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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金属的处理办法精选(九篇)

重金属的处理办法

第1篇:重金属的处理办法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解决损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深入整治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问题,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对重金属企业的监管和产业污染治理设施升级改造,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工作任务及要求

(一)深入开展重金属生产企业排查整治“回头看”活动。

在年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排查整治的基础上,按照国务院批复的《重金属综合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总体要求,对已确定的涉重金属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进一步加大督查督办力度,落实整治措施,切实消除环境污染隐患。年,我市通过排查共有重金属生产企业275家,涉及采矿、选矿、有色金属冶炼加工、化工等行业。应关闭(拆除生产线)73家,限期整改1家,补办环保手续160家。截至目前,已完成整改任务的企业有94家。其中,通过环保核查加强环境监管和继续建设落实“三同时”企业36家,关闭或拆除生产线到位企业39家;补办环保手续通过验收企业17家;限期整改通过验收企业2家。完成整改率34%。对以上企业今年要全面落实整治标准。认真组织重金属企业整治“回头看”活动,严防污染反弹。

1.组织全面排查,提出整治意见。各县(市、区)要对本辖区内所有涉重金属排放企业逐一摸底,对年漏查漏报的重金属企业和新建的重金属企业项目要认真登记上报,分门分类并按要求提出整改意见。

2.对年重金属整治工作“回头看”。在年整治的基础上,对未完全落实整治要求的,限期提出完成整治任务的时限;对已取缔关闭的企业坚决彻底按照“断水断电、消除原料、拆除设备、吊销执照、安全转移危废”的标准进行关闭,不留后遗症;对停产补办环评手续的企业,要督促其抓紧补办环评手续,对不具备补办环评手续的,要进行环保后评估,对符合目前对重金属企业要求的,实行停产整治,不符合环保要求的依法关闭,上述企业凡年6月底前完不成补办环评手续的,一律关闭;对停产补办环评手续,至今未验收的企业,要落实停产措施,凡年6月完不成验收的一律关闭。

3.对符合要求涉重金属企业,要加强监管和监测工作。年9月底前重点对正在生产的重金属企业排放情况和周边土壤、地下水、大气环境和污染源进行重点监管和定期监测,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要责令停产并限期整治。

4.加强涉重金属化工企业生产的全过程监管,督促企业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防止发生次生环境污染事件。督促重金属排放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公开环保不达标企业的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情况。

5.在重金属企业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年10月底前凡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一律不得生产。

6.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检查督查。凡保留或正在生产的重金属排放企业由各县(市、区)环保专项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企业重新逐一进行现场核查,若发现达不到环保部门要求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对逾期整改不到位或达不到排放标准的企业将实行“挂牌督办”或关停。在各县(市、区)检查的基础上,市环保专项行动办公室将进行重点检查和抽查,并将检查和抽查结果进行排序,对未完成任务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二)对铅酸蓄电池企业进行全面清查、重点整治。

1.全面排查铅酸蓄电池企业的分布情况、产品数量、污染物状况、环保手续完善状况等,建立铅酸蓄电池加工(含电极板)、组装、回收企业的监督检查台账。

2.进行分类指导彻底整改。对环保手续完善保留生产的企业,定期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年要对所有废气、污水排放口进行一次监督性监测。保证达标排放,对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坚决落实国家环保部等八部委提出的“六个一律”,即:对排查出的铅酸蓄电池企业未经或达不到环境评价要求的,一律停止建设;对环境保护、劳动保护“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一律停止生产;对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超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整治;对无危险废物资质从事废铅酸蓄电池回收的,一律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对不能依法达到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对发生重大铅污染事件的,一律追究责任。

3.各县(市、区)要将铅蓄电池重点企业的整治作为年环保专项行动的第一要务,务求全面细致,取得实效。对停产整治企业,要切断企业生产电源,督促企业制订整改方案,明确整改目标和时限要求,未经验收不得恢复生产。未进行过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要在年底前完成一次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周边环境变化较大的要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4.对全市所有铅酸蓄电池企业(加工、组装和回收)名单、地址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强对电镀行业的企业的监管力度。

各县(市、区)要认真排查辖区的电镀企业数量、规模、治理设施的运行情况,并将排查结果于5月10日前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排查情况汇总,并于6月30日之前将全市电镀企业和电镀车间的具体情况在新闻媒体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公用事业局、市供电公司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坚决打击无环保手续和无污染治理设施的小电镀企业,下半年集中力量对其电镀行业、电镀车间进行专项治理。

(四)进一步加大对污染减排重点企业的监管力度。

继续加强对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监管,重点监控污水处理厂设施运行不正常、进水浓度高、排放超标等问题,切实提升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水平。重点加强建成投运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和各类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日常监督检查。加强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的监督性监测,全面分析、掌控污水处理厂运行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尤其是新增污水处理能力的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情况。要进一步加大对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的监管力度,加强污泥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妥善处置污泥,严禁擅自堆放、随意丢弃、倾倒、直接排放。督促污水处理厂和污泥处置、利用单位要建立污泥管理台账,建立污泥转移联单制度,详细记录污泥产生量、转移量、处置量及其去向等情况,规范污泥运输和接收,定期向地方环保、住房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加强与公安机关的配合,严厉查处非法倾倒和违法处置污泥行为。

继续加强电力企业和钢铁企业监管,各县(市、区)要组织有关部门督促企业加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确保有效运行。重点检查烟气脱硫设施运行情况、旁路铅封情况和连续监测设备运行情况。加大燃煤电厂和钢铁企业脱硫设施运行检查频次,对偷排、超标排放、无故擅自停运脱硫设施、无故开启烟气旁路、连续监测设备数据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从重从严处罚、追缴排污费、扣减脱硫电价。加强脱硫设施停运管理,规范企业停(启)报告,督促企业建立健全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

(五)各县(市、区)环保行动工作重点。

栾川县、嵩县、汝阳县、洛宁县要重点开展对涉重金属与矿产资源开采、选矿、冶炼、深加工及尾矿库等企业的环保专项整治行动。

偃师市要重点开展对化工行业、火力发电和铅酸蓄电池行业的环保专项整治行动。

伊川县要重点对金刚砂、石英砂和火力发电行业的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并加强监管。

新安县要重点对矿产资源开发、耐火材料、建材行业和硅石企业加工群的环保专项整治行动。

孟津县要重点对旅游沿线、飞机场周边大气的环保专项整治行动。

其他各县要加强对铅酸蓄电池企业、回收利用,电镀企业及企业的电镀车间等方面要严格监管,拉网式排查小电镀企业、车间,防止“十五小”反弹。同时,各县(市、区)要根据各自的情况确定工作重点。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作配合。

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继续将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作为环境保护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政府主管负责同志牵头,各相关部门积极配合的工作机制持续推进。各地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重点,确保责任落实。各级环保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住房建设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要继续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责作用,加强协作配合,建立铅酸蓄电池企业在项目立项与生产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工商注册登记等清单的联合排查机制,完善联合检查、联合监督、联合问责的工作机制,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合力整治突出的环境问题。

(二)加强督查督办,加大惩治力度。

要切实加强环保专项行动的督查督办,按照各阶段工作要求,制定具体督查方案,督查中要坚持实施统一核查、通报、媒体曝光等制度,对工作开展不力、问题突出、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整治重点存在薄弱环节的、上报相关整治进展缓慢的,要通报批评。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确保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加强挂牌督办,开展后督察。

要继续将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损害群众利益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查处事项,挂牌督办一批重金属污染和涉及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的案件,落实责任,跟踪督查,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要严格执行《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督促环境违法企业切实履行环境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命令,及时纠正环境违法行为。各县(市、区)环保部门要认真梳理年以来处罚案件执行情况,制定后督察方案并组织实施。全市要对年度所有挂牌督办案件和涉及重金属处罚案件的处罚、处理措施执行情况进行后督察,督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环保部门加大执法监管力度,防止污染反弹。

(四)加强信息公开,曝光典型案件。

要根据阶段工作重点,结合实际,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各种媒体,采取现场新闻采访、召开新闻会等多种形式,公开环境信息,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营造全社会高度关注、广泛支持环保的良好氛围。市环保专项行动办公室将择机联合省市主流媒体对各县(市、区)的专项行动情况进行追踪报道,要向社会公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违法企业名单、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公开曝光一批严重损害群众身体健康、屡查屡犯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

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动员部署情况和实施方案于年6月底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深入排查和整治阶段(5月至9月)。

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减排重点行业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严肃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整治情况及含铅蓄电池企业整治情况于年7月底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督查阶段(10月)。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联席单位,组成3个督察组对各县(市、区)专项行动工作开展督查。督查结果将作为年度环保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对完不成任务和进展迟缓的县(市、区)要进行问责追究,并实施“一票否决”。

第2篇:重金属的处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铅锌冶炼;废水处理;技术分析;

一、前言

铅锌冶炼行业所产生的废水多数由锌、铅、铜、汞等多种重金属所组成的工业废水,其危害程度非常治理难度要求高,对自然环境的危害非常严重,铅锌冶炼废水中的汞、铅重金属物质具有明显的生物毒性,少量浓度即可对人体造成危害。铅锌冶炼废水通过微生物体质的转化,所产生的毒性更加的强烈。如甲基汞就。就是铅锌等有害重金属在生物体质中聚集,然后再由食物链进入到人体,造成人体的慢性中毒。日本“水俣病”以及神通川流域的“痛痛病”就是重金属废水肆意排放,所造成的重金属污染疾病。同时,铅锌冶炼废水多数呈酸性,废水中金属成分复杂,给冶炼废水的治理带来了很大的治理难度[1]。

二、 铅锌冶炼废水排放现状

从目前国内铅冶炼行业的技术现状可以知道,所采用的技术多数为烧结机―鼓风炉炼铅工艺,但是由于烟气中二氧化硫的含量程度相对较少,很难达到制酸的要求,烧结烟气的基本方法是采用石灰水进行喷淋后再排空的办法,石灰水可以在工作中循环使用,只需要补充所消耗的水分及石灰乳即可,在整个过程中没有多余的废水向外排放。同时采用氧气底吹―鼓风炉还原冶炼工艺的企业,通过烟气达到制酸的手段,烟气净化洗涤废水经处理后可以用于废渣的冲洗,基本上也不会向外平排放。这种废水不向外面排放的办法,对外界的污染较小。

锌冶炼行业过程中,通常将沸腾的炉烟用于制酸,净化系统在运行的过程中就会产生污染酸,另外电锌生产线各个工序的洗涤布以及电解锌洗板、地面冲洗都会产生相应的废水,在工艺过程当中溶液膨胀也会产生废水向外排出。从锌冶炼的生产工艺可以分析得知,锌冶炼的废水成分中含有诸多的铅锌汞铜等重金属有害位置,最主要是其中还含有相应的硫酸成分,可以归纳总结为“重金属酸性工业废水”这种废水的处理方式是经过处理后收集相关物质再次重复利用,或者是单纯的向外排放[2]。

三、铅锌冶炼废水处理方法

1、传统处理工艺的方法

(1)石灰中和沉淀法;这种方法是当前酸性处理金属工业废水的运用较为广泛的工艺方法。其原理是在废水中加入相应的石灰乳,使重金属成为氢氧化物沉淀,再通过过滤和分离的办法,将水分和沉淀物分离开来,这种中和沉淀的办法在应用上相对简单,且中和剂来源相对广泛,使用价格也比较低廉,在工艺操作上也便捷简单,在去除重金属离子的同时还能起到中和硫酸的效果,是一项应用十分广泛的处理手段。但是这种方法所产生的后遗症是会产生大量的沉渣废弃物,对自然环境以后可能造成二次污染。

(2)硫化法;硫化法是废水处理过程中投入相应的硫化剂,从而使得重金属离子与硫形成相应的硫化物沉淀,从而实现了去除的目的。一般来说,硫化物沉淀物非常的细小,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很难通过沉或者是过滤的办法加以去除。所以在操作上,主要是以辅的手段进行废水的处理,在处理方式上多数变现为废水二段或者三段处理,对废水排放的达标程度有一定意义。另外,硫化法在操作过程中,容易产生有害气体,所有在使用上智能是在碱性或者是中性情况下才能达到最优的使用效果,因此所需的成本相对较高。

(3)铁氧体沉淀法;铁氧体沉淀法,是通过向废水中加入铁盐,使废水中的金属离子形成铁氧体晶体粒子沉淀析出,从而达到废水净化的过程。这种工艺是日本一家电气公司研究出来的,优点是净化效果好,不足是所需成本相对较高,能耗大[3]。

2、处理新工艺

(1)膜分离技术;膜分离技术是铅锌冶炼工业废水处理较为先进的工艺技术。通国出相应的调查,离子交换与水渗析法的成本比较高,而且操作复杂,在操作使用上难以实现含盐量较高的铅锌冶炼的废水处理工作。而反渗透膜处理技术是目前工业用水脱盐处理的最好办法,其主要手段是通过水具有高分子半透膜作为介质,当两侧分别为盐水和普通水时,两者之间的水质浓度不同,纯净水将向盐水处扩散,当两者之间到达渗透平衡点时,含盐度较高的压面高于纯水液面时,二者之间所产生的压差可以称其为渗透压,这样盐水测水上方施加了大于渗透的机械压,这种克服质量的浓度的逆向迁移被称作为反渗透,正是利用这样的原理实现水的脱离。

(2)生物法;从废水治理的角度分析可知,化学法、物理化学法以及生物法都可以治理和回收废水中的重金属,然而各种方法所需的技术水准以及经济成本各不相同,所以在使用上有着很大的局限性。在铅锌冶炼废水处理过程中,采用生物法处理废水中的重金属,所需的经济成本相对较低,而且在操作上易于管理,没有二次污染的,对于提高和改善环境有着积极的作用。同时,通过基因工程、分子生物等科学技术,能够使得生物具有更强的吸附、絮凝以及整治修复的能力,所以说生物法在废水处理的上有着更为广阔的发展前景。

以株治集F和中南大学近两年的生物制剂法为例;两个部门在实验上进行了小试验、中试验以及工业试验多次的实验分析,得出的结论是生物制剂对废水中的金属离子有着很好的脱离效果。研究所得出的数据结论分别为净化水中锌离子为0.21-1.98ml,所体现的均值为0.691mg/L,铅离子质量浓度为0.083-0.71mg/L均值为0.279mg/L,铜离子质量浓度为0.011mg-0.071mg/L均值为0.04mg/L,汞的质量浓度为0.02mg/L以下,净化水中的砷含量为0.005-0.1mg/L,平均浓度为0.018ml/L,以上例子所取得的数据分析可知,这种生物制剂的运用方法,对污水处理的手段上,都取得了较好的处理效果,进而在废水排污的过程中,有效的保护了自然环境[4]。

四、 结束语

铅锌冶炼废水处理技术,是一项难度、任务重的重要工作,不论是对自然环境还是对社会经济的发展,都有着非常重大的积极意义。因此,相关部门应该从根本上重视起来,在创新铅锌冶炼技术的基础上,不断的吸收和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工艺,从根本上降低冶炼废水中的金属含量,降低二次污染,在保护自然环境的前提下推动冶炼技术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李琛,夏强,戴宝成等.海泡石改性及在铅锌废水处理中的应用研究[J].电镀与精饰,2015,37(1):19-26.

[2]徐文裕李蘅,张静等.铅锌多金属矿选矿废水处理初步研究[J].矿产与地质,2015,(5):675-677,687.

第3篇:重金属的处理办法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以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深入整治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进一步加大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监管力度,强化日常环境监管,进一步强化对县城建筑施工、道路扬尘和建筑施工噪声的防治,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较大的突出环境问题挂牌督办,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我县“十二五”污染减排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

(一)在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排查整治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重金属排放企业排放行为,提高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综合整治水平,重金属排放企业基本完成整治工作,查处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违法行为,防止重金属污染事件发生。

(二)加大对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的监管力度,强化日常环境监管,全面提升企业管理水平,确保各类企业污染减排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确保完成2012年污染减排任务。

(三)强化对建筑施工、道路扬尘和建筑施工噪声的防治,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提高环保工作满意度。

三、组织机构

成立县2012年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环保局副局长兼任,工作人员从有关职能部门抽调,负责环保专项行动的具体组织实施。

四、整治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深入整治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污染问题

一是开展环境风险和安全隐患大排查工作。重点检查企业相关行政许可审批手续是否齐全,环保和安全设施“三同时”、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责任制是否落实。掌握企业生产工艺环节、产污工序、污染物种类和排放数量、污染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行、危险废物处置和转移情况,摸清企业底数、污染途径、范围、程度以及重点区域污染情况。督促存在隐患问题的企业进行整改。

二是加大现场执法检查频次和污染物排放监督性监测。重点检查企业废水、废气排放情况、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及处置情况和应急处置设施情况。落实定期的监督性监测制度,对企业废水、废气排放口(包括无组织排放)每季度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

三是加强重金属排放企业的全过程监管,督促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监督已列入强制性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重金属企业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按规定公布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督促企业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防止发生环境污染事件。

四是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环评文件,凡是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一律停止建设;严禁擅自降低评价等级审批环评文件,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查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凡是污染治理设施达不到要求的,不得投入试生产;凡不符合验收要求的,不得通过竣工环保验收。按照自治区环保厅《关于加强涉重金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审批的若干规定》,从审批源头做好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

五是要严格执行环境准入制度。要确实按照《产业结构调整目录(本)》、《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自治区“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的要求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禁止生产工艺落后、环境污染严重的企业落户我县。

六是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严格实施“六个一律”整治措施,即: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一律取缔;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对环境保护、安全设施、职业健康“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一律停止生产;对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超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整治;对不能达到防护距离的,一律停产整治;对排查整治工作不到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一律追究责任。

(二)进一步加强对污染减排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监管,巩固污染减排成效

1.加快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进一步提高污水收集率和负荷率;加强对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做到每月检查至少一次以上,确保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加强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的监督性监测;督促污水处理厂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规范固体废物运输、接收和处置管理,严厉查处非法倾倒和违法处置固体废物行为。

2.重点抓好淀粉、酒精、制糖企业开榨前的污染处理设施调试运行,确保实现开榨后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3.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及沿江沿河企业环境安全隐患整治工作;对危险废物产生的单位建立危险废物污染责任终身追究制,落实危险废物产生企业主体责任,对倾倒危险废物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办,并依法追究产生企业责任,责令其承担清除污染、赔偿损失的经济责任。

4.督促重点企业加强燃煤锅炉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确保有效运行,建立健全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

5.加大对企业环保审批手续不全、未批先建、擅自扩大产能等环境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

6.严肃查处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违法排污行为,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三)大力开展建筑施工扬尘及建筑施工噪声整治工作,为居民创造一个安静和谐的生活环境

1.继续开展环境噪声污染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加大环境噪声监督管理力度,整治县城社会生活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文化娱乐噪声等噪声扰民现象。

2.建筑工地严格执行午间、夜间施工审批制度,施工过程及土方转运过程中必须采取防尘降噪措施。

(四)挂牌督办解决鑫天翼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擅自扩大产能、不执行环保“三同时”等环保问题

鑫天翼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擅自扩大产能,未补办环评手续;无废气环保处理设施,排气管长期冒黑烟;粉尘污染比较严重;原料和边角料乱堆乱放,厂容厂貌脏、乱、差等环保问题。

督办要求:擅自扩建生产线、扩大产能,要重新补办环评手续,并完成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规范原料和边角料堆放场地,完善厂区内清污分流系统;完善废气环保处理设施,确保废气排放达标;配套粉尘治理设施,消除粉尘污染。

责任单位:鑫天翼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督办单位:县环保局、经信局、华侨管理区

督办时限:2012年8月30日前完成

五、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

制定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成立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召开联席会议,研究部署环保专项行动工作。

(二)检查整治阶段

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根据工作方案的工作内容开展集中检查和对检查出来的问题进行集中整治。

(三)总结验收阶段

认真总结环保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措施,认真加以落实,并于10月20日前将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上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工作要求

(一)挂牌督办项目责任单位要按要求,明确主要负责人,制定整治方案并抓紧落实,确保完成整治任务。

(二)严格依法行政,在整治过程中对违法企业作出的决定要有法律依据,程序合法,确保环保专项整治工作纳入法制轨道。

(三)加强部门联动,合力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在环保专项行动中,要加强部门之间对环境违法案件的协同处理,凡涉及其他部门管理权限的案件,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部门职能,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县环保局负责对企业环境行为的统一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环境违法问题。

县委宣传部负责协调组织新闻媒体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宣传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县发改局负责运用投资、管理等手段,把好涉及重金属项目准入关;加大结构调整力度,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加快推进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和生态工程建设进度。

县经信局负责按照《壮族自治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对涉及重金属污染企业的落后工艺、设备和产品进行清查,通报淘汰落后企业名单,并依法报请县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

县住建局负责加快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进一步提高污水收集率和负荷率;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的监管,保证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稳定达标排放。加强对垃圾填埋场建设和运营的监管,采取有效措施,严防生活垃圾和渗滤液池的臭气产生扰民影响。加强对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污染防控工作;加强对建筑垃圾的运输管理,减少运输过程中撒、漏、飞扬等现象,加强对城区扬尘道路洒水频次,确保县城环境卫生整洁。

县监察局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督促部门认真履行法定职责。

县司法局负责组织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与教育活动,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围绕今年我县环保专项重点工作进行专题法制宣传;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等帮助。

县安监局负责对重金属矿山开采企业的安全监管,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重金属矿山开采企业进行整顿或依法报请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促使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严防因企业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严肃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行为,防范生产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

县国土资源局要加快矿产资源整合,依法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加强固体废物填埋场用地的管理。

县工商局负责查处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规的行为,依法取缔无照经营的企业;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对产生油烟、噪声扰民的饮食、娱乐企业坚决执行环保许可制度,从源头遏制污染。

县水利局要配合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根据县政府的决定对被取缔、停产的违法企业停止供水,拆除相应的供水设施。

供电公司要配合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根据县政府的决定对被取缔、停产的违法企业停止供电,拆除相应的供电设施;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停、限电措施。

其他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开展环保专项行动有关工作。

(六)在开展环保专项行动期间,公布环保热线为举报电话,受理群众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投诉。

(七)加强动态报告工作。一是要建立工作动态报告制度。要按期上报阶段性工作报告;随时报告重要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难点以及查处的典型案例。二是加强信息报送工作,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确定专人负责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工作。

第4篇:重金属的处理办法范文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

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年“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范围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扩大到社会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我部行政事业单位的治理范围与年要求一致(见《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财[]233号)。

社会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治理范围包括:部为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和部属事业单位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社会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小金库”治理工作将作为我部年“小金库”专项治理的重点工作推进,社会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定义如下:

(一)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是指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规定,由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下简称“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占实质控制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专项治理的内容

各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属于“小金库”。重点是年以来各项“小金库”资金的收支数额,以及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对设立“小金库”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一)行政事业单位“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

1、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

2、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3、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4、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簿核算设立“小金库”;

5、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6、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7、上下级之间互相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等。

(二)社会团体“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

1、隐匿会费收入设立“小金库”;

2、截留行政事业性收费设立“小金库”;

3、截留捐赠收入设立“小金库”;

4、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等名义或以假发票、假合同等手段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5、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6、虚列其他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7、以其他形式设立“小金库”等。

(三)国有企业“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

1、隐匿收入设立的“小金库”,包括:

用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等营业收入设立“小金库”;

用资产处置、出租、使用收入设立“小金库”;

用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设立“小金库”;

用政府奖励资金、社会捐赠、企业高管人员上缴兼职薪酬、境外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中方人员劳务费用结余等其他收入设立“小金库”。

2、虚列支出设立“小金库”,包括:

虚列产品成本、工程成本、采购成本、劳务成本等营业成本设立“小金库”;

虚列研究与开发费用、业务招待费、会议费、销售手续费、销售服务费等期间费用设立“小金库”;

虚列职工工资、福利费用、社会保险费用、工会经费、管理人员职务消费等人工成本设立“小金库”。

3、转移资产设立“小金库”,包括:

以虚假会计核算方式转移原材料、产成品等资产设立“小金库”;

以虚假股权投资、虚假应收款项、坏账核销等方式转移资产设立“小金库”;

以虚假资产盘亏、毁损、报废方式转移资产设立“小金库”。

4、以其他形式设立“小金库”。

三、专项治理的实施步骤

(一)行政事业单位专项治理工作

因部属行政事业单位于年完成了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年的工作重点是在巩固年治理成果的基础上,认真开展治理工作“回头看”,并构建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

1、开展“回头看”工作(截至月底)

各单位要按照“五查五看”的要求,积极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回头看”。“回头看”工作结束后,要按时完成“回头看”工作总结并报部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该项工作已完成)。

2、对“零申报”、“零问题”单位进行督导检查(截至月底)

部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力量对我部年“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中自查自纠“零申报”、重点检查“零问题”的单位进行督导检查。对确属管理严格规范、没有“小金库”的,要总结经验,宣传推广;对因工作不认真、措施不落实而出现“零申报”、“零问题”的,要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

3、构建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全年)

各单位要按照“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的要求,把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建设贯穿于本单位专项治理工作的始终。要针对发现的问题,深入剖析原因,从完善制度、规范流程、加强管理、强化监督、预防腐败等方面入手,研究建立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部属各单位应于9月15日前按要求将构建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工作总结报部。

同时,开展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建设课题研究工作及征文活动。课题研究成果将在部内适当范围内宣传推广,并拟向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征文活动于年月初至月底进行。除以单位名义投稿外,鼓励以个人名义投稿,

稿件主题与“小金库”治理工作相关即可。对优秀文章,部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以适当的方式进行表彰。

4、建立“小金库”治理季报信息机制(全年)

部属行政事业单位要按照《关于做好工业和信息化部年“小金库”治理工作的通知》(工信财简函[]90号)要求,配合做好“小金库”治理季报信息上报工作。各单位应于每季度终了5日内,及时向部报送“小金库”问题处理处罚处分情况统计表。

(二)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专项治理工作

专项治理工作至年底基本结束,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分四个阶段进行。

1、动员部署(截至月底)

各单位要站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高度,把专项治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我部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深入做好思想发动、政策宣传、计划制定和组织部署工作。

2、自查自纠(截至月底)

(1)各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截至月底)

各单位要按照要求,抓紧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落实工作措施,认真组织自查,做到不走过场、全面覆盖,自查面必须达到100%。对自查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问题,必须自觉纠正。各社会团体、国有企业负责人对本单位自查自纠情况负完全责任;各事业单位对所管理的国有企业自查自纠工作负管理责任。

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各社会团体、部属事业单位要按规定上报自查自纠工作总结报告,并认真填报《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附件1)、《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附件2),于9月25日前报部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社会团体负责人、财务负责人、部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在报告表上签字确认。

(2)内部检查(月)

为保证自查效果、加强对各单位自查自纠工作的督促指导,部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力量对部分社会团体、进行内部检查,力争把有关问题在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重点检查前解决。部属事业单位根据需要适时组织对所管理的国有企业进行内部检查。

内部检查的主要对象:(1)社会团体重点检查对象。行业性社会团体;有政府资助或财政拨款、有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特别是有行政性收费项目的社会团体;有举报线索、社会各界反映强烈、财务会计工作基础薄弱、工作走过场及过去监督检查存在问题的社会团体;本单位自查自纠“零申报”的社会团体。(2)国有企业重点检查对象。承担部委托项目的企业或单位;投资链条较长、分支机构多的企业或单位;未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表外资产金额较大的企业或单位;以前年度发现存在“小金库”的企业或单位;有群众举报的企业或单位;自查自纠措施不得力、工作走过场的企业或单位。

3、接受中央重点检查(月至月底)

中央“小金库”治理领导机构将组织开展重点检查,重点检查单位由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另行确定。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重点检查的准备工作。

4、整改落实(截至月底)

各单位应对自查自纠、重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抓好落实。要做到资金资产处理到位、违纪责任人处理到位。针对整改中发现的问题,要深入剖析原因,完善制度,强化管理,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

部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将督促相关单位做好整改工作。同时,对重点检查发现的问题统一处理、处罚、处分标准和尺度,依纪依法处理“小金库”问题,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整改落实工作结束后,各社会团体、部属事业单位要对全年的“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总结并形成书面报告,于12月20日前报部。

四、专项治理的处理原则

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小金库”,要严格按照“依纪依法,宽严相济”的原则进行处理。

(一)对自查发现的问题从轻从宽处理。凡自查认真,纠正及时的,对责任单位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自查出的“小金库”,要如数转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处理。

(二)对被查发现的“小金库”,除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外,还要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设立“小金库”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严肃追究责任并依照《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三)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走过场的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四)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或在重点检查中发现“小金库”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8号)下发后再设立“小金库”的,对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按照组织程序先予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六)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五、专项治理的组织领导和工作要求

(一)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根据年专项治理工作的总体部署和工作要求,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增列了民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保监会为成员单位。

按照中央要求,结合我部实际,经部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增加部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决议(现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3)。

我部年“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仍在部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其中由部负责社会团体的专项治理工作,由部属事业单位负责所管理的国有企业的专项治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为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应按照各地区对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要求开展治理工作。形成的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书面报告、报表按规定报各地区“小金库”专项治理机构的同时,抄报部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

部属各单位要根据中央对专项治理工作的新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抓好组织落实工作。年专项治理工作要继续按照力度不减、机构不撤、队伍不散的要求,明确工作目标,切实履行职责,形成工作合力。

(二)专项治理的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治理工作,认真组织学习,及时传达有关文件精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确保取得实效。

2、加强领导,认真组织

建立分级负责,分口把关的工作机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制。尤其是有管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责的事业单位,应承担起本次国有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责任。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要求,明确责任人,配备骨干力量组织开展此次专项治理工作。要结合本单位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保证专项治理工作顺利进行。

3、统筹兼顾,综合治理

部属行政事业单位应将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建设作为重点,在总结年治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按照“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原则,全面、深入剖析问题的根源,从行政管理、资产财务管理制度、单位内部控制机制和社会监督等方面,研究、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

针对社会团体类型多、领域分布广、收入规模差距大,部管各社会团体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把专项治理工作与夯实社会团体财务基础工作相结合,建立常态工作机制,实现综合工作成效。

第5篇:重金属的处理办法范文

第一条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国家鼓励全社会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积攒交售再生资源。

第五条国家鼓励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回收处理再生资源,鼓励开展有关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

第二章经营规则

第六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生产企业应当通过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签订收购合同的方式交售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合同中应当约定所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回收期次,结算方式等。

第十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

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一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开列扣押清单。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依法及时退还;经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再生资源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理等全过程应当遵守相关国家污染防治标准、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从事旧货收购、销售、储存、运输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旧货流通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再生资源回收可以采取上门回收、流动回收、固定地点回收等方式。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可以通过电话、互联网等形式与居民、企业建立信息互动,实现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务。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

公安机关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城市规划,依法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清理整顿。

第十六条商务部负责制定和实施全国范围内再生资源回收的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具体的行业发展规划和其他具体措施。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设置负责管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经贸)、公安、工商、环保、建设、城乡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具体情况,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

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包括社区回收、中转、集散、加工处理等回收过程中再生资源停留的各类场所。

第十八条跨行政区域转移再生资源进行储存、处置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行政许可。

第十九条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是行业自律性组织,履行如下职责:

(一)反映企业的建议和要求,维护行业利益;

(二)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自律性规范;

(三)经法律法规授权或主管部门委托,进行行业统计、行业调查,行业信息;

(四)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回收标准。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应当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条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处罚。

凡超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二款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进行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6篇:重金属的处理办法范文

202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xxxx”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围绕贯彻落实冲刺全省十强x,实现x经济社会的第二次跨越宏伟目标,进一步加大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以下称“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遏制重金属污染事件频发的势头,进一步加大对污染重点行业的监管力度,防范环境风险,为推进发展方式转变、经济结构调整和“十一五”污染目标实现提供环境执法保障。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集中整治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违法问题

1、在xxxx专项检查的基础上,结合污染源普查成果,全面排查原辅材料、中间制品、产品及排放废水、废气、废渣中涉及铅、镉、汞铬和类金属砷的污染源。重点查清含铅蓄电池(包括加工、回收)、皮革及其制品、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危险废物处置等重金属排放企业及历史遗留重金属废物堆场。进一步加大污染物排放监督性监测和现场执法频次,重点检查和监测企业废水、废气(包括无组织排放)排放情况、废渣收集、处置情况和应急处置设施情况。建立定期的监督性监测制度,每两个月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公布不达标企业名单。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认真分析筛选一批重金属污染问题突出的区域、企业,明确特征污染物,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加强督促指导,尽快消除环境污染隐患,确保环境安全。

2、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有色金属及相关行业调整振兴规划,将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落实到乡镇政府,督促企业制定方案,按期完成。彻底清查国家现存明令淘汰的小电镀、小制革、小冶炼等落后工艺装备和生产能力。未经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和生产。认真梳理有关重金属环境污染问题的投诉、举报、信访案件。对屡查屡犯、明知故犯、偷排偷放、多次被查处仍未整改到位的,一律停产整顿;对超标排放的,依法给予高限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对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的责令停产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完成的依法关闭;对无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一律取缔。严格禁止向下水道排放重金属超标的废水,导致污水处理厂不能正常运行的依法取消其排水许可证,并予以处罚,造成城市排水设施损坏的,承担赔偿责任;严格禁止含有重金属的工业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3、进一步规范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管理。督促重金属排放企业建立特征污染物产生、排放和日常监测制度,定期报告监测结果,并向社会公布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情况。督促企业提升污染治理水平,规范原料、产品、废弃物堆放场和排放口,建立和完善重金属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督促重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对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责令限期改正。

(二)巩固污染减排成效,加大对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的监管力度

1、结合我x污染减排重点工作,在环保专项行动中确定重点整治区域和行业,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节约能源、清洁生产、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切实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淘汰落后产能,巩固污染减排成效。重点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的日常监督检查。加强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的监督性监测。规范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杜绝随意丢弃或直接排放。加强排入污水处理厂的工业企业废水排放监管,防止超标废水排入污水处理厂。重点加强电厂脱硫设施的监管。严肃查处故意不正常运转脱硫设施,使用旁路偷排、烟气连续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

2、对xxxx年以来环保专项行动集中整治中发现的问题开展“回头看”。重点检查淘汰落后产能、设备的取缔关闭情况,超标、超总量污染企业限期治理完成情况,未批先建建设项目停止建设,停止生产情况,防止污染反弹;xxxx年以来挂牌督办环境违法案件,具备取消挂牌限制的案件予以取消督办,整改进展缓慢或拒不整改,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并暂缓其除污染防治设施以外的新建项目的环评审批。重点督办国家挂牌的xx龙化x煤化工有限公司完成整改任务。

(三)加强环境监管,防范环境风险

将防止发生重大水污染事故作为重要工作常抓不懈。加强对辖区内重点涉水企业的现场检查。加大日常巡查和重点抽查频次,对环境违法行为加大监察和处罚力度。密切注视辖区内水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加强对地表水尤其是河流交界断面和饮用水源地环境质量监测,确保及时掌握枯水期河流水质变化情况,保证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强化污染联防,主动与上下游有关部门沟通,建立协调机制并认真落实,及时互通信息,防止因污水突然下泄造成污染事故。

(四)深入开展xx主要支流环境专项整治

深入开展xx主要支流环保专项检查,严肃查处xx干流沿线违法排污行为,大力实施xx主要一级支流及“两江一河”的环保专项检查,基本摸清各支流接纳主要污染物总量,年内完成其中一条支流的全面调查工作,规范流域内排污口设置,建立污染源档案,严肃查处私设排污口,超标排污、养殖污染、生态破坏等环境违法行为,检查纳入xx流域国家治污规划项目的完成情况,改善流域水环境质量。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x月20日前)。x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并将部署情况和实施方案及时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报送《环保专项行动环境综合整治情况表》中的信息报送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二)排查整治阶段(x月21日—x月31日)。x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减排重点行业及枯水期排查中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严肃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并对xxxx年以来挂牌督办环境违法案件进行排查,督促涉案企业积极整改落实环保要求。

(三)检查总结阶段(x月1日—x月30日)。x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xxxx年x环保专项行动进行检查。同时做好迎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专项检查准备工作。x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完成xxxx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告,并于xxxx年x月3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成立xx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x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安排专项经费予以支持保障。有序推进环保专项工作顺利开展,进一点明确排查和整改重点、目标、时限、责任人,限期完成。将整改完成情况作为各单位环保目标责任制的内容进行考核,不能如期完成的单位将予以通报。加大环境执法、监测及应急能力建设,提高装备和技术水平,建立健全应对重金属污染事故的快速反应机制。

(二)部门联动、形成合力。x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强化联合执法,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环保部门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x等手段,联合相关部门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大结构调整力度,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经贸委要切实发挥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职能作用,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力度;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x监察职能作用,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司法x机关要有序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工作;建设部门要强化排水许可管理,并加强对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管;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防范生产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电业部门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节能环保电价政策,根据环保部门确定的名单和计划安排对依法关闭的企业采取限电、停电、断电等有效措施。

第7篇:重金属的处理办法范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及其它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受理、督办或者直接参与调查处理的发生于本区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

第三条区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区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工作的实施。

区农林水、质监、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的受理和查处工作。

区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及其它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明确举报的受理范围。

第四条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途径包括:

(一)来人举报;

(二)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举报;

(三)信函举报;

(四)行政执法部门或司法部门移交的由个人举报立案查处的案件;

(五)其它途径。

第五条区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及其它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明确专人负责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的受理、登记工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不得推诿拒绝,属于本办法规定第二条范围的,应当详细记录举报的相关情况;对不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的举报,应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并移送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同时告知举报人。

第六条举报下列食品生产经营领域违法行为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种植、养殖、加工、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违法违规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

(三)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成品;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动物、水产等及其制成品的;

(四)经营应当检疫却未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国外进口食品的;

(五)销售失效、变质、过期以及不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的食品,或者伪造、涂改食品生产日期延长明示保质期的;

(六)其它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七条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划分以下三个等级:

(一)一般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属于个别行为,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产生一定危害,可能造成一定社会影响,涉案货值金额在5万元(含)以下,需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

(二)重大食品安全违法案件:规模化违法生产经营食品,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产生严重危害,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涉案货值金额在5万元以上50万元(含)以下,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三)特别重大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大规模违法生产经营食品,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产生严重危害,可能造成重大、恶劣的社会影响,涉案货值金额在50万元以上,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

第八条举报级别分为以下三个等级:

(一)一级举报——能详细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能够提供关键证据和票据,并积极协助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二级举报——能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并协助案件调查,经查证,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三级举报——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但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仅提供查办线索,不能配合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举报案级由区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初审后报分管副区长审定。

第九条依据举报人举报的具体情况和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举报级别等级,参照涉案货值金额的多少,给予举报人一次性货币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的,按该案涉案货值金额的4%及以下给予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的,按该案涉案货值金额的2%及以下给予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的,按该案涉案货值金额的1%及以下给予奖励。

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执法机关查处后无涉案货物,但可证实被举报者存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违法事实的,可视情节给予举报人200—500元奖励。

第十条受奖励的举报人按照以下方式确认:

(一)举报人以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实名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经查证属实给予相应奖励;

(二)对匿名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线索,经查证属实并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也应当给予奖励;

(三)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四)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或同一举报人向省、市、区三级分别举报的,按照谁先受理、谁奖励的原则奖励举报人;

(五)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分配比例由区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确定。

第十一条对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不得重复发放。

第十二条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的审定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一般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由区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主任审核,报区政府相关会议审定;

(二)重大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由区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初审后,由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副区长审核,报区政府相关会议审定;

(三)特别重大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由区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初审后,由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副区长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区长审核,报区政府相关会议审定。

第十三条区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基金。基金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资金从食品安全基金中列支。基金管理、奖金发放、信息披露等工作由区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初审,报区政府相关会议审定。

第十四条对举报人的奖励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案件承办单位应在案件调查属实后7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并填写《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意见,向区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申报;

(二)在收到案件承办单位举报奖励申请后,区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对举报奖励意见按有关程序进行初审,报区政府相关会议审定;

(三)举报奖励申请经区政府相关会议审定批准后,由案件承办单位通知举报人到区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领取奖金。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领奖通知之日后1个月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到区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领取举报奖励;因故不能现场领取的,也可提供有效银行帐户,通过银行划转;委托他人代领的,应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逾期不申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五条区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及其它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保密制度。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管理举报材料和记录,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将其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给被举报人和其他无关人员。

第十六条举报人应当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不予奖励,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办结所受理的举报案件,并在案件办结后将该案行政处罚结案报告报区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区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和其它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事项未核实查办的;

(三)有泄密行为的;

(四)向被举报人透露相关信息,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第十九条下列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一)与食品安全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

(二)负有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或者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三)属申诉案件的举报。

第8篇:重金属的处理办法范文

论文关键词:民办高校;分类管理;非营利性;营利性

分类管理是我国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的重要政策议题,但是否应该进行清晰地分类管理却争议不断,政府、公众和民办学校自身多方都处于纠结中。支持者认为是大势所趋,持异议者认为尚未到时候。为了从根本上破解制约民办教育发展的瓶颈因素,《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提出:“积极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有些省市已经开始探索实施分类管理,如上海市、浙江省、深圳市、陕西省等,并为试点的进一步开展积累了一些经验。本文在概括影响民办高校发展的根本性制度障碍的基础上,以陕西省政府颁布的《关于进一步支持和规范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意见》为主要研究对象,总结分析陕西民办高校分类的创新之处,以期为湖南省及其他省份民办高校分类管理制度创新提供借鉴。

一、影响民办高校发展的根本性制度障碍

长期以来,由于许多政策方面的原因,我国民办高校“处于营利性与非营利性、企业与非企业、公益与非公益界限不明的困境”。民办高校面临诸如法人属性、产权归属、合理回报等制度性的障碍,阻碍着民办教育发展。

1.法人属性

我国《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再把非企业法人又分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而民办高校被定性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既不属于事业单位,也不属于企业单位。被民办高校举办者戏称为“非驴非马”的法人属性。虽然《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但实际上法人属性问题造成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政策待遇的不平等。尤其是民办高校师生待遇的不平等,是导致民办高校教学质量和学校发展危机的一个重要因素。法律制度应该是维护公平公正。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同样以人类的智识文明进步为根本目的,“为社会提供准公共产品,仅仅是资金来源不同,运作方式不同而已,从本质上看,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是利用社会企业或个人资源与国家的资源相结合来实现公办学校的功能。”所以,从法律制度上纠正民办高校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这一不伦不类的定性,是合理设置并推行分类管理制度的基础性条件。

2.产权制度

在民办教育发展中,产权不清一直是民办学校举办者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5条规定:“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也就是说,举办者对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不享有所有权,民办高校属于公益事业,举办者不能回收、抵押、租赁和转让校产,其实就意味着基本上失去了财产所有权。此外,在民办高校终止时,关于出资人的财产问题,相关法律条文规定的极为笼统。“如《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实际上并未明确举办者在学校终止时可以取回自己的出资。”2004年4月1日执行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则完全回避了对举办者投入部分产权及民办学校终止时清偿债务后剩余财产的分配问题。显然,法律制度的模糊使得出资人投入资产的最终归属不明确。由此带来的问题是社会资金对教育投资信心不足,民办高校经费紧张;一些办学者为规避风险,追求短期利益;大部分民办高校只有采取增收学费、降低成本等方式以求累积式的滚动发展。民办高校的法人财产制度无疑是我国民办高等教育持续发展中一个根本性的问题,突破这一制度性瓶颈是构建合理分类管理制度的前提。产权明晰既是民办高校存在的前提,也是民办高校有效运作、健康发展的保障。

3.合理回报

民办高校该不该取得“合理回报”,因涉及民办教育的公益性能否得到保证的问题而为社会各界所广泛关注。《教育法》已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如果民办学校要取得合理回报,那么民办学校是公益性事业就受到质疑。而实际上我国民办高校基本上属于投资办学而非捐资办学,其举办者多数是想取得合理回报的,如果没有经济回报,社会资金很难流入民办教育领域,要用经济的手段刺激教育投资,另外要在形式上回避民办学校营利性。所以《民办教育促进法》允许出资者在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但是并没有规定合理回报的比例是多少。法律制度模糊两可,缺乏可操作性,致使《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已有9年,合理回报总是处在被“搁置”状态。这导致部分民办高校举办者钻法律的空子,不让资金进入学校账户,“抱有‘投资’目的的举办者往往利用对于民办高校的掌控,在“桌子”下面分配办学盈余,这不仅不利于对民办高校的管理,也抑制了社会资金投入民办教育的积极性”。所以明确合理回报率是构建合理分类管理制度的关键。

法人制度、产权制度和合理回报是争议最多,也是影响最大、最为关键的几个问题。这几个问题也是民办高校分类管理的难点和重点问题。

二、陕西民办高校分类管理制度的创新突破

陕西作为民办高等教育的前沿阵地,以其独特开创精神成为全国民办高等教育的先驱和领航者。在2011年底,陕西省政府“颁布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和规范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分别就继续加大支持力度、建立和完善分类管理体制、健全管理和运行机制、强化教学管理等九大问题逐一提出建设性意见,基本涵盖了目前民办高校发展中涉及的热点、重点、难点问题”。其创新突破之处主要体现在六大方面。

1.法人性质

我国民办高校的法人属性是分类管理最根本的难题。为了破解这一难题,陕西省将民办高校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分为三种,即捐资举办、出资不求合理回报、出资要求合理回报。“其中捐资举办、出资举办不求合理回报的学校登记为民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法人;出资举办要求合理回报的学校登记为民办非企业法人。”营利性学校登记注册为企业法人。陕西这一分类法为民办高校提供了多种发展模式,有利于投资者进入民办教育时根据自己的定位和实际情况做出选择。这是陕西民办高校分类管理的最大基点,也是其创新之处。

2.合理回报政策

合理回报政策是一个让民办学校出资者十分困惑的问题。《民办教育促进法》指出民办学校可以取得合理回报。但多少才算是合理?法律却没有明确规定,致使“合理回报”至今很难落到实处。为了改变这一局面,《意见》中明确指出“非营利性学校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在扣除办学成本、计提发展基金和国家规定的有关费用后……合理回报额可占到办学结余的40%。”这一比例在全国目前所有政策中最高,合理回报率的确定解决了长期以来关于合理回报的比例问题,也解决了困扰民办高校分类管理的关键问题。这是陕西民办高校分类管理制度的一大亮点。这一政策的推行有利于增强举办者办学的积极性、创造性和责任心。

3.投资融资政策

融资难问题一直困扰着民办学校的建设、运行和发展。由于公益资产不得用于抵押贷款,学校就很难从银行获得贷款。为了破解这一瓶颈,《意见》规定:“探索建立陕西民办高等教育基金会,引入公益融资机制,允许信用担保贷款和长期低息贷款,允许非教学资产作抵押、学费收费权作质押申请贷款。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捐赠,并税前扣除。”这一系列可操作性的投资融资政策的制定大大优化了民办教育的投融资环境,从投资环境上保证了民办学校可持续发展。

4.鼓励扶持政策

由于产权制度的原因,民办高校只有采取滚动式发展的模式。随着招生人数减少,部分民办高校就会陷入难以维持的境地。为促进民办高校的发展,《意见》规定:设立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专项资金,非营利性民办高校享受与公办高校同等的税费和建设用地优惠政策。陕西省财政每年划拨3亿元作为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专项资金,其扶持力度之大可谓前所未有。陕西鼓励扶持政策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民办高校财政窘迫的难题,从资金上保障了民办学校的健康发展。

5.教师权益保障

师资是影响学校质量和发展的关键,由于身份、待遇、保障制度难和公办学校相比,民办高校很难引进和留住人才。为了解决这一难题,陕西制定一系列保障民办高校师生平等待遇的政策,如建立民办和公办高校教师合理流动机制、改善教师工资待遇、建立健全民办高校教师人事服务制度、完善教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等。教师权益保障制度的制定显著提高民办高校教师待遇,对民办高校的健康发展在人力资源方面提供了保障。

6.扩大办学自主权

虽然《民办教育促进法》赋予了民办高校相应的办学自主权,如自主招生、自主设置专业、学费定价权、学历学位授予权等等,但由于政府改革滞后等原因,在落实方面却不尽如人意。为了扩大民办高校的自主权,《意见》中明确提出:“支持民办本科高校扩大招生自主权,高职院校实行注册入学,年度新增招生计划向民办高校倾斜”,“支持有条件的民办高校在国家专业目录内自主设置专业、调整专业方向、开设课程……支持民办高校申请学位授予权等”。扩大民办高校的自主权有利于民办高校保持自身办学特色更快更好地发展。

此外,《意见》在实现以上创新突破的基础上,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现代学校制度建设、规范民办学校办学秩序、加强质量监控、完善财务监管制度、建立风险保障金以及完善退出机制等方面都有不同程度的政策突破。

三、结语

第9篇:重金属的处理办法范文

第二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是国家为促进残疾人就业而设立的具有专项用途的政府性基金,属于地方财政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须按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按年度缴纳残保金。

第四条用人单位在规定比例内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按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00%缴纳残保金。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不足1人而在0.5人以上的,按安排1名残疾人计算;不足0.5人的可免于安排,但需按比例缴纳残保金。安排1名盲人或重残人就业的,按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残保金计算公式为:(上年度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1.5%-上年度单位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单位应交纳残保金数。

第五条残疾职工是指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市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无业残疾人中被用人单位录用,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用工合同、安排适应的岗位、依法享有平等的工资和基本社会保险的职工。已离休、退休和不在岗的残疾人不计入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比例。

单位在职职工是指在单位生产或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各类人员,不包括离、退休和不在岗人员。纳税单位的在职职工总数参照其计税工资人数核定;其他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可参照市劳动、人事、民政、统计等部门的有关数据核定。

第六条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缴纳的残保金从单位收入和上年行政经费结余(结转)中列支。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缴纳的残保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七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非企业用人单位应缴纳的残保金,由市残联及其所属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残疾人劳服机构)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核定和征收。各类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应缴纳的残保金,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均由市残联及其所属残疾人劳服机构负责核定,统一委托市地税局负责征收,并按现行规费征收办法和规定的解缴级次,实行就地征收管理。

中央、省属驻仙桃市区单位应缴纳的残保金,经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委托授权后,由市残联及其所属残疾人劳服机构负责核定和征收。

第八条残保金征收办法:

(一)各用人单位应于每年4月15日前,将本单位《上年度劳动统计年报表》、《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表》、在岗残疾职工的身份证、就业体检表、残疾人证、基本养老保险证、劳动用工合同书以及工资领取单等相关资料,报市残联及其所属残疾人劳服机构审查确认。各种报表以独立核算单位为基本填报单位,不得在系统内合并填报。

(二)市残联及其所属残疾人劳服机构,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审查核定各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情况和残保金的应缴纳数额。属市地税局的,须将应缴纳残保金单位的名单、应缴费金额等相关信息汇总,传递给市地税局作为征收依据。

(三)未按要求和时间报送相关申报资料或未参加年审的单位,按单位未安排残疾人就业认定,由市残联及其所属残疾人劳服机构根据市统计局提供的有关数据,结合用人单位实际,确定单位应缴纳的残保金数,报市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审定。属市地税局的,须将审定结果传递给市地税局,作为征收依据。

(四)每年6月30日前,市残联及其所属残疾人劳服机构和市地税局分别向应缴纳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用人单位应在接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后15日内,向市残联及其所属残疾人劳服机构或市地税局申报缴纳残保金。

第九条市残联及其所属残疾人劳服机构和市地税局征收残保金必须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专用财政票据。

第十条残保金缴入国库,填列“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7类“其他部门基金收入”第8704款“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财政部门拨付残保金,填列“基金预算支出”科目第87类“其他部门基金支出”第8704款“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出”。

第十一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因经费困难,企业因严重自然灾害、政策性亏损等原因,需要减免残保金的,须在每年5月底前,将书面申请和经审计的上年底财务报告,送市残联所属残疾人劳服机构审核,报市财政局和市残联批准后,酌情予以减免。

按期缴纳残保金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经向市残联和市地税局申请同意后,可以缓缴残保金;缓缴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期满后须如数补缴。

第十二条市财政局、地税局、残联和人民银行要切实加强残保金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市财政局牵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残保金征收工作专项检查,对拒绝缴纳、未经批准逾期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残保金的用人单位要依法予以追缴和查处。

对未经批准逾期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市残联所属残疾人劳服机构要依法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金额5‰的滞纳金。对弄虚作假或拒绝缴纳残保金的,要依照《*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第20条、第21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残保金实行预决算审批制度。市残联应按照规定编制残保金预决算,报市财政局审批和省残联备案。残保金必须专款专用,年终结余转下年使用。残保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按规定用于缴纳上级支出;

(二)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

(三)奖励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四)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五)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六)适当补助残疾人劳服机构的经费开支。

第十四条市残联及其所属残疾人劳服机构和市地税局应切实加强征收残保金的会统核算和管理。按规定及时足额征收残保金,对未及时缴纳残保金的用人单位要做好催缴工作。对违反残保金征收管理规定,随意少核、少征残保金,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贪赃枉法造成残保金流失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市残联及其所属残疾人劳服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残保金收支和使用情况应按年度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