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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会计发展论文(4篇)

法务会计发展论文(4篇)

第一篇:法务会计发展对策

法务会计发展最早可以追溯到19世纪初。20世纪80年代以后法务会计在美国、加拿大等国家获得了迅速的发展,在教育、研究、职业组织和职业发展方面,美国法务会计都走在世界前列。法务会计的产生与发展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是律师、会计师职业发展和突破单一学科局限性的客观需要。在法治化背景下,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法务会计事务涌现出来,各种诉讼与非诉讼法律实务中涉及经济问题的案件的比重越来越大,这是不争的事实,社会导向也越来越明显提出法务会计的人才需求。然而,我国法务会计的发展现状与国外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如此一来,法务会计的理论建设和人才培养两大任务就越来越紧迫地摆在我们面前。

一、我国法务会计发展的现状分析

(一)法务会计研究方面

我国法务会计的理论研究起步较晚,虽然近年来我国学界掀起了一股法务会计研究的热潮,而且少数高校还设立了法务会计研究机构,但从总体上看我国法务会计学术研究依然相对落后,突出表现在:首先,研究的成果过多集中于对法务会计产生和发展状况的阐述、对法务会计教育问题的认识以及对我国发展法务会计必要性与对策的分析上,极少深入到法务会计的本质,欠缺对法务会计基础理论的深度研究,并未形成完整的法务会计理论体系。其次,对法务会计的学科属性、概念、内容等尚未取得一致认识,这也不利于对法务会计的深入研究。再次,有高质量的教材和专著更是凤毛麟角。

(二)法务会计职业认证及服务方面

虽然我国引入了国际注册法务会计师资格考试和认证,但并没有形成气候,一方面许多人对于该资格认证并不了解;另一方面这种认证并没有得到我国相关管理部门的认可,国家及地方财政部门目前尚未承认该资格认证的效力。我国法务会计职业是一个尚未成熟的新兴行业,在发展进程中存在一些问题:首先,国内还没有专门的法务会计师事务所,国内的会计师事务所能提供法务会计服务的也非常少,大多是外资或者合资的事务所在开展法务会计服务。其次,法务会计从业人员数量少。再次,法务会计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能够胜任法务会计工作的人员为数不多,一般的会计师和律师具备法学和会计学跨学科知识结构的并不多见,具有法务会计专业知识的更少。

(三)法务会计教育方面

1.学历教育方面。虽然从表面上看目前国内法务会计教育进行得如火如荼,但实际上我国法务会计学历教育刚刚起步,各高校对于法务会计的学科归属一直存在较大争议,不同的学校对于在法学专业还是会计学专业开设法务会计方向有不同的见解。而且,高校在具体的人才培养目标、培养方案上各自为阵,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以课程体系为例,各高校的课程设置五花八门,大多是法学课程和会计、审计课程的简单相加,在法务会计的基础课程和核心课程上没有形成相对统一的意见,而且大部分高校不重视法务会计的课程建设和教材建设,极大地影响了法会会计学历教育的发展。

2.非学历教育方面。目前我国法务会计非学历教育仅有中国政法大学面向法务会计人员提供的培训课程以及与国际注册法务会计师资格考试有关的培训,数量少、规模小、影响力不足,很难适应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的需求。

二、我国法务会计发展的对策

(一)加强法务会计理论研究

在法务会计的发展中,理论研究举足轻重,不仅可以为相关学科的发展注入新的内容,而且可以给法务会计的实践做出理论指引,推动法务会计实践的发展。当前,应当着重抓好以下两方面的工作:第一,成立研究组织。就全国范围而言,可以成立全国性的法务会计学会,积极开展具有影响力的全国性的学术研讨和交流,形成相对固定和不断扩大的法务会计学术研究队伍,提高法务会计的影响力。在高校或科研机构中,设立法务会计研究中心或研究小组,增加法务会计研究的人力、物力投入。第二,深化研究内容。在法务会计的研究内容上,必须改变目前大量研究浮于表面的情况,全面深入地对法务会计的内涵、外延及技术方法进行研究。充分借鉴国外法务会计研究的成果和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建立起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法务会计理论体系和规范体系。

(二)发展法务会计教育

培养法务会计专门人才是推动法务会计发展的基本途径。发展法务会计教育应当从学历教育和在职教育两方面入手。

1.学历教育。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给高等教育提出了新话题,带来了新的挑战。应借鉴国际法务会计教育的经验,瞄准国际法务会计的前沿,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培养多层次的、复合型的法务会计人才。(1)本科生教育:本科生教育主要是培养精通法务会计理论知识、熟悉法务会计工作程序和方法的复合型、应用型人才,他们将成为法务会计的生力军。科学可行的本科生教育可分为三种形式:一是设置法务会计专业。目前,法务会计专业并未被国家教育部列入国民教育专业目录,这一方面会让学生感到困惑,影响其对未来职业发展前景的判断,另一方面,不利于形成相对统一的法务会计人才培养方案,在课程体系的设置上也难以形成相对统一的模式。因此,囿于法学和会计学的单纯学科局限性,亟待开辟由法学与会计学学科交叉融合而成的新的专业来培养法务会计专门人才,设置法务会计专业乃大势所趋。二是法务会计创新实验班。目前法学本科(法务会计方向)模式和会计学本科或财务管理本科(法务会计方向)模式进行专业招生存在一定的问题,学生往往在法律、会计两方面的知识都有所涉猎,但都只学到皮毛,难以深入掌握法务会计的精髓,不能胜任法务会计职业的要求。在目前我国高等教育未设置法务会计专业的背景下,较为可行的是开设法务会计创新实验班,法务会计创新实验班是复合性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的实验区,是学校开展教学改革和特色教育的重要途径,应当鼓励有条件的高校开展试点,开发法务会计特色课程,加强师资力量及教材、实践基地等配套设施建设,真正培养出适应社会需求的法务会计人才。三是双学位教育。学生主修法学或者会计学专业的同时,辅修第二专业(辅修会计学或法学),毕业时授予法学和管理学两个学位。(2)研究生教育:研究生教育目标是培养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和实践经验的高层次复合型人才,他们将来主要从事法务会计理论研究工作。当本科教育达到一定规模,法务会计学科体系、课程设置等较为完善时,应当鼓励有条件的高校开展研究生教育。

2.在职教育。由于法务会计应用的广泛性,单靠学历教育培养法务会计人才是不够的,还应当通过加强对在职人员的培训来培养法务会计人才。我国可以大力开展面向注册会计师、审计师、律师、法官、检察官以及企事业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等在职人员的法务会计培训,根据不同职业现有知识结构的特点,选取其他不为他们所熟悉的领域作为培训重点,以形成符合法务会计职业需求的知识结构和技能,提高他们法务会计方面的职业能力。

(三)完善制度建设

推动法务会计发展需要良好的制度作为保障。虽然我国目前有《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审计法》、《审计准则》等,但是有关法务会计的专门制度仍是空白。为了促进法务会计健康有序地发展,必须完善相关立法,并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建立起一套系统的规章制度,如法务会计职业资格认证制度、法务会计行业管理制度、法务会计的工作程序和技术标准制度、法务会计人员参与诉讼的制度等。

(四)推进法务会计实践活动

法务会计必须在实践中发展,在西方国家,法务会计人员的从业要求较高,他们必须通过考试并在相关机构实习或工作一定年限后才能成为法务会计师。在我国法务会计发展的初期,应当积极推进法务会计实践活动。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法务会计业务,如经济损失计量业务、财务调查与分析业务、其他有关诉讼支持和专家证人业务等;政府和司法机关在有关经济案件的调查、取证和审理中,加大法务会计人员参与的力度;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遇有合同履行、知识产权纠纷、债权债务结算等问题时,也可以依法聘请法务会计人员参与调查和作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综上,法务会计的发展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政府、学校和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努力才能有效推动。

作者:陈妙英 单位:广西财经学院法学院

第二篇:法务会计探析

一、法务会计概念

所谓法务会计,国外的权威解释是由美国著名会计学家C•杰克•贝洛各尼与洛贝特•J•林德奎斯特提出的:“法务会计,就是运用相关的会计知识,对财务事项中有关法律问题的关系进行解释与处理,并给法庭提供相关的证据,不管是刑事方面的还是民事方面的。”国内关于法务会计的概念,具有代表性的观点由李若山教授指出,他认为:“法务会计是特定主体运用会计知识、财务知识、审计技术和调查技术,针对经济纠纷中的法律问题,提出自己的专家性意见作为法律鉴定或者在法庭上作证的一门新兴行业。”

二、法务会计的产生的现实需要

(一)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市场经济的发展,导致企业规模日趋庞大,新型金融工具的不断涌现,使得经济活动变得复杂化和多样化,但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制定却滞后于经济的发展。法律规范的缺失导致大量经济犯罪和经济案件的发生,在经济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需要运用会计学知识对经济损失进行客观度量和法律相关进行全面分析并作出裁决,法务会计就应运而生了。

(二)我国现阶段的特殊需要

我国现如今进入了“新政”的时代,这注定会是中国历史上不平凡的时期,因为几乎所有的国家建设的事项都具有鲜明的特质,那就是“改变”。以取消配车为标志的大力缩减行政开支和执政成本,意味着要提高行政效率,避免执政过程中的浪费,更是要对纳税人负责。法务会计就是为了这次行政开支变革做好“控制器”。哪些开支符合合理范围,而哪些开支又是过度消耗,更重要的,哪些开支是触犯规章甚至的法律的“多吃多占”,法务会计为各项开支作出界定。反腐与打老虎,这是法务会计要参与的“重头戏”。新政的到来,势必要对以往的不正之风带来的不正之果进行严厉惩处。对于我国存在的经济类案件的“老篇新章”绝不放过。法务会计的存在正是要把官员腐败、官商勾结的各类涉及权钱交易的事件一一揪出。核算他们的不当、不法收入,让他们在确凿的会计证据面前没有机会负隅顽抗,为法院审判提供准确的庭审证据,作出合理的审判结果。惩罚违法犯罪人员,震慑那些蠢蠢欲动的“新手”们。当然不光要打像省部级官员那样的“老虎”,也要把细枝末节的“苍蝇”排掉(比如秦皇岛北戴河区供水局经理马超群,科级干部,居然从家中搜出一亿两千万现金、三十七公斤黄金),法务会计要深入基层,于细微处掷地有声。于大于小,都需要法务会计的帮助匡扶正气,大快人心。

三、推进法务会计发展的建议

(一)提高法务会计的地位

这其实是上一点的补充,也是要让涉及到的专业人员,尤其是在主观上,提高从事法务会计学习和研究的积极性。对于任何一项职业的来说,如果它的存在会赋予一个人很高的社会地位,那么它的发展应该就是理所当然的,特别是在中国。例如,高校毕业的学生乃至社会各界人士的“公务员热”,而且中国非公职人员表示出的对公务员的各种歆羡,都造成了公务员职位成了真正的“千军万马过大桥”,由此催生的公务员教育的火热。因此,若是相关管理部门把法务会计的职务重要化、专家化,物化表现就是高薪,各种社会媒体要对法务会计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和道德的标榜,法务会计在众人心中留下的极深的好印象。提高了法务会计的社会地位,那么相关专业人员自然就会对法务会计充满了兴趣,提高自己在法务会计方面的钻研力度和执业能力。

(二)培养法务会计人才

我认为现如今的法务会计教育的重头戏应当放在已经拥有多年工作经验的专业的会计人员和法律人员身上。在这一点上,我认为可在以下三个方向进行法务会计人才的培养,准确的来说,是对相关专业人士的继续深造:(1)对于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相关法律人士,可以进行会计学相关课程的学习和研究。如果能继续通过注册会计师考试中的“会计”“审计”“财务管理”的科目的考试,便可以成为合格的法务会计执业人员。(2)对于已经拥有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的高端会计从业人员,可以继续学习相关的法学课程,并且应当进行与刑侦学有关的课程项目。国家相关部门应当尽快出台一项新的从业考试科目,这一考试科目应当与经济类法律高度相关,毕竟法务会计大多是要进行经济类案件的核算和调查。如果注册会计师能通过这类考试,并且能够通过培训掌握刑侦学在实际当中的应用,也应当视作合格的法务会计执业人员。(3)上述两项建议可能还是有些严苛,毕竟能分别通过司法考试和注册会计师考试的人员少之又少,那么能通过司法考试和注册会计师考试这两门考试的人员简直就是“凤毛麟角”。而且,在会计师事务所和法律事务所工作的专业人员也有没有通过上两个考试的人员,但是因为长期的工作中积累了大量经验,因此也分别是会计领域和法律领域的优秀执业人员。因此,我建议对于符合这种情况的工作人员可以适当放宽考试的要求,具体表现就是可以让他们减少相应的考试科目。因此在进行法务会计人员的培养时,可以对熟练掌握自己工种的会计人员只是进行与他的工作相关的法律知识和法律事项的教育;而相应的,对于那些优秀的法律工作这来说,也是对他所能够涉及的法律事件的会计知识进行相应的培训。当然,这两方面的培训并非“一蹴而就”,而应当是“慢工出细活”,定期分别对会计人员和法律工作者进行培训和在教育,是他们能够渐渐掌握法务会计的知识,尽快拥有进行法务会计工作的能力。这个可能会是培养法务会计人员“速成”的办法之一。

作者:杨文苏 单位:山西财经大学

第三篇:法务会计视角的虚假出资案件甄别研究

虚假出资问题一直在我国大量长期普遍存在,国家也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来抑制虚假出资问题,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所致,虚假出资问题一直未得到圆满解决。因此,在虚假出资案件中引进、加强法务会计工作,应该可以对目前所存在虚假出资问题有所遏制。

一、我国法律关于出资的立法现状

(一)股东出资的形式

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由此可见,我国法律明确列举了四种可以作为出资的财产,即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同时,法律也明确规定了可以作为出资的财产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可以用货币估价,二是必须可以依法转让。只有全部满足了这两个条件的财产才可以作为股东的出资。而且,为了避免股东在非货币财产出资时高估财产价值,损害资本充盈原则,法律规定了这些非货币财产在出资时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因此,对非货币财产进行评估作价是公司设立时的一个必经程序,否则就可能会因为公司设立瑕疵而导致公司设立失败。

(二)虚假出资时股东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虚假出资的股东和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所认缴的出资根据财产性质的不同,分别规定了不同的缴付办法。其中,货币出资要求必须缴至设立中公司在银行所开立的临时账户,设立成功后,所认缴的出资要缴至公司所开立的正式账户。对于非货币出资,必须办理所有权的转移手续,只有办理完所有权的转移手续,股东的出资才算是正式完成。如果是实物出资,如机械设备出资必须把财产转移至公司占有,车辆出资要到交管部门办理车辆的过户手续,土地使用权或者房产出资必须到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其过户手续,知识产权出资需要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这是在股东出资时候要求实际缴付出资最基本的要求。股东如果虚假出资,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一是虚假出资股东对守约股东承担的责任。民事法律责任中,虚假出资的股东要依照公司章程规定或者发起人协议所做的约定,给守约股东承担的责任,该责任承担的前提是股东事先对虚假出资的违约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

二是虚假出资股东的差额补足责任。即虚假出资一旦被认定,那么股东必须按照虚假出资的差额补足其应该缴纳部分的出资。这种责任也是公司法所规定的法定责任,股东之间并不能经过协商而予以免除。

三是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公司设立时股东对虚假出资股东未尽应有的注意义务,致使股东虚假出资,给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危害到交易的安全,所以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对于其他股东的虚假出资也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股东虚假出资还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同时,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还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虚假出资案件中刑事责任同样也有规定,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只能是“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三种行为之一虚假出资行为,必要时应当予以刑法制裁,但是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在评估作价时,以欺骗的方法故意高估或者低估作价,虚假出资的情况,法律只追究有关人员的民事责任,不按虚假出资罪处理。

二、法务会计在虚假出资案件中的甄别

(一)股东出资资金

“一日游”股东在出资的时候按照章程的规定或者发起人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将所承诺的出资打入设立中公司的临时账户或者公司账户,从银行取得实际出资证明之后,就又把资金全部或者部分从公司账户上转出,致使公司账户资金不足,损害公司资本实力,危害交易安全。

(二)股东与中介机构勾结进行虚假出资

实践中常常出现股东在设立公司的时候将有关事项全部委托给办理公司登记的中介机构进行操作,同时按照公司注册资本数额的一定比例支付给中介机构一定的费用。中介公司在操作注册公司的时候往往也是采取出资资金“一日游”的方式,先将所需注册资金打入设立中公司所开立的临时账户,让银行开具有关资金注入证明,骗取出资证明之后再全部将资金转出,然后将一个完全“空壳”,没有一分钱资金的公司交给股东。

(三)严重高估非货币出资的价值

股东在非货币出资的时候,无论是采用实物出资,还是知识产权出资和土地使用权等方式出资的时候,法律规定其作为出资财产价值的大小必须经过评估。但是,因为非货币资产的真实价值有时候很难确定,特别是无形财产更是难以衡量。所以,股东进行非货币财产出资时,经常和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勾结、串通、收买资产评估机构,通过操纵标的物价格,以次充好、以少充多等形式和手段高估物品价值,导致股东出资的时候进行虚假出资。

(四)利用非自有财产进行出资

法律规定,股东进行非货币出资的时候,必须是以自有财产出资,并且必须将出资财产转移至公司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但是,有些出资人为了骗取工商登记,在进行出资的时候却以非自有财产进行出资,办理验资、工商登记等相关手续,但是这些非货币资产并不转移至公司占有,更不会用于公司的日常经营,公司也不可能对这些貌似出资的财产享有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五)从公司借入资金转为出资

有些股东为了达到虚假出资的目的,采取先从公司借出资金,打入其个人账户,然后再把这笔资金作为出资转入公司账户,这样公司账户资金没有发生改变,但是通过“一出一进”却完成了股东的出资。

三、法务会计在审核虚假出资案件中查账方法

(一)查账方法实施步骤

首先,审阅财务凭证及账簿。检查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如大额资金往来业务是否有原始凭证、资料是否完备、原始凭证是否真实、记账凭证是否填制正确、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内容一致、是否存在涂改或其他异常的迹象。其次,核对相关账目。核对总账与明细分类账是否相符,账簿内容与实际是否相符,包括库存现金日记账与实存数是否相符,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是否相符,财产物资账账面数与实存数是否相符,客户和供应商的往来清单与往来账数据是否相符,核对账簿数据和报表记载的数据是否一致。最后,分析数据。通过核对不同科目之间的比率关系,来验证该比率是否异常,通过对该公司历史数据及公司与同行业正常情况比较判断某一科目的数据是否异常。需要注意的是,很多企业如果在公司成立时采用虚假出资,其会计核算时必然也要弄虚作假,这样的企业可能就存在内部制度不健全、经营理念落后、法制观念淡薄、财务文件存在伪造可能,所以对企业内部的资料就不能完全采信。此时就需要到公司收集相关资料。

(二)虚假出资查账方法案例分析

案例一,货币资金虚假出资:投资人张某2014年1月注册成立华辰公司,从事建筑业务,需注册资本600万,张某因缺少资金,便联系由某中介机构代为垫资,并向中介支付2万元费用,取得银行进账单,又从公司账户将出资取出用于归还中介机构,之后凭进账单办理验资报告,并成功在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的违法行为。分析:对于该公司货币资金的虚假出资,法务会计人员首先应查阅该公司2014年注册前后的财务资料,调阅其银行存款日记账、实收资本明细账、往来明细账。收到股东货币资金投资款,公司建账后,根据股东入资的进账单,借记“银行存款”科目600万元,贷记“实收资本———张某600万元,而股东联系由中介代为垫资,必然要在验资后将存入银行的款项取出归还中介公司。大多企业通常会以预付设备和材料款或者个人借款的形式将款项转出到供应商和个人名下,然后再通过供应商和个人转给中介公司,其账务处理为借记“预付账款”、“应付账款”或者“其他应收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所以法务会计工作人员应重点查阅银行存款贷方大额支出款,查阅银行存款相对应的科目预付账款或应付账款或其他应收款明细账户,落实款项去向,调阅会计凭证和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审核其支出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检查与资金流出有关的合同、收据、借款协议、购货发票等。同时可以采用实地调查取证,到往来单位,查阅往来单位账目以及相关的合同,以确定这些资金流出是企业正常业务还是虚假出资。案例二,实物虚假出资:2014年振宇公司成立时,股东B出资入股100万元,其中货币出资40万元,机器设备出资30万元,房地产估价出资30万元。股东B实缴货币出资额70万元,设备系其朋友光化公司的设备,该批设备账面价值10万元,光化公司还在使用中,没有移交给振宇公司,房屋出资一直未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该股东私自将其房产转让给其他人,并到有关部门办理了转让手续。

分析:实物出资产权转移分为两种:一种是不需要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如存货、设备、非专利技术等;另一种需要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如:房屋、土地使用权、车辆、专利技术等。对于不需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非货币资产的出资,首先要检查资产评估报告,看是否有评估价值偏高的现象,如果评估明显偏高也属虚假出资,上例中设备出资作价30万元,法务会计人员首先查阅光化公司固定资产账目,审阅其固定资产购置时间、原值和已经计提的折旧和资产减值损益,落实到该设备的净值只有10万元,而资产评估部门的评估价值为30万元,从而查实股东B在设备出资中存在虚假出资。然后检查资产的交接清单,看股东B与振宇公司是否办理了资产交接手续,有了交接手续后,又要看资产是否已经到位,是否已经用于被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法务会计人员应检查振宇公司固定资产账目,看是否有相应资产增加的记载,同时采用现场盘点法,到车间看这些实物资产是否真实存在,是否能运行使用。对于需要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非货币资产的出资,如股东B投入的房屋,法务会计人员首先落实房屋的评估作价是否公允,可以由司法部门指定评估机构进行重新评估,落实是否存在虚增资产价值;其次检查房屋是否按规定的时间要求,将产权过户到被投资企业,法务会计人员应检查振宇公司的固定资产账簿,查阅是否有新增固定资产房屋30万元,并查阅会计凭证,看其发票是否真实、合法;另外查阅房屋产权证书和土地使用证书,落实产权所有人是否过户到振宇公司;最后,还需要到房屋所在地进行实地调查取证,落实房屋是否真实存在,其地理位置、面积等内容和产权证书上的内容是否一致。

作者:宋卉 单位: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

第四篇:会计师事务所法务会计业务拓展

1拓展法务会计业务的理论与现实基础

在党和国家不断深化“依法治国”,改革逐渐步入“深水区”的当下,各种新的经济法律纠纷层出不穷,法律活动与经济活动的结合日益紧密。法务会计作为一门将会计和法律进行有机结合的新兴学科,是指运用相关知识,对财务会计事项中有关法律问题的关系进行解决处理,并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由20世纪90年代至今,法务会计得到了迅速发展,在美国和加拿大等西方国家法务会计已经有了较为深厚的学术理论基础,并且拥有相关的职业组织及资格考试。虽然,我国法务会计的研究和实践起步较晚,但通过借鉴欧美法务会计发展的经验,国内学术界及实务界对法务会计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对于我国法务会计的理论要素与结构,黎仁华指出中国法务会计的理论要素应包括法务会计的执行主体、执行客体、执行标准、实现形式、体现本质五项,这构成了法务会计的要素体系,并清晰地反映了法务会计的行为方式。在现实基础方面,国内会计师事务所处于改制转型的重要发展阶段。从市场需求及长远发展的角度考虑,财政部56号文件及中注协积极倡导会计师职业领域拓展。而法务会计业务作为事务所非审计业务中的新兴领域,其收入贡献潜力巨大,理应提上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战略规划的议程之中。此外,我国新的《刑事诉讼法》与新的《民事诉讼法》已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注册会计师作为司法鉴定人或专家辅助人参与到庭审过程中,提供规范的司法鉴定报告成为法务会计业务发展的一大亮点。不难发现,发展法务会计不仅受到政策支持、符合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国际惯例,更是来源于市场经济发展进程中的内生需求,其存在和发展具有必然性和必要性。

2事务所法务会计业务在我国的发展及应注意的问题

2.1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法务会计业务的发展现状

就法务会计的内容和领域而言,不同国家及不同历史时期的范围不同,并不断衍生出新的社会功能,成为社会治理的重要工具。目前的西方法务会计的业务范围很广,主要包括法务会计调查、司法鉴定、诉讼支持、损失计量与理算、专家证人、物价会计、基金会计等。而我国法务会计发展起步较晚,加之受到经济社会、法律制度等众多因素的限制,目前法务会计的很多领域仍为空白或至多处于尝试阶段。近年来,我国法务会计业务在会计师事务所的开展呈现出路径单一,噱头多于实质的面貌。在查阅中注协公布的“2014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家信息”的前十名事务所的官方网站后,可以发现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对法务会计具体业务的理解及开展状况差异显著,其中明确提出其提供法务会计服务的事务所占到一半。事实上,我国对进行法务会计活动的法律限定尚属空白,缺乏相应的行业制度规范,同时专业人才严重短缺,且法务会计师评价机制缺位。就法务会计专业人才而言,虽然会计师事务所欢迎有律师背景的人才加入,但只有普华永道中天、德勤华永这些具有国外背景的事务所设有法务会计咨询专员的职位,大部分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务会计工作人员有临时性、非专业性的嫌疑。

2.2我国事务所发展法务会计业务应注意的问题

(1)法务会计业务的领域边界及事务所的声誉。要推动法务会计实务界对法务会计业务的推广和进行市场拓展,首要的任务就是厘清法务会计的领域边界。关于法务会计,司法会计及独立审计之间的区别和联系,应该形成一整套规范的理论,事先限定法务会计的行为边界,规避事务所非审计业务影响审计业务的独立性的状况出现。此外,事务所在拓展法务会计业务时应注意循序渐进,应考虑到拓展新的法务会计业务是否会损害整个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声誉。法务会计报告用于法庭上,法务会计人员就应对法庭负责。一旦出现会计师舞弊造假的行为,事务所将面临致命的声誉危机。因此,在涉足具体的业务领域前,事务所管理层需要进行慎重权衡。

(2)法务会计师与普通注册会计师存在差异。注册会计师行业必须深刻认识到法务会计与普通的注册会计师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其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①业务专业知识。法务会计学涉及会计学、法学、审计学、调查学、证据学、犯罪学等多种学科,法务会计工作者不仅需要充足的财会审计知识储备,也需要充分掌握法律法规、司法程序方面的知识。同时,法务会计是一门处于不断发展和充实过程中的学科,法务会计师必须在第一时间关注和学习新出台、新修订的会计政策及法律条例。②职业技能素质。法务会计师需要具备优秀的调查能力、高度严密的推理及判断能力,通过对各种书面或非书面的线索整理出具有证明力的法务会计证据,形成可供支撑庭审意见的规范性鉴定报告;法务会计师应具备较强的交流沟通能力,能够熟悉运用法律语言,并掌握一定的诉辩技巧。

3促进我国事务所法务会计业务拓展的相关建议

3.1成立法务会计行业管理机构,建立法务会计执业准则

法务会计的交流推介需要一个专门的组织管理机构,现阶段,可以在注册会计师协会下设立法务会计专业委员会。由其牵头在与政策制定部门、会计师事务所及学术界广泛交流的基础上,制定指导新业务项目施行的专业标准指南。进一步,由于法务会计可能带来重大的法律后果,其业务在拓展初期要得到社会的信任,必须有一个完善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会计师事务所在进入法务会计领域之前,需由管理机构对其资质进行评估审核,划分等级,逐级开展业务。

3.2建立法务会计执业资格认证机制,重视法务会计专业人才培养

法务专业人才的培养是法务会计业务拓展的基础要素。国家应该建立法务会计专业资格认证制度。可由司法部门,财政部门,会计师、律师行业协会多头拉动,在现有注册会计师认证体系下,进行针对法务会计师的业务培训和资质考试。与此同时,注册会计师行业可以与高等院校合作,促进法务会计学术和实务领域的研究和教育,培养学员的法学素养、调查能力等核心技能。

3.3事务所抓紧成立法务会计部门,率先涉足新市场创建差异化品牌

随着对法务会计需求的日益增加,会计师事务所将在未来出现新一轮的优化选择。各个有前瞻性及具备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加快成立法务会计部门,培养和引进专业法务会计人才,培育法务会计成长为事务所新的业务收入增长点。这需要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层的支持与重视,特别是已经开展部分法务会计业务的事务所,更要给予法务会计业务团队充足的经费保障和进一步的职业培训。在累积经验的同时,事务所应开拓创新,构建新业务拓展的质量和风险控制制度体系,力争形成本事务所独有的法务会计品牌优势。

作者:倪菁菁 单位:东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