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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公告制度精选(九篇)

审计公告制度

第1篇:审计公告制度范文

[论文摘要]审计公告制度的实行,可以提高审计执法透明度,使审计执法环境得到改善,让社会公众及时了解审计结果。审计公告对审计工作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是审计程序规范化和审计质量有保障的重要体现。总之,我国审计公告制度的建立还任重道远。

随着民主化进程的加快和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以及国内外的种种要求,审计署在2003至2007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中明确规定:“改进现行审计报告的形式和内容要求,建立适合于对外公告的审计报告制度。”

审计公告制度是审计机关对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程序、内容、结果、举报方式等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开的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公开审计处理意见。审计公告制度的实行,可以提高审计执法透明度,使审计执法环境得到改善,让社会公众及时了解审计结果。从以往我国审计机关公布的希望工程基金、国外捐赠资金等审计结果来看,社会反应是良好的。

国家审计公告制度对外公告的内容应是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事项,包括审计活动、审计结果、审计处理处罚意见及审计意见的执行情况;对外公告的对象应包括社会公众和人大等特殊机构;对外公告的手段要依据法律的规定通过合法的载体,并且在对外公告时遵循保密性原则。因此,国家审计公告制度可以理解为国家审计机关在行使审计监督权的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合法有效的载体,将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审计活动、审计结果、审计处理处罚意见及审计意见的执行情况(涉及到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及国家安全法规定不能公开的除外)等审计事项向社会公众和特定对象公开的一种制度。

《审计法》第三十六条:“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表明审计结果将从审计机关与被审单位(主要领导)之间的小范围见面,扩大到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以及人民群众的广泛公开。审计公告制度一方面能够把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结合起来,运用社会监督的力量督促被审计单位加强管理,另一方面,对自身工作质量也提出了挑战。

权力和法制的关系,仍然需要人们足够的重视。首先,一些被审计单位在一些经济业务和财务问题的处理上,不把国家法律放在眼里,造成管理和财务上的极端混乱,这种不良的会计环境加大了审计的风险。其次,一旦审出问题,如果涉及到上级领导或部门,审计的独立性就不能得到保证了,审计无法客观公正的进行。这也将成为推行审计公告制度的阻力。

当审计公告形成习惯的时候,国家审计具有了外部审计的特性和要求。在审计工作过程中,各级审计机关要有相关的质量控制制度,以保证国家审计准则得到严格遵守。审计人员的胜任能力和审计机关内部管理水平二者共同决定了审计发现问题的概率。公告发现问题的概率受到职业道德水平和相关法律责任两因素的影响。

实行审计公告制度,有着多方面的积极意义。

第一,可以提高审计的透明度,增强审计的权威性。以往的审计结果透明度较差存在的问题比较多,审计权威得不到体现。实行审计公告制度,可以促使审计机关要严格办案,接受社会的监督,也可以增强审计权威性。

第二,可以最大限度发挥审计的监督作用,促进被审单位严格管理,公布审计结果可以引起被审单位领导和职工的高度重视,

第三,可以加强信息交流,促进综合治理。造成违规的原因有很多,有必要引起政府有关部门的注意,总结教训,加强管理。

第四,可以增强对政府的信任,提高全民法制意识,从而坚定改革开放的信息,坚定社会主义信念。

审计结果公告的原则:

1.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公告的审计结果要真实客观。要求审计相关主体必须依法审计,实事求是,同时在法律范围内如实向社会公告。只有这样,公告的审计结果才能避免审计风险,才能发挥审计结果公告的积极作用。

2.重要性原则。审计结果是否公告要依据被审计事项的重要程度来确定,要有所侧重。所谓重要性第一是指审计事项与公众的关联程度,第二是指审计结果公告以后的预期社会效果。与公众关联程度高并且预期社会效果较好的则属重要审计事项,可进行审计公告,反之,则可不予公告。

3.风险性原则。要对审计结果公告的审计风险和社会风险进行合理预测,以判断审计结果公告可能产生的正负面效应,从而决定审计结果是否公告。审计结果公告的审计风险主要是因审计业务存在问题而造成的风险。比如审计情况不真实,定性不准确,评价不客观和报告用语不妥当等引起的风险。审计机关应力求规避审计结果公告的审计风险。审计结果公告的社会风险是指审计公告后因社会原因而产生的风险,比如引起社会稳定问题等。审计结果公告前要充分论证分析公告后可能产生的社会风险,如果预期社会风险较大,则可考虑暂缓公告或不公告。

4.大众性原则。要求审计结果公告要让公众易见易懂。这就要求审计结果公告的途径多样化。同时要求审计结果公告要语言通俗化。

从世界范围看,推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已成为国际通行做法,也成为审计先进性的标志性特征。在我国,实行审计公告制已有良好开端,但仍存在较大的差距,目前情况下全社会特别是政府层应进一步提高认识,以不断完善公告制,推动政治文明和社会进步。与国外成热的经验相比,我国审计公告制度存在明显的缺陷,其中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

1.法律约束不强,权与法孰重孰轻。审计公告属于政务公开,以及公民知情权的要求。许多发达国家都是通过相关法律得以确立,其中产生最重要影响的立法为1996美国《情报自由法》。要求行政机关依职权或依申请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在法定范围内,任何公民无论其目的如何,均享有得到政府信息的权利,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有关信息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相应的法律在我国还是空白。在《审计法》对“公布”审计结果使用了“可以”而非“必须”来表达,公开的责任成为任意性的自由裁量。同时,审计公告还会受到国家保密制度的限制;使得许多领域的公开变得不可能。

2.审计公告透明度不高。审计公告的范围依然存在着缺陷。虽然相关法律规定审计公告的对象包括上级政府、审计机关、人大常委会和社会公众,但是在实际中向社会公众公告的少之又少,审计公告的内容大多没涉及实质性问题,这与社会公众知情权的宪法精神相距甚远。

审计公告对审计工作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是审计程序规范化和审计质量有保障的重要体现。我们相信:国家审计程序会更加规范,审计质量会更有保障,审计报告向社会公告的社会和技术条件也会更加成熟。总之,我国审计公告制度的建立还任重道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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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刘瑞彬.谈审计法中审计结果公布[J].,1995,(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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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审办发[2002]84号,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办理规定》的通知[S].

第2篇:审计公告制度范文

一、地方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的现状

2003年12月,审计署我国第一份真正意义上的面向所有民众的国家审计结果公告——《审计署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专项资金和社会捐赠款物审计结果的公告》(总第1号),这拉开了我国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大门。此后,地方审计机关也开始相继开始公告审计结果。

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驱动下,为了落实审计署、地方人大等部门对审计结果公告工作的要求,地方审计机关相继扩大审计结果公告事项的范围。如2011年11月,北京市审计局向社会公告了31家市级部门和单位2010年度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2011年11月,上海市审计局向社会公告了19个部门和单位2010年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地方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不仅提高了审计工作的透明度,满足了公众知情权,提高了审计监督效能,也标志着审计监督工作在推动民主法制建设、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迈出了坚实的一步。但同时也不难看到,审计结果公告仍然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限制了审计机关独立性的发挥,影响了公告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二、地方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中存在的问题

1.审计结果公告受现行审计机关领导体制的限制。我国现行的审计体制是行政型模式,审计署是国家最高审计机关,对国务院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双重领导下,组织领导本行政区的审计工作。地方审计机关的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在行政上则隶属于地方政府。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同时隶属于政府部门,具有浓厚的内部监督色彩,对审计机关独立性的发挥有一定的负面作用。

2.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依托的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完善。《审计法》和《实施条例》对审计结果公告作了原则性的界定,仅为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出台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审计署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在立法层次上属于部门规章,其法律级次和效力明显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且部门规章内容变动频繁,执行的随意性较大,缺乏法律应具有的约束力。如审计署在2001年第3号令《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但在这个准则体系中,缺乏审计结果公开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制裁措施、监督与救济等条文。

3.审计结果公告的权威性不够,整改情况尚未得到有效跟踪。近年来,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政府部门公布的部门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结果来看,违规转移、套取资金、自行设立项目违规收费、未按规定公开招标等问题屡查屡犯。从中不难看到,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远远未达到人们的预期,审计结果公告的权威性受到考验,公众对审计机关的信任度也大打折扣,这种公告制度恐怕将流于形式。

三、对地方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工作的几点建议

1.建立并逐步完善地方审计公告法规和程序。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将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结合起来,是审计机关依法履行审计职责,发挥审计监督作用的一项重要措施。在现行体制下,地方审计机关受地方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双重领导,因此,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制定并初步完善地方审计结果公告的法规,使审计机关承担的责任不断明确化、具体化,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同时,审计结果公告的审批制度要进一步完善,分清责任归属,合理确定“由谁审批”的问题。当前,地方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开通常要上报地方政府得到批准后才能进行公告。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主要分成两大类,即对政府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和对政府需要管理的其他经济事项的审计结果。按照受托责任理论,对于这两类审计事项,审计结果公告也应该由不同部门进行审批。其一,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可以说是社会公众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委托审计机关监督政府的一种行为。社会公众是最终的委托人,审计结果相关信息的委托者是社会公众,因此,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公告,应该经过人民代表大会的审批。其二,对政府需要管理的其他经济事项的审计,则是政府委托审计机关对内部各部门的一种监督,政府是委托人,因此这类事项的审计结果公告应该经过政府审批。但目前的情况是,无论是预算执行审计,还是其他经济事项的审计,都需要报经当地政府同意后,才能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告。

2.建立整改落实和审计问责机制,突出审计公告效果。审计结果公告的目的并不是简单地把审计结果予以公布,最终目的是为了督促被审计单位纠正审计发现的问题,并落实审计建议,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但是目前我国审计公告所的审计决定还不能全面如期执行,既影响了审计成果的真实性和统计口径的一致性,也影响了审计执法力度,损害了审计机关的形象。

审计决定执行难,既有审计机关监督检查不力的主观原因,也有被审计单位故意的客观原因。主观原因主要是审计机关对审计发现问题及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和责任追究情况并没有跟踪追查,并且没有形成对追查结果必须予以公布的制度。因此建议建立审计公告整改落实情况和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检查机制。对于全面整改落实审计建议的,要详细向社会公众公布其整改落实情况;对于没有整改落实的,要在公告上予以披露,以督促被审计单位积极整改落实审计建议,直到被审计单位全面纠正审计发现问题、责任人相关责任得以追究为止。

3.明确、扩大地方审计结果公告的内容。在相关审计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哪些内容必须公告以及怎样公告、哪些属于不宜公告的内容,使审计机关真正做到是依法,而不是依政府意志公布审计结果,不是无谓地将审计机关人员的宝贵精力浪费在处理与有关方面特别是政府部门的关系和矛盾上,也不要无谓地给审计机关和人员增加正常工作职能之外的负担和风险。只有明确了审计结果公告的内容,才能有重点地反映和评价被审计单位的总体情况,才能做到同类问题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达到基本统一。

虽然我国相关法规对审计结果公告内容做了一些规定,但规定范围过于狭窄,没有包括所有应当公告的内容。这也是地方审计机关在进行审计公告时,所表现出的突出问题,审计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在进行对外公告时大量被删减的问题非常突出。建议逐步扩大审计结果公告的内容,使之包括《审计法》所规定的审计范围内所有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保障人民群众享有知情权。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程序公告审计事项时,既可以公告正面典型,也可以公告反面典型。只有这样,才能在警诫、威慑违规单位的同时,激励模范遵守国家财经法规的单位。

第3篇:审计公告制度范文

关键词:国家审计;审计公告制度;积极效应;消极效应

中图分类号:F23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6116(2012)05—0079—05

一、引言

2003年12月,审计署了“审计署关于防治非典型性肺炎专项资金和社会捐赠款物审计结果的公告”。审计结果公告第一次进入人们的视野,这在我国国家审计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之后,审计署加大了对中央政府部门的审计力度,揭露了一些在预算执行和财务管理中的问题,并向社会进行了公告,从而引发审计风暴,给我们带来许多思考和启示。

审计报告的公布之所以引起风暴效应,在当时来讲,一是涉及问题的严重性前所未有,二是涉及的审计对象地位之高前所未有,三是审计报告措辞激烈前所未有,四是透明化前所未有。“审计风暴”就像一台加速器,大大推进了审计结果公告的进程。审计公告制度度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形成了特定范畴的效应。这种效应既包括具有积极意义的,也包括消极作用的。

实行审计公告制度,在世界上已经是一种通行做法。我国虽颁布了相关法律法规,但都还不具法律强制性,立法基点仅是“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构建审计公告制度是适应我国政府行政发展的根本要求。这不仅体现了各级政府践行“执政为民、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也体现了审计监督法治化进程。

可见,构建与运行我国国家审计公告制度是我国审计发展的必然趋势。这就要求我们进一步阐释审计结果公告及其效应的特性,研究其形成的理论基础,分析现实问题与情况,进而探寻完善审计公告制度以及优化其效应的途径。

二、国家审计公告制度及其效应的特性

(一)审计公告制度及其效应的内涵

国家审计公告制度是指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将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等形式所体现的审计结果,向社会公众或特定对象公告的一种制度。

“效应”原为科学术语,是由某种动因或原因所产生的一种特定的科学现象,或事物在社会上所产生的反应和效果。效应可以分为积极效应和消极效应。积极效应指某人物或事物在社会上所产生的正面反应和效果,消极效应则指负面反应。审计效应,是指审计对相关方面所产生的影响,这种影响有积极与消极之分,我们将积极影响称之为“积极效应”,将消极影响称之为“消极效应”。研究审计的积极效应与消极效应,对充分发挥审计的积极作用,科学预见与抑制审计的消极影响具有重要意义,研究审计公告制度的效应同样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

审计公告制度的效应是指审计公告制度对社会的相关方面所产生的影响。审计公告制度的积极效应是审计公告制度对相关方面产生的正面影响或积极影响。审计公告制度的消极效应是审计公告制度对相关方面产生的负面影响或消极影响。

审计公告制度效应所波及的对象包括各级审计机关、被审计单位、除审计机关以外的政府部门、人大、社会公众、投资者和债权人等方面。

(二)审计公告制度效应的具体体现

实行审计公告制度必然产生影响或效应,而且审计公告制度是把双刃剑,在产生积极效应的同时,也产生了消极效应。那么,审计公告制度的积极效应和消极效应都包括哪些具体内容呢?

1.审计公告制度的积极效应

审计公告制度的积极效应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在此,我们从效应所波及的对象,即审计结果公告所影响的对象进行分析。

(1)对审计机关而言。审计结果公告对审计机关可以产生诸多积极影响。首先,有利于增强审计工作的透明度。审计不是风暴,而是透明。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是国家审计机关提高其透明度的重要形式。其次,有利于提高审计质量。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不但将被审计过程与结果真相公布于众,实际上也将审计机关自身工作质量情况公布于社会。社会以及被审计单位也会对国家审计机关进行制约,这就会对审计工作本身形成无形监督,迫使审计机关重视审计质量控制,以降低和防范审计风险。第三,有利于提高审计机关的社会地位。审计公告制度的实行,能使更多的人了解国家审计,了解审计机关的作用,促使其深刻认识到国家审计对于整个社会的重要性。所以,有利于提高审计机关的社会地位,扩大审计的影响力。

(2)对其他国家机关或机构而言。审计结果公告对除国家审计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或机构同样会产生积极影响。首先,有利于促进政务公开。政务公开是政府取信于民、提高执行效率和质量的必要措施和途径,审计结果信息既是政务公开的表现形式,也是进一步促进公开度的措施。其次,有利于发挥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国家审计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审计审计公告,是发挥其在国家治理殊功能与作用的重要形式和途径。

(3)对被审计单位而言。审计结果公告对被审计单位也会产生诸多积极影响。首次,有利于规范被审计单位的行为。实行审计公告制度后,被审计单位违规违法行为一旦被公布,必将造成其信用和商誉损失。通过舆论压力可迫使被审计单位接受审计意见和建议,从而有利于规范其行为。其次,有利于发挥审计对被审计单位的威慑作用。如果被审计单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审计结果公布后,就会引起社会谴责和政府部门关注。这就对被审计单位和其他单位形成了威慑作用。

(4)对整个社会而言。审计结果公告对整个社会也产生了广泛的积极影响。首先,有利于保证公众知情权。有人认为,公众知情权是人权的表现之一。审计公告制度的有效运行对于满足公众对审计信息的迫切需求具有重要意义。其次,有利于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可以使广大群众更好地参政、议政,也为广大群众举报违法违规违纪的行为提供了条件,为审计查办大案要案提供有力的线索。第三,有利于促进审计工作与国际惯例接轨。审计公告制度在国外经济发达国家已很普遍,实行审计公告制度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

2.审计公告制度的消极效应

审计公告制度是一把“双刃剑”,利用好了,具有积极影响;反之,利用不好,会产生负面影响,即消极效应。由于目前我国的审计公告制度还处于起步阶段,制度还不完善,在其运行过程中就会出现相关问题,如可能会加大审计机关被诉讼请求的风险。审计结果公布于众,在增加公众知情权的同时,公众期望与审计所能达到的目标之间的差距,即审计期望差距(Expectation Gap)也将随之出现甚至加剧。国家审计结果一旦错报、漏报而使公众利益相关者受到损失,利益相关者就会要求提供审计报告的审计机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所以,国家审计机关面对的诉讼请求将大为增加。从另一方面讲,审计结果如果仅在内部公开,被审计单位对其关切度相对较低;审计结果如果公告,情况就会不一样。公告内容一旦失当,被审计单位就会提出异议,并可能诉诸法律。另外,现实中,审计结果公告的内容规定还不够具体与明确,可能会泄露国家和商业秘密或其他一些不宜公告的内容。

当然,审计结果公告所产生的消极效应只是一种“副产品”,不能因其存在而否定这种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我们应力争降低以至消除这种消极效应,最大限度地增强审计公告制度的积极效应。

目前,我国社会政治经济制度的改革正逐步走向深入,国家治理体现出综合性和复杂性,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审计监督发挥其特殊作用。国家审计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免疫系统的性质与功能。国家审计要充分发挥这种功能与作用,则需要进一步强化审计公告制度。

三、我国国家审计公告制度及其效应的现实分析

2003年,经国务院领导批准,审计署决定逐步推行审计公告制度度并作了比较具体的规范。如2006年2月28日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36条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2010年9月,审计署在之前所颁布的国家审计准则的基础上,修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该准则第五章审计报告中的第四节为审计结果公布,以准则的形式确立了审计公告制度。另外,审计署还于2002年7月16日根据上述办法颁布了《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办理规定》。

应该说,我国国家审计公告制度已经有了一个比较具体的内容框架,也发挥了一定积极作用,但从整体上看,还存在很多问题,需要我们对其进行深入分析,以便有针对性地加以解决。

(一)国家审计公告制度运行效果不理想

根据审计署网站公布的数据统计,自2003年12月15日公告第一份审计结果后,截至2012年4月20日,审计署共了126份审计结果公告;而地方审计机关力度较小,尤其是省级以下的审计机关更明显。据统计,2003年至2012年4月,31家省级审计机关中,在其网站中公布审计结果的有29家,没有公布的有2家,公告数量总计449份,且集中于近三年,公布数量在20份以上的有9家审计机关,多数审计机关公布数量很少。从公布内容来看,少数审计厅公布了关于预算和财政的审计结果,其他多数审计厅公布的主要是救灾物资审计结果。

根据现实情况可以看到,我国正逐步加大审计结果公告的力度,但与此相应的问责机制还不完善。其次,审计结果公告的内容中,单独公告效益(绩效)审计结果的不多;第三,部门单位预算执行审计结果虽然每年都在进行公告,但实际纠正的结果不理想。

(二)推行国家审计公告制度存在体制障碍

在我国,推行审计公告制度还存在着体制上的障碍。我国审计机关实行行政型的审计模式。国家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受到严重影响,这使得国家审计具有浓厚的内部监督色彩。审计机关经费来源于本级政府,且人事关系也受制于政府。由于审计结果大多属于负面性质,故不愿意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

(三)国家审计结果公告的相关规定不健全

我国审计结果公告的相关规定不健全,主要表现在立法层次低,相关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完整,与其他法律相冲突,审计结果公告缺乏全国统一标准。如关于上市公司的审计报告已有《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等做标准。在此标准下,审计报告分为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等类型,并附有上市公司会计报表等附件。国家审计结果公告却没有统一的格式可依,同一事项,可能这样表述,也可能那样表述,甚至表述不清楚。这就削弱了审计结果公告的积极效应,加大了消极效应。

四、完善我国国家审计公告制度进而优化其效应的路径

基于我国国家审计公告制所存在的上述情况和问题,我们应借鉴其他国家经验,加大改革力度,采取各种有力措施,以完善我国国家审计公告制度,进而强化其积极效应、抑制其消极效应。

(一)修改完善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

审计公告制度还存在诸多问题,因此必须改革与完善。首先,改变审计公告制度的立法基点。规定审计机关必须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其次,逐步将审计结果公告制纳入法律范畴。审计结果公告制在我国尚在起步阶段。这就需要我们通过实践,将其逐步纳入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立法层次上,充分认识到现实情况对立法的制约和不利影响,逐步提升审计结果公告制的法律规格;在立法主体上,应以地方人大、地方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为先;在立法步骤上,应在特殊地区或政治文化中心城市进行以地方法规形式的试点,待试点成熟后,再制定统一性的法规。第三,通过相关法律和规章明确以下内容:哪些内容必须公布以及怎样公布,哪些内容不宜或不能公布;审计结果公告的具体范围和途径应该是怎样的;何时公告效果最佳;公告的程序和审批手续怎样才是严密和科学的;公告应遵守什么原则和理念等。通过实践不断完善和规范这些内容及其操作程序。最后,制定全国统一的审计结果公告标准。应当建立一套分中央、省、地、县四级有区别的审计结果公告标准。在制定中央和省级的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时要多考虑全局性和宏观性,而在制定基层审计结果公告标准时多从微观方面入手。这套标准应分行政单位、事业单位、企业而设立,甚至可以分得更细一些。制定全国统一标准的审计结果公告,应有适当的前瞻性,如国家审计的审计重点或目标已由“真实性、合法性”逐步向效益性或绩效性转向,在制定审计结果公告标准时,就应考虑这种变化。

(二)优化国家审计结果公告的外部环境

从目前情况看,虽然审计署高度重视建设与完善审计结果公告制,并着力推进这项工作,但审计结果公告的环境还有待改善。改善审计结果公告的外部环境,首先,要建立公开审计结果的补救机制。通过建立有关机制,对审计结果公告中未能揭示的问题采取补救措施,降低审计风险。其次是加强与被审计单位的沟通协调。通过沟通,使作为被公告的单位能够从正面理解审计结果公告的意义。最后,审计结果公告制的顺利实施,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协调和配合,如需要人大的重视,需要纪检部门、监察部门、公安部门、司法部门等部门的通力合作,需要社会公众的举报、监督,需要各种媒体的宣传和监督等。只有具有良好的外部环境,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才会顺利进行,才会强化其积极效应,抑制其消极效应。

(三)改良我国现行审计体制,增强国家审计独立性

前面述及,我国国家审计体制是推行我国审计结果公告制的一大障碍。我们需要设法消除障碍以使审计结果公告制能够顺利实施并发挥出其最大效应。尽管目前改革现行审计体制有许多的呼声,但不得不考虑的问题是,我国社会的民主化基础比较薄弱,人大制度尚不完善,社会转型时期的不确定因素较多,修改现行《宪法》存在程序上、时间上的障碍。因而,近期还不便对审计体制做出重大的调整,可以参照改良派的思想,以审计机关的“垂直领导”取代现行地方审计机关的“双重领导”,使地方审计机关脱离与当地政府的关系,以增强审计机关的独立性。审计机关的独立性加强了,才可能更加独立、客观、公正地更多的、更有影响力的审计结果公告,审计结果公告制才会发挥出其应有的效应。

(四)防范国家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下的审计风险

审计结果公告制事关政府及其审计机关的自身形象,必须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并在实践中逐步加以解决。注意防范和降低审计风险,是保证公告制度顺利实施、规避公告法律责任的重要环节之一,而提高审计质量是防范和化解审计风险的关键措施。这就从客观上要求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要努力提高审计工作质量以防范国家审计风险,其措施可以包括:加强对审计人员的思想教育,提高其风险意识;加强对先进审计技术与方法的应用;充实国家审计力量;建立和完善审计结果公告项目质量控制制度;建立审计质量档案管理制度。只有强化审计风险防范,审计机关才能有效实施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才能充分发挥审计结果公告制的积极效应,抑制其消极效应。

第4篇:审计公告制度范文

关键词:财政收支审计公告监管机制经济活动

一、高校审计公告概述

高校审计公告是对涉及高校审计全部事项的审计结果进行公告,鉴于高校审计结果刚性逐步形成,除涉及保密内容外,一般对外不应有任何的保留和隐藏,应在确保其准确、客观、公正的前提下对审计结果进行公告。高校审计公告可分为狭义公告和广义公告。狭义公告单指对某一事项的审计结果公告,广义公告泛指全部审计事项的公告,包括审计工作所涉及的法规及审计实施过程中的有关事项等诸多方面的内容。如审计公告所涉及的审计法、相关的财经法规的有关规定等具体内容;审计的年度或项目审计计划,阶段性审计工作安排等;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审计对象、内容、程序、作业标准、事项纪律等;审计预算执行审计结果报告、财务决算审计报告、校办产业经营状况、有关后勤实体合同或协议效益审计报告、专项资金或收费的审计或审计调查报告、经济责任审汁结果报告等。按审计公告时间大致可分为审前、审后和专项公告。审前公告指审计工作正式开展之前所的审计公告,主要包括审计计划、对象、时间、方式、重点、组成员、纪律、举报电话等内容,目的在于增强审计工作的透明度,得到被审单位的支持和配合,加大双向监督力度,促进审计工作作风转变;审后公告包括单项或综合性审计调查报告及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规单位或案件线索等,公告内容侧重于审计结果,包括审计综合评价、审计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定性的法规依据、处理处罚以及整改情况等方面的内容,审后公告应在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生效后。

二、高校审计公告制度面临的问题分析

首先,现行教育审计法规受管理体制限制。按现行的审计管理体制,高校审计部门从属于本校的职能部门,这就决定了审计公告必须征得到主管领导的授权或批准,审计部门的独立性在客观上受到环境因素影响,从而影响到审计公告的独立。审计独立性缺失必然导致审计公告面临两难境地:不公告使得公告制度毫无意义,a有违审计的职业道德,有损审计的公正诚信形象;若公告必然要面对是否授权和批准的问题。虽然,政策一再强调发挥审计对权力的制衡和监督作用,但实际上某些权力层面仍存在审计监督盲区。所以,要在审计公告中充分体现“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必须尽快出台高校内部审计相关法规,提高审计公告制度的独立性。其次,审计公告制度缺乏法律支持。《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这里所说的“可以”有两种理解:一是审计结果可以公告,也可以不公告;二是有些审计结果可以公告,有些审计结果可以不公告。这就使审计公告带有随意性。因此,应对相关法律条款进行适当修改,使审计公告形成一种刚性的法律约束。再次,缺乏与审计公告制度相配套的法规规范体系。高校要真正发挥审计公告制度的作用,就必须建立健全一套完整、科学、可操作性强的与审计公告制度相配套的法规规范体系,而这个体系必须明确和规范公告程序、内容、形式、范围、权限、责任等诸多方面的内容,使审计公告真正纳入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三、高校审计公告制度的构建

(一)审计公告制度科学化,是有效发挥公告作用的前提 一是围绕高校审计工作目标确定审计公告内容,实现审计公告的充分性。《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对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因此,审计公告一方面应反映经济责任者是否依法管理国家资产,审计结果是否真实地反映了资产的真实状况。另一方面,经济责任者在履行职责中是否实现了资产效能和利益的最大化。即审计公告既要全面公告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又要揭示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情况。全面审计、突出重点、查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和经济案件线索,是现实形势下审计工作的特定目标,审计公告的内容也应包括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实结果。对于高校审计查出的主要问题,应充分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其内容的充分性决定着教职工知情权的实现程度,其内容的准确和公正决定着审计公告的影响。因此,要在真实、客观的基础上,确保审计公告内容的充分性。其次,审计公告程序的科学完整性是规避审计风险,保证公告顺利实施的必要条件。再次,审计项目的公告要有计划,在确定年度审计计划项目的同时,项目公告应列入计划。项目实施阶段要为公告的实施进行有效的质量控制,以审计工作的各项规范和准则为标准,建立审计工作责任质量控制约束机制,确保对外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可靠。二是建立高校审计公告风险预警机制。通过与被审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沟通,听取各方意见,保证反映的问题事实清楚,做到定性准确,审计结论依据充分。审计结果公告的审批既要严格把关又要符合现行审计体制的需要,有利于防范风险。

审计结果应在保证高校稳定的前提下,在有关的媒体上公告。审计结果向主管部门上报或向被审项目涉及的有关部门通报,可实现局部知晓;审计结果通过校园网公告,则可以达到教职工知晓。不同的公开方式决定着不同层面的影响,透明度不同,影响力则不同。向校内公布审计结果是审计公告采取的主要形式,这不仅满足了教职工知情权,更有效地实现审计公告的目的,昭示审计监督职责履行情况。

(二)创造良好环境完善审计公告制度 随着法人办学地位的提升,高校教育经费自筹率的大幅度上升,自主办学经费日益增加,而财务管理水平跟不上高校建设的发展成为当前高校管理中的主要问题。高校应掌握好政策,把握审计公告内容的尺度。就当前形势发展的状况来看,国家审计风险防范机制仍较为脆弱,高校审计公告制度广泛实施后,高校审计工作成果将面临国家法律、审计项目相关单位和教职工的共同检验。在加强对财务管理的监督方面,审计监督和学校教职工监督起着同样重要的作用,实行审计公告制度,可以将二者有机地结合,相互推动并相互促进,进而发挥更大的作用。首先,审计公告制度能够促进树立审计公正形象,赢得更广泛的关注和支持,为审计执法创造良好环境;其次,实行审计公告制度,在增加知情权的同时,强化了教职工对审计执法行为的监督,审计必须依法做到独立、真实、客观、公正,也有力促进审计质量责任制的落实和推动审计机关廉政建设。

(三)把握审计公告原则,有效防范审计风险高校审计公告的必须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申请授权。为规范审计公告的,确保公告的时效性,授权可采取长期定项授权和临时授权的方式,同时必须坚持程序化,管辖对等与诚信原则。程序化指从公告的授权到公告文书的起草、审核、签发、公布,都要依照严格的法定程序,层层把关,明确责任;管辖对等指“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审计公告所涉及的审计项目都必须严格限定在审计管辖范

第5篇:审计公告制度范文

    【关键词】审计公告 透明度 监督作用 规范化

    随着民主化进程的加快和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以及国内外的种种要求,审计署在2003至2007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中明确规定:“改进现行审计报告的形式和内容要求,建立适合于对外公告的审计报告制度。”

    审计公告制度是审计机关对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程序、内容、结果、举报方式等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开的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公开审计处理意见。审计公告制度的实行,可以提高审计执法透明度,使审计执法环境得到改善,让社会公众及时了解审计结果。从以往我国审计机关公布的希望工程基金、国外捐赠资金等审计结果来看,社会反应是良好的。

    国家审计公告制度对外公告的内容应是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事项,包括审计活动、审计结果、审计处理处罚意见及审计意见的执行情况;对外公告的对象应包括社会公众和人大等特殊机构;对外公告的手段要依据法律的规定通过合法的载体,并且在对外公告时遵循保密性原则。因此,国家审计公告制度可以理解为国家审计机关在行使审计监督权的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合法有效的载体,将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审计活动、审计结果、审计处理处罚意见及审计意见的执行情况(涉及到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及国家安全法规定不能公开的除外)等审计事项向社会公众和特定对象公开的一种制度。

    《审计法》第三十六条:“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表明审计结果将从审计机关与被审单位(主要领导)之间的小范围见面,扩大到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以及人民群众的广泛公开。审计公告制度一方面能够把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结合起来,运用社会监督的力量督促被审计单位加强管理,另一方面,对自身工作质量也提出了挑战。

    权力和法制的关系,仍然需要人们足够的重视。首先,一些被审计单位在一些经济业务和财务问题的处理上,不把国家法律放在眼里,造成管理和财务上的极端混乱,这种不良的会计环境加大了审计的风险。其次,一旦审出问题,如果涉及到上级领导或部门,审计的独立性就不能得到保证了,审计无法客观公正的进行。这也将成为推行审计公告制度的阻力。

    当审计公告形成习惯的时候,国家审计具有了外部审计的特性和要求。在审计工作过程中,各级审计机关要有相关的质量控制制度,以保证国家审计准则得到严格遵守。审计人员的胜任能力和审计机关内部管理水平二者共同决定了审计发现问题的概率。公告发现问题的概率受到职业道德水平和相关法律责任两因素的影响。

    实行审计公告制度,有着多方面的积极意义。

    第一,可以提高审计的透明度,增强审计的权威性。以往的审计结果透明度较差存在的问题比较多,审计权威得不到体现。实行审计公告制度,可以促使审计机关要严格办案,接受社会的监督,也可以增强审计权威性。

    第二,可以最大限度发挥审计的监督作用,促进被审单位严格管理,公布审计结果可以引起被审单位领导和职工的高度重视,

    第三,可以加强信息交流,促进综合治理。造成违规的原因有很多,有必要引起政府有关部门的注意,总结教训,加强管理。

    第四,可以增强对政府的信任,提高全民法制意识,从而坚定改革开放的信息,坚定社会主义信念。

    审计结果公告的原则:

    1.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公告的审计结果要真实客观。要求审计相关主体必须依法审计,实事求是,同时在法律范围内如实向社会公告。只有这样,公告的审计结果才能避免审计风险,才能发挥审计结果公告的积极作用。

    2.重要性原则。审计结果是否公告要依据被审计事项的重要程度来确定,要有所侧重。所谓重要性第一是指审计事项与公众的关联程度,第二是指审计结果公告以后的预期社会效果。与公众关联程度高并且预期社会效果较好的则属重要审计事项,可进行审计公告,反之,则可不予公告。

    3.风险性原则。要对审计结果公告的审计风险和社会风险进行合理预测,以判断审计结果公告可能产生的正负面效应,从而决定审计结果是否公告。审计结果公告的审计风险主要是因审计业务存在问题而造成的风险。比如审计情况不真实,定性不准确,评价不客观和报告用语不妥当等引起的风险。审计机关应力求规避审计结果公告的审计风险。审计结果公告的社会风险是指审计公告后因社会原因而产生的风险,比如引起社会稳定问题等。审计结果公告前要充分论证分析公告后可能产生的社会风险,如果预期社会风险较大,则可考虑暂缓公告或不公告。

    4.大众性原则。要求审计结果公告要让公众易见易懂。这就要求审计结果公告的途径多样化。同时要求审计结果公告要语言通俗化。

    从世界范围看,推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已成为国际通行做法,也成为审计先进性的标志性特征。在我国,实行审计公告制已有良好开端,但仍存在较大的差距,目前情况下全社会特别是政府层应进一步提高认识,以不断完善公告制,推动政治文明和社会进步。

    与国外成热的经验相比,我国审计公告制度存在明显的缺陷,其中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

    1.法律约束不强,权与法孰重孰轻。审计公告属于政务公开,以及公民知情权的要求。许多发达国家都是通过相关法律得以确立,其中产生最重要影响的立法为1996美国《情报自由法》。要求行政机关依职权或依申请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在法定范围内,任何公民无论其目的如何,均享有得到政府信息的权利,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有关信息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相应的法律在我国还是空白。在《审计法》对“公布”审计结果使用了“可以”而非“必须”来表达,公开的责任成为任意性的自由裁量。同时,审计公告还会受到国家保密制度的限制;使得许多领域的公开变得不可能。

    2.审计公告透明度不高。审计公告的范围依然存在着缺陷。虽然相关法律规定审计公告的对象包括上级政府、审计机关、人大常委会和社会公众,但是在实际中向社会公众公告的少之又少,审计公告的内容大多没涉及实质性问题,这与社会公众知情权的宪法精神相距甚远。

    审计公告对审计工作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是审计程序规范化和审计质量有保障的重要体现。我们相信:国家审计程序会更加规范,审计质量会更有保障,审计报告向社会公告的社会和技术条件也会更加成熟。总之,我国审计公告制度的建立还任重道远。

    参考文献:

    [1]田旭.我国审计公告制度研究回顾与展望[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7,(3):92-93.

    [2]刘瑞彬.谈审计法中审计结果公布[J]. ,1995,(5):6-7.

    [3]杨肃昌.中国现行审计制度的两点缺陷[J].经济月刊,2003,(10):63.

    [4]廖洪,王芳.审计公示制的几点思考[J].审计理论与实践,2002, (11) : 26-28.

    [5]张龙平.国家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现状分析与改进[J].湖北审计,2003,(8):24-25.

    [6]黎四龙.审计公告制度的国际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J].生产力研究,2006,(1):143-144.

    [7]文清.浅谈审计风险与审计公告制度[J]. ,2003,(10):35-36.

    [8]审办发[2002]84号,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办理规定》的通知[S].

第6篇:审计公告制度范文

[论文摘要]审计公告制度的实行,可以提高审计执法透明度,使审计执法环境得到改善,让社会公众及时了解审计结果。审计公告对审计工作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是审计程序规范化和审计质量有保障的重要体现。总之,我国审计公告制度的建立还任重道远。

随着民主化进程的加快和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以及国内外的种种要求,审计署在2003至2007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中明确规定:“改进现行审计报告的形式和内容要求,建立适合于对外公告的审计报告制度。”

审计公告制度是审计机关对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程序、内容、结果、举报方式等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开的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公开审计处理意见。审计公告制度的实行,可以提高审计执法透明度,使审计执法环境得到改善,让社会公众及时了解审计结果。从以往我国审计机关公布的希望工程基金、国外捐赠资金等审计结果来看,社会反应是良好的。

国家审计公告制度对外公告的内容应是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事项,包括审计活动、审计结果、审计处理处罚意见及审计意见的执行情况;对外公告的对象应包括社会公众和人大等特殊机构;对外公告的手段要依据法律的规定通过合法的载体,并且在对外公告时遵循保密性原则。因此,国家审计公告制度可以理解为国家审计机关在行使审计监督权的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合法有效的载体,将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审计活动、审计结果、审计处理处罚意见及审计意见的执行情况(涉及到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及国家安全法规定不能公开的除外)等审计事项向社会公众和特定对象公开的一种制度。WWw.133229.cOm

《审计法》第三十六条:“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表明审计结果将从审计机关与被审单位(主要领导)之间的小范围见面,扩大到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以及人民群众的广泛公开。审计公告制度一方面能够把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结合起来,运用社会监督的力量督促被审计单位加强管理,另一方面,对自身工作质量也提出了挑战。

权力和法制的关系,仍然需要人们足够的重视。首先,一些被审计单位在一些经济业务和财务问题的处理上,不把国家法律放在眼里,造成管理和财务上的极端混乱,这种不良的会计环境加大了审计的风险。其次,一旦审出问题,如果涉及到上级领导或部门,审计的独立性就不能得到保证了,审计无法客观公正的进行。这也将成为推行审计公告制度的阻力。

当审计公告形成习惯的时候,国家审计具有了外部审计的特性和要求。在审计工作过程中,各级审计机关要有相关的质量控制制度,以保证国家审计准则得到严格遵守。审计人员的胜任能力和审计机关内部管理水平二者共同决定了审计发现问题的概率。公告发现问题的概率受到职业道德水平和相关法律责任两因素的影响。

实行审计公告制度,有着多方面的积极意义。

第一,可以提高审计的透明度,增强审计的权威性。以往的审计结果透明度较差存在的问题比较多,审计权威得不到体现。实行审计公告制度,可以促使审计机关要严格办案,接受社会的监督,也可以增强审计权威性。

第二,可以最大限度发挥审计的监督作用,促进被审单位严格管理,公布审计结果可以引起被审单位领导和职工的高度重视,

第三,可以加强信息交流,促进综合治理。造成违规的原因有很多,有必要引起政府有关部门的注意,总结教训,加强管理。

第四,可以增强对政府的信任,提高全民法制意识,从而坚定改革开放的信息,坚定社会主义信念。

审计结果公告的原则:

1.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公告的审计结果要真实客观。要求审计相关主体必须依法审计,实事求是,同时在法律范围内如实向社会公告。只有这样,公告的审计结果才能避免审计风险,才能发挥审计结果公告的积极作用。

2.重要性原则。审计结果是否公告要依据被审计事项的重要程度来确定,要有所侧重。所谓重要性第一是指审计事项与公众的关联程度,第二是指审计结果公告以后的预期社会效果。与公众关联程度高并且预期社会效果较好的则属重要审计事项,可进行审计公告,反之,则可不予公告。

3.风险性原则。要对审计结果公告的审计风险和社会风险进行合理预测,以判断审计结果公告可能产生的正负面效应,从而决定审计结果是否公告。审计结果公告的审计风险主要是因审计业务存在问题而造成的风险。比如审计情况不真实,定性不准确,评价不客观和报告用语不妥当等引起的风险。审计机关应力求规避审计结果公告的审计风险。审计结果公告的社会风险是指审计公告后因社会原因而产生的风险,比如引起社会稳定问题等。审计结果公告前要充分论证分析公告后可能产生的社会风险,如果预期社会风险较大,则可考虑暂缓公告或不公告。

4.大众性原则。要求审计结果公告要让公众易见易懂。这就要求审计结果公告的途径多样化。同时要求审计结果公告要语言通俗化。

从世界范围看,推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已成为国际通行做法,也成为审计先进性的标志性特征。在我国,实行审计公告制已有良好开端,但仍存在较大的差距,目前情况下全社会特别是政府层应进一步提高认识,以不断完善公告制,推动政治文明和社会进步。

与国外成热的经验相比,我国审计公告制度存在明显的缺陷,其中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

1.法律约束不强,权与法孰重孰轻。审计公告属于政务公开,以及公民知情权的要求。许多发达国家都是通过相关法律得以确立,其中产生最重要影响的立法为1996美国《情报自由法》。要求行政机关依职权或依申请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在法定范围内,任何公民无论其目的如何,均享有得到政府信息的权利,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有关信息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相应的法律在我国还是空白。在《审计法》对“公布”审计结果使用了“可以”而非“必须”来表达,公开的责任成为任意性的自由裁量。同时,审计公告还会受到国家保密制度的限制;使得许多领域的公开变得不可能。

2.审计公告透明度不高。审计公告的范围依然存在着缺陷。虽然相关法律规定审计公告的对象包括上级政府、审计机关、人大常委会和社会公众,但是在实际中向社会公众公告的少之又少,审计公告的内容大多没涉及实质性问题,这与社会公众知情权的宪法精神相距甚远。

审计公告对审计工作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是审计程序规范化和审计质量有保障的重要体现。我们相信:国家审计程序会更加规范,审计质量会更有保障,审计报告向社会公告的社会和技术条件也会更加成熟。总之,我国审计公告制度的建立还任重道远。

参考文献:

[1]田旭.我国审计公告制度研究回顾与展望[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7,(3):92-93.

[2]刘瑞彬.谈审计法中审计结果公布[j].,1995,(5):6-7.

[3]杨肃昌.中国现行审计制度的两点缺陷[j].经济月刊,2003,(10):63.

[4]廖洪,王芳.审计公示制的几点思考[j].审计理论与实践,2002,(11):26-28.

[5]张龙平.国家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现状分析与改进[j].湖北审计,2003,(8):24-25.

[6]黎四龙.审计公告制度的国际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j].生产力研究,2006,(1):143-144.

[7]文清.浅谈审计风险与审计公告制度[j].,2003,(10):35-36.

[8]审办发[2002]84号,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办理规定》的通知[s].

第7篇:审计公告制度范文

一、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的目标和原则

(一)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的五项基本目标

1.建立和完善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科学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目标的实现。

2.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强化风险全面防范和控制,保证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正常、有序、高效运行。

3.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止并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种错误、舞弊行为,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4.规范公司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5.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公司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内部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个岗位,并针对业务处理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将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到决策、执行、监督、检查、反馈等各个环节。

2.内部控制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要求全体员工必须遵照执行,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拥有超越内部控制的权力。

3.内部控制保证公司机构、岗位及其职责权限的合理设置和分工,坚持既无重叠,又无空白,确保不同机构和岗位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服务。

4.内部控制的制定兼顾考虑成本和效益的关系,尽量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控制效果。

二、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一)内部环境

1.管理理念与经营风格公司把“诚实守信”作为企业发展之基、员工立身之本,将制度视为公司的法律、组织的规范,坚持在管理中不断完善和健全制度体系,注重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实施,认为只有建立完善高效的内部控制机制,才能使公司的生产经营有条不紊、规避风险,才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2.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三会一层”的法人治理结构,制定了议事规则,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形成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三会一层各司其职、规范运作。董事会下设战略及投资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以进一步完善治理结构,促进董事会科学、高效决策。

3.组织机构.公司根据职责划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设立了总经理办公室、质量保证部、生产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物料部、研发部、内审部等职能部门并制定了相应的岗位职责。各职能部门分工明确、各负其责,相互协作、相互牵制、相互监督。公司对控股或全资子公司的经营、资金、人员、财务等重大方面,按照法律法规及其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严谨的制度安排履行必要的监管。

4.内部审计公司审计部直接对**负责,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下,独立行使审计职权,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审计部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承担,并配备了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财务状况、内控执行等情况进行内部审计,对其经济效益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做出合理评价。

5.人力资源政策公司坚持“德才兼备、岗位成才、用人所长”的人才理念,始终以人为本,做到理解人、相信人、尊重人和塑造人。公司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制定了系统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对人员录用、员工培训、工资薪酬、福利保障、绩效考核、内部调动、职务升迁等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并建立了一套完善的绩效考核体系。

6.企业文化企业文化是企业的灵魂和底蕴。公司通过*多年发展的积淀,构建了一套涵盖理想、信念、价值观、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的企业文化体系,是公司战略不断升级,强化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支柱。

(二)风险评估公司根据战略目标及发展思路。

结合行业特点,建立了系统、有效的风险评估体系:根据设定的控制目标,全面系统地收集相关信息,准确识别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及时进行风险评估,做到风险可控。同时,公司建立了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制定了应急预案,明确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的监测、报告、处理的程序和时限,建立了督察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三)控制活动

1.建立健全制度公司治理方面: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重大投资决策制度》、《内部审计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重大规章制度,以保证公司规范运作,促进公司健康发展。日常经营管理:以公司基本制度为基础,制定了涵盖生产管理、行政管理、物料采购、人力资源、财务管理等整个生产经营过程的

一系列制度,确保各项工作都有章可循,管理有序,形成了规范的管理体系。会计系统方面:按照《公司法》对财务会计的要求以及《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了规范、完整的财务管理控制制度以及相关的操作规程,如《会计内部牵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制度》、《会计核算制度》、《资金管理办法》《成本核算办法》、《成本管理条例》等等,对采购、生产、销售、财务管理等各个环节进行有效控制,确保会计凭证、核算与记录及其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安全性。

2.控制措施。

(1)管理控制:公司有较为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完善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治理纲要、《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内部审计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信4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重大投资决策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子公司管理制度以及研发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行政管理、采购管理、生产和销售管理等各个方面的企业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建立之后均能得到有效地贯彻执行。

(2)生产过程控制:公司内部制定了完善的采购、生产、质量、安全、销售等管理运作程序和体系标准,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管理。公司定期对各项制度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员工进行定期的培训和考试,公司质量控制部对公司生产进行严格的监督,保证了公司产品的安全。

(3)财务管理控制: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会计法》、《税法》、《经济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体系,具体包括《财务管理制度》、《财务会计制度》、《财务内部控制制度》、《财务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发票管理制度》等。

(4)信息披露控制:公司已制定严格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在制度中规定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责任人及义务人职责;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标准;信息披露的报告、流转、审核、披露程序;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投资者关系活动;信息披露的保密与处罚措施等等,特别是对定期报告、临时报告、重大事项的流转程序作了严格规定。公司能够按照相关制度认真执行。

(5)公司**资金管理控制。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证资金的安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小企业板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公司的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资金的基本管理原则,资金的三方监管,以及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等作了明确规定。

(6)对外担保控制。公司严格控制对外担保,对外担保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报告期内公司除对控股子公司进行担保外,没有发生其他任何担保。

(7)内部审计控制:公司内部审计坚持以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审计为基础,以经济责任审计、专项工程审计、经济合同审计为重点,不断拓宽审计领域,加大审计监督力度。公司每年对下属分支机构进行审计,对财务、制度执行、工程项目、合同等进行审计。

(8)人事管理控制:公司已建立和实施了较科学的聘用、培训、轮岗、考核、奖惩、晋升和淘汰等人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9)子公司管理控制:**年以来公司子公司数量大幅增加,增加了公司管理的难度。为此,公司已制定了对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和措施,明确规定了子公司的职责、权限,并在日常经营管理中得到有效实施,对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增强抗风险能力起到了较好的效果。

(10)印章管理控制:公司及下属分支机构均制定有《印章管理制度》,对各类印章的保管和使用制定了责任条款,并严格执行印章使用的审批流程,印章使用得到管理。

(四)内部监督

公司**负责对**、**及其他高管人员的履职情形及公司依法运作情况进行监督,对股东大会负责。

审计委员会是**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

公司内审部负责对全公司及下属各企业、部门的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具体包括:负责审查各企业、部门经理任职目标和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负责审查各企业、部门的财务账目和会计报表;负责对经理人员、财会人员进行离任审计;负责对有关合作项目和合作单位的财务审计;协助各有关企业、部门进行财务清理、整顿、提高。通过审计、监督,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的缺陷和不足,详细分析问题的性质和产生的原因,提出整改方案并监督落实,并以适当的方式及时报告董事会。另外,公司还经常通过开展部门间自查、互查、抽查、纪律大检查等方式,强化制度的执行和效果验证;通过组织培训学习、普法宣传等,提高员工特别是董监高的守法意识,依法经营;通过深入推进公司治理专项活动、防止大股东占用资金自查等活动,完善内部控制,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三、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第8篇:审计公告制度范文

一、我国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现状

(一)审计公告制度法律规范2006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审计机关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法被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这里并没有将审计结果公告作为审计机关的一项义务,而是作为一项可自由裁量的权利。《国家审计基本准则》规定:审计机关每年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对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报告,也并未对审计结果公告做出规定。虽然我国尚未对审计结果公告立法,但对公告的内容、审批程序和法律责任作了一些规定。2001年颁布了《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第一次以法规形式确立了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必须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涉及重大事项的,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审计机关可以按原审批程序向社会公布下列审计结果: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审计机关要求向社会公布的;社会公众关注的;其他需要向社会公布的。2002年颁布了《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规范了审计署以《审计结果公告》正式文本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的行为,规定审计结果公告应当符合的审批程序。同年审计署还颁布了《审计结果公告办理规定》,对审计结果公告的内容、程序作了具体规定。这些准则的出台,为审计结果公告提供了操作指导。可见,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审计结果公告的相关制度。

(二)政府信息公开尚处于初级阶段作为一项基本人权的知情权观念在我国远未普及,宪法也没有直接规定公民享有知情权。如2004年修订的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些条文都没有明确规定政府有义务向公众公开政府信息,只能从中间接推导出公民享有知情权,政府有提供相关政府信息的义务。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尚处于初级阶段,2002年中国社科院受国务院委托开始起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但在立法过程中也遇到了许多问题,如在立法的层级选择、保密与公开的界限、知情权的救济手段等方面,我国都缺乏与政府信息公开相对应的法律法规。

(三)行政型政府审计模式 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宪法》确立了行政模式的政府审计安排。这种模式的选择一方面由于我国的治理结构不同于三权分立,而是立法机关高于行政机关的垂直结构;另一方面是受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影响,特别是苏联模式的制约。在模式采用初期适应了我国的国情,有效发挥了审计机关的经济监督和制衡作用。但随着民主进步和经济发展:现行体制的弊端逐渐暴露,突出表现为审计独立性差,审计报告质量低下。

(四)审计规范体系有待健全审计质量低下必然加大审计结果公告的风险,进而制约公告的程度和影响公告的立法进程。我国1994年审计署颁布《审计法》,根据其规定的原则于1996年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是在审计机关及其人员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和职业要求,以及作业准则、报告准则、处理、处罚准则方面,将《审计法》的内容具体化。我国已经构建起以《宪法》为依据、《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有关补充规定为主体,审计准则为基础的审计法律体系,这为审计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其中审计准则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国家审计基本准则)、通用审计准则和专业审计准则、审计指南三个层次,但国家审计准则没有与新修订的独立审计准则衔接。

二、美国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概况

(一)政府信息公开程度高美国审计结果公告起源于公民的知情权,是政府信息公开的组成部分,受政府信息公开程度的影响和制约。早在1946年美国就制定了《联邦行政程序法》(APA)规定:公众可以得到政府文件,但行政机关可以为了公共利益和正当理由而拒绝向公众提供文件。该法肯定了公民享有知情权,但存在严重缺陷就是没有规定公众知情权的救济手段。为了弥补这一缺陷,1966年美国制定了《情报自由法》,这是第一次在成文法中保障了私人取得政府文件的权利,即第一次明确了公民的知情权。1974年美国制定的《联邦隐私权法》(The Fedoeral Privacy Act),规定了行政机关对个人信息的搜集、利用和传播必须遵守的规则,第一次解决了公开与保密之间的矛盾。1976年美国制定了《阳光下的联邦政府法》(The Federal Govemment in the Sunshine Act)(又称“阳光法”)。该法与1974年修改后的《情报自由法》(The 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是“姊妹法律”,前者适用于合议制行政机关会议的公开,后者适用于政府文件的公开。情报法、阳光法以及隐私法三部法律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对公民知情权予以确认和保障,共同构成了美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也在这些法律制度的约束和保障下得到发展。

(二)立法型审计模式美国审计结果公告是一个信息传播和反馈的过程。如同申农和韦弗1949年提出的“信息传播的线性模式”,这个循环过程受审计体制的制约,并决定审计结果公开的程度。美国独立以后,根据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成功经验和所尊重的洛克和孟德思鸠的理论,美国资产阶级代表一致认为,必须在民主政体的建设上彻底地、充分地贯彻执行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与制衡的原则。1878年制宪会议上确立了美国的制宪政体。在审计组织的建设方面,1894年多克里条例确立了行政制的审计模式;随着政府职能的突出和公民民主意识的增强,为了弥补行政制模式的缺陷,1921国会通过了《预算与会计法案》,法案规定“在国会之下,设置独立的国家审计机关——美国审计署(GAO)”,从而确立了美国政府审计的立法模式。立法模式是世界公认的独立性最高的政府审计模式。这种模式下审计机关只有调查权和报告权,没有处理权,但调查权和报告权行使得充分而有威慑力,审计结果的公开程度最高。如美国的审计总署有权公布审计结果,在处理被审计单位或个人非刑事事件时,如果发现严重损失浪费或管理不善问题,会做出包括审计结论和建议的报告,并在必要时由国会参、众两院召开听证会,在会上公开审计报告,还可以在报纸、电台上发表和播放,赋予公众查阅审计报告的权利。

(三)健全的审计规范体系高质量低风险的审计结果公告离不开相关审计规范的健全。1984年国会颁布《单一审计法》,杜绝了重复与缺少审计的现象,为以后政府审计的进一步规范奠定了基础。为改进政府审计质量,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于1987年了《关于政府部门审计质量的紧急任务报告》,提出了通称5“E”。受《单一审计法》、AICPA的公认审计准则与紧急任务报告的影响,审计总局于1988年就1984年颁布的《政府审计准则》(GAS)作了重新修订。随着新情况的不断出现审计署2003年第四次对审计准则进行修订,突出强调了审计师报告内部控制对于防范风险和保护公众利益的重要性。虽然GAS仍将继续修订,美国政府审计的基本框架已经形成,即以单一审计法为准绳、以审计总局的政府审计准则为基本依据、以AICPA等相关组织为补充和促进动力的三维框架。在这一框架下进行政府审计,大大降低了审计风险,提高了审计报告的质量,为审计结果公告提供了前提。而且新修订的GAS《财务审计报告准则》、《鉴证业务一般准则、现场工作准则及报告准则》、《绩效审计报告准则》中“对特别规定的或保密信息的报告”、“报告的质量要素”、“报告的出具和分发”都有具体规定。这些规定为审计结果公告提供了依据。

第9篇:审计公告制度范文

日前,省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决定,今年要把审计结果公告工作作为政务公开的一项重点工作加以推进。袁纯清省长强调,开展审计公告工作,对于扩大群众的知情权,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水平,促进依法依规使用资金,使各级政府受到更广泛的监督,有效防止腐败,提高政府公信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年内选择部分省级部门财政预算执行单位审计结果,部分国有企业财务收支审计结果和全省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资金、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和项目审计结果,向社会进行公告。会议决定,《陕西省审计厅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修改后,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下发。 (本刊)

陕西省参评论文获2005至2006年度全国优秀审计论文三等奖

本刊讯,全国审计系统2005―2006年度优秀审计论文评选活动于近日揭晓,陕西省报送的参评论文《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调整与政府审计监督互动》荣获三等奖。

这次由审计署科研所牵头组织的评选活动,受到了陕西省各级审计机关的积极响应,他们认真组织了公开发表审计论文的推荐工作,由省审计研究所组织对上报论文进行评议、筛选、审定后,择优推荐优秀论文三篇参评,其中《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调整与政府审计监督互动》荣获三等奖。此次全国优秀审计论文评选活动为广泛发动审计人员参与审计理论研究提供了良好的平台,为提高审计科研工作的水平创造了有利条件。 (本刊)

千阳县审计局坚持把“五个结合”落实到年度审计工作中

近期,千阳县审计局积极开展了以“强化法规意识,提高工作标准”为主题的作风纪律整顿活动,在认真学习理解全省审计工作会、县委全委会精神的基础上,采取通读原文,重点辅导,专题讨论的方法逐一学习了审计法律法规、《陕西省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陕西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总结了去年审计工作的成功做法,并围绕今年全县经济工作中心,理清了工作思路明确了工作重点,提出了2007年审计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紧紧围绕全县经济工作中心,在思想上、行动上与上级审计机关及县委、县政府保持一致,坚持把“五个结合”落实到年度审计工作之中,即:把全面审计与重点审计结合起来,突出重点审计;把时间要求与质量要求结合起来,突出质量要求;把严谨细致与工作效率结合起来,突出工作效率;把审计处理处罚与规范提高结合起来,突出规范和纠正;把审计人员自我约束管理与工作纪律规定结合起来,突出自我约束管理从而达到了提高认识,明确方向的目的,大家一致表示,要以饱满的热情和昂扬的斗志投入到审计工作中去,为建设和谐魅力新干阳做贡献。

(罗建萍)

洛南县审计局进一步完善审计执法责任制

近年来,洛南县审计局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加大审计力度,在严肃财经纪律,维护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因为成绩突出,局机关连续4年被评为全省审计系统先进集体。

该局重视完善制度建设。局里始终把“用制度管人管事,用制度规范行为”作为指导思想,制定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结合审计工作面临的新问题修订完善了审计执法责任制,明确了各股室职责,规范了审计范围、权限、标准、程序、责任和纪律,防止“人情审计”,他们还印发了《2006年主要审计工作目标任务分解一览表》,制定了《岗位责任制》、《效能建设考评办法》、《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投诉处理办法》等一系列制度,严格实施。工作中他们坚持审计回访制度,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检查审计组履行廉政规定的情况和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创造条件执行和完善审计经费自理制度,割断与被审计单位的经济联系,在县城内审计,不准包住宾馆、饭店,提倡报送审计。局内实行上下班签到制度,对外出审计人员统一由股长审计结束后按规定签字,年终统一考评,兑现奖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