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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制度论文:均等化财税制度建构路径

财税制度论文:均等化财税制度建构路径

本文作者:赖琼琚 单位:韶关学院政治与公共事业管理学院

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将人人享有基本公共服务作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共同分享发展成果的重要内容和基本途径,强调“要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2010年,中央在制定“十二五”规划的建议中提出:“必须逐步完善符合国情、比较完整、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提高政府保障能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2012年7月,国务院颁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首次阐明了基本公共服务的内涵,把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范围确定为基本公共教育、劳动就业服务、社会保险、基本社会服务、基本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住房保障和公共文化体育等八个领域,明确制定了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时间表。这是我国政府的首部基本公共服务规划,标志着我国在进入经济社会加速转型的关键时期后,把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从理念上升为国家实践,使之具体化为可操作的政策措施。

现行财税体制不完善是基本公共服务发展滞后的主要原因

我国现行的财税体制是在分税制的基础上形成的。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中央政府财力逐渐弱化,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从1984年的40.5%猛降到1993年的22%,严重影响其职能的发挥。1994年推出的分税制就是把各项税种按一定原则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的制度。它建立起了市场经济体制下财税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成功实现了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税种、税权、税管的划分。分税制在促进了全国财政收入快速增长的同时,大幅度提高了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1994年这一比例为55.7%),增强了中央政府宏观调控的能力。但是,这一具有明显集权倾向的改革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不能适应经济社会进一步发展的要求。

1.财权与事权不匹配。分税制改革主要解决中央与地方的收入划分问题,通过规范财政收入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分配结构,大幅度提高了中央财政收入的占比。但是,分税制对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和财政支出责任基本延续了原有的划分范围,且只作了原则性规定,缺乏明确细致的界定,因而在具体操作中许多含糊不清的支出大多分配给了下级政府,于是就形成了收入重在中央、支出重在地方,即“财权上移、事权下移”、“中央请客、地方埋单”的收支格局[2]。近10年来,中央本级支出占全国财政支出的比重逐步下降,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占比则从2000年的63.5%上升至2011年的84.84%,特别是在对基本公共服务投入方面中央与地方的支出分担比例严重失衡。例如,作为基本公共服务产品的医疗卫生服务,2008年我国中央财政仅负担公共医疗卫生支出的30%,其余70%都由地方政府负担;而发达国家中央(联邦)政府在公共卫生支出中的占比,澳大利亚为59.4%,新西兰为100%,美国为69.5%,法国、德国、荷兰分别为99.8%、96.4%和96.2%。2011年,中央财政支出中用于教育、医疗卫生和社会保障的支出分别为3248.6、1747.78、4715.77亿元,而地方财政支出分别为15117.06、6296.17、10641.41亿元,是中央支出的4.65、3.60、2.26倍。这反映出中央政府在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支出责任不够明确,使得一些本来应该由中央承担的职责转移给了地方。财权与事权不相匹配的必然结果是严重限制了地方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不利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的实现。一些欠发达地区以及大部分县乡政府的财力难以承担上级政府层层下压的越来越多的公共事务,只能愈益依赖中央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和专项补助来提供公共产品,致使基本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数量和质量下降。更为严重的是,为了缓解巨大的财政支出压力,地方政府不惜代价扩大财源,使得收费、批地、举债等行为泛滥,土地出让金连创新高,几度占据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的50%以上,有些地方甚至高达70%以上。“土地财政”导致地方投资过热,城市迅速扩张,政府债务剧增,既扭曲了正常的收入分配关系,又影响了国家宏观调控的有效性。

2.地方税体系不健全。目前我国国内实际开征的税收项目19种,其中有11种划归地方税种,虽然税种不少,但较为分散,除了营业税、所得税外均为小额税种,缺乏大宗、稳定的支柱性财源。因为在现行分税制体制下,税源相对集中稳定、征管比较便利、收入充足的税种大多列为中央税和中央与地方共享税,而留给地方的如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等,征收范围偏窄,征管难度较大,税额少且不稳定,难以形成地方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的长效机制,不利于地方政府更有效地组织财政收入和调控区域经济。尤其是2006年全面取消农业税后,广大县乡财政本级收入显著下降,基层政府运行困难。地方税体系建设的滞后,客观上刺激或迫使地方政府在正税之外通过行政性收费、土地有偿出让、罚没收入等非税方式谋求更多的预算外收入和制度外收入,使得地方政府的非税收入非理增长。2011年,全国地方非税收入高达11342.75亿元,比上年增长43.4%,非税收入占地方本级财政收入的21.6%。2012年上半年,广东省税收收入同比增长4.3%,而非税收收入增长32.4%,全省有10个市非税收收入占比30%~40%,其中茂名和云浮高达44%和42%。大量资金游离于政府预算之外,必然对国家正常的财政秩序带来严重影响。

3.转移支付制度欠合理。分税制改革建立了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制度,旨在缩小地区间发展差异,均衡基本公共服务水平。2011年,我国地方财政本级收入52433.86亿元,占地方财政支出(92415.48亿元)的比重为56.7%,可见中央转移支付已成为地方财政支出的重要来源。当前我国转移支付制度与统筹城乡发展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相比还存在突出问题:一是尽管一般性转移支付的规模逐年增大,但总体仍然偏小,不能根本上缓解欠发达地区尤其是西部贫困地区地方财政支出低速增长与改善民生等刚性需求持续增长的矛盾,通过转移支付制度均衡全国各地区间财力差距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功能受到明显制约。二是专项转移支付种类繁多,设置欠科学合理。目前中央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多达几百项,覆盖面过宽,重点不突出,且大多数项目需要地方政府资金配套,致使自身财力困难、配套能力低但又急需资金的欠发达地区难以获得更多的财政补助。

构建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财税体制的主要对策

政府作为公共权力机关,向全体国民提供均等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责无旁贷,而政府对基本公共服务的财政投入和保障机制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基本公共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因此,必须加大财税体制改革力度,增强公共财政保障能力,构建有利于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税体制。

1.明确划分财权事权,健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体制基础。合理划分各级政府事权与支出责任,建立健全财权事权相匹配的财税体制,是目前我国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主要着力点,也是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体制保障。应按照法律规定、受益范围、成本效率、基层优先等原则,合理界定中央与地方的事权与支出责任并逐步通过法律形式予以明确。一般来说,中央政府除负责国防、外交、司法等国际国内政治事务外,还具有宏观调控经济运行、进行国民收入再分配、统筹安排社会事业等经济职能,地方政府则主要负担本地行政管理、基础建设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等事务。所以,中央财政主要承担全国性公共产品和服务以及具有调节收入分配、稳定经济性质的支出责任;地方政府以满足区域内社会公共服务为主要目标,承担与本地区事务相关的费用;对于跨地区性质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则应分清主次,由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共同承担。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应加大中央对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等社会保障的支出责任。因为社会保障属于国民收入再分配范畴,我国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一些中西部经济落后省份地方财力十分有限,无法提供更多数量和更高质量的社会保障,甚至连基本的公共服务也难以保障。因此要提高中央政府对社会保障的支出比重,并逐步过渡到主要由中央政府提供社会保障服务,以加快全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现。

2.完善地方税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保障能力。我国基本公共服务整体水平偏低的直接原因是财政投入不足,而财政投入不足主要受到两个因素制约:一是财政支出结构不合理;二是地方财力不够。因此必须进一步完善地方税体系,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提高地方基本公共服务的保障能力。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地方政府无法享有独立的税收立法权,但这并不意味着不可以有一定的税收自主权。中央政府可在税收立法范围内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税种选择权和税率调整权,尤其是在地方独享税课征上有更多的自主权和更大的灵活性。为此,应明确界定地方税种,优化税种结构,科学安排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适当扩大地方与民生关系密切、具有区域特性税种的分享比例,稳妥推进房产税、资源税改革,适时开征社会保障税,增加地方收入,逐步确立以财产税和社会保障税为主体的地方税体系,发挥其调节居民收入差距和培育地方支柱财源的作用。同时,要加强税收信息管理、税源监控、税收征管队伍建设,提高税收征管效率,以满足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需要。

3.规范转移支付制度,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现手段。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财力差异较大,这就需要较高层级的政府通过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来平衡各地区的财力,以保证经济落后和财力困难地区的居民也能享受基本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所以,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调节收入再分配、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实现手段。当前,应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深化公共财政体系改革,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一是要科学设置转移支付的规模和结构。继续扩大一般性转移支付的规模和比例,整合繁杂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将部分财力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并归到一般转移支付中,以增强各地区政府统筹安排财力、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二是要完善转移支付的方式。按照《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要求,适当简化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的方法,改变各自为政、项目众多、层层报批的状况,客观科学合理地分配资金,加大对中西部地区转移支付力度,尽快改善中西部地区的基础设施和教育、卫生、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逐步缩小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的差距。三是要提高转移支付的透明度。加快转移支付的法制建设,按照公平、公正、透明、效率的原则确立分配资金的依据和操作规程,在保持一般性转移支付公开的同时,将涉及民生的专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提高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以强化社会监督。

当然,构建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财税体制,还需要进一步精简各级政府机构,使政府瘦身,降低行政成本,从而提高社会公共管理尤其是基本公共服务的支出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