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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治理主体多元化的河长制演进

环境治理主体多元化的河长制演进

摘要:主体多元化是当前环境治理的主要趋势,加大公众的参与力度,是现在实行环境保护的主要手段之一。因此,研究河长制的演进过程,针对于传统的河长制进行改善,加强其在环境治理主体下的多元化趋势,加大公众的参与度,促使河长制不在成为一个有效但非长效的制度设置。

关键词:环境治理主体;多元化趋势;河长制

一、传统河长制概述

1.河长制概念与发展

河长制是由各级党政主要负责在在不同河流管辖区内担任“河长”,管理辖区内河流污水治理项目,改善河流水质,是一种新型的河流管制办法。现阶段,“河长”主要分为三类:官员河长、各级河流负责人、民间河长。“河长制”最早是由江苏省无锡市为了治理太湖蓝藻问题所提出的治理手段,形成的河流管理责任在专人的管理体系。随后在云南等地在河流污水治理方面先后推广起来。

2.传统河长制的优点

在太湖蓝藻事件得到合理的解决之后,河长制得到广泛的推广,其优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河长制的建立可以对官员形成一定有效的压力,督促其履行地方职能,加大对环保事业的监督力度;(2)河长制的建立可以以弥补环境保护部门在水污染治理上管理受限、技术受限、人员不足等问题出现的时候,有效的协调辖区内其他管理部门,积极配合河长,将水污染治理可以有效的开展下去;(3)河长制是由各级党政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进行管理,亲力亲为地投身于环保事业,所有在协调和统筹各部门执行能力的时候,可以及时做到技术、经济等协调到位,更好的开展水污染治理工作。因此,传统的河长制在开展以后得到较好的治理效果,也在全国范围内得到推广和应用。除此之外,这种明确责任体系的做法,可以更好的帮助环保水利部门开展工作,弥补“多头治水”不足的问题,延伸了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细化了流域治理的空间方向,同时也加强了流域治理的综合治理措施。

3.传统河长制的不足

在仔细对比调查中也可以发现,传统的河长制仍存在一系列的问题,涉及环保中的政府定位和法治、民众参与等多个问题。首先就是河长制的规定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内的环境质量负责”,这就意味着,地方各级政府在完成其相应的行政职能之后必须履行保护辖区内的环境职责,但作为河流污水治理的一把手是“河长”,作为第一负责人会导致原本就负责环保责任的政党一把手职责混淆。其次是对于党政一把手而言这种利用执政权利进行的只是一种应急的治理措施[1],无法达到常态化的治理方式,如果要求每一位总负责人放下长官态度,从自身做起,凡事亲力亲为不仅会加重其工作重量,同时也无法保证工作效率,因此不如提高各级政府下属部门的行政能力,各部门遵守相关行政规定,明确职责,加大监管力度,提高各部门的主要执行能力。

二、民间河长制

民间河长制是由浙江省在“五水共治”政策实施中提出的一种由普通民众担任一河河长的一项创新性的河水治理措施,与传统的河长制度可以相互配合,形成较为完整的管理措施。在民间河长制度当中,河长通过自荐和投票产生的,河长来自全省各行各业,有退休职员、环保志愿者等等,同时民间的河长并不是一个无组织的群体,其具有一定的管理制度和工作安排制度,全省的民间河长选举出总河长进行组织和召集工作,并选举出区小组长一名,定期进行小组成员的讨论工作和总结工作,同时建立微信群等联络方式,加强成员之间的联系,及时沟通工作管理中遇到的问题,实行例会制度,确保民间河长管理制度的顺利进行。与传统的河长制度相比,民间河长是来源于群众当中,可以更好地促进公众参与力度,使群众更好地融入到环境治理当中,发挥公众的智慧和力量。在城市环境越发严重的额情况下,更好地发挥监督管理职能,加强民间河长对于河流情况的监督力度,对河流的治理提出更好的监督管理,为河流治理出谋划策。

三、环境治理制度的创新趋势

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世界开始在各个方面进行融合,在政治、文化、技术等方面尤为突出。单单看政治和公共管理就可以发现,全球化进程已经对民族国家的概念提出挑战,关乎到国家社会形式的重塑问题,直接影响这公共事务的传统管理模式。在这种大的环境背景的影响下[1],在新的治理模式的演变过程中,公共事务治理方式在观念层次、制度层次、操作层次上发生了先后的转变,相比传统的更多的关注与公平、过程取向、行政化、权威主体等,现在的新的治理模式更多注重的是公平与效率的兼顾、结果与顾客导向的兼容、市场化的取向以及多元化主体结构等多个方面。受到这种全新的公共事务治理模式的影响,政府积极将其运用到其职能的运行当中,开拓了全新的治理途径和手段,也为环境治理方式的创新开启全新的背景条件。1.环境政策与政策手段的创新随着OECD国家在环境管理方面开创的环境政策创新手段的不断增多,例如环境税、排污交易制度、废物回收的押金制度等开始市场化处理,这些基于市场化的治理手段不仅在控制污染物排放方面卓有成效,同时受到政策弹性变化的影响,对市场的影响力度较小[1]。2.新治理工具在我国的实践随着市场化和主体多元化逐渐成为我国环境治理制度创新的主要发展方向,这其中最主要的就是治理主体多元化。相比于传统环境治理,新的环境治理措施主要是从宏观政策的管理入手,再到微观的监督管理,在这一管理中,基本上都由政府进行直接操作,公众在其中发挥群众参与力度,帮助政府更好的治理环境问题。此外进行多元化的环境治理,有利于取代以政府为主导的单一治理主体的治理模式,其实质是通过建立一种对政府作用进行补充或替代的制度形态的民间管理,使大量的社会力量参与环境治理环节当中,帮助政府部门解决一些零碎的问题和事件,同时站在民众的角度考虑环保问题,更有效的开展污水治理工作,使得政府可以把更多的精力集中于环境立法、标准制定,集中精力治理环境污染事件,现阶段开展的民间河长制便就体现了新的治理手段。3.传统模式到新模式的转变在传统与新鲜之间存在着四种表现形式,即互补而不统一、融合或竞争、冲突与取代,即共存、融合、竞争、替代这四种作用方式。虽然,公共事务的新治理模式是在对旧模式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的,但是新模式并不是对旧模式的完全替代,而是在传统的治理治理环节当中融入新的管理内容和方向,原本的控制型管理手段仍是起着主导作用。这在环境治理方向上也不例外,正是由于这种不断创新的公共事务管理手段的出现,才帮助现阶段的环境治理得到更好的发展和治理措施[2]。此外,新旧模式的转换是一个具有制度上“锁入”效应的过程,在这个过程当中,一旦制定了规则就必须实施,否则将会被退出这一管理范围。同时新的治理模式和手段并非一定要取代传统的治理和手段,换句话讲,新的治理工具其实在帮助旧制度在完善内容,加强管理,同时也在促进其发展,保证治理效果。

四、环民间河长制的启示

目前我国正处于在新的发展阶段,属于新的市场化国家,在法制环境不完善、政府职能尚未明确划分、政府公共事务管理的能力欠佳的条件下,采用传统的环境治理手段已经无法满足我国政府以及国际环境对环境的要求,必须加强我国在水污染环境问题上的治理问题,针对江浙一带出现的蓝藻事件必须重视,加大监管力度,执行水体净化以及河长制的进程。与此同时,中国也要适应国际环境变化的主流趋势,不断提升我国的环境治理能力。民间河长制是新背景条件下产生的河长制的演进和创新,顺应了环境治理主体多元化的发展方向,确保了社会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是我国在环境治理方面的一大突破和创新。

参考文献:

[1]徐锦萍.环境治理主体多元化趋势下的河长制演进[J].开封教育学院学报,2014(8).

[2]任志宏,赵细康.公共治理新模式与环境治理方式的创新[J].学术研究,2006(9).

作者:侯永强 单位: 山西省晋中市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