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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革命公民的文化启蒙及大学教育

互联网革命公民的文化启蒙及大学教育

摘要:互联网革命改变了人们的交流方式,但人们在网络空间进行个体意见表达所产生的不良后果,深刻反映了当前我国公民文化的缺失。现代社会的发展需要合格的公民,尤其在互联网的影响日益增强的今天,我们更需要守法、有序参与、节制、宽容的理性公民。大学生公民作为社会上具有较高素质的公民群体,在社会中发挥着示范和引领的作用。建立公民文化,重点应是通过大学教育实现公民文化启蒙。

关键词:互联网革命;公民文化;理性;大学教育

一、互联网革命的影响

互联网的兴起改变了信息传播方式,进而深刻地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使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互联网改变了以往信息传播的时空局限性,此地和彼地的时空感在网络上完全消失了。虚拟的网络世界为人们提供了参与公共事务的低准入门槛,以往对于公共事件的精英参与逐渐向大众参与转变,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在网络世界得到了直接的体现。这样一来,互联网革命为人们提供了对公共议题进行讨论的广阔空间,使人们的表达自由得到了空前释放。一方面,人们可以及时获取公共议题,另一方面,人们获得了针对彼此感兴趣的议题进行热烈讨论的领地,每个人都可以发表意见,每个人都可以提出批判建议。可以说,正是由于互联网革命所带来的网络世界的无疆域性与公开性,以及网络终端的开放性,使人人都可以成为事件的当事人。社会中所发生的真实事件一经在网络世界披露,人们仿佛是在网络上观看一幕幕戏剧一样,成为这一事件的观众,似乎涉及这一事件的所有人、所有事都被置于网民的直接注视之下。此时,事件本身及参与者就像置身于广场中央一样,所有的网民都是此一事件的观众,不仅直面事件的全过程,而且结合各自的立场和观点发表各自的看法。这种“广场化”的意见表达形式,一方面激发了人们对于公共事务的热情,形成网络“公共领域”,通过在网络上的讨论和意见表达形成公共舆论,对国家与社会的热点事务进行广泛的讨论,扩大了人们的参与能力,扩大了人们的监督范围。但另一方面,由于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和匿名特点,许多非理性的表达也甚嚣尘上,隐瞒事实真相以煽动群众、散步虚假信息、网络上的“水军”的推波助澜、人肉搜索等等都在网络世界中此起彼伏。此类种种易引起“群众效应”的网络行为,在吸引人们眼球的过程中,往往使正常的网络讨论、意见交流演化为以讹传讹、人身攻击、地域歧视等非正常情绪的宣泄。互联网革命为我们的生活提供了一种全新的媒介,在人们利用这一全新媒介的过程中,我们不但要关注人们利用媒介的方式以及凭借此媒介传播的内容,更要关注在这一全新媒介面前,之所以会出现上述两种截然对立的表达形式的原因。互联网革命使事件的信息在网络上公开且透明,公众参与也确实起到了质疑和监督的作用,如在“郭美美事件”中,人们对整个事件的参与和讨论,对涉事机构的质疑,最终促使制度层面的变革,这是公民意识主导下网络世界力量的体现。但是,网络表达的非理性色彩也产生了许多不良结果。人是互联网技术的使用者,网络上的内容其实集中表现了人们在意识上的变化。究其实质,问题在于我国的公民文化尚没有形成,公民意识仍然“时有时无”,所谓的“网络暴民”就是公民文化欠缺的集中体现。

二、公民文化的内涵:公民权利与公民义务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政府由管理型政府转变成为服务型政府,市场力量的不断壮大,“总体支配”的总体性社会体制逐渐瓦解,公民社会逐渐兴起。从思想意识层面来看,这一变化表现为从“臣民意识”到“公民意识”的转变。传统的臣民意识将广大民众看做是对统治者被动服从的主体,人的意识中只有对权威的服从,不能有质疑和反对。而公民意识则意味着广大民众是社会的主体,公民意识中理应包含个体的权利意识、社会事务的参与意识、公民对社会的责任意识。当我们告别“臣民意识”,开始唤醒“公民意识”的时刻,互联网成为公民意识的表达之所。这种公民意识的表达,实则为公民文化的总体呈现。一般来说,公民文化是指基于公民身份而形成的关于公民意识、公民行为等一系列观念和制度的总称。“在民主政治的社会秩序当中,它集中体现为一种以权利为本位的、开放的、民主参与的、多元统一的理性文化。”从根本来看,公民文化是以公民权利为核心的文化。公民权利表现为三个方面:公民在法律上的权利,意指公民在法律上的自由;公民在政治上的权利,表明公民是国家的主体,是国家权力合法性的来源;公民的社会权利,是公民获得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的权利。公民表达权利主张等活动都是公民文化的体现,是在公民意识支配下的公民行为。可以说,公民的权利意识是现代公民文化的主要特征。正是公民文化兴起所带来的公民权利意识,使公民能够运用自己由法律和公民身份所赋予的权利,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广泛的参与和讨论。互联网的自由、开放、共享精神与现代公民意识有着天然的契合,并顺理成章地成为公民文化彰显的主要舞台。但我们要看到,公民文化不仅主张公民的权利意识、参与意识,“公民”的涵义中还体现出公民的责任,因此,“公民文化”中还应包含公民的责任意识。这种责任意识其实是源于公民的义务,即法律上的义务、政治义务和社会义务。公民法律上的义务,是在自己享有自由的同时,尊重他人权利的义务;公民政治义务,是合理行使自己政治权利的义务;公民的社会义务是履行自己的对他人、对社会的公共义务,造福社会、不破坏社会秩序的义务。以往的“臣民意识”极力宣扬臣民的义务,无视人的权利,强调义务本位;但公民文化中的义务,是公民应为的责任,这种义务和责任,同公民的权利具有密切关系。权利表明主体的自由,而义务构成对自由的限制和约束。义务一方面依托于国家的强制力,另一方面主要依托于公民个体的自觉自为,其根本目的在于更好地实现公民的权利。从现代社会来说,行使公民权利,表明公民在社会中的主体性地位。履行公民义务,不侵犯他人权利、不破坏社会秩序,都是公民在社会中责无旁贷的责任。而且权利和义务的各自指向,使二者联系在一起。过于偏重权利,会导致忽视义务,导致个性的无限膨胀,过于偏向义务,则会导致个体丧失表达自我的自由。因此,公民文化不仅是一种参与意识的文化,是权利意识的文化,同时也是一种自我约束的文化,是一种反思的理性文化。这种自我约束和反思,恰恰是保障自我权利和他人自由,保障社会秩序的根本要求。

三、大学教育与公民文化启蒙

梁漱溟在概括中国传统文化的特点时指出,中国人只有家的观念而缺乏集团生活,这就导致国人没有维持团体生活所必备的纪律和法律观念,也没有理性精神。网络世界中的非理性表达恰恰可以表明,直至今日,我们仍然没有形成纪律、法律和团体的观念。所以,只有通过对年轻人进行公民教育才能形成公民文化。自20世纪末以来,随着高等学校资源整合,办学层次提升,招生规模逐年扩大,我国的高等教育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最显著的一个特征就是由以往的“精英教育”向“大众教育”转变。虽然大学扩招使学生在毕业时面临市场竞争的巨大压力,但不可否认,大学阶段的教育无论对个人的培养还是对社会的未来都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从大学教育本身来看,通过大学教育使人具有相应的知识和能力,从而具备未来步入社会所应掌握的基本技能,并以此技能作为谋生工具,这是通过高质量的大学教育所达到的目标。在就业压力面前,很多高等学校过于强调“专业教育”,对人的塑造完全以就业为目标,这一工具化倾向导致的结果就是突出专业技能而忽视对学生人格完善的教育。从教育的本质来说,广大年轻人步入大学的时期,也恰恰是他们形成人生观与价值观的时期,是进行公民教育的最佳时期。如果忽视公民教育,只能培养出专业上的技术人才,这种人才对于自己、他人、社会和国家缺少足够的认知,更谈不上公民权利和公民责任了。而且在互联网时代,大学生是网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海量的网络信息面前,在无数的网友观点面前,如何避免非理性的盲从,在对公共事务参与中能形成理性的看法,时刻牢记对自己、他人和社会的责任,这都有赖于理性的公民意识,有赖于理性的公民文化。通过大学教育实现公民文化启蒙,是对年轻一代进行公民意识培养的重要阶段,只有通过大学的启蒙教育,才能使年轻人形成公民意识,即“民众对自己在国家政治和法律生活中所处地位的认识,在认知上对其自身公民角色的了解;在情感上对国家和特定社群的认同,懂得自己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在价值选择上奉行有序参与、平等节制、妥协宽容的理性议事规则”。因此,大学阶段的公民文化启蒙,从总体上来看,应当是以守法教育为前提,同时使人具有团体社会性、具有权利意识同时又具有自我约束为要旨的理性文化教育。守法,意味着遵守国家的法律,公民的权利主张的自由是法律之下的自由。只有遵守法律,社会秩序才能得到每个人的维护。在守法的前提下,提出自我权利主张才能是正当的。而这一切都有赖于公民的自我约束。因此,公民文化的启蒙应当从自我约束开始,从责任意识开始。只有先养成自我约束、明确责任的理性反思习惯,才能切实地享有自己的权利。这是一种对自己。对他人、对社会负责任的思考方式。著名哲学人类学家兰德曼指出:“我们是文化的创造者,但接着,由于文化的反作用,我们也为文化所创造。”在当前我国的社会转型进程中,我们每个人首先是由文化所塑造成的,同时又成为文化的塑造者。我们不仅继承了既往文化的特性,同时也塑造着适应现代社会的新的文化。因此,公民文化的形成既有赖于人的主动创造力,同时,公民文化也会反过来塑造现代社会中的人。大学,作为培养年轻人并使之现代化的摇篮,通过对年轻人的公民文化启蒙,使大学生公民在现代社会的建设中发挥更好地引领和示范作用。

参考文献:

[1]冯玉军.全球化背景下的公民文化与法治秩序[J].社会科学研究,2008,(1).

[2]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M].上海:学林出版社,2000:64-68.

作者:郭威 陈阳 单位:东北农业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