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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

1正确理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内涵的重要意义

表面看来,这两个概念并没有什么特殊意义,但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关键时刻,特别是地方政府在制定确权颁证的具体土地确权范围上,意义非常重大,处理不好会直接影响到农村社会的稳定;处理得当,会很顺利地做好这次确权颁证工作,有利于充分调动农民的生产经营积极性;有利于土地依法有序流转;有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农村社会稳定。这是因为一方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问题是农民特别关注与敏感的问题,特别是新时期国家不断地制定一系列优惠政策的形势下,农民对承包的土地特别重视,近些年,已经出现过大量一轮承包期间放弃承包地的农民回村要地的事件,如果借此确权发证的机会在执行政策的具体措施上出现一些不稳妥的情况,将会引发新一轮上访。另一方面,由于这两项权利的内涵不同,就决定了两项确权发证的范围或地类不同,特别是山区林农矛盾复杂的地区,农民长期经营的土地其所有权有一些是有争议的,而经营权是现实的、无争议的。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内涵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人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农村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流转等方面权利的总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也就是说,农民实际经营使用的农村土地,既包括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包括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农民集体对属于其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是农民集体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宪法》和《物权法》规定的公民财产权利。必须按照法律程序进行集体土地财产四至界线和所有权人的权属登记,不登记则土地财产权利不成立,也不受法律保护。二者的主要相同点与不同点:相同点:盖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章,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证。不同点:一是权利证书颁发操作执法主体不同。所有权证书是由县级以上国土部门负责颁证的具体操作,执法主体是县级以上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承包经营权证书是由县级以上农业部门负责颁证的具体操作,执法主体是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二是享受权利的主体不同。享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承包人,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户;享受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是农民集体,根据农民集体的所属不同可分为村民小组(生产队)、村(生产大队)、乡(镇)农民集体;三是权利所包含的内容不同。承包经营权,是承包人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享有农村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流转等方面的权利;所有权,是农民集体对其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四是享有权利的时间期限不同。承包经营权,是承包人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时间期限内享有承包经营的权利;所有权,是权利人永久享有的权利;五是享有权利的土地范围不同。承包经营权,是对承包经营的农村土地都享有权利,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所有权,只是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权利。

3明确二者内涵对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指导作用

3.1有利于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如果不明确二者的真正内涵,而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置于农民集体所有权之下来制定实施方案,会出现的现象就是农民多年已经实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使用的国有林地、草地或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等经营权不给予确权登记发证,农民不满意而引发矛盾,或者国有土地或林地管理部门随意收回土地经营权而出现矛盾。

3.2有利于缓解林农矛盾

对于所有权存在争议的部分土地,根据农民实际经营期限较长的现实状况,可以只确定其经营权及经营期限,待争议解决完毕之后,再补齐其他权证。对于已经明确所有权是国有林地、草地的,由于历史原因农民又实际经营了十几年或几十年的,可以确定其国有土地经营权,慢慢引导或政策引导其植树造林,本着谁造谁有的原则,给造林农民办理林木所有权证,达成协议之后矛盾就可以得到解决了。

作者:刘书春 单位:靖宇县农村经济管理总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