染的监督与管理也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应该说,对内河船舶噪声污染的防治,各级法律法规都授权给海事部门予以监督与控制,海事部门执法主体地位不容忽视。但这些法律法规中,涉及到船舶噪声污染管理的,一般仅仅明确了海事部门对船舶排放噪声实施监督管理,远没有对工业噪声、建筑噪声或其它交通噪声防治来得有操作性。这就为海事部门充分发挥海事权,加强内河水域船舶噪声污染控制增加了难度。

内河船舶噪声污染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法律、法规不健全,处罚依据不明确。噪声污染被列为污染的一种,在各级法律、法规中都有所体现,并明确了内河船舶噪声污染的执法主体是海事部门(港务监督)。但这些法律、法规具体罚责绝大部分是针对工业生产、建筑施工、社会生活以及道路交通等方面的噪声污染制定的,而涉及船舶噪声污染的寥寥无几,仅仅在某些地方法规中有所体现;同时,在违法处理上明确的依据不多。

船员环保意识差,监管困难。随着经济的持续增长,个体小型船舶不断增加,而这些船舶普遍存在船员素质低、船员环保意识差的现象,船员们缺乏噪音污染的意识,没有船员的自觉,单靠管理部门的监督与处罚,是难以禁止违规使用声号、操作不规范等现象的,使得监管困难。

管理主体众多,海事执法权有限。我国对内河船舶噪声管理的部门众多,包括环保、发展和改革、规划、城市建设、国防科工、船检、运管、航道等部门,看似多管齐下,实质上此项工作在各管理主体的业务范围内仅占一小部分,甚至是可有可无,没有引起各管理主体的重视,从而出现了部份“真空”地带,给管理对象有机可乘。对船舶而言,海事部门仅负责噪声污染的现场监督,而要完全控制噪声污染,还需要众多管理部门共同努力。

管理和监测手段不够先进,调查取证困难。船舶在水中航行,是在不断流动之中,要准确的找到污染源存在一定的困难;而有的噪声污染时间短,瞬间即逝,没有先进的监测设备可以保留下瞬间噪音排放情况,即使海事执法人员发现有可能存在的超标现象,但是工作人员还没来得急赶到违章船舶上的时候,噪声源早就消失了,执法人员无法取证,很难获得处罚的证据。

主要污染源不易识别、对敏感区监管效果不佳。由于监测手段不够先进,对主要污染源的识别能力差,无法准确的找出噪音超标的“罪魁祸首”,给执法带来了困难。因为船舶流动性大、船舶噪音很难有规律可循,对敏感区域的影响结果不断变化,有的船舶趁海事部门不在现场的时候就违规使用声号等,导致海事部门对敏感区的监管效果不够理想。

内河船舶噪声污染监管的对策和建议

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将噪音防治工作由被动变为主动。通过公告栏、触摸屏、电子滚动屏、网络、报纸等媒介向社会公开宣传资料,加强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内河船舶噪声污染防治的宣传工作,呼吁广大船东能够知法守法,遵守船舶噪音防治的相关法律法规。海事部门应将对船员进行噪声污染防治教育纳入其培训范围当中,要求他们在通行时尽量减少噪声,在正常交会时要求减少音响设备的使用,采用手语和旗语等。通过宣传教育,逐渐增强船舶作业人员的噪声环保意识,由被动的“防噪”变为主动的“防噪”。

积极推进相关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标准的修改和完善。通过多种渠道,积极推进相关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标准的修改和完善,尽快出台船舶噪声污染管理规定、制定船舶噪声污染标准,使船舶噪声污染的处罚依据更充分、更明确,提高可操作性,使其能够适应现在人民群众对船舶噪声污染的需求,能够为海事部门的执法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

有效控制船舶通行时间、流量。海事部门可以根据辖区通航环境特点,合理安排通行时间及流量,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通过调整船舶通行时间,合理控制夜间船舶通过居民密集区的时间,并督促船舶尽可能合理安排时间,在白天通过市区航道,以减少夜间船舶航行密度。对影响人们休息、噪声大的船舶,采取在每天的某个时段和河段限制船舶航行,或要求这类船舶改道航行的措施,达到减少噪声污染的目的。

对症下药,加强主要噪声源的控制。海事部门应通过对船舶噪声污染投诉的分析,确定主要噪声污染源,然后根据污染源的性质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如禁止鸣放声号、降低船舶排气噪声或要求船舶安装消音器等。

把好船舶安检关。在船舶安检中,海事部门可以有针对性地对可能带来噪声污染的船舶实行重点检查,检查的重点是该类船舶的防噪设备是否安装,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排放的噪声污染是否超标等,必要时可以对违章船舶采取禁止开航、强制纠正缺陷等措施,迫使船舶提升防噪能力。

增强船舶噪声污染监测力量。海事部门应成立专门的监测队伍,配备先进的噪声监测仪器,增强船舶噪声污染监测的技术力量。对有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船舶,海事部门可以有选择地采取跟随战术,对重点对象进行重点监控,实时监测船舶噪声污染排放情况,对超过标准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通过城市市区航段或者在市区港口作业,噪声污染超标的船舶,可采取措施强制船舶安装消声设备。

加强执法力度,保护敏感区。在敏感区域对船舶噪声污染进行重点监测,加强巡航和现场监管力度,加大对违法使用高音喇叭、扩音机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起到教育惩戒的作用,减少或消灭船员可以控制的噪音违章,改善环境;通过开展专项整治,对超标的船只实施整治并进行实时动态监控,确保整治活动成果能够长久保持。

加大信息化投入,实时在线监控噪音排放情况。针对船舶噪音取证困难的情况,建立噪音实时在线监测系统,在敏感地带设立固定的监控探头,对过往船舶进行噪音实时监控,获得瞬时噪音、单位时间内的平均噪音、最高噪音等监测数据。这套系统可以24小时实时监控工地产生的噪声,记录噪声超标的证据,使违法行为具有“再现性”,有效防止因“即时监控难”与“调查取证难”而产生的噪声监管漏洞。

第2篇:噪音污染的治理范文

【关键词】噪声;环境监测;问题;对策

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集聚了越来越多的人群和企业,从而噪声问题从环境监测中日益的突出,目前,主要出现的噪声污染有交通噪音、工业噪音、建筑噪音和社会噪音。噪声污染严重影响到了人们正常的生活,以及危害到了人体健康。噪音问题成为人们日常关心的主要问题之一,因此,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减少噪声污染,改善环境质量。

一、环境监测中对噪声的监测

(一)噪声的主要来源

通过对环境的监测,发现噪声污染主要有四种来源。具体如下:(1)交通噪声。交通噪声就是各种交通工具发出的影响正常生活秩序的声音。其中常见的有火车噪声、轮船噪声、飞机噪声、汽车噪声。在这几种噪声中,对人们影响最大,受污染范围最广的,就是汽车噪声。汽车拥挤在城市的各个角落,大街小巷都能遇到。并且在上下班高峰期,汽车鸣笛连续不断,造成了主要的汽车噪声污染[1]。(2)建筑施工噪声。建筑噪声属于短期的,短暂性的噪声污染,但由于建筑噪声的强度过大,又十分的集中,也严重影响到了正常的生活。(3)工业噪声。工业噪声具有固定性的特点,主要是工业生产中发出的噪声,像锅炉厂和空压机放空排气声。(4)社会噪声。主要是由社会人群发出噪声,这种噪声大多不会危害到人体的健康,但是直接影响到了人们正常的工作和生活,会让人的情绪变得暴躁。如电视广播的声音、鞭炮声、门窗的关闭声等。

(二)通过对噪声监测,分析得出噪声污染的特点

1.噪声污染的区域主要集中在交通干线的附近区域,及居住、商业和工业的混杂区域。在交通干线的附近区域,呈现出时间性的特点,主要是上下班高峰起和晚间,并且多为交通噪声。

2.以天为考察对象。噪声的高峰期往往集中在一天的早晚的两个高峰期,据监测结果显示,超过正常水平较高的时段为夜里22点—24点,最大会高于平均值14dB。噪声的来源主要和交通的高峰期有关。

3.噪声污染呈现一定的时段性特点。在生活和工作的区域内,19点—23点这一时间段噪声偏高,7点—11点的时间段噪声较低。而道路交通区域和生活、工作区域正好相反。商业中心区域的噪声主要集中13点—19点[2]。噪声的污染与人的出行活动是紧密相关的。

4.由于大城市的城市规划管理较好,所以工业区的噪声要低于全国的平均水平。但大城市的道路周边区域的噪声明显高于全国的平均水平,可见,大城市的车流量比较大,交通主干道区域噪音污染大。

5.午夜12点后,除交通主干道外的生活区,基本上噪声污染较小。

二、噪声污染的治理现状

近年来,噪音问题一直困扰着人们,国家在对噪音污染的治理,一直采取积极的措施应对。其中,加强了对建筑施工及工业生产的监督管理,对社会生活噪音进行改善。限制机动车的鸣笛,禁止火车在城区内鸣笛。对噪声的污染积极的应对和管理。目前,我国噪音污染在经过积极的治理后,出现了一些好转固定噪声源得到有效的治理和控制,流动噪声源正逐步被治理,大的噪声污染基本上已被控制,正在向小的噪声源转移[3]。在我国,噪音污染比较严重,噪音影响的强度在增大,范围也渐渐扩大,对人民的生活带来诸多不便。尽管,通过对城市的规划和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噪声污染有了好转,但噪声污染依然困扰着人们,依旧是个非常艰巨的任务。

三、对噪声污染治理和控制的对策

1.合理的城市规划与管理。根据每个城市的特点和实际的情况,制定出适合自己城市发展的城市规划,城市规划的设计和制定要以城市的发展为目的,要有长远的发展眼光,不能只顾着眼前的利益。合理布局城市的功能区,做到商业区的分散化,不要让商业区过分的集中在城市的中心地带,这容易造成中心区域的拥堵,不利于交通的便利,同时增加噪声的污染,把商业区分散,这样就会有效地疏散人流和车流,减小交通噪声和社会人群的噪声。工业区的规划和定位要远离城区中心,尤其要远离居民区,最后是遥遥的相对,此外,工业区的位置要处于城市常年风向的下风向,如果城市有河流经过,工业地带要在河流的下游,减少污染。居民区尽量远离交通的主干道,减小交通噪声的污染,在城市规划中,要合理的利用树木和花草的绿化,植被可以有效的降低噪音的音量,降低对人们的影响,在道路两侧多植树,道路中间最好要有绿化的隔离带,这样不仅美化了环境,还降低了噪音的污染[4]。居民区内要扩大绿化的面积,周围要有树木的隔离,最好是形成专业的隔音林。城市的合理规划与管理可以有效地减小噪音的污染,所以要重视对新城区的规划和老城区的管理。

2.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且要有效的执行,最好是强制执行。对噪音的来源进行控制,是整治噪音污染的重要措施。对噪音的治理要出台相关的政策,对噪音的整治有法可依,能够形成强大的法治保障。规定在交通的主干道,居民区内,禁止机动车的鸣笛,在城区内限制车速,并且在道路的两旁安置声音测试器,增强人们的意识,自觉的遵守秩序,从自身做起,是噪音的来源缩小。对于居民区附近的建筑施工,要有明确的工作条例,严格按照条例作业。并且要禁止在夜间作业,以免工业噪音影响到居民的休息。距离居民区过近的建筑施工,要有相应的隔音设备,如隔音墙等。

3.改良建筑材料,提高建筑材料的科技含量,使用隔音效果好的建筑材料。在居民区楼房建设中,摒弃旧的,隔音效果不好的建筑材料,多用科技含量高的,隔音效果明显的材料。比如,在楼房的墙壁建设中,采取使用空心砖或者泡沫砖,这样就会有效的阻断声音传播的介质,从而,达到减小噪音的目的[5]。还有,目前市场上,出现的泡沫承重墙,类似泡沫砖的材料,这种泡沫墙的隔音效果好,是新型的高科技材料,如果能够广泛的利用在建设中,会很大程度上提高对噪音的控制。

4.加强噪音的科技分析,从噪音的传播的途径上进行控制。从物理学角度来讲,声音的传播分为三个阶段,声音源、传播的途径、接受者,声音的传播途径主要有反射与衍射等,而声音最重要的就是通过介质传播,介质就像是导体,让声音从一端到达另一端,有利于声音传播的介质多是金属或固体类的东西。而空气可以影响声音的传播,尤其是真空,在真空状态下,声音找不到传播的介质,因此,很大程度上遏制了声音的传播。所以,根据这一特性,可以把建筑材料经过科学技术的处理,能够像真空的状态接近,从而,在过程中,阻断声音的传播。

5.合理的利用声音屏障。声屏障技术在降低噪音的污染中的途径中,最为直接简便。可以在交通的主干道两边修隔音墙,加大声屏障在我国的利用率,同时要对声屏障进行革新换代,降低声屏障的成本,方便声屏障的大范围,广途径的使用。

四、结束语

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社会化水平的抬高,城市化的步伐越走越快,然而,在城市的规划和管理中,噪声的问题就会日益突出,并且随着城市化的进度,影响越来越广。因此,要合理的进行城市规划,在城市的规划中要做到合理布局,从全局着想,从整体出发。此外,还要完善噪声控制的相关法律制度,加大在噪声控制上的投入,尤其要加大科技研究。做到减小噪声,减轻污染,创造良好的环境。

参考文献:

[1]邹飞.我国城市噪声污染及其防控对策探讨[J].北方环境,2011(Z1).

[2]郑细妹.中国城市噪声污染及其防治[J].能源与节能,2011(09).

[3]魏蔚.城市噪声污染现状及防治对策[J].科技经济市场.2012(01)

[4]刘砚华,张朋,高小晋.我国城市噪声污染现状与特征[J].中国环境监测,2009(04).

第3篇:噪音污染的治理范文

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第三条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声环境质量负责。

市和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对社会生活噪声和机动车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道路、城市轨道交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对工业产品、设备标准中规定的噪声限值实施监督管理。

铁路、民航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别对火车、民用航空器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工商、文化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居住区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调解邻里之间因噪声产生的纠纷。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不受噪声污染的义务,并有权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投诉、举报。

第二章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声环境质量标准,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并向社会公告,同时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适用区域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依据国家和本市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并在申请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前征求所在区域居民和单位的意见。

第九条新建民用建筑对外部环境噪声隔声质量及配套的供水、供热、电梯、通风等公用设施的隔声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隔声设计质量的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隔声施工质量的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十条对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责令限期治理。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应当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对小型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限期治理期间,可以责令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停止使用产生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或者限制设备、设施运行时间。

第十一条居民住宅楼内不得设置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餐饮和娱乐场所。

销售新建居民住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明示所销售住宅的建筑隔声情况及所在地声环境状况。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进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设备、设施产生严重噪声污染的,可以责令停止使用该设备、设施或者限制设备、设施运行时间。被检查单位应当停止或者按照规定时间使用该设备、设施。

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情况,并提供必要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资料。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并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部门负责受理噪声污染投诉、举报的机构名称及其联系方式。

第三章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十五条施工作业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使排放的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采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所需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公告,把产生噪声的设备、设施布置在远离居住区的一侧。

第十七条中考、高考期间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时段内,除抢修抢险外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

第十八条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在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但国家和本市重点工程、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要求以及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国家和本市重点工程、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确需在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准予夜间施工的批准文件。

第十九条进行夜间施工作业的,应当向周围居民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施工项目名称、施工单位名称、夜间施工批准文号、夜间施工起止时间、夜间施工内容、工地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

第四章交通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条新建、改建、扩建的高速路、快速路、主干路、城市高架路、铁路和城市轨道,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时,应当采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采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所需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第二十一条在已有的道路、铁路、城市轨道两侧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使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声环境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二条本市在用机动车辆噪声排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在用机动车辆噪声排放标准。

在用机动车辆消声器及其他防治噪声污染的设备应当正常使用,禁止改装、拆除或者闲置。

除特种车辆外禁止安装使用外挂式音响设备。特种车辆装有外挂式音响设备的,应当按照规定使用。

第二十三条公安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在居民住宅区周边划定限制车辆夜间通行的路段和禁止鸣笛的区域,明确限制通行和禁止鸣笛的时段。

第二十四条设置机动车停车场、候车站的,应当合理选择位置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轻车辆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铁路机车在本市建成区内行驶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限制鸣笛。

第二十六条有关部门在制定机场飞行程序时,应当考虑噪声影响,尽量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或者低空飞行时,应当遵守规定的飞行程序。

第二十七条在飞机噪声环境标准适用区域内建设建筑物的,应当执行相应标准适用区域的规定。

第五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干扰他人的音响器材。但属于下列情况者,允许在一定时间内使用,并控制音量:

(一)经依法批准的大型社会活动;

(二)课、工间操;

(三)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

禁止商业经营活动在室外使用音响器材或者采用其他发出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干扰周围生活环境。

第二十九条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家用电器、乐器及其他音响器材的,应当控制音量,避免干扰周围生活环境。

第三十条加工、维修、餐饮、娱乐、健身、超市及其他商业服务业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

第三十一条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三十二条本市生产、销售的机动车防盗报警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本市机动车辆不得安装使用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防盗报警器。

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对发现的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防盗报警器,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设置或者解除机动车警戒或者寻车时,不得产生噪声。

机动车防盗报警器以鸣响方式报警后,使用者应当及时处理,避免长时间鸣响干扰周围生活环境。

第三十四条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室内娱乐活动的,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干扰周围生活环境。

第三十五条法定休息日、节假日全天及工作日12时至14时、18时至次日8时,禁止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楼内进行产生噪声的装修作业。在其他时段内进行装修作业的,应当采取措施,减轻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干扰。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其它建筑内进行装修作业的,应当采取措施,减轻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干扰。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业、搬迁、关闭。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被检查单位未停止或者未按照规定时间使用产生严重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施工单位未制定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未把产生噪声的设备、设施布置在远离居住区一侧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中考、高考期间以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时段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夜间施工批准文件进行夜间施工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进行夜间施工作业未向周围居民公告相关内容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加工、维修、餐饮、娱乐、健身、超市及其他商业服务业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措施,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音响器材;

(二)商业经营活动在室外使用音响器材或者采用其他发出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

(三)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

(四)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及时处理,机动车防盗报警器长时间鸣响,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

(五)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控制音量或者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

(六)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进行装修作业,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按照规划、建设、工商、文化、交通、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处理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五条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依法赔偿。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及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六条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1984年3月8日市人民政府、1997年12月31日市人民政府修改的《北京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环境噪声污染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第二款。)环境噪声污染是一种能量污染,与其他工业污染一样,是危害人类环境的公害。噪声污染有其自身的特点。

噪声是暂时性的,噪声源停止发声,噪声便消失。

环境噪声源分布是分散性的,噪声影响的范围是局限性的。我国根据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的数值区分环境噪声与环境噪声污染。在数值以内的称为环境噪声,超过数值并产生干扰现象的称为环境噪声污染。

第4篇:噪音污染的治理范文

关键字:城市噪声,防治 , 危害

Abstract: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modern economy, promote urban construction of extensive development, at the same time, the development of urban construction also caused the noise pollution, for normal life bring influence, produce environmental noise. So effectively prevent and reduce the noise produced, is concerned, is also the urgent need. The following the author to noise do a general overview, analyzes its the main causes of the harm and, and put forward some effective way to control, provide us with a good living environment.

Key words: the city nois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the hazards

中图分类号:F291.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0噪声的总述

在生活中我们把不同频率、不同强度、无规律的混乱声音组合称为噪声。而噪声给生活带来的危害,称为环境噪声,主要是指干扰正常生活环境的声音。在噪声概念的基础上我们还需要了解声音的概念,明确声音形成的主要因素,从而更深的理解噪声产生的原因,实现减少噪声和有效预防噪声。

1对噪声的分类

(1)按声源的机械特点可分为:气体扰动产生的噪声、固体振动产生的噪声、液体撞击产生的噪声以及电磁作用产生的电磁噪音。

(2)按声音的频率可分为:1000Hz的高频噪声。

(3)按噪声的来源可分为:交通噪声、工业噪声、建筑噪声、社会噪声等。

2分析噪音的传播特性

声源发出的噪音在媒介中传播时,其声压或声强将随着传播距离的增加而逐渐衰减。高频噪音随着距离越远或遭遇障碍物,能迅速衰减,而低频噪音却递减得很慢,声波又较长,能轻易穿越障碍物,长距离奔袭和穿墙透壁直入人耳。低频声波在固体中传播其能量随距离的增加损失很小,结构传声在建筑物中影响广远。

3讨论噪声造成的危毫

噪声污染对人、动物、仪器仪表 及建筑物均构成危害,其危害程度主要取决于噪声的频率、强度及暴露时间。噪声危害主要包括:

(1)干扰休息和睡眠、影响工作效率

(2)噪声会造成人的听觉器官损伤。

(3)对人体健康有很大的影响。会产生心血管疾病、视力减退等各种疾病。

(4)特强噪声对仪器设备和建筑结构的危害,使材料产生疲劳现象而断裂, 产生声疲劳。

4有关环境噪声的规范要求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要求,城市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2)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噪声污染管理的规定。

(3)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4)国家对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最高限值控制的标准

5 噪声控制基本方式

充分的噪声控制。必须考虑噪音源、传音途径、受音者所组成的整个系统。噪声控制的内容包括:

5 .1 控制噪声源

降低声源噪音。工业、交通运输业可以选用低噪音的生产设备和改进生产工艺,或者改变噪音源的运动方式(如用阻尼、隔振等措施降低固体发声体的振动)。

5 .2阻断噪声传播

在传音途径上降低噪音,控制噪音的传播,改变声源已经发出的噪音传播途径,使噪声的在传播过程中衰减,以减小噪声的传播能量,目前常采用的技术措施有以下几方面:如采用吸音、隔音、音屏障、隔振等措施,以及合理规划城市和建筑布局等。

(1)吸声技术

声波在传播过程中遇到用吸声材料作成的屏障时,其中一部分噪声的能量被屏障发射回去,一部分能量被吸音材料吸收。吸声材料的吸声性能与吸声材料的类型和吸声系数有关。常用的吸声材料有无机纤维材料、泡沫材料、有机纤维材料和建筑吸声材料等。影响材料吸声性能的因素

a)材料的表观密度。对同一种多孔材料(例如超细玻璃纤维)而言,当其表观密度增大时(即空隙率减小时),对低频的吸声效果有所提高,而对高频的吸声效果则有所降低。

b)材料的厚度。增加多孔材料的厚度,可提高对低频的吸声效果,而对高频则没有多大的影响。

c)材料的孔隙特征。多孔吸音材料孔隙互相连同。孔隙愈多愈细小,吸声效果愈好。如果孔隙太大,则效果就差。

(2) 隔声技术

将发声的物体或需要保持安静的场所,用隔声良好的构件封闭起来.这种方法称为隔声。例如用隔声门、隔声窗和隔声罩等将产生噪声的声源与工作场所隔离开,形成隔声操作室、休息室等。隔音材料的一般规律包括:

a)质量定律

材料越重(面密度,或单位面积质量越大)隔音效果越好。对于单层密致匀实墙,面密度每增加一倍,隔音量在理论上增加6dB,这种律即为质量定律

b)共振频率

任何隔墙都存在固有的共振频率,当声波的频率和墙的共振频率一致时,墙体整体产生共振,该频率的隔音量将大大下降。一般地,墙体越厚重,共振频率越低。当共振频率低于隔音评价最低参考频率100Hz时,对隔音的影响大大降低。

c)吻合效应

声波接触墙板后,墙板除了垂直方向的受迫振动以外,还有沿着板面方向的受迫弯曲振动。在某个特定频率上,受迫弯曲振动将和板固有的自由弯曲振动发吻合,这时板就非常顺从地跟随入射声弯曲,造成声能大量地透射到另一侧去。形成隔音量的低谷。这种现象被称作吻合效应。

(3)吸声和隔声的结合

吸声和隔声有着本质上的区别,但在具体的工程应用中,它们却常常结合在一起,并发挥了综合的降噪效果。

(4)消声技术

消声技术就是允许气流通过而阻止声波传播,实现降低空气动力噪声的措施.常用的装置是消声器。消声器的类型主要包括:阻性消声器和抗性消声器。

5.3受音者防护措施

对受音者或受音器官采取防护措施,如长期职业性噪音暴露的工人可以戴耳塞 、耳罩或头盔等护耳器。

6 有效控制城市建设噪声的方法

(1)加强交通噪声污染防治全面落实《地面交通噪声污染防治技术政策》。(2)强化施工噪声污染防治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查处施工噪声超过捧放标准的行为。推进对建筑施工进行实时监督。(3)推进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严格实施《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择放标准》。(4)深化工业企业噪声污染防治。贯彻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加强工业园区噪声污染防治,开展乡村地区工业企业噪声污染防治。

7 结语

从噪声的概念入手,一一分析噪声的形成因素和传播特性,以此来有效地控制噪声的传播,减少噪声给生活和健康带来的危害,提高对噪声的危害的意识和防治观念,在生活中控制噪声进到自己一份义务,从而保护我们美好的生活环境。

8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2] 《地面交通噪声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3]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5篇:噪音污染的治理范文

关键词:住宅,给排水,噪声污染,举措

众所周知,噪音有时候是令人难以忍受的,尤其在当前住房商品化的大前提下,一些业主在花了大笔资金购买了住宅,本来是希望能够好好享有完美的居住环境,但是住宅的噪音往往会破坏室内的宁静,对于住户来说,噪音污染给他们带去了相当大的困扰,所以降低建筑住宅中的噪音污染问题成为了当前住宅设计师所要攻克的首要难题之一,我国《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中规定:居民住宅夜间卧室噪声不得超过30dB,最高不得超过40dB。但是在实际的设计中有的房屋噪音却超过了40dB,这必然会引起业主的烦躁,还会使人身体感觉到不舒服。而建筑住宅噪音污染所产生的主要原因则是给排水系统造成的,下面对建筑住宅内部的给排水设备和管道的噪音污染产生原因进行了分析。

一、给排水管道系统的噪音污染问题

1. 由于卫生器具冲水而产生的噪音污染。

众所周知,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在卫生器具的使用过程中也会由于水流冲击器壁而产生的噪音污染,而这些噪音也是会随着卫生设备的共振而增强的,此外,人们在开启水龙头的时候也会产生流水,也很可能会产生噪音。

2. 生活用水流动而产生的噪音污染。

由于给排水管道中的水流是满管流动的,因此在水流动的过程中会与管壁之间产生摩擦,进行产生噪音,而水的流速越大,所产生的噪音也就越大,而且在管道的变径处、变向处和分流处等也会在出现局部水头损失的地方产生噪音,所产生的流水噪声是会随着流速和局部阻力的增大而不断增大的,也会随着管道材料比重的减小而不断提高,并且还会因为共鸣现象的产生而不断增强,金属管材要比塑料管材所产生的噪音污染要小。

3. 水锤产生的噪音污染。

所谓水锤是指在给水泵起动和停止的时侯,由于水流冲击管道,而产生的一种严重水击现象。由于在水管的内部和管内壁都是光滑的,因此水可以流动自如,但是当打开的阀门的时候对其进行突然的关闭或者给水泵突然停止,水流都会对阀门和管壁产生摩擦,使得阀门或者水泵会产生压力。相反,在关闭阀门侯又突然打开或者启动给水泵的时候,也是会产生水锤的,此时产生的水锤称为负水锤,这种负水锤是没有前者大的。对于大幅度的压强波动,很可能会导致管道系统的强烈振动或者破坏阀门接头,水锤产生的一个主要原因是由于水管中含有空气,而空气柱在突然降压的时侯会产生膨胀,从而推动水柱运动,来回的气推水,水推气,就形成了水锤,最终在管道中产生了噪音污染。

二、给排水管道系统的噪音防治

1. 通过控制给水的流速来防治噪音污染。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中规定:不同的管径对应不同的流速。水流速度越大,所产生的噪音也就越大,因此,要求建筑住宅的设计人员严格执行相关规范的要求,并且合理确定管径,合理限定流速,最终达到降低噪音的目的。在给水管道固定的时侯,管卡和管道之间应该安装一个5mm-8mm厚的橡胶绝缘垫或者采用弹性的支吊架。

2. 有效的控制给排水管网带来的压力。

对于一些高层建筑住宅而言,给排水系统应该采取竖向分区供水的方法,而这种方法一般是按下列要求来分区的:①住宅、旅馆其最低卫生器具的静水压应该为0.3Mpa-0.35MPa;②办公楼、教学楼、商业楼应该为0.35Mpa-0.45Mpa;③对于水压大于0.35MPa的进户管而言,应该设置减压或者调压的设备,例如:可以在管路中设置减压阀或者减压孔板,要注意的是减压孔板是不能减静压的,也不会减少管路的压力冲击噪音和自闭冲洗阀产生的噪音,因此,可以在水平支管上放置一个小型的水锤消除器。

3. 加强给排水系统的通气能力。

建筑住宅的排水系统可以根据通气方式的不同而分为四种:双立管排水系统、伸顶通气排水系统、环形通气排水系统和器具通气排水系统。在通常情况下设计师门都会优先采用双立管的排水系统,也就是说设置一个专用的通气立管,而这个专用的通气立管会有效的增加立管的给排水能力,也可以有效的平衡立管内的正负气压,从而减少气体阻塞的现象出现,降低噪声。此外,新型给排水系统也可以降低噪音污染,在新型给排水系统的上部配置特制的配件,这些特殊配件一定要具备控制立管形成理想的空气芯、减缓立管内流速和防止横管水流剪断气流等的功能;对于新型给排水系统的下部特制配件而言,要具备减小水跃高度,和稳定排水管内气压的功能。

4. 其他降低噪音污染的有效措施。

对于建筑住宅流水所产生的噪音污染也可以采用水力条件较好的附件对其加以控制,例如:可以采用水力条件比较合理的水嘴或者阀门,使用弯曲半径大的煨弯管来代替弯头,在管径改变的时侯用异径接头,对于管道材料而言,适宜采用表面光滑但是重大的一些材料,而管线则要求其尽可能的走直线,避免转弯或者采用慢弯,还应该尽量避免突然放大或者缩小的现象出现,并且要求在立管的最高点安装一个自动排气阀或者在出水的配件上装置一个空气混合器,从而降低气蚀噪音问题。

三、结束语

分析建筑住宅室内给排水噪音污染的产生原因和具体的传播途径,并提出了一些相对的控制方法,噪音污染一直是建筑住宅给排水系统的一个难以彻底根治的问题,但是还是有一些措施可以降低其危害的,有效的采取这些措施还可以将损害降到最低,对于建筑住宅的内部设备和管道的噪声问题,也是可以通过合理设计而降低的,而对于一个优秀的设计师而言,有必要通过自己对建筑住宅的优化设计,并且采用相关的新技术、新材料来大大降低住宅室内的噪音污染,最终达到满足业主需要的目的。

参考文献:

[1]曹辉.建筑给排水噪音的防治[J].中国住宅设施.2009,(12)

[2]李川.住宅设计中给排水专业人性化设计探讨.江苏建筑.2009,(1)

第6篇:噪音污染的治理范文

在市政工程施工当中,其与普通工程建筑类似会对周围环境产生非常严重的影响,不仅会对自然生态环境产生污染,而且还能够影响到人们日常生活。因此,为了能够降低市政施工对环境所造成的污染,保护城市生态环境,相关施工人员应当采取有效保护措施[1]。由于市政工程在施工时会产生废弃物、噪音以及废气等污染物,每一项都是影响到城市居民的日常生活,不利于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当污染过于严重时甚至还会极大的影响城市城市形象和居民身体健康。然而,环境保护措施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将会大大改善因市政工程施工所引发的环境污染问题,其对于城市的发展和居民环境的改善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2市政施工中所产生的环境污染问题

2.1废弃物污染。市政工程在施工时涉及了多个领域,难免会产生废弃物,如果不能够对这些废弃物进行有效处理,那么将会对自然环境产生非常严重的污染。例如,建筑材料这一类废弃物,如果没有对废弃物进行处理,将其随意堆放在施工现场,那么经过一段时间以后便会出现难闻的臭味,从而对周围环境造成较为严重的污染,甚至还会对工程是否能够顺利完成施工产生不良影响[2]。另外,废弃物还根据其本身的化学性质,可将其分为有毒和无毒两种,无毒的废弃物在处理上相对较为简单,而且对生态环境所产生的影响也相对较小,而对于有毒的废弃物来说,不仅在处理上变得更加麻烦,而且对环境所产生的污染也较大,如果没有经过处理便将其排放到自然环境中将会威胁到城市居民的人身健康。由此能够看出废弃物污染对于环境所产生的污染是非常严重的,需要采取措施对废弃物进行处理。2.2大气污染。大气污染是市政工程中所产生的重要污染类型之一,也是影响城市居民生活最为直接的污染问题。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将会产生非常多的扬尘,而且很多设备的使用也会产生大量尾气,其在空气中的传播速度非常快,在短时间内将会对其周围产生严重污染。而且施工中所使用的涂料等也会产生废气,从而对大气造成较为严重的污染。空气本身是没有任何颜色和形状的,人类的生存十分依赖氧气,也是人类发展最为重要的保障,但是市政工程将会对空气造成较为严重的污染,当大气遭受到较为严重的污染时,那么人类在呼吸时便会将这些废气吸收到身体中,从而影响人们的身体健康[3]。大气污染是市政工程环境问题中最为重要的,也是对人体产生影响最为直接和严重的,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市政工程中的大气污染,为人们生活提供一个良好的大气环境。2.3噪音污染。市政工程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十分容易产生噪声污染,而且引发噪音污染的原因有很多,噪音大小和层次也不相同。从对噪音来源所进行的分析我们能够了解到,噪音最主要的来源便是施工过程中各类设备使用所发出的声音,如挖掘机、切割机等,这些设备所产生的噪音将会严重影响人们的正常休息。另外,市政工程开展焊接工作时也会产生不同的噪声污染[4]。不论市政工程产生噪音的原因和噪音程度的大小,都属于噪音污染,严重的将会使周围居民无法进行正常的生活。噪音污染和大气污染相类似,都会对人们的生活产生直接影响,是人们无法通过个人采取措施所能够避免,所以需要施工企业能够在市政工程采取措施来避免噪音污染的出现,从而降低对周围环境所产生的影响。

3市政施工中环境保护的有效措施

3.1废弃物污染防治。在对废弃物进行处理和防治时,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认真辨别和检查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废弃物,并对其来源进行详细分析,以便能够从源头上处理掉废弃物。其次,对这些废弃物进行详细勘察,针对于能够二次利用的废弃物,需要将其和其他废弃物进行分离,单独放置在某一地方,如此一来相关工作人员便能够对这些废弃物进行二次利用。如果在废弃物上的安排不够妥当,对其进行随意堆放,那么不仅不利于废弃物的二次利用,而且还会对施工工作产生阻碍。而对于无法再次利用的物质,此时则需要对其进行处理,并按照一定规律对其进行划分和处理,例如是否为化学物质,当废弃物为化学产品时,则需要进行特殊处理再排放到自然界中,从而降低降低废弃物对环境所产生的污染。3.2大气污染防治。空气对人类社会的发展是非常重要的,针对于市政工程施工中所出现的大气污染问题,应当采取有效防治措施。首先,针对机械设备在施工时所产生的废气和灰尘,应当在正式挖掘之前向地面喷洒适量的水,如此便能够有效降低所产生的扬尘量。其次,如果市政工程在施工时需要先设置相应的通风管道,需要根据项目工程的实际情况对其进行较为科学合理的设置,利用通风管道排除出去。例如,在进行地铁建设时,由于其都是在地下进行施工建设,此时则需要设置通风管道将地下瓦斯等气体排出出去,从而降低发生施工安全事故的概率。另外,针对于含有污染废气的材料,采购人员在采取时应当选择绿色环保材料,或是选择正规厂家所生产的材料,如此便能够降低市政工程施工对大气所产生的污染[5]。3.3噪音污染防治。要想对市政工程中的噪音污染进行有效控制,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入手:第一,降低噪音的出现最为直接的方法便是对机械设备采取相应的措施来降低设备所发出来的声音。例如,在混凝土的选择上可以使用商品混凝土来代替传统混凝土,如此便能够有效降低和避免搅拌机在搅拌混凝土时所产生的噪音,而对于切割机所产生的噪音,可以在切割之间对需要切割的材料进行调整和整理,然后再对这些材料进行统一切割,切割时应当在隔音棚中进行,这对于噪音的降低能够产生积极作用。第二,需要对机械设备进行检查,如果检查时发现了问题,那么则需要对其进行及时更换,这对于避免因机械故障而产生的噪音污染有着积极作用。第三,在市政工程还会使用大量的运输工具,这些工具在启动和鸣笛时都会产生非常大的噪音,所以施工单位应当根据项目工程的实际情况来选择有效处理措施(如可以采取隔音板将施工现场包围起来),从而有效控制噪音污染的产生和出现。

4结论

总之,在现代城市发展当中,市政工程一直都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项目工程,通过观察一个城市市政工程能够了解到城市经济的发展情况。但是,市政工程的施工将会出现环境污染问题,从而严重影响了城市的发展。为了能够有效解决市政工程施工问题,需要采取有效措施来解决环境污染问题,文章就针对此方面的内容进行了探讨,希望通过本文的探讨能够重视市政工程中的环境污染问题,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措施减少所产生的环境污染,促使我国市政工程行业能够良好发展。

参考文献

[1]吴非.市政工程施工中的环境保护措施论述[J].门窗,2015(12):212.

[2]徐啸龙,于秋波.市政工程施工中的环境保护措施及对策研究[J].民营科技,2016(5):234.

[3]陆晨源,陈龙.市政工程施工中的环境保护措施[J].住宅与房地产,2016(36):259.

[4]李海涛.浅谈市政施工中的环境保护措施[J].门窗,2012(8):352,354.

第7篇:噪音污染的治理范文

[关键词]环境噪声 污染性质 特征 控制措施

中图分类号:F840.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40-0270-01

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涉及到环保、公安、园林规划、工商、交通、铁路等多个部门,管理对象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

1、环境噪声污染的性质

1.1噪声污染是一种能量型污染

噪声污染是声音能量在环境中的过量释放而造成的,其污染的范围与噪声声能所能波及的范围相一致,其污染的程度与噪声源的声能强度成正比关系,噪声源强,则污染重;噪声源弱,则污染轻;噪声源消失,则污染停止。

1.2 噪声污染是一种感觉性公害

噪声污染只有当噪声声源通过传播媒介与人的听觉相联系的时候,才构成危害。而且对同一强度的噪声,由于人们的身体素质差异、生理及心理承受能力的不同以及人们所处环境的不同而对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反应,对不同的人有不同程度的危害结果。

1.3 噪声污染是一种暂时性的危害

噪声污染随噪声声能的产生而产生,随噪声声能的消失而消失。虽然噪声也能随声音能量的传递而在一定时空范围内传播,但绝不会像其他污染物一样在环境体中积累、遗留和迁移。噪声对人体的危害只限定在特定的时空范围内,一旦时空发生转移、变化,则该噪声对人体的危害也就消失。

2、环境噪声源及其特征

城市环境噪声从产生噪声的行业性质和来源上讲,可分为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其噪声来源及污染特征见表1。

3、环境噪声控制对策

从声源的性质及污染特征可以看出,噪声的控制应从源强控制、传播途径控制、受声点保护等三个方面着手。城市噪声的具体控制对策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3.1 各类噪声源的日常管理

3.1.1工业噪声。坚持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造成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必须按照规定,向当地环保部门申报拥有造成噪声污染的设备种类、数量以及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所发出的噪声值和防治噪声污染的设施情况,并提供防治噪声污染的技术资料。同时,要求工业企业在技术改造过程中,必须选择低噪声设备。

3.1.2建筑施工噪声。在城市规划区域范围内,建筑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内向当地环保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在城市噪声敏感区域内,如居住文化区、疗养区,禁止夜间进行建筑施工作业(抢修、抢险除外)。特别是在中、高招期间,考场周围白天也要禁止施工。

3.1.3交通噪声。严格执行机动车辆噪声排放标准,对整车噪声超标的,不得发给行车证。对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所配备的警报器要严肃安装使用制度,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警报器。公安部门应根据市区内区域声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禁行和禁鸣路段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3.1.4社会生活噪声。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采用其他发出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各音响门店及营业性的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区域的控制标准。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隔声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经营活动;否则,文化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3.2 编制噪声功能区划

城市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分工作是依法保护和改善城市声环境质量、强化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基础工作,也是城市环境“噪声达标区”建设和创建“安定小区”的重要依据和前提。

3.2.1根据现状调查及监测数据,对城市环境噪声污染状况进行全面分析、评价,确定城市噪声污染等级。污染等级可以用城市环境噪声综合指数PN来衡量。

3.2.2依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各类标准使用区域的技术规定,以城市规划为指导,按照区域规划用地的主导功能确定区划范围和各噪声区划单元。

3.2.3在征求城建、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完成噪声功能区划分工作,并提出相应的控制措施及实施方案。

区划方案一定要结合城市的声环境特点及城市总体规划,既要注重城市现状的主导功能,又要结合城市的近远期规划,具有一定的现实性与长远性。这样可以使区划在具体执行当中,不会因城市发展而变化很大,维护各标准适用区域的相对稳定性。另外,各区划单元应充分以街道、河流、绿地等自然地貌为边界,界限分明,便于今后的环境监督与管理。

3.3 依法治理老污染源

根据城市区域环境噪声监测和声源普查结果,对于固定源中源强较大的设备,应根据《污染源限期治理管理办法》,由当地环保部门起草报政府下达限期治理决定。可以采取安装减震基座、消声器、隔声门、吸声材料等措施以降低噪声值,实现达标排放。如果逾期完不成限期治理任务或经环保部门验收不达标者,应当依法进行关停或限期搬迁。

如果确因技术条件所限,不能通过治理噪声源消除噪声污染的,也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把噪声污染危害减少到最小程度,并与受害个人或单位达成协议,经当地政府批准,采取其他保护受害人权益的措施。

3.4 创建环境噪声达标区

在城市噪声功能区划的基础上以保护人群为目的,优先选择环境噪声污染重、人口相对密集、群众反映强烈的区域做为建设“噪声达标区”的区域,经过强化噪声管理,使得区域内环境噪声水平达到相关标准要求。同时,对区域内各噪声污染源有具体和完善的控制措施和管理规定。

3.5 结合城市绿化,扩展降噪措施

试验表明,声波在传播过程中,通过高于声线1米以上的密集植物丛时,即会因植物阻挡而产生衰减。一般情况下,针叶林带能使频率为1000Hz的声音衰减2.8~3.5dB/10m;高30cm的草地为0.7dB/10m;阔叶林带的声衰减值对于不同的声频率在1~5dB/10m。因此,在城市绿化中多种植树木,提高城市绿化率,将有助于改善城市声环境质量。

第8篇:噪音污染的治理范文

第一条 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 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 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工作受到噪声危害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 并采取有利于声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改造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防治或者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 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 国家鼓励、 支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科学知识。

第九条 对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不同的功能区制定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 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并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 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 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五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 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对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 限期治理。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限期治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对小型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 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内授权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八条 国家对环境噪声污染严重的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限期禁止生产、禁止销售、禁止进口的环境噪声污染严重的设备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进口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设备。

第十九条 在城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必须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

公告。

第二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环境噪声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规范,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

环境噪声监测机构应当按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报送环境噪声监测结果。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 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 并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机构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第三章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二条 本法所称工业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的设备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二十四条 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以及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所发出的噪声值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情况,并提供防治噪声污染的技术资料。

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噪声值和防治设施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及时申报,并采取应有的防治措施。

第二十五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 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设备,应当根据声环境保护的要求和国家的经济、技术条件,逐步在依法制定的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规定噪声限值。

前款规定的工业设备运行时发出的噪声值,应当在有关技术文件中予以注明。

第四章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七条 本法所称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 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 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第三十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 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 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第五章 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

第三十一条 本法所称交通运输噪声,是指机动车辆、铁路机车、机动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行时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三十二条 禁止制造、 销售或者进口超过规定的噪声限值的汽车。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驶的机动车辆的消声器和喇叭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机动车辆必须加强维修和保养, 保持技术性能良好,防治环境噪声污染。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辆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驶,机动船舶在城市市区的内河航道航行,铁路机车驶经或者进入城市市区、疗养区时,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

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机动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 必须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警报器。

第三十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城市市区区域声环境保护的需要, 划定禁止机动车辆行驶和禁止其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六条 建设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轻轨道路,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

第三十七条 在已有的城市交通干线的两侧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间隔一定距离,并采取减轻、避免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

第三十八条 在车站、 铁路编组站、港口、码头、航空港等地指挥作业时使用广播喇叭的,应当控制音量,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第三十九条 穿越城市居民区、文教区的铁路,因铁路机车运行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 当地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铁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制定减轻环境噪声污染的规划。铁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四十条 除起飞、降落或者依法规定的情形以外,民用航空器不得飞越城市市区上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航空器起飞、降落的净空周围划定限制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区域; 在该区域内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 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减轻、避免航空器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影响的措施。民航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六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四十一条 本法所称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四十二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商业企业, 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管部门的规定, 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状况和防治环境噪声的污染设施的情况。

!第四十三条 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四十四条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

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四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喇叭。

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 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使用家用电器、 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四十七条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搬迁、关闭。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搬迁、关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产、销售、进口禁止生产、销售、进口的设备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关闭。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未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进行产生偶发性强烈噪声活动的, 由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五十五条 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五十六条 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 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机动车辆不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由当地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机动船舶有前款违法行为的,由港务监督机构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铁路机车有第一款违法行为的, 由铁路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一)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二) 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

(三) 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的,从其决定。

第六十一条 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第六十二条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 、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噪声排放”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

(二)“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四)“夜间”是指晚22点至晨6点之间的期间。

第9篇:噪音污染的治理范文

关键词:木制家具生产企业 污染 分析 控制方法

中图分类号:F3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2)06(c)-0178-01

近20年来,中国家具业高速发展,出现大量规模化产业集群,并形成较为完整的产业链,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也得到不断提高。但在我国家具产业发展过程中,仍存在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家具制造环节中的污染问题就是其中之一。家具生产过程会产生很多对人和环境有害的物质和现象,这些污染物和污染现象对于劳动者、生产环境,乃至外界的人居自然环境都会产生不利的影响,导致出现危害人的健康,甚至于生命的恶劣后果。

1 木制家具生产企业污染控制方法

1.1 粉尘污染的控制方法

家具生产企业控制粉尘污染,要根据生产现状以及粉尘特点来选择适当的控制方法和手段。对于现有设备和厂房采取除尘改造,通过增加单机集尘装置以提高对灰尘的控制效果;对于新建厂房或新购设备,可以选择中央气力除尘设备,提高除尘效果、避免重复投资;对清洁程度要求高或各区域划分明显的环境,可以设置气帘将粉尘与洁净区域分离的方法进行处理。

(1)较大颗粒粉尘。对于较大颗粒粉尘采用现场及时收集的方法进行除尘处理,使用较多的设备是旋风除尘器,其原理是利用气体在旋转运动中产生的离心力清除气体中的较大颗粒粉尘。

(2)较小颗粒粉尘。对于较小颗粒粉尘一般使用气力集尘设备进行收集,然后通过过滤、电力、洗涤或音波等形式将粉尘从含尘空气中分离出来,其中又以使用过滤材料过滤的方式为主,目前比较先进的过滤材料表面含有四氟涂层,不易粘附,自净能力高,配上反吹装置,过滤寿命长。

1.2 有害气体污染的控制方法

针对不同类型及来源的气体污染,应该采取合理、适当的方法进行有针对性的处理和控制。

(1)涂料、胶粘剂中溶剂的挥发。在选择涂料时要选用新型低毒的溶剂型涂料,还可以适当地进行涂料的粉末化、水性化和无溶剂化,以减少有害气体的排放量;在选择胶粘剂时,也应该遵循低毒的原则,采用甲醛含量低的胶粘剂,尽量避免溶剂挥发导致气体污染。

(2)使用喷枪涂饰产生的雾状涂料污染。通过加工技术和工艺的改进与革新加以避免,如:进行喷涂设备的密闭化、管道化和机械化;逐步实行机械手喷涂、自动喷涂等;将喷涂工区、干燥工区密封;还可利用通风处理等方法进行作业环境空气的稀释,但对于处于居民区附近的木制家具企业必须考虑有害气体的回收。

(3)不合格的原辅材料引起的气体污染。木制家具的一个重要气体污染源就是不合格的原辅材料,特别是主材—— 人造板,因为人造板制备过程中大量使用譬如脲醛树脂等的胶粘剂,导致释放出大量有害气体。在家具生产中,一定要严格控制购入的原辅材料质量,避免因为原辅材料不合格而造成的生产过程中的气体污染问题。

(4)不良设计与工艺引起的气体污染。通过改进设计与工艺的途径能减少有害气体对生产和使用环境的影响。如:家具产品设计时,遵循“绿色设计”原则,通过贴附饰面材料、封边等设计方法将有气体挥发的零部件封闭起来,或利用某些有机化合物对甲醛的捕捉功能涂饰甲醛捕捉层进行防治,在家具表面装饰基材或饰面材料上涂甲醛捕捉剂。

(5)操作者的个人防护措施。个人防护是一种有效防止气体污染对人侵害的方法,主要包括皮肤防护和呼吸防护。皮肤防护是通过在皮肤上涂抹防护用品、穿防护服、带防护手套等形式进行个人防护;呼吸防护是通过佩戴各种防护用品来防止有害气体(包括粉尘)侵害人体呼吸道的形式进行个人防护。

1.3 工业废水污染的控制方法

由于木制家具生产中产生的工业废水主要来自涂装车间喷涂涂料时的水帘处理、清洗等工序所产生的有害气体水溶液,且量较少,可以针对特定的溶剂水溶污染进行控制和治理。

(1)减少溶剂型涂料的使用,用水性涂料等低毒无毒涂料进行替代。目前使用量较大的家具涂料有聚氨酯(PU)和不饱和聚酯(PE),特别是聚氨酯(PU)含有大量具有毒性的有机溶剂,会产生有毒的工业废水。使用低毒的水溶性涂料是一个有效降低废水排放的方法。

(2)提高家具涂料使用的利用率。通过引进高效涂料喷涂设备,或改进喷涂工艺等方法,提高涂料的利用率,从另外一个方面也减少了生产环节中工业废水的排放量。

(3)对工业废水进行合理的处理。如钢木家具的金属部件电镀后排放出的污水中含有多种有害成分,产生明显的电镀废水污染,针对这类污水可以采用化学还原法、电解法、铁氧体法的方法进行无害化处理。

1.4 噪音污染的控制方法

对木制家具生产中的噪音污染进行防治,可以从噪音对环境和人影响的几个阶段上进行控制,分别是:降低噪音源、控制噪音传播途径和改善噪音接受者的保护措施。

(1)降低噪音源。找出主要噪音源,进行低噪音结构设计,改善设备结构、提高加工精度和装配质量。在满足机械技术性能、经济指标的前提下改善声源结构,进行低噪音结构设计,从而降低、消除噪音污染。

(2)控制噪音传播途径。利用阻断和屏蔽方式控制噪音传播途径,使噪音在传播中衰减,达到减少和控制噪音的目的。通过增加人与噪音声源的距离,采用吸声、消声或隔声措施来控制噪音的直接传播。如在车间内墙壁或天花板上安置吸声材料;采用隔声罩将声源密封在罩内;采用隔声隔振措施以减少固体声的传播等。

(3)改善噪音接受者的保护措施。当对声源或其传播途径无法控制,或虽采用上述方法,但仍达不到减噪要求时,可直接对接受者(即生产线上的操作者)采取防护措施,如在耳内塞防声棉,或配戴耳塞、耳套,帽盔等防噪用品。此外,在一些特殊场合,可利用声源波干涉原理(即电子消声器)降噪。

2 结语

在家具生产企业中,存在着各种形式的污染现象,污染问题已经成为制约家具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的羁绊。家具产业要获得社会的承认和政策的扶持,要成为持续健康发展的行业,必须要有效地预防和治理生产环境污染的现象,必须要符合高效减排的工业发展趋势。针对具体木制家具生产企业而言,要通过合理有效的方法控制生产线中的粉尘、有害气体、噪音和污水等污染现象,减弱或消除污染源,回收利用污染物。

只有通过科学综合手段的运用,才能构建一个绿色、低害的木制家具生产环境,减少污染源对生产环境和自然环境的破坏,提高劳动者的工作环境质量,有效提升家具制造企业的技术水准,彻底改变外界对于家具行业低效率、高能耗、高污染的认识。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