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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钱庄交易动因的财务分析研究

地下钱庄交易动因的财务分析研究

摘要:本文围绕“资金为什么要通过地下钱庄交易”这个核心问题,通过典型案例对地下钱庄客户的交易收益成本进行深入的财务分析,进而提出采用“堵”与“疏”相结合的方式综合治理地下钱庄,既要保持对地下钱庄非法经营活动的严厉打击,也要从金融供给侧出发,提高金融体系的服务能力和效率,利用市场手段压缩地下钱庄的生存空间。

关键词:地下钱庄;交易动因;治理;案例

一、地下钱庄交易动因财务分析

1、规避国家外汇管制,提高资产收益率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居民拥有的财富不断增加,越来越多的人希望在全球配置资源,以提高资产的收益率,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的目的。而目前我国对个人资本项下外汇管理还未完全放开,个人境外投资、购买房产等需求无法通过正常渠道得到满足。因此,部分人铤而走险,通过钱庄交易将资金转移境外。通常,地下钱庄交易佣金比银行要高,为交易金额的0.1%左右,但境外资产的年化收益率一般在3%以上。案例1:境内个人投资境外股市或收益汇回。境内居民周某于2014年12月至2015年6月通过本人账户向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支付7笔共8785787元人民币。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外账户向周某在香港的证券账户支付6笔,金额共计7811410港元,周某将该项资金用于投资香港股市;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外账户向香港的某公司支付两笔,金额共计347398.28欧元,用于周某偿还该公司债务,周某之前从该公司借入资金用于投资香港股市。案例分析:目前我国对个人资本项下外汇管理尚未完全放开。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境内个人可以使用外汇或人民币,并通过银行、基金管理公司等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进行境外固定收益类、权益类等金融投资”,即境内个人只能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进行境外投资。现实情况是“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提供的产品一般门槛较高,且品种有限、额度有限,根本无法满足境内居民境外投资的需求。同样,因境内个人不能够脱离“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独自在境外投资,前期通过非正常渠道流出境外的投资,投资的本金和收益自然也无法正常汇回境内,一旦需要调回境内使用,也只能选择地下钱庄。案例2:境内个人境外购买房产。境内居民刘某于2015年2月至2015年8月通过本人账户向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支付人民币7笔共计13550996.3元,地下钱庄控制的澳大利亚某公司账户向刘某的儿子在澳大利亚的账户支付款项7笔,共计2564535.9澳大利亚元。刘某儿子用该笔款项在澳大利亚购买房产。案例分析:境内居民境外购买房产属于资本项下的对外投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未对境内居民境外购买房产做出明确的规定,即个人境外购买房产无法通过正常渠道将资金汇出。另外,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这对于购买房产等大额支出,根本无法得到满足。

2、逃避税收,获取高额违法收益

资金通过地下钱庄交易,脱离了外汇局、海关、税务等部门的监管,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交易客户付给地下钱庄交易金额0.1%左右的佣金,但却偷逃了高额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案例3:进口电子产品,逃避进口增值税。赵某从香港客户购买一批手机,货款为9206376港元。2015年6月,赵某通过本人境内银行账户向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支付上述货款7笔,金额共计7404427元人民币,对应地下钱庄的香港账户向香港客户支付上述货款9206376港元。赵某从香港客户购买的该批手机,未经过海关报关,而是通过背包客捎带等方式进境。案例分析:赵某从香港客户购买的该批手机,通过背包客捎带等方式进境,未正常报关,因此没有报关单,无法通过正常途径向香港客户付款。按我国现行的税收政策,手机的进口关税为零、增值税率为17%,也就是赵某通过背包客捎带等方式进境、地下钱庄付款的方式,逃避了17%的进口增值税,税款达120多万元。案例4:进口木材,逃避进口增值税。张某向越南人黄某购买木材,货值40760256081越南盾。2014年7月至2015年5月,张某通过地下钱庄向黄某支付上述货款。张某通过姐姐和爷爷的账户分15笔向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支付人民币共计12230757元,对应黄某在越南的账户收到地下钱庄账户支付的15笔款项,金额共计40760256081越南盾。案例分析:张某向越南人黄某购买木材,双方签订了购买合同,但未办理报关,海关无法进口增值税。按我国目前的税收政策,进口板材、家具料增值税率为17%。张某进口木材采取不报关、通过地下钱庄付款的方式,偷逃进口增值税达200多万元。案例5:销售商品,逃避企业所得税。郑某将皮具出售给香港某公司,货值共计15200000港元。2015年1月至2015年9月,该香港公司在香港支付给地下钱庄控制的兑换公司30笔,金额共计15200000港元,相应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向郑某的5个账户支付人民币30笔,金额共计12255225元。案例分析:郑某与香港公司的皮具交易,双方签订了销售合同,但未办理报关。郑某通过邮寄、捎带等方式将皮具出境。该笔销售款,未转入公司账户,而是转入郑某个人账户,自然也就不可能计入公司的销售收入。按我国目前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一般企业所得税率为25%,郑某出口皮具不报关,通过地下钱庄收款,偷逃企业所得税达300多万元。案例6:境内旅行社通过个人账户收取境外商店的高额旅游购物回扣,逃避个人所得税。周某为境内某旅行社负责人,该旅行社常年组织旅行团去香港购物游。2015年8月,香港余某在香港支付给地下钱庄控制的资金兑换店3笔,金额共计4860267.31港元,对应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向周某支付3笔,金额共计400万元,以上资金是香港的四家购物店给周某所带旅行团在香港的购物返点。案例分析:周某带团在香港购物,获得境外商店的高额购物回扣。按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若正常汇回国内结汇,需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周某通过地下钱庄收取高额购物回扣,偷逃个人所得税税款80余万元。案例7:向境外转移境内劳务报酬所得,逃避个人所得税。香港居民陈某于2015年1月至2015年8月,将其在中国境内拍戏的片酬通过本人账户向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支付人民币43笔,共计1700万元,其在香港的账户从地下钱庄控制的账户对应收取14笔,共计20218241港元。陈某无法提供境内片酬1700万元的完税证明。案例分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按次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性收入畸高的,除按20%征税外,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陈某未正常申报个人所得税,通过地下钱庄转移劳务报酬所得,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偷逃个人所得税款679.3万元。

3、地下钱庄手续简便,降低时间成本

通过地下钱庄转移资金,无须审核材料,且资金实时到账。当人们急需划转资金时,往往选择通过地下钱庄交易,降低交易的时间成本。案例8:支付境外手术费用。境内居民钟某于2015年7月至2015年9月通过本人境内账户向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支付4笔共3000001元人民币,对应其弟在澳大利亚收款3笔共648268澳元,该款项用于支付钟某父亲在澳大利亚的手术费用。案例分析:钟某父亲到澳大利亚手术,需向境外支付治疗费用约60万澳大利亚元,因不能及时提供境外医疗机构的证明材料无法在银行办理,为不延误治疗选择通过地下钱庄汇款,达到及时治疗、降低交易时间成本的目的。

二、地下钱庄治理

对于地下钱庄的治理,要从客户交易的动因分析,厘清交易的成本和收益,既要考虑到我国目前还处于外汇管制的现实,也要考虑到居民越来越强烈和频繁的外汇交易需求,采取“堵”与“疏”相结合的方式综合治理。一方面保持对地下钱庄非法经营活动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另一方面从金融供给侧出发,推进金融体制改革,提高金融体系服务能力和效率,利用市场手段压缩地下钱庄的生存空间。

1、从源头打击非法交易

境内个人通过地下钱庄进行资金交易,更多是因为其源头交易的非法性,如偷逃税款。因此,要对地下钱庄保持高压打击的态势,外汇监管部门要会同公安、海关、税务等相关部门,注重从源头上打击非法交易,消除地下钱庄交易的潜在需求。

2、稳步推进外汇管理体制改革

一是围绕国家宏观调控目标,加快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逐步扩大境内个人境外投资试点范围,不断满足境内个人合理的境外投资需求。二是进一步简政放权,对涉外小额贸易实施便利化措施,在确保贸易背景真实的前提下,提升小额贸易通关效率。三是逐步提高个人购汇额度。

3、加强外汇管理政策宣传

一是加强现行的外汇管理政策的宣传力度,特别是与企业和个人切身利益相关的外汇管理政策,使企业和个人了解外汇政策,遇到相关业务知道如何办理。二是加强打击地下钱庄工作的宣传,使公众认识到地下钱庄交易的危害性,增强依法合规经营意识,明确参与地下钱庄交易所要承担的严重后果。

4、提高金融体系的服务能力和效率

一是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批准更多符合条件的货币兑换机构,鼓励更多的城商行、村镇银行等地方法人机构开办结售汇、汇兑业务,增加金融体系服务能力。二是引导金融机构根据市场需求,开发更多满足涉外主体资金需求的服务,切实满足小微企业外汇资金需求金额小、交易频繁、时间紧的需求。

参考文献

[1]王延伟:疏堵并举治理地下钱庄[J].中国外汇,2017(7).

[2]黎友焕:揭秘地下钱庄[M].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2011.

作者:郭冰 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