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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确认融资费用的会计核算探索

未确认融资费用的会计核算探索

摘要:未确认融资费用是资产还是负债?与应付利息有什么不同?如何摊销?要不要纳税调整?如何在报表中列示等一系列问题。都给我们会计人员带来不少困惑,在工作中增添不少麻烦。如何正确理解未确认融资费用,化难为易,化繁为简,轻松应对未确融资费用的会计核算是我们会计人员共同追求的目标。本文用对比的方法巧释未确认融资费用的性质、产生、摊销、纳税调整和列报,系统介绍未确认融资费用的核算原理,以供同行参考。

关键词:未确认融资费用;会计核算;研究

未确认融资费用是企业分期计入的利息费用。是负债类会计科目,科目代码为2702。主要应用于企业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和超过信用条件延期(一般超过3年)支付价款购入资产的相关账务处理。不管是融资租入还是超过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如下简称分期付款)购入资产,本质都是融资。企业可以通过分期支付较小的金额,一次性融到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但分期支付的价款总额要大于一次性付款的总额,它们之间的差额其实就是未确认融资费用。有别于银行按揭购入资产产生的应付利息,为便于理解,本文用超过信用条件延期支付购入资产来阐述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应用,并引入银行按揭所产生的应付利息进行逐项比较,系统介绍未确认融资费用的性质、产生、摊销、纳税调整和列报。

一、未确认融资费用的性质

未确认融资费用既然是分期计入的利息费用,应付利息也是分期计提的利息费用。它们之间有什么区别?这是我们必须搞清楚的概念性问题。分期付款购入资产和银行按揭购入资产都是融资购入,最大的区别是前者是融“销售方”的资,后者是融“银行”的资。企业分期付款购入的当事人只涉及到销售方和购买方。购买方分期付款就可得到全额的资产。购买方占用了销售方的货币时间价值,相当于销售方给购买方提供了一笔贷款,贷款提供方与资产销售方是同一单位,融资与融物同时进行。而银行按揭购入资产,涉及到到购买方、销售方和银行三方。银行直接将购买方的贷款支付给了销售方,购买方并不欠销售方的债务,而是欠银行的贷款本金。贷款本金随着时间的推移,需逐期计提应付利息。为便于对未确认融资费用的理解,现将分期付款购入资产与银行按揭。

二、未确认融资费用产生的会计核算

企业分期付款购入固定资产,应按购买价款的现值借记“固定资产”,按应支付的金额贷记“长期应付款”,按其差额,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假如旭光公司2017年1月1日,旭光公司从别克经销商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入一辆发票价格260000元的别克君越轿车,每月初付7780.77元,分36期付清,通过计算我们会发现:7780.77×36=280107.55元,比一次性付款额260000元多付了20107.55元。可以理解为20107.55元就是分期付款的代价,也就是未确认融资费用,将来要分期摊入各期的利息费用。如果企业到某建设银行贷款260000元,贷款36期,进行一次性付款购入此辆轿车,企业将来同样要向银行支付利息。不同的是前者的利息已作为负债计入到未确认融费用与所购买的资产入账价值共同构成了以后各期的长期应付款;而后者并未在购入时确认负债计入应付利息或长期借款—应计利息,只对借入的本金确认为负债计入长期借款。

三、未确认融资费用摊销的会计核算

分期付款购入资产,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未确认融资费用应按实际利率法分期计入利息费用(表3)。而银行按揭购入资产则是按照银行的贷款利率计算各期的利息费用,为方便对比,假设银行贷款利率与折现率相同都采用4.9%,银行按揭贷款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我们可以看出,分期付款方式一次性付款的金额相当于银行按揭的贷款本金,分期付款总额相当于银行按揭购入本息合计,各期融资费用的摊销额相当于各期计提的应还利息。在会计处理时借方科目还是相同的,借记“财务费用”、“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科目,贷记未确认融资费用或应付利息或长期借款

四、分期付款时的会计核算

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不管是延期支付的分期付款还是银行按揭的分期付款,企业支付的款项中都包括了两部分,一部分是本金,另一部分是利息。只是延期支付的付款额全部记在长期付款科目中,而银行按揭的分期付款额分长期借款——本金和应付利息两个科目中列示。

五、未确认融资费用的纳税调整

分期付款购入时,长期付款额包括汽车的价值,也包括利息。也就是说分期付款购入资产的利息在初始确认时就已经将36期的利息一次性确认了负债。也就是说未确认融资费用的账面价值是-20107.55元,而未确认融资费用的计税基础则是0,产生了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但根据《所得税会计准则》对于不是企业合并,同时初始确认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总额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资产、负债初始确认,即使存在暂时性差异,也不确认递延所得税。所以在购入时对未确认融资费用产生的暂时性差异不确认递延所得得税。对于未确认融资费用的摊销,会使未确认融资费用的余额逐渐减少,而此时的未确认融资费用并不符合所得税的“初始确认豁免”。未确认融资费用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会形成暂时性差异,应该确认递延所得税。而应付利息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则相同,并不会产生暂时性差异,不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六、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列报“未确认融资费用”可理解为尚未支付而预提的等到以后分摊的财务费用,是负债类长期应付款的备抵科目。它类似于各类资产的准备类备抵科目,不直接以自己的科目名称作为报表的项目,而是作为被调整项目的抵减金额。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长期应付款”项目,“根据‘长期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其中,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应付款本金,也就是一年内需偿还的租赁费减去即将在一年内摊销的未确认融资费用,属下一年内到期的流动负债,列示在流动负债下的“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项目,不在长期应付款中列报。而应付利息则以自己的科目名称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综上所述,未确认融资费用性质虽类似于资产类科目,但却是负债类科目,是长期应付款的抵减科目。伴随着分期付款购入(或融资租入)资产而产生,是对销售方(出租方)的一项负债。所欠的融资费用包含在长期应付款中,未确认融资费用分摊和银行按揭分期计入利息费用的方法和会计处理上有很大的相似性,借方科目都是计入财务费用或在建工程等。但在所得税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会计上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税法并不认可,存在暂时性差异,需要纳税调整确认递延所得税。在资产负债表列报时,未确认融资费用不单独列示,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减项,期末,长期应付款余额应减去未确认融资费用余额后,反映在长期应付款或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参考文献:

[1]陈品琴.未确认融资费用分摊巧用T形账户[J].财会月刊,2011(2).

[2]中国注册会计师教材———会计[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6.

[3]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4.

作者:骆秋光 单位:惠州城市职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