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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所有权理论哲学意义

黑格尔所有权理论哲学意义

摘要:黑格尔把所有权作为自由意志最初实现方式。他从自由角度论述了所有权的合理性,进而阐明了确立私有财产权的必然性。所有权不是抽象的主观意志,黑格尔从意志对物关系规定了实现所有权具体方式。契约作为中介形式的所有权,借助共同意志扩大了自由意志实现范围。黑格尔所有权理论肯定了人作为抽象人格所平等享有的个人权利,揭示了自由主义个人权利至上原则的片面性以及把个人的自由和平等依托于私有财产权的形式性。

关键词:黑格尔;自由意志;所有权;政治哲学

在政治哲学中,所有权是涉及自由和平等两大政治价值的重要问题。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把法的理念即自由意志作为出发点,根据自由意志的现实化运动过程,即抽象法、道德、伦理三个阶段,在抽象法环节中阐述了其所有权理论,包括所有权、契约和不法。抽象法是关于权利的学说,在黑格尔所有权理论中,肯定和论证了自近代以来自由主义政治哲学所主张的人人都享有平等的自由和权利(例如人格权、财产权和生命权)以及自由所有权,同时黑格尔批判了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个人权利至上原则和国家契约学说,揭露了自由主义自由平等观的局限性。黑格尔的这些思想对于我们全面理解和批判借鉴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所有权:自由意志的定在

在黑格尔看来,作为法的理念的自由意志,不是抽象的思维规定,而是不断发展的现实化过程。在抽象法阶段,自由意志表现为抽象的人格,它的一切规定存在于概念中,其丰富内容还尚未展开,因而“只是抽象地自我相关的现实性”P44。黑格尔指出,“人格的要义在于,我作为这个人,在一切方面(在内部任性、冲动和情欲方面,以及在直接外部的定在方面)都完全是被规定了的和有限的,毕竟我全然是纯自我相关系;因此我是在有限性中知道自己是某种无限的、普遍的、自由的东西。”P45这就是说,人作为抽象的意志,具有能够从一切具体规定和限制中抽象出来的自由。因此,人作为主体,在实质上又与主体不同,这是因为“人是意识到这种主体性的主体,因为在人里面我完全意识到我自己,人就是意识到他的纯自为存在的那种自由的单一性。作为这样一个人,我知道我自己在自身中是自由的,而且能从一切中抽象出来,因为在我的面前除了人格以外什么都不存在。”P46人格作为一种抽象的自由意志,其最初的定在是通过外部的物实现的。相对于自由精神来说,物本身没有自由和人格,是缺乏目的性的外在东西。而人作为自在自为的自由意志,其意志具有无限性,所以“人有权把他的意志体现在任何物中,因而使该物成为我的东西;人具有这种权利作为他的实体性的目的,因为物在其自身中不具有这种目的,而是从我意志中获得它的规定和灵魂的。”P52黑格尔把人对所有物据为己有看成是自由意志的绝对权利,而且只有人才拥有这种权利。可见,黑格尔首先是从人与物关系的角度,规定了所有权的定义。他说:“人把他的意志体现于物内,这就是所有权的概念。”P59黑格尔反对把权利分为人格权、物权和诉权,并批判了康德关于权利分为物权、人格权以及物权性质的人格权的思想。他强调:“唯有人格才能给予对物的权利,所以人格权本质上就是物权。这里所谓物是指一般意义上的,即一般对自由来说是外在的那些东西,甚至包括我的身体生命在内。这种物权是人格本身的权利。”P48-49因此,物权在实质上是人对物的权利,物权根源于人格权,而人格权体现在物权上。通过对物的占有,自由意志初步获得了现实性,但是“我占有某物,它在无主状态中被我占有因而成为我的所有物,但这种占有还必须经过承认和设定才能作为我的”P227,所有要真正取得所有权,占有物还必须要得到他人或社会的承认。黑格尔说:“为了取得所有权即达到人格的定在,单是某物应属于我的内部表象或意志是不够的,此外还须取得对物的占有。通过取得占有,上述意志才获得定在,这一定在包含他人的承认在内。”P59由此可见,所有权概念表面反映人与物的关系,在本质上必然涉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黑格尔不是从满足需要的层次上,例如由于自然需要、冲动和任性,我把某物占为己有,而是从自由意志现实化的角度论证了所有权的合理性。他说:“所有权所以合乎理性不在于满足需要,而在于扬弃人格的纯粹主观性。”P50这是因为,“对于在自身中无限的而且普遍的那种人格来说,使它仅仅成为主观的这一限制是矛盾的和无意义的。人格是肯定的东西,它要扬弃这种限制,使自己成为实在的,换句话说,它要使自然的定在成为它自己的定在。”P47-48这就是说,人格作为主观性的东西是抽象的和片面的,它必然要走出与自我同一的纯思维而获得现实性,即“人格必须在所有权中获得定在”P59,并且“人唯有在所有权中才是作为理性的存在。”P50黑格尔进一步论证所有权成为私人所有权的必然性。他说:“在所有权中,我的意志是人的意志;但人是一个单元,所以所有权就成为这个单元意志的人格的东西。由于我借助于所有权而给我的意志以定在,所以所有权也就必然具有成为这个单元的东西或者我的东西这种规定。这就是关于私人所有权的必然性的重要学说。”P50在这里,黑格尔肯定了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个人主义原则,特别是每个人都享有的私有财产权利,这是因为自由的实现离不开财产权,“从自由的角度看,财产是自由最初的定在”P54。但是黑格尔又不赞同自由主义所强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信条,他认为国家高于财产权。他说:“属于私有权的各种规定有时不得不属于法的较高级领域,即共同体、国家”P54,“它(国家)甚至有权对这种生命财产本身提出要求,并要求其为国牺牲”P100。

二、所有权的实现方式

在所有权中,我对物的占有不能仅仅停留在抽象的主观意志中,而必须通过一定的外在形式取得客观性。为此,黑格尔从意志和物的关系上进一步规定了实现所有权的三个环节:占用,使用和所有权的转让。

1.占有

人对物取得占有,物就成为了我的东西,这就是意志对物的肯定关系。人对物的占有方式具有无限多种。黑格尔把物的占有方式主要归纳为三种,“物的占有有时是直接的身体把握,有时是给物以定形,有时是单纯的标志。”P62身体把握式是我对物的直接占有,在物中直接体现我的主观意志,所以它是“最完善的占有方式”。但由于外在物的范围及其广大,身体把握的占有方式受到极大限制,必须要借助于各种中介工具来扩大我的占有范围。给物以定形是指根据物的性质由我赋予物新的独立形式,从而改变物的存在状态,由于人的主观意志不同,给物定形的具体方式也是无限多样的。黑格尔认为这种占有方式最符合理念的本质,“因为它把主观和客观在自身中统一起来了”P63。标志作为占有方式其本身不是现实的物,所有物在标志之外,标志只是抽象的表明我的意志体现于某物中,所以标志具有不确定性的特点。然而从标志的意义来看,“人能够给某物以标志,因而取得该物,这样正表明他对该物有支配权。”P63

2.使用

使用表明意志对物的否定关系。黑格尔说:“使用就是通过物的变化、消灭和消耗而使我的需要得到实现;这样,物的无我性质就显现出来,该物也就完成了它的使命。”P67这就是说,在使用中,物仅仅是作为满足我的需要的手段,物本身并没有自我意识,通过对物的使用,物被消灭了,我的特殊需要得到了满足,从而实现了我和物的同一。通过对物的使用,进一步表明我对物的所有权。但是物的使用并不等于拥有该物所有权。为此,黑格尔反对把使用权作为所有权的本质规定。他指出:“把物成为他的这种所有人意志才是首要的实体性的基础。使用是进一步的规定,次于上述普遍基础,而且只是它的现象和特殊方式。”P67可见,所有权的实质在于自由意志在物中的体现,使用仅仅是所有权本质规定的外在表现,不能以是否使用作为拥有所有权的标准。但同时对物的使用又是所有权的具体实现方式。为此,黑格尔区分了使用权和所有权。他指出,拥有部分或暂时使用权不等于所有权,但拥有全部使用权就等于所有权。这是因为,“使用对所有权的关系与实体对偶像的东西、较内部的东西对较外部的东西、力对它的表现等等的关系是相同的。力只有表示于外部的才是力,耕地只有带来收益的才是耕地。所以谁使用耕地,谁就是整块耕地的所有人。如果对象本身承认另一个所有权,这是空洞的抽象。”P68

3.所有权的转让

黑格尔从意志对物的关系规定了转让权。他说:“我可以转让自己的财产,因为财产是我的,而财产之所有事我的,只是因为我的意志体现在财产中。所有一般来说,我可以抛弃物而使它成为无主物,或委由他人的意志去占有。”P73概括地说,转让就是我的意志放弃我的所有物。黑格尔把转让看作是“真正的占有取得”。这是因为,转让是所有权的前两个环节即直接占有和使用的统一,“即通过转让而取得占有”。黑格尔区分了能转让的东西和不能转让的东西,即规定了转让对象。在转让中,可以转让的是我的物即财产,这是因为在本质上物相对于自由意志是外在的东西。同时,我自身的劳动技能、劳动产品以及一定时间内的劳动力是可以转让的。黑格尔认为作为人的的那些实体性规定是不能转让的,这些规定包括:“我的整个人格,我的普遍的意志自由、伦理和宗教。”P73他进一步指出,“对这些不能让与东西所享有的权利不因时效而消失,因为我借以占有我的人格和实体性的本质使我自己成为一个具有权利能力和责任能力的人、成为一个有道德原则和宗教信仰的人那种行为,正好从这些规定中除去了外在性,惟有这种外在性才使他人能占有这些东西。”P74

三、作为中介形式的所有权:契约

在所有权中,自由意志是通过外在物给自己以定在,但是这种外在物是作为他物而存在的,因而“只是为了他人的意志而存在”P80。在所有权的转让中已包含着契约,即意志与意志的关系,“作为已被转让了的我的意志同时是他人的意志”P81。黑格尔指出:“这种意志对意志的关系就是自由赖以获得定在的特殊的和真正的基础。这是一种中介,有了它,我不仅可以通过实物和我的主观意志占有财产,而且同样可以通过他人的意志,也就是在共同意志的范围内占有财产。这种中介构成契约的领域。”P80可见,契约作为中介,不同所有人在共同意志的基础上实现了所有权的交换,并拥有了各自的所有权。需要指出的是,不同于从满足需要或者利益最大化的角度界定契约,黑格尔认为人们建立契约关系是由于“自在的理性”的必然性要求,即主观意志现实化为普遍意志。与财产是自由的定在不同,通过订立契约而建立的所有权,自由意志的定在不再局限于特定的外在物,而是借助于共同意志进一步扩大了自由意志实现的的范围和对象。契约作为意志和意志的的关系,它是“以当事人双方互认为人和所有人为前提”P80。这就意味着契约的主体是具有自由意志的独立的人,即每一方都是自由的、平等的人,同时双方当事人都彼此承认对方为独立的所有人,有权订立契约并进行所有物的交换。在契约中,两个不同所有人的特殊意志在双方同意的条件下达成了统一,在统一中双方都放弃了各自的特殊性,形成了由双方设定的共同意志。契约中的每一方就是根据他们的共同意志,在放弃自己的所有权同时又取得他人的所有权。黑格尔把这种形式的契约称之为“实在的契约”。在”实在的契约”中,所有人并不因为放弃所有权而丧失所有人的地位。“我在与他人合意的条件下终止为所有人时,我是而且始终是排除他人意志的独立的所有人。”P81黑格尔对此作了进一步解释,他说:“实在的契约中,每一方所保持的是他用以订立契约而同时予以放弃的同一个所有权,所以,那个永恒同一的东西,作为在契约中自在存在的所有权,与外在物是有区别的,外在物因交换而其所有人变更了。上述永恒同一的东西就是价值。契约的对象尽管在性质上和外形上千差万别,在价值上却是彼此相等的。”P84可见,在所有权的交换中,所有人尽管放弃了所有物,但并没有放弃所有物的价值,因为“价值是物的普遍性”,所以不同所有人在量上仍是等价的。在这里,黑格尔实质上阐述了资本主义社会商品交换关系中的等价交换原则。在黑格尔看来,契约的客体是外在的个别物。在契约中,所有人之间的交换对象只是外在所有物,而人格作为实体性东西是不能交换的。黑格尔指出,“根据契约产生的权利并不是对人的权利,而只是对在他外部的某种东西或者他可以转让的某种东西的权利,即始终是对物的权利。”P49可见,契约中所有人之间的关系表现为物与物的关系,即以财产私有制为基础商品交换关系。黑格尔认为,这种契约关系以及私有财产关系仅仅存在于市民社会中,从而不能“搬到一个性质上完全不同而更高的领域”P82,即国家。黑格尔认为,“国家是绝对自在自为的理性东西”P253,国家作为普遍物与个别外在物有着本质的区别。自由主义把国家看做人们订立契约的结果。“一大群人相互订立信约,每个人都对它的行为授权。”[2]P132黑格尔反对通过契约论来论证国家的起源。在他看来,“这种见解乃是由于人们仅仅肤浅地想到不同意志的统一这一点而来。”P82这里所讲的“不同意志的统一”就是指在契约中所达成的共同意志,“而契约乃是以单个人的任性、意见和随心表达的同意为其基础的”P255,由此就造成把国家看成是个人任性的产物。但是,黑格尔认为,由于契约是从人们的任性出发,通过契约形成的共同意志不是自在的普遍意志,因而国家的本质规定不是契约关系。在黑格尔看来,人们“生活于国家中,乃为人的理性所规定,纵使国家尚未存在,然而建立国家的理性要求却已存在。入境或出国都要得到国家的许可,而不系于个人的任性,所以国家绝非建立在契约之上,因为契约是以任性为前提的。如果说国家是本于一切人的任性而建立起来的,那是错误的。毋宁说,生存于国家中,对每个人说来是绝对必要的。”P83

四、黑格尔所有权理论的政治哲学意蕴

1.批判自由主义个人权利至上原则

古典自由主义从个人主义原则出发,强调人人都拥有对自身的所有权,人人都享有天赋的自由和权利。洛克根据自然法把自由权、生存权和财产权规定为不可剥夺的个人天赋权利,他指出:“人的自然自由,就是不受人间任何上级权力的约束,不处在人们的意志或立法权之下,只以自然法作为它的准绳。处在社会中的人的自由,就是除经人们同意在国家内所建立的立法权以外,不受其他任何立法权的支配;除了立法机关根据对它的委托所制定的法律以外,不受任何意志的统辖或任何法律的约束”[3]P16。在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上,自由主义强调个人权利是第一位的,而国家是第二位的,国家的合理性在于维护个人自由和权利,特别是保护私有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然而,自由主义强调个人权利至高无上,这就必然削弱国家对于保障和实现个人自由权利的重要作用,造成个人和国家之间的对立关系。黑格尔反对把国家的目的仅仅规定为维护个人权利和利益的工具。他指出:“如果把国家同市民社会混淆起来,而把它的使命规定为保证和保护所有权和个人自由,那么单个人本身的利益就成为这些人结合的最后目的。由此产生的结果是,成为国家成员是任意的事。但是,国家对于个人的关系,完全不是这样。由于国家是客观精神,所有个人本身只有成为国家成员才具有客观性、真理性和伦理性。结合本身是真实的内容和目的,而人是被规定过着普遍生活的;他们进一步的特殊满足、活动和行动方式,都是以这个实体性的和普遍有效的东西为出发点和结果。”P254因此,在黑格尔看来,国家不同于市民社会,国家作为最高伦理实体高于个人,同时个人的自由权利和特殊利益只有在国家中才能得到真正实现,这是因为国家在本质上实现了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黑格尔说:“现代国家的本质在于,普遍物是同特殊性的完全自由和私人福利相结合。”P261“国家是具体自由的现实;但具体自由在于,个人的单一性及其特殊利益不但获得它们的完全发展,以及它们的权利获得明白承认(如在家庭和市民社会的领域那样)。”P260

2.揭露自由主义自由平等观的局限性

自近代以来,自由主义主张人人都是自由平等的,并试图通过私有财产权来保障人们平等的自由和权利,这具有重要的历史进步意义。然而,在黑格尔看来,自由主义所主张的自由平等权利只适用于抽象法领域,仅仅是形式上的自由和平等。这是因为,在抽象法中,意志表现为抽象的人格,而每个人都是具有自由意志的个体,所以在人格意义上人人都是平等的。“人之所以为人,正因为他是人的缘故,而并不是因为他是犹太人、天主教徒、基督教徒、德国人、意大利人等等不一。”P217所以,人格平等实质上就是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对待,这是因为,“法的命令是:‘成为一个人,并尊敬他人为人’。”P46由于“人格一般包含着权利能力”P46,所以人格平等就是人作为人所平等拥有的基本权利。但人格平等是“理智的抽象同一性”,“只能是抽象的人本身的平等”P83。在所有权中,财产是自由意志的最初实现,每个人都必须拥有财产权利,但却不能规定财产占有多少。这是因为,在特殊性的规定上,即我占有什么和占有多少对法来说是偶然的,“因为法对于特殊性始终是漠不关心的”,“所以关于占有的一切———它是这种不平等的基地,是属于抽象的人的平等之外的。”P58因此,对于所有权来说,平等只是人人都拥有平等财产权利,即每个人都可以通过劳动获取财富的权利,而财产收入分配问题不属于抽象法领域,它是在市民社会中进行的。为此,黑格尔反对财产的平均分配,并认为这是一种“空虚而肤浅的理智”,这种抽象的理智不仅不具有现实性,而且是非正义的,他指出,“关于财产的分配,人们可以实施一种平均制度,但这种制度实施以后短期内就要垮台的,因为财产依赖于勤劳。但是行不通的东西不应付之实施。其实,人们(Mensch)当然是平等的,但他们仅仅作为人,即在他们的占用来源上,是平等的。从这意义上说,每个人必须拥有财产。所有我们如果要谈平等,所谈的应该就是这种平等。但是特殊性的规定,即我占用多少的问题,却不属于这个范围。由此可见,正义要求各人的财产一律平等这种主张是错误的,因为正义所要求的仅仅是各人都应该拥有财产而已。其实特殊性就是不平等所在之处,在这里,平等倒反是不法了。”P58在黑格尔看来,市民社会中财富分配上的不平等具有必然性和合理性。由于在自然天赋和社会经济地位上的差异,每一个人通过劳动实际获取的财富是不同的,从而必然造成财富收入上的不平等。黑格尔说:“分享普遍财富的可能性,即特殊财富,一方面受到自己的直接基础(资本)的制约,另一方面受到技能的制约,而技能本身又转而受到资本,而且也受到偶然情况的制约;后者的多样性产生了原来不平等的禀赋和体质在发展上的差异。这种差异在特殊性的领域中表现在一切方面和一切阶段,并且连同其它偶然性和任性,产生了各个人的财富和技能的不平等为其必然后果。”P211黑格尔认为,财富分配上的不平等是“包含着精神特殊性的客观法”的必然产物,因而具有合理性。“这种法在市民社会中不但不扬弃人的自然不平等(自然就是不平等的始基),它反而从精神中产生它,并把它提高到在技能和财富上、甚至在理智教养和道德教养上的不平等。提出平等的要求来对抗这种法,是空洞的理智的勾当,这种理智把这种抽象的平等和它这种应然看做实在的和合理的东西。”P211

五、结语

由上论述可知,黑格尔仅仅承认权利上的平等,而不是事实上平等,这与自由主义平等观是一致的,但他不赞成自由主义把自由和平等仅仅依托于私有财产权。这是因为,“仅仅维护个人的私有财产权利所能达到的也仅仅是法律上的或形式上的平等与自由,而不是事实上的或实质上的平等与自由。使个人真正能够获得事实上的或实质上的平等和自由的并不是单纯的财产权利,而是财产本身。”[4]P26在市民社会中,随着财富收入分配不平等的持续发展,贫富差距必然会不断扩大,并进而导致收入分配两极分化,这样就会造成处于劣势地位的社会成员因贫困而无法完全享有自由平等的权利。黑格尔认为自由主义所主张人人自由和平等的权利在实质上只能流于形式,因为财富收入不平等必然会侵害人们平等的自由权利。他指出:“人通过他们的需要而形成的联系既然得到了普遍化,以及用以满足需要的手段的准备和提供方法也得到了普遍化,于是一方面财富的积累增长了,因为这两重普遍性可以产生最大利润;另一方面特殊劳动的细分和局限性,从而束缚于这种劳动的阶级的依赖性和匮乏,也愈益增长。与此相联系的是:这一阶级就没有能力感受和享受更广泛的自由,特别是市民社会的精神利益。”P244因此,如何来解决贫困问题,以保证社会弱势群体享有平等的自由权利,就成为现代民主社会必须要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洛苏尔多说:“自由的保障这一问题变得更加复杂,它再也不能简单地当成对政治权力的限度的规定。相反,政治权力被呼吁要出现并活跃于经济和社会领域。”[5]P154与自由主义把贫困看成是个人问题不同,黑格尔把贫困问题纳入国家公共事务领域,他反对由富人出资或者运用社会其他公共财产中的资金救助穷人,这是因为,“穷人用不着以劳动为中介就可以得到生活资料;这与市民社会的原则以及社会上个人对他独立自尊的感情是相违背的。”P245同时,黑格尔还批判了基于道德情感的主观援助观点,因为这种援助无论是出于同情还是爱,其作用都充满了偶然性。此外,由于贫富分化问题是市民社会的必然产物,而市民社会维护的又是个人特殊利益,因而市民社会本身无法根本解决贫困分化问题。为此,黑格尔认为解决贫困问题关键在于国家。因为国家超越于于市民社会,国家以追求普遍利益为目标,并且在国家中实现了特殊利益和普遍利益的统一,通过依靠国家力量来调整财富收入分配,解决贫困问题,从而避免两极分化不断扩大。

参考文献: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阳,张启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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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海军 单位:南开大学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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