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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立法建议思考

家庭教育立法建议思考

今年春节前夕,在春节团拜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时强调,“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我们要重视家庭建设: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家庭教育是指一个人从出生到成年之前,由父母或其他家庭长者对其所施加的有意识的教育,其核心是立德树人。作为国民教育的三大支柱之一,家庭教育更具基础性、早期性、终身性和独特性,它不仅是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的基础,更是接受和提升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的前提和保障。近年来,有关青少年杀父弑母、打架自杀、离家出走、上网成瘾等事件频见报端,在很大程度上暴露出我国的家庭教育问题的严重性。当前我国家庭教育严重滞后发展,家庭教育严重缺位的现象十分突出。全社会对家庭教育的认识存在诸多缺陷,以致于我国现阶段的家庭教育工作还存在许多问题和盲区,具体表现在:

1.重视不够。一是认识不够。受传统文化影响,长期以来家庭教育被视为家庭私事,教育孩子是家务事。家庭教育的基础地位和以德育人观没有引起全社会的足够重视,在“学校教育中心论”的主流观念下,家庭教育只是被作为学校教育的附庸和补充。二是家庭教育问题没有上升到国家法律层面。目前的《教育法》主要针对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而制定,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全国家庭教育工作十二五规划(2011)》《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等,都是部门性质的文件,没有具体可操作性的条款,更没有落实执行的主体。

2.认识不清。曾几何时,一句“不能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的广告语,让无数家长失去理智,几近“疯狂”。对孩子成长教育缺乏足够的耐心和正确的认识,重智轻德、重养轻教,加上受社会上一些不正确的教育观、成才论的影响,家庭教育最核心和最根本的东西———培养孩子健全的人格和良好的道德文明习惯正处于游离状态。

3.体制不全。一是家庭教育边缘化。家庭教育作为国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实质性地纳入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政府管理职能中也缺少家庭教育的成分,家庭教育甚至没有明确的行政主管部门。二是家庭教育工作领导机制不顺,培训、管理无章可循。政府本应是家庭教育的第一责任人,而现实是由妇联牵头,几个社会群团监管,问题重重。三是法律体系不健全。虽然《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婚姻法》涉及到家庭教育的相关内容和职责,可是缺乏可操作性,难以执行。另外对没有履行监护人责任的家长,缺乏有效制约。从世界范围来看,家庭教育立法的价值已经受到了越来越多国家和地区的重视:台湾早在2003年就通过并实施了《家庭教育法》;日本2006年修订了《教育基本法》,将家庭教育纳入教育系统;美国、德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则更早地实施了相关法律,把家庭教育纳入政府工作范畴,建立了完备的家庭教育体系。因此,通过家庭教育立法,有效指导、管理和促进家庭教育不断壮大乃当务之急。为此,建议:

一、提高重视程度,明确家庭教育的重要地位。

将家庭教育立法上升到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和国家繁荣富强的战略高度、政治高度加以重视。从家庭的角度来讲,教育好孩子是家庭幸福工程;从孩子角度来讲,健康成长学本领是将来安身立命的希望工程;从社会角度来讲,培养合格公民是社会和谐工程;从国家层面来讲,是关系到民族兴旺、国家富强接班人的战略工程。

二、加快立法进程,保障家庭教育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

充分借鉴先进国家(地区)关于家庭教育的相关法律规定,重点借鉴我国台湾地区家庭教育立法工作的经验,并结合我国社会发展实际,尽快出台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家庭教育法》。具体应明确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确定家庭教育法律地位

家庭教育立法进程中,应重点确立家庭教育的法律地位,将其提升到关乎国家命运、社会进步和个人发展的高度;各级政府要把家庭教育放在战略发展的地位,把家庭教育作为教育事业、精神文明建设工程、社会事业发展的一个重要部分,列入社会总体发展规划,

2.明确政府责任主体及主管机构

当前立法应明确政府是家庭教育管理与实施中的责任主体,通过相关条文的刚性规定,明确家庭教育的各级管理机构及其相应的职责范围,赋予相应的行政权力,并从物质、资金、制度、人员等方面给予保障。

3.突出法律条款的可操作性

法律是公民社会行为的基本准则。《家庭教育法》的制订,应具有可操作性,以倡导性、鼓励性、奖励性条款为主,从宽到严渐进发展。4.重在服务而非惩戒如何把握好法律介入的“度”,是家庭教育立法能否起到实效的关键。家庭教育立法应重在事前预防,而非事后矫正,因此其立法重点不应在惩戒,而应在指导和服务。比如应明确家长、社会和政府责任等问题应有刚性规定。

三、加强宣传教育,形成合力,促进家庭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1.利用各类媒体进行宣传引导。要通过各类媒体宣传正确的家庭教育观,科学引导各类家长论坛、家长QQ群、微信等家长群体聚集的特殊网络平台,传递正能量。

2.充分发挥社区和学校在家庭教育指导中的作用。随着家庭教育内涵的拓展、立法的规范与支持,社区和学校势必在家庭教育推展中扮演更为积极的角色。目前在我国,社区(村)家长学校和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学校是实施家庭教育指导的一个有效的现实渠道和重要特色,社区和家长学校应通过科学调用专业的教育资源,完成对家长家庭教育观念、知识、方式方法等方面的再教育,从而提高家长的家庭教育水平。

3.在高校设置家庭教育类专业(课程)。大学生既是家庭教育的接受者,又是未来家庭教育的实施者,一方面,可在师范类高校设置家庭教育专业,培养家庭教育方面的专业人才,推进家庭教育职业化进程;另一方面,在普通高校开设家庭教育通识类课程,帮助大学生明确自己的教育责任,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尽快实现家庭教育从传统经验、偏听偏信等向科学育人的方向转变,以达到提高我国人口素质的目的。

作者:李长安 单位:全国政协委员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