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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经济学意义上的农业保护政策

浅谈经济学意义上的农业保护政策

本文作者:韩凤武 单位:黑龙江省建边农场

近年来,有种流行的观点为,新形势下应当对我国农业实行保护政策,并列举了农业保护政策必要性的若干理由,如降低粮食禁运的风险、增加农民收入、稳定社会秩序等。更极端的是某些专家依据我国以及全球粮食形势的极端分析,预言我国因大量谷物的进口会给世界造成饥荒,从而给世界食物贸易带来极大的不确定性,增强我国对外部的依赖性,削弱我国独立自主能力,甚至严重危及国防安全。因此,在这些人看来,农业保护政策势在必行。但笔者认为首先应当明确区分“农业保护”的含义,一种含义具有褒义的色彩,如保护耕地资源,保护农民抵制乱收费的权益等;另一种含义是经济学意义上的农业保护政策。这里的保护是针对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而言的,即通过政府的国内价格干预和边境控制手段,替代和扭曲市场机制的作用,以达到刺激国内粮食和其他农产品产量,向农业人口转移收入的目标。前者是正当合理的,并且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对此没有理论上的分歧,问题在于如何有效实行,后者成为经济学极为关注的严重课题。本文就经济学意义上的农业保护政策谈一些个人看法。

从国际角度,我们应看到世界粮食市场长期具有买方市场性质,主要出口国面临保持和扩大出口市场份额的竞争压力。由于不同来源的同类粮食存在近乎完全的可替代性,不同品种的粮食之间也有较强的可互换性,限制某国商业性粮食进口面临难以超越的困难。另外,随着一些农业协议鉴定,农业自由化问题已进入世界贸易多边谈判议事日程。因此,粮食禁运风险不足以成为农业保护政策的有力支撑点。其次,我国现阶段的基本特征可概括为人均可耕地资源与资本短缺及劳动力资源丰裕,会造成资源配置的效率损失。

但我们也要看到改革开放以来,虽然谷物进口显著上升,其他若干高附加值食物(蔬菜、肉类等)出口量也大幅度增长,形成食物交换规模不断扩大的局面。这些食物生产有些不需要可耕地作为投入要素,或仅仅需要土质、肥力、灌溉条件较差的边际可耕地的生产活动。有些较谷物生产能密集地利用劳动力资源的活动,有些较多利用农闲季节剩余劳动的生产活动,因此上述食物生产具有比较优势或竞争力。如果我国农业政策不突出效率目标,制订以食物交换食物的政策,充分利用我国农业资源的比较优势,而片面通过农业保护谋求自给自足的政策,显然要承担机会成本或效率损失。保护价格还会导致粮食和农产品国内价格高于世界市场价格,从而使消费者剩余大幅度减少。

同时更应看到农业保护政策经济代价巨大,远远超过其成效。国外实施农业保护政策大都是在工业化水平较高,农业人口降至总人口较小比例时发生的,多数人保护少数人困难小,比较容易实现。我国现今以及今后相当长时期,农业人口仍占总人口的较大部分,少数人保护多数人困难较大,更难实现。而且农业保护政策支出具有追加性特点,一次性保护是不够的。为了找平农业劳动力市场工资水平与收入平均价不断扩大的差距,需要不断扩大保护的程度,从而使农业保护政策表现出成本不断增大的追加性特点。因此农业保护政策是发达国家才有能力实施的政策,我国现阶段的国力还不宜实行这个政策。

虽然农业保护政策无不以提高农民收入为口号,但在我国实施农业保护政策未必真正代表农民利益。会造成面临困难时,农民仅会依靠政策,而不是关注国际市场行情,努力使自己的生产经营决策尽可能符合市场变动走势。这种政策使农民得到短期利益的同时,也使他们在一定程度上失去对市场变动的反应和调节能力,经营素质下降。从长期来看,这对他们是不利的。

另外,我国还有自己的国情,不同于发达国家。我国市场经济还不发达,法规以及社会对行政部门的监督还不健全,如通过政府大范围行政干预措施实行保护政策,会引发大量徇私舞弊问题。结果很可能是国家花费了大量纳税人钱财,却未能给农民多少真正实惠,而是大量流失在中间环节。除以上问题外,补贴出口和限制进口引起贸易摩擦,不利于世界贸易自由化顺利进展。因而从我国经济的根本利益出发,不宜实行农业保护政策。但这并不等于政府无为而治,放任自流。而应当合理界定政府活动范围,致力于农业科研和教育,保护产权关系等。当务之急是对现行粮食流通“双轨制”进行彻底的市场化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