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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领取政策精选(九篇)

公积金领取政策

第1篇:公积金领取政策范文

为实现以上目标任务,主要工作与措施计划如下:

一、以保障职工权益为目标,继续推进住房公积金扩面工作。

住房公积金制度扩面工作,是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客观需要,是建立健全新型住房保障体制的内在要求,我们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增强信心,按照五年规划,努力推进扩面工作。一要继续加大行政推动力度,取得政府的支持和相关部门的配合,努力改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单枪匹马抓扩面的现状。二要突出重点难点,紧紧抓住重点骨干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实施公积金制度这个重点、难点,提高企业依法缴存的积极性。今年拟确定一家上市企业作为扩面的目标。三要加大宣传力度,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提高社会各界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知晓度、认同感。四要依法推进,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依法、有序地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二、以确保资金安全为重点,继续完善住房公积金规范化管理。

始终把资金安全放在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首要位置,不断强化风险意识,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完善各项内控机制,健全内部监控,加强信息化建设,增强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进一步实现规范化管理,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促进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特别是在现今房地产市场回暖、房价飚升、楼市泡沫隐现的情况下,尤其要稳健运作,规避风险。一是要引入“健康楼盘”,切实加强对放贷楼盘调查了解、审核把关工作,实行对楼盘放贷的集体决策制度。二是要引入“放心客户”,注重贷款人的资信情况,实行三级审批制度,把公积金贷给信誉良好的职工。三是要引入“跟踪机制”,切实加强贷后管理,实施三级预警制度,加强对逾期贷款的催收力度。

三、以提高职工购房能力为根本,继续促进公积金贷款和提取业务发展。

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是住房公积金事业的最终目的,只有抓好资金的正确使用,切实帮助职工解决住房困难,才能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今年将进一步调整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政策,更好地发挥公积金制度普惠职工的住房保障作用。一是适度提高最高贷款额度,单职工从20万元提高到25万元,双职工从35万元提高到40万元。二是适度放开提取政策,在资金量足够的情况下,继续实施公积金贷后提取、贷款户一年一取、异地购房提取等政策。三是推出部分还贷政策,允许公积金贷款户一年一次部分还贷,以减轻职工贷款利息负担。

四、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继续平稳推进住房补贴工作。

在完成全县离退休人员和1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在职人员住房补贴审核工作后,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住房补贴的发放工作,公正及时处理好遗留问题和疑难问题,把好政策关,消除不稳定因素,把好事办好。同时启动对以后新参加工作人员住房补贴的申报审批工作,争取在今年全面平稳完成全县住房补贴的审核工作。

五、以创建工作为载体,继续加强行风效能建设。

在创建县级“文明单位”基础上,要继续争创市级“文明单位”。结合创建工作深化作风建设,提高服务质量。一是要进一步简化办事环节,减少职工办理业务流程。二是要进一步深化完善服务承诺、首问责任、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等服务制度。三是要加强政务公开制度和信息化建设,提高业务工作规程、政策的透明度,要完善住房公积金信息的网络、声讯电话和龙卡查询系统,及时更新住房公积金网站和政府门户网站中有关我县住房公积金信息动态、及时张贴最新公告、耐心解答在线咨询,为广大缴存职工提供一个优质的网络服务平台。四是要聘请行风监督员,加强对住房公积金行风的监督。通过深化完善服务措施,提高文明服务水平,将提升服务质量落到实处。

第2篇:公积金领取政策范文

一、工作目标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等规定,按照积极稳妥、依法治理、标本兼治、突出重点的原则,以加强制度建设、确保资金安全和改进工作作风为重点,全面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水平。通过专项治理,实现住房公积金监管力度明显加强,违纪违规行为得到及时发现、纠正和查处;住房公积金运作的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操作进一步规范,内部管理更加完善,风险防范能力明显增强,资金运作风险得到有效控制;“控高保低”的缴存政策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进一步扩大,行风建设进一步加强,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明显提高,社会满意度显著提升。

二、主要任务

根据《浙江省开展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本市实际,专项治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决策、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决策、监督职能的履行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内部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财政、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依法提取风险准备金、管理经费、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并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情况;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使用情况;各监督部门监督职责的履行情况;公积金监管系统建设和运行情况;以及2006年以来各级审计报告的执行和整改情况。

(二)认真排查和处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存在的资金风险。重点督促检查住房公积金资金运作中的薄弱环节是否得到加强;提取是否按规定和程序办理;预售楼盘配套公积金贷款是否按规定办理;贷款是否按规定和程序审批发放;贷款抵押资料收存是否及时完备;逾期贷款发生的原因;逾期贷款催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以及全省住房公积金贷款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三)切实纠正损害国家和职工利益的突出问题。重点督促检查按省规定大中型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工作计划的制订和落实情况,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清理、纠正和查处不建不缴、少缴漏缴、拒绝公积金贷款及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等损害职工或国家权益和危害资金安全的行为;严格执行“控高保底”的缴存政策,切实纠正少数单位和职工超标缴存行为;完善提取和贷款办法,增强服务意识,优化业务流程,简化办事手续,畅通咨询和投诉渠道。

(四)严肃查处各类违规行为。对违规发放贷款、违规提取、挤占挪用资金、骗提、骗贷公积金等违纪违法问题,要从严查处,依纪依法实行责任追究。

三、工作方法和步骤

(一)部署动员阶段(2008年7月20日前)

1.成立专项治理工作机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牵头,组成市住房公积金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指导和协调解决专项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协调联络、分析汇总情况、检查指导等专项治理日常工作。

2.召开会议,布置专项治理工作。7月20日前召开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动员会议,下发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3.加强宣传,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广泛开展住房公积金专项治理工作宣传活动。市住房公积金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专门的举报投诉电话(设在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办公室,电话号码为2215364),并在**市住房公积金网站(网址:)上开设举报电子信箱,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并在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委员、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中聘请一批行风建设监督员。

(二)自查自纠阶段(2008年8月底前)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对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贷款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认真查找问题,深入分析原因,及时进行整改。对以往审计和贷款大检查发现的问题,逐一检查是否已经整改到位。对需要市里统一的政策问题和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普遍存在的政策问题和重大问题,以及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案件,要同时向省专项治理办公室报告。

8月15日前市中心、县分中心、区管理部开展自查自纠,并将自查自纠情况上报市公积金中心。8月16日至25日,市公积金中心组织自查自纠检查组进行全面检查,并将自查自纠情况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我市住房公积金自查自纠情况上报领导小组审批后,于9月1日前上报省专项治理办公室。

(三)监督检查和整改阶段(2008年10月底前)

领导小组要针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自查自纠情况和群众举报投诉反映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部分地区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抽查,帮助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完善相关制度,堵塞管理漏洞,防范资金风险;对存在的问题要下达整改意见书,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仍不合格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对拒不整改或问题严重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总结提高阶段(2008年12月底前)

深入分析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总结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好的做法和经验。针对查找出的问题,健全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积极探索并逐步建立不断加强住房公积金规范管理和防范风险的长效机制,并于12月10日前将有关情况报省专项治理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实现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住有所居”的一项很重要举措,是解决中低收入职工家庭住房困难的有效途径。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是维护公积金所有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证。各部门要深刻领会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增强做好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专项治理工作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强组织领导。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要纳入2008年全市纠风和机关效能建设的重点工作。要将其纳入今年政府议事日程和督办事项,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领导小组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谋划,周密安排,把握进程,及时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三)加强协调配合。各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沟通与配合,形成合力,全面组织落实专项治理工作各项措施,研究和完善相关政策规定;监察和纠风部门负责协调、督促相关部门落实各自职责,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负责加强对执行财政法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情况的监督;人民银行负责加强对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及利率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审计部门负责依法对住房公积金突出问题进行审计,注意发现资金安全方面的问题;银监部门负责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受委托银行的监管力度,规范受委托银行的行为。

第3篇:公积金领取政策范文

全年新增缴存职工4.1万人,年末缴存职工达12.37万人;全年归集公积金7.58亿元,完成计划的113.15%,比上年增29.92%;年末归集余额16.05亿元;发放公积金贷款3.79亿元,完成计划的140.48%,比上年增32.85%;贷款余额13.42亿元;职工各项提取公积金4.43亿元,比上年增14.46%。年末两期以上的贷款逾期控制为零,还贷零逾期记录连续保持7年。

一、认真组织实施对区镇的考核,建制扩面工作实现新跨越

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公积金建制扩面考核工作首次被纳入了我市区镇科学发展观综合考评指标体系。围绕贯彻落实市有关文件(太委发21号和太政办28号)精神和市《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总体要求,按照分管市长的工作部署,本部门承担了公积金建制扩面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建立了考核工作机制与办法,分解下达了年度任务。在各地的重视下,形成了区镇推进公积金建制扩面的工作网络。我们积极参与了各区镇推进建制的法规政策宣传活动,同时加强了对各区镇日常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建立了月度工作报表和双月工作简报等抓进度工作机制。经努力,各区镇圆满完成年度建制扩面考核任务,市政府实事工程分解我市的新增2.5万缴存者的任务提前超额完成。公积金建制纳入对区镇的考核后,形成了政府重视、企业加快建缴、职工受益面扩大的新格局。特别是我市各类企业公积金法规意识迅速增强,建制单位数较快增加,全年新增开户单位522家,为历史最好记录;新增缴存职工4.1万人,同比增17.8%;民营企业占本年度新建制单位总数的一半以上,标志着我市民企公积金建制步入快车道。

二、妥善应对宏观调控新形势,最大限度发挥公积金保障作用

随着宏观调控力度的加大,年初以来,住房贷款利率3次上调,公积金也执行了按套数、面积等差别化的贷款政策。为此,我们加强了市场调研,密切关注本市需求变化,及时跟进工作。当发现职工群众购房意愿明显下降并对政策存在一定误解时,我们及时组织开展了公积金使用政策宣讲,帮助有需求的职工树立“利用公积金可提早实施购房计划、买房应当用足用好公积金”观念,先后深入奥特斯维公司、健雄学院等职工潜在购房需求较多的单位开讲,受到了职工的欢迎,也激发了部分职工的购房欲望。上半年公积金资金使用计划仍达到了时序进度。9月底之后,在我市低价房大规模推出,职工购房提取、贷款需求激增的情况下,我们从容应对,同时做好两方面工作。对外,通过走访调研,提前掌握房产公司的动向,加强开盘前的公积金贷款业务辅导,根据收集到的职工贷款需求信息和各公司房源的不同建设进度有序安排好开放贷款时间。对职工提取、贷款量大的景瑞、万达、绿地等重点房产公司,实施了分期分批安排购房职工申贷,避免了职工集中申请带来排队或来不及办理的困境。对内,强化了银行间资金的合理配置和资金运营的动态管理,使放贷规模与资金供应能力相适应,保障了所有购房职工都能用好公积金。此外,今年我们还做好公积金提取新政策的落实工作,顺利实施患5种重大疾病之一可提取公积金政策,年内共为75名职工办理提取264.2万元;核定上调了职工租赁住房提取公积金的本市月最高限额标准,全年职工租房提取的公积金超过百万元;与各镇区商定规范了动迁职工提取公积金凭证并征得上级同意。全年发放公积金贷款达3.79亿元,同比增32.85%,完成年度计划的140.48%。全年职工各项提取中用于住房消费的资金达3.54亿元。住房提取和贷款两项合计,全年用于职工安居的公积金达7.33亿元。

三、重视年度基数调整工作,企业职工缴存水平进一步提高

贯彻分管市长对本年度公积金基数调整工作提出的要求,在市财政等部门的支持配合下,年度缴存基数调整工作取得成效,我市大多数缴存职工的缴存水平得到提高。一抓扩大企业参调面。在继续做好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工作的同时,将全市缴存企业列为本年度调整重点,通过召开企业调整业务培训会、推广企业在线办理调整的新方式和重点单位逐一提醒督促等,扎实推进企业实施调整,受益职工人数达8.7万人。二抓缴存水平提高。推动企业按职工实际工资收入计缴公积金,重点做好100多家低于本年度最低工资基数标准(1140元)缴存企业的上调工作,实现了全市缴存单位全面达标缴存。

四、把握好维权与维稳的关系,努力争取落实职工权益与实现社会和谐双赢

本年度受理职工维权投诉的工作,在面临困难的情况下,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市长给予了明确支持和具体指导。我们正确领会,将妥善处理职工维权投诉作为公积金部门参与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力争达到维权与维稳的一致。全年受理职工维权投诉29起,我们及时深入企业开展工作,经努力,全部维权投诉案均在规定时间内妥善处结,实现了维护职工权益和促进企业、社会和谐发展的双赢。一是高度重视被投诉台企的妥善处理。全年共受理6家台企的职工维权投诉。我们先后与镇政府和市台办协商解决办法,分别或共同深入企业多次做工作。经过本部门和所在区镇以及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均以劳资双方达成协议的方式在企业内部得以妥善解决,避免了矛盾升级。二是因“企”而异分别处置。发生职工维权投诉的其他企业,对其中条件良好的,不停留于解决眼前的职工诉求,而是着眼于企业长远发展,引导企业考虑稳定和谐而加快全员缴存步伐;对于职工诉求超出企业目前承受能力的和确实亏损的企业,我们尽量说服维权职工暂缓解决诉求或劝导职工降低诉求。三是做好领导批示的贯彻落实工作。在收到市委主要领导关于台企职工公积金权益问题的批示后,我们在认真领会的基础上,与市台办共同开展了三项工作:双方各落实一名分管领导建立台企职工维权投诉联合处理机制;提出方案送市台协会理事会讨论,在统一认识后由协会向台企发出建制扩面建议书;联合召开了全市对络员工作会议,合力推进台企建制扩面与投诉处理。

五、落实高层次人才优惠政策,助购经适房职工安居

去年我市出台高层次人才优惠政策后,今年下半年进入到具体实施阶段,期间,我们积极配合市人才办做了几项相关工作。一是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把公积金具体优惠政策及早送达相关企业。二是做好公积金优惠政策中补贴部分的落实工作,通过我们的协商和争取,对个人承担的贷款担保费实施减免政策,由文件规定的市财政提供补贴改为了由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提供补贴,收费方式由原规定“先付后退”改为直接减半收取。三是率先向市人才办上报了公积金优惠政策部分的解释口径与相关操作办法。四是优化各项服务工作。设计印制了公积金“高层次人才服务卡”,人才人手一卡;开辟了专人全程陪同办理的绿色服务通道;五是指导相关单位为人才制订公积金缴存方案,为购房的高层次人才提供贷款测算。实施以来,高层次人才踊跃申办。截至年底,为全市22名高层次人才办理了开户缴存或提高缴存标准的手续,向其中7名率先购房者发放公积金优惠贷款共计657万元,共减免贷款担保费5.08万元。

重视做好购经济适用房职工使用公积金的服务工作。密切跟踪本市新一批经适房申购情况,及早从住建部门获取详细名单,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一是编写提供《告经济适用房购房者书》给购房者,帮助其了解掌握优惠政策和办事流程。二是在经适房销售处提供现场咨询服务,测算告知购房者可贷、可提金额。三是对情况特殊、申贷遇到问题的购房者,尽可能协调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设法帮助解决问题,使之用上用好公积金贷款。全年为27名购经适房职工办理提取38.39万元,向其中9户购房职工家庭发放贷款153.5万元,当事人和社会普遍反响良好。

第4篇:公积金领取政策范文

关键词:积极财政政策;积极财政政策转型;稳健财政政策

财政政策是一国政府为了实现一定的宏观经济目标而调整财政收支规模和收支平衡的指导原则及其相应的措施。它是由税收政策、支出政策、预算平衡政策、国债政策等构成一个完整的政策体系。

财政学理论根据财政政策在调节国民经济总量方面的不同功能,将财政政策分为扩张性、紧缩性和中性三类。中性的财政政策是指财政活动对社会总需求的影响保持中性,财政的收支既不会产生扩张效应,也不会产生紧缩效应。财政政策的最终目标是实现政策的中性。

2004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决定,自2005年开始我国将实施稳健的财政政策,财政政策为何转型以及如何实施稳健的财政政策,已经成为当前及今后广大财政理论及实际工作者需要探讨和研究的课题。

一、积极财政政策出台的背景

积极的财政政策是在一定程度上以适当扩大财政赤字和国债发行规模来实现国民经济持续适度增长和社会稳定的目标。

我国实施的积极财政政策,是在中国出现了外部影响的不确定性增加,国内有效需求不足,投资、出口和经济增长乏力等情况下,在政策环境允许的限度内,所采取的一种阶段性或反周期性的适度扩张政策。从本质上讲,积极财政政策是一种扩张性的财政政策,主要以国债和支出两大政策工具的运用为主。

我国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的背景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东南亚金融危机的影响。1997年7月爆发的东南亚金融危机对中国经济的影响在1998年逐渐显现,尤其是外贸方面受到的冲击更为明显。外贸增长幅度明显放慢,并于1998年5月出现负增长,极大影响了中国的经济增长速度,这种形势客观上为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创造了基本条件。

二是中国经济处于周期性低谷阶段,经济增长明显趋缓,并出现通货紧缩迹象。同时,物价水平持续负增长,居民消费价格和商品零售价格均下降,通货紧缩显现。

三是买方市场全面形成。1997—1998年我国出现了全局性的“买方市场”,绝大多数产品供给能力大量闲置,有效需求不足成为影响和制约经济增长的主要因素。

四是货币政策效果不佳。尽管货币政策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放松银根、刺激需求的政策,中央银行先后多次降低存、贷款利率,并取消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限额控制,降低准备金率等,但货币政策没有产生足够明显的政策效果,其操作空间和余地已经相对狭小。

在上述背景下,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我国自1998年开始启动了积极财政政策。实行7年的积极财政政策对于应对亚洲金融危机、拉动经济增长(平均每年拉动经济增长1.5—2个百分点)、刺激投资需求、增加出口、推动产业结构调整、缓解收入分配不公等方面起到了显著的作用。

二、积极财政政策转型的原因分析

从世界各国的实践经验看,扩张或紧缩性的财政政策通常是一种短期的临时性反经济周期手段,长期实施则有可能导致财政风险增加并会对经济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在运用财政政策调控宏观经济、刺激经济增长过程中,都会遇到财政政策的适时调整和转型问题。

我国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初衷是希望通过扩大政府投资使总供求均衡维持在接近充分就业均衡的水平,利用投资转化的收入效应改变居民消费预期、提高边际消费倾向、增强民间投资意愿,最终使市场机制恢复自主运行能力,经济增长恢复内在的秩序。这也是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但是作为一项反周期调节的政策,积极财政政策始终未能在刺激有效需求特别是消费需求、恢复经济自主增长方面产生明显的效果,投资需求越来越依赖政府,对居民消费拉动弱,而政府消费率却节节上升。

特别是近两年来,我国经济运行已进入新一轮快速、稳定增长期,民间投资能力迅速扩大、外部经济环境改善。同时,转变经济增长模式、坚持“五个统筹”、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已经箭在弦上,作为宏观经济重要调控手段的财政政策本身为适应这种变化而作出相应的调整也在情理之中。

积极财政政策转型,并不意味着财政将从建设投资领域全盘推出,而是赋予其更多、更重的宏观调控战略职能。实际上是要将短期策略性财政政策逐步转向中长期的战略性财政政策,或是要将积极财政政策逐步转向均衡财政、协调财政或者中性财政,它是包括财政调控目标方向、调控手段组合、调控方式方法的适时、适度转换在内的一个系统工程。

从当前的突出问题来看,随着民间的以及地方政府驱动的投资明显趋于活跃和旺盛,我国投资总量的增幅过大,同时货币供应量增长偏快,物价上升,通货膨胀压力加大,取代通货紧缩而成为经济运行中矛盾的主要方面。而扩张性的积极财政政策毕竟是宏观“反周期”操作适用于经济低迷阶段的政策类型,当通货膨胀逐渐成为影响宏观经济发展的压力时,继续实施这一政策,将形成逆向调节并加大经济健康运行的风险和阻力。因此必须实施财政政策的转型。

1、财政政策转型有利于逐步化解累积的财政风险

积极的财政政策持续7年来,期间仅发行的长期建设国债就达到9100亿元之巨,财政赤字率从1997年的0.78%上升到了2003年的3%,国债余额已经超过26000亿元,债务负担率已经从1998年的10%上升到2003年的约20%,累积的财政风险愈益加大。若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不排除爆发财政危机的可能性。

2、财政政策转型有利于抑制部分行业过度投资和通货膨胀压力

2003年下半年以来,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快速增长,投资增长过快对原材料及交通、煤、电、油、运等方面造成了相当大的压力。农业特别是粮食生产连续多年减产,粮价逐步攀升,带动了居民消费品价格的明显上升,此外由国债投资及其配套贷款所引发的货币贷款增长过猛所形成的通胀压力增大。因此通过国债投资的适度调整,减少对生产项目和基础设施的投资,可以引导银行相应地减少对城市建设和房地产业等的贷款规模,从而抑制对生产资料及投资品的市场需求,并为减少货币供应量和抑制通胀提供宽松条件。3、财政转型有利于市场经济完善和科学发展观的实施

完善市场经济要求更多地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来发展经济而不是行政计划方法。国债资金投资是政府投资,由国家集中发行,过多的资源集中在政府手中,增加了资源配置中的计划、行政色彩,妨碍了市场化改革进程,淡化了市场机制的作用,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长期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将会抑制微观经济活力的发挥,偏离市场化改革方向。因此国债适当淡出并减少生产投资,增加对社会公共事业的支持,将有利于促进投资的合理性和市场机制的建立,有利于扩大消费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

4、财政政策转型有利于克服“挤出效应”

“挤出效应”是指由于政府扩大赤字、增发国债而引起对民间部门资金供应的减少,从而减少民间投资的现象。当前一些领域制定的入市门槛对民间资本来说还是很高,同时民间投资的融资渠道不畅,在社会可利用资本资源一定的情况下,过多的发行国债意味着政府支配使用的资源增加,而民间部门支配使用的资源减少,投资能力减弱,不利于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形成。

在上述情况下,中央提出2005年开始实行稳健的财政政策,是符合我国现阶段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和宏观调控的客观需要的,是又一次科学的相机抉择。

三、如何实施稳健的财政政策

稳健的财政政策意味着通过适当控制和减少财政赤字与国债规模、优化国债支出方向、适当增加社会公共开支,达到有效地规避财政风险,减少国债资金安排使用中的负面影响,更好地促进财政稳定增长、提高经济建设资金运用效果,加快公共财政制度建立,最终达到保证国民经济快速、稳定增长和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1、调整优化国债资金的投向和结构

国债资金首先保证在建项目的扫尾,确保南水北调、西电东送、青藏铁路等国家重大项目的投入和建设,以保持必要的政策连续性。增加对经济结构调整的支持,重点向农村倾斜、向结构调整倾斜、向中西部特别是西部地区倾斜、向生态环境建设倾斜,并严格控制除西部大开发项目外的新开工项目,坚决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和过度超前建设,保证工程质量。加强国债资金管理,扩大国债资金实行工程招标采购、集中支付的范围,全面推行追踪问效管理,强化国债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提高国债资金的使用效益。

2、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支持经济结构优化和社会协调发展

稳健的财政政策并不意味着政府公共支出可以采取无所作为的态度,而是要求对政府公共开支“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重大调整。当前需要进一步按照科学发展观和公共财政的要求,着力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和国债资金投向结构。资金安排上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有促有控。一方面缓解当前的结构性失衡和市场供求矛盾,另一方面,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社会领域加快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对不符合产业升级要求的经济过热行业,政府财政资金包括国债资金应当不再投入;对不符合公共财政要求的一般竞争性领域的政府开支“越位”领域,财政投入应当坚决退出;对属于公共财政范畴的,涉及到财政“缺位或不到位”的需要加强的经济社会发展的薄弱环节,主要是农业、社会保障、生态和环境保护、公共卫生、义务教育、科技研发,以及欠发达地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等,需要加大投入和支持的力度,努力促进“五个统筹”和全面协调发展。

3、进一步优化税制结构,加强税收征管

要大力推进财政体制和制度改革创新,为市场主体和经济发展创造一个相对宽松的财税环境,建立有利于经济自主增长的长效机制。要在保持财政收入持续稳定较快增长的基础上,大力推进有增有减的结构性税制改革。第一,要坚定不移地推进增值税转型改革,将增值税由生产型转变为消费型。第二,统一合并内外资两套企业所得税制,调低现行33%的比例税率,规范税前列支,增加必要的扣除,为企业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第三,要改革和完善农业税费制度,停征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增加农民可支配收入。第四,扩大资源税的征税范围;结合排污费的改革,开征环境税;结合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开征社会保障税;开征遗产税与赠予税等。同时要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把该征的税尽可能如数征上来,压低非政府部门的可支配收入,减少经济运行中的扩张因素。

4、拓宽民间投融资渠道,加大财政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全面启动民间资本

要坚持“不与民争利”的原则,在政策上加以引导扶持,搭建民间资本进入的平台。一是放宽对民营企业的市场准入限制,拓宽民间投资的渠道和领域,取消对民间投资竞争性行业的各种限制,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金融领域、公共领域等。二是加大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力度,增强执法的透明度,保护公平竞争,努力消除地方市场分割和部门垄断,为民间投资创造一个宽松的外部环境。三是在财政政策上大力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主要包括规范和简化税制,防止对民营企业的税收歧视,同时取消不合理的收费,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四是建立健全中小企业金融支持体系,在资金上对中小企业给予同等待遇,对其发展给予资金支持,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5、加大投入,减轻农民负担,着力解决“三农”问题

发展农业,财政政策必须有所作为。要积极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研究解决:三农“问题,努力加强农业,发展农村,富裕农民。当前我国农业和农村发展中存在许多矛盾和问题,农业基础仍然比较薄弱,农民收入仍然较低,财政要站在全局的高度,按照统筹城乡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要求,把解决”三农“问题放在突出位置予以大力支持。要调整公共财政资源的分配格局,逐步实现公共财政覆盖农村并向农村倾斜。要加大对”三农“的投入,包括扩大对农村地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基础设施的投资,增加对农村教育、科技、公共卫生的投入力度,通过转移支付,增加对农村财政供养人员的财政补贴。要取消现行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各种收费,实行城乡统一的税制。

6、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的“稳定器”、“安全阀”。因此要花大力气加快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和体系的建设,建立完善、规范的社会保障资金收缴体系,制定与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社会保障标准,实现社会保障对象管理和服务的社会化;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首先建立统一的覆盖城镇所有劳动者的社会保障体系,最终覆盖到包括农民在内的全体社会成员;建立多渠道筹资模式,解决社保基金缺口问题;加快社会保障体系法制建设,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化建设,尽快构建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水平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一是逐步提高中央和地方财政对社会保障的支出比重。做好“两个确保”工作,真正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职工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障制度改革。二是通过国有股减持、资产置换、土地拍卖等方式变现部分国有资产,补偿养老基金的不足。三是在合适的时机,将社保资金由收费改为征收社会保障税,实现社保资金的法制化和规范化管理。

参考文献:

[1]《实施稳健财政政策,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金人庆,《人民日报》(2004年12月7日)

[2]《淡出积极财政政策的对策思考》,孙其龙,《财政与税务》(2004年第1期)

[3]《积极财政政策转型研究》,林跃勤》,《经济研究参考》(2004年第86期)

[4]《积极财政政策的“淡出”:必要性、条件与对策》,安体富,《财政与税务》(2003年第12期)

[5]《财政政策目标重新定位及其改革思路》,夏杰长,《经济学动态》(2004年第10期)

[6]《明年财政政策为何舍“中”取“稳”》,阎坤,于树一,《上海证券报》(2004年12月8日)

[7]《从“积极”到“稳健”:财政政策转型》,贾康,《中国经济时报》(2004年12月7日)

[8]《体制性约束经济失衡与财政政策》,吕炜,《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2期)

[9]《关于中性财政政策的几点看法》,高培勇,《经济参考报》(2004年8月18日)

第5篇:公积金领取政策范文

为确保我省住房货币化分配制度改革的稳步推进,根据*精神,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指导思想是:以*精神为指针,加快全省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和我省省情

的城镇住房新制度。通过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启动住房消费,拉动经济增长,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

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2、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基本原则是:国家、单位、个人三方合理负担;新人新制度,老人老政策,新

房新制度,老房老政策;坚持在国家和省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各地结合实际,分别决策,分级负担,

因地制宜,量力而行。

二、实施时间、条件、对象和范围

3、实施时间:从2000年1月1日起,全面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

4、实施条件:房价收入比(本市区、县城一套建筑面积60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

年平均工资之比)大于4倍,且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或其他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市、县

5、实施对象:2000年1月1日之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简称“新职工”);1999年12月31日之前参加工作的

无房职工、住房面积未达标的职工(简称“老职工”)。

无房职工是指夫妻双方自参加工作之日起,未以任何一方名义承租或以标准价、成本价并享受国家优惠

房改政策折扣购买过公有住房(安居房、集资合作建房)的职工。

住房未达标职工是指职工以标准价、成本价购买或以标准租金承租了可购买公有住房,但住房面积未达

到本《指导意见》规定的各职级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职工。

各级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的住房货币补贴面积,执行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在全省开展清理纠正违反规定购房建房租房、装修住房问题的实施意见和处理办法》(陕办

发[1996]7号)中规定的各职级住房面积控制标准。

6、实施范围:各级政府财政全额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差额预算的事业单位。

三、住房货币化分配的主要方式及相关政策

7、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主要方式是:

(1)全面推行和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各级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要为在职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住

房公积金缴交率要达到职工工资总额的10%(其中个人缴交5%、单位补贴5%)以上。

(2)发放住房补贴。对“新职工”按月计发住房补贴;对“老职工”中无房户和住房未达标户,实行一

次性结算,分期给予货币补贴。

住房补贴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补贴年限等因素确定。

补贴比例=(经济适用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价格×60÷2-职工年平均工资×4)÷补贴发放年限÷职工

年平均工资×100%

8、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发[1998]23号文件规定的7项成本因素加不高于3%的利润

确定。

9、职工年平均工资,是指同级统计部门确认的本市、县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10、住房补贴发放年限为国家规定的32年。

11、补贴比例应随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变化和国家相关政策的变化定期调整。具体标准由市、县房改部

门测算,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住房补贴额的计算和发放方式

12、“新职工”住房补贴额的计算

“新职工”从到岗的次月起,住房补贴以核定的标准发放,至退休为止。

(1)月住房补贴额=月工资总额×补贴比例

(2)职工月工资总额,参照住房公积金缴交职工工资总额基数逐年核定。

13、“老职工”住房补贴额的计算

(1)“老职工”中已承租了或已按标准价、成本价购买了公有住房,但未达到本《指导意见》第二条第

五款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的,对其面积差额部分可由所在单位按规定一次性计算补贴额,逐年发放。补

贴额计算公式为:

差额货币补贴额=(上年度基准补贴额+上年度工龄补贴额×建立住房公积金前实际工龄)×差额面积

差额面积=住房控制面积-已购(租)房面积

基准补贴额=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2-职工年工资平均额×4÷60

(2)“老职工”中的无房职工,其住房补贴额的计算公式为:

货币补贴额=(上年度基准补贴额+上年度工龄补贴额×建立住房公积金以前实际工龄)×配房控制标准

面积

(3)凡已以标准价、成本价购买了部分或全产权住房的职工,在晋升职务、职称及技术等级后的次月,

可给予级差补贴。

级差补贴额=(上年基准补贴额+上年工龄补贴额×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级差面积。

上年工龄补贴额由市、县房改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

)规定测算,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公布执行。住房补贴额可一次性结算,逐年发放。

14、住房补贴的发放

(1)职工住房补贴由职工所在单位计算汇总,政府房改部门认定,同级财政部门核准。

(2)住房补贴以职工个人为单位计算。双职工家庭的住房补贴由夫妻双方各自单位计发。

五、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与供应

15、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在普查住房现状的基础上,根据辖区内中低收入职工(居民)对住房的实际

需求,逐年专项安排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认真落实好各项扶持政策,确保经济适用住房的质量和供

应量。中低收入职工(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办法,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实施。

六、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16、住房补贴资金主要立足于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的转化。住房补贴资金主要来源:

(1)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住房建设和维修资金;

(2)公有住房出售收入;

(3)预算外资金;

(4)其它资金。

对财政供给经费的单位,住房资金转化后的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审核后,按全额或差额比例给予适当

补助。

住房补贴资金筹集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七、做好各项政策的衔接工作

17、以标准价购买了部分产权和租住可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在其购买全部产权时可按购买当年的房改

成本价购买现住房。

18、享受住房补贴的“新职工”,不得租住廉租住房,也不能购买享受房改优惠折扣政策的公有住房。

对在本《指导意见》实施之前,已分配并购买了公有住房的,按住房货币补贴政策规定执行。

19、易地调动干部一般只能按照房改政策承租或购买一地的公有住房。购买现居住公有住房执行住房所

在地的房改政策,购房面积标准执行调动干部新任职务标准。

20、在原工作地无房干部的购房补贴。调动干部在原工作地没有承租或购买公有住房,以及按照规定退

出原承租或购买的公有住房的,可以按照新工作地无房职工的有关规定,向调入单位申请领取购房补贴

;在原工作地已经领取购房补贴的,自调动次月起,按照新工作地的购房补贴政策执行。

21、地区差额补贴。调动干部在原工作地已经领取购房补贴的,如原工作地购房补贴水平低于新工作地

,可以向调入单位申请领取地区差额补贴,补贴额按照两地补贴水平的差额计算。调动干部在原工作地

已经承租或购买公有住房的,在新工作地购房时,也可以向调入单位申请领取地区差额补贴,但只限于

夫妻一方,补贴额按照原职级住房面积标准和两地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格的差额计算。调动干部升职的

,按照新工作地规定由调入单位发放级差补贴。

22、面积差额补贴。调动干部按照新工作地相应职务住房面积标准,原承租或购买的公有住房没有达标

且未在原工作地领取面积差额补贴的,自调动次月起,可以向调入单位申请领取差额补贴;原住房已经

达标的,调入单位不再发放差额补贴。

23、为方便调动干部的工作和生活,在新工作地没有住房的调动干部,新工作地应当为其提供临时周转

住房。

关于易地调动干部住房货币补贴,具体办法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建设部、中共中

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易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厅字[2003]13号)规定执行。

24、适时推进公房租金改革,使公有住房的租售比价逐步趋于合理。2000年全省公房租金水平要达到双

职工家庭年工资收入的13—15%。

25、职工住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

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规定执行。

八、加强组织领导

26、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是一项涉及广大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要切实做到

政策公开,利益公平。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根据本《指导意见》

,认真做好调研测算,抓紧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实施方案或操作细则。

27、各市、县、区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方案的审批,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城镇住

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陕政发[1998]50号)规定执行。

28、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服从改革大局,按照统一部署,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协调运作,严肃房改纪

律,保证住房货币化分配工作的顺利推进。各市应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房改、房管等部门参加,认

真进行一次清理多占住房工作,在清查的基础上,建立职工个人住房档案。对违反国家政策规定,继续

进行住房实物分配、低价出售公有住房、超标准面积不加价出售,对挪用、截留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单

位和责任人,对多处占房、瞒报住房、公房私租的个人以及其他违规违法行为,都要依照国家有关政策

规定严肃查处。具体办法由省监察厅商相关部门另行制定。省房改委、建设厅要会同纪检、监察等有关

部门,监督检查本《指导意见》的执行情况。

29、搞好宣传工作。各市、县、区要充分利用宣传媒体,广泛宣传住房货币化分配的意义、目的、原则

第6篇:公积金领取政策范文

国外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目前,西方国家中德国和瑞典在农民养老保险方面确立的制度较为健全,德国属于社会保险型模式,瑞典属于福利保险型模式。亚洲国家中发展较好的当推日本和新加坡,其中日本也属于社会保险型模式,新加坡则是储蓄保险型模式的代表。因此,笔者将对这几个国家的农村社会保险模式进行分析和研究。

1、德国

养老保险覆盖的范围,起初只限于从事农牧业生产和经营的农场主,包括葡萄酒、水果、蔬菜和园林业企业主,后来将淡水养鱼业业主也纳入该计划。1965年5月1日以后,将农场主的配偶及家属全部纳入到养老保险的受保障对象中来。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保费来源于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所有参保农民缴同样数额,共同劳动的家庭成员的保险费是规定缴费额的一半,由农业企业主承担)和政府的补贴,其中政府的补贴占三分之一的比例,只起辅助作用。男女分别年满65岁和60岁,缴费满15年后才能领取养老金,农民必须在50岁以后脱离农业生产,主要采用现收现付的方法支付,以现金支付为主,必要时给予实物保障。德国的养老保险机构基本上都是按照地域和行业建立的,各个机构独立存在,自主经营,在自治管理中维护自身的利益。目前共有13家专业的农村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德国的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至今已实施了55年,最初设立的目标已基本实现。如今从事农业生产和经营的人口日益下降,缴费的人越来越少,而领取养老保险金的人却相对增多,导致被保险人的缴费负担越来越重,政府的负担也直线上升。因此对现行的农民养老法规进行修订已成为德国政府的当务之急。

2、日本

1957年至1961年日本政府开始推行并最终实现了“国民皆年金(全民养老金)”和“国民皆保险(全民健康)”计划。日本的养老保险制度又叫年金制度,实行双层机构年金制,不同层次的制度覆盖不同的社会群体,提供不同水平的养老保障。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国民年金制度。1959年,日本政府颁布《国民养老金法》,将农民和个体经营者强制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凡年满20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的农民、个体经营者必须加入国民养老保险,被保险者每月定额缴纳1.33万日元。国民年金的保费和待遇发放标准都由法律规定,不与参保者的个人收入挂钩。自此农民和个体经营者成为国民养老保险的第一类被保险者。1985年,其覆盖面改为面向全体国民。凡加入期间在25年以上,年龄65岁以上的参保者均可领取基础养老金,这是带有强制色彩、具有公平性由政府来运营的养老保险,被称为公共养老保险,是日本农民养老保险的主体。(2)国民养老金基金制度。1991年日本制定了《国民年金基金法》,凡年满20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的农民、个体经营者均可自愿参加。加入者每月缴纳附加保险费,年满65周岁后,除获得基础养老金外,还可获得附加养老金,但是凡被豁免缴纳基础养老保险金和加入“农民养老金”者,不得参加国民养老金基金。(3)农民年金制度。这一制度又可称为农民养老金基金制度,是与国民养老金基金制度并行的一项制度,农民只能从二者中选择其一加入。愿意加入农民年金制度的由个人提出申请,但加入者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即60周岁以下、是国民养老保险的第一类被保险者(豁免者除外)、年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不少于60天。符合条件者享受保险费的国家补助,补助比例因参保者的年龄和参保年限不同而不同。65岁后除了“基础养老金”外,可再得到一定数额的“农民老龄养老金”。日本的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了全民覆盖,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既有政府管理,也有私营管理,属于混合型的管理。日本在养老保险领域为农民建立起了一个较为完善的多层次保障体系,但是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仍然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如农村人口老龄化严重和经济持续低迷给养老保险带来了信任危机和支付危机;城乡养老金待遇存在着差距等。由此可见,对现行制度进行分析和探讨,从而推行新的制度和方法仍是摆在日本政府面前的一项实际而又艰巨的任务。

3、瑞典

农民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和必须满足的条件基本与其他公民相同。1913年,瑞典政府通过了《全国养老金法案》,规定全体国民均为保险对象,当然也包括农民。瑞典的养老金制度分三层,即国民基础养老金、国民附加养老金和部分养老金。国民基础养老金的数额与工资收入无关,与物价水平相联系,完全由国家税收负担。只要在瑞典居住满三年,从年满65周岁的当月起即可领取,这是每个公民的基本社会权利。国民附加养老金是向所有退休者提供的,和被保险人的工资水平以及缴费年限有关。被保险人的工资收入必须有三年达到平均水平,缴费年限必须达到30年,不足时限按比例减少领取额度。在瑞典,虽然法律规定领取基础养老金的年龄是65周岁,但劳动者可以申请推迟或者提前,每推迟一个月,即增加原规定年金数的0.6%,每提前一个月(但最早不得早于60周岁),则降低原规定数的0.5%。劳动者还可以灵活选择退休年龄,年满60周岁后,劳动者可以选择提前退休或者继续工作。如果继续工作,除领取部分工薪外,还可领取部分退休金,这就是部分养老金。养老金的筹资模式采取的是现收现付制,这种“现收”是国家的高额税收。如基础养老金和附加养老金的来源,主要是劳动者缴纳的保障税,基础养老金缴纳的保障税约占劳动者月工资的8.4%,而附加养老金则相当于12.25%。税收全部用于发放当前退休者的养老金。瑞典的社会事务部负责养老保险的立法和政策制定,国家社会保险局负责具体社会保障工作,基层社会保障办公室负责具体事务的办理和管理等。瑞典的养老保险制度重在体现社会公平,国家承担主要养老责任。这种高福利保障了社会的高度稳定,也为每个公民织就了经济上的安全网。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福利病”,过分重视公平而忽视了效率。高额的保障税又给企业带来了负担。所以瑞典也在尝试在延迟退休年龄、尽量使养老金与物价水平脱钩等方面进行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

4、新加坡

1957年新加坡正式实施《中央公积金法》,形成了特有的中央公积金制度,50多年来中央公积金制度已不再是单纯的养老储蓄,它逐步发展成为一个包括养老、住房、医疗的综合性制度。中央公积金制度是政府立法强制个人储蓄、完全积累式的社会保险制度,实行会员制,强制性地规定雇主和雇员将收入的一部分上缴给中央公积金局,通过建立中央公积金来为每一个雇员提供全面的社会福利保障。由政府、雇主和雇员三方参与,雇主和雇员按一定比例缴纳公积金,公积金的缴费率由工资理事会提出建议,经政府同意后实行。政府不给予任何补贴,但为公积金缴付款及其利息提供免税政策,并为公积金的支付提供担保。从1955年以来,公积金利率一直略高于通货膨胀率,从而保证了公积金不贬值并略有增加。公积金局每月收缴的公积金经过计算记入会员的个人账户中,每个会员在公积金局拥有三个账户,一是普通账户,账户存款的缴费比例为薪金的30%,可以购买房屋、投资教育等。二是保健账户,存入比例为薪金的6%,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用和重病医疗保险。三是特别账户,存入这个账户的比例为薪金的4%,此账户存款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在退休前不能随便动用,只用作养老金给付和紧急财务用途。此账户即为退休账户,用于保障退休后的晚年生活。新加坡政府非常重视养老保障计划,规定在个人达到退休年龄以后提取公积金存款时,必须预留一部分存款以保障老年生活。这笔最低存款由中央公积金局强行扣下,目前最低存款额为8万新元。此举的目的是保障国民在退休后确实能够安享晚年,实际是减少了政府的负担。新加坡的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要狭窄一些,仅包括月收入在50新元以上的雇员及若干独立劳动者,将那些退出劳动力市场的人排除在外,没有覆盖到全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由国家劳工部下属的中央公积金局统一管理。中央公积金局是依法独立操作的半官方机构,其它任何部门包括劳工部都不能对其进行干预。中央公积金制度从政策上通过资产增值调整了国民财富分配,为国民自我养老奠定了财富基础,社会成员有了可靠的个人养老资源。但是过高的投保费率阻碍了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的出台,退休者只能享受到一种养老保险,不断提高的缴费会导致经营成本过高,影响经济竞争力,对经济的发展具有一定的负面作用。

国外养老保险制度的借鉴

国外的农村社会养老制度已经发展了一个时期,各项制度已相对成熟。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起步较晚,因此应积极学习和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首先在养老保险模式的选取上,笔者认为我国不必拘泥于其中的某一种模式,而应该根据我国的实际国情建立一种多种模式相结合的新型养老保险模式。其次以法律的形式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加以规范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必须立法先行。与国外相比,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制度建设明显滞后,迄今为止,我国仍没有一部完善的法律来规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因此我们应加快制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以及与此相关的一系列的监督和保障法律。我们应重点借鉴以下几个方面的经验:

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与我国的相关政策相结合

任何制度都不是孤立的,而农民养老保障问题是一个涉及国家工业化、城镇化、农业产业政策的综合性问题。德国的社会养老保险计划,结合了当时要实现农场所有者和经营者年轻化、知识化、效率化的经济结构调整的政策,日本则配合了推进城市化的离农政策。我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也应纳入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规划,这有利于加快城市化步伐,实现土地集约化经营,保持中国经济持续稳定增长,消除城乡“二元”结构,最终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和社会和谐。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还要与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相结合。计划生育政策在农村遇到的最大挑战,就是谁为不生育或少生育的父母将来提供养老保障的问题,建议将现有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计划与新农保制度合并,对于符合农村计划生育政策的农民适当提高养老金领取的金额或者减少缴费年限,形成二者之间的良性互动,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应体现多层次性

国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就是多层次的改革取向。比较典型的是日本,除人人共享的国民年金外,农民还可以选择加入国民养老金基金或农民养老金基金等。目前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中虽有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等,但这些政策并没有覆盖大多数农民。同时受经济发展水平、经济承受能力、保险意识等方面的制约,商业性养老保险在农村地区的推行困难重重,各地差异巨大。在目前的新农保政策下,建立由国家财政负担的基础养老金制度是一个好的开端,符合“保基本、广覆盖”的原则,但不能满足部分农民其它相对较高的养老需求。可以尝试在此基础上建立更具有保障性的多层次养老保险,针对不同的收入水平的农民设计不同的种类,针对不同类型的农民设计不同保障办法,针对不同经济状况的地区实行不同的发展方式,建立起一个多层次、多元化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3、要明确政府责任

农村人口萎缩以及老龄化的发展态势决定了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必须承担更大的责任,这是国外为我们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提供的经验。在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中,政府的责任是模糊不清的。长期以来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缺乏足够的重视与资金投入,在工作过程中没有一套完整的思路。在新农保的推行过程中,政府大包大揽,尽管保证了管理的权威性和政策性,但产生了高成本、低效率、甚至腐败等弊端。建立我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政府应规划好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制定短、中、长期计划,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进行一定的财力支持,完善养老保险管理体制,加强监督。应承担起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宣传责任以及对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引导责任。目前大多数农民对新农保政策的理解就是国家福利,农民对国家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义认识不深,政府的宣传责任未尽到是其根本原因。此外,在我国,农民普遍缺乏养老的危机意识,对自己的老年生活没有科学的规划,政府应积极引导农民正确认识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引导农民通过自己的努力,科学合理安排自己一生的收入与消费,照顾自己的生老病死。

4、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和监督制度

第7篇:公积金领取政策范文

【关键词】企业年金税收优惠选择

一、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模式

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企业年金的涉税环节包括缴费、积累、领取三个阶段。相关的税收优惠主要在这3个环节展开,受惠方包括企业和员工,其中缴费阶段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积累阶段和领取阶段主要涉及个人所得税。

对三个涉税环节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可以组合成不同的年金税收优惠模式。如果以E代表免税,T代表征税,综合表示三个环节的课税情况,本文将其组合成五种税收优惠模式。

(一)EET模式

在该模式下,缴费阶段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积累阶段免征个人所得税,只是领取阶段征收个人所得税,即缴费和投资环节不征税,领取环节征税。其特点是实现税收递延,确保不重复征税。EET模式推迟了一部分个人收入及其投资回报的确认时间,从而推迟了个人所得税的交纳,既可以保证国家税收收入总体不减少,又给予个人延迟纳税的优惠,因此有利于吸引企业和职工参加企业年金计划。

从理论上讲,退休职工领取的企业年金实质上是一种推迟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视同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特别是当企业缴费和投资收益已经享受了税前扣除待遇时,这种推迟支付的劳动报酬就更应当纳税。因此EET模式规定在年金领取环节纳税是有理论依据的,它既可以避免重复交税,又可以防止人们利用企业年金计划进行避税或偷税。目前大多数西方国家均采用EET模式。

(二)TEE模式

该模式只在缴费环节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积累环节和领取环节均免征个人所得税。与EET模式比较,TEE模式不影响政府当期财政收入,但是员工履行纳税义务与享受权利在时间上的差别过大,不利于吸引企业和雇员参加企业年金计划。而且由于这种征税模式放弃了未来的征税权,随着人口老龄化及企业年金基金的成熟,政府在以后阶段的财政收入可能因税基缩小而受到影响。

(三)TTE模式

该模式对缴费环节和积累环节征税,对领取环节免征个人所得税。实际上TTE模式对举办企业和年金受益人均无任何税收优惠,可能会挫伤企业和员工的积极性,不利于企业年金的发展,但是可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适用于国家财政状况不佳的情况。例如,新西兰在1990年就因财政困难放弃了EET模式,转而实行TTE模式,其目的就是希望使税收收入提前实现,以弥补当时的财政赤字。

(四)ETT模式

该模式只对缴费环节免税,在积累环节和领取环节均要征收个人所得税。ETT模式虽然能够推迟个人所得税的交纳时间,但由于对积累环节的投资收益即时征税,与一般储蓄和投资收益的税制没有区别,而且年金受益人还要牺牲存取款的自由,因此,ETT模式不利于鼓励员工参加年金计划。

(五)EEE模式

该模式对年金缴费、积累、领取三个环节均实行免税政策,无疑会提高企业和员工参加年金计划的积极性。缺点是对个人所得的免税过于宽容,有损社会公平,也使国家财政收入下降。该种模式在实际中运用较少。

上述五种模式各有利弊,EET模式推迟了纳税时间,EEE模式则完全免税,这两种模式都有助于鼓励企业和员工参与企业年金计划,适用于年金发展初期阶段且国家财政收入十分充足的情况。但是EET模式会给政府带来即期财政压力,EEE模式则完全放弃了一部分财政收入,因而这两种模式在财政状况不佳的国家较难实行。

TEE模式和TTE模式将纳税时间提前,不会影响国家即期的财政收入,但是对于年金受益人来说,纳税与受益的间隔时间过长,一旦政府税收政策有变,年金受益人就可能得不到政府许诺的税收优惠,因此这两种模式对企业和员工的吸引力较小。ETT模式给年金受益人带来的实惠很少,很难提高人们参与企业年金的热情。

二、我国现行的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模式

2000年国务院的《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中规定:企业年金实行完全积累制,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缴付的企业年金缴费,都要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年金积累环节,我国没有明确的税收政策,只能参照国家对投资收益的税收规定,即除了国债利息收入外,其他均不能免税。对股票、投资基金等分红按20%征收资本利得税。

对年金领取环节,我国没有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1999年的《关于企业发放补充养老保险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中规定,职工领取补充养老保险时须比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可见,目前我国有关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仅限于缴费环节,没有涉及积累和领取环节;从缴费主体看,也只对企业缴费给予税收优惠,对个人缴费没有作出规定。总体上看,我国对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面较小,优惠幅度偏低,与ETT模式比较接近。从个人所得税负担的角度看,我国年金受益人在缴费、积累和领取阶段均要交税,实际上存在重复纳税问题,只是由于我国企业年金历史短,大部分年金尚未进入领取阶段,该问题还未引起足够的关注。

三、我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模式的选择

(一)我国不宜采取高税收优惠政策

是否对企业年金实行税收优惠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能否推动企业年金制度发展;二是兼顾社会公平。

随着人口老龄化速度的加快,我国面临着巨大的养老金缺口压力,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未来的养老压力是必然选择,而发展壮大企业年金规模有利于减轻政府的养老负担。从这个角度上讲,我国应该大力发展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在我国出现十余年来,虽然发展较快,但总体规模和覆盖率还都比较低,与预期存在较大差距。曾有业内人士预计,2010年我国企业年金将达到1万亿元,参加人员将超过1亿人。世界银行也预测,2030年中国企业年金规模将达1.8万亿美元。截止到2007年底,我国企业年金规模实际只接近1500亿元,总量远远低于市场预期。其制约因素虽然很多,但是与税收优惠政策缺失、企业年金市场的需求主体动力不足有直接关系。为此,很多业内人士极力主张采取EET模式,提高税收优惠幅度。

笔者认为,由于我国企业年金存在较大的制度性缺陷,实行EET模式和高税收优惠的结果很可能会强化这种缺陷,进一步扩大社会不公平,因此从社会公平角度考虑,目前不宜实行较大幅度的税惠政策。

1.企业年金覆盖面小,难以发挥养老保障的第二支柱作用

我国政府对于企业年金计划的态度是“自愿和有条件的实行”。除了举办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外,还需要企业有一定的实力和良好的持续盈利能力。企业达到规定条件的可以实行年金计划,不符合条件的可以不实行;企业经济效益好时可以多缴费,企业经济效益不好时可以少缴费或暂时不缴费。目前在银行利率、原材料价格、人工成本不断上涨的情况下,我国大部分企业处于微利状态,特别是大量的中小型企业,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四项社会保险加上住房公积金,总的费用已超过工资的50%,早已是不堪重负,举办企业年金更是力不从心。截至2007年底,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2亿多人,而同期企业年金缴费职工人数仅为1000多万人,不足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的5%,年金替代率也很低。可见,我国的企业年金还远远不能成为养老保障体系的第二支柱。在这种情况下实施高税惠制度,其作用是十分有限的。

2.不同行业与地区的企业年金规模差别很大

企业年金是一种普惠制度,应该惠及所有企业和雇员。但目前我国90%以上的年金基金来自大型国有企业,已经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基本上是工资水平较高的大型垄断性国有企业和经济发达地区的国有企业。

从行业分布看,国有垄断的电力、石油、石化、民航、电信、金融、高速公路等行业明显高于其他行业,其中电力行业的企业年金规模和待遇水平最高。从地区分布看,也呈现出明显的不平衡。上海、广东、浙江、福建、山东、北京等地区基金积累较多,东部沿海地区高于中、西部地区。从企业规模和职工收入水平看,小规模企业普遍缺乏企业年金制度,平均工资水平高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比例高于工资水平较低的企业。截止到2006年2月,全国只有50多家中小企业向各地劳保部门备案,规模不到1亿元人民币,所建立的企业年金占我国年金总额不足1%。这些中小企业大多分布在沿海经济开发区,大多属于电力、烟草、IT等高利润行业。也就是说,创造我国GDP55%、出口总额60%、税收45%、就业机会75%的大量中小企业还游离在企业年金计划之外。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给予企业年金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受惠的只能是一小部分已经享受垄断利益的高收入人群,企业本身的高工资再加上企业年金,进一步扩大了劳动者的待遇不公,使不同行业和地区的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

3.企业年金缺乏配套管理制度

对企业年金实行税收优惠相当于国家给予了税收补贴,一方面可以激励企业和员工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可能成为企业和高薪雇员偷税漏税的工具。高薪雇员适用的边际税率较高,如果没有最高缴费额的限制,相当于国家给予的税收补贴就很高。低收入者适用的边际税率很低,甚至无需纳税,国家给予的税收补贴也就很少,甚至没有。因此,最希望通过缴纳企业年金避税的是高薪雇员,最有权力决定年金制度的也是高薪雇员,如果国家在给予企业年金税收优惠的同时,没有制定禁止优待高薪员工的相关规定,那么企业年金的公平性就会大打折扣。

为了使税收优惠政策体现公平性,西方国家在制定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时会设置很多限制性条件,包括个人最高缴费限额、年金受益的最高限额、领取年金的年龄等等,以迫使企业对高薪雇员和低收入雇员一视同仁,使企业年金成为覆盖全体雇员的普惠性保障。而我国目前尚无这方面的规定。如果片面强调税收优惠,无疑会给高收入者偷税漏税带来可乘之机,背离建立企业年金的初衷。

(二)现阶段我国应采取TEE税收优惠模式

第8篇:公积金领取政策范文

1、强农惠农资金成为涉农案件重点犯罪对象。在查处的涉农案件中,主要涉及的领域均为国家为扶持农村建设的强农惠农资金项目,如国家粮食补助资金、民政补助救灾救济资金、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等。随着国家强农惠农补贴款逐年增多,部分行政机关领导和工作人员打起这部分资金的主意,骗取、私分、挪用各项惠农资金,强农惠农资金已成为涉农案件重点犯罪对象,从而也成为发生腐败的重灾区。

2、涉案金额不大但社会影响恶劣。相对而言涉农案件涉案金额不是很大,但在经济基础薄弱和集体积累程度不高的农村,粮食直补、家电下乡、安居富民等资金补贴对于提高人们生活水平具有重大意义。专门款项被贪污或挪用,直接侵害了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败坏党风党纪,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威信,成为诱发群众上访的导火线,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3、违纪类型从个体秘密作案向窝案串案发展。从查办的涉农案件来看,内外勾结、上下联手、互贪互惠的“利益小团体”屡见不鲜。一些案件往往是大案套小案,一案套多案,案中有案也不少。

二、涉农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

(一)法纪意识淡薄。违纪违法人员对国家法律法规知之甚少,法制观念相当欠缺,对虚报的行为认识不到位。一些部门、单位在贯彻落实强农惠农政策的各项规定中,思想上不重视,态度上不积极,行动上不能同上级的要求保持高度一致,小团体思想占了上风。部分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私心杂念太重,私欲膨胀,经不起金钱诱惑,存在着“有机会捞一把”的侥幸心理,利用手中的权利,把手伸向了惠农资金。

(二)宣传工作不到位。 近年来,虽然通过进村入户、发放宣传资料以及电视、广播等宣传,农民群众对强农惠农政策的知晓率有所提高,但宣传效果仍不够理想。许多农民只知道有很多惠农政策,但不清楚具体是些什么政策、为什么补贴、补贴的标准是多少、符合什么条件才能得到补贴,导致国家惠农策落实欠公平,腐败现象屡见不鲜。部分地区没有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有效举措宣传到村、到组、到户,更多的是依靠村干部向农民传达,村干部仅简单传达了国家惠农政策,没有组织专项宣传工作。加之一些村干部对惠农政策的宣传解释敷衍了事,不够深入,使得相当一部分群众对国家出台的各项惠农政策了解不多,对各项资金补贴标准不清楚,存在着“盲从”或“稀里糊涂拿钱”的政策困惑。另外,没有建立一定的宣传责任追究机制,造成宣传未到户现象时有存在,导致国家惠农策落实不力。

(三)村务公开不够规范。部分村组没有按照村务公开的有关要求,对村财务收支、土地发包、以及各项强农惠农政策及时进行公开。村务公开已实施多年,但部分干部在惠农补贴公示中,仍在搞“半公开”或“假公开”,张贴的公示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且不到一日就将公示撕毁,导致老百姓心里没有“明白账”,没法直接参与监督。

(四)强农惠农资金操作不规范。惠农资金渠道分散,环节错乱,收支账目不清、手续不全,白条入账等现象还时有发生,套取、截留、挤占、挪用、贪污、私分强农惠农资金的现象仍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同时资金管理使用不够合理,一方面,个别单位未按专项资金管理要求,严格执行专户储存、专账核算,造成专项资金与单位正常工作经费混列混支,账目反映不清。另一方面,在惠农资金项目申请上,需要层层上报、层层审批、层层下达,整个过程漫长、环节众多,不但延长了资金的运行时间,增加了资金运行和监管的成本,而且为私分、挪用等违规违纪行为提供了便利。

(五)补贴资金基础数据难以准确把握。惠农补贴面积的核实工作量大、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程序复杂,再加上农户的每年种植结构又有所调整,在面积核查、数据上报等基础工作上难免存在数据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等问题。

(六)监督不力。一方面尽管高度重视强农惠农政策落实工作,成立了领导机构和工作领导小组,齐抓共管,收到了一定成效,但从实际工作看,工作力量仍显单薄,协调配合力度不够,监管层面狭窄。另一方面镇政府监督不到位。一是镇政府履职不力,镇政府由于对各村上报的亩数缺乏核实过程,只是根据每个村上报的总亩数不超过该村的实有种植面积即可通过。二是财政部门监督不力。村干部上报数据后,财政所管发钱,造成资金管理中源与流的脱节,形成资金分配和发放的“两张皮”,相互缺乏监督;各基层财政所,受工作条件限制,基本上一人操作,录入农户面积申报信息,无法保证资金的真实、安全、高效,监督缺失。三是督查、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实施检查时由于事先知晓业务知识少等原因,往往不能充分发挥其真正的监督作用,对政府部门及各镇落实强农惠农政策监督检查难以形成合力,存在监督“缺位”的现象。

(一)注重落实责任。将强农惠农政策落实纳入全年经济工作目标管理考核,与其它经济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时,明确镇与涉农单位党政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特别对在惠农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监督薄弱环节进行认真研究,对惠农项目从登记到核准再到发放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责任和责任主体,都要明确化、具体化。严格落实责任制,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全程有监督的工作局面。

(二)注重宣传教育。各涉农部门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各项强农惠农政策的宣传工作。一是通过发放公开信宣传。每年印制各项惠农补贴政策“公开信”,安排镇干部和村干部一起将《公开信》发放到户。二是通过电视、网络

等媒体宣传。惠农补贴资金划转到农户后,在地方电视台黄金时间惠农补贴资金发放公告,同时在政府网上进行刊登,通知农户到指定地点领取补贴资金。三是通过宣传栏标语宣传。在村务公开宣传栏上公布有关强农惠农政策、补贴标准等内容,在主要路段、集市悬挂横幅、书写标语来宣传强农惠农政策。四是发动乡村干部通知到户。有些外出务工农民,村干部可以以打电话或发短信的形式宣传告知到户。 (三)注重公示公开。要严格落实村务公开,公开必须保证全面、及时、到位。“全面”,要做到资金流程、分配过程和发放过程要公开及时,要做到资金分配后立即公开,要保证粮补面积公开到村、到组,所有公示内容必须经村级监督组成员签字,广泛接受群众监督。与此同时,各相关监督部门也要全面掌握各类强农惠农资金的种类、数额和发放标准,核实各类资金的管理、发放和使用情况,做到“三公开上一墙”,即公开政策标准、公开举报电话、公开受理单位,各类资金的发放、使用情况在镇、村两级政务公开栏上墙。同时利用三农网,在网上开设强农惠农政策网络公示公开平台,让惠农政策资金在第一时间公开,第一时间接受群众监督。对各类强农惠农资金实行阳光操作,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四) 注重基层队伍建设。一是在任用农业、财政管理行政部门人员时,应积极运用科学管理手段,加强在职人员的廉洁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在职人员的政治修养、道德水准、抵制诱惑的能力。二是建立完善考核制度,对涉农部门及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定期及离任实行财务审计,并以适当形式公布他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信息,让群众参与评议、监督他们勤政廉政。三是加强基层干部的素质、能力建设,提高经济待遇,提升服务水平,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四是进一步落实专项经费,确保工作顺利开展。乡村两级经费无来源,建议建立按上年度惠农资金支出总额或服务对象人数的一定比例安排工作经费的机制,确保基层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不增加乡村两级负担,确保各项惠农政策落实工作顺利开展。

(五)注重制度建设。一是建立制定内部监督制度,县财政局、基层财政所、农经站均可建立涉农资金发放监督制度,指派专人监督,专门进行惠农资金发放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特别是对种粮大户等,补贴资金较大的农户进行专向全面核实监督;制定奖励与处罚制度,对在惠农资金发放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严肃处罚。二是建立台账,及时发放。要认真做好强农惠民政策的落实和补贴资金的管理发放工作,建立补贴资金分配明细表、补贴资金发放明细表等台账,做到早计划、早安排。在各项资金到位后,准确及时地发放到农户手中,并指定专人负责各类补贴项目资金的审核和管理工作,确保无超报、漏报与错报行为。

第9篇:公积金领取政策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和政府的支农惠农政策,扩大农业生产保障能力,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按照“政府推动、部门配合、承保公司经营、农民积极参与”的原则,统筹协调,强力推进,建立起政府推动、部门配合、承保公司经营、农民积极参与的农业保险推广体系,逐步使全县的主要农作物实现保险全覆盖。

二、工作目标

在全县11个乡镇全面推行政策性农业保险,力争在2012年全县完成政策性种植保险承保面积70%以上,高产示范田达到80%以上,争取1—2年实现全县小麦、玉米、棉花、花生、大豆等主要农作物保险全覆盖,奶牛、能繁母猪保险力争做到应保尽保。2012年小麦承保工作4月10日前完成,玉米承保工作7月20日前完成。

三、保险内容

(一)保险品种:符合本地农业种植规范标准和生产管理要求的小麦、玉米种植作物(在其间套种的其它作物不属于保险范围)和能繁母猪、奶牛养殖保险等。

(二)保险责任及赔偿标准:在保险期内,由于风灾、雹灾、暴雨、洪水、内涝和冻灾直接造成农作物损失,损失率达到10%(含)以上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政策性养殖保险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传染性疫病造成个体死亡,承保公司负责赔偿。

(三)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以小麦、玉米种植及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种子成本、化肥成本、农药成本、灌溉成本、机耕成本等非人力成本,作为保险金额,保险费中央财政、省、县财政负担80%,农民负担20%。具体如下:

1、小麦每亩保费15元,保险金额300元,农户自交保费3元;

2、玉米每亩保费18.2元,保险金额260元,农户自交保费3.64元;

3、能繁母猪保费60元,保险金额1000元,农户自交保费12元;

4、奶牛保费392元,保险金额5600元,农户自交保费78.4元;

(四)承保办法

种植险以村或乡镇为单位统一承保,养殖险以养殖户投保。

四、承保、理赔流程

(一)承保流程。以乡、村统保方式投保或农户自缴保费投保的,均由乡、村保险联络员协助承保公司核实标的种植面积或养殖数量,填写承保公司提供的制式投保清单(包括:被保险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数量、地块位置、养殖标的耳标号等识别信息,以及用于领取赔款的“一卡通”号码或资金帐号等),承保公司据此收取保费,签发保险单。

(二)理赔流程。发生保险事故后,农户可通过村保险联络员或直接向承保公司报案,乡、村保险联络员配合承保公司做好现场查勘工作,农牧部门协助承保公司核定受灾损失情况并出具有关证明,承保公司按照保险条款规定确定赔偿金额后,及时兑现赔款。

(三)运行程序。承保公司在参保农户缴齐自担部分保费后出具保险单,并据此申请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签发保险单后,承保公司要将农业保险凭证通过乡、村保险联络员分发到户,保险凭证要载明投保品种的详细资料、保险责任、保险金额、投保农户自担保费金额等信息;发生保险责任内的灾害损失后,承保公司要严格按照保险合同履行责任,进一步简化理赔程序,合理确定受损程度,保证赔付资金及时足额到位,领取赔款要逐步实行“一卡通”直接支付到户,真正做到查勘及时、核损准确、赔款及时、农户满意。

(四)公示制度。为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运作公平、公正,承保公司要将投保农户清单以及受灾农户清单和赔付金额,在村委会公告栏或宣传栏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乡镇政府、村委会要配合承保公司做好公示等工作。

五、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

(一)县财政部门要不折不扣地落实应承担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并列入财政预算,设立专门科目,实行专项管理,分帐核算。

(二)保费补贴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财政部门根据承保公司的申请,以及承保公司与投保对象签订的保险合同,认真审核承保公司保费收取情况,按比例将财政补贴的保费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直接拨付到承保公司。

(三)县财政部门要定期对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六、工作费用补贴

对于协助农业保险协保协赔工作的农牧局、各乡镇、村有关人员,承保公司按省财政厅、金融办、农业厅、保监局四单位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农业保险工作费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支付必要的工作费用。

七、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由主管副县长任组长,财政局、农牧局、气象局、人保财险公司、各乡镇负责人为成员。各乡镇、村要在2012年5月底前建立三农保险服务站、点,构建为农民提供面对面的农业保险服务网络,并成立相应工作领导小组,指定各村书记或村长担任保险联络员,配合人保财险支公司做好保费收取、登记、灾后勘查和定损等工作。

(二)强化协作配合。各有关部门要按分工负责、注重协作的原则,强化信息沟通,加强工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财政部门负责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资金的落实。农牧部门协同保险公司做好农作物实际种植面积的核实工作,组织专家协同保险公司对受灾农作物进行损失评定,及时指导农民进行灾后自救;负责向保险公司提供奶牛、能繁母猪存栏数量及养殖场(小区)清单,按照规定做好耳标佩戴、疫病预防、免疫接种等工作,对因疾病死亡标的协助进行现场查验,负责出具死亡鉴定报告,监督进行无害化处理。气象部门负责气象灾害的预测预报和预警,发生灾害后及时出具情况说明。各乡镇、村协助人保财险公司开展宣传引导、参保农户的登记、保费收取等工作。人保财险公司具体承担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业务办理,严格业务流程,规范操作程序,坚持诚实守信,为农民提供高效快捷的优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