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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趋势

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趋势

摘要:新《工伤保险条例》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实施,对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也是我国工伤保险制度进步的体现。然而,在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一些比较棘手的问题,也正是制度的规定与限制,争议才不可避免。本文结合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实施过程中的问题,提出一些可行性建议与发展趋势。

【关键词】工伤保险;工伤认定;发展趋势

1规范工伤认定中视同工伤的情形

新《工伤保险条例》在“视同工伤的情形”中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救无效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可能是自身的身体机能导致的,也可能是工作过度劳累、紧张导致的,突发的疾病是否与工作有关很难判断。但是,对于工作过度劳累、紧张导致的情况是否应该认定为工伤呢?在实践中,针对这一条款争议颇多。基本案情:2014年10月24日,北京阜外医院麻醉中心副主任医师昌克勤,在手术室内晕倒,12月2日,昌克勤因医治无效死亡。按照现行的工伤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方可视同工伤。这一规定让昌克勤“死难瞑目”地与工伤“擦肩而过”,激起了众多医学、法律界人士的讨论。有人甚至调侃说:“如果我上班时不幸倒下,抢救时间请不要超过48小时”。针对工伤认定“48小时之限”,近年在业界一直存在极大争议,存在伦理风险且公平性不足。由于认定工伤与否所带来的巨大赔偿差距,容易造成单位一方拼命抢救,而家属方反而希望放弃治疗的伦理问题。有很多职工确实是工作原因引起发病,但在48小时之外死亡,却不能享受工伤待遇,对他们来说很不公平。从目前立法的趋势来看,其科学性和民主性正在不断提高,对于“48小时之限”,未来应该从“是不是因工作原因造成的”这一角度进行修改和完善。

2进一步简化工伤处理程序

新《工伤保险条例》简化了工伤处理程序,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趋势文/张臻新《工伤保险条例》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实施,对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也是我国工伤保险制度进步的体现。然而,在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一些比较棘手的问题,也正是制度的规定与限制,争议才不可避免。本文结合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实施过程中的问题,提出一些可行性建议与发展趋势。但是在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期限上还是过长。如果与国际劳工标准第102号公约《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以及第121号建议书《工伤事故津贴建议书》相比较,我国的工伤处理程序还存在等待期过长的现象。第102号公约规定,在因工伤导致丧失工作能力的情况下,在每例停发工资的头三天,不必支付津贴。第121号建议书主张取消任何等待期。而我国在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伤残待遇前分别要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从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认定或鉴定要经过60日内时间。等待期超过第102号公约和第121号建议书的规定,不利于保护职工的工伤保险权利。所以,提高社保经办机构办事效率,规范社保行政部门工作制度,缩短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的时限,是我国在下一步修订《工伤保险条例》中应该考虑的。

3完善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制度

《社会保险法》实施的一大亮点是提出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为了让“亮点”更好的落地,同时,《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一并执行。但在实践中,这一亮点却成为执行的难点。一项好的制度,除了有好的理念,还需要系统的操作规范和明确的共治条款。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本应该各司其职和人社部门联动共治的有关部门,在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进行追偿的过程中存在不积极配合,甚至横加阻碍的行为。这就导致:一方面,经办机构面临用人单位恶意逃避参保缴费义务以及拒绝支付待遇带来的基金风险;另一方面,经办机构也尴尬遭遇工伤患者法律起诉要求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案例增多,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后遭遇追偿难。基于上述原因,建议对先行支付追偿以借助外力为主。如对单位追偿,可移交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依照第六十三条进行追偿;对有明确第三人的追偿,先行支付前是否要求第三人出具担保抵押等相应的措施,最大限度保证先行支付基金的回收。同时,可否协调人民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建立专门的追偿通道。由于先行支付后有一部分基金是无法追回的,在基金管理上应建立相应的核销制度或财政补偿机制,或从储备金中提取冲抵,确保基金安全完整。

4限制工伤认定无限扩张趋势

新《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认定范围进行了扩大。《规定》中,对工伤认定的相关情形也做了细化处理。实践中,在工伤职工不服人社局的判决时,往往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院受理工伤案件时,大部分判决为应当认定为工伤。例如,王某是湖南长沙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政法学院教师。2014年5月15日,王某在下课后,在学校篮球场等候接受其指导毕业论文的学生期间,自行在篮球场打篮球时晕倒,经抢救无效后于48小时内死亡。王某的妻子谢某申请工伤认定后,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决定。谢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历经两轮诉讼,四次审判,人社局均被判败诉,被要求重新作出认定。其实,这个案例争议就比较大,我们从中发现工伤认定有扩张趋势,并且有“燎原”之势。再比如,麦某在公司食堂吃早餐时,突发疾病晕倒,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法院认为“工作岗位”的界定,不应仅限于劳动者日常的固定工作地点,还应当包括满足劳动者生理需求的工作场所内的附属建筑范围,麦某死亡时在公司食堂进餐,属于“工作岗位”范畴,属于视同工伤。法院把满足“生理需求”作为扩大工作场所的理由,显然是不恰当的。虽然说,工伤保险制度应该坚持有利于工伤职工的原则,但是也不能让工伤认定范围无限扩张。所以,在今后修订或制定工伤保险制度时,应该对此现象加以控制,以防在未来出现工伤认定范围无法控制的局面。

5结语

建立一个完整、成熟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对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本文结合真实的案例与判例分析工伤保险制度实施过程中的问题,最终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与建议,主要从工伤认定范围、工伤处理程序等方面指出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趋势。以希望工伤保险基金更好地取之于民而又用之于民,工伤保险制度真正成为保护国家、企业、个人的坚实铠甲。

参考文献

[1]林嘉.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

[2]向春华.教师篮球场病亡之工伤构成与判定[J].中国社会保障,2016(03).

作者:张臻 单位:中国劳动关系学院研究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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