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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务会计的理论结构

我国法务会计的理论结构

摘要:

法务会计是我国新兴的一门学科,是我国市场经济长期发展的产物,在会计领域备受关注。法务会计作为一门学科,同其他学科一样,有一套自身的理论结构框架,其主要目标、基本要素、构建原则以及理论假设都是这个理论框架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本文对法务会计的发展及其相关概念做了简要阐述,并分析了其发展的必要性,针对法务会计的理论结构做了具体分析,以期为法务会计相关研究提供参考意见。

关键词:法务会计;必要性;理论结构

作为一门交叉性学科,法务会计所涵盖的知识面非常广,在会计学和法学知识的基础之上融入了各种调查技术与审计方法。市场经济的发展方向逐渐趋于法制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产生便是法制化经济的一个重要表现。由此可见,法制建设正在逐渐成为我国各项发展工作的重点。在此过程当中,各种与会计和法律相关的问题无法避免。法务会计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这些问题扩展所造成的严重性,为经济建设的发展提供了指导意义。

一、法务会计简述

上世纪七十年代末到八十年代初,因美国的股票舞弊和信贷行业丑闻,法务会计首次进入人们视野当中。从那以后,欧美各国也开始了对法务会计的探索研究,我国目前对法务会计的探索研究还处于初级阶段,起步较晚。理论上讲,法务会计是会计学的分支学科,具有会计学的基本功能和属性。与此同时,法务会计又融入了不少法学的理念和方法,使其在一定程度上具备了部分法学的属性和功能。由此可见,会计学和法学的相互交叉渗透成就了法务会计,其以一门边缘学科的身份在不断探索中得到发展。历年来不少专家学者都对法务会计进行了积极探索研究,由于侧重点和思维方式的不同,其对法务会计概念的理解和定义也就不同。然而万变不离其宗,虽然各专家学者侧重点及其表述方法可能会有不同,但是其实质却是一样的。有国外学者指出,法务会计的含义是通过其功能体现出来的,最主要的功能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用于结合法律鉴定处理企业问题与财务事实之间关系,二是其常常被用在法庭之上。在我国,对法务会计的概念解释也有两种。一种是指在法律准绳的规范下,综合利用会计学和法学的相关知识,对各类经济纠纷案件中的各种违反法律法规的犯罪行为进行处理。另一种是针对一些特定的专家学者而言,指其针对一些仍处在经济纠纷中的法律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并将此作为法律鉴定的依据,是一种专门提供法庭证据的新兴行业。综上可知,无论是国内学者还是国外学者,对于法务会计的定义都始终是围绕法律和会计这两门学科进行的。法务会计与其他会计形式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其最终是为法律服务的,经常被作为法律鉴定或者被用于法庭作证之上。

二、加快我国法务会计发展的必要性浅析

(一)市场经济体质发展的需要

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变加重了企业的决策信息和广大社会公众对会计信息的依赖性,这从根本上改变了会计信息的用途。自我国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以来,会计工作发生了极大变化,其范围不断扩大,内容也逐渐丰富。无论是企业还是市场对会计的需求都逐步变得多样化,传统的会计已经不能满足这些需求,因此不得不做出创新,寻求新的出路。基于这一情况,法务会计的概念得以提出,不少传统会计都开始向这一方向转型。可以说,法务会计的出现及发展不仅是市场经济发展的根本需求,也是会计行业自身进步发展的必然趋势。

(二)弥补会计与法律两种学科局限性的需要

会计的规范和法律的规定并不总是一致的,所以很多时候都会造成预期的或者已经实现的会计工作结果与法律实施之间存在一定偏差。经济不断朝着多元化方向发展,新型的业务不断涌现,各类经济现象也越来越复杂,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法律规定与会计规范之间的差异更加突出,单纯依靠会计学或者法学是无法做到综合解决此类问题的。所以,法务会计应运而生,集两家之所长,综合解决相关问题。

(三)解决会计信息失真现状的新方法

会计信息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其能够连接投资者与经营者,这就要求会计信息具有较高的真实性。然而,近年来国内外各种经济舞弊现象层出不穷,甚至以一种病态的趋势在蔓延,对经济、文化等各方面都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轻则破坏社会风气,重则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甚至还有可能诱发程度各异的金融危机或者财政风险,使得市场经济不能稳健发展。法务会计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些问题,协调经济市场中的各种法律纠纷。

(四)建设诚信社会的需要

普遍存在的信息失真状况大大降低了整个社会的诚信度,各种商业欺诈现象屡见不鲜,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影响了整个社会的和谐程度。这种信息失真的情况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理念完全不符,违背了相关思想理念。法务会计能在一定程度上对此类行为进行监管,从某种意义上讲,能够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三、法务会计理论结构框架简析

(一)主要目标

法务会计的目标作为法务会计理论结构框架的基础而存在,其在该理论结构中的核心地位显而易见,是决定该理论结构框架中其他要素的关键要素。我国目前的司法制度体系决定了只有法官才享有决定鉴定与否及其具体鉴定事项的基本权利。而作为当事人,虽然享有提出建议或者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但是却没有权利对此作出决定。法务会计的最终目标是对在经济纠纷中出现的具体财产权益事项作出鉴别和鉴定,以便在审理这些案件时提出相关的会计分析证据以及详细的鉴定意见,以此协助此纠纷中的相关者(例如法官、当事人以及律师等)能够正确做出判断。此处的鉴别是指对财产权益取得过程中的行为及其所有权进行甄别,看其是否存在舞弊欺诈现象。而鉴定则是指再次确认和再次计量所获得财产权益的数量以及金额。一般在具体事务过程中,是很难将鉴别和鉴定这二者分开,进行单独行动的。鉴别与鉴定之间联系甚密,主要体现在鉴别能够为鉴定指出具体的工作重点以及工作方向,而鉴定又能够为鉴别提供一定的数据支持。活动领域、业务性质都是其目标的划分标准,具体如下。如果将活动领域作为划分法务会计的基本标准,则可以具体划分出司法会计、理赔会计、税收会计和物价会计等。这些不同各类别的会计在其基本工作内容上具有明显差别。如果按照会计从事业务的基本性质进行分类,则可以将法务会计划分为法务鉴定、诉讼支持和法务调查者三个类别。税收理算会计,其目标是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税法规定,以原有的会计核算资料或者原来的财产数额等其他相关资料为基础,按照相关税法要求,对各种交税行为可能涉及的所有税种进行分析。在此过程中,必须对纳税义务所发生的时间、地点进行严格界定,合理准确地调整相关计算税基,使用正确税率以确保各纳税义务人已经交纳了所有应交税额。法务会计调查,是对专业的法务会计师而言的,指其甄别和调查各类经济活动中是否有舞弊欺诈的现象存在的一个过程。法务会计是为了防止舞弊现象而产生的,由此可知,调查舞弊现象是最重要的法务会计业务。此处的舞弊是指发生在公司内的诸如员工舞弊、管理层舞弊、内外勾结舞弊以及供应商舞弊等各种舞弊案件。法务会计师可以由政府、公司或者律师专门聘请,通过依法检查公司账簿,约谈相关人员,对存在的舞弊情况进行调查,协助相关部门解决问题。

(二)基本要素

字典中对于要素的解释主要有两种,其一是指构成某一事物所必不可少的各个因素,二是指组成某一系统的各个基本单元。要素和系统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要素可能成为系统,系统也可能成为要素。比如,一个要素对其所在的系统而言是要素,但是对组成其的各个要素而言,则成为了系统。各要素在系统中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接,其会按照一定比例自动联系成为一定结构,形成系统,而该系统中的性质,大多由这些要素的性质决定。如果系统中某一要素与其他要素之间存在的差异太大,便会使其自行脱落,或者导致其出现被清除掉的后果。法务会计的基本要素是构成法务会计系统的基本单元,其各单元性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该法务会计系统的性质。法务会计包括法务会计的需求、供给、对象、规范以及报告这五个基本要素,供给、对象等五个要素构成了完整的法务会计系统,每一部分都不可或缺。第一,法务会计需求。众所周知,有需求才会有产品,才会有服务,有市场。需求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与之相应的产品或服务的产生。法务会计也不例外,其产生同其他服务一样,建立在市场需求之上。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给法务会计创造了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使其市场需求越来越旺盛,而这种需求并非只是市场经济发展的结果,而是在由多方面的社会原因造成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当事人、律师等对法务会计的需求都在不断增加,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快了法务会计的发展速度。第二,法务会计供给。法务会计的供给方怎样才能够充分满足需求方的各种多样化需求是法务会计需要解决的最主要问题。在法务会计相关需求得以确定之后,一定会出现一个能够满足该社会需求的社会团体力量,这一社会团力量会为其提供专业服务。舞弊审计师便是这样一个专业的社会团体。除此之外,不少专业的调查机构和部门的协助也在一定程度上对法务会计的发展产生了促进作用。第三,法务会计对象。是指在各种经济纠纷案件中所涉及到的各种会计信息相关资料以及通过其反映出来的各种经济活动。第四,法务会计规范。此处的规范是指一种行为规范,是对法务会计相关行为的规范。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一规范也相当于一种对法务会计相关行为的约束及引导机制,其目的是为了使法务会计的相关工作在法律法规、标准准则以及各种制度条例的指导下开展。第五,法务会计报告。是指相关法务工作人员对经济案件所涉及的各类财务会计资料、卷宗材料等资料进行解释分析之后,所形成的一份书面形式的带有专业判断性质的结论性文件。

(三)构建原则

法务会计理论主要包括其相关概念、原理和假设,而法务会计实务则是指其程序、方法和技术。法务会计的理论和实务并不是两个完全独立的个体,其也有相互交叉的部分,这一部分即是指法务会计的构建原则。法务会计作为法务理论与法务原则的结合体,是一种理性认识。在对法务会计概念、假设和原理进行一定推论便可得到法务会计原则,这一过程是建立在合乎逻辑的论证之上的,故而,可以说其是一种偏理性的认识。这一种理性认识,是建立在多种原则基础之上的。其中,最主要的有以下几个原则。第一,客观性原则。在法务会计中也被称为真实性原则,旨在强调所有法务会计从业人员在实际的法务会计实践中,必须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客观正确地反映事实情况,强烈反对脱离客观实际情况的做法。第二,合法性原则。法务会计的合法性原则要求所有法务会计师在从事法务会计相关工作时,必须以《公司法》和《会计法》为指导,按照其中的具体章程办事。第三,独立性原则。法务会计的独立性原则要求所有法务会计师在进行相关调查和出具各类相关判断或者意见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态度,不能因为个人成见破坏相关分析或者判断的客观性。除上述原则之外,法务会计还具备先关性原则、明晰性原则、公正性原则、保密性原则、以及可比性原则、及时性原则等。

(四)理论假设

法务会计假设是法务会计理论构建的基石,其具体理论假设主要经济责任关系假设、可确认假设、独立性假设和可信赖假设。其中,常见的有经济责任关系假设和可确认假设。经济责任关系假设的具体理论中所包含的责任关系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理解。一是受托经济责任关系,是一种义务性的关系,具体是指受托人按特定要求对承认委托人的,答应对其经济资源进行经管,并适时向其报告具体状况的一种关系。二是指一种由于签订经济合同而承担经济责任的一种经济责任关系。可确认假设是指经济犯罪或者舞弊欺诈行为是能够通过收集相关评价证据,获取相关消息,再对这些获取到的相关信息进行验证,便能使其得到确认。该假设强调,任何经济犯罪或者舞弊行为的犯罪痕迹都是有迹可循的,只要法务人员合理运用相关技术和方法,便可从中获取证据,揭露其经济犯罪行为。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的法务会计还处于初级探索阶段,虽然其理论系统结构体系还不算完善,但却发展迅速。法务会计工作师在开展法务会计工作时,一定要以其具体原则为指导,遵守法律法规中的各项章程,以使我国的法务会计理论不断完善,更好地在实践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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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薛媛 单位:渤海大学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