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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失业保险的程序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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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失业保险的程序

第1篇:领失业保险的程序范文

根据相关政策,申领条件是:

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的。

并且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

在职业资格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到本人失业保险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技能提升补贴。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对申请审核通过后,直接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申请人本人的个人银行账户或社会保障卡。

第2篇:领失业保险的程序范文

按照市委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下发的《关于在教育实践活动中开展“***社保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方案》要求和市人社局《关于在教育实践活动中开展“社保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方案》(***人社发〔***)文件精神,本着着力解决参保企业及失业人员关注的突出问题,扎实推进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深入开展,我们失业保险办展开了专项整治工作。现将近期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整治行动工作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一)部分大中型企业缴费困难及企业员工缺少基本技能及高校毕业生就业难的问题。

1、困难企业经申请可暂缓缴失业保险费。在征缴扩面工作中,我们对拖欠失业保险费万元以上的企业进行了走访和调研,发现这部分企业大多数正常经营,多因资金周转等原因并非恶意欠缴失业保险费。经企业申请,并请示上级主管部门,从维护企业稳定角度考虑,同意这部分企业缓缴拖欠的失业保险费及由此产生的滞纳金,用于正常生产,维护职工队伍的稳定。

2、稳定企业职工队伍,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员工实行免费就业培训。

对缴费较好的大中型的企业,为维护职工队伍的稳定性,针对员工因基本技能不足,无法转岗或胜任本岗位等情况,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使这部分员工顺利进行转岗位及再就业。

3、针对未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进行免费就业创业指导。

面对每年近千万的新生就业大军,失业保险改变以往只对失业人员进行培训的方式,以“促就业、防失业”为目标,针对本市户籍的未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以“就业有未来”为口号,开展“就业选择”、“面试技巧”、“创业政策”、“电商开店”、“ 法律维权”及“薪酬待遇”等多个专业课程的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公益行动。

(二)审批时间短、信息核对不能网络传输的问题。

1、失业待遇审批时间将从每月1-18日延长两日,至每月20日。

我们认真了解并分析个别企业审批时限不够的原因,主要是大部分企业是月初缴费而个别企业是中旬才缴费,但据经常送失业职工的企业介绍 ,即使有需补缴等情况,一般在一个工作日即可完成。同时我们对企业虽称审批日是截止至18日,但每月实际几乎都是在延后两日完成。所以我们经过认真研究决定,在业务科室及财务处理环节上,部分业务采取加班加点的方式减少两个工作日,来延长审批时间两个工作日。

2、金保工程启动后,可实现网络查询收缴计划。

由于目前失业老程序对参保单位的收缴计划、参保人数等信息不能统一导出,现只能提供纸质收缴计划查询及拷盘服务。待金保工程系统全面启动后,可以用电子表格的形式导出每月的收缴计划,届时我们将采用公用邮箱等形式在网络公布,企业可自行下载。

(三)部分业务办理程序复杂、审批要件多、办事效率低的问题。

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优化审批程序,减少审批要件,同时制作了审批流程图及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板,方便了企业及个人办理相关业务。

(四)缺少热情服务态度的问题。

采用征求意见箱、不定期征求意见表等方式,重点整治精神萎靡不振、工作标准不高、要求不严、工作效率低下、作风漂浮,服务意识淡薄、态度生硬等问题。以服务型党组织建设为目标,加强党员干部的群众观和群众路线教育,在思想上增进群众观念,强化服务意识。

二、整治行动工作中受理群众来访并妥善解决的相关问题

(一)失业保险待遇期内人员因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而少领取的失业金,可以申请补发。

以往失业保险待遇期内人员如办理退休手续,需按社保局规定,提前一个月办理申报手续,这使得这部分人员不得不提前将失业保险待遇终止,转出后才能续接养老保险。而在法定退休月份的次月享受养老待遇,这样该失业人员等于少领取两个月的失业金。现针对这种情况,我们本着最大程度保障失业人员的利益的原则,在该失业人员办理好退休后,持相关手续可以申请补发少领取的失业金。

(二)对于现失业保险系统内参保人员有15位身份证号和18位身份证号分别参保的情况,参保信息及缴费无法合并的问题。

因失业保险与医疗保险现共用养老老程序进行人员变动,如参保单位有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不单独做新增人员业务,企业会直接到医保办理调转,待次月后该人员的失业保险会自动新增到该单位。新单位用该人员18位身份证做了新参保,而没有将其原来的15位直接调入新单位,所以造成了该人员在医保和失业系统内这两个号码同时参保的情况。这样直接影响到其个人的缴费记录。

我们经过研究并请示上级主管部门,在其失业保险待遇审批时,会根据缴费属期不中断等实际情况会把该人员的两个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并从业务科和财务科做出书面说明,保证失业人员的切身利益。待使用金保工程系统后,所有参保人员必须都是18位身份证号,不会再出现上述情况。

(三)因失业人员的档案出生日期认定不清,经与养老保险及仲裁院等单位研究,为其补发了失业保险待遇,维护了失业职工的切身利益。

三、整治行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在这次整治行动工作中,我们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发现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是现行社会保险都是国家强制保险,应该联动。例如企业参加其中任何一个险种其他险种都应强制其参保,反之参保人在享受任何一个险种的待遇时,其他险种必须不能欠缴。

其次,没有联网的险种之间应相互配合,防止重复领取待遇的情况发生。例如,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享受失业待遇的人员,建议养老审批部门在其申报特殊工种退休时,书面通知失业保险停止发放这些人失业待遇,如其退休审批确未通过,凭相关手续失业待遇可以申请补发,这样可有效防止这些人在领取养老待遇的同时享受失业待遇。

四、整治行动工作近期工作打算及推进措施

(一)提高工作标准,

(二)健全完善制度。进一步完善学习各项制度,经常开展自查自纠,以制度化保证工作规范化。

第3篇:领失业保险的程序范文

劳动监察科主要负责有关劳动关系的事务,对外业务主要有劳动合同鉴证、办理劳动就业证、劳动争议处理。除此之外,通过各种行政手段,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要求,对开发区的企业进行劳动用工监督和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劳动合同鉴证主要是为了规范劳动合同,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关系,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利益而办理的一种认证手续。作为一种行政行为,劳动合同鉴证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只要是符合劳动法的劳动用工合同,不管是否经过鉴证,都是受劳动法保护,有合法效力的合同。但是为了起到规范劳动合同的作用,建议还是将已签定的劳动合同送到劳动行政机关鉴证,避免以后因劳动合同条款的不明晰造成的劳动争议。所以,劳动合同鉴证从根本上来说是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合同的一种规范,以及从根本上杜绝劳动争议的一种尝试。

每个劳动者在初次就业的时候,就业单位都应依法为其办理就业证。劳动就业证不仅是劳动者就业的证明,而且是在办理失业保险等其他业务时必要的证件。所以在就业时办理劳动就业证是非常重要的。

劳动争议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的争议,而劳动争议处理就是处理这些劳动争议。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诉讼。而我们主要负责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的仲裁这个步骤。劳动仲裁主要包括受理申诉、庭审准备、庭审和宣判这几个程序。当劳动者感觉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用人单位侵害的时候,可以向企业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申诉。仲裁委员会可以决定是否受理。如果受理,就进入庭审准备阶段。在这个阶段,负责案件的仲裁员要准备相关材料,并通知申诉人和被诉人具体的庭审时间。庭审阶段是在仲裁庭中进行的。庭审一般包括以下阶段:书记员宣布庭内纪律、开庭、验证申诉人被诉人身份、庭审调查、双方笔录签字、庭审结束、宣布闭庭。在庭审结束后,仲裁员会制定裁决书,送达申诉人以及被诉人。

在劳动监察科实习了两个星期之后,我被安排到养老与失业保险待遇核定科。养老与失业保险待遇核定科主要负责审核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待遇,为符合发放条件的人员发放相应的养老金和失业金,并在每季度对失业金的发放对象是否符合失业金的发放条件进行审核,以及在每年对养老金的发放对象是否符合养老金的发放条件进行审核,还能办理退取养老保险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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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应定期进行审核。养老保险实行年度审核制度,失业保险实行季度审核制度。劳动行政部门每年对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进行资格审核,确定其是否仍享有领取养老金的资格。而对于失业保险,每一、四、七、十月的一至十日,失业金领取人应携带就业证到所在社区办理审核业务。如果未办理审核业务,当月开始将停发失业保险金。对于被停发失业金的失业人员,可以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恢复业务。在确认仍具有领取资格后,劳动行政部门为其办理恢复手续。

第4篇:领失业保险的程序范文

2、发放申领表格。工作人员查看了失业保险申请人递交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后,确认了申请人的符合享受失业保险的条件的,就会把办理失业保险相关的资料发给申请人,让其如实填写。一般的的资料就是《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和《失业求职登记表》。

3、现场审核证件和资料。等申请人填写完资料后,工作人员会收取资料,并现场查证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和证件,查证完毕后会把申请人的资料和信息录入失业保险金申请系统里。

4、上级社保中心转账支付。上级社保部门在再次核实了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和填写的表格后,只要其满足申领条件的,就由上级社保中心及时将申请人的失业保险待遇划拨到申请人的个人账户内。

第5篇:领失业保险的程序范文

这次会议是经局党委同意召开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全省重点领域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推进会精神,部署我市林业系统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工作任务。刚才,勇泉同志传达了全市林业系统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推进会议精神,各单位、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抓好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总书记指出:“要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从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环节入手,排查廉政风险,健全内控机制,构筑制度防线,形成以积极防范为核心、以强化管理为手段的科学防控机制”。省委书记吉炳轩、省长王宪魁对加强重点领域防治腐败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市委书记王兆力同志在市纪委十一届六次全会上要求:“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反腐败制度建设。建立完善煤炭等矿产资源开发、工程建设、国有资产管理等领域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市纪委书记夏龚梅同志在全市重点领域廉政风险防控机制精神推进会议上对林业系统风险防控建设作了部署。按照上级要求,局党委决定,在全局开展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我们要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端正态度,扎实工作,进一步推动全局反腐倡廉建设的深入发展。

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是根据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作出的重要选择,是通过完善惩防腐败体系深化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举措。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就是要对权力运行各个方面实施有效防控,最大限度减少腐败行为的发生。我们搞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其核心是适应新的历史条件下有效预防腐败的需要,切实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制约,防止授权失误、行权失范和权力失控,实现“权为民所用”。无论是权力监督的理论,还是预防腐败的实践,都深刻地说明,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能够科学配置权力结构和权力资源,针对权力运行中的廉政风险和监督管理中的薄弱环节,明确预防责任,落实预防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腐败和不正之风的发生;能够优化权力行使流程,实现制度与权力运行程序的有机融合,确保权力始终沿着制度化、规范化、公开化的轨道运行;能够增强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和权力行使的制约力,提高预防权力腐败的有效性。

健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根本目的是以人为本,更好地从政治上关心和爱护干部。通过健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引导党员干部不断强化责任意识、风险意识、自律意识,树立起正确的用权观念和从政理念,时刻以《廉政准则》和制度规范约束自己,用“平面镜”照自己,用“显微镜”查问题,用“放大镜”论危害,用“多棱镜”找根源,做到守住底线,不越雷池,不碰高压线。对有可能发生的不廉洁问题主动预防、超前防范,警钟长鸣,使党员干部不犯错误或少犯错误,一心一意、专心致志谋发展、干事业、不出事,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二、突出重点,扎实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

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是依靠制度反腐的重要实践,也是预防腐败工作的创新发展。在具体工作中,要着力抓好廉政风险排查、廉政风险防控、建立机制和规范权力四个关键环节。

(一)结合实际,认真查找廉政风险。全系统各部门要紧密联系实际,认真搞好廉政风险点的全面梳理排查,要做到“四个明确”。一要明确查找方法。要以界定工作职责为基础,从梳理工作流程入手,按照全员参与的要求,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通过自己找、领导提、群众帮等方法,系统梳理每个单位、每个岗位、每个人员的职责定位、法定权限和工作流程,全面深入查找可能存在廉政风险发生的部位和环节,做到职权项目清楚、责权流程清晰、权力运行清透。二要明确查找内容。重点从五个方面排查可能存在的风险:(1)查找思想道德风险。主要查找由于个人私欲、私利等自身思想道德偏差或因他人请托等情节,可能造成个人行为失范或职业操守发生偏移,行政管理行为失控,或授意他人违反职业操守,导致行政行为结果不公正不公平,构成等严重后果的廉政风险。(2)查找岗位职责风险。主要结合岗位职责查找在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等过程中存在或潜在的风险因素、风险点及主要表现形式,可能造成在岗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或不作为,构成失职渎职等严重后果的廉政风险。(3)查找业务流程风险。主要根据单位和部门的职能和权限,组织科室全体人员从工作程序、业务流程等方面查找存在的廉政风险。(4)查找制度机制风险。主要查找由于缺乏工作制度的明确覆盖,工作程序的明确规定,工作时限、标准、质量的明确约定,个人自由裁量空间较大,缺乏有效制衡和监督制约,可能造成行使权力失控,行政行为失范,构成等严重后果的廉政风险。(5)查找外部环境风险。主要查找为了达到自身利益的目的,行政管理对象以及涉案当事人可能对相关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利益诱惑或施加其他非正常影响,导致行政、执法人员行为失范等方面的廉政风险。要根据各自实际,完善查找内容,确保不漏项。三要明确查找重点。各单位、各部门在查找廉政风险过程中,要紧贴突出问题、紧贴关键环节、紧贴重要岗位,着力查找领导岗位和重点岗位人员的风险,着力查找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三重一大”议事决策风险,着力查找管理人、财、物和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等重要环节风险,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空白、不留盲点,着力解决本单位、本部门涉及民生和人民群众利益的重点、难点、热点和重大改革等问题,努力把廉政风险防范管理融入到业务工作的全过程,以重点带全面,以关键促整体,有计划地推动预防腐败工作向纵深发展。四要明确查找标准。对查找出的廉政风险要按标准逐级上报、逐级审核、严格把关,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对查找脱离实际、内容空泛、敷衍搪塞的,要及时整改,确保查找标准和质量。对查找出的风险点要按标准进行分析评估,按风险发生的几率和危害程度确定风险等级、细化风险内容、明确风险形式,编制岗位风险等级目录,实行风险的分级分类管理。

(二)强化措施,严密防控廉政风险。要按照“岗位定措施、部门定流程、单位定制度”的要求,针对权力运行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存在的廉政风险,综合运用教育、制度、监督等措施,建立起全面覆盖、责任到位、监管透明的廉政风险防控体系。一要加强廉政教育。要把教育作为防控廉政风险的第一道防线,紧密结合党员干部的思想实际和廉洁状况,针对不同层面、不同岗位党员干部面临的廉政风险,分层分岗开展行之有效的主题教育、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和岗位廉政风险教育,不断增强党员干部自我防范和自律意识。二要明确职能责任。要按照明晰岗位职责、规范工作权限的原则,着重解决岗位职责不清、岗位权限界定不准、履行岗位职责缺乏监督制约、对失责行为追究不严等问题。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要细化每个部门、岗位、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权限,建立主体明确、层级清晰、具体量化的规范化廉政风险责任机制,做到有权即有责、行权讲规范、违权受追究。三要建立权力流程。要针对权力运行缺乏制约、公开透明度不强、自由裁量权过大、标准化程度不高、行政效率低下等问题,对现有的工作程序、业务流程、管理方式进行认真梳理,重点围绕“三重一大”等事项的科学决策以及审批权、执法权、处罚权等正确行使,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严格行权标准,严密业务程序,严肃工作纪律,促进行政权力规范、高效、公开运行,逐步形成“以制度规定流程、以流程优化管理、以管理完善制度”的风险防控运行机制和制度体系,有效控制和解决暗箱操作、无序操作等行为发生,真正做到“凡事有章可循,凡事有据可查,凡事有人负责”。四要实施项目管理。要积极探索现代经济管理方法与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结合的途径,对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实施项目管理,建立目标明确、内容具体、措施有效的项目管理体系。特别是对林木采伐的审核审批、《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审核审批、木材运输证的核发、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林业行政执法、人事财务管理等廉政风险高的重要权力部门要跟踪管理,组织力量进行深入研究论证,制定全过程、全方位的防控措施,明确单位和个人的防控责任,实施风险监控,形成防控合力。

(三)建立机制,长效防范廉政风险。要坚持把制度建设贯穿于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全过程,在重点抓好规范权力运行各项制度执行的同时,注重推进各项制度向形成机制转化,不断提高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水平。一要抓好廉政风险预警机制建设。要把建立廉政风险预警机制作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建立廉政指数测评和廉政风险防控信息系统,对廉政风险实施超前预防和动态监控。二要抓好防控机制建设工作考核。要制定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考核方案,通过信息监测、定期自查、专项检查、重点抽查、社会评议等有效方式,科学运用检查与评议、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等有效方法,对廉政风险防控情况进行考核。要把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工作纳入惩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之中,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工作目标考核等绩效评定挂钩;建立健全奖惩机制,对廉政风险防控成效显著的单位、个人予以表彰;对工作不负责任、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促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抓在手上、落在实处、取得实效。三要抓好防控制度评估。要把防控制度评估作为完善廉政风险防控管理的重要手段,加强对廉政风险制度措施落实情况的调查研究和跟踪问效,严密评估程序,对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做出客观的评估。要积极探索创新评估方式、完善评估要素、调整防控措施。对脱离实际、针对性和操作性不强、难以落实或效果不好的制度规定,要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四)规范权力,提高制度执行力。开展“制度执行年”活动,是全市统一部署的,也是我局的一项重点工作,又是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重要举措。一要抓好制度建设。针对廉政风险、管理漏洞和机制缺陷,着力加强制度的规范化、程序化、科学化建设,积极推进制度向工作流程、工作机制、工作绩效转化,确保制度有序执行、权力规范行使。要坚持边制定边落实、边执行边完善,不断提高制度建设水平。二要抓好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在开展反腐倡廉制度执行年活动中,要把公开公示作为发现问题、纠正错误、监督权力正确行使、确保制度有效落实的重要内容,采取上网、上墙等多种方式,公开各项制度内容,公示办理过程和结果,实现行权操作公开化,提高权力行使的透明度。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党务公开的各项政策和规定。要进一步加大政务公开、场务公开力度,整合公开资源,优化公开形式,提高公开综合效果。三要维护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要严肃追究变通执行制度的行为,对于群众有反映、工作已出现偏差的苗头性问题,要通过下发《工作提示》、《监察建议》、诫勉谈话、谈话、警示谈话等方式,及时提醒纠正;对群众反映比较强烈、已经产生不良后果的问题,要采取通报批评、责令检查、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手段,实施严格的责任追究。要查办一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严格执行制度甚至破坏制度的行为,尤其是领导干部带头破坏制度、有意干扰制度执行的,要严肃追究责任,真正形成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的社会风气。对查处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促使干部认真执行制度,从根本上避免违反制度的现象发生。

三、加强领导,确保重点领域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取得实效

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是一项全新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的领域很广、环节很多,工作要求很高,建设任务很重。各系统、各部门要加大组织领导力度,加大责任和措施落实力度,加大防控机制建设推进力度,努力取得源头防腐工作的新成效。

(一)明确主体责任,狠抓推进落实。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将其作为一项保廉政、促发展的重大政治任务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纳入更加重要的日程加以推进。各单位主要领导同志要认真履行抓防控机制建设的责任,带头分析查找廉政风险,带头制定和落实防控措施,带头抓好自身和管辖范围内的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做到业务工作延伸到哪里、风险防控就跟进到哪里、主体责任就落实到哪里,切实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为了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局党委成立了全市林业系统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在局纪委设立办公室,采取专项推进的方式指导和推动工作落实。各单位也要成立机构,保证工作任务的落实。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各单位各部门工作务必精心谋划,认认真真地按照《方案》要求,扎扎实实地完成每一阶段任务,各单位主要领导要认真履行抓防控机制建设的责任。

(二)强化监督检查,搞好工作指导。市局防控领导小组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加强对阶段任务完成情况的检查验收,推动每个阶段、每个环节工作的有效落实,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有序推进。推动形成以岗位为点、以程序为线、以制度为面、上下联动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对工作进展缓慢、效果不明显的,督促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解决;对搞形式主义、走过场、作表面文章和敷衍塞责的,要重新补课、不得转段;对因工作不力、监管不到位、权力运行不规范,造成违纪违法案件发生的,要严肃追究领导责任,确保工作取得成效。

(三)坚持典型引路,提升防控水平。要按照“典型引路、示范带动、突出重点、全面推进”的思路,积极探索创新,积累实践经验,充分发挥典型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中的示范带动作用。要在抓好工作全面部署、整体推进的同时,确定不同层面的工作联系点,搞好面对面指导,把联系点建成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试验区和示范点。要积极探索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与本地本单位本部门业务工作有机结合的新途径,积极探索运用现代管理理念和新兴科技手段推进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新办法,努力把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第6篇:领失业保险的程序范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定岗定责、尽职免责、失职问责的信贷管理机制,促进审慎经营,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和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贷工作尽职是指在整个信贷业务流程中各岗位工作人员应尽的职责。

第三条 本办法是信贷人员履行职责和失职问责的依据,适用于全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受理岗职责:负责受理客户申请和对客户的主体资格、借款资料、贷款条件等进行初审。

第五条 调查岗职责。调查岗包括信贷调查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

(一)调查人员职责:负责调查评价工作,对调查报告和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调查部门负责人职责:负责审核调查报告,对调查程序的合规性、公正性、合理性和评价方法的正确性负责。同时应直接参与辖内大额信贷业务的调查评价工作。

(三)分管领导职责:负责审定信贷调查报告,对调查报告的整体质量负责。同时应组织或直接参与辖内集团客户和重大项目的信贷调查评价工作。

第六条 审查岗职责。审查岗包括信贷审查人员、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和信贷审查专员。

(一)信贷审查人员职责:负责按规定的审查内容对信贷业务的合规合法性、可行性和资料完整性进行审查,有效识别和充分揭示风险,提出是否同意支持的意见和防范控制风险的措施。

(二)审查部门负责人职责:负责审核审查报告,对审查程序的合规性、公正性、合理性和审查方法的正确性负责。同时应直接参与对大额信贷业务的审查工作。

(三)分管领导职责:负责审定信贷审查报告,对审查报告的整体质量负责。

(四)信贷审查专员职责:负责按规定的审查内容对信贷业务的合规合法性、可行性和资料完整性进行独立审查,有效识别和充分揭示风险,提出是否同意支持的意见和防范控制风险的措施。

第七条 信贷审批岗职责。信贷审批岗包括信贷审批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以及有权作出信贷决策的其他人员。

(一)贷审会委员职责:负责审议信贷业务,并对信贷业务进行表决。

(二)贷审会主任委员职责:负责贷审会工作,按规定审议信贷业务。

(三)联社理事长职责:负责行使一票否决权。

信用社信贷审批小组组长及成员职责比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八条 放款操作岗职责。放款操作岗包括放款操作人员、法律审查人员、会计人员和放款部门负责人。

(一)放款操作人员职责:负责按照要求落实贷前条件和用款条件,办理放款手续,登记录入人行征信系统,收集、整理和移交客户档案资料。

(二)法律事务岗职责:负责在放款前对信贷业务的合同文本、法律文书及相关凭证等资料,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审查。

(三)会计岗职责:负责依据信贷审批表和放款通知书,审核信贷人员办理的信贷业务是否经有权部门批准,按规定对信贷业务进行账务处理。

(四)放款部门负责人职责:负责组织和管理放款环节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 贷后检查岗职责。贷后检查岗包括贷后检查人员和部门负责人。

(一)贷后检查岗人员职责:负责按规定的频率和内容对借款人、担保人、抵(质)押物进行贷后检查,对贷后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或提出处理建议报告部门负责人;按时发送贷款本息催收通知书,及时收回贷款本息和确保诉讼时效。

(二)贷后检查部门负责人职责:负责组织和管理贷后检查工作,对贷后检查人员报告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同时应直接参与大额信贷业务的贷后检查工作。

第十条 风险管理岗职责。风险管理岗包括风险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

(一)风险管理人员职责:负责对贷后检查部门发现的风险预警信号进行识别,并提出化解风险建议。

(二)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职责:负责对风险管理人员提出的化解建议及时进行处理或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决策。

第十一条 资产保全岗职责。资产保全岗包括资产保全人员和部门负责人。

(一)资产保全人员职责:负责对不良信贷客户的管理,对问题类客户的法律诉讼;负责接收、管理和处置抵债资产。

(二)资产保全部门负责人职责:负责资产保全工作,重大资产保全事项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决策。

第十二条 档案管理岗 职责:档案管理岗包括档案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

(一)档案管理人员职责:负责接收、登记信贷业务资料和整理、装订、保管、交接信贷档案,对信贷档案的完整性负责。

(二)部门负责人职责:负责组织和督促档案管理人员按照规定进行收集、整理、保管、借阅和移交信贷档案。

第十三条 尽职调查岗职责。尽职调查岗包括尽职调查人员和尽职调查部门负责人。

(一)尽职调查人员职责:负责对信贷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贷业务工作中是否尽职进行调查,并提出责任认定建议。

(二)部门负责人主要职责:负责审核尽职调查报告,并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同时应直接参与大额信贷业务的尽职调查。

第十四条 本章规定的职责,如果由同一部门或人员履行多个部门或多个岗位的职责,则由其部门负责人和岗位责任人承担相应职责。

第三章 尽职调查

第十五条 当信贷业务出现下列情况时,应进行尽职调查。

(一)当贷款劣变时(进入不良贷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除外),应对贷款调查、审查、审批和贷后管理行为进行尽职调查;

(二)当对贷款进行以资抵债处理时,应对贷后管理、风险管理行为进行尽职调查;

(三)当贷款进入损失形态时,应对风险管理、抵债资产管理行为进行尽职调查;

当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进入损失形态时,应对调查、审查、评级授信、放款、贷后管理等各环节进行尽职调查;

(四)当核销贷款时,应对损失贷款的管理行为进行尽职调查;

(五)在信贷业务合规性检查工作中,发现有违规行为的,必须进行尽职调查。

第十六条 通过调查,对存在未尽职行为的,应进行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

第四章 责任类型及责任认定

第十七条 责任类型

(一)完全责任:故意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操作规程,并由于其个体行为致使其他当事人做出错误判断、无法预见或控制信贷业务风险的;

(二)主要责任:在信贷业务操作中严重失职或非故意违规,对存在的风险未能识别的;

(三)次要责任:因工作疏忽等原因未能识别信贷业务中存在的风险。

第十八条 责任认定

(一)调查、审查与审批

1.调查人员未按规定完整收集借款人资料的;对收集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未进行调查核实的;调查人员承担主要责任,调查部门负责人承担次要责任。

2.调查人员未对借款人申请贷款的必要性、用途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的,调查人员承担主要责任,调查部门负责人承担次要责任。

3.调查人员未对保证人进行实地核保,对保证人的代偿能力、资信情况了解、分析不彻底,造成第二还款来源无法得到保障的;调查人员未调查核实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及实现抵(质)押权的可行性、合法性,造成第二还款来源无法得到保障的,调查人员承担主要责任,调查部门负责人承担次要责任。

4.调查评价报告中未反映和充分揭示集团客户及关联客户的有关信息的,调查人员承担主要责任,调查部门负责人承担次要责任。

5.调查报告的内容不完整、分析方法不正确、调查结论不准确的,调查人员、调查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共同承担主要责任。

6.调查人员按领导授意进行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的,调查人员承担完全责任;调查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明知属按领导授意调查的,与调查人员共同承担完全责任。

7.调查报告未按规定反映客户的主要风险点和提出风险防范措施的,调查人员、调查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共同承担主要责任。

8.调查人员与客户弄虚作假而形成调查报告误导审查和审批决策的,调查人员承担完全责任,调查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应发现而未发现问题的,承担主要责任;若调查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明知是弄虚作假形成调查报告的,与调查人员共同承担完全责任。

9.调查环节的相关人员在调查报告上签注的意见不明确的,视同同意上一岗位的所有意见,共同承担相应责任。

10.审查人员未按规定的程序和内容进行审查的,审查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11.审查报告未按规定全面反映审查内容的,或审查报告的分析方法不正确、审查结论不准确的,审查人员、审查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共同承担主要责任。

12.审查同意了不符合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和信贷基本条件的信贷业务;审查人员、审查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共同承担完全责任。

13.审查人员按领导授意进行审查的,审查人员承担完全责任;审查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明知属按领导授意进行审查的,与审查人员共同承担完全责任。

14.审查人员故意提供虚假审查报告的,审查人员承担完全责任,审查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应发现而未发现问题的,承担主要责任;若审查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明知是弄虚作假形成的审查报告,与审查人员共同承担完全责任。

15.信贷审查专员未按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对信贷业务进行审查的,承担主要责任。

16.信贷审查专员审查同意了不符合产业政策、信贷政策或不符合信贷基本条件的信贷业务,承担完全责任。

17.信贷审查专员故意提供虚假审查报告,或按领导授意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报告的,承担完全责任。

18.审查环节各相关人员对所审查信贷业务的审查意见不明确的,视同同意上一岗位信贷人员的所有意见,共同承担相应责任。

19.超权限、超比例审批信贷业务的,或通过对关联方提供授信的方式化整为零超权限、超比例提供贷款的,信贷审批人员(包括联社贷审会和信用社贷审小组投同意票人员,下同)承担完全责任。

20.对不符合信贷政策和信贷基本条件的借款人同意授信或贷款的,信贷审批人员承担完全责任。

21.在借款人还未取得相关批准文件的情况下,同意授信或发放贷款的,信贷审批人员承担完全责任。

22.在担保人不具备担保资格或担保实力的情况下同意授信或发放贷款的,以及不按抵(质)押折扣率确定贷款额度的;信贷审批人员承担完全责任。

23.违反国家有关不得以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规定,同意贷款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和增资扩股的,信贷审批人员承担完全责任。

24.违反国家有关不得以贷款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规定,同意贷款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的,信贷审批人员承担完全责任。

25.违规决策发放跨区域贷款的,信贷审批人员承担完全责任。

26.违反信贷审批程序或减少审批程序、逆程序同意授信或贷款的,信贷审批人员承担完全责任。

27.指示、授意下级部门或工作人员违规办理信贷业务,或以个别谈话等方式影响有关信贷人员或贷审会委员独立发表意见的,指示、授意人承担完全责任。

28.联社理事长未按规定行使一票否决权的,承担完全责任。

29.未按照上级管理部门的风险提示意见办理信贷业务的,由有权同意人和具体经办人共同承担完全责任。

(二)放款程序

1.在不满足“审批结论”设定的放款条件下办理了放款手续的,放款人员与放款部门负责人共同承担主要责任。

2.办理担保贷款手续不合规、不合法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或者部份无效的,放款人员承担主要责任,部门负责人承担次要责任。

3.对借款合同、法律文件及相关凭证审查不严,致使存在的法律瑕疵危及农村信用社债权行使的,法律审查岗承担主要责任,放款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4.未按规定及时办理抵(质)押权利凭证的入库保管手续,或违反有关规定办理释放抵(质)押品手续的,同意人和具体经办人承担完全责任。

5.放款人员按照领导授意, 不按规定落实贷前和用信条件而办理信贷业务手续的,放款人员、部门负责人与授意领导共同承担完全责任。

(三)贷后检查

1.未按规定的内容和频率进行贷后检查并形成检查报告的,贷后检查人员承担主要责任,部门负责人承担次要责任。

2.贷后检查报告未反映借款人的经营及财务变化情况,未分析其变化情况对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的影响的,贷后检查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3.对于发生影响客户风险级别及还款能力的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的,贷后检查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4.对保证人的保证能力发生变化,抵押物出现转移、毁损、变质等情况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或未及时进行书面报告的,贷后检查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5.未按规定保管抵押物、质押物的权利凭证,或未按规定保管质押物,致使有关权利凭证或质押物毁损、遗失的,责任人承担主要责任。

6.未及时向借款人及保证人发送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导致诉讼时效丧失的,贷后检查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7.通过展期、借新还旧等方式掩盖资产质量导致风险进一步加大的,相关人员共同承担主要责任。

8.贷后检查人员故意隐瞒借款人、担保人发生的重大变化情况的,或编造虚假贷后检查报告的,贷后检查人员承担完全责任,部门负责人应发现而未发现问题的,承担主要责任。

9.按领导授意不真实反映信贷资产风险的,贷后检查人员和授意领导共同承担主要责任。部门负责人明知属领导授意而未阻止的,承担主要责任。

10.贷后检查部门未及时将出现风险预警信号的信贷业务报告风险管理部门的,贷后检查部门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

11.未对贷后检查部门报告的风险预警信号进行风险识别并及时制定处置方案进行处理,或未按规定程序报告的,风险管理人员和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共同承担主要责任。

12.未按风险管理部门意见及时进行处置的,贷后管理人员或资产保全人员及其部门负责人共同承担主要责任。

(四)资产保全

1.以资抵债申请材料(包括申请报告、债权债务合同或协议、抵债资产权属凭证等)不真实、不完整的,资产保全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2.未按规定接收抵债资产的,资产保全人员、审查人员和审批人员共同承担主要责任。

3.接收抵债资产违反审批程序或超权限审批的,审批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4.取得抵债资产过程中与借款人、担保人串通,使抵债资产价值高估、难以变现或变现损失巨大的,直接责任人承担完全责任。

5.未按规定办理抵债资产过户手续,导致抵债资产权属出现争议或其他影响抵债资产处置的,根据当时未办理手续的具体原因,分别界定相关人员的责任,属内部原因造成的,责任人承担主要责任。

6.取得抵债资产后未及时建立台账,或保管的档案资料发生缺损的,经办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7.保管人员未按规定对抵债资产定期进行检查、核对,导致帐实不符,抵债资产出现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8.处置抵债资产违反审批程序或超权限审批的,审批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9.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处置抵债资产而损失农村信用社利益的,经办责任人承担主要责任,审批人员承担完全责任。

10.对经法院判决后债务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因未及时申请强制执行导致丧失执行时效的,资产保全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五)资产损失核销

1.在借款人或担保人仍具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追偿,导致债权核销的,相关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2.对未认定责任或未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的资产损失进行核销的,相关的核销审查与审批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3.采用编造、伪造相关证明材料的方式对不具备核销条件的资产申请核销的,经办人承担完全责任;审查与审批人员未能对相关资料进行有效甄别,导致核销申请通过的,审查与审批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4.为逃避责任追究,对资产损失隐瞒不报、长期挂帐的,相关信贷人员、部门负责人及决策人共同承担主要责任。

5.对追索类已核销资产未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导致未及时发现债务人资产线索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追索的,资产保全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6.对追索类已核销资产,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因未采取有效的催收措施,导致追索权丧失的,资产保全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7.对已核销资产的台账未按规定及时进行更新的,管户的资产保全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六)档案管理

1.相关部门的经办人员未按规定时间移交信贷资料的,责任人承担主要责任。

2.未按规定对信贷资料进行归档、登记、装订、移交和管理的,相关人员承担主要责任;部门负责人未督促移交和按规定进行监交的,承担主要责任。

3.未按规定进行档案管理,造成信贷档案资料遗失或有档案涂改、拆换、损毁和遗失等问题的,档案管理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对失职行为的处罚方式:

(一)经济处罚。包括罚款、赔偿损失等。

(二)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三)其他处理。包括批评教育和组织处理。批评教育主要包括口头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等;组织处理主要包括调离原岗位、解聘职务、解聘专业技术职务、取消授信资格、停止信贷审批权、停职离岗收贷、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等。

第二十条 处罚标准

(一)对承担次要责任的,给予责任人200-500元(以每笔计算,下同)的经济处罚,同时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组织处理。情节严重或损失较大的,给予责任人纪律处分。

(二)对承担主要责任的,给予责任人500-1000元的经济处罚和记大过以上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或损失较大的,给予责任人开除留用以上纪律处分。

(三)对承担完全责任的,给予责任人1000-20xx元的经济处罚和开除留用以上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或损失较大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以下未尽职行为,给予责任人100-1000元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应进行组织处理。

(一)受理岗无正当理由拒绝客户申请的;对客户的主体资格、借款资料、贷款条件等未进行初审的;对收集的客户资料未按规定加盖相关印章的;

(二)受理、调查、审查等各部门负责人未及时安排人员或直接从事相应工作,造成各环节超过规定时间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和方式擅自出具或不出具信贷业务退件通知的;

(四)未按规定移交信贷资料的。

第二十二条 具体处罚由稽核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根据《***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办法(试行)》、《***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7篇:领失业保险的程序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进一步提高劳动保障部门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增强工作透明度,提高办事效率,切实转变机关作风,树立“勤政为民、开拓创新、务实高效、清正廉洁”的部门形象,促进劳动保障事业全面发展。

二、基本原则

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工作,必须坚持依法行政,从严执政的原则;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的原则;便于群众了解、参与、有利于监督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结合的原则。

三、公开范围

公开范围应包括:就业和再就业、社会保障、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等各项劳动和社会保障业务。

四、公开形式及内容

根据劳动保障部门的业务工作情况和服务对象,本着群众易于接受的形式公开政务内容,具体有如下八种形式:

(一)通过召开会议和制定文件形式公开的内容有:各项工作规范和工作制度。

(二)通过建立和完善政务公开栏的形式公开的内容有:

1.职工退休(职)审批。

2.失业保险金申领。

3.工伤认定。

4.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批。

5.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批。

6.劳动能力鉴定。

7.职业培训机构审批。

8.职业培训证书核发。

9.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及《职业资格证书》核发。

10.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企业的认定。

11.《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

12.《失业证》的发放。

1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

14.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发放。

15.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职业介绍补贴发放。

16.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补贴发放。

17.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岗位补贴发放。

18.劳动保障事务。

19.职业指导、职业介绍。

20.劳动保障行政处罚。

21.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处理。

22.行政复议。

23.劳动合同鉴证。

24.集体合同审核。

25.劳动保障监督检查。

26.劳动保障年检。

27.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28.养老、失业保险登记、缴费核定、个人账户对帐和待遇支付。

29.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征收及待遇支付。

30.工伤、医疗保险登记、缴费核定、征缴及待遇支付。

31.社会保险稽核。

32.其它应公开的工作程序和事项。

以上政务公开内容主要包括:政策依据、需提供的材料、工作程序、办理时限、责任科室及责任人等。分别由局机关、社保中心、就业中心、监察支队设立政务公开栏。

(三)通过集中办公、“一站式”服务公开的内容有:政策咨询、失业登记、档案、职业介绍、社保关系接续、申报缴费等。

(四)通过印制政务公开手册和便民卡公开的内容有: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办事程序、服务承诺。

(五)通过政府新闻会公开的内容有:社会保险费征缴及支付情况、就业和再就业情况、劳务输出情况等。

(六)通过新闻媒体公开的内容有: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社会保险费的收支情况,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最低工资标准、监督举报电话。

(七)通过听证会形式公开的内容有: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行政诉讼案件处理、有关政府采购事项。

(八)通过政务信息公众网公开的内容有:政策法规、办事程序、劳务信息、公布新增就业岗位等。

第8篇:领失业保险的程序范文

【关键词】容错纠错机制 改革创新 风险 管控

【中图分类号】D6 【文献标识码】A

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在“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提高施政能力和服务水平”题目下,提出“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给改革创新者撑腰鼓劲,让广大干部愿干事、敢干事、能干成事”。这是我国首次在中央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在这里,“容”有容受、容谅、容耐的意思。在政府系统,容错纠错机制是指:当政府官员因改革创新、主动作为而出现过错时,政府系统要有容受和纠正这类过错的制度机制,以鼓励改革创新和行政有为。在肯定容错纠错正当性的同时,也要看到容错纠错机制适用的风险。本文在讨论容错纠错机制价值的基础上,分析了容错纠错机制的可能风险,提出了对风险实施管控的路径。

容错纠错机制提出的两大背景及价值

背景一,改革创新。改革创新是本届党中央和中央政府全力推进的大业。这可以通过两个历史文件加以证实。第一个是2013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二个是2015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为什么党中央和中央政府如此重视改革创新?因为“综合国力竞争说到底是创新的竞争”①,要提高我国的综合国力,推动国家和民族向前发展,就要“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科技创新、产业创新、企业创新、市场创新、产品创新、业态创新、管理创新等,加快形成以创新为主要引领和支撑的经济体系和发展模式”。②改革创新是一种价值追求,更是提高综合国力和惠及国人的必由之路。但是,任何改革创新都有一定的风险,容错纠错机制的价值之一就是为改革创新提供保障,保护改革创新者的积极性。因为,不保护改革创新者的积极性,改革创新也就失去了原动力。

背景二,革除庸政懒政怠政。从严治党、建立责任政府是本届党中央和中央政府坚定不移的目标。2014年12月,在江苏调研时首次将“四个全面”并提,形成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全面从严治党治政旨在加强执政党自身建设,建设人民满意的廉洁政府。但是,一段时期以来,一些党政官员把从严治党治政与“做事”相关联,认为做事就可能出事,出事就可能被查处问责,因此“只要不出事,宁愿不做事”,党政机关出现庸政懒政怠政式腐败。实际上,从严治党治政与官员做事是两个问题,做事不必然导致出事,出事也不必然导致被查处问责。但是,做事确有出错的可能,如果出错后不问青红皂白一律查处问责,不利于保护有责任心、有担当、积极做事的官员。因此,容错纠错机制的另一价值就是有效保护认真负责履职做事官员的积极性,使之不因认真负责履职做事而动辄得咎。

容错纠错机制的可能风险

从社会规律看,由于社会生活纷繁复杂,任何制度机制或者公共政策的推出都可能是双刃剑,容错纠错机制也不例外。也就是说,容错纠错机制可能存在一些风险,这些风险包括过错本身的风险和容错纠错机制的适用风险。

过错本身的风险。从容错纠错机制提出的背景看,改革创新和行政有为是该机制适用的主要领域。改革创新的本义就是做前人没有做过的事,这的确不能保证每个改革创新之举都正确、都成功,因而要允许先行先试,允许过错失误。但是,过错毕竟是过错。如果这个过错足够大,就会引发一系列风险,包括政治风险、经济风险、社会风险、个人风险和道德风险等。

政治风险在国际法上多被定义为“不可抗力”,例如战争、政局变动、恐怖主义等。在我国,改革创新举措不至引发大的政治风险,但改革创新举措失误而引发局部社会安全事件却是可能的。经济风险包括个人财产风险、企业经济风险、社会经济风险、国家经济风险等,改革创新举措失误而导致经济风险是可能的。社会风险根植于社会问题,表现形式纷繁复杂,改革创新举措失误可能引发社会风险,例如犯罪、黑社会活动等。个人风险是个人遭受损失的可能性,例如疾病、事故、家庭变故等。个人风险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包括非理性原因、基本知识原因、信息面原因、生理心理原因、自然原因、社会原因等。前四个原因属于个人内在原因,与改革创新举措无关,最后一个原因属于社会风险对个体的不利影响,与改革创新举措失误相关。前四个原因属于个人内在原因,与改革创新举措无关,最后一个原因属于社会风险对个体的不利影响,与改革创新举措失误相关。道德风险是指道德行为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既可以是个体行为引发的个体道德风险,也可以是社会政策引起的社会道德风险。前者的防范基于个体自律,与改革创新举措无关,后者则与改革创新举措失误有关。

容错纠错机制的适用风险。容错纠错机制的适用与决策追责制存在一定的紧张关系。如前所述,容错纠错机制适用的主要领域是改革创新和行政有为。在程序上,无论是改革创新还是行政有为,都要“先决策,后行动”,绝不能搞头脑发热和临时动议。据此,容错纠错机制的实质是容许决策失误。但是,决策追责制是近些年来我国政治、行政改革力推的举措,意在将行政责任追究覆盖到包括决策、执行在内的全部行政活动,建立责任政府。

有关决策追责制的权威性文件:一是中国共产党十报告,提出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健全决策机制和程序,发挥思想库作用,建立健全决策问责和纠错制度”;二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三是中共中央 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提出要“严格决策责任追究。决策机关应当跟踪决策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健全并严格实施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这些权威性文件释放出的明显信号是:决策失误也是要被追责的,尤其是要对决策严重失误、重大决策失误进行追责,甚至是责任倒查、终身追责。

问题在于,既要容许决策失误,又要实行决策追责制,两者的关系到底如何处理?两者关系处理得好,会形成制度互补,提高我国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程度,并减少决策失误;两者关系处理不好,可能导致该容许的决策失误未被容许,不该容许的决策失误被容许;该追责的决策失误未被追责,不该追责的决策失误被追责,这样反而会降低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法治化程度,同时可能导致更多的决策迟缓。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必须化解容错纠错机制与决策追责制的紧张关系。如果说容错纠错机制的实质是容许决策失误,则健全容错纠错机制的实质就是完善决策追责制,其方向就是建立决策免责制,为改革创新和行政有为预留出口,辟出空间。

容错纠错机制适用风险管控

分析容错纠错机制可能风险的目的是规避风险,而规避风险就需要进行风险管控。通过风险管控,使容错纠错机制的价值真正得以实现。风险管控的路径很多,本文主要从两方面进行讨论。

为容错纠错机制设限。设限是指为容错纠错机制的适用设定限度,厘清哪些决策失误可以容,哪些决策失误不能容。由于社会生活复杂和行政决策领域宽泛,要一一列举出哪些决策失误可以容是不科学、不实用的。比较可行的方法是规定负面清单,即规定哪些决策失误不能容,对列入负面清单的决策失误追究责任,对未列入负面清单的决策失误一般不追究责任。对此问题,本文仅作一些粗线条的讨论。

第一,决策严重失误不能容错。决策严重失误是从失误程度角度划分的追责标准。按照这一标准,决策严重失误要被追责。但是,什么是严重失误,什么是不严重失误,目前学界和实务界并未形成共识,也并未提出统一的判断标准。总体而言,决策失误程度与风险等级呈正相关性,即决策失误愈严重,风险等级就愈高。当然,对风险等级的评估也带有主观性,不同的人、从不同的角度、使用不同的分析技术所作出的评估都可能不一样。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就是在可能的基础上达成最低限度的共识,得出各种意见之间的最大公约数,这个最大公约数就是“共存”,即共同的安全与存在。共存的内容主要有三,一是个体生命、健康的保障;二是社会共同体的存续,包括公共安全、社会发展必须的物质基础、环境安全等,三是国家共同体的安全与存续(国家安全)。结论是,如果决策损害了共存,则证明决策有严重失误,这种决策失误不能被容错。

第二,重大决策失误不能容错。重大决策失误是从决策涉及面、决策涉及利益的角度划分的追责标准。按照这一标准,涉及面大、涉及利益带有根本性的决策失误要被追责。目前,学界对什么是重大决策多有讨论。从增加法律可操作性的角度,法学界多主张在成文法中对重大决策作列举性规定。实际情况是,我国有不少地方立法对重大决策的概念和事项作了界定。结论是,重大决策失误会损害为数众多人的根本利益,这种决策失误不能被容错。

第三,不经法定程序作出重大决策不能容错。不经法定程序作出重大决策是从决策程序角度划分的追责标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作出重大决策的五个程序,即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在重大决策作出过程中,这五个程序一个都不能少,少了就要被追责。适用这一标准追责,追责要同时沿两个方向进行。一是沿决策行为的方向,对不经法定程序作出重大决策的决策者实行问责。二是沿重大决策的方向,如果该重大决策尚未执行,则该重大决策不能执行,需要启动程序补正;如果该重大决策正在执行,则执行过程应当中止,经决策评估后再决定是继续执行还是终止执行;如果该重大决策已执行完毕并导致损害性后果,则应当启动责任倒查机制。以程序是否合法作为决策追责的标准,操作起来相对容易。因为,在许多时候,重大决策的内容是否正确在短时间内是无法判断的,需经历史周期的检验,但重大决策的制定程序是否合法很容易判断。为了以程序正义保证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凡不经法定程序作出重大决策的行为都不能容许,都要被追究行政责任,从而使决策者养成遵守决策法定程序的自觉,尤其是重大决策不能搞“拍脑瓜”式决策。

为容错纠错机制配置系统制度。容错纠错机制对于鼓励创新和行政有为确有存在的必要。但是,过错毕竟是过错,有过错就可能引发风险,损害信赖利益,降低政府公信力。这就是说,容错纠错机制不能没有,也不能不用,但是要少用,少用某种程度上意味着必须减少决策失误。因此,只有将容错纠错机制与减少决策失误制度配套使用,才能体现出制度的科学性和完整性。改革开放以来,学界(尤其是政策科学)和实务界对如何减少决策失误有诸多讨论,并达成诸多共识,认为减少决策失误的主要路径有三:一是在决策制定阶段严守决策制定的法定程序,包括“决策风险评估程序”;二是重大决策或者创新性决策在实施前进行小范围试验,根据试验效果确定决策走向;三是决策执行后进行跟踪评估,视评估结论进行决策调整。

其一,决策风险评估制度。决策风险评估制度是近些年来为适应决策科学化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要求而推出的一项制度。决策风险评估是指运用各种分析工具对决策可能存在的政治风险、经济风险、社会风险、环境风险等进行评价预测,并根据预测结论对可能引发的风险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将决策风险降至最小。当前,我国经济下行压力增大,在这样的经济走势下,多年累积的社会问题,例如公权力失范、社会分配不公、道德缺失、食品安全危机、环境污染等社会问题可能加剧,引发社会风险的压力也随之加大。因此,政府决策必须进行全面而充分的风险评估。

其二,决策小范围试验制度。重大决策或者创新性决策在大范围实施前,务必要进行小范围试验。不经小范围试验而直接在大范围实施,一旦决策失误,将会使整个社会遭受不可逆转的巨大损失。在这方面,我国从中央到地方都已有尝试,且效果良好。例如,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实行严格赔偿制度。为此,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12月3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确定了改革试点工作和试行时间表。从2015年至2017年在全国部分省份试点,2018年开始在全国试行,2020年力争在全国范围内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这一制度的建立对于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和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其三,重大决策后评估制度。重大决策后评估是指跟踪决策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并根据决策执行的具体情况对原决策作出修正、完善或者终止执行等处理。目前,我国一些地方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已开始进行重大决策后评估实践。例如,贵州省地矿局2014年开始推行重大决策后评估制度,重点评估全局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矿业开发、对外合作等方面的重大项目。评估由专业机构独立进行,分为准备、实施、报告三个阶段,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成本与效益、近期效果和长远影响、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问题原因分析等。评估报告是决策修正、暂缓执行或者停止执行的重要依据。重大决策后评估制度根据决策执行效果进行决策调整,针对性强,符合实践论,不失为一项内容科学、行之有效的制度。

【注释】

第9篇:领失业保险的程序范文

文章编号:1004-4914(2016)05-055-02

失业保险制度在我国建立30周年的时间里,经历了产生、变革和不断完善的过程,在解决社会闲置待业人员的上岗就业、保障待业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和完善就业机制、拓宽就业渠道方面提供了保障和便利,使其得到规范化的发展。然而,由于社会发展中社会关系的快速变革和复杂性,以及经济、政治、社会制度的建立,失业保险制度不可避免地会暴露出滞后性,产生一系列问题。因此,分析失业保险制度面临的问题和解决对策迫在眉睫。

一、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过程

失业保险制度主要是指针对劳动者可能存在的失业风险而设立的保险,是由国家有立法权的机关根据法制程序订立并强制执行的,是保障非自身原因而失去工作的劳动者,在缺少必要的维持生活收入时,由国家规定的相关机关和社会组织保障其最基本的生活,并尽可能地减少风险促进就业的制度。

(一)待业保险阶段

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初创于1986年,具体规定在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中,主要是对国营企业中的职工实行职工待业保险,保障生产等制度。

20世纪90年代,我国开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得到了充分的发展,为适应发展变革的需要,对劳动者的关于工作的保险的范围和保障也在进一步地扩展和提高,失业保险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二)失业保险的发展阶段经历了漫长的阶段

一开始产生于国有企业改革中,为其保障劳动者的附属措施而存在,发展到为适应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和谐而存在,其制度得到了充分的发展,符合我国的发展历程。在1999年1月我国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中,国家对失业保险进行了具体的规定,严格规定了保险基金的构成,制定失业保险缴费人员的方式和数额以及投保失业保险的条件和范围等事项内容。该条例的颁发弥补完善了我国在保险范围和方式方面的规定,对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新条例的颁布,一是扩大了劳动者可以得到失业保险的范围,将一些企事业单位纳入到失业保险规则中。二是完善了失业保险的程序,明确了其中主体应该承担的责任,有力地促使保障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三是规范了失业保险待遇制度。并于当年8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以及人事部联合发出《关于事业单位参加事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正式将事业单位纳入事业保险的范畴。按照条例,所有事业单位不分隶属关系不分经费来源,不分职工身份,均要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将单位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列入本单位支出预算,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交失业保险费。

(三)失业保险制度由行政法规上升到立法层次阶段。

2011年7月1日实施的《社会保险法》将我国多年来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失业保险制度,扩大了事业保险适用范围,取消了失业保险的最高标准限制,解决了失业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明确了失业保险相关基金使用的细则和程序,减少非自身直接原因而无法领取失业保险补贴的情况。国家立法部门和社会组织积极通过相关程序,用规范化、权威化、明确化的规则体系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的发展,减少了失业保险中不和谐、不稳定的因素,有力保障失业保险的落实,以点带面地覆盖到社会中的方方面面,保障失业劳动者的基本生活。2014年7月1日,我国新发布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开始实施,新条例对事业单位做出具体的规定,要求事业单位工作的工作人员应按照法律和相关条文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特别是参加失业保险。

二、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现存问题

(一)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低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有关失业保险的基金的筹集和发放由各直辖市和设区的市根据地方上的具体情况,制定条例实施,其他地区则由上一级的人民政府在负责实施,目前我国失业保险基金已经提高到直辖市和地级市。这仅仅是针对单个城市的失业人群有保障作用。我国地域辽阔,各区域之间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差距,其中经济是制约地域发展主要的因素,发达地区中失业人数相对而言占其工作总人数比例小,但是其保障失业保险的基金却非常多,而落后地区失业人数多,上缴基金少,这种县级市的统筹限制了很多需要保障的人。根据社会保险的相关法则,如果失业保险的保障范围越大,那么有关失业保险的配套措施则呈现出正比的趋势,也跟随着一起增大,其抵御大规模失业风险的能力越强,所以应提高保障层次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二)失业保险基金来源单调,征缴、支付的方式缺乏力度和科学性

失业保险基金是事业保险制度的关键,当中资金来源又是第一个问题。同时我国出现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缺险、基金收缴缺乏法律刚性。我国目前主要采用的是“三三制”的方式,即政府、劳动者和企事业单位三方来按照一定的方法原则来收缴,而在这三方中政府是失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目前我国失业保险基金征缴、支付主要存在着有些单位和个人欠缴、漏缴的现象,其对我国失业保险的发展有着严重的影响,会使失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基本生活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会加大不和谐因素的滋生。产生这些弊端的主要原因是一些经济发展良好的单位为减少支出,编造不真实情况进行申报,而其他发展欠佳的企事业单位则根本无力缴纳或者采取拖延的方式拒绝缴纳。

(三)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环节也出现了不少问题

1.失业保险基金的支付和征缴标准不合理。失业保险基金的给付是指在平时参加保险一旦需要基本保障时所获得救助的支持和补偿。然而目前,我国关于失业保险的支付因为相关法律政策的缺失、所处地理位置经济文化的影响以及行政中的纰漏等原因无法使得各地给付水平达到社会整体水平,无法做到统一调度。一些地区差距不断扩大,仅能基本满足日常生活的需要,无法再提供其他方面的救援,更别说再安排就业了。除此之外,在失业保险基金征缴中,往往直接忽视了失业劳动者以及地区之间的差异性,都按照统一的标准来征缴,往往会加大其生活压力,以至于根本无法缴纳,从而导致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2.失业保险基金支付期限不确定。我国目前对于失业保险基金的征缴和支付没有一个统一明确的规定,各区域的标准也因此各不相同,这可能会影响失业保险的全面覆盖和监督实施,会影响失业劳动者获得救济的程度和再就业。在领取失业保险基金方面,我国的期限比国外领取的期限长,达到了24个月,而且其中审批的手续相对而言也比较繁琐。长期的审查程序一方面会影响失业保险相关支付工作的开展,加大其风险;另一方面也容易导致失业劳动者无法维持基本生活,寻找工作方面缺少积极性,不利于鼓励失业人员积极再就业。

(四)管理机构混乱,监督落后

因为失业保险本身具有的特殊社会关系,所以导致其管理监督也存在着复杂性。目前由于我国关于失业保险的立法不完善,使得失业保险基金的整体运行缺乏行之有效的管理,没有高效率、严规范、明规程的监督管理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容易受到经济波动的束缚,无法得到保障和推进。在社会失业保险管理方面,行政执法部门和企事业单位都存在着管制缺乏有效性的问题,有的甚至权责不分,使得事业劳动者的各项合法权益处处受到管制和约束。对事业保险的基金管理不完善,没有明确法定的用金制度,存在着违规超用的现象,导致基金不正常的流失。

三、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方向

(一)实现“省级统筹”模式,改行业统筹为社会统筹

我国目前关于失业保险的统筹模式是“省级统筹,中央调剂”。具体是指由各地方根据自身的情况按照一定的比例自行向中央缴纳基金,再由中央进行统一分配调度的模式。我们应该根据统筹要求,继续扩大失业保险的保障范围,充分吸收各类劳动者。政府部门应规范清晰的权责,保护弱势群体权益并主导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还要承担相应的财政补贴,从根本上保证城乡劳动者享有同等的权益。在条件成熟时,将目前的行业统筹变革为社会统筹。

(二)确定合理的给付标准,实行浮动性的失业保险费率

在确定失业保险金时,要充分体现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同时在确立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时,不仅要考虑到保障失业者本人的基本生活,而且还要考虑到失业者家属的最低生活保障。我国可以在借鉴国外和根据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采用薪资比例制,这样不仅排除了收入水平的偶然性,而且更加准确地反映了个人失业前收入的平均水平,同时还能防止导致失业保险金高低悬殊过大,出现与失业保险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制度设计目标不符的情况,从而实行浮动性的失业保险费率。

(三)确定合理的失业保险金给付期限和方式,促进失业人员积极就业

由于我国商业保险基金的期限过长,容易导致失业劳动者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应赋予各省市根据当地的劳动力供求情况及失业率等具体因素,自主调整失业保险给付期限。对于失业率较轻,劳动力市场比较活跃的地区,可以相应地缩短失业金给付期限,激励失业者积极寻找就业机会。对于失业率较高的地区,可相应延长失业金给付期限,保障失业者的基本生活。同时对失业者的具体情况进行细化,根据不同人群采取不同的给付期限。除了这些,还应该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积极开展各项措施加大就业培训,拓宽就业渠道,增加就业机会。

(四)规范失业保险金发放,建立失业保险个人账户

对于不稳定就业的人群要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建立失业保险个人账户,实现所有缴纳的费用全部信息透明化,要明确失业劳动者在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规程,杜绝违纪现象的发生,加大监督管理,建立方便快捷的失业保险关系接续体制。可以采取个人储蓄账户加上失业保险基金的方式,建立个人失业保险储蓄账户,按劳动者工资的固定比例存入其个人账户,但不允许自由支取,只有符合失业保险金给付条件时方可分期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