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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的故事精选(九篇)

清明的故事

第1篇:清明的故事范文

关键词:吴越争霸;戏文;人情化

中图分类号:K20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1)03-0096-01

笔者据《曲海总目提要》、《宋元戏文全目》、《全元曲》、《南村辍耕录》、《元代杂剧全目》、《明代杂剧全目》、《明代传奇全目》、《清代杂剧全目》、《清代传奇全目》参以《古典戏曲存目汇考》等戏剧目录书,不完全统计,有关吴越争霸故事(包括无名氏作品)的曲目大概33种。宋金元时代:郑廷玉《采石渡渔父辞剑》(佚)、吴昌龄《浣纱女抱石投江》(佚)、李寿卿《说专诸伍员吹箫》、高文秀《伍子胥弃子走樊城》(佚)、宫天挺《栖会稽越王尝胆》(佚)、郑廷玉《楚昭王疏者下船》、周文质《孙武子教女兵》(佚)、赵善庆《孙武子教女兵》(佚);阙名类:《浣纱女》(佚)、《楚昭王》(佚)、《申包胥》(佚)、《范蠡》、《范蠡沉西施》、《陶朱公五湖沉西施》、赵明道《灭吴王范蠡归湖》尚存第四折佚曲、关汉卿《姑苏台范蠡进西施》(佚)、吴昌龄《陶朱公五湖沉西施》(佚);明:汪道昆《五湖游》(《陶朱公五湖泛舟》)、梁辰鱼《浣纱记》、邱睿《举鼎记》、《鼎盛春秋》;明阙明类:《倒浣纱传奇》、《浮鸱夷》(佚)、沈采《临潼记》(佚)、《伍子胥力伏十虎将》(佚)、《伍子胥鞭伏柳盗跖》;清:徐石麒《浮西施》,存短剧一折、陈栋《陶朱公》、许善长《西子捧心》、袁r《东家颦》、薛旦《芦中人》(佚)、吴于东《兴吴记》(佚)、《倒浣纱》(阙名,佚)。

尽管以上戏文大部分都已经佚失难觅,然而结合相关研究成果,我们也可大略知道剧情的大致内容。宋元明清戏文的取材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类。一类是截取吴越争霸故事中历史片段加以演述。如郑廷玉《采石渡渔父辞剑》、吴昌龄《浣纱女抱石投江》、高文秀《伍子胥弃子走樊城》、宫天挺《栖会稽越王尝胆》、郑廷玉《楚昭王疏者下船》、周文质《孙武子教女兵》、赵善庆《孙武子教女兵》等。另一类是以人物为中心,选取某个人物的故事加以敷演。这一类的戏文和变文的取材比较相似。往往是以人物为中心,演述人物一生的经历及其发展变化,从历史中把人物的经历抽取出来,演述此人一己的人生历史,而故事作为人物成长发展的大背景。这一类的作品主要有汪道昆《五湖游》(《陶朱公五湖泛舟》)、李寿卿《说专诸伍员吹箫》、梁辰鱼《浣纱记》、徐石麒《浮西施》、陈栋《陶朱公》等。以上两类故事情节与史传所载较为接近,或是此前变文、平话等其它艺术作品进行过相关题材的敷焉。还有一类是取材于吴越争霸故事中的人物,然而剧情不见史传,也不见现存文献中此前其他艺术敷演,故事多属民间传说的作品:《十八国临潼斗宝》、《伍子胥鞭伏柳盗跖》、《伍子胥力伏十虎将》、《举鼎记》、《鼎盛春秋》等。

以上是从戏曲与此前史传等作品历史文献的关系上进行的比较分类。然而从剧情上来看,这些戏文作品不再以突出吴越相争的故事为旨归,而是表现出以下两个突出的特点。

一、吴越争霸故事在宋元明清戏文曲目的艺术创作中,淡化以史为鉴的功能,创作者往往表现出对日常化、世俗化情节的浓厚兴趣,而不再以历史为主要表现对象,历史事件一般作为戏剧展开的背景。如《浣纱记》,创作者设想出范蠡与西施的爱情,他们的离合悲欢为戏剧的主线,戏剧始于他们的一见钟情,终于他们的双双归隐五湖,而史传中的吴越相争反倒成了推动情节发展的辅线。剧中范蠡西施二人不似平常情人之间的简单爱情,而是与国家利益有着紧密的联系。他二人虽已结深盟,然而在国家遇到困难之时,二人却慷慨为国捐赠自己的爱情。剧作者试图把范蠡描写成一个多情而又爱国、为国不惜牺牲自己爱情的人。初,范蠡西施一见钟情,并以浣水之纱做信物定下深盟,然而当越国君臣在为找不到合适的人选献于吴国时,范蠡主动提出将自己的未娶之妻进上。“[生]有一处女,独居山中,体色绝伦,举世罕见。已曾许臣,尚未娶之。今若欲用,即当进上。” “想国家事体重大,岂宜吝一妇人?”后来功成泛湖之时,范蠡 “成功不受上将军,一艇归来笠泽云。载去西施岂无意,恐留倾国又迷君”的出场诗,更加表现出范蠡以国家社稷为重的爱国情结,然而对其痴情公子的形象多少有些破坏。剧中对生活化的场景也多有描绘。如“效颦”、“访女”二出乃是剧作者的虚构情结,与戏曲的整体内容没有太大的关系,多少有些插科打诨的味道。通过对生活化场景的描写起到娱乐观众的作用。

又《楚昭王疏者下船》乃是截取吴楚争霸故事中的一个片段为题材进行创作的。此据对楚平王的昏庸、伍子胥的复仇做了淡化处理,而着力于楚昭王一家的骨肉离合的演述。伍子胥率兵攻入郢都,楚王一家仓皇出逃,特别是逃亡途中“疏者下船”的瞬间为戏曲的高潮、故事的重头。戏剧更多的是展现楚王一家的骨肉离合的人伦之情,而淡化了吴楚争强的紧张、激烈气氛。此外,明无名氏《倒浣纱》“演子胥子伍封,率齐师灭越,为父复仇。范蠡沉西施,入仙山去。以与梁辰鱼《浣纱记》示异。关目事迹,杂采传志及小说家言”。

无论是截取一段历史事件,还是以人物为中心讲述故事,由于题材特点的变化,使得戏文叙事意象的改变。正如涂秀虹所说:“同一历史事件在史传的序列中具有某一环节、某一侧面的意义,而在以这一事件为全部表现对象的戏剧中,这一事件本身的意义,就成为了戏剧本身表现的全部,戏剧主要发掘这一事件细节所蕴含的人情味,它的世俗味。”

二、为尊者讳。或许是由于戏曲舞台演出的直观性,演出者不能直接在舞台上演绎君王昏庸,导致忠臣被害,国破家亡,所以,往往将君臣之间的矛盾转化为忠奸臣子的斗争。这一类戏文最典型的就是《说专诸伍员吹箫》。不像之前史传作品中通过记述吴奢劝谏楚平王娶秦女之事,招致杀身之祸。此剧开头费无忌自报家门包揽了主要责任:“……自从临潼斗宝之后,谁想太傅伍奢无礼,他在平公面前,搬弄我许多是非。不想被我预先说过,倒惹得平公大怒,将伍奢并家属尽皆奴来杀坏了……”以及后来吴王问罪时,费无忌“是我杀了他一家三百口……”的交代。此外,剧目还从太子建及楚昭公之口道出,伍子胥全家被害的主要责任应归咎于费无忌。“(建)……今有馋臣费无忌将你父兄并满门家属诛尽杀绝……”楚昭王自报家门时云:“……有少傅费无忌,暗用谗言,将其父吴奢并兄吴尚三百口家属都杀坏了……”

此外,《楚昭王疏者下船》吴楚交战的原因乃是源于宝剑之争,伍子胥云:“则今日辞别了主公,校场中点就四十万雄兵。一来为楚昭公收了我家宝剑不还;二来有费无忌害我父兄之仇。”伍子胥的复仇居于次要地位,且杂剧通过伍子胥之代伍奢父子被杀的责任在于费无忌,把君臣矛盾转化为臣子之争,表现出为尊者讳的态度。

第2篇:清明的故事范文

1、职工发生伤亡事故后,负伤者或最早发现者,应立即向直接领导报告,直接领导接到报告后,立即将事故简况报告公司安全处、主管经理;公司视伤害程度分别报告市建委、安监站、公安局、市总工会等有关部门。

事故的正式快速报告须在事故发生后的24小时内报到公司安全处,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与企业名称,伤亡人数及人员情况,简要经过,初步原因及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等。

2、项目部、公司对已发生的事故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进行严肃认真及时、准确地调查报告,并对事故调的全过程负责。

(1)、轻伤事故:由项目部负责组织调查,公司视情况派员参加。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将登记表报表及时报到公司。

(2)、重伤事故:由公司负责组织派员参加。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拟定整改措施。由项目部填写《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发生后7日内报公司,公司呈报市安监站及有关部门。

(3)、死亡事故:公司会同市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调查组必须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拍照或者录像。收集伤亡事故当事人和现场有关人员的陈述和证言,索取有关当事人、生产、技术和诊断资料。分析事故原因,查清事故责任,拟定整改方案提出处理意见。项目部填写《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发生后15日内报公司。公司按程序上报有关部门。

3、发生事故的单位领导和现场人员必须严格保护好现场。如因抢救负伤人员或为防止事故扩大而必须移动现场设备、设施时,现场领导和现场人员要共同负责弄清现场情况,做出标记,记明数据,并画出事故的详图。

对故意破坏、伪造事故现场者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依照程序批准后方可清理现场。

(1)、轻伤事故现场清理,由项目经理报经公司安全处批准。

(2)、重伤事故现场清理,由项目部报经公司主管经理批准。

(3)、死亡事故现场清理,由公司报请有关部门批准。

5、对事故的处理,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对于事故的有关领导和责任者不查处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进行。

(1)、真实、客观地查清事故原因。

(2)、公正、实事求是的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3)、严肃认真地制定并落实预防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防范措施。

第3篇:清明的故事范文

家住辽西郊区的琪琪系初中二年级学生。2014年9月5日17时40分左右,琪琪与另两位同学放学后骑自行车回家,三位少年行至城乡结合处,附近建筑工地一辆重型工程车从对面驶来,与琪琪相向而行之时,该车辆轧到路面上一块杏核大的石头,飞起的石头恰好击中琪琪的左眼睛。那一瞬间,琪琪只觉得眼前一黑,立即摔倒在了路边,什么都不知道了。工程车驾驶员刘某透过后视镜发现了倒在路上的琪琪,尽管刘某并不知道是自己车轮轧飞的石头惹的祸,可毕竟是自己车辆经过时发生的事情,刘某急忙停车查看。琪琪的同学也急忙将琪琪扶起,得知是因自己的工程车惹的祸,刘某当即与他人一起将琪琪扶至路边,在报警的同时,还拨打120救护车,并将满脸是血的琪琪送到附近医院救治。琪琪被诊断为左眼皮肤外伤、晶体脱位;泪小管损伤。先后在市中心医院、省眼专科医院治疗。两次住院共计67天,花费医疗费等49000余元。

病情平稳后,遗留下偶有溢泪症状。经某医学司法鉴定中心评定为十级伤残。事后,交警部门经现场勘查,确认该起交通事故为交通意外事故,工程车司机刘某、琪琪双方均无事故责任。事后查明,肇事工程车系某工程建筑公司所有,该车在当地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以及第三者商业险。事发路段的卫生、保洁工作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

2015年1月5日,琪琪的父亲经过法律咨询,分别找到肇事工程车司机及某工程建筑公司,该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得到的回答是,交警部门事故认定结论为交通意外事故,工程车与司机无责任、无过错,要求赔偿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琪琪的父亲又找到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接待人员提出,惹祸根源是那块飞起的石头,应由遗失石头的侵权人承担过错损害赔偿责任。再说,对事故发生路段,每天都有专人清扫、督查,还特意拿出“督查日志”表明当日对该路段进行了清扫、保洁工作,并派专人进行了督查,填写了督查日志。

无奈之下,琪琪的父亲不得不以某工程建筑公司、司机刘某、平安保险公司某分公司,以及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为共同被告,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共同侵权)连带赔偿原告琪琪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148039.26元。

保险公司来埋单

法庭审理过程中,原告琪琪诉称:被告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是事发路段的管理、养护人,因其对他人遗落在路上石头未能及时发现并清除,是造成原告损害的原因之一。虽然本案交警部门作出属交通意外事故的结论,但被告刘某作为工程建筑公司司机,在行车过程中,对路况未尽到注意观察义务,将石头轧飞,砸伤原告。正是二被告分别实施的侵权行为相结合,导致原告遭受伤害。二被告应共同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在被保险车辆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

被告某建筑公司辩称:本案交通事故是一个意外事件,交警部门出具的认定书为我公司在该起交通事故中无责,据此,我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辩称,交通事故责任不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本案系被告刘某未尽到其驾驶注意义务与其他侵权人违法行为相结合致原告损害,而环卫处已尽到了保洁责任,与事故的发生无直接的因果关系,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庭驳回原告对我处的诉讼请求。

被告某保险公司认为,交警部门已认定,这起交通事故为意外事件,被告刘某无责。因此,根据交强险“有责任赔偿限额”的规定,“无责任赔偿限额”为12300元。既然交警部门已经认定驾驶员“无责任”,那么保险公司只应该在12300元的范围内进行理赔。至于第三者商业保险,更是以存在事故责任为赔偿前提,既然本案交警部门已认定肇事司机无责任,那么,要求保险公司在商业险中赔偿,无法律依据。

对被告某保险公司辩护意见,琪琪一方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并非“民事赔偿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规定,按“事故责任”来确定保险公司何种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法律规定的“事故责任”是指“民事赔偿责任”,而非《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的责任。假如在理解上出现两种以上情形,应该按照《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退一步说,即使将“事故责任”理解为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的责任是正确的,那么适用无责任赔偿限额的前提是,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行人或非机动车一方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承担全部责任。但交通意外事故中行人或非机动车一方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无任何责任,很显然不能适用无责任赔偿限额。

法庭在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后审理认为:琪琪的损害系刘某驾车轧飞石头与第三人置石头于该路段上的违法行为间接结合造成,其中刘某未注意观察路面轧到石头砸到琪琪是直接原因,依法刘某应与置石头于该路段的第三人按照责任份额承担赔偿责任。现该第三人无法查明,对此应由被告刘某所在单位某工程建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再向第三人追偿。本案被告肇事车辆发生于保险期间,被告平安保险公司某分公司应在机动车强制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琪琪系未成年人,其居住、生活在市郊,属于城镇居民,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明。被告某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提供证据证明,已于事故当天按行业规范的要求做到了定期清扫及督查,其亦无法预见事故发生路段何时出现险情做到随时清扫,已经尽到了其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卫生、保洁义务。关于原告提出被告系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节,因无事实与法律根据,本院不予支持。法庭依法确认琪琪的各项损失共115039.26元。由此判决:被告平安保险公司某支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琪琪各项损失115039.26元。

第4篇:清明的故事范文

【关键词】 机械伤害事故 分析 预防

1 事故经过

2014年5月15日7时10分,某轧钢厂三棒作业区甲班精整工李屏,发现尾刀钢剪切后有部分短钢搭在2#飞剪出口跑槽及下剪刃上,就给2#飞剪操作工王幸打手势示意要清理冷飞剪短钢,之后李屏就站在2#冷飞剪出口跑槽上对短钢进行清理。在清理出约十支短钢时(大约2分钟),因跑槽表面较为光滑,致使李屏站立不稳踩滑,左脚蹬在冷飞剪下剪刃上,在其准备将左脚抽出的瞬间,被突然启动的冷飞剪剪伤左脚,启动人员王幸立即停机,并与其他当班人员立即采取用布带绑扎止血救护措施,同时报该厂医院120进行急救。经医院诊断:左足第1-5趾断伤,属重伤。

2 事故原因分析

造成机械伤害事故的原因有人、机械、管理三方面的因素,按事故原因分类的原则有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人的不安全行为和机械的不安全状态是造成机械伤害事故的直接原因;日常安全管理中没有落实好规章制度、教育培训、技术措施、隐患整改等是间接原因。

这次机械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人的违章操作和不安全行为造成的,间接原因是没有落实好规章制度。

2.1直接原因(违章操作)

精整工李屏清理冷飞剪短钢时,未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作业前未关断现场急停开关再作业,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操作工王幸在启动冷飞剪时,未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在启动设备前未进行有效确认后就进行操作,是造成事故的又一直接原因。

2.2间接原因(安全意识淡薄)

清理冷飞剪短钢属常规工作,安全规程已明确规定不得站在冷飞剪跑槽上作业,且必须先关断冷飞剪电源或就地急停开关;而精整工李屏只是打手势示意操作台他需要清理冷飞剪短钢,手势未得到任何确认后就站在2#冷飞剪出口跑槽上对短钢进行清理,是造成事故的间接原因。

规章制度未落实,作业区、班组在部署、安排工作时,只是简单的强调注意安全,未对具体作业项目明确针对性安全措施,是造成事故的又一间接原因。

3 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机械伤害事故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和随机性,引起事故的原因是人的不安全行为和设备的不安全状态,但是只要设备的管理者和操作者遵守规章制度、严守安全操作规程,事故是可以避免的。为预防此类机械事故的发生,提出以下预防措施:

1、清理冷飞剪内短钢时,必须先联系操作工索取操作牌、签定联互保协议、关断急停开关,确认安全后方可作业。

2、严禁站在出口跑槽上清理冷飞剪短钢。根据短钢的长度,制作不同尺寸的钩钢工具摆放在现场便于清理作业。

3、操作工在启机前,必须先打铃,警示作业人员离开,确认人员离开后,方可启机。

4、冷飞剪就地操作柜应尽量靠近人员操作岗位,便于精整工就近操作急停按扭,确保安全作业。

5、各生产作业线必须加强岗位人员安全操作规程的学习,确保掌握、规程执行到位。

发生事故的轧钢厂现场

参考文献:

第5篇:清明的故事范文

内容提要: 将清代法以及案件按照现代法划分民刑的方法进行研究或概括虽是法史研究中的固有模式,但对此研究理路并非没有再讨论的余地。无论从清代成文法的规定,或是官箴为代表的法律实践描述以及基层档案对州县审断实践的记载,似均表明有清法律的案件分类或审案程序的制度设计是以“重情与细故(或细事)”相分而非现代法的民刑划分。申论此问题对于如实再现史实以尽可能避免法史研究中的“倒放电影”之弊当有一定意义。

当今中国法学,沿袭了清末以来以西方法为模本研究中国传统法的范式,形成了在法律体系和案件分类上的看似规范实则相距实情甚远的理论表述,如中国古代刑法、中国古代民法、中国古代刑事诉讼法、中国古代民事诉讼法等。①迄今为止,研究中国法律史的作品,大多陷此窠臼。这种在理论思维上的“趋新崇西”和研究方法上的“倒放电影”②,忽视了这样一个基本的也是十分重要的事实,即中国古代社会及其法律与西方相比是完全不同的类型。目前法史学界对于包括清代在内的中国传统法律体系以及案件分类问题的讨论中,比较有影响的可大致归为“套用派”和“古已有之派”(所谓“西方源出于中国”)。

所谓“套用派”,即通过现代的法律术语和法律体制概括中国传统的法律制度,或以现代的法学原理解释以往的法律现象和问题。如将原本一部内在有机的《唐律》或《大清律例》分割为民法、刑法等现代的部门法,将《唐六典》比附为“行政法”,甚至以现代法律体系的理论立场和标准评价中国古代成文法的特点为“诸法合体”或“诸法并存”等等③。而“古已有之派”,则通常以暗自承认西方或现代标准合理的前提下反以文化自信的姿态出示,强调西方或现代的东西在中国古已有之。如认为法律之分民、刑非西法独有,在中国则古已有之。④另有相当一些反对“中国古代法重刑轻民”论的学者在申辩中国古代不仅有民法且发达时,其所持立场大致多靠此派。

必须肯定地是,所有这些研究无论存在何种可以商榷的余地,就其成果而言在大大丰富了我们对法律史的认识的基础上,对传统法律研究都不失为有意义的探索和开拓。在这个前提下,又应当引为注意的是,按照现有的法律体系对如清季的法律或案件进行六法全书式的划分,也许方便了我们的“知识检索”,但却是在根据现在的需要去“使用”历史事实,难免会割裂中国传统法律和文化本应有的整体性,用如民、刑的二元归类也会忽略掉法律中的某些难以用现代标准归类的模糊领域,正如李启成在对《各级审判厅判牍》的分类进行论述时谈到的,按旧律,分户婚、田宅、钱债、人命、族制、市厘、盗窃、斗殴、诉讼、赃私、诈伪、奸拐、杂犯、禁烟十四门。若按刑事(确定罪之有无)和民事(确定理之曲直)的分类重新编排,户婚、田宅、钱债、族制诸门大致可归入民事范畴,人命、斗殴、盗窃等或可归入刑事,而诉讼、市厘、杂犯中的案件则很难简单纳入二元标准下的体系,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1]

以滋贺为代表的日本学者已注意到这个问题。滋贺在评价戴炎辉对清代淡新档案进行民刑划分时就说:

档案中可以看到,刑事类中将及一半的案件,虽然基本上与某些民事案件类型相同,却因着眼于其暴力面而被归入了刑事类,它们的“刑事性”是值得推敲的。对案件进行分类的工作,包括在刑事民事的大类方面和各自的细目方面,虽然在某些程度上是可能与有意义的,但如果想要在一切细节上都分得没有异议,则相当困难。[2]

同样,对审断上的刑事与民事诉讼的区分,寺田浩明也提出了质疑。他承认,清代司法制度并不存在现代所谓“民事审判程序”和“刑事审判程序”之类程序性质上的区分。[3]

尽管日本学者意识到这一问题,但是,在他们的研究中仍不知不觉地回到了他们已然意识到的、需要克服的思路上。就现有的研究来看,几乎所有学者都还是以民刑之分的理论标准作为论述和分析清代法律和州县审断问题的基本立论点。

民、刑划分理论,实为移植自西法所承袭的六法体系,即将法律按照若干部门进行划分,由此构成法律体系。其渊源于罗马法,确立于近代的欧洲大陆国家,流行于大陆法系⑤,主要特点是将法律区隔为公法与私法,强调实体法和程序法之分,并按照法律的调整对象(即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及其性质)和法律的调整方法来区分刑、民及其它法律制度。

清代则未有现代体系化的部门法划分理论,而是以“重情”与“细故”这两个较为模糊的概念来区分案件种类并设计审级的。⑥按照清律规定,“州县自行审理一切户婚、田土等项”⑦,《清史稿·刑法志》也云:“户婚、田土及笞杖轻罪由州县官完结,例称自理。”[4]即州县可自行审理户籍、继承、婚姻、土地、水利、债务案件,以及斗殴、轻伤、偷窃等处刑为“笞杖”的案件。这些自理案件州县即可定谳,因不涉及命盗重情,称为“细故”。除此之外,处“徒”刑以上的案件,州县则只有初审权而无权作最后决断。由于这部分案件通常涉及人命奸盗等重大情节,称为“重情”。

本文无意对现代的民、刑划分和清代“细故”、“重情”划分作价值判断。事实上,因划分标准不清以及对中间地带的忽视,民、刑之分在当代法学即已遭诟病,并有同属西方法律体制的英美法系未有六法之分而依然法律顺畅运行之例。故倘武断的以民刑之分描述清代法律及案件分类,甚至给予价值判断,⑧并不一定允当。而且“重情”与“细故”之分与民、刑之分本身所涵盖的案件范围也不可等同。如前所述,“细故”中有涉伤害和盗窃等案件,就民刑划分而言当属刑事而非民事,故而长期以来盛行于法学界的将“细故”等同于民,“重情”等同于刑的说法,并由此产生的将清代审断程序划分为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论述,都有混淆二者概念而产生关公斗秦琼的时空错乱之虞。

案件和法律体系的划分,是和其所存在的社会历史环境相关联的。“重情”与“细故”之分和民、刑之分各有其所存在的文化背景乃至时代背景。在社会知识不断细化和专门化的今天,划分民刑乃至六法,或可适应当代中国的成文法体制并为法官找法、严格援引法律提供方便;在承袭前朝法律文化的清代社会,以“细”和“重”为据将案件概括归类并给予州县相当程度的自,体现的恰恰是清代的法律认识以及法律的存在方式。

据此,本文未按民事和刑事来划分案件,也未按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来划分审断过程。因为究其实质,州县在处理“重情”和“细故”两类案件时,除“重情”需报上级定谳外,其审断过程和州县所行使的权力范围都是一样的,并不存在两套不同的法律制度和审断程序。简言之,州县以其所享有的事实上的裁断全权,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形,以纠纷化解为目的灵活主动的运用法律、选择程序,并不因案件之属民刑否而受影响。

虽然清代州县审断中不存在所谓的民刑之分,但并不意味着重情与细故两种案件在审断中没有制度设计上的差别。这种差别在管辖、受理和结案等环节中都有体现。

在管辖问题上,清代法律中州县的管辖权是以细故与重情来确定的。常例而论,清代州县对其管辖境内所有纠纷俱有管辖权,其中,细故纠纷即“自理词讼”,州县衙门但可自行审结,州县对其辖区内的“自理词讼”有终审判决权。对于人命、强盗(抢劫)、、光棍、逃人等严重犯罪案件和其它应处徒刑以上的案件,如、拐骗、窝赌、私盐、衙蠢等,州县虽无权作出最终判决,但仍需行使侦查、缉捕、采取强制措施、初审并作出判决(时称“看语”或“拟律”,即法律意见)。

清代法律对“告诉”(相当于现代司法程序中的“”)作有时间上的限制。每年农历四月初一至七月三十日为农忙时期,细故之案是不准受理的。此等事件须在八月初一以后,始可听断。但命盗案以及谋反、叛逆、贪赃枉法等重情之案仍照常受理。这种在特定时期不予受理词讼的制度,亦称“放告”。按此制度,若在农忙期内受理细故之案,则要受督抚指名题参。⑨

在案件审结后的处理上,细故与重情也有不同。细故之案,即州县自理之案,应逐件登记,每月造册,申送府道、司、及督抚查考。巡道巡历州县所至,即提州县衙词讼号簿,逐一稽查,如有未完之案,未经记入号簿,先责书吏,并将州县官揭报督抚,分别题参。其已结之案,如巡道认为判断不公,或情节可疑,须立即提案审查核正。若有吏役讼棍舞弊等情,亦应亲提究治。[5]重情之案,即罪至徒刑及流刑之案,州县官审理结案之后,如有听断不公,民人得将冤抑实情,赴该上司衙门呈诉。上司得提案卷查核改正。命案及盗案,州县官得报,即行勘验,并通详上司。通详之后,破获犯人,取得供词,应将各供详报。命盗案审结后,应解府审转。审转官认为情节尚有可疑,或犯人翻供,即派员覆审。至督抚审勘具题。若有应专褶具奏者,督抚接到详文,即提案至省城,率同司道亲鞠。⑩罪至死刑之案,须经三法司秋审朝审,始可定谳。(11)

虽然细故与重情在审前和审后均有许多不同的处理规定,但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在州县审理过程中,并无重情与细故的程序性的严格区分,即没有如许多学者所谓“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之别。重情案件和细故案件均由州县全权自理,对于重情案件,清代州县的初审同样是正式的审断,并且州县要根据《大清律例》的条款提出判决意见,即“看语”,亦称“拟律”,这是州县针对重情案件所作书面裁断。州县初审完毕,应将包括“看语”在内的全部案卷报送上司,所谓“牧令为执法之官,用法至枷杖而止,枷杖之外,不得自专。”(12)

州县对辖区内重情和细故均有审断之责,因此即便是重情案件,也只有州县衙门不予受理或百姓认为审判不公时,才允许申诉于上级衙门。按清代法律,“军民人等遇有冤抑之事,应先赴州县衙门具控。如审断不公,再赴该上司呈明;若再屈抑,方准来京呈诉。”(13)如果不先到州县告诉而直接到上级衙门,就是清律所严令禁止的“越诉”行为。

对于州县自理之案,即户婚、田土、钱债、斗殴、等“细故”,应向事犯地方官衙门告理,若向上司衙门控告者,上司官应将原告发还,听其在州县官衙门告理,仍治以越诉之罪。州县官不受理或审断不公者,得向府道官控告,即由府道官听断归结。“重情”业经州县衙门控理,如有冤抑审断不公,须于状内将控过州县衙门及其审过情节注明,上司官方得受理。若府道官仍不准理或批断失当,方可赴抚按告理。按察司及督抚衙门仍不准理或判断失当,又或未经在督抚处控告而所控案情重大,事属有据者,方可赴京控诉(即“京控”)。违反上述程序者,均按越诉治罪。

由于清代的州县衙门并不存在今天地方政府的职能分工和设置,州县享有全权,州县受理案件就不似今天的司法机关在制度上的职能分工管辖。州县受理案件不以民刑之分来决定是否受理,所有案件都归州县受理(14)。因此民刑之分在法律上的差别以及诉讼介入的机构分类问题和程序差别问题在清代的州县并无太大的意义。不仅如此,清代州县在判断案件性质上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这种自由裁量权既来自于清代在立法上的特点,也来自于清代州县所扮演的政治角色,即州县得到皇帝的充分授权,以全权的职责管理地方的全部政务,而州县的这种全权意味着他不仅仅是现代意义上的法官,而且扮演着类似现代检察官、政府官员、甚至立法者的多重角色,实质上州县就是父母官。父母官的角色决定了州县在审断中的全权和对纠纷的态度以及对案件分类的自由裁量和对案件处理的自由裁量。无论是案件的分类还是处理方法,州县所依据的都是案件本身的轻重而不是现代法律所谓的民刑。因为对地方的政务而言,所谓的民事案件并不一定于地方治安干系不大,而所谓的刑事案件尽管法律的处刑很重,却并不必然于地方治安和社会管理关系就大。因此,清代州县对民间细故案件也多付诸相当的精力。

如州县在审断某些重情案件时并未依律处以刑罚而往往以细故的方式了结纠纷,如果以民刑而论,刑事案件以民事方式结案是不可思议的,但由于重情与细故的区分仅在于州县主观上对案件的轻重把握,而非民刑之间的严格区分,加之州县在此环节上的自由裁量权,故而州县在案件是按细故或重情处理的问题上有较大的自主性,便可获得制度上的解释。

如,光绪二十三年事涉敬大静与敬存喜同胞弟兄一案。哥哥敬存喜与已成寡妇的嫡堂嫂敬刘氏通奸。得知刘氏欲改嫁他人,敬存喜潜至刘氏卧室,执持切刀,自行抹喉身死。胞弟敬大静得知哥哥死讯后具报至州县。五月初三州县讯断堂谕:“敬存喜既系恋奸滋事,畏罪自抹身死,与人无尤。着当堂各结完案。此判。”(15)

此案所涉“犯奸”历来被视为重情,《大清律例》“犯奸”条规定:

凡和奸,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刁奸者,[无夫、有夫]杖一百。……其和奸、刁奸者,男女同罪。奸生男女,责付奸夫收养。奸妇从夫嫁卖,其夫愿留者,听。若嫁卖与奸夫者,奸夫、本夫各杖八十;妇人离异归宗,财礼入官。

而与“和奸”案件相比,本案的“亲属”于纲常伦理背逆更甚,其处罚亦应更重。除上述《大清律例》律文的规范外,清代还沿用明代“亲属”的条例:“凡奸内外缌麻以上亲,及缌麻以上亲之妻,若妻前夫之女,同母异父姊妹者,依律拟罪,奸夫发附近地方充军。”(16)乾隆年间又定例:“凡奸同宗无服之亲,及无服亲之妻者,各枷号四十日,杖一百。”[6]

因此,如果严格按照律例审断,本案为重情案件,刘氏与敬存喜属“小功”亲,州县应对刘氏处“杖一百,徒三年”。但在审断过程中,州县并未深究刘氏与嫡堂侄通奸之事,刘氏也并未因此受到处罚。

州县将重情案件“大事化小”,以细故方式处理甚至不作处理的案件,在南部县档案中并不鲜见。(17)州县如此处理案件,固然体现了州县在审断中自由裁量,而这种自由裁量的前提恰恰是以案情轻重为标准划分重情与细故所提供的自由判断的空间。重情和细故的法定标准是处罚结果而不是案件本身的构成要素,州县面对一个具体的案件,大多数情况下很难一开始就准确的界定重情与细故,而告诉人也往往利用重情与细故之间的模糊“小事闹大”以谋求州县对案件尽快处理,州县只能在审断过程中来加以甄别,甚至一桩案件究竟是重情或细故往往要待州县作出最终处理时方能表现出来。

其实,民刑之分是一个法律体系的划分,是一个立法的标准,而重情与细故则不存在与清代的立法之中,而仅存在于州县审断过程之中。这也就是为什么许多案件无法纳入民刑的原因。正因为如此,如果按照现代法律的民刑之分来理解和评价清代州县的审断,不仅会对州县审断的史实产生误解,而且对于通过审断认识州县的职责及其角色也会产生重大的误导。 ①此类论着有李志敏:《中国古代民法》,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叶孝信:《中国民法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孔庆明等:《中国民法史》,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徐朝阳:《中国古代诉讼法》,上海商务印书馆1927年版;蒲坚:《中国古代行政立法》,北京大学2007年版;李交发:《中国诉讼法史》,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张世明:《中国经济法历史渊源原论》,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等等,此类论文更不计其数,故不赘举。

②罗志田教授就曾在《民国史研究的“倒放电影”倾向》一文中指出对历史研究的“倒放电影”问题。他认为,这样“倒放电影”虽有助于史家认识往昔,但也有副作用,即无意中可能会剪辑掉一些看上去与结局关系不大的枝节,而且还容易导致以今情测古意,即有意无意中以后起的观念和价值尺度去评说和判断昔人,结果往往是得出超越于时代的判断和脱离当时当地的结论。参见罗志田:《民国史研究的“倒放电影”倾向》,《社会科学研究》1999年第4期;罗志田:《近代中国史学十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259页。

③持此论者如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法律史学界对中国传统法律存在形式原有概括为诸法合体,民刑不分,后逐渐修正为诸法并存,民刑有分,但无论结论如何变化,其所依据的对中国法律史的认识都是建立在以西方概念“套用”中国史实的基础之上的。

④持此论者如徐朝阳:《中国古代诉讼法》,商务印书馆1927年版。他论述中国所谓刑事诉讼法的历史时就论述到:“诉讼之区别刑事、民事,本各国最早通行之思想,于我国古代盖有微征……。因《郑注》有云:讼谓以财货相告,刑谓相告以罪名者,可知民事与刑事诉讼,在古代之司法机关,已有划然之区分”。

⑤大陆法系的六法体系就是由宪法为根本法,民法为支柱,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为基本法律的成文法体系。

⑥重情与细故并未形成明文的制度规范。在《大清律例》中有“重情”和“细事”概念,在大量的官箴书中,对重情和细故的区分较为常见。本文界定重情和细故不在于说明清代有着两类完全不同的法律体系(事实上二者的区分往往在州县的自我把握之中),而是为了与现代民刑之分进行比较研究。

⑦《大清律例》,“告状不受理”。

⑧法史学界多以六法体系的严格划分作为判断法律文明的标志,由此据以民刑不分作为抨击清代法律制度“落后”的论据。

⑨《大清律例》,卷三;《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八一七。光绪二十六年石印本。

⑩《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七五,《吏部处分例》,“应奏不奏条”。

(11)《大清会典》,卷五五。

(12)刘衡:《州县须知一卷》(附居官一卷),宦海指南本。

(13)《大清律例》,“越诉”。

(14)旗人、军人等特殊管辖的情况除外,参见那思陆:《清代州县衙门审判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5)“为计开敬大静具报伊胞兄被敬大友等砍伤身死案内人证候讯事”;光绪二十三年,目录号13,案卷号636,南部县正堂清全宗档案,四川省南充市档案馆。

(16)薛允升著、黄静嘉校编:《读例存疑重刊本》(五),台北成文出版社1970年版,第1088页。据薛允升注:此条例为“前明旧例”。

(17)里赞:《晚清州县诉讼中的审断问题:侧重南部县的实践》,四川大学2007届博士论文,“断不依律部分”。

【参考文献】

[1]李启成.晚清各级审判厅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160.

[2]滋贺秀三.清代州县衙门诉讼的若干研究心得[a]//姚荣涛译.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着选译(第8卷)[m].中华书局,1993:525.

[3]寺田浩明.日本的清代司法制度研究与对“法”的理解[a]//滋贺秀三等.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和民间契约[m]:115.

[4]赵尔巽等.清史稿(卷一一四,刑法志)[m].中华书局,2003:3357.

第6篇:清明的故事范文

法律社会实践调查报告

我从一个交通事故案例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

2016年1月28日至3月8日,在密云县人民法院我参加了社会实践活动,在这期间我参与了一个交通事故现场清理引起的诉讼案件,通过自己的亲身经历,我对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执法与处理谈一谈自己的见解:

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第八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这一规定赋予了交通管理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现场的职权,也明确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清理事故现场的原则是抢救伤者和财产,尽快恢复交通.

下面就交通执法工作中这一原则的适用和把握进行了深入的调查.

一,案情主要内容如下

2016年1月的一天,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广源贸易货栈(以下简称广源货栈)雇佣司机尹某驾驶载有文具,小百货,小电器等货物的东风牌大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我市101国道密云段西大桥上时,由于该车右后轮螺丝断裂发生侧翻,占用了两条机动车道(该路有三条机动车道)和紧急停车带.密云交通大队接报案后派事故科民警赶赴事故地点,清理现场,疏导交通.为保证道路畅通,需要迅速清理货物.现场民警紧急调来吊车和拖板车,试将事故车辆连同货物整体吊装到拖板车上,但试了几次均不成功,加之货车翻在桥上,从桥上整体吊装,货物一旦散落到桥下非常危险.只能先卸下货物,车,货分别吊装清运.尹某及随车装卸工将捆绑货物的绳子锯断卸下货物.由于现场系101国道主路,车流量大,并且以大型货车居多,故民警拒绝了尹某提出的人工清运方式.先后调集,拦截了1辆铲车,5辆自卸车,耗时4个多小时,清运7车次,至清晨8时30分将现场清理完毕,恢复交通.事故车及所载货物运至密云县事故停车场,由尹某及随车人员保管.在清运过程中,该车部分货物发生损坏,后由于尹某等人保管不善和天气下雨,存放在停车场的货物也有部分丢失,受损.3天以后,广源货栈在密云县公证处见证下,与6名货主共同对存放在停车场的货物进行清点,后将所有货物拉回赤峰市.2016年2月,广源货栈向密云交通大队申请国家赔偿.密云交通大队于同年3月作出事故科行为不违法确认书.2016年3月,广源货栈向密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事故科的清理行为违法,赔偿损失38万余元.

二,争议焦点:事故科民警在依法履行清理事故现场职责中有无滥用职权行为,是否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原告提出,被告清理现场时,调来铲车和翻斗车象铲砂石一样将货物铲装到翻斗车上,翻卸到密云事故停车场,致使货物绝大部分损坏,部分丢失,给原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8万余元,被告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属违法行为,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的行为违法.交通大队事故科答辩认为,原告单位的车辆在西大桥上发生故障,造成101国道西大桥由东向西一带主路和辅路严重堵塞;交通民警及时赶到现场,为保证勤务和交通畅通,采取措施清理了现场,履行了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不构成违法行为,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诉讼经过

密云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不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明文规定,亦应符合法律原则.《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这一规定赋予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处理事故现场的职权,也明确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清理事故现场的原则是抢救伤者和财产,尽快恢复交通.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正当履行上述职权.交通民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专业警察,在处理现场时,应当考虑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车辆的型号,损坏程度,货物的种类,数量等相关因素,采取适当措施以抢救伤者和财产,尽快恢复交通,在这一过程中应当避免因行使职权造成财产损失.由于被告没有考虑应当考虑的因素,只是采取了严重不当的清理方式清理事故现场,使相对人的合法财产受到了严重损坏,违反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在清理交通事故现场过程中应当遵循的法律原则,已构成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被告因为违法清理事故现场,致使货物严重受损,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2016年5月作出(2016)密行初字第66号行政判决,确认交通大队事故科2016年2月在101国道密云西大桥段清理事故现场的行为方式违法;同年5月作出(I2016)密行初字第67号行政赔偿判决,判决交通大队事故科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6万余元,诉讼费6497元亦由交通大队事故科承担.

交通大队事故科和原告分别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4月分别作出(2016)一中行终字第177,180号终审判决,维持原判.交通大队事故科不服,于2016年5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2016年6月再次申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6月裁定再审.同年6月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一,二审判决,确认交通大队事故科清理事故现场行为合法.当日,被告对原告遭受的财产损失给予行政补偿人民币19万元.

四,调查分析

分析此案,我认为:

(一)交通大队事

故科交通民警清理现场的行为的合法性

该东风大货车在101国道主路发生的交通事故,经查是由于该车右后轮两条螺丝陈旧性断裂致使车辆失控导致侧翻,车上货物随车厢一同翻倒并损坏,事故原因完全是大货车司机行车前对车况疏于检查,没有及时发现车辆存在隐患造成的.事故发生后,尹某等人无能力自行搬运货物,只能由交通民警组织清运.当时正值深夜,现场无法组织人工清运,交通堵塞也不允许事故车辆在此地长时间停留.现场民警紧急调来吊车和拖板车,试将事故车辆连同货物整体吊装到拖板车上,为的是保证车载货物少受损失.但试了几次均不成功,加之货车翻在桥上,从桥上整体吊装,货物一旦散落到桥下对辅路的车辆,行人会带来极大危险.只能先卸下货物,车,货分别吊装清运.尹某及随车装卸工将捆绑货物的绳子锯断卸下货物,车上装载的800余只箱子随即散落在道路上.当时现场的紧急情况不允许,也没有条件组织人工搬运.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赶赴现场的交通民警在查明事故没有人员伤亡的情况下,抢救财产和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的法定职责对他们来说就同等重要.尤其在此案中,现场是101国道,这条路是首都东北部连接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等地的唯一通道.经我局指挥调度中心测算,当时机动车日平均流量十一万辆,平均每小时的车流量四,五千辆,每天七至八时的高峰时段,每小时的车流量二,三千辆.当日又赶周末,如果该事故车辆造成长时间的交通堵塞,会给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带来更大的损失.在当时情况下,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比抢救财产更为重要.交通大队事故科在时间紧急,车,货整体吊装又失败的不得已情况下,紧急征用车辆,用了四个多小时,运了七车次,才恢复交通,兼顾了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因此,这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是合法的.

(二)交通大队事故科交通民警在特定情形下所采取的清理现场的行为方式也并无不当

交通民警清理事故现场的行为是行政事实行为,是依行政职权作出的,对当事人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因此这种行为的具体方式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均没有规定.实施这种行为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危急情况,受事故直接影响的道路状况和车辆通行情况及所具备的人力物力条件,来决定所应采取的必要方式.由于整个清理过程是在动态变化之中,其间也常常会发生事先不能预料的情况,从而使这种方式也会随之变化,以适应客观需要.对这种行为方式的客观评价,不能仅仅以结果定论,而更应当实事求是地评价其选用的方式,所要追求的目的与其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是否相一致.在此案中,负责清理事故现场的交通民警在车货整体吊装不能的情况下,紧急征用,调用铲车和自卸车,用了四个多小时,运了七车次,才完成了清理工作.其采用的方式在当时的特定时间,地点和情况下是唯一的,而不是事后人们坐在房间里可以设想若干个最佳方案可以实现的.

经验和教训是事后总结的,指挥和决策是现场最需要的.现实的交通执法活动中,交通民警在现场处理交通事故,经常是为了抢救伤者,不得已而采取二次损坏事故车辆的方式来实现;也常常为了清理因违章超高被卡在桥下阻断交通的大货车,经常采取切割车辆的方式以实现恢复交通的目的.如果都以行为的结果来评价行为方式的正确与否,那么将会出现交通民警履行了清理现场的法定职责后,其所属的交通管理机关确因其所采取的行为方式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而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二审法院的判决结果从当事人角度看是维护了其合法权益,但对行政机关依法正确行使行政管理权造成一定的误导,也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行政诉讼法的立法本意.因此,法院司法审判对行政机关执法的行为方式应当有统一,客观的评判标准,这种标准应当是法治层面的,即衡量它是否做到了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事,正当地履行了法定职责,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免受损害.

(三)对清理现场过程中所带来的不可避免的重大财物损失,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国家可以给予适当行政补偿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中无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就不应当承担国家赔偿义务.行政侵权通常起源于行政机关或公务员的违法或不当行为,行政机关适用法律行为不产生行政侵权.在此种情况下,国家给予受损失的公民或法人的补偿属于行政职责或义务范畴,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出于正当目的和理由的行为属于合法行为,不应当确认为滥用职权.滥用职权只限于那些出于不正当目的和理由的行为.

第7篇:清明的故事范文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加以认定的行为。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前提是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所谓基本事实清楚,是指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人;造成何种后果;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有无因果联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的大小。所谓基本证据确实充分,是指对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都有证据子以证明,证据与事实之间能够相互印证。

 

第8篇:清明的故事范文

教学目标:

1.

能与同学说说名字的含义和来历,了解名字里面隐藏的故事。

2.

把了解到的信息讲清楚、说完整。

3.

听别人讲的时候,要有礼貌的回应。

4.

初步学学习讲自己听到的新鲜事讲给父母听。

教学重难点:

2.把了解到的信息讲清楚。

3.听别人讲的时候,要有礼貌的回应。

教学准备:

回家向父母打听自己名字的来历或者询问家人、朋友、邻居的名字的来历。

教学课时:

1课时

教学过程

一、创设情境,揭示活动主题

1.(播放幻灯片)孩子们,咱们第一次在一起上课,老师对你们充满了好奇,相信你们也特别想认识老师,来我带来了一组图片,认真观察,从上面你们一定能捕捉到有关老师的信息。看完了这些图片,告诉老师,老师来自于哪所学校?(生:安章中心小学),对安章中小学是老师所在学校的名字。哪我呢?我叫什么名字?发现了吗?(生:吴方艳)对,吴方艳,吴是口天吴,方是方向的方,艳是鲜艳的艳。你们认识了老师,老师也想认识一下你们,和你们交个朋友,能告诉我,你叫什么名字吗?请问你叫:(学生依次大声说出自己的姓名。老师要注意互动并作点评)

2.设疑激趣:在听到这么多名字后,我发现没有一个是重复的,现在,我就特别想知道你们的名字是谁取的。(学生回答。)刚才呀我了解到了同学们的名字都是爸爸妈妈、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取的。

3.揭示课题:和你们一样,我的名字是爸爸给我取的,他为什么要给我取这个名字呢?因为我出生在兴义最高的地方,七捧高原,哪里有一座最高的山峰——白龙山,白龙山上长满了映山红,到了三五月,哪里的映山红就开得火海一般,非常的芳香和艳丽,爸爸希望我就像映山红一样特别耐寒,而且像花一样永远漂亮和美丽(动作)可是加上我的性吧,就变成我现在这个不太美丽的样子啦....哈哈,听完了老师名字的故事,老师也想知道你们名字里有些什么故事呢。今天这堂口语交际课,咱们就来说说名字里的故事(板书)读课题。

二、同桌练说,明确要求

1.同学们,现在请和你的同桌互相说一说自己名字里的故事,待会儿我请同学上来汇报。(相互说)

2.师交待要求;同学要把话说清楚(板书),把故事说完整(板书)

(指名说)刚才我看见孩子们说得很认真,我相信你们都准备好了,哪,在上来说之前,老师有要求,(出示课件)看,说得同学一定要做到把名字里面的字说清楚,说清楚名字是谁取的,要把名字里的故事说完整,好了,和老师重复一遍,说的同学要做到什么?(说清楚、说完整)对,我们就是要做到说清楚,将故事说完整。(板书)师交待要求;同学要把话说清楚(板书),把故事说完整(板书)

3. 听的的同学也一样要(认真听),遇到问题或感兴趣的地方可以(有礼貌)的提问。 (指名说)哪,听的人呢?听的人也有要求,听同学讲的时候要认真听,如果有感兴趣的或不理解的内容,可以向讲的同学有礼貌的提问。来我们一起来说一说,听的同学要做到什么?认真听,听完了还要对自己有疑惑的地方有礼貌的进行提问。(板书)

4. 展示说(3一4名学生),师根据演说(板书)点评。

几点要求希望同学们待会儿在上台展示的时候,能够夯实、能够做到,好了,明确了要求,现在谁,首先上台说一说你名字里的故事,生上台说,教师点评要围绕板书进行点评,如:这位同学说了名字里的故事,如果能按我们的要求把名字里的字说清楚就会更完整了,希望待会儿上来的同学注意了,要把你的名字说得更清楚、更完整哟;你看这位同学,说了他名字是由那几个字组成的,说了是谁取的名字,还说了名字里的含义,这个故事是说得既清楚又完整,老师不得不表扬你,孩子,你的名字呀:像花儿一样的美、很独特、寄托了父母对你的期望(板书期望)、太富有诗意了,这张卡片送给你!)哪孩子们?你们对他名字里的故事感兴趣吗?你有没有什么最想问他的?(学生问,如果学生不问,老师问,学生问的时候,老师要强调有礼貌,你好,老师特别想请问一下····如,我想问一下,你的那个字是什么意思?老师马上提醒他:孩子,我们和别人交流的时候,一定要做到(生:有礼貌),对,一定要做有礼貌的提问,孩子,你再来一次,孩子马上就用礼貌用语提问,你看,真聪明,一点就通。谁还想在上台来说说你名字里的故事?第二位上台

·········

5.小结:老师认真倾听了几个同学名字里的故事,发现这小小的名字里竟然藏着父母、长辈对我们的无限(期盼)和(祝福)!(板书)两三个字里包裹的全是爱呀!

三、游戏激趣,名字猜猜猜

1.刚刚听了这几个同学的名字里的故事,他们名字里的故事都非常的有趣也非常的精彩,现在我们来做一个更有趣的游戏,这个游戏的名字叫名字猜猜猜。哪这个游戏怎么玩呢?一起来看看。

(1)提出要求:小组讨论,老师随机抽了几个同学的名字,每一小组我会给你们一个名字,同学们将这个名字在组内猜猜他名字的来历,或者给他的名字编个故事,呆会上台说一说,说的时候别报出这个姓名,让其他组的同学猜猜,你说的是谁?(分发名字卡片) (讨论,生上台说,师强调板书说清楚,说完整)

(2)生猜,被说到姓名的同学进行点评(师强调认真听,有礼貌) 四、了解名字,拓展练习。

1.真好!同学们把名字里的故事说得很清楚、很完整,所以在别人听了之后才会很快的猜出来,我们三(5)班的孩子呀非常的聪明,接下来,老师要把更具有挑战性的任务交给你们,请你们帮自己的班级或是你的小组取一个名字,你会取什么,为什么要这样取,这个名字里有什么含义。

要求:

(1)

、你给班级或小组取了一个什么名字。

(2)、为什么要取这个名字。

(3)、这个名字有什么含义。(学生自由发言)

(4)鼓励学生说说他们名字里的故事。

(五、课堂小结。

1、同学们,名字里面不仅包含着期盼和祝福!更是一门了不起的学问!

2、把你从名字里所了解到的故事能够清楚的、完整的说爸爸妈妈听一听。

板书设计:

口语交际:

名字里的故事

把话说清楚、

第9篇:清明的故事范文

元明清青花瓷器图案题材可分为人物、动物、植物和吉祥文字等几大类。其中人物题材的青花瓷器价值最高。这是因为人物图案在绘画技法上要难于动物和植物图案,而且人物图案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极难仿制(古代画人物用散点透视,现代画人物用焦点透视,技法差异很大)。还有一个原因是人物图案比较稀少,其数量大大少于动物和植物图案。

瓷器上的人物图案有单个的人物形像,也有两个以上或成组的人物活动场景。元代主要是在一些大件陈设器(如梅瓶、大罐和玉壶春瓶等)上绘画历史故事或戏曲小说(主要是元代杂曲)题材的人物图案。明代人物图最早见于永乐青花瓷器上,但极为少见,如北京故宫博物院藏的永乐青花“胡人舞乐图”扁壶。到宣德时,人物题材逐渐增多起来,有仕女图、婴戏图、仙人骑凤凰等,内容较为广泛。正统、景泰朝以道教图案为主,如八仙朝圣、孔子拜老子等。天顺朝常见携琴访友图、松鹤寿星图、卢仝烹茶图和婴戏图等。正德的青花庭院仕女,嘉靖的青花八仙图、仕女图和婴戏图,天启、崇祯的青花高仕图、山水人物图等都各具特色。清代康熙时期以刀马人物图最为著名,题材有大战长坂坡、淝水之战、空城计等。从绘画技法来说,明代人物绘画多写意,形象洒脱飘逸。清代人物画多写实,形象较呆板、拘谨。

青花瓷器上的人物图案比起动物和植物图案要少得多,官窑器更少。清康熙以后以五彩、粉彩绘制的人物图案逐渐增多。至晚清民国时期,以历史故事人物为题材的瓷板画甚为流行,“珠山八友”的作品中有不少粉彩人物图案。此后青花人物图案遂逐渐退出历史舞台。

青花瓷器人物图案按取材的不同可分为四大类:历史故事人物、戏剧小说人物、神话故事人物和吉祥寓意人物。

历史故事人物题材

青花瓷器上的历史故事图案主要出现在元代。比较著名的有江苏省南京市博物馆藏的“萧何月下追韩信”梅瓶、湖南省博物馆收藏的“蒙恬将军”玉壶春瓶、湖北省武汉市博物馆收藏的“四爱图”梅瓶、日本东京出光美术馆的“昭君出塞”瓷罐、美国波士顿博物馆的“尉迟恭单鞭救主”瓷罐等。明代青花瓷器中历史故事图案比较鲜见。到清朝康熙时期历史故事题材的人物图案又出现了一个高峰,多描述武将骑马挥刀的战争场面,又称“刀马人”。直到清代光绪瓷器上仍然有“刀马人”图案。青花瓷器上出现的历史故事人物身处的时代主要集中在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和隋唐时期。其中最具代表性题材的有:

鬼谷子出山(战国)

鬼谷子,相传战国时楚国人,姓王名诩。常入云梦山采药修道。因隐居清溪之鬼谷,故自称“鬼谷先生”。鬼谷子为纵横家之鼻祖,苏秦与孙膑为其最杰出的两个弟子。2005年在英国伦敦佳士得拍卖会上的一件元青花“鬼谷子出山图”瓷罐以1568.8万英镑(约合2.4亿元人民币)的高价创下中国瓷器拍卖世界最高价。罐上画的是战国时期燕、齐两国交战时,为齐国效力的孙膑被敌方所擒,其师傅鬼谷子接到齐国使节通知后,与使节一起出山前往营救的情景。(图1)

蒙恬将军(秦代)

1956年,湖南省博物馆从常德收集的一批瓷器中有一件元青花“蒙恬将军”故事图玉壶春瓶。据史书记载,蒙恬为秦将,在秦始皇统一六国的战争中建立了很大的功绩。秦始皇于公元前221年统一六国后,命蒙恬带兵三十万驻守北方,修筑了举世闻名的万里长城。公元前210年,秦始皇死后赵高篡权复辟,蒙恬即被赵高谋杀。(图2)

萧何月下追韩信(西汉)

“萧何月下追韩信”是一个广为流传的汉代历史故事。萧何为汉代初年著名丞相,江苏沛县人。秦朝末年随刘邦起义。楚汉战争中,他力推韩信为大将。韩信是汉初诸侯王,江苏淮阴人。初属项羽,后归顺刘邦,封为大将,协助刘邦夺得天下,建立汉王朝。南京市博物馆藏有元青花“萧何月下追韩信”梅瓶。(图3)

周亚夫细柳营(西汉)

周亚夫是西汉名将。江苏沛县人,周勃之子。初封为侯,官职将军,常屯兵细柳(今陕西咸阳西南),军令严整,文帝赞为“真将军”。因周亚夫治军之严谨天下闻名,后世也就把“周亚夫细柳营”作为精锐部队的代名词。景帝时,任太尉,平定吴、楚七国叛乱,升丞相。后受其子牵连下狱,绝食而亡。日本大阪东洋陶瓷美术馆藏有元青花“周亚夫细柳营”瓷罐。

昭君出塞(西汉)

又称“明妃出塞”图。王昭君名王嫱,是汉元帝时的宫女。元帝为了与匈奴族结好,将她远嫁给匈奴国王,成为中原与少数民族地区结盟的使者。昭君和亲的故事也成为后来诗词、戏剧、小说、说唱的流行题材。昭君出塞图始见于元代青花瓷器,日本东京出光美术馆藏有元青花“昭君出塞图”瓷罐。明清瓷器上亦有为数不多的昭君出塞图,往往见于民窑青花瓷器。

三顾茅庐(三国)

此图描述的是三国时期蜀主刘备求贤心切,偕关羽、张飞亲往隆中,三次力请诸葛亮出山的故事。美国波士顿美术馆藏有元青花“三顾茅庐”瓷瓶。1994年香港苏富比秋季拍卖会曾有一件元青花“三顾茅庐”瓷罐以794万元港币的价格成交。

竹林七贤(西晋)

魏晋之交有七位贤士(阮籍、嵇康、山涛、向秀、刘伶、王戎、阮咸)因对时政不满,喜爱隐居生活,常在竹林饮酒、抚琴。后人称之为“竹林七贤”。 南京博物院藏有明崇祯青花“竹林七贤图”笔筒,青花发色鲜艳,人物形态栩栩如生。崇祯青花瓷器上特有的鱼鳞状草地、袅绕的“括号云”、劲挺的竹节犹如一幅传统的水墨画。(图4)

尉迟恭单鞭救主(唐代)

尉迟恭,唐初大将。朔州善阳(今山西朔县)人,复姓尉(音郁)迟,字敬德。初从秦王李世民(即太宗)任右府参军,并随征窦建德、刘黑闼等,屡著战绩。常单骑入阵,善避长矛,敌不能伤,人称“福将”。在年画、雕塑等方面均有其形象表现。据传唐太宗病时,曾将尉迟恭像与秦琼像分别画于门上驱病辟邪,后演绎为门神画。美国波士顿博物馆藏有元青花“尉迟恭单鞭救主”瓷罐。

戏曲小说人物题材

戏曲小说人物题材的青花瓷器出现在元代,多取材于《三国演义》、《西厢记》、《西游记》、《封神演义》等元代杂曲或古典小说。其时代特征是纹饰构图饱满,画工精湛细腻,注意人物神态的描绘,在同时期人物纹饰中以此类纹饰的艺术成就为最高。

西厢记

《西厢记》,戏剧名,叙述了书生张珙与崔相国小姐莺莺的恋爱故事。崔、张的故事在民间广泛流传,最早见于唐元稹的传奇小说《莺莺传》,但却是以张生遗弃莺莺而结束的恋爱悲剧。元代有名的剧作家王实甫以《西厢记诸宫调》为蓝本所作的杂剧《西厢记》,主题、情节、人物变动不大,但因以杂剧(包括歌唱、音乐、舞蹈和完整故事情节的歌剧,通常所说的元曲,主要是指杂剧)形式出现,传统的工艺品就多取《西厢记》为题材,常见的如“听琴”、“窥简”、“待月西厢下”等等。(图5)

西游记

又称“唐僧取经”,本来是一个真实的历史故事。唐僧是指我国唐代著名的僧人玄奘,原名陈棉,洛州缑氏(今河南偃师缑氏镇)人,十三岁就出家为僧,法号玄奘。他历时十八年,行程五万余里,克服艰难险阻,遍访了印度的著名寺院。并到了释迦牟尼的诞生地,朝拜了这个佛教创始人。民间广泛流传关于他的故事,如元代吴昌龄的杂剧《唐三天取经》、明代吴承恩的小说《西游记》等,都是从他去印度“取经”的故事演绎出来的。由此,人们常称玄奘为唐三藏或唐僧。以此为题材的古代工艺品再现了唐代高僧玄奘与孙悟空、猪八戒、沙和尚历尽艰险,降妖伏魔,抵达西天取经的故事。南京博物院藏有一件明崇祯青花“唐僧取经图”瓷香炉。(图6)

空城计

该图描述的是一段脍炙人口的故事:蜀将马谡刚愎自用,失守街亭。司马懿大军直逼西城,诸葛亮无兵将可遣,乃大开城门,登城楼抚琴,故作镇静。司马懿疑有伏兵,倒退三十余里,待知空城,回兵进击,却为赵云援兵所阻,诸葛亮遂斩马谡以正军纪。北京故宫博物院藏有康熙青花“空城计”瓷盘。(图7)

神话故事人物题材

神话人物故事图也是青花瓷器装饰中常见的人物纹样之一,多为佛、道等宗教人物,如八仙、罗汉、麻姑、南极老人。也有传说中的神仙人物,如刘海、神女、飞天、西王母等。神话人物早在魏晋时期就出现在瓷器上。1983年南京东吴末年墓葬中出土的青瓷釉下彩盘口壶,通体以褐彩绘仙人瑞兽图案,称“羽人升天”图。明清两代青花瓷器中神话人物题材盛行,可分为佛教人物(如罗汉图、观音、布袋和尚、和合二仙)、道教人物(如八仙过海、钟馗捉鬼)和其他神话人物(如天女散花、魁星点斗、海屋添筹等)。

罗汉

罗汉即阿罗汉的简称,为佛教中高僧的形象。罗汉是释迦牟尼佛的弟子。据佛教经典说,他们受了佛的嘱咐,不入涅,常住世间,受世人的供养。传世的罗汉图瓷器较少。青花罗汉图瓷器出现于明代晚期,经清代顺治、康熙、乾隆三朝,到嘉庆时就逐渐消失了。罗汉图多出现在民窑瓷器上。罗汉图瓷器的造型以盘、碗、香炉为主,还有盖罐、笔筒等。亦有少量器物带有青花文字,如“阿弥陀佛”等字样。罗汉图瓷器传世较少,是研究佛教史和绘画史的重要资料,比较珍贵。(图8)

八仙

明代正统、景泰年间,景德镇民窑青花瓷器上开始出现八仙图案。八仙是民间流传甚广的惩恶扬善、抑富济贫的八位道教神仙:铁拐李、钟离权、蓝采和、张果老、何仙姑、吕洞宾、韩湘子和曹国舅,又称“明八仙”。八仙图案带有不同吉祥寓意:如“八仙朝圣”――八位仙人朝拜道家鼻祖老子的图案,寓意师出名门;“八仙庆寿”――八仙赴瑶池庆祝西王母寿辰,寓意祝颂长寿;“八仙过海”――寓意神通广大,本领超群。南京博物院收藏的一件明正统青花“八仙朝圣图”大罐,便是一件难得的艺术珍品。画面一侧道教师祖太上老君正与二位仙人推枰对弈,另一面八位神仙各执宝器渡海朝圣。画面上方有北斗星座和道教信奉的东方之神朱雀鸟。清代还出现了“暗八仙”图案,指八位仙人使用的物品,即张果老的鱼鼓、吕洞宾的宝剑、韩湘子的花篮、何仙姑的荷花、铁拐李的葫芦、钟离权的扇子、曹国舅的阴阳板、蓝采和的横笛。这八种器具经常单独组成吉祥图案。

观音

“观音”是佛教菩萨之一。本译作观世音,因唐人避讳唐太宗李世民的“世”字,故简称观音。正译应作“观自在”。通常为阿弥陀佛(佛教中为西方“极乐世界”的教主)的左胁侍,同阿弥陀佛及右胁侍大势至合称“西方三圣”。他可变幻成三十二种形象,故有杨柳观音、龙头观音、白衣观音、莲卧观音、水月观音、普慈观音、合掌观音、千手观音、十一面观音等说法。旧中国佛像中,常把他塑造成端庄慈祥的女神。古典小说戏剧中则常把他写成大慈大悲救苦救难、普渡众生的神仙。民间还有观音送子的传说,常见观音怀抱童子的形象和图案。(图9)

吉祥寓意人物题材

各种带有吉祥寓意的人物图案是明清时期民窑青花瓷器人物题材的主流。有寓意幸福长寿的,如三星图、高士图;有寓意生活美满的,如耕织图、渔家乐图、渔樵耕读;有寓意妻妾成群儿孙满堂的,如麒麟送子图、婴戏图、仕女图;有希望科举中的,一举成名的,如连中三元、魁星点斗等。

三星图

又称“福禄寿三星”。图案多为三位老者,分别代表福星、禄星和寿星。福星,即岁星,紫微大帝,专管赐福受运的事;禄星,文昌帝君,职掌人间官位俸禄之神,送人功名利禄之事;寿星,即南极老人星,专管帮人延长寿命的事。青花“三星图”始于明代中期,流行于清代中晚期。(图10)

麒麟送子

麒麟是古代传说中的神兽。古人将麒麟、龙、凤凰和乌龟并称“四灵”,麒麟是“四灵”之首。这种鹿身、马足、牛尾、独角、通体鳞甲的瑞兽除了祥瑞驱邪的功用外,还会给那些积德而无子嗣的人家送去子嗣。相传古代圣人孔子就是麒麟送到世上来的。(图11)

婴戏图

婴戏图是中国古代工艺品的传统装饰题材,并含有“多子多福”的吉祥寓意。婴戏图最早见于唐代长沙窑瓷器。在明清青花瓷器纹饰中,婴戏图广为流行,画面也更加丰富多彩,并具有明显的时代特征。明代永乐、宣德朝时婴戏图开始出现在青花瓷器上,但数量极少。明代中后期,婴戏图开始流行,有五子、八子、九子、十六子等。清代是我国瓷器史上人物图的大发展时期,而婴戏图在其中占有很大的比重。清乾隆以后,出现人数众多,场面宏大的婴戏图,又称“百子图”。(图12)

仕女图

仕女图即以贵族妇女为题材的人物图案。明清时期是仕女图的大发展时期。明代中期的成化朝仕女颇有古意。明晚期仕女图大量出现。清代仕女图数量大增,历朝均有绘制,但风格画法各不相同。如顺治仕女的衣带飘然,康熙仕女的妙笔传神,乾隆仕女的精细写照,无不独具时代风格。清代仕女图还常和婴戏图相结合,如“四妃十六子”图。(图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