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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暂估价问题研讨

建筑暂估价问题研讨

暂估价的列项及组价

暂估价清单是工程量清单中“其他项目清单”的组成部分之一,分为材料暂估价表和专业工程暂估价表,均由招标人提供并列明数量、单价等。投标人进行投标报价时,将材料暂估价表中的材料暂估单价计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中;将专业工程暂估价表中列出的专业工程暂估价计入投标总价中。在实际应用中,应该注意的有以下四点:

1材料暂估价表中所列的材料包括原材料、燃料、构配件以及按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设备根据相关规定,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不属于建筑安装工程费,在暂估价表中列出的设备专指根据规定能够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设备根据相关规定,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不属于建筑安装工程费,在暂估价表中列出的设备专指根据规定能够计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的这部分设备。

2材料暂估价表中的材料数量是指材料实际消耗量包括材料净用量和材料不可避免损耗量,也就是清单工程量和相应定额含量的乘积。23材料暂估价表中的单价单指材料费,不包括管理费、利润等取费这里的材料费应当是原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中提出的材料费,即包括材料原价、材料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和检验试验费,也就是直接工程费中与人工费、机械费并列的材料费概念,但不包括管理费与利润。24专业工程暂估价一般是指综合暂估价,应包括除规费、税金以外的管理费、利润、措施费、总承包管理费(招标人直接分包时)等取费总之,明确材料暂估价表中材料数量和单价的构成要素、专业工程暂估价表中价格的组成要素,有利于投标人进行投标报价,为暂估价价格的确认、调整,以及减少工程实施过程中的争议和纠纷打好基础。

暂估价的确认和调整

1两种确认和调整方式的差异

08版《清单计价规范》对暂估价确认和调整的规定表述不多,仅在4.8.6条第二款中规定: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按发、承包双方最终确认价在综合单价中调整: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中标价或发包人、承包人与分包人最终确认价计算。其并未具体阐述发、承包双方如何对该价格进行确认和调整。《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则有较详细的规定。15.8.1条规定: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巧.8.2条规定: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5.8.3条中规定: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变更估价原则进行估价;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上述两个文件对于材料暂估价的规定似乎并不一致:08版《清单计价规范》要求把最终确认的材料单价在综合单价中调整,这样,调整的内容除了材料价差以外,还包括价差部分的管理费、利润、措施费、规费和税金等取费;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则明确规定调整的只是最终确认价和工程量清单中所列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也就是说调整的内容只是价差和相应的税金,并不涉及管理费、利润、规费、措施费等。

2暂估价调整案例及其分析

上述两种不同的调整方式的调整结果显然会存在差异。为量化分析它们之间的差异,现以北京市某安装工程(公共建筑,檐高45m以下)的材料暂估价调整为例,依据北京市最新的取费标准:企业管理费费率43.69%(计算基数为“人工费”);利润率取7%(计算基数为‘’直接费+企业管理费”);措施费费率2.97%(计算基数为“分部分项合计”);规费费率24一09%(计算基数为“人工费合计”);税金按3.4%计算。(l)按照材料最终确认价进入综合单价进行调整的方法:由于企业管理费和规费的计算基数均为人工费,与材料暂估价调整无关,不再考虑其影响。根据上述费率,得到调整系数R.=1.07xl.0297xl.034=1.139,即l万元的材料暂估价价差调整结果为1.139万元。(2)按照调整材料暂估价价差及相应税金的方法:由于调整的只是暂估价的价差以及相应税金,即调整系数R2=1.034,即1万元的暂估价价差调整结果为1.034万元。对比上述两种调整方法的调整系数,R,一RZ=l.139-1.034二0.105,即两种调整方法之间存在10.5%的差异。换言之,假设暂估价价差为100万元,则上述两种调整方法之间将会有10.5万元的差异。在实际工程中,这是一个值得重视的差异,本文将在下一节具体分析。对于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等企业管理费的计算基数为直接费的工程来说,由于企业管理费也参与到暂估价调整过程,两种不同调整方法之间的差异会更大。北京市2009年的“关于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一2008)若干意见的通知”中规定:“材料暂估价在投标报价时,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编制竣工结算时,若是招标采购的,应按中标价调整;若为非招标采购的,应按发、承包双方最终确认的材料单价调整。材料暂估价价差只计取税金”。该文件的规定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类似,即认同第二种调整方法,即只调整暂估价价差以及相应税金,不涉及管理、利润等取费的调整。在实际工作中,暂估价调整过程中经常引起争议和纠纷的原因,正是由于发、承包双方对相关规定存在理解上的差异,以及合同中关于暂估价调整的条款不明确或缺失。因此,明确上述两种不同调整方法的差异以及各省市对暂估价调整的相关规定,有助于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调整方法做出具体的约定,从而减少调整过程中的争议和纠纷。

暂估价在应用过程中的问题探讨

在实际工作中,除了上述调整过程容易产生争议和纠纷外,在暂估价项目的设置、暂估价价格的确认过程、暂估价调整结果对工程造价的影响等方面的问题,也应该引起注意。

1材料暂估价的设定容易导致招标人忽视暂估价材料询价工作

在招标过程中,由于暂估价在工程结算时要按实调整,因此招标人为了加快招标进度而选择过多的材料、设备作为暂估价材料,忽视暂估价材料、设备的询价工作,容易导致暂估价材料价格偏差过大,为工程管理和工程结算埋下不必要的隐患。

2过多设置暂估价项目对工程控制和管理不利

首先,暂估价材料在采购、保管过程中会引起发、承包方权利和义务方面的争议。如上所述,暂估价项目在价格确认过程中,发、承包人如何划分权利和义务,发包人如何参与、参与程度多大等都容易产生争议和纠纷。其次,如前所述,在暂估价调整过程中也容易产生争议和纠纷。

3暂估价不利于通过招投标竞争机制来确定合理的价格

在招投标阶段把暂估价单独列出,不作为投标人投标报价的竞争组成部分,而是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再进行价格确认,该确认过程显然不如在工程招投标时竞争之充分与公正、公平,从而影响到价格的合理性。

4暂估价材料价格的波动风险会产生转移

通常来说,工程材料、设备的价格波动风险应在合同条款中约定。一般而言,承包人应当承担其所采购工程材料、设备价格5%以内的价格波动风险。如果选择暂估价方式,暂估价是按实际价格调整,这样就等于把应当由承包人承担的5%以内的价格波动风险转移给发包人承担了,这有违08版(清单计价规范》的风险分担原则和工程实际惯例。

5暂估价价差幅度对合同价格的影响

在工程实践中,暂估价的调整通常采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条款,即调整暂估价价差以及相应税金。这时,存在两种情况:(l)实际确认的价格比暂估价表中的价格高,即价差为正数,那么由于暂估价价差只计取税金,未参与其他取费,相对于不采用暂估价计价方式的合同来说,发包人将受益。以上述电气安装工程来说,发包人将获得暂估价价差10.5%的额外收益。(2)反之,如果暂估价定高了,实际确认价比暂估价表中的价格低,那么承包人将受益。受益程度同样为暂估价价差的10.5%。由此可知,暂估价价差越大,其调整额度越大,从而导致合同价格产生大的波动,进而影响到工程投资(成本)的控制。此外,暂估价调整幅度越大,发包人或承包人受益(或损失)程度越大。以某实际安装工程为例:该工程的材料、设备暂估价为500万元,而实际确认价格为200万元。合同约定采用调整价差以及相应税金的暂估价调整方法,调整金额为(2(X)一500)xl.034二一310万元,即应扣减合同价格310万元。显然,由于暂估价500万元投标时进入综合单价,参与了所有取费,但在调整时只扣减价差和税金,并未扣除其他取费,由此导致承包方获取了约300xlo.5%=31.5万元的额外收益。

6暂估价材料存在甲供和乙供区别对待的问题

根据相关规定,甲供暂估价材料还应计取总承包管理费(保管费);而乙供材料在价格确认过程中,发包人以何种方式参与价格的确认,以及参与的程度等问题都值得探讨。

结论及建议

综上所述,暂估价的优点和缺点都很突出。在招投标阶段,暂估价的设置有利于招投标的顺利进行,但却不利于通过招投标过程的竞争机制来确定合理的价格;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设置过多的暂估价项目容易导致发、承包方的风险分担出现问题,并产生不必要的争议和纠纷,不利于工程项目的管理和控制,还可能造成工程造价控制的困难。由于暂估价的范围以及数量、单价均由招标人决定,因此,招标人应本着能不用暂估价时尽量不用,能少用就少用的原则,尽量缩小暂估价的范围。必须使用暂估价时,首先应当参照当时当地的工程造价信息资料,辅以市场调查、线上询价等方式,尽量使材料暂估价的单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的价格准确化。其次,在签订合同时,应当针对暂估价计价方式中容易产生争议和纠纷的环节,在合同条款中约定具体、明确、可操作的暂估价价格确认方式、调整范围和方法等。例如:对于实施招标采购的材料暂估价,应在合同中明确招标的组织形式、流程、发包人参与招标的人数比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并约定材料暂估价的最终确认价应采用认价单的形式,由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共同签字确认后作为调整的依据。明确而合理的约定能够减少暂估价确认和调整过程中的争议和纠纷,从而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本文作者:吕杰峰 单位:北京北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