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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海法律教育机制构建探析

航海法律教育机制构建探析

摘要:文章结合航海强国目标和航海法治化的要求对我国建立航海法律教育机制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并结合国外发达航海国家的成功教育经验从多个角度对我国当前航海法治教育机制的现状及问题深入进行了阐述和分析,最后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我国航海法律教育长效机制的构建建议。

关键词:航海强国 航海法治化 航海法律教育 机制问题分析 机制构建

0引言

航海事业具有涉外性、复杂性、高风险性的特点,更受到国际公约与规范的制约。航海事业的发展关键在于航海人才的培养,高素质综合型航海人才不但应具有丰富的航海知识和技能,还应当掌握与航海相关法律知识和能力,从而能够胜任海上航行作业和航运企业管理岗位工作。人才的培养关键在于教育,然而,航海法律教育机制问题一直不被航海教育界及研究领域所重视,众多航海院校和研究机构偏重于航海专业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却忽视了航海法律教育的实践和研究,导致航海人才由于缺乏相关法律知识和法律责任意识而造成海事事故或者缺乏维权意识,阻碍航运业的有序发展。

1我国建立航海法律教育机制的必要性分析

1.1“航海强国”目标下航海人才要素分析

我国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提出了“建设海洋强国”的目标。历史证明海洋强国的崛起,离不开航海事业。因此,海洋强国的核心是航海强国。曾有学者指出:航海强国有两项重要指标,第一是综合竞争力,第二是国际影响力。而这两项指标最核心的问题就在于航海人才的培养。要实现航海强国的目标,培养具备综合素质的航海人才是必要条件,构建符合时代要求的航海教育模式,是目前航海类高等院校的首要任务。航海人才综合素质体现在多个方面,包括过硬的航行技术与能力、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身体素质、较高的道德水准、丰富的航海文化涵养以及较高的法律素质,缺少任何一个方面,都会成为航海人才综合素质的短板,不利于其全面发展和潜能的发挥。而法律素质这方面往往被航海教育机构、专家、学者、海员本人、航运企业甚至管理机关所忽视,不利于我国航海人才综合素质的培养乃至成为阻碍航海强国目标实现的薄弱环节。随着国际海事公约和规范对航海活动调整得越来越频繁,法律素质的着重培养亟需得到重视和加强。

1.2“航海法治化”对航海教育机制的具体要求

“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是报告所提出的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体现在航海教育方面即要实现“航海法治化”目标。要实现这一目标,首先应当建立航海法律教育机制,在科学的教学机制下,培养具备有较高法律综合素质的航海人才,其不但要有较强的法律意识,掌握有关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法规知识,还要能激发和培养自身的法律责任感,知法、懂法、守法,能够正确运用法律知识解决航海作业中所面临的问题,能够运用法律武器捍卫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2对当前我国航海法治教育机制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2.1航海教育立法体系存在缺陷

在航海法治化要求下,航海教育相关立法是首要问题。在国际上以美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为典型代表,均制定有较为完备的航海教育立法,例如美国的《1958年海运学院法》、《1980年海运教育与培训法》,日本的《教育基本法》、《学校教育法》、《大学设置基准》、《高等专门学校设置基准》、《运输省设置法》、《海技大学校组织规则》、《航海训练所组织规则》、《海员学校组织规则》。我国对航海教育进行规范的法律规定很分散,其中包括规范教育行业的基本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师法》及相关部门规章和政策性文件,航海教育类规范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质量管理规则》;另外与船员相关的立法还有部分条文散见于海事法规中,如《海商法》、《海上交通安全法》、《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船员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等;调整船员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散见于一般劳动法律文件中,包括《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就业促进法》以及解决海事纠纷的程序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通过国内外航海教育法律制度的对比可知,我国的航海法律教育制度存在下述问题:1)从立法层次上看,缺乏专门的航海教育立法。我国目前适用航海教育方面的立法基本仅限于基本教育立法,与国际上发达航海国家的航海教育立法相比,我国尚缺乏专门的航海教育立法,未能解决基于航海教育本身的特殊性、专业性及技术性所面临的教育问题。涉及船员立法层次最高的仅止于行政法规《船员条例》,但由于条例并不是专门针对航海教育问题,且其针对航海教育的规定十分有限,由此体现出国家立法机关对于航海教育立法在一定程度上的忽视,这将不利于我国航海教育事业的有序发展;2)从形式上看,我国航海教育法律制度十分分散。我国的航海教育立法散见于教育法规、海事法规、劳动法规等各种不同类型的法律体系中,缺乏专门的法律制度体系进行规定,与国际上发达的航海国家的航海教育立法比较缺乏系统性和全面性,因此有可能带来法律适用的不统一,特别是在船员劳动纠纷中,不利于船员权利的保护;3)立法内容方面,以行政管理性质规定居多,涉及船员权益保护的方面相对匮乏。在我国的船员教育立法体系中,教育管理和船员权利义务的法规同等重要,而现行绝大多数是有关行政管理性质的规定,有关航海教育的制度所涉范围十分狭窄,仅限于船员培训和考试方面,而有关船员实体权利义务的规定也仅限于《海商法》等有限部分法律法规中,这也在客观上造成很多船员对于自身权利义务认识不全面的一个重要原因。由此可知,我国航海法律教育体系的完整性和内容的全面性都存在很大的缺陷。

2.2航海教育管理体制权责不清、政出多门

我国目前对航海教育管理体制实行的是中央和地方政府两级办学、教育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双重管理体制。在这一管理体制下,航海院校的教育活动既要遵循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还要满足海事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由于两个主管部门针对航海教育问题缺乏必要的协调机制,无法确定明确的责任主体,难免出现在规定和要求上互相脱节或者重复性要求的问题,且不同的部门所下发的规范性文件又十分繁复,这就造成了航海教育机构很多重复性工作,且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航海教育机构的资源浪费,对航海法律机制的系统性建设带来困难。

2.3航海法律教育人才培养缺乏重视与科学规划

1)航海法律教育重视程度欠缺,目标偏低。在我国高等教育中,除了法学相关专业以外,其他几乎所有专业对于法律教育都缺乏系统性的教育机制,学生从小学入学到大学毕业乃至深造或者继续教育,都对法律课程没有深入学习,教学中也大多以完成教学任务为目标,至于法律理念的树立、认同、内化以及法律责任意识的培养更是无从谈起。然而,在法治社会环境下,无论社会生产力到多么先进的程度,任何人都不可能与法律脱节,法律始终是约束和保障社会发展和人类行为的机制。航海教育如果没有科学的法律教育机制,我们的海员将无法胜任国际化的航海作业,对本职工作缺乏法律责任感,不重视造成航海责任事故的法律后果,不利于航行安全。实践中,很多海难事故的发生都与船员缺乏法律意识或者不顾法律后果有关;2)航海法律教育思想理念落后,航海法律课程设置不合理。我国航海法律教育由于课时限制以及长期以来应试教育思想的影响,航海教育院校和培训机构在课程设置上主要考虑船员适任证书考试通过率要求,法律类课程除了在船舶管理课程中涉及到的相关国际公约与国内法之外,关于船员权利义务的课程基本上被忽视,尽管有些院校开设了航运业务与海商法课程,但是海商法部分所占课时比重偏小,根本无法满足学习需要。而在基础课思想道德与法律课程中,由于授课教师大多数来自思政系统,对于法律教学的效果不甚理想;3)教学方法无法满足实践需要,缺乏对船员长久职业规划考虑。在目前航海高校教育过程中,专业类法律课程如航运业务与海商法课程因受课时较少以及课程性质为非考证类课程所限,该类课程的重要性很难受到重视,对于授课的方式和手段方面的教学改革也未给予过多关注。由于该类课程内容涉及面广但课时较少,因此教学中往往采取点到即止的形式,对法律知识进行简单介绍,教学手段也大多以教师填鸭式讲解为主,很难受到学生的欢迎。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些重要的法律知识是在海员未来晋升管理级考试中的重点内容,管理级工作职责中也都将实际面临这些问题,由于在校期间没有受到系统的法律知识教育,对大多数船员来讲,这部分知识将成为他们在职务晋升考试及实务操作中的难点,对此他们所需要付出的时间和精力完全超过业务知识的部分,特别是在实务操作中若处理不当还可能造成严重的责任事故,职业前途也将毁于一旦。由此可见,航海法律教育对于船员的未来职业晋升和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2.4实践中船员违法行为频发,航海教育机制弊端突出

在航运实践中,船员违法行为频繁发生不但违反航运管理秩序,还可能造成难以挽回的海上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事故。主要表现为船员未持证上船任职或证书已经到期或者与航区、等级、职务不符或伪造、变造船员证件;船员违反操作规程和航行规则,造成碰撞、搁浅、火灾、海洋污染等海难事故;船员违反海上交通安全的规定,出现船舶超载、非法排放等违法行为;船长违反法定职责无单放货、违法撤船等,甚至在个别案件中还出现性质极其恶劣的海上刑事案件,如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审理的著名的“鲁荣渔2682号”轮上发生的罕见特大刑事案件。另外,当船员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很多船员也不懂得如何寻求法律救助,其合法权益很难得到保护。近年来,各个海事法院所受理的海事案件逐年攀升,这已经充分体现了我国航海法律教育不予重视所带来的弊端。现实告诉我们如果不从源头上建立科学合理的法律教育机制,船员不树立良好的法律责任意识,遵守法律规范和操作规程,海事案件的发生很难得到遏制,“让航行更安全、海洋更清洁”的目标将成为空谈。

3我国航海法律教育长效机制的构建建议

“实现高等教育的内涵式发展”是党的报告中一项重要内容,讲过,素质教育是教育的核心,在我国当前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要求下,树立航海法治化、强调法律责任意识的教育理念是高校内涵式发展的必然要求。而航海法律教育内涵式发展包含多方面内容,结合我国当前航海法律教育中实际存在的问题,作者认为应当包含如下几个方面:

3.1建立专门的航海教育立法体系,理顺相关法律关系

建立完善的立法体系是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基本制度保障,在航海强国和航海法治化目标下,航海教育事业作为优先发展的内容,只有做到有法可依,才能理顺航海教育过程中的各种法律关系,依法确定海员教育和培训中的教育资质、教育结构、教育规模、教育标准、教育质量、教育经费及半军事管理方面的问题,明确航海教育机构主管部门的职权和责任,规范海员在教育过程中应当掌握的实体权利义务,真正体现航海教育法治化。

3.2完善航海人才培养机制,改革航海法律教育模式和手段

1)在航海人才培养方面,首先要完善现有航海人才培养方案,将专业法律知识作为人才培养所必备的知识构成,将培养具有法律责任感的专业人才作为人才培养目标的一个重要方面,以完善人才培养机制,使法律观念和责任感真正内化为海员自我约束,减少或杜绝在岗位工作中违法违规的情形以及航海事故的发生;2)在教育思想方面,要彻底改变以往对航海法律教育漠视忽略的态度,应将其放在与专业知识同等重要地位,特别是对于专业法律知识,与船员的岗位工作息息相关,其重要性随着船员职务级别的晋升在本职工作中将会更加明显的体现出来,甚至相关法律事务工作将成为船员管理级一项必不可少的工作内容。因此,在教育思想方面要摒弃以往应试教育思想,必须考虑到船员长远的职业规划和人才培养的前瞻性;3)在教育内容方面,要注重对船员法律教育的分层次培养,包括基础法律教育和专业法律教育两个方面。在大学生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课程中要加强对航海中常见法律责任事故的讲授分析,将船员职业道德与法律责任融合渗透,引导学生对法律知识的兴趣和重视,为下一阶段专业法律知识的学习奠定基础。在专业法律教育课程中,首先,要在现有人才培养方案基础上适当增加课时,以保障有相对充足的课时完成大量航海法律知识授课;其次,在课程设置方面,要适当增加专业法律知识课程,如海商法、船员法律、国际法、防污染法律、海事诉讼法等,以满足船员工作中法律事务要求和长远职业发展的需要;4)在教育手段方面,要改变传统的单向传授知识的方式,教师要加强教学方法和手段改革,研究符合当前学生特点和船员职业特点的教学方法和手段,充分利用网络和多媒体等高科技手段,引入案例教学、互动教学、角色扮演、模拟法庭、观看庭审和网络直播、组织各种有益的法律活动等,使航海法律教育更加直观化、生动化、贴近船员工作实际,使学生能够真正感受法律知识的重要性,爱上法律课程,从而掌握相关法律知识,自觉遵守法律规定,树立正确的法律观以指导未来岗位工作。

3.3建立科学人才评估机制,加强过程考核和应用能力考核

传统的理论知识考试更多考核的是识记性内容,无法考察学生的综合运用能力,这种考核方式已经不适合当前综合素质人才培养的要求。结合航海法律知识本身具有职业性和实践性的特点,应当在考核中注重学生应用能力的考察,建议采取过程考核的方式,重点考核学生对知识的运用能力以及对具体案例的分析和解决能力,在考核素材上可以更多地选择真实海事案例以及船员日常工作中的案例,贴近海员工作实际,更能够考核出船员的真实能力,实现考核目的。3.4加强航海法律宣传机制,强化船员法律责任意识和提升维权意识建立航海法律教育机制不能忽视法律宣传的重要性,宣传能够促使法治观念深入人心,潜移默化地起到教育作用。实现航海法治化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在这一过程中加强航海法律宣传不可或缺。宣传的方法和途径多种多样,可以通过航海法律宣传活动、知识竞赛、推送专业网站信息等方式实现,特别是随着科技手段和信息的现代化,各个海事法院官网以及其他专业海事网站已成为可以快速获取法律信息的平台;另外,在国家提倡建立专业公众平台的政策下,法律宣传变得更加方便快捷。学生通过多种多样的途径了解海事法律的相关信息,多学习多思考,可以逐渐丰富其法律知识,培养其法律责任意识和正确的维权意识。

4结束语

航海法治化的目标为航海法律教育的开展提供了依据,也提出了明确要求。在全面实现法治社会的治国方略和全面发展素质教育的要求下,结合我国当前航海法律教育薄弱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应当深度挖掘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同时借鉴航海发达国家的成功教育经验,取长补短,采取有针对性的方法和手段解决问题,建立科学的航海法律教育机制,促进航海教育改革,以保障航海强国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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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郭会玲.高职航海法律教育的思考.中国水运月,2011,11(12):55~56

[5]教育部,交通运输部.教育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提高航海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

[6]新浪新闻中心.报告全文.

作者:郭会玲  单位:天津海运职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