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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电子合同的基本法律问题精选(九篇)

简述电子合同的基本法律问题

第1篇:简述电子合同的基本法律问题范文

关键词:电子商务  电子合同  法律问题  法制化建设

电子商务发展给信息领域带来新机遇,也对传统法律关于合同签定的实质要件、合同有效性操作规范、合同可行性原则、电子合同支付、电子合同签名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要求提出了严峻挑战。现行合同法律如不及时修订已无法满足电子合同发展要求,有必要为电子商务建立必要的电子合同法律法规,为电子商务的健康运作提供法律依据。

1.电子合同概述

电子合同是电子商务交易的核心内容,电子商务中的合同采取了新形式,具有新含义和特点。(1)电子合同含义 电子合同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以计算机网络为媒介、通过在网上发出要约和承诺,达成意思表示一致而订立的合同,是在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电子商务安全交易的重要保证。新《合同法》肯定了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把电子合同界定为一种书面形式合同[2, 3]。

不同于传统合同,电子合同在整个合同订立过程中没有纸张单据出现,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合同的订立方式,很难用传统的国际贸易法律来判定合同是否成立等问题。

(2)电子合同特征 电子合同具有鲜明的特征。电子合同只存在于虚拟的网络世界里,看得见却摸不着是其本质特点。再者电子合同还存在风险性。电子合同的电子数据在传递过程中有可能被他人窃取或截获,已达成的电子合同有可能受病毒攻击或被他人恶意篡改。电子合同具有法律有效性。电子信息的输入需要简单化和标准化,电子合同不可能像传统的书面合同那样条款齐备。

电子商务能否顺利进行,离不开电子合同,而如何使电子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以实现对当事人利益和义务的保护及监督已成突出的问题。电子合同具有法律认定性。我国《合同法》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2, 3]。

2.电子合同基本法律问题

电子商务中订立电子合同以及电子贸易中进行电子支付等过程需注意以下基本法律问题:

(1)电子合同签定法律问题 电子合同的订立过程:由贸易双方的任意一方(要约人),根据双方的贸易意向起草要约,要约起草完成以后,通过网络传递给另一方(受要约人),受要约人收到要约后发出承诺、要约人收到承诺后则电子合同生效。在电子合同订立过程中,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收件系统时合同生效。电子合同是数字化的,不同于传统书面合同,使电子合同效力认定及操作问题变得非常复杂,需相关法律法规来解决电子合同法律问题。

网上签定的电子合同,电子票据成为合同、提单、保险单等单据存在的唯一证据。由于电子数据有容易消失、容易被篡改和安全难以保证的弱点,在保持电子数据原貌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客观限制因素,电子数据以及间接信息的效力问题成为民事诉讼中十分棘手的难题。电子提单是电子数据交换与提单相结合的—种形式,提单信息被转换为数字信息后,在网络间高速传递,最后由接受方计算机处理为原信息。如何在电子合同签定过程中转让电子提单不仅成了技术问题,也带来法律解释上的问题。

(2)电子合同认定法律问题 传统书面合同订立只要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后,则该合同成立。因为双方当事人的亲笔签字或印章具有独特性,它既可成为认证该合同的依据,又能防止合同被他人伪造,表达了双方自愿履行合同规定的有关条款的意愿。

电子签名是和电子合同认定相关的一个法律问题。电子签名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依附在电子文件并与其逻辑相关,表示签名并同意电子文件内容并可用以辨识电子文件签署身份的签名方式,它具体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电子签名的关键问题是有效性,它必须具备独特性、可辨别性、可靠性等特征,才能与他人签名相区别,才具有法律上的有效性[1, 2]。

传统合同中各国法律主要把签字作为认证手段,书面形式是签字的物质基础,签字的实现以书面文件存在为前提。电子签名由符号及代码组成,任何一方的电子签名都可随时改变,以保护其安全性,需从法律上予以认可。如何对他方的电子签名予以辨别和认可,是实际操作中易出现的法律问题。

通过数字签名方式以确定交易方的身份,要判断电子签名真伪及辨别签名者身份,可依靠认证机构签发的认证证书。电子签名具有以下特征:

①电子签名有效性。电子签名是一种电磁记录,在保密状态下进行,签署者本人享有拒绝、排斥任何未经法律监视、窥探及披露的权利。电子签名具有可识别性,使用者以此表达身份,任何其他人均不能伪造该签名。电磁记录是否有效需符合电子签名法律所规定的“书面形式”。

电子签名作为电子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其效力如何,直接关系着交易成本和交易安全。电子签名与—般的手书签名一样,必须满足一定条件方具有法律效力,才能得到立法、司法部门的认可。

②电子签名认定性。电子签名可通过认证中心按照发公钥与私钥的方式解决身份确认问题。电子签名存在于数据电文中,签名者事后不能否认自己签名的事实,电子签名是一种特殊的书面签名。电子签名具有不可否认性,通过论证签名来确认其真伪和法律认定问题。

电子签名符合法律关于签名的要求,法律通常规定只要采用了某种可靠的方法来证实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当事人同意信息和包含的内容,且信息在传递过程中是可靠的,则这种信息就符合法律关于签名的要求,电子签名也符合法律对签名的要求。电子签名具有与书面签名同样的法律效力,电子签名本身具有原始证据的法律效力[4, 5]。

(3)电子合同支付法律问题 电子货币的支付是电子合同中最核心的一环。电子货币通过网络系统以电子信息传递形式实现流通和支付。电子货币以计算机为依托,可广泛应用于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等领域,融储蓄、信贷和非现金结算等多种功能于一体,具有简便、安全、迅速的特点。

第2篇:简述电子合同的基本法律问题范文

论文摘要 :理想化方法是人们在认识事物 、探索事物 内在本质及 规律 的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理论思维方法 。物 理学 中的很多概念、定理和定律 的形成 ,都是在通过对研究对象进行抽象概括,对研究过程进行简化的条件下得 来的。本文以物理学 中所涉及的部分概念、定理 和定律为例 ,并结合多年来教学 中对他们的认识和理解 ,针对物 理概念 如何模型化 、物理过程以及物理实验如何理 想化进行阐述 ,这样有助于对物理概念 、定理 和定律的进一步理 解 ,也是研究和探索 其他事物的一种很好 的手段。

在研究物理过程中,往往由于过程的影响因素比较多,要发现过程中的本质及规律不容易的,或者是不可能的.因此我们需要对整个过程或过程中的某一部分进行假设而建立过程简单化的理想模型,目的是抓住问题的主要的、本质的因素.舍弃其次要的、非本质的因素,变复杂条件的实际过程为简单的理想化过程。这样。我们就可以透过事物的表面现象 ,比较容 易地发现事物 的本质及变化规律 。物理学 中的许 多物理概念和物理定理 、定律就是通过这样的方法建立起来的。所以,理想化方法是物理研究中广泛采用的理论思维方法之一 。

1 物理研究中的模型化

模型化指的是在研究和探索事物的过程中为了便于发现其中本质和规律而建立的一种抽象的,理想的事物形态是对某些事物中所包含的本质及规律采用逐步逼近的描述方法。例如 ,在电学 中研究 电荷间的相互作用 时 ,其作用 力的大 小受带 电体的形状、大 小、所带 电荷量的 多少 、电荷的分布、电荷之间的相对位置及介质等诸多因素的影 响,若不分主次的考虑各种因素,会感到无从下手,也就无法得到最终的结果。在人类 历史 发展 过程 中,通过大量实验表明:随着电荷间距离的增大,带电体的形状、大小、电荷的分布等因素的影响逐渐减小,距离增加到一定程度时,起决定作用的就 是电荷的电量和介 质的介 电常数,其形状 大小、电荷的分布可忽略不计.从而建立起 “点电荷的理想模型这样 .突出了对所研究问题起主要的因素忽略次要的因素,建立 “理想模型”,有效的解决了对复杂问题的研究。库仑定律描述的就是两个点电荷之 间的相互作用规律在研究气体的性质和描述气体的物理量 间的关 系中,麦克思韦建立了气体模型 :气体是由很小的 、完全弹性的、只在接触时才发生相互作 用的固体小球组 成的 系统从而奠定 了气体分子运动论 。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对气体进行模型化:当分子 间的距离接近十倍或 大于十倍分子直径时 ,就可以忽略分子之 间的相互作用 力,从而建立了理想气体模型。这样就比较容 易得 出描述气体的物理量间的关系一一气体状态方程 。显然,如果没有 “点电荷”这个理想模型的建立,就没有库 仑定律 。没 有气体模型和理想气体模型的建立,就没有气体状态方程。同样,如果没有质点的建立,便不会有牛顿定律和万有引力定律。物理学中的物理模型非常多,如铁磁性物质磁化模型、稳恒 电流模型、原予核式结构模型 等等。可 以说 ,物理的全部定理 、定律和公式都是对物理模型的刻画。物理模型化是物理学研究普遍采用的方法,是建立和发展物理理论的重要手段 离开物理模型,物理学的研究就寸步难行 。

2 物理过程的理想化

自然 界 中各种运动过程非常复杂 ,为了研 究问题的方便 我们可以忽略次要因 素,突出物体运动的主蔡特征和 规律 ,把运动过程想象为一种简单化的、实际上不存在但又经得起实践验证的运动过程 。

在研究物体的碰撞问题时,认为该系统只在碰撞物体 间内力的相互作用下发生的,其他力与内力相 比,均可以忽略不计。在此 条件 下 ,这 一系统 遵循 动量 守恒 定律。而完全弹性碰撞规律又是建立在理想碰撞 的这一理论过程的基础之上,只要相互的物体 所受合外 力为零 ,而且物体 间相互作用的内力存属弹力,这样的形变就能完全恢复。显然整个碰撞过程只存在动能和弹性势能之间的相互转化,因此碰撞前后系统动量守恒。力学中研究物体在光滑平面或无摩擦轨道上的运动过程,热学中研究珲想气体等质纂过程中能量的转换等都采用的是理想化过程。所谓等容、等压、等温及绝热过程也是理想化过程。

同样在研究地球表面上物体的下落运动时 ,往往被视为 自由落体运动 ,那是 因 为在 落体 运动过程 中忽 略了空气 阻力、重力随高度变化 等因素 ,认识物体 只在恒定的重力作用下的下落过程 。显然,满足自由落体运动条件的物体在自然界中无法实现,但在许多情况下,物体的下落很接近自由落体 ,完全可以用 自由落体运动规律来处理,所以自由落体理想过程的建立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

物 理学 中的过程处处可见,如所有运用机械能守恒定律处理的运动过程、匀速直线运动过程、原予核的衰变过程等等。理想过程是 对实际过程 的一种科 学的近似 , 也是 对实际过程进一步研究 的基础 。对理想过 程的研究 ,很 容易发现 实际过程 中所包含的规律 ,能更准确更深 刻的抓住 问题的实质。这种方法也普遍运用于其他领域。

3 物理实验的理想化

物理 学是一门建立 在实验基础上的学科 ,物理概念的建立以及物理定理 、定律的发现,往往是 以实验 事实作 为依据 的,已经建立起来的物理定理或理论 ,也必须经得起 非常 严格 的 科学 实验 的检 验, 同时,它又指导实验,并在新的实验的基础上逐步完善 理论。

理想 实验是一种假想 的实验 ,是人们在思想意识中塑造的一种理想过程 ,但它是一种逻辑 推理的思维过程和理论研究的重要方法。它不是 脱离 实际的主观 意想 ,因为理想实验是以实践为基础 ,是在真实的科学实验的基础上,抓住主要 因素 ,排除次要因素 ,对实际过程作 出更深层次的抽象分析 ,指出客观现象的过程之 间的 内在联 系及其规律 ,并 由此得 出重 要结论 。

爱因斯坦就十分重视理想实验的研究 ,他通过设想的闪电理想实验 ,提 出了同时性的相对性概念。他设想当两道闪电同时下击一条东西方向的铁路轨道时 ,对站在两道闪电 中的观察者来说 ,这两道闪 电是 同时发生的 ,但是对于乘坐一列 由东 向西高速行驶的火车上的观察者来说,这两道 闪电不是 同时下击的 ,同时性的相对性概念是建立狭义相对论的一个关键。伽利略 的“平斜槽”理想实验 ,一方面使人们对力和运动的关系的认识有 了划时代的转变 ,阐明物体的运动并不需要外力来维持,既奠定 了牛顿第一定律的建立 ,另一方面又论证 了自由落体运动是匀加速直线运动。而惯性定律是无法用实验验证的 ,很多的 自由落体运动也不便通过实验验证,而采 用理想 实验来论证 ,人们可以深信 不疑。 人类 历史 的长河中的大量实践已证实了理想化方法的合理性 ,并在科学研究中已成为一种独特的、无法替代的理论思维方法。

第3篇:简述电子合同的基本法律问题范文

市场应该如何联结?

前文所述的问题涉及不同交易场所的竞争手段。但是单个市场如何参与竞争是与各交易场所如何联结成一个市场整体的方式密切相关的。市场联结涉及方方方面,但最重要的是谁能够下单,谁能够获取订单,以及做这些事时方便与否。 联结问题是有关全国性市场体系(NMS)争论的中心,因此成为SEC新建议的重点也就不足为怪了。这些新建议所涉及的问题范围广泛,如锁定市场和交叉市场的问题,现有电子化联结网络,或称市场间交易系统(Intermarket Trading System, 简称 ITS)处理自动执行交易方面的困难等等。大事必于细,这里只探讨到有关市场联结的两个最基本的问题――通路费和通路权。

通路费

全国性市场体系(NMS)一开始预想的是交易订单可以自由流向报价最优的市场。进入市场间交易系统(ITS)的订单能够通过电子化传输到任何一交易点,而勿需后者批准与否,后者也不能收取发送和收取订单的通路费。同样,虽然纳斯达克挂牌证券并没有明确是市场间交易系统的一部分,纳斯达克经纪人也不允许对执行订单收费,但事实上在这些交易点的“庄家”和做市商是靠完成交易赚钱的。

然而,电子化交易网络的开发,将新的商业模式引入了竞争环境中。与做市商提供流动性的交易所或者有交易商的市场不同,电子化交易网络的流动性源于客户的下单,为使系统正常运行,电子化交易网络商向客户收取通路费。因为,对电子化限价报单来说,流动性提供方比流动性需要方通常更有价值,大部分的电子化交易网络商向获取流动性的一方收费,但给那些下单制造流动性的客户打折。这样,电子化交易网络商的总交易成本包括价差、收取的费用或者给客户的折扣。

起先,只有电子化交易网络商的客户能下单和执行订单,自动交易系统(ATS)规则改变了这一做法,要求任何一家电子化交易网络商对于每只在公共报价系统中的证券报价所显示的量,至少要相当于交易量的5%;而对于整个自动交易系统,则要求有20%以上,从而给所有人提供公平进入该系统的机会。此项要求旨在通过为所有的交易者提供获取最佳报价的机会来培育最佳执行。虽然这种市场联结表面上值得赞赏,但是这种要求使交易过程变得复杂化。第一,电子化交易网络商的报价并没有明确表示包括通路费,因此,系统所显示的最佳报价并不一定是真正的最佳执行成本。但在现有交易规则下,尽管交易成本可能会高一些,经纪人/自营商也必须把订单送往电子化交易网络处执行。第二个问题涉及通路费的高低。虽然非客户可以执行订单,但不能像客户那样在电子化交易网络内下单,通过收取较高的通路费,电子化交易网络能够给它自己的客户折扣大一点,言外之意,通路费是牺牲非客户的利益来补贴客户。

当然,解决问题的办法之一是改变报价显示方式――价格中包括通路费。这种方法通过使实际交易价格更明确而具有促成最佳执行的优势。但是SEC拒绝采用,取而代之的是在全国性市场体系规则中建议设定每笔交易通路费的最高限额――每股 0.001分,每笔最高 0.02分。这项建议重要的一点是现在券商都可以收通路费,市场间交易系统的会员也可以。其结果就是所有的交易都有明确的通路费用,而在以前许多都没有。

这种方法的优点是使收费标准化,免得牺牲客户的利益,缺点是武断设定交易价格上限,没有发挥市场在制定收费机制方面的作用。的确,现有交易规则要求订单流向最佳报价地,这才使通路费成为颇有争议的相关问题,如果没有这一要求,经纪人/自营商将会在考虑总成本的基础上选择订单路径。随着全国性市场体系规则扩大到所有市场,强制收费的效果会扩大。从这一角度看,SEC办法既违背了竞争原则,又与价格最好由市场确定的一般原则不相符。

通路权――谁能够进入市场?

SEC关于通路费的强制性办法与其关于“市场应该如何联结”这样的、建立在市场基础的通常处理办法形成鲜明对照。在此,SEC 逐渐放弃了与市场间交易系统(ITS)硬性联结的规则,允许各市场自己联结在一起。目前,SEC建议报价市场和报价人必须使其报价能够被所有的市场参与人获得,就象对其会员、顾客或者订户那样。此外,除非能够遵守规则为其报价和订单提供足够的通路,否则自律组织也不允许通过其设施向另外的市场中心,比如零类交易系统(ATS)或者做市商,单独报价或者下单。从实际角度看,这种联结要求基本上是设置了直接的通路责任,使那些没有与报价市场中心的机构ADF建立联结。

当然,这种联结的具体方式还有待于观察。但重要的一点是,同以市场与市场直接联结为特点的市场间交易系统(ITS)不同,这种系统是要通过会员、客户和订户的间接联结方式, 似乎与建立在竞争客户层面上的多电子化交易场所的市场结构更加吻合。

市场应该如何被监管?

前面所述的市场结构与市场联结问题描述了自全国性市场体系引入以来美国证券市场发生的重大变化,然而还有一个更为基本的变化,对证券市场有更为深远的潜在影响。这种变化就是所谓的交易所和市场治理结构的变化。

如前所述,当下全球证券交易所正在从会员合作制向公众持股转变,原因很多:上市可以获取更多资本,可以提高运作效率,也可以应对不断增长的利益多元化造成合作制下的决策困难。目前这种变化的范围扩大,速度也在加快。

治理结构的变化应该影响交易所运营,但一个更有趣的问题是它将如何影响对交易所的监管。美国证券市场和交易所依赖的是自律。这一避开政府直接监管的模式表达了这样的观点,自律比SEC 直接监管有优势,监管行动所带来的问题是为人所不愿的,但是又不易以法律条文的方式表述。自律组织承担了直接监管的职责,政府则承担其余的,在会员自己不能有效自律时再出手。

毫无疑问,自律并不是总能做得好。近期纳斯达克、纽约交易所和美国交易所自律失败的例子表明,即使是最有效的市场也会困扰于如何适当控制会员利益。随着交易所从合作制结构向公司制转变,自律本身从概念上就成了问题――能指望一家私人公司将市场的利益置于其股东利益之上吗?

虽然美国对这一特别问题已经有了“特别关注”,全球交易所向公司制的转型已经迫使其他国家不得不面对同样的监管问题。有趣的是,虽然问题表面基本上呈一致,但采用的方法却不尽相同。也许监管结构上变化最大的英国,2000年,英国金融服务局(FSA)获得了伦敦交易所的监管权,从此,这一“超级监管者”掌握了所有金融业的监管大权,主要是银行,保险以及证券。伦敦交易所继续负责监控日常交易活动,但金融服务局掌握了上市和退市的审批权。新角色使政府监管者有权决定谁能够进入市场,谁不能,而以往这在交易所的职责范围。

德国也是政府直接监管,德国交易所监管局(Exchange Supervisory Authority)直接负责交易监控、上市和其他监管。相反,其他一些欧洲市场则保持了自律的结构。多伦多交易所的监管则是委托给了市场监管服务公司(Market Regulation Services, Inc),这是一家全国性的、独立的非盈利机构,由交易所和加拿大投资商协会共同拥有,维持基本的自律方法,但剔除了其他特定的交易所持有股权的影响,负责整个市场的交易监控、规则制定与执行等等。

以上监管模式表明,也许有许多方式可以用来监管交易所,但所有方法的共同点是监管机构与交易所或者市场内部管理保持了独立性。 这不同于典型的美国模式,即由交易所自身来承担监管职责。当交易所是合作制、非盈利性时,管理和监管之间的差别还显得不那么重要,但如果是盈利机构,监管权和经营管理权一般要分开。

毫无疑问,美国的证券交易所也会采取目前世界上非常流行的私有模式,但SEC对此却缺乏足够的认识,而是继续将注意力集中在全国性市场体系规则的修订上,不赞同改变证券市场的监管结构。因此,那些一再发生的、为公众广为关注的涉及美国证券市场治理与监管的丑闻表明,美国对这一重要问题的关注已经落后了。近期纽约证券交易所治理结构的改革显示,各个市场自身可能有一些变化,但如何象监管公众公司那样来监管交易市场,仍是一个现实的问题。

抛砖引玉,我们可以对能够为美国所用的市场监管替代方法作个简单的描述。

超级监管者。遵照英国的模式,每个交易所的监管职能将由交易所、交易市场和SEC分担。SEC负责宏观层面的监管,诸如上市和退市标准的制定,信息披露规则的制订和治理结构的监督,以及整个市场公平性、透明度的监管等;交易所则将监控其交易平台上的所有交易行为。这种安排产生的一个问题是,上市费不再是交易所的一项收入,而是给了 SEC。集中监管有几个优势,如保持市场的一致性,统一调配交易市场的方式,防止单个机构从自律监管中获利等。不利的一面也是很大的,最主要的就是扩大了政府的权力,其次是从效率和成本的角度看,削弱了行业专业技术的价值。

行业自律组织。加拿大模式表明美国也可以采取同样的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管方式,将所有的监管职责从交易所或者其他市场形式转至一个集中的、非政府的监管机构。这种模式既保留了行业专业经验与技术的作用,又使业内参与人有积极性对自身进行监管。超级监管者和行业自律组织两种模式的共同缺陷是削弱了市场的竞争维度,比如,纽约交易所长期以来其监控功能的价值被认为是对市场最为有益。当然,两种模式的一个重要的好处是他们削弱了各市场间以降低监管要求为手段的竞争,由于对上市和交易收入竞争的逐利市场的存在,这种监管权衡值得关注。

第4篇:简述电子合同的基本法律问题范文

高中物理;素质教育; 实验教学;整合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3-8500(2012)11-0188-01

很多人都认为物理这门学科的知识学了没有太大的用处,因为在实际生活中,的确也很难想象会在什么场合要用到“连接体”等高中物理中这类典型问题。即使有些人将来从事科技工作,如果不是去作大学或者中学的物理教师,恐怕也很少需要在这样的层次上去应用牛顿第二定律。这就似乎涉及一个很直接的问题,学习物理对绝大部分的人来说到底能有什么用?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因为这些人认为,在中学的有限课时内,应该多学一些“主干知识”。所谓主干知识,则是那些在物理学中影响全局的,掌握不好就无法进一步学习的,也就是说,考虑得较多的是物理学科本身,而并非作为一个人的素质的需要。1在学习物理的过程中培养学生思考问题的习惯——用科学的方法

在物理课程中,强调的就是认真观察,在观察事物时,不带任何的主观色彩,而是以自然观察的方法以及用实验来观察的方法。物理学理论的建立一般都遵循着这样一个途径:观察实验(广义的)、进行假设、设计实验验证假设、总结理论、通过广泛的实践验证理论……在其他领域,大到科学理论的建立,小到台灯、自行车故障的排除,基本途径都是相似的,有意识地沿着这样的途径去思考问题,寻求解决的方法,是一种重要的能力。我们的物理课程一直坚持对学生进行“物理学是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这样的教育。

1.1作为教师应注意不给学生造成这样的错误印象,好像通过课堂上的一两个实验,收集三五组数据就可以得出一个物理规律。而是要让学生认识到,课堂上用于归纳物理规律的实验不过是科学方法的一种演示。这一点,在前面已经提到过。

1.2重视“猜测”在科学发展中的作用。我们一直重视从事实归纳科学规律,而后用演绎的方法利用这些规律去解决问题。这样的做法是正确的,但有两点常被忽略。其一,单纯的演绎不能得到新的认识;其二,单纯的归纳得出的规律只适用于与原型相同的场合,不能成为普遍规律。这两点都告诉我们:创造性思维往往需要猜想。这种猜测也是在一定的知识储备的基础上才可以,而不是胡乱猜测。2在学习物理的过程中积累研究问题的方法

对于物理规律要知道物理规律是怎样得来的,能记住物理规律的文字叙述及数学表达式,还要抓住表述规律的关键词语,明确规律的适用范围,了解规律的应用并能解决有关问题。

要深入领会概念和牢固掌握规律,还需要系统的练习才能达到领会概念和牢固掌握规律的目的。

物理概念和物理规律是高中物理基础知识最重要的内容。在高中物理教学中,帮助学生形成牢固正确的物理概念和准确地掌握物理规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经过这些年的教学摸索,要使学生形成概念,掌握规律,决不是简单的,被动地从教科书上或教师那里接受一些概念和规律的条文,而是在学生头脑深处发生一系列极其深刻,极其复杂的心理变化过程。

2.1教师应向学生介绍相关的感性材料,使学生获得必要的感性认识,这是学生形成概念和掌握规律的基础。在物理学习中,使学生对所学习的物理问题获得生动而具体的感性认识是非常必要的。在物理教学中,如果学生对所学习的物理问题还没有获得必要的感性认识,还没有认清必要的物理现象,教师就急于向学生讲解概念和规律,采用“填鸭式”的教学,学生靠灌输得来的“概念”和“规律”就将是空中楼阁。其实,当学生对教师介绍有关的物理现象和物理事例有了比较充分的感性认识,而学生自己用已学的知识又无法合理地说明和解释这些现象与事例时,便会有强烈的求知欲。例如,我们都有这样的体验,一个身高体壮的大人从你身旁走过,不当心碰了你一下,可能使你打个趔趄,甚至摔倒。但是,如果碰你的是个瘦小的小孩,尽管他走得跟那个大人一样快,打趔趄甚至摔倒的可能不是你,却是他。学生便会产生“这究竟为什么?这到底是什么?”的探究心理,这种探究心理,这种对学习内容的浓厚兴趣,正是学生学习概念掌握规律的内部动机。可见,当我们考虑一个物体的运动效果时,只考虑运动速度是不够的,还必须把物体的质量考虑进去。物理学上把物体的质量和速度的乘积叫物体的动量。

2.2每一个物理概念和规律都包含着大量的具体事例。在物理教学时,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具体事例越多越好,为了帮助学生能在感性认识的基础上进行分析,我们教师必须精选典型事例,这样才能收到预期的效果。

如讲电容器的电容时,可以用水桶作为例子,不同的水桶,要装同样高度的水柱时所需要的水量是不同的,或者装同样的水量产生的水柱高度是不同的,所以不同的水桶都有一个用来表示容纳水量大小本领的量,那就是横截面的大小;电容器两极板间的电势差就相当与水柱的高度,电量就相当于水量,所以对于电容器的电容的物理意义,让学生通过这样的类比后,马上就可以知道是表示容纳电荷本领的物理量。

又如:场强E和电势U这两个描述电场的物理量,E、U与检验电荷q之间有无关系呢?而牛顿第二定律M=F/a,当物体受到的合外力为零时,物体产生的加速度也为零,但物体的质量为一定值;再有,欧姆定律中R=U/I,若电阻不接入电路中,U、I均为零,但电阻R却一定。究其原因,它们都是事物本身的物质属性。这种简单的类比,使学生顿悟:E、U是描述电场本身性质的物理量,电场是客观存在的,与检验电荷无关,而定义式:E=F/q、U=ε/q只是定义E、U和计算E、U大小的,这是一种比值法定义。学生在掌握物理知识的同时又学到了研究解决问题的方法,接受新事物的方法,作为学生本人,如果不喜好物理本身,他可以不用去深究物理量之间的进一步关系,但是学习物理的这种方法还是应该掌握的,曾经有人说,学过某些知识之后,把知识全部遗忘后留下来的就是素质。也就是说你对某个领域拥有多少知识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你掌握了能再学习的本领。3在学习物理的过程中培养学生的爱国热情

第5篇:简述电子合同的基本法律问题范文

教学中程式化的训练策略是指在学生掌握系统的学科知识的基础上,对学生解题能力的一种类似计算机程序工作的模拟训练,即针对不同题型总结不同的解题思路、方法、标准化步骤以及每一步骤的注意事项等等.

笔者尝试在高三化学备考中积极实践程式化的训练策略,经过多年研究理解了其中的一些做法,也得到了一些感悟,现在详述如下,其实我们在高三备考中无非要求学生做到以下四点: 第一,构建知识体系;第二,总结解题规律;第三,培养思维能力;第四,反思规范细节.

第一、构建知识体系

在日常的课堂教学中,学生往往不是听不懂一节课堂所讲的内容,而是对这节课堂内容所引用的其它章节的内容或术语感到陌生,或者不会把所学知识联系起来.这时教师就不得不重新花时间来做知识铺垫和引入,实际上这完全是一种教学课时的浪费和知识的无谓反复.因此,教师不应该只考虑自己的课怎么讲,而应该引导启发学生以自已的知识结构为中心加以贯穿联系其它章节内容.

系统构建,分块串联,点点突破,是第一轮复习的基本特点.系统复习不是对学过知识的简单重复,要抓住知识的内在联系,敢于打破教材体系,重新组织复习体系.在教学中,可将整个学科知识分解为若干模块进行分块复习.高中化学知识的传授都是以单元为基础,要正确的引导学生构建高中化学的知识体系.首先要使学生学会归纳整理化学课本本身已经存在着的单元知识体系,使学生领悟到归纳这些知识对他们的学习带来的方便,从而养成把所学的知识进行归纳的习惯.这就需要教师有目的地在众多的知识内容中去粗取精,比较知识的相同点和不同点,引导启发学生去发现、发展知识的内在联系,学会构建单元知识体系.分块复习便于学生在对比、统一的基础上,掌握学习的规律,提高学生学科能力.

学科能力实际上是一种应用能力,是对知识点的具体应用,关键是如何分析、解决问题,实质在于对学科知识点的选择和应用,因而构建学科知识体系是基础.不要过早地使用学科间和学科内综合的训练材料,因为这很容易误导学生忽视科内的知识积累,总的原则是高三第一阶段复习守好学科基础的大门,适当注意在复习中联系相关的知识.高考题不一定考得多深,但考查学生的思维面很宽.因此,平时复习要把教材和复习材料中大量的案例、典型事例根据学科知识内在联系的一般规律加以处理,简化成知识线索,便于选择知识点和方法,便于学生形成程式化的思维惯性,只有这样,才有利于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例如,学完了物质的量等有关内容,笔者要求学生把以物质的量为核心的一些概念:物质的质量、微粒数目、物质的量浓度、气体摩尔体积、阿伏加德罗常数等概念以网络的形式画出联系图.

(1)物质的量有关概念示意图如下:

(2)学完氧化还原反应后,可以画出如下关系图:

有关概念的相互联系

至于元素化合物的体系就更容易构建了,以钠、铝、铁、铜、碳、硅、氮、磷、氧、硫、氯等为核心构建它们的性质网络图.

通过这样训练,使学生形成“精读课本、系统构建、精讲精练.”的程式化复习思路.

第二、总结解题规律

(一)解题规律可以按照特定知识的体系规律小结,比如:

(1)配制一定物质的量浓度的溶液的步骤可以浓缩为十六个字:①计算;②称量;③溶解;④转移;⑤洗涤;⑥定容;⑦摇匀;⑧装瓶

(2)配平氧化还原反应方程式可以小结为六个字:一标二列三求四配五观六查.

(3)书写化学方程式注意三查:配平、条件、符号;

(4) 焰色反应:洗、烧、蘸、烧、洗;

(5)实验探究题的答题思路:目的、原理、仪器、试剂、操作、现象、结论;

(6)实验探究题的答题注意事项:

①叙述仪器时做到准确性;

②叙述试剂时做到定量性;

③叙述操作时做到条理性;

④叙述现象时做到科学性;

⑤叙述结论时做到严谨性;

(7)等效平衡三句话:

①定T、V,分子数不变,极值等比即等效.

②定T、V,分子数改变,极值等量即等效.

③定T、p,分子数随意,极值等比即等效.

(8)元素周期律:同周期递变性;同主族相似性递变性;位构性三角关系.

(9)原电池:负极氧化、正极还原、阳离子正、阴离子负、电子负正,电流正负.

(10)电解池:阳极氧化、阴极还原、阳离子阴、阴离子阳、电子阳正、电子负阴、电流正负.

(二)解题规律可以按照命题人的设错方式小结

(1)阿伏加德罗常数:状态、条件、结构、水解、电离、(转移)或电子数目、共价键数目;

(2)离子方程式正误判断:合事实、三守恒、巧拆分;

(3)热化学反应方程式:条件、状态、反应热的正负、单位、数值的大小以及与计量数的关系;

(4)离子共存问题:一色、二性、三特殊、四反应;

(三)解题规律可以按照解题方法来小结,如:

(1)化学平衡图像解题方法:

①一看面、二看线、三看点、四看量、五做辅助线;

②定一议二,先拐先平数值大;斜率大,条件高;

③位移上行,条件升高;位移下移,条件降低;速率大在上,为平衡移动方向.

(2)化工流程题解题思路:主线主产品、分支副产品、回头为循环.

(3)化工流程题的常用操作:研磨、粉碎、溶解、浸取、灼烧、煅烧、调节pH、过滤、蒸发浓缩(蒸发结晶)、冷却结晶、重结晶、洗涤、烘干等.

(4)化学反应原理解题方法:

①公式法:如直接运用公式计算化学反应速率、化学平衡常数、反应物的转化率、平衡体系中各物质的含量等;pH的计算;

②原理(定律)法:如直接运用化学反应速率和化学平衡移动原理判断可逆反应达到化学平衡的标志,判断平衡移动方向、以及绘制图像等有关问题.直接运用盖斯定律、酸碱中和滴定原理、沉淀溶解平衡原理等;

③守恒法:陌生化学方程式的书写、陌生离子方程式的书写、盐类水解反应方程式的书写、氧化还原方程式的书写、陌生电极反应式的书写;粒子浓度大小比较的三大守恒规律等.

(5)有机物的推断与合成解题方法:

①确定官能团的种类、个数、位置以及连接方式;

②有机物分子式确定看不饱和度;

③耗氧量看关系式:C~O2、4H~O2;

④陌生有机物写结构简式:注意碳四键、氮三键、氧两键原则;

⑤陌生有机化学反应方程式一定要用结构简式书写.

以上是列举了化学骨干考点和常考点的程式化的解题规律,下面举例详细分析其中含义.比如实验探究题,学生是最头痛的,如果学生按照以下程式化训练,思路就很容易展开了.

实验探究题的答题思路:目的、原理、仪器、试剂、操作、现象、结论;

对于实验探究题,提醒学生通读试题后,思路可以按这样的程式展开:该试题考查的目的是什么?化学反应原理(或化学方程式)是什么?需要哪些实验仪器?需要哪些实验试剂?应该如何进行操作?会出现什么现象?能够得到什么结论? 而且命题人的设问无非也是这七个方面,当然学生也按照这个思路答题了.

再比如上述所说到的原电池和电解池,这是学生最容易混淆的.

原电池:负极氧化、正极还原、阳离子正、阴离子负、电子负正、电流正负.这句话可以让学生程式化的记住原电池的基本内容,即:原电池中负极发生氧化反应,正极发生还原反应,电解质溶液中的阳离子向正极迁移,电解质溶液中的阴离子向负极迁移,电子经导线由负极流向正极,电流经导线由正极流向负极.

电解池:阳极氧化、阴极还原、阳离子阴、阴离子阳、电子阳正、电子负阴、电流正负.

这句话可以让学生程式化的记住电解池的基本内容,即:电解池中阳极发生氧化反应,阴极发生还原反应,电解质溶液中的阳离子向阴极迁移,电解质溶液中的阴离子向阳极迁移,电子经导线由阳极流向正极,电子经导线由负极流向阴极,电流经导线由正极流向负极.

在构建知识体系,总结解题规律的过程中,就培养了学生的思维能力,还有上述提及的反思规范细节,这是属于元认知监控和反思训练问题了,可以进行程式化的自我提问训练,提高学生解题的准确性,比如,在解决化学问题时,可以设计如下的自我提问单:

(1)我找到试题中的关键词(句)了吗?

(2)对于试题关键词(句)的寻找,我有多少把握?我为什么有(没有)把握?

(3)我是怎么理解关键词(句)的?我对关键词(句)的理解有多少把握?

(4)我有没有对答案进行检验?我是如何(打算如何)检验答案的?

(5)我对答案有多少把握?或为什么我对答案没有把握?

第6篇:简述电子合同的基本法律问题范文

    【论文摘 要】本文首先分析了物理模型在物及其发展中的重要性,然后结合初中物理教育和教学的特点分析了物理模型在初中物理教育教学中的重要意义,接下来本文又把初中物理模型按不同类型逐一分析,最后给出了方法论意义。

    模型在我们日常生活、工程技术和科学研究中经常见到,对我们的生产生活有很大帮助。物理学研究具有复杂性。怎样发现复杂多变的客观现象背后的基本规律呢?又如何简单的表达它们呢?人们有幸在漫长地实践活动中找到一些有效的方法,其中一个就是:在具体情况下忽略研究对象或过程的次要因素,抓住其本质特征,把复杂的研究对象或现象简化为较为理想化的模型,从而发现和表达物理规律。

    既然物理模型是物理学研究的重要方法和手段,物理教育和教学中对物理模型的讲述和讲授就必不可少。建立物理模型就要忽略次要因素以简化客观对象,合理简化客观对象的过程就是建立物理模型的过程。根据简化过程和角度的不同,将物理模型分为以下五类:物理对象模型、物理条件模型、物理过程模型、理想化实验和模型。【1】下面我们逐个加以说明。

    (一)物理对象模型——直接将具体研究对象的某些次要因素忽略掉而建立的物理模型。这种模型应用最为广泛,在初中物理教材中有许多很好的例子。例如:质点、薄透镜、光线、弹簧振子、理想电流表、理想电压表、理想电源和分子模型。作为例子,我们详细分析质点。质点,就是忽略运动物体的大小和形状而把它看成的一个有质量的几何点。其条件是在所研究的问题中,实际物体的大小和形状对本问题的研究的影响小到可以忽略。这样以来,很多类型的运动的描述就得到化简。比如所有做直线运动的物体都可以看成质点。因为作直线运动的物体的每一个部分每时每刻都做同样的运动,所以就可以忽略其大小和形状,而只找这个物体上的一个点作为概括,当然这个点的质量等于物体本身的质量。这样,直线运动物体的运动轨迹就是一条直线,很容易想象、理解和刻画。很多具体例子都可以这么做,例如以最大速度行驶在笔直铁轨上的火车,沿着航空路线飞行的客机,从比萨斜塔上下落的铁球,等等。

    (二)物理条件模型——忽略研究对象所处条件的某些次要因素而形成的物理模型。在初中物理中有:光滑面、轻质杆、轻质滑轮、轻绳、轻质球、绝热容器、匀强电场和匀强磁场等。我们以轻质杆为例加以分析。比如简单里的杠杆,在初中阶段问题往往归结到力矩的平衡上来。即:动力×动力臂=阻力×阻力臂。动力和阻力都包括杆以外的物体对杠杆的作用力,还包括杆本身的重力。而杆重力的力臂在杆上的每一点都不同,这样除了杆的形状是几何规则的少数例子以外的绝大部分杠杆问题在初中阶段就没法解决。而轻质杆的引入正好解决了这一问题。轻质杆是忽略了自身重力的弹性杆。当外界物体对杠杆的力矩远远大于杆自身重力的力矩或者杆自身重力的力矩相互抵消时,就可以把杆当成轻质杆,杠杆受到的力矩只有外力矩,这样所有杠杆平衡问题都可以迎刃而解。

    (三)物理过程模型——忽略物理过程中的某些次要因素建立的物理模型。在初中物理中有:匀速直线运动、稳恒电流等。这些物理模型都是把物理过程中的某个物理量的微小变化忽略掉,把这个物理量看成是恒定的。因为这些量的变化量与物理量本身相比太小了,以至于可以略去不计。这样不用考虑过程中物理量的复杂变化情况而只考虑恒定过程,分析问题就容易多了。

    (四)理想化实验——在大量实验研究的基础上,经过推理,忽略次要因素,抓住主要特征,得到在理想条件下的物理现象和规律的科学研究方法就是理想实验。理想化方法是物理科学研究和物理学习中最基本、应用最广泛的方法【2】。初中物理中就有一个非常着名的理想化实验:伽利略斜面实验。伽利略的斜面实验有许多,现在举其中的一个例子,同样的小球从同种同样高度的斜面上滑下来,在摩擦力依次减小的水平面上沿直线运动的路程依次增大。伽利略由此推知:小球在没有摩擦的水平面上永远做匀速直线运动(在理想条件下的物理现象)。牛顿又在此基础上建立了牛顿第一定律。无需多论,也足以见得理想实验的强大力量。

    (五)数学模型——由数字、字母或其它数学符号组成的、描述现实对象数量规律的数学公式、图形或算法。【3】初中物理中的数学模型主要有磁感线和电场线。磁感线(电场线)是形象的描述磁感应强度(电场强度)空间分布的几何线,是一种数学符号。而磁场和电场本身的性质对这些几何线做了一些规定,例如空间各点的电场强度是唯一的规定了电场线不相交。这样就使它们成为形象、简练而准确的描述磁场和电场的数学符号。

    物理模型在初中物理教育与教学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在教学中我们就要重视对物理模型概念和具体模型(例如上文分析的模型)的讲述,重视对建立物理模型方法的讲授,重视对学生建立和应用物理模型意识的增强,重视对学生建立和应用物理模型能力的培养,让学生体验到成功建立和应用物理模型解决实际问题的快乐。

    参考文献

    【1】刘玉胜,物理模型在教学中的运用,东平县实验中学。

第7篇:简述电子合同的基本法律问题范文

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对与电子商务有关的关于数据电文作为合法书面形式的确认、数据电文的到达时间和生效时间、以数据电文订立的合同的成立地等相应规定。这些规定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关于电子商务的法律调整,虽然直接相关的内容仅有四条,但仍可以说是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一个里程碑。

实际上,与电子商务有关的立法最早可以追溯到1994年2月18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以及其后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国务院信息办1997年6月3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1996年2月1日颁布)。但这些相关的立法均为行政法规或规章,法律效力等级较低且规定内容不尽全面。

与这些立法相比,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无论从内容上或从法律效力等级上都不可不谓为一大进步。相关的法律条文包括:1、电子合同的要约与承诺到达的时间和系统的法律规定。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 ,视为到达时间。”(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二款)2、电子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法律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法第二十六条?quot;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合同法第二十五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合同法第三十三条)3、电子合同的成立地的法律规定。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地,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随着入世在即,电子商务作为一个也许是最隐蔽但冲击重大的行业,我国理应在最短的时间内完善有关方面的立法。在进一步细化合同法有关电子商务的条款的同时,更应在电子支付的确认、网民隐私权的保护及知识产权的网上保护等问题上进行立法研究并尽快完成相关法律的起草工作,以弥补法律框架上的欠缺。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研究:1、关于电子支付。网络交易必然会涉及到网上支付,网上支付即是电子支付,它是我国目前电子商务发展的一个重点。电子支付使传统的货币有形流动转变为无形的信用信息在网上流动,对电子支付及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我国目前尚无相关的法律予以调整。根据国外的有关经验,电子支付的法律问题的核心问题是电子签名法。电子签名法有四项原则:技术中立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最大诚信原则、合理推定原则等①。2、关于网民隐私权的保护。安全和保密是电子商务发展的一项基本要求。网民的隐私权保护又系重中之重。网站、ISP(网络接入服务)或ICP(网络信息服务)等泄露或不当利用客户的个人信息,造成客户的隐私权的损害事件屡见不鲜。因此,制定相关的法律来确定“在线服务商”在侵权责任势在必行。根据国际惯例,对网上贸易涉及的敏感性资料及个人数据给予法律保护,对违规行为应追究责任②。3、关于知识产权的网上保护。电子商务在国内的迅速普及,使现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面临新的更加复杂的挑战。恶意抢注等与域名有关的新型知识产权纠纷已在国内出现,专利、商标等的网上保护日益突出、特别是著作权的保护更是需要更高等级的法律保护或在现行法律的修改稿有所体现。

第8篇:简述电子合同的基本法律问题范文

我国电子商务法律问题及实务

一、电子商务的概念与现状

电子商务,ElectronicCommerce,简称EC,顾名思义是指在Internet网上进行商务活动;狭义:电子商务也就是电子交易。广义:EC,即企业内部、企业间、各种商务主体间的商务活动,是把买家与卖家、厂家与合作伙伴借助通讯网络(Internet、Intranet和Extranet)与原有的系统结合起来进行业务活动(购物、服务、娱乐等)。

中国电子商务的现状

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1997逐渐成为一个热门话题。

根据商务部信息化司的《中国电子商务报告(2004-2005)》,截止2005年11月27日,全世界网民数量为9.73亿,网民平均普及率为15.2%,目前我国网民数量达到1.1亿,据不完全统计,2005年全国的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了7400亿元,比上年增长50%;网上购物用户数量达到2200万,比2004年增加600万。中国社科院《2005年电子商务调研报告》显示,淘宝网占据国内C2C市场72%的市场份额。在全球权威Alexa2004年排名中,淘宝网在全球网站综合排名中位居前20名,中国电子商务网站排名第1名。截至2005年12月31日,淘宝网在线商品数量超过1663万件、注册会员数突破1390万、2005年第四季度成交额达30.3亿人民币。

二、我国目前对于电子交易的立法现状、司法判例

(一)、立法态度和现状中国政府对于电子商务的立法态度还是十分积极的。

关于网络支付方面,有1994年人民银行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变电子联行业务处理方式的通知》;关于数据传输方面,有国家海关总署于1999年颁布的《海关舱单电子数据传输管理办法》;关于网络管理方面,有国务院1997年颁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以及1998年颁布的关于上述规定的《实施办法》、公安部1997年颁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除此之外,福建、河南、上海等省市也颁布了关于网络管理方面的规定。最近两年,全国人大关于互联网法律频频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系列法律规范的颁布使中国互联网发展踏上新台阶。但是,基于立法经验和实践的欠缺,中国目前关于互联网的法规和规章大多集中于网站经营和通信管制方面,对电子商务以及电子交易的运作环境和行为并未作出任何实质性的规范。

但值得特别指出的,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大通过的《合同法》已经注意到了电子交易迅速发展对法律规范所提出的要求,《合同法》专门对数据电文作出了数条规定(如第11、16、26、33、34条等)。规定了实行电子交易所必须的数个重要问题,扩展了传统观念上的“书面形式”,将“数据电文”收编入内。在刑法方面,刑法285条、286条、287条对破坏作为网络交易基础设施的计算机系统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系统进行犯罪的行为作出了处罚规定。

2004年8月28通过的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电子签名法》为电子商务奠定了法律基础,是我国出台的第一部电子商务立法。首先该法律明确规定了电子签名具有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同等的效力,并且明确规定了具备这样效力的电子签名应具备的具体条件;其次,明确规定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件具有同等效力并对数据电文如何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书面形式”、“原件形式”、“文件保存”的条件,数据电文作为证据使用如何考虑其真实性,数据电文的发件人的多样性、数据电文收发时间、地点等问题做了规定;再次,在规范电子签名行为的基础上,明确了电子认证机构的法律地位及认证程序,并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设立了市场准入制度、认证机构暂停、终止认证服务的业务承接制度;最后,规定了电子签名各方违反本法案相关义务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并在法案附则部分对法案涉及的专门术语做了明确的解释,并为、司法活动、其他社会活动中的运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时的规则适用留下了空间。数字证书和电子签名使用在电子商务中的典型代表就是C2C的代表eBay易趣、阿里巴巴淘宝网上的个人开店和交易,每天淘宝网目前有5万人注册成为新会员参与交易,会员如果要出售商品必须经过数字认证,而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提现或者付款时也需要使用数字证书加密认证,以确保交易支付的安全。

2005年1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了《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2005〕2号],陕西省今年初也了相应的意见。

2006年5月24日商务部了《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虽然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但对促进网上交易健康有序发展,规避交易风险有指导意义。

(二)、司法判例从目前国内的司法判例来看,在商业活动领域中出现的关于电子交易的典型案例不多,相关的案例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中国首例网上拍卖官司1999年9月,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金贸网拍公司在网上拍卖3台电脑,确定保留价为7290元—19800元不等。次日,金贸网在网上公布拍卖日期为10月6日—10日,但未展示保留价。不料此次网上拍卖的软件发生故障,在公示拍卖日期前就自动运行进入拍卖点击程序。金贸网的注册用户张岩在10月1日—5日通过网上竞拍报价,仅以1000-5750元不等购得上述三台电脑,并得到拍卖软件的确认,而网站则显示张岩的报价因低于保留价而无效。后来,张岩将购买电脑的货款汇到拍卖方,但却见到上述电脑仍在网上竞拍,于是继续要求给付拍卖标的,拍卖方坚持张的应价因拍卖软件技术故障以及低于保留价而无效。张遂诉至法院,一审判决张败诉。该案涉及了如何运用传统法律规范网上电子交易行为的有关问题,审理此案的法院最后还是援引了《拍卖法》等有关现行法律规定对此案作出了判决。

2、网上侵权官司这类官司案例较多,主要集中在实行电子交易的过程中,以擅自刊载侵权资料、链接侵权内容、使用侵权域名等方式侵犯他人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隐私权等专属权利,以下仅列举两例:(1)、王蒙等6作家状告北京在线网络侵权案1999年5月,“北京在线”网站未经王蒙等6位著名作家的允许,擅自在网站上使用他们的作品,供上网者浏览和下载。6作家以上述行为侵犯了他们的著作权为由,向北京市*区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和赔偿损失,案经一审判决6作家胜诉告终。该案确立了传统权利在网络上应当同样受到保护的重要法律原则。

(2)、IKEA域名侵犯商标专用权案荷兰英特艾基系统有限公司所拥有的商标“IKEA及图形”为世界驰名商标,已经在世界很多国家注册。1983年,英特艾基公司在中国注册了“IKEA”商标及其图形。但当英特艾基公司准备在中国注册以“.cn”为后缀的互联网域名时,发现已经被北京国网信息有限公司抢注,于是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IKEA属驰名商标,被告将该英文组合注册为域名易误导他人与IKEA商标有某种关系,也使原告公司在互联网上行使其驰名商标受到妨碍。而且被告还注册了大量其他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域名,均未被积极使用,其待价而沽的非善意注册行为的主观动机十分明显。因此被告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故判决被告停止使用并撤销该域名。该案的解决意义在于回答了传统商业企业在网络上进行商业活动时如何保护自身权利的重要问题。

3、关于电子证据效力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证据中并未提及电子证据的类别和效力的问题。但在现实情况当中,电子证据形式和效力的认定往往是判案的关键。以下两个例子是法院在司法实践当中比较著名的判例:

(1)、1996年北京大学电子邮件案1996年4月9日,北京大学研究生薛燕戈收到美国密执安大学发给她的关于提供奖学金的电子邮件,但她久等不见正式通知,后来得知有人以她的名义发了一封推辞的电子邮件给密执安大学,使她丧失了深造的机会。她怀疑是同寝室的张某从中搞鬼,于是收集了以下电子证据:①4月12日上午10:12分从记号为“204”的计算机上发出的电子邮件,发件人署名“Nannan”,收件人是美国密苏里-哥伦比亚大学的刘某;②同一台计算机上四分钟后发出的另一封电子邮件,发件人署名是原告,收件人是密执安大学;③从北京大学计算机中心的证明,表明了上述两封电邮件是在前后相距4分钟的时间内从同一台计算机上发出,当时张某正在使用这台计算机。④技术试验结果,表明张某使用这台计算机时别人没有时间盗用。薛某根据上述电子证据到北京市*区法院,状告张某以她的名义伪造电子邮件,使她失去出国深造的机会,并要求其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案经北京市*区法院调解终结,被告以书面形式向作出原告道歉并赔偿人民币1.2万元。虽然该案并不是直接针对电子商务,但由于电子证据在本案的审理中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关于电子证据的效力和如何认定,在此案中都得到了淋漓尽致地体现,因此必然对日后类似的电子交易案例产生积极的影响。

(2)、中国第一起网络作品被侵权案1998年5月,原告陈卫华以“无方”为笔名撰写了《戏说MAYA》一文并刊载于其个人网页《3D芝麻街》上。被告《电脑商情报》于1998年10月将该文刊载。原告在与被告交涉未果的情况下诉至北京市*区法院。该案是关于电子证据效力的重要司法判例,原被告争执的焦点之一就是如何证明原告陈卫华在网络上的虚拟身份——文章作者“无方”?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于原告所举证的电子证据——能够修改版主署名为“无方”的《3D芝麻街》网页的密码、上载和删除文件,采取了“排除法”的认定技术,法院认为:虽然目前个人主页的设立和使用并未明确法律规定,但在一般情况下上述操作只能由主页注册人完成,故原告应为作者“无方”。该案是中国关于网络作品著作权的第一案,确立了网络作品同样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重要原则,对如何在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的同时保护互联网这一新生事物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同时,该案也对如何认定网络上虚拟主体身份以及电子证据效力等重要问题作出了很好的司法范例。

三、电子商务交易规范的主要内容

第一、网上交易及其参与方

(一)网上交易

网上交易是当事人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络等网络通信手段进行的商品或服务交易。网上交易按主体一般可分为:

1、企业间交易(BusinesstoBusiness,简称B2B)

2、企业和消费者间交易(BusinesstoConsumer,简称B2C)

3、个人间交易(ConsumertoConsumer,简称C2C)

4、政府和企业间交易(GovernmenttoBusiness,简称G2B)

(二)网上交易参与方

网上交易参与方包括:出卖人,买受人,网上交易服务提供者,法律规定从事商品和服务交易须具备相应资质的,应当经过工商管理机关和其他主管部门审批。

出卖人: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络等网络途径出售商品或服务。

买受人: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络等网络途径购买商品或服务。

网上交易服务提供者:根据服务内容可以分为:

(1)网上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从事网上交易平台运营并为出卖人和买受人提供交易服务。

网上交易平台是为各类网上交易提供网络空间、信息技术、交易服务的计算机网络系统。

(2)网上交易辅助服务提供者,为优化网上交易环境和促进网上交易,为出卖人和买受人提供安全认证、信用评估、网上支付、物流配送、交易保险等服务。

网上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可以同时提供网上交易辅助服务。

第二、网上交易的基本原则

(一)遵守现行法律法规网上交易具有特殊性,交易各方并不面对面接触,多通过互联网谈判、签约,借助第三方物流或直接利用网络交付标的物、支付价款。但与传统交易方式相比,交易主体、交易客体和基本的交易行为并未发生本质改变,因此,开展网上交易应严格遵守现行法律法规,特别是有关商品和服务交易的各项规定。

(二)遵守互联网技术规范和安全规范开展网上交易离不开互联网的正常运行。为保证互联网的正常运行,为网上交易提供必需的技术支持,确保交易安全,网上交易参与方,尤其是服务提供者,必须遵守国家制定的互联网技术规范。

交易各方利用互联网进行广告宣传,交易信息,洽谈签约,履行合同,上述行为对互联网络安全有直接影响,并可能间接影响国家经济运行和国家安全,交易各方必须严格遵守互联网安全规范。

(三)诚实守信,严格自律网上交易各参与方必须遵守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严格自律,健康有序地开展网上交易,不得利用网上交易的方式从事违法活动。

第三、网上交易的注意事项

(一)网上交易参与方防范交易风险

1、了解网上交易的特点

网上交易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网上交易充分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以及互联网的开放性、国际性和自由性,洽谈、签约乃至履行合同都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

第二,交易各方很少真实接触,在了解他方真实身份、信用情况、履约能力等方面有一定难度;

第三,较之传统交易方式,网上交易更易发生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不符、货到不付款、款到不交货、合同欺诈等风险。

交易参与方要保持警惕,了解网上交易的特点,通过多种渠道积极采用多种手段获取必要的交易信息,防范交易风险。

2、掌握交易各方真实情况

网上交易参与方要积极采用多种方式掌握对方的真实身份、信用状况和履约能力,可以要求对方主动告知,可以向交易服务提供者查询,必要时也可以向工商管理部门查询。

网上交易参与方也要主动把自身与交易有关的真实信息告知对方,如:营业执照的有关信息,特殊业务许可证照的有关信息,网下的实体经营地址和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

如果交易一方拒绝提供基本信息,其他参与方要谨慎对待,尽量不与其交易,警惕和防范利用网络技术的复杂性和滞后性进行商业欺诈的行为。

3、缔结合同要充分协商

网上交易参与方采用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网上谈判的方式订立合同,要对下列事项协商一致:(1)与数据电文确认收讫有关的事项;

(2)以数据电文形式发送的要约的撤回、撤销和失效以及承诺的撤回;

(3)电子自动交易形成的文件的法律效力;

(4)价款的支付,标的物和有关单据、凭证的交付;

(5)管辖法院或仲裁机构的选择,准据法的确定。

网上交易参与方如约定采用格式合同,制定合同的一方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格式合同的规定,其他各方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谨慎操作。

4、依法使用电子签名

网上交易参与方通过电子签名签订合同,要遵守电子签名的法律规定,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并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认证服务。大宗商品与重要服务的交易,建议生成必要的书面文件保证交易安全。

5、建设高效的配送体系

网上交易参与方要采取有效措施,建设网上购物的配送支持体系,降低物流成本,提高配送水平,保证商品的准确、顺畅、及时送达。

6、注意网上支付安全

网上交易参与方选择网上支付,要通过网上商业银行等安全可靠的支付平台进行,确保网上支付的安全。

7、依法网络广告

网上交易参与方网络广告,要真实合法。浏览广告的一方要增强警惕性和鉴别能力,注意识别隐性广告。

8、保存网上交易记录

网上交易参与方要注意保存交易全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数据、文件资料,尤其是大宗交易,以作为纠纷处理时的证据。交易者身份等基本信息,保存期限建议不少于交易完成之日起的2年;日常交易信息,保存期限建议不少于交易完成之日起的60日。

(二)网上交易服务提供者规范服务

1、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

服务提供者提供网上交易相关服务,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需要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应经过主管部门批准。要具备一定的物质条件,包括资金、设备、技术管理人员等。

针对特定购买人自主开发网上B2B交易平台的企业,也可视为网上交易服务提供者。

2、不断提升技术水平

服务提供者要通过技术引进和自主创新,不断发展网上交易技术和软件,提高网上交易平台软件、应用软件、终端设备等关键产品的开发能力和装备能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构建有利于网上交易发展的技术服务支撑体系。

3、规范服务,健全制度

服务提供者要提供规范化的网上交易服务,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1)用户注册制度和用户协议,

(2)平台交易规则,

(3)信息披露与审核制度,

(4)隐私权与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5)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6)不良信息及垃圾邮件举报处理机制

4、规章制度公示

服务提供者要以合理的方式,向用户公示各项规章制度,提醒用户注意与其自身合法权益有密切关系的条款,从技术上保证用户能够便利、完整的阅读和保存。

已公示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损害网上交易其他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未公示的规章制度,对参与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5、保护消费者权益

服务提供者要尊重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消费者提供必要的出卖人信用信息查询服务,以便消费者选择可靠的出卖人。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服务提供者要积极协助消费者采取法律措施。

6、维护用户利益

服务提供者要采取合理措施保护用户隐私和商业秘密,保护网络知识产权,注意监控用户的商品信息、公开论坛和用户反馈栏中的信息,尽力杜绝垃圾邮件的传播。

7、保证数据安全

服务提供者要特别注意保存网上交易的相关信息、记录和资料,并采取相应的技术手段保证上述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8、维护交易秩序

服务提供者要采取合理措施,保证网上交易平台的正常运行,提供公平、公正、公开以及安全可靠的交易环境和交易服务,维护交易秩序,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建立并完善网上交易的信用评价体系和交易风险警示机制。

四、电子商务合同中的具体法律问题

(一)、电子商务合同的形式要件

电子交易合同与其他类型的合同相比,除了沟通媒介不同之外并无本质的区别,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电子合同的订立也应当经过要约、承诺的方式。关于合同是否采用书面形式、何谓“书面形式”等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可根据自己的意愿来确定,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是其他形式,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书面合同的好处是内容明确,有据可查。口头合同的特点是直接、简便、快捷,但缺乏证明,容易发生争议,并且难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故在商业活动中,书面形式仍为广泛采用的方式。

我国《合同法》将数据电文纳入“书面形式”之内,在《合同法》第11条中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由此,我国以立法形式彻底解决了数据电文作为“书面形式”的合法身份。因此,在中国的电子商务活动中合同当事人可以订立以数据电文为形式的“书面合同”。

根据《电子签名法》第二条规定“所称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第三条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二)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三)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电子签名法》第四条规定“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第七条规定“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

(二)、电子商务合同的签订过程

1、要约与要约邀请

要约相对于承诺而言,是法律当中对签订合同磋商过程的定义,其具体含义是指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如果对方作出了承诺,要约人即负有与之订立合同的义务。要约的作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不能无故随意撤销,否则即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对于要约邀请,则仅仅是指发出人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因此发出人不负有上述义务,可以随时撤销已发出的意思表示。由于二者的法律后果截然不同,大陆和英美两大法系都对要约与要约邀请作出了法律区分,如我国的《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而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如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同时特别指出,如果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特征的也视为要约。

根据目前情况来看,从事电子交易的商家在互联网上刊登广告的行为到底应视为要约,还是应视为要约邀请?这是一个十分重要但一直争持不下的问题。一派主张为要约邀请,因为这些信息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的;另一派认为应都按要约处理,因为这些广告所包含的内容具体确定,包括了价格、规格、数量等完整的交易信息。笔者认为,虽然电子商务是新型的商业活动形式,但其与传统商业活动的区别只是使用的中介媒介不同,其法律特征应当是相同的。因此,区别要约与要约邀请的标准仍然应回到《合同法》中去寻找。根据前述的法律规定,判别网络广告是否属于要约的标准应该是:(1)意思表示的内容是否具体确定;(2)其发出人是否有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的意图。由于网络赋予广告人充分的信息空间,广告人为了更加吸引顾客,往往将品种、数量、单价、质量标准、交易期间、送货办法等详细内容均一一列出,最后还附有一份电子订购单或者合同,可以说,上述内容是完全符合要约的法律特征的,当然,有些比较简单的网络广告如:网页头上的横幅广告就往往不包含上述内容。因此,一般的网络广告应当属于要约邀请,但符合要约特征的网络广告则属于要约。

2、要约的生效

要约一旦作出就不能随意撤销或者撤回,否则要约人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在传统的交易模式下,由于要约通过通讯手段(如:邮寄、电报等)发出直至到达受要约人处时,中间有一段时间差距,此时要约在何时生效,是在发出时生效?还是在受要约人收到时生效?就成为区分交易双方法律责任的关键要素。大陆法系国家包括我国对要约的生效时间均采取“到达主义”,《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但是,由于电子交易均采取网络进行,要约内容均表现为数字信息在网络上传播,往往要约人在自己的计算机上按下确认键的同时对方计算机几乎同步地收到要约内容,这种技术改变了传统交易中的时间和地点观念,为了明确电子交易中何谓要约到达的标准,《合同法》第16条第2款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可见,关于要约生效的立法是比较明确的,但关于由何人来证明“特定系统”这个问题,目前司法界尚无统一做法。

就技术而言,由于“特定系统”一般由网络服务供应商(ISP)提供,因此由ISP提供上述证明是最直接和简单的方法,但在实践当中,ISP往往与电子交易的一方有合作经营关系,因此由ISP提供的证明其公正性往往受到质疑。笔者认为,可以考虑由政府部门牵头制定技术规范和统计软件,统一安装在各ISP的网络服务器上,专门用于记录各种电子信息的到达时间和来源,这种方法不仅可以解决要约生效时间的问题,同时对下述的承诺、撤回、撤销等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均有重要证明作用。

3、承诺的生效承诺的生效关乎合同的生效问题,《合同法》第26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因此,承诺生效之时即为交易双方合同的生效之时。对于承诺的生效方式,我国《合同法》规定有三种,分别是要约人收到承诺通知、作出行为和签订确认书。第一种是最普通的形式,对于采取电子交易方式的,《合同法》特别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第二种是指在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情况下,承诺人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承诺自然生效。第三种是根据《合同法》第33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4、意思表示的撤回与撤销在要约和承诺的过程中,往往会发生一方反悔的情况,因此在《合同法》上分别规定了意思表示的“撤回”和“撤销”制度。意思表示的撤回,是指在意思表示到达对方之前或同时,发出人又向对方发出通知,否认前一个意思表示效力的行为。我国《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但相应的限制要件是,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第27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意思表示的撤销,是指当意思表示到达对方之后、在对方作出答复之前,发出人又向对方发出通知,以否认前一个意思表示效力的行为。我国《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相应的限制要件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应当明确的是,撤销制度仅适用于要约的撤销,承诺没有撤销的问题,因为承诺一旦作出,就不需要对方再行答复。在电子交易当中,由于意思表示往往以电子数据的形式通过网络进行传输,速度极快,因此意思表示的撤回与撤销变为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5、关于合同中的格式条款问题“格式条款”的产生和发展是20世纪合同法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它的出现对于大幅降低交易成本、规范和完善合同内容、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格式条款往往由单方制定,不能充分公平地反映交易双方的意志,是对合同自由原则的重大挑战。格式条款在电子交易中被广泛采用,许多电子商务网站都拟订了极为详尽的格式条款。有些网站的格式条款甚至规定:

本公司有权在任何时候更改或修正本合同条款,修改后的合同条款一俟通知即生效;有些则规定,消费者必须事先作出承诺后方可知晓内容;还有些网站对于格式条款中所包含的重要或者免责内容未以强调或者醒目之方式提请相对人注意,这些问题都构成了对消费者利益的侵害和对电子交易的声誉的损害。可以预见的是,随着电子交易的不断发展,对格式条款的限制和对相对人利益的保护将会是一个越来越突出的问题。就立法而言,我国我国《合同法》已对格式条款问题作出了比较完备的规定。这些规定尽管是针对普通商品交易而作出的,但其确立的基本原则如必要警示规则、承诺作出后方知要约内容者无拘束力规则、不利于条款制作人规则等等,对于电子商务仍然是可以适用的。

(三)、电子证据的收集

电子证据是指以数字信息为表现形式、以证明一定的法律事实为目的的系列数字组合。必须承认:电子证据的不同特性对传统证据理论构成很大冲击。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法定证据共七种:(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上述规定并未考虑电子证据在内。

关于电子证据到底该归入何类的问题,是法学界多年来一直争论未决的问题。从目前的争论焦点来看,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电子证据应当归入视听资料,其理由是:但凡电子证据的内容必须在计算机等终端上以图形、数字、符号等形式显示,根据传统证据法理论,该种在计算机内存储的信息可以被视为视听资料一类。英国1984年刑事司法法就是将计算机证据归入视听资料。至于对何谓“视听资料”的解释方法,有学者认为可以通过采取“扩张式解释”的方法来涵盖电子证据。但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视听资料应与其它证据相结合方能确定其证据力。所以,如果将电子证据归入视听资料一类,其证明效力就将大打折扣。另一种观点认为:电子证据应当归入书证一类,因为《合同法》等法律已经对书面作出了更宽泛的解释,使之涵盖数据电文。笔者认为:在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中,书证是各项证据之首;具有较强的证明力。但是视听资料则必须结合其它证据综合认定。将电子证据归入视听资料抑或书证直接关乎其证明力的大小,就其表现形式以及对事实的还原程度而言,视听资料和书证有重要的差别:视听资料以其记载的声音、图象、符号等信息,直观、生动、感性、连贯和动态地反映和再现案件事实的发生过程。而书证则以其包含的文字静态、直接地证明待证事实。数据电文似乎同时具备视听资料与书证的特性,它既可以仅以文字形式表现,也可以同时以图象、声音、文字三种形式表现出来,同时由于电子签名等技术保障,数据电文对事实的还原性还是较有保障的。因此,将电子证据归入书证一类在法律上亦无不妥。就保护和发展电子交易的角度而言,若将电子证据归入视听资料,将直接影响电子交易的效率或者信任程度。

因此将电子证据归入书证一类也是合理的。当然,电子证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应纳入视听资料还是书证,这是一个需要技术和主观认识不断提高的问题,目前恐怕难以作出统一的结论。但可以预见的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证据效力问题将会变得更加复杂,解决此问题将是对发展电子商务的有力法律保障。

当然在证据的收集方面是需要企业和具体操作电子商务的人员特别注意的,由于电子邮件证据的易修改性和对电子载体的依赖性,因此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包括电子合同的磋商、签订、履行、变更、终止等)需要注意:

1、事先约定使用某种电子方式传递交易文件;

2、尽量使用企业自己的网站邮箱,不要使用免费邮箱,以免数据丢失;

3、保管好电子密钥;

4、保存全部与交易有关的电子邮件在邮箱服务器中,绝对不能使用OUTLOOK等桌面邮件工具下载删除服务器内容,特别是有争议的交易,在保存的同时还要打印出纸质档案保存,交易履行完毕继续存档;

5、取证时必须通过公证机关登录邮箱服务器或在线网站浏览、下载取证。

(四)、电子商务合同纠纷案件的争议解决

电子商务中的争议处理和法律保障问题一直都比较棘手,目前国内尚无一部法律法规来规范,因此,发生电子商务合同纠纷后目前还只能选择法院诉讼的方式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出台以后,又一个新的概念“在线争议解决机制(OnlineDisputeResolution,以下简称ODR)为这一难题提供了思路,但我认为,这种方式的推行还需要一定的时间,而其民间调解的法律效力问题可能是最大的弱点。

简单说,ODR是利用网络解决各种争议的总称,它主要包括在线仲裁(OnlineArbitration)、在线调解(OnlineMediation)和在线和解(OnlineNegotiation)三种方式。虽然ODR行业已经兴起,但绝大多数ODR提供商都在于美国和欧洲,在中国它几乎还是一片空白。中国的在线争议解决机制还刚刚起步,也仅仅只有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等提供针对网上域名争议的在线解决方式,几年来裁决了不少域名争议案件,但并不是真正的电子商务合同纠纷。2004年6月,我国第一个专门的在线争议解决机构“中国在线争议解决中心”正式成立,但该中心目前也仅仅处于逐步完善各项解决机制的阶段,还不能真正为网络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纠纷的解决提供有效服务。从总体上来说,我国ODR的发展还面临许多法律和技术方面的难题。

五、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问题

(一)、著作权问题

主要结合我国司法实践的相关规定来了解。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受保护的电子形式的著作权包括:

1、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2、著作权法第十条对著作权各项权利的规定均适用于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将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权人享有以该种方式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3、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网站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

4、2006年7月1日生效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还对“网络传播权”的保护作了详细规定,即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以下统称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其作品的情形:

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一)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四)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向公众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五)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向中国境内少数民族提供;(六)不以营利为目的,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七)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八)向公众提供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依法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应当是已经损毁或者濒临损毁、丢失或者失窃,或者其存储格式已经过时,并且在市场上无法购买或者只能以明显高于标定的价格购买的作品。

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其作品的,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除本条例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六)项、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提供作者事先声明不许提供的作品;

(二)指明作品的名称和作者的姓名(名称);

(三)依照本条例规定支付报酬;

(四)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著作权人的作品,并防止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著作权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

(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赔偿标准:

网络著作权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侵权赔偿数额时,可以根据被侵权人的请求,按照其因侵权行为所受直接经济损失和所失预期应得利益计算赔偿数额;也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得利益计算赔偿数额。侵权人不能证明其成本或者必要费用的,其因侵权行为所得收入,即为所得利益。被侵权人损失额不能确定的,人民法院依被侵权人的请求,可以根据侵害情节在人民币5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域名问题

2004年12月20日生效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规定的域名是指互联网络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相对应。中文域名是指含有中文文字的域名。

域名注册服务遵循“先申请先注册”原则。

已注册的域名出现下外情形之一时,原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予以注销,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域名持有者:

(一)域名持有者或其人申请注销域名的;

(二)域名持有者提交的域名注册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

(三)域名持有者未按照规定缴纳相应费用的;

(四)依据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判,应当注销的;

(五)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

域名争议的解决机制及其效力:

规则一、任何人就已经注册或使用的域名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并且符合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规定的条件的,域名持有者应当参与域名争议解决程序。

规则二、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决只涉及争议域名持有者信息的变更。

规则三、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决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不一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服从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

规则四、域名争议在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处理期间,域名持有者不得转让有争议的域名,但域名受让方以书面形式同意接受人民法院裁判、仲裁裁决或争议解决机构裁决约束的除外。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2006年3月7日实施)对域名争议的具体解决规则作了非常详细的规定。目前国内域名的争议解决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负责裁决。

2001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24号]对审理涉及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的民事纠纷案件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主要有以下几方面规定:

管辖权:

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涉外域名纠纷案件包括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国际组织,或者域名注册地在外国的域名纠纷案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涉外域名纠纷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四编的规定确定管辖。

认定构成侵权的标准:

司法程序对域名纠纷定性为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域名纠纷案件的案由,根据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并在其前冠以计算机网络域名;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难以确定的,可以通称为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

(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

(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被告的行为被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恶意:(一)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二)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三)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四)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五)具有其他恶意情形的。但被告举证证明在纠纷发生前其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且能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区别,或者具有其他情形足以证明其不具有恶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认定被告具有恶意。

认定驰名商标的突破

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裁决的内容:

人民法院认定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可以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注销域名,或者依原告的请求判令由原告注册使用该域名;给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害的,可以判令被告赔偿损失。

(三)、商标权问题

2001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1号]规定主要有以下内容:

管辖权:

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案件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确定其辖区内有关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确定管辖。

商标专用权权属纠纷案件、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商标专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件、申请诉前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件、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案件、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原则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明确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之一。

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及效力:

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当事人对曾经被行政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请求保护的,对方当事人对涉及的商标驰名不持异议,人民法院不再审查。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审查。

(四)、商业秘密问题

电子商务交易中也可能会涉及到侵犯商业秘密问题。1995年11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修正)》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规定所称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本规定所称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本规定所称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本规定所称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问题的答复》(1998年6月12日)明确了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有三:一是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即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二是该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三是权利人对该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概括地说,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即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商业秘密。

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口头或书面的保密协议、对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职工或与商业秘密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他人提出保密要求等合理措施。只要权利人提出了保密要求,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职工或与商业秘密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他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存在商业秘密,即为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职工或他人就对权利人承担保密义务。

第9篇:简述电子合同的基本法律问题范文

物理模型是理论知识的一种初级形式,就是将我们研究的物理对象或物理过程、情境通过抽象、理想化、简化、和类比等方法,进行“去次取主”、“化繁为简”的处理,把反应研究对象的本质特征抽象出来,构成一个概念或实物的体系,就形成物理模型。物理模型既源于实践,而又高于实践,在我们的生活、生产、科技领域中带有普遍的共性特征,具有一定的抽象概括性。物理模型的构建是一种重要的科学思维方法,通过对物理现象或过程,从而寻找出反映物理现象或物理过程的内在本质及内在规律达到认识问题的目的。

物理模型的构建是建立在建构主义的基石上的。建构主义对学习的解释主要有以下几点:1、学习是一种建构的过程。知识来之于人们与环境的交互过程中。学习者在学习新的知识单元时,不是通过教师的传授而获得知识,而是通过个体对知识单元的经验解释从而将知识变成了自己的内部表述。因此,教学的目标是使学生形成对知识的深刻理解,即“为理解而学习”。2、学习是一种活动的过程。学习过程并非是一种机械的接受过程,在知识的传递过程中,学习者是一个极活跃的因素。教学的过程就是引导学生的高级思维活动来解决问题的过程,即“通过问题解决来学习”。

二、构建物理模型的作用

1.物理模型是物理规律和理论赖以建立的基础

物理学的目的是探索自然界广泛存在的各种最基本的运动形态、物质的结构及其相互作用,为自然界物质的运动、结构及相互作用提供一幅绚丽多彩、结构严谨的图画,以便人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要达到这样的目的,必须得出反映物理现象、物理过程在一定条件下必然发生、发展和变化的规律,揭示物理事物本质属性之间的联系,此即物理规律,并要求在此基础上形成系统的、自洽的、严密的物理理论。而由于自然界物质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完全按照物理客体的本来面目进行研究,问题将变得很复杂,很难得出定量的物理规律和系统的物理理论,这就要求我们对其进行抽象,得出反映物理客体本质属性的物理模型。

法拉第在1852年,对带电体、磁体周围空间存在的物质,设想出电场线、磁场线一类力线的模型,并用铁粉显示了磁棒周围的磁力线分布形状,从而建立了场的概念,对当前的传统观念是一个重大的突破。1905年爱因斯坦受普朗克量子假设的启发,大胆地建立了光子模型,并提出著名的爱因斯坦光电效应方程,圆满地解释了光电效应现象。卢瑟福以特有的洞察力和直觉,抓住α粒子轰击金箔有大角度偏转这一反常现象,从原子内存在强电场的思想出发,于1911年构思出原子的核式结构模型。“哈勃定律”所反映的大爆炸宇宙模型,指出了我们周围的宇宙并不是静态的、恒定的、而是动态的、膨胀的。从而冲破了传统观念的束缚,为研究宇宙的起源和演化扫清了道路。

2.利用物理模型可解释物理现象和实验定律

利用物理模型,可得出一些是实验事实相符合的理论结果,从而解释物理现象和实验定律。例如爱因斯坦建立光的波粒二象性模型来解释光电效应实验事实。光电效应是当光照射到金属上时,有电子从金属中逸出。这种电子称为光电子。实验证明,只有当光的频率大于一定值时,才有光电子发射出来;如果光的频率低于这个值,则不论光的强度多大,照射时间多长,都没有光电子产生;光电子能量只与光的频率有关,而与光的强度无关,光的频率越高,光电子的能量就越大;光的强度只影响光电子的数目,强度增大,光电子的数目就增多。按照爱因斯坦光的波、粒二象性模型,当光照射到金属表面时,能量为hγ的光子被电子吸收。电子把这个能量的一部分用来克服金属表面对它的吸引力做功(逸出功),另一部分就是电子离开金属表面后的动能。这个能量关系可写为。这样就利用爱因斯坦光的波粒二象性对光电效应的实验结果作出了完美的解释。

3.利用物理模型可作出科学的预言

作为对物理事物简化描述的物理模型,不仅能够解释物理现象和实验定律,而且也常常能够作出科学的预言,指明进一步研究的方向。

教学中物理模型的构建实质上就是培养物理的创造性思维。

三、在高中物理教学中如何建模?

在研究物理问题当中,将物理对象、物理过程或物理情境处理成简单的模型后进行分析与计算十分常见。

1.对物理概念建模

物理概念是客观事物的物理共同属性和本质特征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是物理事物的抽象,是观察、实验和物理思维的产物。任何物理概念的形成都离不开物理思维。

2.对物理过程建模

在中学物理中建立的理想化的物理过程有匀速直线运动、匀变速直线运动、自由落体运动、平抛运动、匀速圆周运动、简谐运动、简谐波、绝热过程等。它们从不同的侧面和角度描述和揭示了各种问题中实际过程的特征,也标志着物理学研究的深化。

3.对物理情境建模

“情境”教学是建构主义当然也是物理教学别提倡的,让学生在情境中,能给枯燥的学习生活带来活力,尤其是从学生喜闻乐见的生活实际出发,以图画、情境、过程展现出来,使学生亲身体验物理就在生活当中,物理就在我们身边,给学生提供充分动手操作,自主探索和交流的机会,让学生主动研究充满物理规律的实际问题,思维能力,情感态度等方面都得到进步。在创设情境中要注意情境的生活化、现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