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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净资本管理下的信托公司财务风险管理

谈净资本管理下的信托公司财务风险管理

摘要:财务风险是每个企业都会面临的问题,对于本身就是经营“风险”的信托公司来说财务风险显得尤为突出。自2007年以来,信托行业管理的资产规模从不足1万亿元一跃发展到2016年末已突破18万亿元,远远超越保险业和基金业管理的资产规模,加强对信托公司的财务风险管理已成为企业管理者、监管部门和投资者的关注重点。信托公司发展至今30余年,一直难以摆脱“高风险行业”的尴尬处境,笔者认为归根结底是并没有探索出一套适合信托公司自身特点并可以运用的财务风险管理体系。

关键词:信托公司财务风险管理净资本

一、信托公司财务风险管理现状

信托公司的风险管理意识与水平是随着一次次行业危机和整顿逐渐成长和完善起来的,可以说是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信托公司对信托业务进行风险管理的动因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保障信托公司的盈利;赢得投资者的信任,不断塑造品牌效应;提升信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金融监管对信托公司的必然要求。现如今各家信托公司都已专门成立了风险管理部门以及业务决策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对信托公司的各类信托业务进行前期尽职调查并进行风险评估。信托项目成立后,风险管理部亦在项目运营管理中全面跟踪,定期和不定期对项目进行检查,实时地根据实际变化来补充完善风险管理措施。通过这样一整套的风险管理体系,信托公司的项目风险管理水准较早期有了显著提升。但纵观整个信托行业,风险管理发展陷入了瓶颈,即各家信托公司对单个信托项目的风险管理已经极尽重视,但对整个信托公司层面的财务风险管理却未能有所突破。信托公司面临的财务风险绝不单纯是单个信托项目本身,它涉及信托公司从固有业务到信托业务,从项目尽职调查到项目运营管理等方方面面。

二、传统财务风险管理方法的不足

传统财务风险管理方法将财务风险从筹资风险、投资风险、回收和分配风险三个方面对不同公司的财务风险进行识别。并就企业如何进行财务风险管理提出了几种方法:报表分析法、财务指标分析法、专家分析法和VAR法等。信托公司的业务种类从资金来源上就有固有业务(股东自有资产)和信托业务(受托管理资产)之分,这是与一般企业最显著的区别所在。信托业务虽然是信托公司的表外资产,并不属于信托公司本身所有,但是信托公司在受托管理过程中,由于自身失职所造成的信托项目损失将直接转换为信托公司自有资金的损失,所以并不能简单地看待信托公司面临的财务风险。其次,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由于其只是表外业务,理论上存在受托规模不受限的可能,信托公司甚至难以估量其受托管理的信托财产所对应的财务风险。再者,由于信托公司存在固有业务和信托业务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业务种类,对其进行财务风险识别和管理的方法必然也是有所区别的,不能一概而论。

三、基于净资本管理的信托公司财务风险管理

对企业进行财务风险管理首先要对该企业面临的各类财务风险进行充分的识别,金融行业的财务风险特性是有别与其他行业的,所以对信托公司开展财务风险管理应当借鉴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的成功经验。同时,针对信托行业特殊的信托业务这一表外资产,如何将其有效地纳入到整个信托公司的财务风险管理体系中是关键所在。伴随着《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的出台,信托公司的固有业务(表内业务)和信托业务(表外业务)都将纳入监管范围,并将作为“风险资本”扣除不同比例的风险系数。这将使信托公司的风险管理上升到一个新的层面,以往信托行业一直难以解决的风险管理问题将得到有效解决。信托公司的财务风险管理完全可以以此为突破点,基于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的思想,有效地串联起信托公司的固有业务和信托业务,在此基础上对信托公司固有业务和信托业务面临的财务风险进行充分识别,从而有针对性地制订相应的财务风险管理措施。

四、信托公司财务风险识别

(一)筹资风险的识别

信托公司由于经营模式的特殊性,其筹资风险与一般企业有显著不同。信托公司筹集资金的主要目的并不能直接与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挂钩,信托公司筹集到的自有资金最主要的目的是用来支持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的前提保障。基于信托公司的特殊性以及政策要求,应当从如下几点对信托公司的筹资风险进行识别:

1、筹资渠道单一且受限颇多

由于监管政策禁止信托公司开展负债业务,常见的借款融资方式对信托公司均不适用,往往只能通过股东的增资来达到增加净资产的目的。但受制于监管政策的限制,不同性质股东的投资上限又各不相同,潜在的战略投资者有意愿投资或增资的,亦有可能受到政策限制,从而影响信托公司的筹资。

2、筹资不力影响业务开展

金融监管机构为保障信托投资者的利益,对信托公司开展各类业务设置了最低的注册资本要求,尤其是各类创新类业务的准入资格,都与信托公司的净资产直接挂钩。信托公司筹资不力的结果轻则使得信托公司错失创新类业务的经营资格,在与同行的竞争中处于劣势,缺少了一块业务来源。重则信托公司将面临信托资产规模受限,不得不停止新增信托项目的窘境。

(二)投资风险的识别

由于信托公司的特殊性,分析信托公司面临的投资风险应当根据固有业务和信托业务予以区别化,并考虑到净资本管理的思想,较常规企业面临的投资风险更为复杂化,对信托公司面临的投资风险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识别:

1、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

信托公司开展贷款业务时,须对借款人进行详尽的调查分析,准确地掌握借款人信息,以便于判断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从而从源头上控制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

2、抵(质)押物的价值风险

信托公司自有资金开展贷款业务,为保证贷款到期顺利收回贷款本息,增加融资方的违约成本,信托公司通常会要求融资方提供经评估的足够价值的抵(质)押物,以增强贷款项目的安全保障。

3、净资本风险

正如前文所述,信托公司不论其固有业务还是信托业务,受净资本管理的约束,每笔投资都会根据投向和资金运用方式的不同分别消耗净资本和增加风险资本。随着净资本的不断消耗以及风险资本的逐步增加,当两者比例接近100%时,就会触及监管警戒线,信托公司将面临暂停新增业务的风险。所以基于净资本管理下,净资本和风险资本的风险亦是信托公司需要在做出每笔投资决策前充分识别的,净资本和风险资本亦直接与投资报酬产生关联。

(三)操作风险的识别

操作风险是金融企业常见的风险之一,信托公司作为委托人履行受托义务的过程中,最主要的风险就是操作风险。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会面临很多风险,诸如政策风险、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和操作风险等。但其中只有操作风险一项与信托公司的受托职责相关,其余风险皆由信托项目受益人承担,与信托公司无关。这是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的前提,是法律法规对信托公司受托职责的界定。也正是基于这一点,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过程中,对操作风险的识别显得尤为重要,可以从如下几个环节全面充分地识别信托公司面临的操作风险:

1、信托项目的风险揭示

信托两字的核心思想是“信任”和“托付”,即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信托财产托付给受托人,希望通过受托人的专业理财能力给受益人带来收益。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而言,与委托人最初的接触就是对信托项目的尽职调查情况以及相应的风险揭示。所以做好详尽的尽职调查和风险揭示是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履行信托职责的重要组成,是信托公司对委托人的负责体现,也是信托公司自身免责的保护。

2、信托项目的存续管理

信托公司履行受托职责是一个漫长和复杂的过程,伴随着信托项目的终止且向受益人完成信托利益分配后方能结束,所以信托项目的存续管理是信托公司日常工作的重点。信托公司通过一系列的制度设计和岗位制约来控制这类风险,试图在向客户提供优质受托服务的同时避免应自身操作风险而引起信托项目损失,从而导致信托公司赔偿信托项目受益人而致使信托公司自身利益受损。

3、信托资金的划付与分配

一个信托项目从成立到终止,自始至终都与资金的流动密不可分。频繁的资金划付以及信托利益的分配计算,都蕴含着操作风险。信托公司应当充分识别其中的风险点,并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如此才能更好地履行受托职责。

4、向受益人的信息披露

信托公司通过定期向投资者信息披露的方式,一方面是其履行受托职责所在,另一方面也是一种免责的行为。如信托项目实际运营与预期出现偏差后,信托公司未及时向委托人和受益人告知,致使受益人造成损失的,信托公司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当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所以由此可见,信托公司须对信息披露环节予以充分的操作风险识别。

参考文献:

[1]刘恩禄,汤谷良.论财务风险管理[N].北京商学院学报,1989(1):50-54

[2]沈亭.我国信托公司财务风险评价的研究[D].北京化工大学硕士论文,2010

[3]贾永军.信托公司净资本监管体系评价及改进建议[J].金融监管,2011(1):28-3068

作者:杨阳 单位: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