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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年度计划精选(九篇)

村委会年度计划

第1篇:村委会年度计划范文

以下是11年工作思路和目标,请各位党员代表审议。

一、 经济建设方面:

(一)有关11年预算(见附表):

(二)实施下列八项工程:

1、 建造好探家桥老村厂房。

探家桥老村厂房是遗留工程。在XX年9、10月间由街道招标办统一招标,由宁波金城建设公司中标,具体中标人是陆南校,当时因厂房腾空困难未建造。现在原设计基础上,北房增加一道现浇板,重新编制了预算。在路南建造人字架平房9间,(建筑面积379.51平方,土建造价22.3300万元,用途厂房出租;)在路北建造现浇板平房6间,(建筑面积258.97平方,土建造价23.1883万元。总土建工程预算45.5138万元。用作村老年活动和社区医疗卫生中心。在此造价中,部分门窗、水电、道地、围墙等未计入。)准备在春节后拆除危房,消除安全隐患,经有关部门审定,由原中标单位继续建造。

2、 重建厕所1只。

建造厕所也是遗留工程。上报街道并在慈溪日报上公示,准备为重建的探家桥老村老年活动室、社区医疗中心配套。打算在上半年建造,与老年活动室、社区医疗中心同时投入使用。

3、 待新江路拆迁完毕后,全面启动村落文化宫建设。

在新江路拆迁完毕后,争取征地和带拆,建设村落文化宫。

4、 在争取到街道补助资金的前提下,力争完成周塘路小市场建设改造。

根据村民代表意见,如果街道资金补助不能落实,本市场暂缓建造。

5、 完成九重池河道勘界、美化、改造。

九重池河道在XX年填埋,当时未定界,致使集体河道界限不清,卫生条件差,群众意见较大,打算在完成老村重建后,进行九重池改造。

6、 完成东小路北段下水道修整。

由于河道填埋时,未铺设下水道,下雨天道路积水严重,群众意见较大,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后,铺设下水道。

7、 完成电网、有线电视改造。

8、 配合街道完成三灶江砌坎工程。

另外,配合街道完成新江路北延工程各做好住房困难户的安置工作。

二、组织建设方面:

1. 积极创造条件,开展群众性教育活动,提高村庄的文明程度。

2. 发展入党积极分子2-3名。

3. 健全各种群团组织建设,发展先进力量。

三、环境建设方面

1、 强化环境卫生保洁机制。

2、 高标准通过市庭院整治复评。

3、 及时修补破损路面设施。

4、 改进卫生费收取办法。

四、综治、计生等方面

1、 创建成市示范综治工作室、通过平安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

2、 做好计划生育服务工作,高标准通过计生考核。

3、 进一步提高医保参保率,让群众真正享受医保的好处。

五、转变作风,加强自身建设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要提高周塘东村的稳定、发展、服务程度,我们必须切实加强干部队伍自身建设,重点要抓好干部作风建设、廉政建设。增强干部的大局意识、执行力和公信力,在团结协作、提高办事效率、办事能力上有新的突破。

第一,紧密团结,保持干部健康的精神状态。周塘东村的核心利益,建立在全体干部的团结、建立在党员、代表、群众支持的基础上。我们要坚持以集体利益为重,放宽胸怀,不争名夺利;以大局为重,不说不利于团结的话,不做不利于团结的事,襟怀坦白、光明磊落,共同为周塘东村的稳定发展服务。

第二,公开透明,自觉接受监督。全面推行村务、财务公开制度,提高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畅通民情民意渠道。严格执行财政预算、加强审计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强化服务,营造为民办事的软环境。提高服务意识,加大效能建设力度,继续推行村干部的述职、述廉制度。切实转变干部工作作风,营造争先创优的良好氛围。

第四,廉洁从政,务实清廉。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促进廉洁从政和权力的正确行使。加强对党员干部党风廉政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健全制度,完善并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招投标、集体资产处置等相关制度。

第五,狠抓落实,确保工作成效。把抓落实作为各项工作的基本准则,建立健全工作落实的监督机制,确保政令畅通,责任分解落实到岗位和人员,每位班子成员,对自己分担的工作要尽心尽力,不能积极在口头上,落后在行动上。

第2篇:村委会年度计划范文

人口控制思想并不是现代社会独有的专利。费孝通先生在《江村经济》中就曾描述过20世纪30年代江苏江村村民们自发进行人口控制的情景。在江村,尽管“结成婚姻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传宗接代”,但是“必须要有足够的劳动对象来利用这些劳动力。由于拥有土地面积有限,能养多少人也有限度,家里多余的成员成了沉重的负担”:“按照当地的习惯,孩子长大后就要分家产。有限的土地如果一分为二,就意味着两个儿子都要贫困”:“通常的办法是溺婴或流产……杀害女婴就更为经常”:“从儿童的总数就可以看到这个结果:16岁以下的儿童总共只有47名,平均每家1.3个”{1}.

费孝通先生描述的江村是中国农村即将面临重大社会变革前的真实写照。自民国南京政府成立后,就一直致力于将农村纳入国家政权的直接管辖范围。这在《江村经济》中国民政府推行保甲制可以反映出来。按照国家-社会二分法,这是国家权力不断深入到乡村生活、干预乡村现代化进程的表现,也是杜赞奇所认为的国家政权内卷化的进程。但是,这种体制在江村遇到了抵抗,并没有被村民认同。这使我们有理由相信江村仍处在传统的村民自治中。

不过,这种村民自治与封建社会时期的村民自治已有了根本性的不同,宗族势力已逐渐走向衰败,但是新的国家-社会关系的建立尚待时日。这一结论对我们认识当前村民自治状态下计划生育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本文意在从制度层面剖析村民自治与计划生育之间的关系,并对今后计划生育工作提出制度性建设意见。

二、村民自治下的村庄与村民

村民自治是作为一种草根民主显现在村民的日常生活中的。《宪法》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组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有学者由此推导出村民自治的定义:“中国农村村民自治是农村基层人民群众自治,即村民通过自治组织依法办理与村民利益相关的村内事物,实现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2}

作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村民自治,与改革开放以前以人民公社为代表的政社合一的管理方式相比,它是在国家政权逐步退出农村过程中,在传统的国家-社会二分中加入了法的因素。这必将对村庄与乡镇政权、村庄与村民的关系产生巨大的影响。

在村庄与乡镇政权的关系上,依《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从法的意义上讲,村民委员会依法只需对村民及村民大会负责,村民委员会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也只对本村村民有效力。但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可以看到,村庄与乡镇政权由此却开始了新一轮的权力博弈。此中类型繁多,不再列举。但是如何处理乡镇政权与村庄的关系却已不再是可以回避的话题。

从乡镇一方来看,随着乡镇政府对农村社会管理的职责和权能的增多,需要村民委员会的直接参与,这必然导致对村委会工作的干预,如计划生育政策、教育普九计划等等。乡镇政府自觉或不自觉地与法律规定相悖,在自己的潜意识中仍认为村委会是乡镇政府的“腿”,是自己的行政下属,和过去的隶属关系没有什么不一样,只是叫法不同罢了。徐勇认为,这种现象与以下三个方面的影响因素有关:从宏观层面看,人民公社解体后,实行“政社分开”,乡政府不再直接管理经济、组织生产,村组织的行政化色彩也较浓,所以乡政管理较为顺利。

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农村的宏观环境有所改变,乡政管理的职能迅速增多;从中观层面看,《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制定贯彻与分权式改革有关。这种分权除了国家与社会分权外,还包括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的分权。各个地方和各个部门在获得自主权的同时,也有其相对独立的利益和意志;从微观层面看,《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制定贯彻之际正处于市场经济初步发育之时。人民公社解体后,随着农村商品经济发展和向市场经济过渡,农村基层干部的谋利意识和行为迅速增长,且得不到相应的约制。分权式改革赋予农村基层干部更大权限,但分权没有与制约相匹配,以致于不少农村基层干部运用其权力获取不正当利益。其重要方式就是“搭便车”行为{3}.

在村庄与村民的关系方面,焦点在于村民对村民自治的态度及对村内公共事务的参与热情。客观地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贯彻实施,使得村民的民主意识增强,要求通过村民委员会这一群众自治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这也是近几年来村民委员会能够迅速被广大村民认可的根本原因。但是在参与的热情和如何参与等问题上,村民们之间却有着明显的差异,存在很多研究者所诟病的农民参与意识不强问题。村民在村庄治理中扮演着不同角色,呈现出阶层分化的趋势:一部分掌握村庄社会资源的群体,成为影响村民自治的最直接力量,这些成员包括村庄一部分先富裕起来的村民、在任或者已卸任的村干部和党员等;另一部分是普通村民,村级公共事务参与少。有研究者举例某乡的选举情况说:“一位原乡党委书记说:”如果我们通知一万个农民到指定的投票点投票,实际到达的最多只有一千人,多数农民对选举抱无所谓的、事不关己的态度。‘几位村党支部书记谈到,为了确保大多数选民能够参加选举大会,他们不得不给每一个参加会议的农民发一天工资。有时候,村里的几个主要干部还得拿着投票箱分片跑到农民家中,’请‘他们在选票上划几个圈。“{4}

三、计划生育与村民自治的政策推动进程

当前我国计划生育与村民自治的实施主要是由政府起推动作用。所以本文所分析的计划生育与村民自治基于当前广大村庄的一种实践行为,而不仅仅局限于学者们基于法理等观念所提出的理想型。计划生育工作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在基层还必须要依靠一套专门的计划生育干部队伍来做工作。理想中的“三结合”的状态即“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农民勤劳致富奔小康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小家庭相结合”,在农业近几年来增产不增收的现实生活中处境难免有些尴尬。而村民自治在处理乡镇政权、村民之间的关系时,其优势尚待观察,这些都是我们在考察制度时不可忽视的制约因素。不过,从村民自治与计划生育的推动进程来看,二者都是我国由政府出面,由上至下逐步推行的。但是,计划生育虽历经坎坷,却因中央的高度重视,已经建立了一套相对独立的工作体制。村民自治由于对村民委员会的定位等问题未能合理解决,离村民们的要求还有一段距离,有待于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的深化,似乎仍然处在“普及”阶段。

从发展历史来看,计划生育制度的实行要早于村民自治制度。以1962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联合《关于认真提倡计划生育的指示》为标志,“计划生育”一词正式推向社会。1971年以国发51号文件为标志开始大力推行计划生育工作,提出了“晚、稀、少”的政策要求。

1978年把“国家提倡和推行计划生育”列入了新宪法。1980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要求全国人民为民族的未来、国家的未来着想,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党员、团员和各级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响应这一号召{5}.1981年,国家设立了计划生育委员会,其职责包括拟定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起草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草案;协助有关部门制定相关的社会经济政策,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等等。从计划生育政策来看,经历了下列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49~1953年,鼓励生育政策阶段。第二阶段,1954~1959年,政策转变酝酿阶段。第三阶段,1960~当今,实施限制生育阶段。其中1980年秋~1984年春,由“晚、稀、少”政策调整为“晚、一孩”政策;1984年春~1991年,完善生育政策,形成地方计划生育条例;1991~当今,是现行计划生育政策的稳定阶段{6}.当前我国计划生育工作处于历史上最好的时期。“在经济还不发达的情况下,有效地控制了人口过快增长,使生育水平下降到更替水平以下,实现了人口再生产类型从高出生、低死亡、高增长到低出生、低死亡、低增长的历史性转变”{7}.中国计划生育工作体制可以说已经走上了一条良性循环的道路。但是应该注意到,尽管人们的生育行为大多能与法律和政策相吻合,但是人们的生育意愿距离政策要求尚有距离。如有学者1997年在广西资源县和浙江温岭市农村对计划生育户中的育龄妇女做调查时,发现资源县被调查的计划生育户家庭认为“二孩为最理想数”的比例为82.5%,温岭市为69.7%{8}.性别偏好在农村依然普遍存在,计划生育率还有可能出现反弹。弄不好,还会出现80年代初计划生育的强烈反弹事态。

村民自治在理论上并不是新鲜事物,在农村实际生活中更是一直存在。有人就认为,我国村民自治的历史至少可追溯到元明时期{9}.建国后,我国村民自治的起点应该从20世纪80年代算起。1982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新宪法,总结了各地农村的实践经验,确认了村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1983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才正式宣告工农商学兵"五位一体"的人民公社制的终结。1987年11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并规定自1988年6月1日起正式生效。1998年11月4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法律意义上完成了村民自治的立法进程。村民自治的实施若以村民委员会选举为标准来算,那么按民政部有关官员的说法,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启动阶段,可以说是“普及胜于规范”的阶段。这个阶段从1988年到1992年,不管是真选举还是假选举,村民代表选举还是户代表选举,定下村委会任期开展选举,比说什么都重要。第二阶段从1992年到1995年,是“边普及边提高”阶段,到1995年、1996年,程序性的、比较规范的选举在全国就推开了。1996年以后,村委会选举进入第三个阶段。在全国出现了闻名于世的“海选”{10}.但是村民委员会开展民主选举并不能代表一切,也并不能解决一切问题。村民选举的制度建设、农村两委的关系(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与乡镇政权的关系、村民委员会的功能等问题,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都没能说清楚,这种模糊化的处理方式必将对村民自治带来负面影响。

四、计划生育与村民自治制度融合

经过对计划生育与村民自治的历程对比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计划生育工作虽然曾被视为“天下第一难”,但是由于较好地考虑了城乡差别,尊重了农民的利益和意愿,还是能得到村民们的理解和支持。越来越多的调查资料显示,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村青年受教育水平越高,理想子女数愈呈下降趋势。村民自治在我国虽然有史可寻,但是受建国后土地改革、建农业合作社、人民公社等因素的冲击,传统村民自治的基础已基本消失殆尽,村民自治已没有更多的历史资源可以借鉴,广大农村基本上还处于村民自治道路探索之中。

笔者在此借用两个对立的概念来描述计划生育与村民自治制度间的融合关系:亲和机制与张力机制。亲和机制类似于根本利益与特殊利益之间的利益关系,反映了制度间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一面;张力机制主要反映在制度的功能上。任何社会制度都既存在正功能,也存在负功能,张力机制反映的是制度间相互冲突、相互斗争的一面。

从亲和机制的角度来看,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存在以下共同点:

第一,法律日益成为调节国家、集体与个人的主要手段,是村民根本利益的体现。从人口控制角度来看,当前我国仍面临着巨大的人口压力。农民越穷越生,越生越穷的现象仍然存在。依照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资料,同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1990年7月1日零时的113368万人相比,十年零四个月共增加了13215万人,增长11.66%。平均每年增加1279万人,年平均增长率为1.07%{11}.人口再生产类型在实现历史性的转变后,人口控制仍然任重而道远,稳定低生育水平是今后一个时期重大而艰巨的任务。从村民自治方面看,自1983年起撤销人民公社制后,农村家庭经济的重要性日益凸现,由此引发了村民自治及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的需求。村民委员会直选和实行村民自治,一方面坚持了党的政府对农村的领导,维护了政治权威,同时,由村民直接选举村领导的形式,满足了村民管理自己的要求,因而得到了党和政府,以及广大村民的支持。这些政策都体现了农民的根本利益的要求。

第二,尊重文化传统,重视农民利益。这个也是计划生育与村民自治的共同点,但在当前工作中没有得到很好的体现。有许多研究者对当前农村地区超生现象严重、重男轻女的思想困惑不解,总以农民思想落后等观念来解释。但是如果考虑到农村社区封闭性强的特征,考虑到传统习俗的影响仍然存在,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特别是养老体系尚未建立的事实,那么,对农民来说多生育一个孩子,确实能减轻养老的负担,确实能够增加农业生产力水平。

相信这些都是80年代计划生育实行“堵大口、开小口”的原因。从管理成本来说,计划生育与村民自治相结合有利于降低管理成本。村民自治要求农村实行村务公开制度,其中就包括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这必将增强计划生育工作以人为本的思想,促进“三为主”方针的落实(即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这将减少计划生育工作中的暗箱操作,减少寻租行为,有利于农民对计划生育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从张力机制来看,计划生育与村民自治的结合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计划生育与村民自治的时间差问题。计划生育若以1971年国发51号文件为标志开始算起已有30年的历史。村民自治若从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开始实施算起也有13年的历史。但是二者在农村的落实情况不可同日而语。计划生育工作已形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系统的体系,得到上从国家领导,下至普通百姓的关注和拥护。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央政府每年召开一次关于人口发展问题的座谈会,研究分析重大问题,制定重大决策和措施{12},对地方政府的考核实行的是一票否决制。但是村民自治从其诞生之日起就面临着激烈的争议。时至今日,对村民自治仍有很多地方领导并不支持。当前推行的村民自治问题也不少,最关键的是村民对村民自治的评价并不高,三农问题突出。有研究者指出,目前的主要问题是,参与的实践进程明显滞后。对于村级事务,村民缺乏参与感,对于村级干部,村民缺乏信任感,而且村民评价的趋势性变化是越来越低。

这是当前村级组织面临的重要困境。有些村民自治只是走走形式。从长远来看,这将进一步导致村民对村委会不信任,将有害于村民自治的进程,这种情况下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也不可能真正实现。

第二,计划生育与村民自治容忍度问题。尽管计划生育与村民自治主要由政府来推动,但是,这两者之间还是存在巨大的差别。我们可以视计划生育为硬控制——每年基层都要向上级汇报计划生育工作,申请生育指标,编制人口计划,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村民要予以相关处罚。而村民自治则可以视为一种软控制——村民是村民自治的主体,村民委员会依法处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包括计划生育工作。那么这两种控制手段应该如何结合在一起呢?是通过村委会与村民签订协议书,由此来约束村民的生育行为?还是像以前一样,通过简单划一的工作方式来解决?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究竟是计划生育管理程序上的一种调整还是一种新的管理方式?这恐怕还有待于对村庄集体的再定义与土地所有制的改革的进行程度。要实行二者完全的融合,恐怕需要等到户籍制度被打破,城乡一体化才可能实现。

五、村民自治下人口控制的基本设想

应该说,现行的计划生育管理体制尚有潜力可挖。本文所说的基本设想基于在村民自治环境下国家的可能作为,并将人口控制与社区发展结合起来,进而将人口控制转到社区控制上来。对社区控制而言,一方面,社区控制具有硬控制和外控制的特性,代表政府完成计划生育的“政务”;另一方面,社区是基层群众共同利益的代表,具有“软控制”和“内控制”的特性,能够唤醒大家的自觉性、责任心和参与感,可以成为村民自治环境下计划生育工作思路。

第一,重视村庄生育文化的建设。对于村民自治环境下的村民而言,他们实际上是生活在农村这样一个特定的文化场内,在这个场内,村民们的生育行为有很强的趋同心理。村内文化观念是村民生育选择的重要坐标。与费孝通描述的30年代江村的人口控制不同的是,当前我国农村大部分农民已经摆脱了贫困,正步入小康生活,生儿育女并非完全是经济上的追求,而是村庄文化氛围的影响。新型生育观念按照国家计生委宣传司所说,即“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男女平等、生男生女一样好,女儿也是传后人;男性参与,计划生育,丈夫有责”。

在村落生育文化的建设中,要注意的有两点:一是妇女的参与;一是对外来信息的引入。妇女参与有助于改善妇女在农村生活中的地位,有提高对女性价值的认识,改变以前重男轻女的思想。对外来信息的引入有助于开阔村民的视野,有助于更新生育价值观。

第二,消除影响人口控制的政策因素的影响,将个人的生育行为转变为可预期的理性行为。从经济学的观点来看,村民生育的特点是无直接受害人,这极易触发村民的搭便车行为。

特别是在土地集体所有的情况下更是如此。在此,就必须增强村民生育选择中的理性选择观念。除了加大对计划生育进行利益导向,还必须提高生育行为的机会成本。当前我国一些政策性的因素事实上是起着刺激人口增长的作用的。有学者就曾分析过当代中国土地制度对人口生育的影响,认为传统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刺激人口增长;而改革开放以来集体所有的包干到户土地制度,使得人口增长的机制得以保留{13}.贵州湄潭试验区为了利于分配固定的耕地给农户,定期重新分配耕地的做法于1987年停止,代之以“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新的土地制度,使得多数家庭降低了生育意愿。当前我国农村养老保障采用的是家庭养老为主体,社会养老为辅。事实上起到了鼓励农民多生的效应,对人口的控制极为不利。这也是我们实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时应该考虑到的因素。其他诸如城乡间社会保障的差异等都影响了人口从农村往城市迁移,使得农村流动人口的控制加大了难度。使得城市化进程减慢,计划生育也随之受影响。但是,这些都是人口控制与社会发展的系统工程,并非单单依靠村民自治就能解决的,值得我们今后在村民自治中重视。

注:

1费孝通:《江村经济》第44~47页,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

2徐勇:《中国农村村民自治》,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3徐勇:“论乡政管理与村民自治的有机衔接”,《华中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7年第1期。

4张乐天:“公社制度终结后的浙北农村政治与经济——浙北农村调查引发的思考”,《战略与管理》1997年第3期。

5赵德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计划生育工作的思考”,《南京人口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5年第3期。

6“中国人口政策的过去、现在与未来”,《人口研究》2000年第4期。

7《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2000年3月2日)。

8周长洪、徐长醒:“农民生育意愿与动机及其成因的调查分析”,《人口与经济》1998年第6期。

9张军:“关于村民自治的思考”,《中国农村观察》2000年第1期。

10王振耀:“中国的村民自治与民主化发展道路”,《战略与管理》2000年第2期。

11“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人民日报》2001年3月29日。

第3篇:村委会年度计划范文

一、2013年工作总结

(一)谋划经济社会发展

我委围绕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统筹城乡发展、十二五规划中期评估等方面进行深入调研,为区委区政府谋划和推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参考。

1.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研究起草《关于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报区政府审议通过,经区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批准实施;研究起草《关于2013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报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撰写《2013年一季度经济运行情况及后三季度经济形势预测》、《2013年上半年经济运行情况》、《2013年前三季度经济运行情况及第四季度工作建议》、《关于2013年上半年固定资产投资情况汇报》、《近五年(2008—2012年)产业发展现状及2013年产业发展重点》,为区政府做好决策提供了经济社会运行方面的参考材料。2.统筹城乡发展方面:编制并实施《社会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组织申报百个统筹城乡示范项目;牵头撰写《加快城乡统筹发展,持续增加农民收入调研报告》;根据区委区政府安排开展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工作。

3.十二五规划中期评估:区政府办已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方案》并付诸实施,《中期评估报告》经两轮征求各镇(街)、部门意见和一次专家评审,历经六次修改,已基本形成送审稿,评估工作按预期时序进行中。

(二)服务项目建设

项目建设是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载体,我委把服务项目作为发展改革工作的重中之重,把握机遇,讲究方法,主动跟进,在服务项目上取得新成效。

1.编制并申报2014年市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共申报项目40个,计划总投资346145万元,2014年度计划投资126373万元。

2.编制并报送2014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社会投资部分),共提出项目41个,计划总投资1943452万元,2014年计划投资380080万元。

3.编制并上报2013—2018年省级项目库入库项目计划表,涉及现代农业(1个)高新技术和新型工业(1个)现代服务业(19个)社会事业和民生(5个)基础设施(5个)节能减排和生态环境(2个)节能减排和生态环境(2个)及其它类(3个)共38个项目,计划总投资741.78亿元。

4.今年截至目前,我委共批准项目立项(备案)41个,投资额共94.25亿元。计划投资额超亿元的项目分别是:榕庄商业街、佳元·柳风水韵一期、滨江帝景四期、世界华侨华人交流中心、海航城二期、南国威尼斯城三期米兰园、“天街华府”、华中师范大学附属中学新建及改造项目、湖度假区一期、庆豪·万景峯(一期)、荣达花园、荣丰·名苑、乾坤吉祥花园项目(一期)、水郡(一期)等项目。

5.为了建立“尚未硬化农村公路项目库”,按照市交通部门的要求,我委从今年6月初开始对全区未硬化农村公路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全面调查,初步统计全区有391条里程863.28公里农村公路未硬化,农村公路建设事关全区农村经济发展大局,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我委将积极做好计划上报,争取上级部门资金支持,逐年安排建设,以实现自然村公路全部硬板化。

6.村邮站建设是为民办实事项目,我委按照《村邮站建设实施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抓好村邮站建设试点和项目选址、村邮站的简单装修与设施设备的安装、村邮员的选定等各项工作,全面完成2013年22个村邮站建设任务,争取明年再造51个村邮站,以实现“村村通站、户户通邮”的目标。

(三)车编管理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成立区小汽车定编办公室,对全区公务用车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并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调整党政机关及区直事业单位一般公务用车编制,出台《公务用车使用及管理暂行规定》,严格公务用车配备的审批,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监督管理。

(四)加强政治、业务学习

1.认真组织学习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采取个人自学、集中学习、组织讨论相结合、学习贯彻精神与扎实推进工作相结合等方式,在全体干部职工中掀起学习党代会精神的热潮。通过学习,理清了下阶段的工作思路,明确了工作目标,突出了工作重点,收到了良好效果。

2.业务学习。组织业务骨干参加省发改委组织的“城镇化和区域经济发展专题培训班”学习,进一步提高业务素质。

3.党风廉政建设。制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3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具体措施》,切实加强领导,强化责任,齐抓共管,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关于做好2013年度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通知》精神,认真组织学习,广泛征求意见,开展谈心活动,深刻对照检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并制定整改措施,切实做好整改落实。

(五)其他工作

1.根据上级安排和区委区政府部署开展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相关工作。

2.组织力量攻坚克难圆满完成夏瑶拆迁任务,积极配合区委、区政府做好海航空乘学院、儒传村、景观大道等征地工作。

3.支持联系点工作,围绕委镇政府中心任务,配合做好产业园征地等工作,在人力物力上给予力所能及的支持。

4.2013年,我委答复省政协委员提案2件(均为协办件)。答复市人大建议11件,主办2件,协办9件,答复市政协提案6件(均为协办件)。答复区人大建议32件,主办25件,协办7件。省、市、区三级的建议、提案主要涉及经济发展、农村道路等方面,特别是市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重点提案《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物价工作的建议》,我单位从菜篮子工程方面提出稳定物价的协办意见,并参与了协商督办会。

二、2014年工作计划

(一)根据区“十二五”规划以及区委区政府工作思路,通过调查研究,起草、完善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并做好计划报告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及形成报告草案报2014年度人大例会批准实施工作。

(二)抓好申报项目计划编制及上报。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围绕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组织全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上报和重点项目投资计划上报,加强与市发改委的沟通协调,争取我区更多的项目列入省市投资计划的盘子。

(三)抓好项目跟踪服务。积极跟踪项目进展,加强与项目单位联系沟通,优化项目跟踪服务,提高行政服务效率;协助区委区政府推动前期项目及早开工,在建项目加快进度,建成项目尽快达产,形成持续不断的区域经济增长新亮点。

(四)做好项目立项(备案)工作。

(五)做好城乡统筹工作,尤其是继续协调做好百个城乡统筹项目协调衔接工作。

(六)深入基层,跟踪年度计划报告实施情况,调研提出2014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切实做好我区农村公路现状调查及2014年计划上报工作和落实市下达给我区实施的农村公路建设任务。

(八)做好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相关工作。

(九)继续抓好机关效能建设工作,不断完善长效机制,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努力完成年度各项工作任务。

第4篇:村委会年度计划范文

①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②国家鼓励保障公民举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保险项目,③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在农村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险办法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⑤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⑥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172.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应如何休假?

①放置宫内节育器,应手术后休息2天;②取宫内节育器,应术后休息1天,③输精管结扎,应术后休息7天④单纯输卵管结扎,应术后休息21天。

173.村(居)委会在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的职责是什么?

①发放避孕药具:②组织已婚育龄妇女进行孕情,环情检查,③积极动员育龄群众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并协助做好术后随访,④积极帮助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群众进行治疗,并帮助解决其家庭的实际困难。

174.要全面、准确地掌握生育政策的各项规定应注意哪几个方面?

①应注意其适用范围;②应注意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③应注意法律法规对生育政策的排除性规定;④应注意再婚家庭的组成情况,⑤应注意跨省对象的生育政策规定,⑥应认真把握生育政策。

175.衬(居)委会在生育政策咨询与服务中的职责是什么?

①协助已婚育龄妇女办理《生育服务证》,指导其填写相关表格,出示相关证明i②告知符合政策可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持《生育服务证》到乡镇(街道)计生办进行登记③告知符合政策可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未怀孕前填写《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表》:④在接到《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表》3个工作日内送乡镇(街道)计生办,⑤在村(居)计划生育公开栏公布当年生育的夫妻名单,所生孩子孩次。性别,⑥在村(居)计划生育公开栏公布当年按政策可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名单。

176.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是什么?

①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②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生育,③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④年满60周岁。

177.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是什么?

对符合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按人年均不低于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奖励扶助制度在当地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

178.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①统一政策,严格控制;②公开透明,公平公正,③直接补助,到户到人,④健全机制,不断完善。

179.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①确认奖励扶助对象的政策制定权限在国家和省级人口计生委,省级以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放宽或缩紧政策,②从严把握政策,务求资格确认的相关材料和手续齐全,真实可靠,确认有据。对生育史。婚姻史复杂的人群严格查证,审慎把握,③严格规定程序进行资格确认,确保公平、公正、透明,④资格确认以县、乡(镇)人口计生部门为主,必须严格把关,责任到人。

180.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必须履行的程序是什么?

①调查摸底,⑦本人提出申请:③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⑤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复查审核、确认并公布⑥地(市、州)人口计生委抽查和汇审,⑦省(区、市)人口计生委抽查和逻辑审核、备案:⑧对已审核不符合资格确认条件的对象进行确认回访。

181.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中已享受奖励扶助对象及退出人员的年审程序有哪些?

①村(居)民委员会核查并张榜公示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查并张榜公示③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审核、确认并公布④地(市,州)、省(区、市)人口计生部门备案。

182.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公约要包括哪些内容?

包括村民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村计划生育协会的组织及举办活动、村民委员会以及村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的职责和任务、民主管理和监督村级计划生育事务的主要事项及其程序、村实施有利于计划生育奖励的优待措施、外出人员计划生育的服务和管理。

183.实施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应当坚持的原则是什么?

①党的领导原则。②合法原则i③民主原则;④求实原则:⑤创新原则。

184.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的组织机构的组成?

村(居)党支部,村(居)委会对村(居)计划生育工作负总责。计划生育工作应逐步建立党支部,村(居)委会和村(居)计划生育委员会、村(居)计划生育协会“四位一体”的管理与服务网络。

185.村(居)委会计划生育公示的重点内容、形式和时间要求各是什么?

重点内容有:①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人员、权限及其职责范围:②二胎指标的发放、出生及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③计划生育户的优惠政策和奖励;④计划生育执法相关程序;⑤计划生育的相关规定(如七个不准等);⑥重点计划生育案件查处结果。

形式:公告栏或其它可行形式。

时间:每季度公布一次。并随时公布重大事项。

186.村计期生育工作民主评议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村干部带头实行计划生育、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乡级以上政府或部门的有关政策措施落实,村民委员会和村专(兼)职干部计划生育履职、人口计生工作中有无弄虚作假、

听取群众意见及工作改进、计划生育事务公开、群众参与和满意程度等方面的情况。

187.如何民主决策村级计划生育事务?

利用村集体经济收入,制定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措施、建设计划生育基础设施、落实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报酬待遇等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开展规模较大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活动,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可一事一议。

188.计划生育民主决策的主要形式是什么?

以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为主要形式,集体研兖、民主讨论涉及村(居)民切身利益的重大计划生育事项,按多数村(居)民的意见作出决定,保证上合法规,下合民意。

189.计划生育民主决策中需要民主决策的主要问题有哪些?

利用集体资源实施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维护村(居)民法定生育权利;村(居)民违反计划生育村(居)规民约的处理;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的确定;协助落实现行计划生育政策,计划生育基础设施建设等。一般事项由村(居)委会在广泛征求村民意见的基础上讨论决定。计划生育“三结合”项目家庭的确定,应当根据项目的具体要求,通过群众评议的形式确定。

190.选举或选聘村计划生育专(薰)职干部的程序是什么?

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通过民主协商或民主选举的确定程序;不作为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部分村专(兼)职干部,选聘时应以适当的形式征求群众意见。各村民小组育龄妇女小组长或计划生育中心服务户长等,应由村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根据其村民小组多数育龄群众的意见提名,由村民委员会聘任。

191.计划生育的统计年度是如何规定的?

国家人口计生委规定,上一年10月1日零时至本年度9月30日24时为一个完整的计划生育统计年度。例如2009年上半年即指2008年10月1日零时至2009年3月31日24时,2009年即指2008年10月1日零时至2009隼9月30日24时。

192.出生人数统计如何分类?

在计划生育统计中,出生人数通常按照两种形式进行统计

(1)生孩次数统计,可分为一孩、二孩、多孩(大于等于3个),按计划生育政策执行情况具体又可分为政策内出生(内一孩、内二孩)和政策外出生(外一孩,外二孩、多孩)。

(2)按月份(季度,年)统计,按具体统计的时间段对出生人数进行统计。

193.常用的计划生育统计指标有哪些?具体是什么?

常用的计划生育统计指标可分为绝对数指标和相对数指标。

绝对数指标主要包括总人口、落实避孕节育措施人数、初婚人数,已婚育龄妇女,育龄妇女,出生人数,死亡人数,领取独生子女证人数等:相对数指标主要包括出生统计误差率、

第5篇:村委会年度计划范文

发挥先进文化的导向作用

影响一个人的行为,首先要影响思想。先进的婚育观念必须有先进的婚育文化与之相适应。围绕建设先进的婚育文化,我们主要做了以下4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全面开展计生宣传提升工程。在坚持广播喇叭常响、人口学校培训常抓、宣传品人户常搞的基础上,规范标语口号,突出温馨化、个性化、时代化、特色化,让村民在潜移默化中接受教育。二是大力培催《计生三字经》思想生根发芽。立足全村实际,我们将移风易俗、婚育管理、生殖健康、利益导向等内容编印成通俗易懂的《计生三字经》,下发到各家各户,通过开展学、背、赛、守活动,促使新型婚育观念在全村开花结果。三是积极开展生育行为提前承诺。对实行晚婚晚育的村民,村两委免费提供婚庆服务,婚庆现场由司仪采取当场提问、主动引导等方式,让新郎和新娘在婚礼现场做出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承诺,并让街坊邻居监督。四是坚持开展婚育新行为接力活动。以“婚育新风园”为载体,引领少年儿童栽下“成才树”、青年人栽下“立业树”、中年人栽下“和谐树”、老年人栽下“幸福树”,使婚育新风渗透到各家各户,让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世代延续下去。

发挥计生先进的带动作用

充分发挥计生先进的带动示范作用,把党员干部包保责任制和计生协会会员联户制度有机结合起来,从干部、村民、邻居等多角度、多层面实现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多点对一”。计生先进在管好自己、教好子女、帮好亲戚、带好邻居的基础上,重点发挥好宣传员、信息员、服务员、监督员的作用。同时,进一步规范完善婚育管理、学习培训、工作例会、民主评议、评比表彰等各项工作制度,为工作顺利运转提供制度支撑。目前,全村103名未婚男女、301名已婚育龄妇女的各项管理服务,全部落实到5个中片、9个小片的37名党员干部和120名协会会员身上,形成了多数人做少数人工作的良好局面。工作全员化、管理制度化、服务流程化,促进了村民自治工作的深入开展。

发挥民宗管委的协助作用

立足回汉共居、全民共建这一实际,我们全力打造亲情计生、和谐计生。村两委以清真寺管理委员会为基础,成立了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委员会,发挥民族宗教人士编外计生人员的作用,利用核心人物的威望,在开斋节等宗教活动时,把《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计生三字经》中的相关规定,提到教规、教法、教义的高度,同宣传、同倡导,共遵守、共执行。在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委员会的协助下,回汉一心,互敬互让,关系融洽。

发挥奖励政策的激励作用

为将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以制度的形式长期坚持下去,2011年,我们严格按照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的要求,重点在移风易俗、婚育管理、利益导向、违约责任4个方面对《计划生育双向约定》进行修订完善,并授权计生协会监督执行。为取信于民,村两委加大了计划生育优先优惠、奖励等方面的兑现力度。2011年以来,全村提供免费婚庆服务2人,兑现晚婚晚育奖励7人,兑现成才奖4300元,免费为80岁以上老人送蛋糕29人(次),免费为村民新风园植树提供苗木26人次,发放长效节育措施落实奖励3000多元,免费为村民提供用车50多人(次),优先为计生户划分场地3人,梨花节优先为计生户安排摊位100多人。促进了广大村民在婚育行为上的大变样。

发挥合同协议的约束作用

全面推行合同化管理,对村委会和村民计划生育权利、义务以及相关违约责任,以合同文本的形式确定下来,村党支部加大合同兑现力度,村计生协会加大监督执行力度和到位程度,让计生合同成为诚信计生的“君子协议”。每年年底,对村两委成员评议结束后,还要根据合同履行情况,集中召开一次表彰大会。

发挥多层面的监督作用

第6篇:村委会年度计划范文

 为进一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依据,更好地实现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推动当地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岗位责任制。一、学习和考勤制度1、各村党(总)支部、村民委员会干部要健全制度。不断提高干部的政治思想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要求每月集中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科学文化知识、市场信息一天以上,半年一次民主生活会,并做好记录。2、严格执行考勤制度:(1)村委会每天要有专人值班,村委干部每月出勤不少于20天,每月考勤表于下月7日前交组织办备案。(2)村委会书记、主任请假必须经驻点领导批准,其他村干部请假2天以内由村书记、主任批准,2天以上经村书记(或主任)同意后,由驻点领导审批。二、工作制度村干部要和镇驻片干部团结一致,努力工作,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在镇党委的领导和镇政府的指导下,村委会对本村辖区范围内的工作要求做到: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的决定,与党委、政府保持高度的一致,村委会干部要实行包自然村(组)包户责任制,实行责任到人;根据上级的工作部署,结合本村实际对各个时期的各项任务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依法实行村民自治,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坚决及时处理各种违法违纪现象和民事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三个文明建设的健康发展。村委干部的工作职责(略)三、工作目标和计分办法(一)农业工作(38分)1、做好本村委会工作计划和岗位责任制。(2分)2、完成镇政府下达的各项农业生产任务。(3分)3、创办一个以上示范场或基地。(3分)4、抓好绿化造林和护林防火。(6分)5、抓好林业管理,没有出现乱滥伐现象。(3分)6、按时上交镇政府的材料和报表。(2分)7、做好新农村规划,农田保护3分;每出现一宗违章建筑扣2分。8、按时按要求完成农村合作医疗任务。(6分)9、完成镇下达的山林权证换发证工作。(7分)(完成100%的7分;95%以上5分;90%以上3分;90%以下不计分)(二)财贸工作(22分)1、按镇要求,按时完成农业税计征工作。(2分)2、按时完成农业税征收任务计16分。完成当年任务的93%计16分,每超一个百分点加1分。完成当年任务的85%以下不计分,85%-88%计12分,88%以上至93%(不含93%)计14分。3、严格执行财经制度,做到村务公开、财务公开。(2分)4、积极做好招商引资工作,搞好农业开发工作,每引进一宗加5分。(以有关部门核为准)5、配合做好生猪屠宰工作。(2分)(三)社会事务工作(20分)1、没有群众集体上访到镇以上的事件。(2分)2、没有群体性恶性事件发生。(2分)3、没有出现的行为。(3分)4、没有出现各种安全事故。(3分)5、没有非法和违法组织出现。(3分)6、及时处理民间各类纠纷。(3分)7、完成镇武装部下达的征兵、民兵整组、民兵训练。(4分)(四)殡改工作(20分)1、火化率完成镇下达任务的100%(20分);每少一个百分点扣1分。(五)党建工作(10分)1、村党支部坚持“三会一课”制度,每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并做好会议记录交镇党委组织办。(2分)2、完成镇下达的发展新党员任务。(4分)3、健立、健全工作、学习、廉洁制度、村务和财务公开制度、村规民约等,并报组织办备案。(2分)4、党员、干部中无出现违法违纪现象。(2分)(六)计划生育工作(50分)1、计划生育率达到市下达指标以上。(15分)2、高质量落实计生“三栏”工作。(3分)3、按照“发现一例落实一例”的工作原则,及时有效地完成“四术”任务,重点抓好“纯二女户”的结扎工作。(7分)4、定期“双查”率达95%以上,每少一个百分点扣一分。(6分)5、普查普治率85%以上,每少一个百分点扣一分。(4分)6、计划内生育持证率达100%。(3分)7、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化管理,各项统计数字要及时、准确报计生办。(3分)8、组织好《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的实施,对违章者处理率达90%以上。(3分)9、当年发生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率达85%以上。(6分)四、重点工作的经济奖罚制度1、计生率达不到市下达的各项指标的,村委干部每人罚款200元,没出现多胎,各项计生指标达市要求以上的,每人奖200元。2、殡改工作,火化率达100%的,奖励每人200元,没有完成任务或出现土葬的,每宗村委干部每人罚200元。如果出现土葬,起棺费由村委会负责。3、出现森林火灾的,每宗村委干部每人处罚100元,没有出现火灾的每人奖励200元。4、完成当年农业税95%以上的每人奖励200元,完成95%以下90%以上不奖罚,90%以下(含90%),每位村干部罚100元。五、根据考核计分的分数,确定年终等次前三名给予奖励,如计生、殡葬、综治、安全生产、森林防火等未达到市的考核指标的不列入考评范围。六、此岗位责任制从2004年3月1日起执行。                                                     中共XX镇委员会                                                    XX镇人民政府                                                    2004年3月1日 

第7篇:村委会年度计划范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村(居)级民主自治建设,建立、健全“两委负总责,协会当骨干,依法建制度、群众作主人”的计划生育群众自治新机制,提高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村(居)实际,制定本村(居)《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全体村(居)民要认真学习、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积极参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逐步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新观念,建设“少生优生、富裕文明、健康幸福”的新家庭。

第三条:本《章程》是村(居)民实行计划生育的行为规范,凡户籍在本村的村民及居住在本村一个月以上的育龄人员,均应自觉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村(居)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负责全村(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成员由村(居)“两委”提名,经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村(居)党支部书记和村(居)委会主任为村(居)计划生育工作第一责任人。本村(居)的计划生育工作受镇街以上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和服务,并按时完成上级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五条:村(居)计划生育协会(以下简称村(居)计生协)在村(居)党支部的领导和村委会的指导下,依据《计划生育群众自治章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管理本村(居)计划生育事务。计划生育协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理事会具体负责本《章程》的实施工作,承担本村育龄群众计划生育的教育、管理和服务职能。

第六条:理事会成员由“两委”提名,经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村(居)计生协秘书长由村(居)计生专干兼任,会员小组由村(居)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居)计生协秘书长负责村(居)计划生育日常工作,村(居)计生协会会员小组长协助村(居)计生协秘书长开展工作。

第七条:村(居)建立计划生育群众自治监督小组,其成员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对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进行经常性监督。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村(居)民在计划生育和生殖保健中的权利:

(一)有权参与村居委会《计划生育群众自治章程》、《计划生育群众自治公约》、《计划生育群众自治协议书》以及有关制度的制度和修改。

(二)有依法生育的权利。鼓励村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条例》规定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无生育能力的,符合《收养法》和《条例》规定,可以依法收养一个子女。

(三)有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

(四)有接受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服务的权利。

(五)有获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

(六)有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权。审议本村(居)有关计划生育的重大决策,监督计划生育村(居)务公开,推选本村(居)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并对其工作情况进行评议,检举揭发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和事。

(七)有享受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及本村(居)规定的各项优待和奖励的权利。

(八)村(居)民实行计划生育,其人身权、财产权有不受侵害的权利。

(九)对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和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有请求法律给予援助的权利。

(十)可以自愿加入计划生育协会。

(十一)享有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计划生育群众自治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村民在计划生育中的义务有:

(一)学习宣传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自觉觉履行计划生育义务和本《章程》。

(二)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接受计划生育管理。必须依法进行结婚登记。不得多生育或者婚外生育。不得违反《收养法》的规定非法收养孩子。

(三)夫妻双方有共同承担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四)有接受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教育和避孕节育、优生优育指导的义务。不得近亲结婚。育龄夫妻一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生育疾病的,禁止生育;已经怀孕的,必须终止妊娠。

(五)有及时落实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接受孕情、环情检查的义务。不得违反政策怀孕,发现后必须落实补救措施。

(六)流动人口有接受计划生育管理的义务。不得无证外出,外出一个月以上的育龄人员必须签订《计划生育协议书》和申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不得隐瞒结婚、怀孕、生育情况。

(七)有支持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不得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阻碍育龄夫妻采取避孕节育措施;不得虐待歧视女孩或生育女孩的妇女;不得遗弃、买卖、残害婴幼儿;不得容留、包庇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员;不得仿造、骗取计划生育证明;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

(八)有按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的义务。违反政策生育者,应当按《条例》规定接受社会抚养费征收;扰乱计划生育管理秩序、阻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房屋若租(借)给外来人口暂住时,应认真配合村(居)计生部门做好外来人口的计生管理,督促其在规定的期限内交验《婚育证明》,接受现居住地村(居)委会及上级计生部门的管理。

(十)享有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计划生育群众自治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若干制度

第十条:学习教育制度。

(一)村(居)人口学校每季举办一次育龄群众培训班。讲授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基本知识,结合传授时事政治、政策法规知识和村民需要的实用农业科学技术知识。

(二)村民小组经常组织会员、育龄群众开展学习、宣传活动。

(三)村级要利用墙报、黑板报、标语等形式,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一条:民主议事制度。

(一)每季度召开计生工作例会。镇驻村(居)干部、联片领导、村(居)党支部委员、村(居)人口计生办工作人员、村会计参加例会,必要时可扩大至育龄妇女小组长参加例会,汇报小结当月全村人口计生工作情况,汇报全村结婚、怀孕、出生、四项手术、三查、全过程管理、征收社会抚养费和其它人口计生数据情况,并按变更情况及时调整有关档案。研究解决计划生育群众自治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根据上级部署,结合实际,布置下季度人口计生工作任务。

(二)每年召开1-2次村(居)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村(居)委会关于计划生育群众自治实施情况和下年度实施方案的报告;评议村(居)委会成员和计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审定表彰名单;讨论决定其它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管理服务制度。

(一)建人口计生工作台帐。对已婚育龄妇女、外出外来人员、享受计生技术服务人员信息录取入机(电脑)。对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接受免费避孕药具等计生资料建档入册,并做到每月进行变更调整完善。

(二)村(居)委会应及时为新婚夫妇或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妇出具有关证明或申办《生育证》,为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三)协会小组长对本组育龄妇女每月上门访视一次,积极配合镇街计生服务人员对产后、术后对象及时随访,并做好随访记录,做到生、孕和节育措施落实情况掌握到人。生育者在产后10天内应向协会小组长主动申报生育情况,杜绝出生漏报现象的发生。

(四)配合镇街计生服务站按规定为已婚育龄妇女进行生殖健康检查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对患妇科育龄妇女和不孕症夫妇,提供防病治病知识和不孕症诊治联系服务。

(五)积极实施“少生快富”工程。在计划生育家庭户中树立“少生快富”示范户,搞好计划生育结对帮扶,尽力为他们提供致富项目、信息、技术、资金、销售等服务,帮助计划生育户勤劳致富奔小康。

第十三条:计划生育村务公开制度。在村(居)务公开栏中张榜公布下列内容:

(一)奖励扶助政策及对象名单;

(二)再生育政策、生育情况;

(三)违法生育生育人员及处理情况;

(四)帮扶对象及项目情况;

(五)镇街、村(居)两级人口计生部门咨询举报电话、举报奖励办法。

第十四条:计划生育协议制度。村(居)委会与育龄村民签订《计划生育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自觉接受镇街政府、村(居)委会计划生育部门的管理。

第十五条:评比表彰制度。每年召开一次表彰大会,表彰奖励先进计划生育协会小组、优秀协会会员和优秀计划生育协会志愿者等。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六条:村(居)委每年从可支配资金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作为计划生育经费,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人员进行奖励。

(一)对独生子女因意外亡故、致残其父母不再生育或领养的,其丧失劳动力后的养老问题,按照上级规定给予照顾。

(二)实行计划生育的已婚育龄妇女,免费享受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技术服务;

(三)对符合生育二孩条件而自愿终生只生一孩的家庭户,享受区给予1500元奖励金;

(四)村(居)委会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提供就业信息,优先解决就业问题。

(五)0-18周岁的独生子女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由镇政府及村委员会承担,承担比例根据各村的情况,由镇政府与村委员会协商确定。

(六)农村独生子女特困(低保家庭)户的独生子女上学免交课本费,资金由镇计划生育事业费和民政救济各付50%。

(七)符合政策生育第一个孩子的特困家庭(低保家庭),给予产妇产后营养费补助100元,由镇街计划生育事业费支付。

(八)贫困(家庭人平均收入1000元以下)独生子女考上国家重点大学奖励1000元,普通大学奖励500元,经费由区计划生育事业费支付。

(九)镇人民政府审批农村建房时,“自治”独生子女家庭,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审批。

(十)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结合实际,制定有利于“自治”独生子女家庭优惠政策。

(十一)农村“自治”计划生育户改厕时每户补助100元。

第十七条: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要进行严厉处罚。

(一)凡享受第十六条所述优惠政策后,违反人口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应退还所享受的一切优惠奖励。

(二)严禁不符合法定条件者生育。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造成计划外生育的村(居)民,按照《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章程》处理,取消其他优先优惠措施,不得参与村各类先进评比。

(三)对非法收养、弃婴及婴儿出生后去向不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四)对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侵犯人身安全的,责令当事人写出检讨,赔偿一切损失;触犯法律的,报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五)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村(居)民,不享受奖励扶助扶贫贷款、子女入学、就业等优惠政策。不得评为文明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村(居)委员会。

第8篇:村委会年度计划范文

第二条实行依法治村坚持在党支部的领导下,成立以村支部书记为组长的依法治村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本章程的具体实施,协调村民委员会具体管理村内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第三条本章程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人人都要认真学习、自觉践行本章程,为繁荣我村经济,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做出贡献。

第二章村级组织建设

第一节村党支部建设和党员管理

第四条村党支部是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村级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村支部书记是村里的“一把手”,主持村里全面工作,对村级工作负有主要责任。

第五条村党支部的主要职责是:

1、领导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群团组织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精神,领导和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证各村级组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落实本村党员大会的决议。

2、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重大人事、工作安排,较大数额财务开支,集体资产管理,社会稳定等与群众密切相关的重大问题。

3、搞好支部委员会的自身建设,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负责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作好发展党员工作。

4、负责村、组干部和村办企业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5、搞好本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等项工作。

6、支部班子要关心群众生活,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第六条村党支部建设制度

1、民主生活会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认真总结党风党纪和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统一认识,改进工作。村党支部每年年终组织开展一次评先树优、民主评议党员活动,严格考核党员各方面的工作情况。对党员的年终考核与鉴定,由村党支部统一归档保存。

2、“”制度。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会议、党小组会、党课教育制度是党的基层支部的重要制度,也是健全党的组织生活,严格党员管理,加强党员教育的重要制度。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1月、4月、7月、10月10日);支部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每月5日);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一到二次(每月8日、18日);每季度应组织党员上一次党课(1月、4月、7月、10月10日)。党支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或遇特殊情况,可以随时召开相关会议,具体时间由党支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3、党费收缴管理制度。党员应按照标准按月缴纳党费。依照中共中央组织部组通字[1998]2号文件规定执行,对无正当理由长期不缴纳党费的党员,村党支部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超过六个月不缴纳党费的,按自动退党处理。

4、党员发展管理制度。发展党员必须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按照党员发展工作的程序,认真履行手续。村党支部要有计划地为党的事业培养后备力量,按一职一备的要求确定培养后备干部,至少要有3名以上比较成熟的入党积极分子,积极做好领导班子的新老更替工作。

5、廉洁勤政治度。支部成员要做到“五带头”、“五不准”。即:带头履行党员义务,不准做特殊党员和特殊村民;带头清正廉洁,不依仗职权为自己或亲属谋私利;带头做人民公仆,不准贪图享受只顾个人利益;带头遵纪守法,不准违法乱纪。

第二节村民委员会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代表全体村民行使职权。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换届选举。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村民委员会要自觉维护党支部的领导核心地位,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推行村级“四民主”,积极主动地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并定期向党支部报告工作。

2、按照党支部的总体部署,办理村内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3、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4、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进行经济活动,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5、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法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6、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和政策规定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和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积极协助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1、办公制度。每天按规定作息时间上下班,全年工作不少于300天。公休日或节假日应当安排值班。坚持在办公室办公,不在家中研究和答复涉及村务的问题。

2、会议制度。每星期召开一次例会,每季度一次总结会;特殊情况或特殊需要时,不定期召开“两委”联席会议,一般由村党支部书记主持,就村中的一些重大事项进行研究。

3、自律制度。每月10日为村民委员会成员集体学习日。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正确行使村民赋予的各项权力,为政清廉,秉公办事。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工作。

第三节其他村级组织

第十一条村民会议

1、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其组织形式有两种:一种是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参加的会议,另一种由每户派代表参加的会议。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2、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其主要职责是:(1)讨论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表决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2)讨论制定村级事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办法,讨论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3)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会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工作;(4)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事项。(5)讨论制定村级规划,决定本村各项福利事业和公益事业;(6)听取和审议村经济建设发展规划和实施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7)听取和审议财务管理及财务收支的情况报告;(8)决定给村民代表会议的授权。

第十二条村民代表会议

1、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组成。推选村民代表由村民按5至15户推选1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总数由村民委员会依法确定。

2、村民代表必须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在村民中有较高的威信,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一定的参政议政和决策能力。推选村民代表一般应在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当选后10日内进行,当选结果应当予以公告。当选的村民代表,其任期与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每届为三年。

3、按照程序补选村党支部成员为村民代表,村民代表推举支部书记为村民代表会议主席。村民代表会议由主席安排村民委员会召集,由主席主持召开。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提前3天将要讨论决定的事项通知村民代表。村民代表应当及时征求所代表的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在村民代表开会时如实反映。村民代表开会应当由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所作决定须经到会代表过半数通过并不得与村民会议的决议、决定相抵触,方可有效。村民代表会议通常每季度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集村民代表开会。

4、村民代表会议职权取决于村民会议的授权。一般情况下,除选举和罢免村委会成员、村委会的撤并调整、审议通过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等一些涉及全体村民利益和长远的、非经常发生的事项外,村民代表会议均可代行村民会议的职权。

第十三条村民小组会议

1、村民委员会员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长任期与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每届为三年。

2、村民小组的主要职责是:(1)宣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2)组织村民小组贯彻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的决定,完成村民委员会布置的工作任务,协助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对村级财务、村务及公益事业等工作进行监督;(3)召开小组会议,办好小组事务,及时向村民委员会反映本组村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汇报各项工作和活动开展情况;(4)管理本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

第十四条群团组织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村级应当设立团支部、妇代会、民兵连等群团组织,并在党支部的领导下,坚持有关工作制度,积极履行工作职责。

第四章“四民主两公开一监督”制度

第十五条民主选举

1、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连选连任。

2、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

3、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

4、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设立秘密写票处。

5、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6、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民主决策

1、凡是涉及村民利益或村民群众普遍关心的事项,都应当列为村级重大事务。其内容和范畴主要是:(1)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2)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3)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等集方案;(4)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5)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6)宅基地的使用方案;(7)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2、村级重大事务必须实行民主决策,坚持先支部后村委、先党员后群众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进行,一般要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先召开村党支部会议研究提出决策方案,然后召开“两委”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会议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和主持。

3、村级重大事务必须按下列程序决策:(1)党支部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及上级党委的工作部署,根据本村实际,召开支部会议提出决策方案;或者由村委会提出方案,报经支部同意后提交村“两委”联席会讨论。(2)召开支部、村委联席会议,讨论修订决策方案。(3)由支部召集党员大会,征求意见,对方案进一步修订,然后形成党员大会决议。(4)将决策方案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表决通过后付诸实施。

第十七条民主管理

1、村集体资产(指集体土地、集体房产、集体企业等)的承包、出租、变卖等工作,村党支部及村委会必须在严格遵守国爱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履行规定的四步决策程序,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付诸实施。

2、按照绣惠镇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农村集中计帐的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村所有村级集体财务活动纳入计帐中心统一管理。所有集体资金进入计帐中心村级帐户,所有现金支出从计帐中心村级帐户划出。每月的集体收入,报帐员必须于25日前按所开票据上的金额缴入计帐中心专户,并附报上缴收入明细表。

3、建立村级民主理财小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推荐或选举产生,一般3人至5人。“两委”成员的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民主理财小组成员。

4、村级一切财务开支必须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进行审批,实行支部书记一支笔签字制度。一切开支必须由当事人(经手人)、村支部书记签字,并经村民主理财小组理财加盖理财公章,然后由计帐中心负责人签批后,方可由计帐中心会计审核并报销。

第十八条民主监督

1、积极推行民主评议制度。每年年终召开一次评议会议,参加评议的人员主要是村民代表或户代表,可以扩大到18周岁以上的村民,评议对象为“两委”成员及享受集体承担误工补贴(工资)的其他村务管理人员。

2、健全村干部任期、离任审计制度和村务工作过失责任追究制度。审计由绣惠镇人民政府负责,审计事项主要包括:

3、建立村务第十九条村务和财务公开

第十九条两公开一监督

1、村务公开要从农民群众普遍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入手,凡属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及村里的重大问题都要向村民公开。主要内容包括十个方面:(1)本村享受补贴的人数和补贴标准;(2)从村集体经济中所得收益的使用情况;(3)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4)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5)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6)宅基地的使用方案;(7)计划生育指标分配方案;(8)救济救灾款的发放情况;(9)村民认为应当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的其他事项。

2、财务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1)村财务计划及其执行情况;(2)各项收入和支出;(3)各项财产的购置费用;(4)债权债务;(5)各项收益分配;(6)水电费收缴特别是村干部的水电费缴纳情况;(7)以资代劳收入;(8)企业出租、承包费、农业补贴;(9)招待费支出、福利费发放;(10)干部工资补贴。

3、实行村务和财务统一公开日、质询日、接待解答日制度。统一公开日,即规定每年1、4、7、10月的15日为公开日,届时各村要按照规定的内容将上季度的事务和财务情况公之于众;统一质询日,定在每年的1、4、7、10月的17-18日,即在公开日两天后,村民对公开结果不满意或认为不实的,可以向村干部提出质询;统一接待解答日,即在公开日后的第一个星期一,对村干部不愿回答、不能回答和回答不能让群众满意的问题,由镇包城关办事处领导到城关办事处,负责接待解答问题。

第五章村务管理

第二十条印章管理。

凡涉及贷款、承包、签定合同等重大事项须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的,要严格按照决策程序讨论通过后方可使用。换届选举工作结束10日内,上届党组织和村委会应当向本届党组织和村委会移交印章。

第二十一条经济合同管理

凡涉及村级重大问题或大多数群众利益的经济合同,必须先经城关办事处、镇司法所核准后再予以签定

第二十二条计划生育管理

1、全体村民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计划生育服务条例》,按照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知情选择的规定,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和晚婚晚育。

2、持有准生证的夫妇允许生育子女。生育一胎后必须采取节育措施。第一胎为男的孩的不再准生第二胎;第一胎为女孩的,其母亲年龄达到30岁的可申请准生第二胎;第一胎为残疾的,办理有关手续后可准生二胎。不论何种原因,不准生育三胎。

3、本村及村内暂住人口中的育龄妇女,均属本村的计划生育管理对象。育龄妇女必须服从本村计划生育管理,自觉按照规定时间进行孕情检查和透查。

4、严禁非法同居、未婚先孕、未婚生育和非法抱养、领养、寄养孩子。

计划外怀孕的,必须引产、流产。拒做引产、流产手术的,交由上级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处理。

5、不得藏匿外来逃避计划生育的人员,藏匿不报或由此造成计划生育外生育的,藏匿人承担相关责任。

6、积极协助工作人员开展计划生育工作是每个村民的义务。严禁刁难、围攻、打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任何人都不得在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假舞弊。

7、村民自治委员会建立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健全育龄妇女档案,定期公开生育指标安排情况。

第二十三条村民建房管理

1、严格建房规划。按照市政府城区总体规划的要求,本村村民住房以居住公楼为主。公寓楼建设由村集体统一组织施工,统一办理房屋权属证书,需要住房的村民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缴纳房款。

2、村民翻建、改建村内原有房屋必须服从村民委员会的统一规划。事先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派员实地指定划线标高,并签订建设协议,方可施工。未按规划标准、故意超高或扩占建房户,一经发现,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拆除违章建筑。否则,将依据有关法律程序严肃处理。

3、村民旧房影响整体规划,应办理拆旧建新手续,必须先拆除后建设;暂时无能力翻建的,由村建房领导小组协调置换空闲房屋暂住,旧房屋必须拆除影响规划的部分。否则,将申请有关部门依法强行拆除。

4、因国家或集体建设征用需要拆迁的民用建筑,按有关规定补偿并优先安排住房。

5、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6、村民新建的住房,必须办理《宅基地使用证》和《房屋权属证书》,未取得以上证件的房产不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四条土地管理

1、按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属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耕地、林果地、荒山、荒滩、宅基地、村内等空闲地等),由村民委员会统一管理。土地承包者和使用者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2、土地承包期内,承包人负有保护土地资源的责任,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规定使用土地。严禁在承包土地上采矿、建房、修坟、取土或将土地转为其它非农用途。

土地承包人在经营期内,荒废、破坏耕地的,责令限期治理,严重毁坏种植条件的收回土地使用权。

3、稳定土地承包经营关系,承包期内的土地一般不轻易变动。因国家或集体征用土地需变动口粮田或承包田比例的,由村民委员会统一安排,调给相当数量或质量的土地,并重新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因国家或集体征用土地影响当年收成的,由村民委员会统一解决青苗补偿费。

4、支持土地规模经营,鼓励种植养殖大户。集体对自愿适度规模经营的承包人,同等条件下,在生产物资及政策等方面给予优惠照顾。

第二十五条推行新型合作医疗制度

1、村民按上级有关合作医疗制度的规定,缴纳一定费用,即享受就诊、治疗、报销限额等医疗费用的优惠待遇。

2、村卫生室业务上受开发区妇幼保健医院的指导;与开发区妇幼保健医院签定合作医疗合同;开发区保健医院为村民就诊指定医院。

3、村民生病、就诊必须持本人《合作医疗证》,到指定医院就诊。

4、村民医药费用的报销标准执行合作医疗制度的相关规定。

5、在推行合作医疗制度中,建立监督机制,严禁弄虚作假,骗取报销费用。

第二十六条村民道德建设

1、本村村民应当积极实践“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争取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不断提高自己的精神境界。

2、村民的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要坚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为着力点,把道德建设渗透到社会生产和生活的各个层面,坚持继承优育传统与宏扬时代精神相结合。

3、积极倡导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婚事新办、不铺张浪费。丧事简办,不搞陈规旧俗,提倡厚养薄葬。

4、不请神弄鬼、不算命看相,不看风水,不听看传播封建迷信书刑和音像制品,反对伪科学,反对非法宗教活动。

5、邻里之间要建立新型的人际关系,不搞宗宗教活动,反对家庭主义。

6、村民生活、借款和社会交往活动中,应遵循平等自愿、讲究信用、等价有偿的原则。

7、在截水、排水、通风、采光及使用宅基地等方面要严格尊重历史使用状况,服从村庄规划建设管理规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相邻利益。

8、村民之间在社会生产和生活中出现矛盾和争端时,要按照《村民道德公约》进行调解,解决问题时主动忍让,自觉承担责任;矛盾化解后,要弥补过失,自觉维护生活秩序。

9、村民要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家庭关系。

10、提倡晚婚晚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方可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11、婚姻自主。反对他人包办、干涉、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财物;支持男到女家落户。做到婚嫁不讲排场,婚后自觉实生计划生育。

12、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应当互相忠诚,双方都要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夫妻双方共同负担应尽的义务,共同管理和处分家庭财产,共同继承家庭成员遗产,共同承担社会责任。

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依法保护未成年子女的生命健康权的受教育权。

13、子女在赡养父母的义务。有赡养能力的子女要保证被赡养人必须的生活条件和居住环境。具体标准按照《赡养协议书》规定的内容执行。

被赡养人有固定收入,但达不到子女的生活条件和居住环境标准的,其子女必须保证其达到相应的标准。

被赡养人必须的生活服务,子女必须负责或者承担相应代服务人的一切费用。

不准打骂、虐待、遗弃老人;不准干涉老人合法婚姻及对财产的处分权。

14、村民委员会要经常对村民进行家庭伦理道德教育,杜绝歧视妇女、遗弃老人和虐待残疾病儿童现象的发生。一经发现将报请有关部门按照《妇女权益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严肃处理。

15、全体村民要热心公益事业,积极参加社区公益活动,讲文明、树新风,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创建活动,增台对祖国、对家乡、对自然、对生活的热爱,加强礼仪、礼节、礼貌意识,告别不文明言行,不断提高自身道德修养。

第二十七条社会治安

全体村民(包括长住本村非法农业人口和暂住人口)都要遵纪守法,维护社会治安,积极同一切违法犯罪的行为作斗争。必须做到:

1、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不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拨弄事非。

2、不;不参与涉毒犯罪;不制作、出售、传播反动或书刊、音像制品;不纵容妇女、不。

3、不购买、私藏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和管制器械。

4、严禁盗窃,敲诈勒索和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产;严禁藏匿罪犯和窝赃、销赃。

5、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利、交通、供水、供电、通讯、邮电等公益设施。

6、禁止非法限制他人人人身自由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不准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

7、严格遵守税收法规,必须照章纳税。不偷税、逃税抗税。

8、严禁乱砍滥伐树木或放火烧荒、烧林;严禁破坏耕地、地堰、禁止在水渠、线杆等公共设施。附近取土或在生产路旁边挖掘沟穴、放置障碍物。

9、严禁个人私自安装用水、用电和有信电视设施;禁止在村内随意制造噪音。

10、严禁户外放养家禽、家畜糟蹋庄稼、树木、瓜果。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要赔偿,动物饲养人因管理不当致使他人受到伤害的要承担民事责任。

对违反以上10条规定的应当承担以下责任:1、尚未触犯刑律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村民委员会进行批评教育;给国家、集体和他人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监护人要承担经济的或民事的责任。3、触犯法律、法规的,送司法机关或行政执行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村民档案管理

1、建立建全村民档案管理制度。村民档案记录村民执行本章程的功过是非。每户一个学法档案盒,盒内放置:家庭基本情况登记表、星级文明户考评表、计划生育合同、各类承包合同、年度普法计划和普法考试卷等档案资料,由村民委员会安排专人负责保管。

2、村民档案记录作为评比“星级文明”争创活动的重要依据之一参加评选。

3、星级文明户的形式进行。每年年终考评一次,考察结果,整理归档,长期保存。

第六章附则

第9篇:村委会年度计划范文

今年是我县计划生育基层基础推进年,为更好贯彻落实天县委发[]1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推动我乡计划生育工作,经乡党委政府决定,特制定乡计划生育“示范村”创建,“整治村”转化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县委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的若干意见》为指针,深化计生“基层基础推进年”,推进领导重视力度和工作重心“双下移”、坚持“分类指导,分步推进,强化整改,追求实效”的原则,扎实开展计划生育“示范村”创建,“整治村”转化活动,努力实现“抓两头,带中间”,进一步夯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基础。

二、工作目标

(一)创建、整治单位:

的“示范村”创建:山头郑村

年“整改村”创建:敏寮村

(二)创建转化目标

1、“示范村”创建:通过创建活动,促使基层基础较好的村(山头郑村)达到计生工作组织网络健全,制度完善,阵地完整,管理有效,服务优质,档案齐整,村民自治能力强,年度计生指标完成好,示范作用强的目标。

2、“整治村”转化,通过调整充实计生队伍,完善制度,强化阵地,加强管理等措施,促使整治村(敏寮村)计生工作运转正常,年度计生指标完成较好,村民自治能力有较大的提高。

三、工作内容

“示范村”创建在完成工作内容中要突出“精、优、全”的要求,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整治村”转化应按照工作内容力求达标,从“散、乱”转为“严密、有序”,努力营造良好的计生工作氛围,实现转化。

1、健全计生网络组织,加强阵地建设。在村级换届后,及时建立村内计生各类组织,成立以村党支部书记为组长,村委会主任为副组长,村两委干部为成员的“村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做好村级协会换届选举工作,加强村级计生联系员的业务水平,明确职责,及时开展当选村两委的计生知识培训,做到计生工作有人管,会管和能管。

2、健全制度,合理规范计生工作。新一届村级计生班子和各类计生组织建立后,要针对本村计生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计生工作制度,村计生会议记录、活动记录要及时进行记录,落实专人保管,计生各联系员对自己的计生村级日报表要进行归档、整理,做到帐、卡、册准确无误,真正做到制度健全,有章可循,有事可理。

3、加强服务,提高计生工作。各办事处、各驻村、计生专干要组织村级计生联系员、协会专职副会长对育龄群众进行一次普访,认真落实“三级随访”,发挥村级计生服务主作用,做到基本满足群众避孕节育需求,开展生育关怀,关心关爱计生贫困户,节育手术并发症等家庭,积极开展计生法规、知识培训和内容活动,使群众转变婚育观念,加强外出流动人口管理,建立党员包干制度,并帮助群众做好《生育证》、《独生子女证》、《外出流动证》等相关证件办理工作。

4、强化措施,确保完成指标。各村要加强村计生工作各项措施,对各项计生工作进行包干分工落实,严格执行下达各项指标,努力完成村年度计生考核目标。

四、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务求实效。计生工作重在基础,各村要根据工作要求搭建好班子,责任到人,制订出相应的工作计划要分阶段分任务落实好工作,做到创建示范、整治转化明显,出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