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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基数调整规则精选(九篇)

公积金基数调整规则

第1篇:公积金基数调整规则范文

20xx年公积金调高细则:多地调高公积金缴存上限近日,深圳、广州、天津、太原等多地密集宣布自7月1日起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据不完全统计,今年6月以来,已有北京、上海、温州、南京、重庆、成都、中山、青岛、石家庄、西安、泉州、乌鲁木齐、昆明、合肥、南昌等多个城市,包括湖南省、福建省等省份陆续通知,调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进而带动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的提高。

公积金也是一项重要收入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各地调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进而带动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的提高。随着个人缴费基数的调整,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能增加,个人到手工资可能因此会降低。

同时,随着个人缴费基数的调整,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也会增加。虽然这笔钱不是直接打到工资卡上,但也是一项收入,终归是职工个人所有,可以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也能提取出来支付房租。

从7月1日起,20xx住房公积金年度北京缴存基数上限定为23118元,其中,月缴存额上限将由上一年度的5102元变为5548元,上涨446元。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xx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xx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缴存基数不得低于2050元,最高不得超过22605元,相比20xx年的1950元、21048元均有提高。

上海市20xx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定为2732元,而20xx年度上海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2494元。

除京津沪外,已宣布调整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各地无一例外均是调高数额,而从过去数年情况来看,各地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也都是调高,尚没有发现调低的地区。

广州、深圳职工月缴可超8000元

7月3日至8月31日期间,广州将开展20xx-20xx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缴存基数,原则上不高于本市20xx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22275元。经济效益好的缴存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22275元的,暂可据实申报职工的缴存基数,但最高不得超过37125元。

深圳市住建局公积金中心表示,20xx年度深圳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7480元,因此20xx年公积金最高缴存基数调整为7480元的3倍,即22440元,经济效益好的单位,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37400元。

今年7月调整后,上海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4682元,下限亦为306元。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1952元,不设下限。

从京沪广深四大城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来看,广深超过了8000元。目前北京超过5000元,而上海尚不足5000元。

20xx年公积金调高细则: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提高公积金使用效率

有网民指出,此次住建部限期建立起住房公积金全国联网制度后,最大意义莫过于使异地劳动者平等享受到了住房公积金的福利,能够自由支配公积金,提高了公积金的使用效率。

据报道,根据住建部规划,今年7月1日起,全国所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通过平台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目前相关部门正加快推进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建设,在今年6月底前上线,以后将实现账随人走、钱随账走,预计这一举措的受益群体将超过1.3亿人。

从切实对接并兑现居民住房需求的本质属性出发,有必要尽早实现住房公积金全国联通。网民童彤说。

网民董登新也指出,随着城镇化加速,部分劳动力开始向三四线城市流动,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一旦开启,就可以方便北上广深的住房公积金划转到其他地区,加上当地购房政策和房价优势,有利于增强缴存者购房能力,同时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这一政策对于那些在一线城市工作,却要在其他二三四线城市购房的人群有很大的帮助。

以改革打破利益藩篱

一些网民指出,此项改革仍需做好相关配套工作。

网民朱昌俊表示,公积金开始异地转移接续,走向全国漫游,并不意味着实现了异地贷款,下一步还应尽快放开公积金异地贷款,进一步提高公积金的使用效率与公积金制度的含金量。改革没有终点,公积金的地域壁垒被打破后,还应该继续完善和优化相关制度,更好地满足购房需求,增进人们的获得感。

一位网民指出,公积金异地转移如果解决的好,公积金异地贷款在技术上看似乎不会存在什么问题,关键在于以改革打破利益壁垒,让缴纳者尽量都能享受公积金贷款制度。

20xx年公积金调高细则:提取条件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2) 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 出境定居的;

第2篇:公积金基数调整规则范文

一、合并会计报表对合并盈余公积的影响

公司法的要求只适用于法律主体,因为合并报表是一个经济主体,所以需要讨论该事项产生的影响。同时该情况也比较特殊,暂不作进一步深入讨论。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进行以公允价值为基础对个别会计报表进行调整时,会对个别会计报表的净损益产生影响,说到经济主体与法律主体的问题,因为是站在合并报表的角度模拟调整子公司的会计报表,所以要模拟调整后的个别会计报表也要符合法律主体条件的,因此产生的净损益影响也要模拟在子公司立场上调整盈余公积,该部分调整应该视在子公司报表内进行调整,不是在合并报表中单独确认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合并报表准则规定,合并财务报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其子公司财务报表为基础,根据其他有关资料,按照权益法调整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后,由母公司编制。在合并工作底稿中,按权益法调整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时,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所规定的权益法进行调整。既然这个问题又被带回到《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所规定的程序上进行,那么即是该调整事项是当做正常的会计核算进行了,因为产生的净损益影响同时要调整盈余公积。

二、合并会计报表对盈余公积调整问题

1.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和盈余公积的抵销与调整

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规定,母公司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在个别财务报表上应采用成本法,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可先调整为权益法,然后与子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进行抵销。那么,将成本法调整为权益法时,是否需要相应地调整盈余公积的金额呢?由于母公司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在个别财务报表上采用成本法,子公司当年的净利润并没有在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进行相应地确认,而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对子公司计提的盈余公积进行了全额抵销,这意味着子公司当年的净利润全部转入了合并未分配利润中。这种做法是否合理,仍然需要从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目的出发,前面的分析指出,子公司盈余公积的抵销不是因为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已对确认的投资收益计提了相应的盈余公积,而是因为从经济主体的角度看,子公司被视为一个分支机构或分部,不应存在所有者权益项目。因此,子公司盈余公积的抵销同母公司对子公司投资所采用的核算方法无关。事实上,将子公司当年的净利润全部作为母公司的未分配利润,从经济主体角度看并无不妥,因为母公司可以随时通过清算或转让子公司来实现子公司的留存收益(包括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即使这样,仍应该考虑如下两个问题:

首先公司法是否认可母公司对子公司投资采用成本法,并在此基础上计提盈余公积。我国公司法并没有直接涉及这个问题,但公司法规定,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编制。这个问题实际上取决于会计准则规定。准则规定公司应当根据权益法下投资收益或基于合并净利润来计提盈余公积,那么调整为权益法时,同时调整盈余公积就是恰当的。不过根据经济主体合并净利润来计提盈余公积,缺乏法律依据,因为公司法只规范法律主体,不规范经济主体。由于权益法本质上也是从经济主体角度出发的,因此母公司从法律主体角度出发,根据成本法下来自子公司投资收益计提盈余公积最能体现公司法意图。

其次在母公司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时,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既可以在成本法下直接编制,也可以先调整为权益法然后再编制。调整为权益法时,如果根据调整的投资收益相应地调整盈余公积,而在成本法下直接编制不作类似调整,将导致两者编制结果不完全一样,这可能会导致仅仅因为合并方法或程序不同而使合并财务报表存在差异,而差异主要表现为盈余公积计提上(除非成本法下直接编制时根据合并净利润对盈余公积进行调整)。

2.调整与抵销分录和盈余公积的抵销与调整

在购买法下,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需要将购买日子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调整为公允价值,并以此为基础计算合并净利润。编制调整分录涉及损益时,是否需要相应地调整盈余公积呢?比如在购买日,子公司存在一项固定资产,其账面价值为600万元,公允价值为700万元,该资产尚可使用20年,不考虑净残值。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每年需要调增管理费用5万元,在这种情况下,是否需要相应地调减盈余公积呢?这仍然需要从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目的和盈余公积的属性进行分析。调整分录是母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从经济主体角度考虑而编制的,盈余公积则是从法律主体角度考虑来计提的。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无需从法律主体角度来考虑。由于调整分录结果既不会反映在母公司报表上,也不会反映在子公司报表上,而只反映在合并工作底稿上,因此对调整损益计提盈余公积同样缺乏法律依据。特别是这种调整并不能提高合并财务报表信息的决策有用性。同理可对抵销分录作类似分析。

3.连续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中盈余公积的抵销与调整

由于合并财务报表是根据母公司和子公司个别财务报表编制的,上年编制合并抵销分录的抵销结果并没有反映在母子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上,因此连续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需要首先对年初未分配利润等报表项目进行调整。通常上年调整和抵销分录中涉及损益和利润分配事项的,均应调整年初未分配利润。问题是调整年初未分配利润时是否应相应地调整盈余公积?这需要结合上年调整和抵销结果进行考虑。因为本年对年初未分配利润及相应项目的调整主要是为了使根据本年个别财务报表编制的合并财务报表年初数同上年合并财务报表的年末数一致(假定不考虑会计政策变更和前期差错更正)。因此,如果上年编制调整和抵销分录时,没有相应地调整盈余公积,那么本年对年初未分配利润进行调整时,自然不应对盈余公积进行调整。根据分析可知,调整和抵销分录是从经济主体的角度来编制的,而盈余公积属于法律主体概念,编制调整和抵销分录涉及损益的,无需相应地调整盈余公积。因此,连续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调整年初未分配利润时无需对盈余公积进行调整。

4.对购并子公司盈余公积的调整

母公司通过购买股权而增加的子公司,往往在购并时已存在累计盈余公积,这部分盈余公积在购并时按股权比例被母公司购买,未形成母公司的投资收益,也未计入未分配利润。因而编制购并当年合并会计报表时,不需要调整已为母公司购买的子公司盈余公积,调整金额=母公司当年确认的投资收益×子公司当年提取盈余公积/子公司当年净利润。

5.对于减少子公司所提盈余公积的处理

年度内减少的子公司退出合并会计报表范围时,当年合并会计报表“盈余公积”的年初数内,还含有该子公司累计提取的盈余公积中属于母公司的份额(即以前年度合并盈余公积的调整数),随着该子公司股权出售转让或清算,这部分属于母公司收益已经变现,企业集团因重复计提盈余公积而导致未分配利润虚增因素已不存在,以前年度为了消除未分配利润虚增因素而调整合并盈余公积的金额应调回未分配利润。

6.对子公司当年度盈余公积转增资本的处理

如果子公司当年度用盈余公积转增了资本,就会减少累计盈余公积。如果仍按照上述计算方法调整,调整的期初未分配利润和“提取盈余公积”之和会大于子公司期末盈余公积中属于母公司份额。无疑这个结果是对的。因为子公司将盈余公积转为资本仅是资本形式的转化,并未脱离资本积累范畴,其功能、性质和作用并未起到实质性变化。因此应该继续调整。调整后的结果就等于子公司期末盈余公积加上已经转为实收资本的合计数乘以母公司的股权比例。以后年度,在调整期初盈余公积时,应按子公司期初盈余公积加上累计转为实收资本的合计数乘以母公司股权比例作为调整期初未分配利润的数额。

7.购并时子公司净资产中含有的盈余公积的处理

如果母公司通过购并取得子公司,则子公司中很可能已含有盈余公积。这部分被购并的盈余公积中虽然有母公司的份额,但未形成母公司的投资收益,没有存在于合并净利润中,不形成集团盈余公积。因此对这部分盈余公积进行调整显然是不合理的。合并报表时购并形成的子公司盈余公积应予抵销,不予调整。因此调整后盈余公积将与期末子公司盈余公积乘以母公司股权比例数额相差购并盈余公积那一块。当子公司用盈余公积补亏时,则一般情况下的计算结果仍然适用。因为用盈余公积补亏,实质上就等于将盈余公积又转回至未分配利润中去。可以将补亏的盈余公积视作本年提取盈余公积的减少数(或负提取),然后按常规进行抵销和调整就可以了。

三、结论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具体作抵销处理时,除按《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及具体会计准则(合并会计报表征求意见稿)的有关规定作抵销处理外,还应按子公司提取的盈余公积中母公司拥有的金额超过母公司提取的盈余公积中相当于投资子公司收益部分应提取金额的部分(而不是按子公司提取的盈余公积中母公司拥有的余额)作调整分录:借记“提取盈余公积”,贷记“盈余公积”。

当母公司不包括对子公司投资收益在内的净利润为负数,且母公司提取盈余公积的比例低于子公司提取盈余公积的比例时,合并会计报表上“提取盈余公积”项目只列示子公司提取的盈余公积中母公司拥有的金额。具体作抵销处理时,除按《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及具体会计准则合并会计报表《征求意见稿》的有关规定作抵销处理外,还应该按子公司提取的盈余公积中母公司拥有的金额超过母公司提取的盈余公积的部分作调整分录:借记“提取盈余公积”,贷记“盈余公积”;当母公司不包括对子公司投资收益在内的净利润为负数,但母公司提取盈余公积的比例不低于子公司提取盈余公积的比例时,合并会计报表上“提取盈余公积”项目应列示子公司提取的盈余公积中母公司拥有的金额和母公司提取的盈余公积两者较大的一个。具体作抵销处理时,如果前者金额较大,除按《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及具体会计准则《合并会计报表征求意见稿》的有关规定作抵销处理外,还应按子公司提取的盈余公积中,母公司拥有的金额超过母公司提取的盈余公积的部分作调整分录:借记“提取盈余公积”,贷记“盈余公积”。如果后者较大,则按《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及具体会计准则《合并会计报表征求意见稿》的有关规定作抵销处理即可。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S].北京经济科学出社,2011

第3篇:公积金基数调整规则范文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 合并抵销 步骤

新会计准则实施后,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发生了改变,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中,要求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企业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按成本法核算,而《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要求,母公司应当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为基础,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权益法调整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后,再抵销,其抵销原理在《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及应用指南中有举例。但由于合并报表的复杂性及准则中案例的局限性,存在许多歧义,使得编制合并报表比之以往有较大难度。在此,拟通过一个案例分步阐述长期股权投资在编制合并报表时抵销步骤。

为着重分析长期投资的抵销分录,在以下的案例和抵销分录中未考虑内部债权债务和内部交易的抵销。

例:A公司2009年8月31日出资3000万元持有B公司51%股权,购买当日B公司净资产为5000万元,其中股本2000万元,盈余公积1000万元,未分配利润2000万元。为简化合并步骤,本题假设B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与购买日净资产价值一致。

B公司在2011年底实现净利润1000万元,计提10%公积金100万元,5%企业发展基金50万元,2011年宣告分配2010年度股利400万元。

B公司2011年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相关数据如下:

2011年12月31日

一、抵销步骤

第一步:按权益法调整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

由于母公司在单体报表中,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的是成本法,在合并报表时,需全额体现享有的子公司损益,故需要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计价方法,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恢复长期股权投资;具体分录:

(1)确认A公司在2011年B公司实现净利润中所享有的份额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510

贷:投资收益-B公司 510(1000*51%)

(2)确认A公司在2011年B公司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中所享有的份额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510

贷:资本公积 510(1000*51%)

单位:万元

(3)抵销A公司单体报表中按成本法确认的现金分红

对于A公司收到B公司2011年分派的2010年现金股利400万元,在A公司单体报表时已按成本法确认为投资收益,因此在合并报表时应抵销原按成本法确认的投资收益204万元。

借:投资收益――B公司 204

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204(400*51%)

(4)连续编报合并报表情况下,对以前年度按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收益继续确认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306

贷:年初未分配利润 306(300+300)*51%

说明:此处的年初未分配利润系B公司从A公司购买时点起至2010年实现的损益中由A公司享有部分,等于(B公司2011年资产负债表中的期初未分配利润2300+期初盈余公积1300等项目之和减去购买时点的未分配利润2000和盈余公积1000)*持股比例51%。

第二步: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项目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项目的抵销

由于合并时,母公司享有的投资和子公司的权益都同时计入了合并报表中,存在重复确认权益,需要抵销:具体分录:

借: 股本 2000

资本公积 1000

法定公积金 1300

企业发展基金 150

未分配利润 2750

商誉(借方差额)450

贷:长期股权投资 4122

少数股东权益 3528(7200*49%)

本例中商誉450万元=A公司购买日(2009年8月31日)支付的合并成本3000-购买日B公司的所有者权益总额5000万元X51%;长期股权投资等于母公司初始长期股权投资+步骤一(1)、(2)、(3)、(4)调整=3000+510+510+306-204,少数股东权益等于子公司单体资产负债表中净资产期末数7200×少数股东持股比例49%;

第三步:母公司投资收益项目与子公司利润分配有关项目的抵销。

由于合并时,母公司享有的投资收益和子公司的利润都同时计入了合并报表中,存在重复确认损益,需要抵销:具体分录:

借:投资收益510(1000*51%)

少数股东损益490(1000*49%)

年初未分配利润 2300

贷:提取盈余公积 100

提取企业发展基金 50

应付利润 400

未分配利润 2750

其中:借方投资收益等于B公司单体损益表中期末净利润1000*母公司持股比例51%(与步骤一中投资收益数额一致);少数股东损益等于子公司单体损益表中净利润1000*少数股东持股比例49%;年初未分配利润、提取盈余公积、发展基金、应付利润未分配利润等于B公司单体损益表中所对应科目数额。

二、检查方法

通过上述三步骤的抵销后,如何检查抵销分录是否正确,其实有一个很简单的方法,即合并报表中的长期股权投资余额一定是等于母公司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长期投资中对合并报表外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之和,故将合并报表外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简单加总后的数额就等于合并报表中长期股权投资余额。

在编制合并报表时,在成本法基础上按权益法进行调整,满足了会计实务工作者长期以来对抵销分录编制基础的惯性思维。这一处理方法虽然增加了合并报表编制的工作量,但可以通过报表之间相关指标金额的勾稽关系,自动验证合并报表编制的正确性。

三、提出两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在合并报表编制过程中,常遇到一些合并报表准则中并未明确规定的事项,现在此文中提出,共同探讨。

(一)已抵销的子公司盈余公积是否返回

在合并报表准则所举出的合并抵销例子中,并未指出已抵销的子公司的盈余公积,是否需要转回,而实务中对此存在争议。

在2007年新会计准则执行前,我国相关规范要求对已抵销的盈余公积按母公司持有子公司的股份比例进行恢复,即对应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子公司盈余公积不进行抵销,使得合并未分配利润真实反映可供分配利润的情况。但是在执行新会计准则前,因为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母公司个别报表中已包含子公司利润,如果合并报表时返回盈余公积,反而使合并报表中的盈余公积重复计提了。因此执行新准则前,在实务操作中,很多公司在编制合并报表时并未再返回子公司已抵销的盈余公积。

执行新会计准则后,母公司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在个别财务报表上采用成本法,子公司当年的净利润并没有在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进行相应地确认,而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对子公司计提的盈余公积进行了全额抵销,这意味着子公司当年的净利润全部转入了合并未分配利润中,并未真实反映出整个集团下属各法律主体实际计提的盈余公积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很多会业内人士认为反而应该返回子公司已抵销的盈余公积。而且现在国资委在确定国有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时,以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扣除计提的盈余公积金和弥补亏损后作为利润分配基数,如果在合并报表中不返回子公司计提的盈余公积,则会使国资委考核国有企业可供分配利润的基数偏高。

笔者认为以上种种考虑,是根据经济主体的合并净利润来计提盈余公积,缺乏法律依据。因为公司法只规范法律主体,不规范经济主体。由于权益法本质上也是从经济主体的角度出发的,因此,母公司从法律主体的角度出发,根据成本法下的来自子公司的投资收益来计提盈余公积可能最能体现公司法的意图,因此在合并报表中不应返回子公司已抵销的盈余公积。

(二)因委托管理纳入合并报表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

1、委托管理下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确定

假设:A公司持有B公司股权49%,C公司持有B公司股权11%,若C公司将其11%股权从2011年起委托A公司进行管理,按合并报表准则,则A公司对B公司已达到实质控制,B公司系A公司的子公司,应纳入A公司的合并报表范围。那么A公司对B公司的长期投资从2011年起应该由原来的权益法改为成本法核算。那么A公司2011年的长期投资余额是否应该按成本法进行追溯调整,使A公司长期投资余额变为原来的初始投资成本?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第三章“长期股权投资”中,明确因减少投资导致长期股权投资由权益法转成本法,应以转换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基础,而追加投资导致的长期股权投资由权益法转成本法,并未明确长期股权投资的价值如何确定。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已明确:企业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应当区分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应当以购买日之前所持被购买方的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购买日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该项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涉及其他综合收益的,应当在处置该项投资时将与其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例如,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下同)转入当期投资收益。

如果参考此规定,结合讲解中对减少投资的处理方式,可以看出,准则总体原则上在权益法转成本法时是不需要追溯调整的,因此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应以转换时点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转换成本法后的初始投资成本。

2、合并报表的处理

在合并报表编制合并抵销分录时,按权益法调整对该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时,与其他子公司不同,在调整年初未分配利润时,对原来权益法核算已包括在母公司长期投资中的子公司净利润不再调整,只需调整委托管理后的子公司净利润中归属于母公司那部分,否则合并报表抵销长期股权投资时将无法抵销。

3、委托管理结束后的长期投资处理

若5年后B公司股东不再委托A公司进行管理,那么A公司对B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余额又应该如何调整?

参照《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第三章“长期股权投资”,“因处置投资导致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能力由控制转为具有重大影响或者与其他投资方一起实施共同控制的情况下”的处理方式,对委托管理期间A公司成本法核算下未调整的B公司实现的净损益中A公司应享有的份额,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其中:对于开始委托管理之日至结束委托管理的当期期初B公司实现的净损益(扣除已发放或已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及利润)中应享有的份额,调整期初未分配利润;对于结束委托管理当期期初至结束委托管理之日,B公司实现净损益中应享有的份额,调整当期损益;其他原因导致B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中应享有的份额,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同时,应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调整后使长期账面余额与B公司净资产保持一致。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年版。

第4篇:公积金基数调整规则范文

关键词:会计实务;财务报表;调整

中图分类号:F27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23-0248-02

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第二条规定:财务报表是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额流量的结构性表述。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

(一)资产负债表;

(二)利润表;

(三)现金流量表;

(四)所有者权益表(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

(五)附注。

财务报表的调整,是指因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会计差错更正、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而引起的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调整。

那么,按现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财务报表该如何调整?

一是因会计政策变更而作的财务报表调整。

会计政策变更是指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中采用的原则(指企业本身所采用的具体会计原则)、基础(指企业本身所采用的计量基础,如历史成本基础、重置成本基础、可变现净值基础、现值基础等)、会计处理方法(如费用是资本化还是费用化)的变更。

因会计政策变更而调整财务报表,首先要计算累积影响数。

在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采用未来适用法。在未来适用法下,可视作新政策在变更日及以后发生的交易或事项才应用,因此,无需对以前年度财务报表进行调整。

在累积影响数能可靠计量的情况下,应采用追溯调整法。在追溯调整法下,应当调整财务报表列报前期最早的期初留存收益:即期初未分配利润及盈余公积两个项目,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及列报前期的其他比较数据也一并调整。

例1 某企业自2008年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因此,存货的期末计量基础由历史成本原则变更为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原则计量。这属于会计政策的变更。首先,企业应当计算出累积影响数(包括企业所得税的影响);然后,对2008年报表中的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的年初余额、利润表相关项目的上年金额、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上年及本年相关项目金额作相应的手工调整。

二是因会计估计变更而作的财务报表调整。

会计估计变更是指因估计基础发生变化或有新信息、积累了新经验使估计变化了(例如折旧年限、净值变化等)而作出的变更。会计估计的变更规定使用未来适用法,可视作新估计在变更日及以后发生的交易或事项才应用,因此,无需对以前年度财务报表进行调整。

而实务中,往往难以分清变更事项是属于会计政策的变更还是会计估计的变更。在这种情况下,准则规定,应当将其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

在会计政策变更下,无法使用追溯调整法的,采用未来适用法。

三是因会计差错更正而作的财务报表调整。

会计差错更正是指对企业在会计核算中,由于计量、确认、记录等方面出现的错误而进行的纠正。涉及财务报表调整的会计差错仅指前期差错(不包含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涵盖期间)。

前期会计差错按金额的大小,性质的轻重以及是否影响会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可划分为重要与不重要会计差错两类。

对于不重要的前期会计差错,不调整已报出的财务报表,只调整发现当期与前期相同的相关项目。对于重要的前期差错,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进行更正(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时,采用未来适用法),视同该项前期差错从未发生过,从而调整发现当期财务报表的期初余额、利润表上年比较数据、其他相关报表相关数据也一并调整。

追溯重述法的会计处理与追溯调整法相同。

四是因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而作的财务报表调整。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有利或不利事项。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是指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财务报告报出的日期。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包括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

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是指表明资产负债表日后才发生的交易或事项。非调整事项不调整财务报表,但对具有重大影响的交易或事项,应当在附注中加以披露。

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是指对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的情况提供了新的或进一步证据的事项。调整事项应当调整报告年度财务报表期末数或本年发生数,调整当期编制的财务报表期初数或上年数;对报告年度及当期财务报表附注内容也作相应调整。

值得注意的是,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涉及销售(无论是以前年度销售还是报告年度销售)退回的,若退回发生在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则按税法规定,因该销售退回所涉及的应交企业所得税的调整,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事项。

例2 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4年6月15日批准2013年度财务报告对外公布。按规定,2013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014年6月9日前完成。2014年2月17日,该公司收到B公司因产品规格问题退回的2013年12月21日销售的产品,公司为该产品的应收款计提了0.5%的坏账损失。

这事项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因退回发生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所以,在2014年2月17日,应编制相关的会计凭证,同时:

一应手工调整报告年度即2013年度财务报表相关项目――

资产负债表:调减应收账款,调增存货,调减应交税费、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

利润表:调减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管理费用、所得税费用、净利润。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调减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

二应手工调整2014年财务报表的期初数及利润表的上年数,使与调整后的2013年度财务报表一致。

三是2013年及2014年财务报表附注内容也一并作相应调整。

上例2中,如果该产品退回在2014年6月10日,则2013年度的调整不涉及应交税费及所得税费用两项,而作为2014年的纳税调整事项。

以上是按《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财务报表调整的归纳。但实务操作中,笔者认为,以上做法欠妥:

一是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的相关规定。

无论是会计政策的变更、前期会计差错的更正、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在发现当期,上年所有账户均已结账,并已结转下年开始下年的登账工作。如果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手工调整上年度的财务报表,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五条: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的规定。

5.《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六十七条: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任何人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会计报表的有关数字。

6.《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六十八条规定,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本期会计报表与上期会计报表之间有关的数字应当相互衔接。

可见,纯粹通过手工调整上年度的财务报表,缺少会计凭证,无法登记会计账薄,势必造成账表不符,本期报表与上期报表数字不能相互衔接,严重影响报表使用者的理解和使用。

二是并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中对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企业会计准则》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企业对于已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能提前或者延后。” 会计政策的变更、前期会计差错的更正、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发生时间均在发现当期,作为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进行的会计核算,应当真实地反映当期所有的交易或事项,因此,应在当期填制凭证、登记账簿并编制财务报表。

基于上述原因,笔者认为,财务报表的调整,应当只涉及交易或事项发生当期的财务报表,而不应调整上年已经编制并对外送出的财务报表。

笔者认为,经批准对外报出的审计报告,可以作为本公司财务报表说明文件呈送各需要的报表使用者。而审计报告附带的调整分录,可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进行会计处理:于收到正式批准报告当期,按正常会计核算程序:填制凭证,登记账簿,编制财务报表,而不需对报告年度财务报表期末数或本年发生数、当期财务报表年初数或上年数作手工调整。笔者认为,这样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及《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而那种出现了需要进行财务报表调整的交易或事项时,通过财务软件的“反结账”功能,把会计期间倒推至该交易或事项的发生期间,再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最后再重算财务报表的做法,笔者也是不认同的:这样更有悖于会计核算的原则,更不可取。

第5篇:公积金基数调整规则范文

每股收益(EPS)是资本市场上一个非常重要的基础性指标。我国现行每股收益的确定和列报主要依据证监会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一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中的规定。该规定汁算披露的只是基于普通股计算的全面摊薄的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的基本每股收益,未考虑潜在普通股的影响。

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并结合我国上市公司近年来的新情况,财政部出台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一每股收益》,其最人特点是针对存在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情况,通过调整净利润及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要求汁算和披露稀释每股收益,不再计算全面摊薄的每股收益。

二、每股收益指标计算

每股收益准则含总则、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和列报四部分内容。下面主要解释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方法。

(一)潜在普通股是否具有稀释性的说明

潜在普通股在我国主要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股票期权等。潜在普通股转换为普通股后,会减少每股收益,因此应计算稀释每股收益。需要注意的是,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并股或拆股等也使普通股股数发生变动,但不作为稀释性因素计算稀释每股收益,只需对列报期间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进行追溯调整。

(二)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

1.基本每股收益

基本每股收益二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发行枉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牛当期新发行普通股股数x已发行时间÷报告期时间—当期回购普通股股数x已回购时间÷报告期时间(已发行时间、报告期时间和已回购时间一般按照天数计算,在不影响计算结果合理性的前提下,也可以按月份简化计算)。

如:2005年某公司1月1日已发行股数800股,库藏股数为120股;5月31日发行新股320股;12月1日购头库藏股100股,则该公司2005年度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为:

(800-120)x12/12十(320x7/12)—(100x1/12)=858股

2.稀释每股收益

稀释每股收益是在考虑潜在普通股稀释性影响的基础上,对基本每股收益的分子、分母进行调整后再计算每股收益。

(1)分子的调整体现在三方面:①当期已确认为费用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利息;②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时将产生的收益或费用;③调整时应当考虑相关的所得税影响。

如:某公司2005年净利润为10,000,000元,发行在外普通股为2,000,000股,可转换债券名义金额为100,000,000元,利率为5%。每1,000元债券可转换成20股普通股。不考虑债券溢折价的摊销额。所得税率为40%。

分析:对于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可转债而言,调整净利润时应以当期净利润为基础加上当期已确认为财务费用的利息,并将所得税因素考虑在内。

净利润增加:100,000,000x0.05x(1-0.4)=3,000,000元;新增股份=100,000x20=2,000,000股

稀释性每股收益=(10,000,000十3,000,000)÷(2,000,000+2,000,000)=3.25元

一、每股收益会计准则的主要特点

每股收益(EPS)是资本市场上一个非常重要的基础性指标。我国现行每股收益的确定和列报主要依据证监会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一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中的规定。该规定汁算披露的只是基于普通股计算的全面摊薄的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的基本每股收益,未考虑潜在普通股的影响。

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并结合我国上市公司近年来的新情况,财政部出台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一每股收益》,其最人特点是针对存在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情况,通过调整净利润及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要求汁算和披露稀释每股收益,不再计算全面摊薄的每股收益。

二、每股收益指标计算

每股收益准则含总则、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和列报四部分内容。下面主要解释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方法。

(一)潜在普通股是否具有稀释性的说明

潜在普通股在我国主要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股票期权等。潜在普通股转换为普通股后,会减少每股收益,因此应计算稀释每股收益。需要注意的是,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并股或拆股等也使普通股股数发生变动,但不作为稀释性因素计算稀释每股收益,只需对列报期间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进行追溯调整。

(二)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

1.基本每股收益

基本每股收益二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发行枉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牛当期新发行普通股股数x已发行时间÷报告期时间—当期回购普通股股数x已回购时间÷报告期时间(已发行时间、报告期时间和已回购时间一般按照天数计算,在不影响计算结果合理性的前提下,也可以按月份简化计算)。

如:2005年某公司1月1日已发行股数800股,库藏股数为120股;5月31日发行新股320股;12月1日购头库藏股100股,则该公司2005年度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为:

(800-120)x12/12十(320x7/12)—(100x1/12)=858股

2.稀释每股收益

稀释每股收益是在考虑潜在普通股稀释性影响的基础上,对基本每股收益的分子、分母进行调整后再计算每股收益。

(1)分子的调整体现在三方面:①当期已确认为费用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利息;②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时将产生的收益或费用;③调整时应当考虑相关的所得税影响。

如:某公司2005年净利润为10,000,000元,发行在外普通股为2,000,000股,可转换债券名义金额为100,000,000元,利率为5%。每1,000元债券可转换成20股普通股。不考虑债券溢折价的摊销额。所得税率为40%。

分析:对于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可转债而言,调整净利润时应以当期净利润为基础加上当期已确认为财务费用的利息,并将所得税因素考虑在内。

净利润增加:100,000,000x0.05x(1-0.4)=3,000,000元;新增股份=100,000x20=2,000,000股

稀释性每股收益=(10,000,000十3,000,000)÷(2,000,000+2,000,000)=3.25元

(2)分母的调整表现在胜数的调增上,即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的股份加权平均数加上全部具有稀释性潜在开通股转换成普通股时将发行的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量。准则同时规定,以前期间发行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假定当期期初转换,当期发行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假定在发行日转换。

对于股票期权和认股权证而言,其行权价格低于平均市场价格时具有稀释性,其调整增加的普通股股数:拟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行权价格x拟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公式1)。

企业承诺回购时,若合同规定的回购价格大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时,应考虑其稀释性。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回购价格×承诺回购的普通股股数÷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承诺回购的普通股股数。

如:2005年某公司净利润为240万元,发行在外加权平均普通股股数为100万股,每股普通股平均市价为20元,2004年10月15日发行普通股认购期权20万股,行权价为15元,行权期为2005年9月。2005年6月3日发行认股权证10万股,行权价格为16元,行权期为2006年5月。

分析:股票期权和认股权证的行权价小于平均市场价格,闲此具有稀释性。具有稀释性的潜在普通股当期转换成普通股的,从期初至转换日,应当将共计入汁算稀释每股收益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说明其潜在影响;转换完成后,从转换日至期末,应当将共计入计算基本每股收益的普通股加权下均数。所以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计算如下(计算凋增股数时将上述公式1进行了简单的变形):

2005年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100+20x3÷12=105万股

基本每股收益=240÷105=2.29元

调增的普通股股数二20x(20-15)÷20x(9/12)+10x(20-16)十20x(6/12)4.75万股

稀释每股收=240÷(105+4.75)2.19元

三、我国准则与lAS相比存在的两个问题

对比国际会计准则和我国的会计准则,两个准则在整体计算方法和思路上是基本一致的,这体现了我国与国际会汁准则的趋同,但趋同不等于等同。每股收益准则对比IAS尚存在—些有待完善之处。

(一)潜在普通股稀释性影响的指标规定得过子笼统

IAS33刘潜在普通股进行了分门别类的具体说明,包括期权、认股权证及其等价物,可转换工具(优先股、普通股)、或有可发行股份、可用普通股或现金结算的合同、购入期权、卖出期权。而我国目前资本市场金融工具的品种相对有限,在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只规定了认股权证、股份期权、企业承诺回购合同,其他未作进一步说明,连最常见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都没有举例说明。对十其什么条件下具有稀释性,何时转换没有进行界定和举例,这对于可转债在我国这么常见的情况下确实不利于实务操作。

对于存在优先股的条件下如何把会计利润调整为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也没有相应规定。相比之下,IAS33在这方面规定得很详细,操作性强。IAS33规定:在—个期间内确认的、包括所得税费用、非常项目和少数股东权益在内的所有收益和费用项目应包括在当期净损益中。计算可分配给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损益时,应将可分配给优先股股东的净利润额(包括当期优先股股利)从当期净利润中扣除。扣除金额具体指:第—,当期宣告发放的非累积优先股股利金额,第二,当期累积优先股要求的优先股股利全部金额,无论这些股利是否已宣告发放。当期优先股股利金额不包括属于以前期间,但在当期支付或宣告发放的累积优先股股利金额。

(二)稀释性程度的判断标准不明确

第6篇:公积金基数调整规则范文

我国现行会计准则和制度均未对股份支付有明确的规范,只是对股权激励的范围在2005年11月中国证监会“关于就《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规范意见》(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旧制度”)等一些相关规定中有零星分散的说明,而2006年财政部的新准则弥补了这一缺陷,新增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以下简称“新准则”)。

1.计量属性不同

旧制度:按实际成本计量。

新准则:以授予的权益工具或承担债务性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

2.计量范围不同

旧制度:企业以各种形式对高管人员实施的奖励。

新准则: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

3.会计处理不同

旧制度:只是对高管层激励方面做了一些粗略的规定。

新准则:股份支付分为权益结算支付、现金结算支付两种;核算过程包括了授予日、等待日、行权日的处理。详见表1:

财税差异

1.从范围分析

新准则明确规定,股份支付属于职工薪酬的内容,是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的报酬。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即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尚未明确规定权益结算和现金结算等股份支付作为职工薪酬的具体内容。

2.从确认时间分析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由于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新准则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无论权益结算或者现金结算股份支付,都依据权责发生制原则按公允价值计提了成本和费用,但这并未实际支付,不得在税前扣除,需作纳税调增处理,而实际行权时,则视同发放工资薪金,应据实扣除,作纳税调减处理。

但是,对企业职工的股份支付属于企业工资薪金支出的一部分,其纳税调整不应独立进行,而应纳入当年度全部工资薪金总额进行综合调整。

【案例1】

权益结算股份支付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

金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了一项股份支付协议。该协议规定:2008年1月1日,公司的40名销售人员必须为公司服务三年,才能在期满时以每股5元的价格购买本公司股票100股。公司股票在股份授予日的公允价值估计为15元,公司的股票面值为1元。

在第一年,1名销售人员离开了公司,公司预计三年中销售人员的离开比例将达到10%,即实际行权人数估计为40×(1-10%)=36(人);

第二年,销售人员中有2名离开了公司,公司估计销售人员离开的比例将达到15%,即实际行权人数估计为40×(1-15%)=34(人);

第三年,又有1名销售人员离开,实际行权人数为36(40-1-2-1)人。

案例解析

1.2008年1月1日为授予日不做账务处理。

2.2008年12月31日,当期应当确认的销售人员费用:36×100×15×1/3=18000(元)

借:销售费用 18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8000

纳税调整:会计上权益结算股份在资产负债表日将应付职工薪酬作为一项成本费用处理,但并未实际发生,税法上不允许扣除。年终申报所得税时,应纳税调增18000元。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以上财税差异属于可抵扣暂行性差异,假设企业所得税税率按25%,所得税会计处理: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4500 (18000×25%)

贷:所得税费用 4500

3.2009年12月31日

借:销售费用 16000(34×100×15×2/3-18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6000

纳税调整:年终申报所得税时,纳税调增16000元。所得税会计处理: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4000(16000×25%)

贷:所得税费用 4000

4.2010年l2月31日

借:销售费用 20000(36×100×15-34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0000

纳税调整:年终申报所得税时,纳税调增20000元。所得税会计处理: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5000 (20000×25%)

贷:所得税费用 5000

5.假设全部36名销售人员都在2011年12月31日行权:

借:银行存款 18000(36×5×1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54000

贷:股本 3600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68400

纳税调整: 职工行权时,视同发放工资薪金,允许据实扣除。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8000元。前期确认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本期全部转回:

借:所得税费用 135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13500

【案例2】

现金结算股份支付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

2008年1月1日,实达公司对其200名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每人授予100份现金股票增值权,这些人员从2008年1月1日起必须在该公司连续服务三年,即可自2010年12月31日起根据股价的增长幅度获得现金,该增值权应在2012年12月31日之前行使完毕。实达公司估计,该增值权在负债结算之前的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以及结算日的公允价值和可行权后的每份增值权现金支出额如表2:

第一年有20名管理人员离开,公司估计三年中还将有l5名管理人员离开;第二年又有10名管理人员离开公司,公司估计还将有10名管理人员离开;第三年又有15名管理人员离开。第三年末,假定有70人行使股票增值权,取得了现金。2011年12月31日(第四年末),有50人行使了股票增值权。2012年12月31日(第五年末),剩余35人全部行使了股票增值权。

案例解析

1.费用和资本公积计算过程如表3:

2.会计及税务处理:

(1)2008年1月1日:授予日不做处理。

(2)2008年12月31日

借:管理费用55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股份支付 55000

纳税调整:计提的工资薪金并非实际发生额,不得税前扣除,纳税调增55000元。

(3)2009年12月31日

借:管理费用 73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股份支付73000

纳税调整:计提的工资薪金并非实际发生额,不得税前扣除,纳税调增73000元。

(4)2010年12月31日

借:管理费用 59500

贷:应付职工薪酬――股份支付59500

借:应付职工薪酬――股份支付77000

贷:银行存款77000

纳税调整:本期计提工资薪金59500元不得在税前扣除,纳税调增59500元,但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77000元,可以在税前扣除,纳税调减77000元。以上两项相抵综合纳税调减为17500元。

(5)2011年12月31日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2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股份支付12000

借:应付职工薪酬――股份支付70000

贷:银行存款70000

纳税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2000元不得在税前扣除,纳税调增12000元,但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70000元可在税前扣除,纳税调减70000元。以上两项相抵综合纳税调减为58000元。

(6)2012年12月31日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7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股份支付

7000

借:应付职工薪酬――股份支付59500

贷:银行存款59500

第7篇:公积金基数调整规则范文

一、关于职工福利费的基本规定

(一)《》的规定

在新《》实施之前,我国内资企业一直是按照工资总额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通过"应付福利费"列支核算企业职工福利费的各项开支。

财政部(92)财工字第574号《》第五十二条规定:"职工福利费按照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职工福利费主要用于职工的医药费(包括企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交纳的医疗保险费),医护人员的工资,医务经费,职工因公负伤赴外地就医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的工资,以及按照国家的规定开支的其他职工福利支出,不包括职工福利设施的支出。"(同时颁发的其他行业财务制度有相似的规定)

新《》改变了这一格局。财政部《》(财企[2007]48号)规定: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截至2006年12月31日,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余额)区别以下情况处理,上市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余额为赤字的,转入2007年初未分配利润,由此造成年初未分配利润出现负数的,依次以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弥补,仍不足弥补的,以2007年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弥补。

2、余额为结余的,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修订后的《》执行。

《》(财金[2008]12号)中,针对金融企业以前年度应付福利费结余的使用、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

(二)新会计准则的规定

新会计准则中,将职工福利视为没有明确计提标准的职工薪酬形式,不再按职工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不再设置"应付福利费"一级会计科目。对符合福利费条件和范围的支出,通过"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科目提取计入成本费用,在实际支付、发生时冲销"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科目。

关于新旧准则的过渡与衔接,《》应用指南规定:"首次执行日企业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应当全部转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首次执行日后第一个会计期间,按照《》规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职工福利计划确认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该项金额与原转入的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之间的差额调整管理费用。"

关于职工福利费的内容,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6)》一书中将其解释为:"主要是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或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内设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托儿所等集体福利机构人员的工资、医务经费、职工因公负伤赴外地就医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以及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支出。"

(三)税收法规相关规定

《》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此项规定与原外商投资企业税法中规定的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政策基本一致,但与原内资企业适用的原税收政策存在明显差异。原《》中规定,职工福利费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这里兼有预提的性质,只要计提基数和比例符合规定,即使提而未用形成余额也可税前扣除。与之不同的是,新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比例固然仍为14%,但计提基数为工资薪金总额,不再有计税工资总额概念。其次,新税法强调税前扣除的必须是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再采用按比例提取扣除的做法。

关于新税法实施之前的福利费余额的处理问题,《》(国税函[2008]264号)第三条规定:" 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关于职工福利费的范畴,税法也作出明确规定。《》(国税函[2009]3号,以下简称3号文)指出:《》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显然,税法对职工福利费内容规定得更为详细和具体。

二、关于职工福利费会计与税收间的差异比较与纳税调整

(一)列支额度方面的差异与纳税调整

职工福利费是职工薪酬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财务管理上,应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在履行一定的内部审批程序和手续后,即可作为一项财务支出并予以会计核算,根据相关人员的岗位、职能将其福利费分配到不同的成本费用科目之中。会计核算的职工福利费不存在全国统一的限制性列支标准。

与此不同的是,职工福利费税前列支的额度不得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超过部分构成纳税调整,且为永久性差异,企业不得将超过部分结转到以后年度"以丰补歉".因此,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已达到或将达到工资薪金总额的14%时,应高度关注是否存在属于税法规定口径的职工福利费在其他费用项目中核算的情形,如是,则应将其纳入职工福利费进行纳税申报和调整,否则将产生税收风险。新税法规定,在工资总额14%的范围内,职工福利费必须据实列支,此与企业财务通则和新准则规定的处理原则和方法相一致。

在实务操作中,存在的一个问题是:劳务报酬是否可计入计算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额度的"工资薪金总额"?我们认为,获取劳务报酬的个人与所服务企业之间没有劳动合同关系,仅是一种暂时性独立劳务供给关系,企业无义务、也无计划为其提供各种福利待遇,故劳务报酬不应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额度的基数。不过,临时工工资例外,因为临时工与服务企业之间往往构成任职或受雇关系,只要企业根据用工协议、劳动考勤记录及薪金支付记录等证明文件将其归集为工资薪金总额,就应可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额度的基数。

(二)列支内容方面的差异与纳税调整

在此方面可能产生的纳税调整,既与财务通则、会计准则、税法所规定的职工福利费内容存在某些区别有关,又与企业会计核算的习惯做法不无关系。我们认为,在进行职工福利费项目的纳税调整时,还应注意区分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与公务费用三种不同性质的费用:工资薪金是按照企业薪酬制度和绩效考核制度,根据员工职级及其为企业提供劳动的质量和数量而支付的劳动报酬;职工福利是因员工或其家庭工作、生活方面存在不便及其他实际困难而由企业提供的一些便利设施、经济救助等,通常不与员工的职级和绩效直接挂钩;而公务费用是员工执行公务活动而发生的必要耗费。这三种不同性质的费用在税前扣除时是有所区别的:工资薪金以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为前置条件,职工福利费属于限额内的据实扣除项目,而公务费用则为据实扣除。兹分析如下:

1、许多企业习惯于将发放的过节费、组织员工旅游支出等作为职工福利费核算,但其并不在3号文所列举的职工福利费范围内。按照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征税范围及单项文件(如财税[2004]11号文)的具体规定,过节费、职工旅游费应作为"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如果企业已扣缴了相应的个人所得税,则就可将其视为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在税前申报扣除,而无须占用14%的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

2、3号文将住房补贴、交通补贴等规定为职工福利费的组成内容,那么,是否企业发生各种形式的上述补贴都应作为职工福利费进行纳税处理呢?我们认为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其一,如果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上述补贴,并且存在差别待遇(如职级不同,补贴标准不同),则须视为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在此前提下,无论如何进行会计核算,都应纳入工资总额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并据实扣除。其二,如果企业为职工提供一种基本无差别的福利待遇,如为职工一律定额报销上下班交通工具月票,为异地任职职工报销房租租金等,则无论如何进行会计核算,都应纳入职工福利费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并判断是否纳税调整。其三,如果企业与职工签订了类似于"私车公用"之类的协议,并向职工个人支付合理的补贴或报销车辆通行方面的费用,则既非工资薪金,又非职工福利,而应属于公务费用了。

3、3号文中明确了职工食堂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应计入职工福利费,但文中未提及食堂等房屋折旧、维修费用,不排除基层税务机关认为其包含在"设施"一词之中。目前,一些企业将食堂房屋、炊具的折旧费用、水电费用等计入"管理费用"科目中的"公杂费"、"水电费"等明细项目,将食堂等福利部门人员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统一计入"管理费用"下"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明细科目中,纳税申报时也未作为职工福利费项目申报,这显然不符合税法规定。另是需注意的是,这里所指的食堂应是企业自办的为职工工作期间提供就餐便利的场所,如果企业已将食堂对外承包或承租经营,则发生的食堂设备、设施及维修费用不应属于职工福利费核算范畴,应归为"其他业务支出"核算,并与租金收入相配比。

4、在会计核算中,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等通常被计入劳务保护费项目,纳税时应调整为职工福利费申报。

第8篇:公积金基数调整规则范文

论文关键词:养老保险  三支柱体制  个人账户

奥地利的社会养老保险经过100多年的发展,到目前,已建成了由三个支柱组成的比较完善的老年保障体制,使奥地利总体上降低了作为第一支柱社会养老保险的待遇水平,鼓励第二和第三支柱的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发展,加强了个人和企业对养老保障的责任,使奥地利的养老保障体制能够满足未来社会和人口发展的需要。

一、奥地利养老保障的三个支柱

社会养老保险和社会救助是奥地利养老保障的第一支柱,为国民提供养老金和老年最低收入保障。养老保险保障是奥地利老年人退休后免遭生活贫困风险的最主要的安全网络,它同时还提供其他如康复和家庭护理等实物补贴之类的支持措施。社会救助制度为没有被纳入养老保险保障或者养老保险保障不足的人员提供最低的收入水平保障。改革前奥地利养老保险制度几乎完全依赖公共强制性社会养老保险,辅助或补充性养老保险计划的作用有限,其养老金支出占GDP比重是欧盟25国中最高的国家之一。

奥地利有些部门和大型企业,除了为其雇员缴纳法定养老保险费将其纳入强制性养老保险体制,还为其他们建立了企业补充年金。1980年代以来的改革,和《解雇补偿法》的修订,奥地利开始鼓励雇业为其员工建立补充退休收入保障计划。从此奥地利以公司年金形式为员工提供老年退休收入保障的作用逐渐显现,并发展成为奥地利保障老年人退休收入的第二个支柱。2002年,奥地利制定了一项新的“解雇补偿支付”制度,并扩大了该制度的覆盖范围,完全由雇主缴费进行融资,在雇员的雇佣合同终结时一次性支付,也允许雇员将这笔福利权利投资于养老保险待到退休后分期支取。到2003年,奥地利有约30万人享受职业基金制的补充养老金,完全由雇主平衡储备进行支付。如今所有大型公司都将他们的职业年金计划转型成为养老金基金,中小企业也对企业年金产生浓厚兴趣。

2005年奥地利继续推进第二支柱养老体制的发展,拥有公司年金的人数和拥有雇员收入保障基金规定的权利的人数也大大增加。奥地利年金基金须以法人形式成立联合股份公司,分为多雇主年金基金和单一雇主年金基金,由保险公司和银行的分支机构管理。多雇主年金基金不限于为单一公司服务,可为任何公司提供职业年金管理服务;单一雇主年金公司只为一家公司提供职工退休保障服务,发展比较缓慢但很稳定。与企业年金体制发达的国家相比,奥地利在这方面的发展前景广阔,企业年金将成为对法定养老保险的重要补充。

奥地利养老保障体制的第三个支柱是个人自愿缴费并且由私营基金公司或保险公司管理的基金制养老保险计划。由于奥地利第一支柱体制所提供的保障的收入替代率比较高,该支柱的自愿储蓄型养老保险的发展相对滞后。2000年以后,奥地利政府采取各种优惠措施以提高这种个人储蓄性保障体制在老年保障中的作用。

二、法定养老保险

奥地利三支柱养老保障体制中的第一支柱,即社会养老保险的作用最为重要,它提供了最为广泛的退休收入保障。原本针对部分公务员的专门老年供养体制,在2004年的《养老保险法通则》中已经完全统一到了雇员养老保险体制。目前,新的养老保险体制规定的标准退休年龄为男性65岁,女性60岁,2033年以后女性的退休年龄将与男性相同。奥地利曾经有的提前退休养老金也将逐渐被走廊养老金(年满62岁,参加保险满45年)和从事繁重工作人员的养老金代替。为实现奥地利养老保险体制的现代化与可持续发展,原先的长期缴费而提前退休养老金也将在2018年以前逐渐退出历史舞台,并且领取提前退休养老金必须女性必须年满56.5岁,男性61.5岁,同时提前退休的养老金水平会相应降低;原先有的因工作能力降低而提前退休也已经取消,为此奥地利放宽领取伤残抚恤金的要求。所有提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待遇水平都会根据退休提前的时间长短,有所减少。奥地利的遗属抚恤金分为丧偶抚恤金和孤儿抚恤金。孤儿抚恤金主要将其已故父/母亲在世时应领取的一部分养老金,支付给其未满18岁的子女,有时也支付给18岁以上的孤儿。奥地利多数遗属抚恤金和一半以上的伤残抚恤金支付给60/65岁以上的退休人员。由于改革的过渡期还没有结束,因此目前奥地利普通养老金的种类还比较多。奥地利政府还对没有(长期)就业,没有获得(足够)养老金权利的人员提供社会救助,保障其晚年生活。

这类保障项目的资金来自一个被称为均衡收人基金的机构,领取这类救助的个人需要经过家计调查,以确定其全部收人不到一个被称为均衡补助基准线水平’,并通过补助使其收人水平达到这一均衡补助基准水平。另外,奥地利针对战争受害人员,兵役受害人员等的受害人员赔偿以及因工伤事故受到永久性伤害的人员的抚恤金也属于老年收人保障计划的一部分,因为多数领取该类抚恤金的人员都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使其成为类似养老金的一种福利待遇,并且领取这类赔偿金福利的人员中有很多人同时还领取普通养老金或公务员养老金目前,奥地利总共24家社会保险机构中提供养老保险服务的是雇员养老保险机构、奥地利铁路工人和矿工保险机构、工商业自营人员社会保险机构、农民社会保险机构和奥地利公证人员保险机构,其中雇员养老保险机构和公证人员保险机构是单纯负责养老保险服务的机构,而工商业自营人员社会保险机构还同时承担疾病保险的服务,另外两个保险机构,农民社会保险机构和奥地利矿工和铁路工人保险机构,则同时承担疾病保险、工伤事故保险与养老保险全部三项社会保险的职能。

三、养老金的确定

在奥地利,养老金额度的确定包括退休人员首次领取的养老金额度的确定和此后每年一次的养老金调整对养老金调整额度的确定。确定首份养老金额度的关键参数有养老金计算基础和年缴费养老金增长因子。养老金计算基础用于计算退休时首次领取的养老金额度,是被保险人退休前保险期内收人最高的一段时间的年平均收入;改革后新的计算基础参考的时间长度将逐渐延长到40年,养老金计算几乎考虑终生平均收入水平。计算养老金时,决定养老金计算基础的以前各期收入需要通过一系列的价值调整因子转换成为当前的购买力单位。这个价值调整因子,由社会保障部门决定,并基本上反映了消费者价格的变化情况。养老金计算基础有一最高上限,每年需根据经济发展情况进行调整。年缴费养老金增长因子是被保险人每参加养老保险一年,其养老金权利将增加养老金计算基础的一个百分比。新规定的增长因子为1.98%,因此参加养老保险45年将累计获得增长因子为80%,即其养老金为计算基础的80%。当然养老金额度的最终确定需要综合考虑被保险人的实际退休年龄、养老保险的参保年限、以及其养老保险缴费时的收入水平,即养老金计算基础的影响因为提前退休其养老金会有所折扣,而延期退休则会有一定比例的养老金奖励。首份养老金的计算公式如下:

首份养老金=累积增长点数×养老金计算基础

如果养老金计算基础水平过低,或缴费时间过短,使其应得养老金水平低于均衡补助基准水平的,可以申请获得均衡补助,使其收入达到这一最低收入的基准水平均衡补助基准线水平是奥地利对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最低保障,确保了退休人员最低生活水平。这一最低收入水平每年都要根据经济的发展进行调整;同时要调整的还有已经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水平。公式如下:

调整养老金:当期养老金一上期养老金×调整因子

1980年代以来奥地利养老金调整因子的确定遵循平均养老金增长应与平均工资增长同步的原则,以净收入的增长情况确定养老金调整因子,每年养老金额度的调整基本按照消费者价格指数的增长进行。决定被保险人员退休后的养老金的数量的具体因素有:(1)参加养老保险缴费所累积的缴费月数;(2)养老金计算基础的水平;(3)退休年龄;(4)如果养老金额度低于均衡补贴基准水平,被保险人还可申请均衡补贴。

(一)缴费月数

法律规定,要获得领取养老金权利,被保险人必须累积一定的投保缴费的年限和月份数。在奥地利领取老年养老金所要求的投保年限为15年,领取伤残和遗属抚恤金的投保年限要求为5年。工伤事故时,甚至投保不到5年就可以领取抚恤金。投保期限有两个概念:缴费期和视同缴费期。视同缴费期指战争,兵役和社会工作期间,领取失业金或病假期间,大中学学习期间(到1988年为止)和(1971—1993年间)领取生育金期间。这段时间看作参加养老保险,但无需缴费,养老金计算基础按特定的额度计算。尽管可以获得养老金的最低缴费月数不是太长,相当于其本应就业45年的1/3,但是如果缴费时间(连同是同缴费时间)过短,则其最终的养老金收入会比较低。

养老金的计算基础期间是有缴费记录的缴费期间或视同缴费期间,从1980年代开始,养老金计算期间逐渐延长。2004年的养老保险一体化改革将养老金计算期间延长到40年,相当于引进了终生计算期间。如果投保不足480个月,计算期间就是所累积的缴费月数。2004年的养老保险一体化,公务员的养老保险已经完全纳入普通雇员养老保险体制,接受同样的计算期间。更长的计算期间降低了计算基础,减少了养老金的数量,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人们增加养老保险事件的积极性。

(二)增长因子

被保险人每多投保缴费一年增加养老金计算基础一定百分比的养老金权利,这个百分比就是养老金增长因子,它决定最终养老金的收入替代率水平。2004年后,新的增长因子为1.78%,这样参加工作投保45年,养老金的替代率将达到80%。为提高实际退休年龄,奥地利规定,对在标准退休年龄之前或之后退休的,实行一定增长点数的惩罚或奖励,每年减少2%的增长因子,最高可减少养老金的15%或增长因子的10%,领取伤残抚恤金,增长因子为每年1.8%。在标准退休年龄以后退休的,则每年有4.2%的增长因子的奖励,养老金最高可达计算基础的90%。

(三)退休年龄

奥地利法律规定,申请领取养老金福利的人员必须满足其所要申请的不同种类老年养老金的退休年龄要求。申请伤残抚恤金和遗属抚恤金虽没年龄限制,但必须经过伤残等级认定,遗属抚恤金则必须在其配偶去世后才能领取。目前奥地利法定退休年龄为女性60岁,男性65岁。根据1990年宪法法院的裁定,男女不同退休年龄的规定与奥地利宪法规定的男女平等的宗旨不符,为此1992年奥地利决定提高女性的法定退休年龄到与男性相同的水平。从2024年女性的法定退休年龄将逐年提高,从2033年开始奥地利执行男女统一的65岁法定退休年龄。1963年12月1日之前出生的女性的标准退休年龄为60岁;而1968年6月2日以后出生的女性,标准退休年龄则一律为65岁。1964年到1968年出生的女性,每晚半年出生,其退休年龄提高半岁。

2004年的养老保险改革和养老保险一体化,奥地利将逐渐取消提前退休的养老金。从2004年到2018年,长期缴费而提前退休的年龄逐年延长到法定标准退休年龄,从2018年开始,不再有因长期缴费而提前退休养老金。这样在2006年1月1日奥地利因长期缴费而提前退休的退休年龄为女性s7岁和男性62岁。被保险人也可以从62岁开始退休,不过其养老金会有折扣,而延期退休的,其将会获得额外养老金奖励。

2000年5月23日奥地利取消了因伤残而提前退休的养老金福利,但放松了领取伤残和丧失工作能力抚恤金的资格,对于年满57岁,由于疾病不能继续从事目前工作了,且过去15年中在该领域工作10年以上的,被视为伤残,享受伤残抚恤金待遇。非技术工人需要参考整个劳动市场情况,如果他们不能继续从事任何就业才被视为伤残,当然可以选择更换职业。

(四)均衡补贴

均衡补贴是奥地利为确保在国内居住的人员一个特定的最低收入水平而提供的补助。奥地利没有设立最低养老金水平,按照保险原则计算养老金收入时,不考虑个人和家庭的总体经济情况,因此保障退休人员最低收入只能通过均衡补贴进行。养老金收入低于法定的最低收入领取均衡补贴基准线的退休人员可以申请均衡补贴收入,使其获得最低的收入保障。无论单身人士还是家庭,除了所领取养老金福利之外,如果其总收人不到这一特定均衡补贴基准线,可以申请均衡补助。补助的数量为家计调查收人与均衡补贴基准水平线之间的差额。均衡补贴基准线根据婚姻状态而不同。由于男性通常有更高的收人,已婚夫妇申请均衡补贴的机会很少。

(五)养老金的调整

奥地利法律规定,养老金每年调整一次。2000养老保险改革,养老金调整的计算方法作了修改,年度养老金调整将继续使用净调整模式,但决策当局丧失了任何政策调控空间。如果计算出来的调整因子低于通胀率,可通过一次性支付进行平衡。今后,养老金的调整因子不再由养老金调整监督董事会计算,而是由议会各党派代表,社会伙伴代表和退休人员代表组成的“可持续养老金体制委员会”计算得出。

四、对中国养老保险发展的启示

奥地利从慷慨的养老保险体制向三支柱养老保障体制的改革转变,对中国改革和发展其养老保障制度具有重要借鉴启示作用。老年生活保障是一国社会保障的最重要的内容,应建立多支柱的养老保障体制,以法定社会养老保险和老年生活救助为养老保障的第一支柱、企业年金为第二支柱和个人自愿养老保险为第三支柱也将是中国今后保障老年人收入和生活水平所应参考的保障模式,使老年生活保障更加全面充分。

首先应该尽快通过立法,建立法定的第一支柱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养老保险的全民覆盖。养老保险通过社会保险的形式,将养老金额度与养老保险缴费挂钩,缴费时间越长,养老金水平越高,从而实现社会公平,并能鼓励人们投保的积极性。同时,我们也应该规定对已经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每年进行调整以保证退休老人同样享受社会发展的成果,保证他们不会因为退休后的经济发展而陷于贫困。

第9篇:公积金基数调整规则范文

关键词:会计估计变更;会计政策;会计差错更正

一、新旧会计准则异同分析

(一)准则名称改变。原准则的名称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新准则的名称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新准则将“会计差错更正”修订为“前期差错更正”。

(二)增加了无法进行追溯调整和追溯重述的规定,并要正确理解追溯重述法。运用追溯调整法需要确定会计政策变更的累计影响数,运用追溯重述法需要确定前期差错的影响金额。如果这种影响无法合理确定,追溯调整和追溯重述也就无法进行。因此,新准则增加了无法进行追溯调整和追溯重述的规定。就以前某一特定期间而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即可认为无法对会计政策变更应用追溯调整法进行调整或无法对某项前期差错应用追溯重述法进行更正:1、应用追溯调整法或追溯重述法的影响数不能确定;2、应用追溯调整法或追溯重述法要求对管理层在该期当时的意图做出假定;3、应用追溯调整法或追溯重述法要求对有关金额进行重大估计并且不可能将提供有关交易发生时存在状况的证据和该期间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时能够取得的信息这两类信息与其他信息客观地加以区分。实际工作中,要正确理解并按规定执行,而且要正确理解追溯重述法,它是指在发现前期差错时,视同该项前期差错从未发生过,从而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更正的方法。例如,2005年年报中的收入为1,200万元,在2006年10月发现多计收入100万元;在编制2006年年报时,应视同该差错没有发生过,即2005年的年收入应改正为1,100万元。

(三)将会计差错改为前期差错。原准则将会计差错分为本期发现的与本期相关的会计差错、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非重大会计差错和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重大会计差错。本期发现的与本期相关的会计差错和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非重大会计差错的会计处理,调整发现当期的相关项目。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重大会计差错,如影响损益调整发现当期的期初留存收益及相关会计报表其他项目的期初数。如不影响损益,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新准则将重大会计差错改为前期差错,增加了前期差错和追溯重述法的定义,前期重要差错更正的会计处理采用追溯重述法。确定前期累计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应该注意的是,新准则中,将舞弊产生的差错单独做了强调。对存货、固定资产的盘盈,按原制度作为当期事项计入营业外收入中;新准则规定应作为会计差错,进行追溯重述。例如,2005年6月购入一台设备,价值100万元,货款未付。2006年年末财产清查时,盘盈设备一台,应作为会计差错更正,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科目,同时补提折旧。这种做法,比原制度将盘盈结果100万元转入营业外收入要合理得多。

(四)对披露要求更具体。新准则对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披露要求更为具体。例如,对于会计政策变更,原准则要求披露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理由、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数、累计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新准则除要求披露以上这些内容外,还增加了会计政策变更的性质、当期和各个列报前期财务报表中受影响的项目名称和调整金额及无法追溯调整的,说明该事实和原因以及开始应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的时点、具体应用情况等信息披露要求。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的会计处理和会计披露,没有区分非重大变更与重大变更,而是将它们的会计处理方法和会计披露方式以同样的方法或方式进行处理。这种处理方法在某种情况下,可能使会计信息提供的成本大于其产生的效益。笔者认为,对重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变更进行充分、详细的会计处理和披露;对于非重大的变更,则可以采用简化的处理办法(重要性原则)。对于重大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前期差错的更正,应将其对每股净资产和每股收益的影响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加以说明。如果由于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前期差错的更正,使股东财富受到重大影响,股东应该更清楚地了解每股净资产和每股收益的变化情况。新准则对重要的前期差错与非重要的前期差错采用了不同的处理方法。重要的前期差错要采用追溯重述法进行更正,非重要的前期差错可以直接调整相关的科目,若涉及损益的,则计入当期损益。但是,新准则对于如何界定前期差错是否重要,并没有清晰阐述。笔者建议,新准则可增加相关规定,如“重要的前期差错一般来说金额比较大,通常某项交易或事项的金额占该类交易或事项金额的10%及以上,则认为金额比较大”。

二、新旧会计准则衔接规定

新准则是对会计政策变更处理方法的具体规定,因此仅指明了生效日期,而未专门提出衔接办法。新准则主体部分指出,企业按照法律或会计准则等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时,应按国家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定执行。如果没有相关的会计处理规定,应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并将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也应一并调整,但不需要重编以前年度的会计报表。如果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应采用未来适用法。因此,对于新准则施行之日以前发生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前期差错更正,其会计处理方法与新准则规定的方法不同的,应予以追溯调整。如果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则应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并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充分披露。

三、执行新准则由于所得税处理方法的差异对企业权益、损益的影响

新准则规定,所得税核算方法由原会计制度的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法下的递延法和收益表债务法,改为纳税影响会计法下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所得税核算注重的对象由原来的永久性差异、时间性差异转为暂时性差异(包括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暂时性差异是从资产负债表的角度考察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暂时性差异对未来所得税的影响,分别反映在“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中。

(一)会计政策变更。新准则要求,除特殊情况外,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变更引起的累积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也应一并调整。因此,会计政策变更将直接影响期初的留存收益,使所有者权益出现变动。同时,会计政策变更涉及的相关资产、负债科目的调整,将导致资产结构发生变化。例如,某公司2006年12月购入一台管理用电子设备,原价32万元,预计使用5年,净残值为2万元,采用直线折旧法,2006年6月25日设备闲置,按照当时的制度规定,该设备从7月份开始未计提折旧,2007年1月1日该公司开始执行新准则,按新准则规定,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应计提折旧,该公司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税率33%。税法规定,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但可以在固定资产清理时作为清理成本在税前扣除。因此,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小,而其计税基础大,两者差异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按10%计提盈余公积,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

     1、计算累积影响数(表1)

2、2007年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

(1)调整累积影响数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20100

递延所得税资产9900

贷:累计折旧30000

(2)调整由于净利润的减少而调减的盈余公积

借:盈余公积2010(20100×1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2010

3、调整会计报表项目。该公司应调整2007年资产负债表年初数、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2006年栏有关项目。对于资产负债表,应调整2007年年初数,即调减盈余公积2,010元,调减未分配利润18,090元,调增递延所得税资产9,900元,调增累计折旧30,000元。对于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应调增2006年管理费用30,000元,调减2007年年初未分配利润18,090元。

(二)会计估计变更。会计估计变更时不需要计算变更产生的累积影响数,也不需要重编以前年度会计报表,但应对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发生的交易或事项采用新的会计估计进行处理。可见,会计估计变更不影响以前年度的权益和损益。会计估计变更仅影响变更当期的,其影响数应当在变更当期予以确认。如,企业原按应收款项余额的5%提取坏账准备,由于企业不能收回应收款项的比例已达10%,则企业改按应收款项的10%提取坏账准备。既影响变更当期又影响未来期间的,其影响数应当在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予以确认。如,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其有效使用年限或预计净残值的估计发生的变更,常常影响变更当期资产以后使用年限内各个期间的折旧估计变更。如果不易区别是会计政策变更,还是会计估计变更,则应视为会计估计变更,并按会计估计变更的核算方法进行处理。例如,某公司原来对无形资产的成本按照其预计使用年限分期摊销,但公司近年发现该无形资产已不能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因此决定所有未摊销成本全部列为当期费用看,属于会计政策变更;如果从其成本分摊期限由若干年改为一年看,则属于会计估计变更。对这类业务,将其视为会计估计变更,按会计估计变更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处理。

四、延伸新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变更和差错》(以下简称ias8)中相关内容的规定基本相同,但还是存在差异

(一)关于会计政策的选择和运用。ias8在选择和运用会计政策方面,规定了管理层应如何选择和运用会计政策,尤其是在没有适用准则和解释公告的情况下管理层选择会计政策时应参照的文献;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对相同或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进行处理,其他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关于披露内容。ias8要求披露尚未采用的已未生效的准则或解释公告将产生的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新准则对此未作规定。

(三)关于重要性。ias8对“重要性”进行了定义,从采用会计政策和更正差错角度阐述重要性的应用:1、如果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的会计政策对主体的影响不重要,则主体不需要采用这些会计政策;2、如果财务报表包含重大的差错,则这些财务报表不符合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规定;3、重要的前期差错应在发现后批准的第1套财务报表中以追溯的方式予以更正;新准则对此未作规定。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近期国际会计准则进展简述[j/ol].国外会计动态简报,2007-05.

[2]葛家澍,林志军.现代西方会计理论[m].福建:厦门大学出版社,2001.

[3]李君.会计政策变更的会计处理[j].中国农业会计.2007-07.

[4]李红民.会计估计变更的会计处理剖析[j].会计之友,20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