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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发展及政策分析

农业保险发展及政策分析

摘要:农业保险是转嫁农业风险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政府支持农业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当前,我国农业保险的保费收入、保险深度与保险密度稳步提升;保障作用逐步得到发挥;服务机构与服务网点不断增加;政策支持不断增强。但是,我国农业保险在供求关系、理赔工作、财政补贴制度方面仍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对此,应该创新农业保险品种,平衡供求关系;规范理赔工作,引入新型科技,提高查勘效率;完善财政补贴制度。

关键词:农业保险;农业风险;政策

农业保险是指保险公司专门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和养殖业生产的过程中,对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保险。农业保险不仅是处理农业风险转嫁的重要工具,而且还是当前政府支持农业发展的三个重要措施之一,另外两个则是农业科技和农村金融。通过投保农业保险,不仅能够转移农业生产面临的各项风险,而且能够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进而提高农民的收入。我国农业保险的开展最早始于1949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后,农业保险业务开始起步,半个多世纪以来,中国的农业保险发展过程正如中国的保险业一样波折。2004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得以提出并开始在局部地区进行试点。2015年,在《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农业保险在农业生产中所发挥的重要保障作用被予以肯定,并且明确强化了保险业在转移农业风险和保障农民收入、促进我国农业稳定持续发展方面的作用,明确了当前我国在财税改革和绩效管理的大背景下,对农业保险的补贴也会增加。经过多年的发展,中国农业保险规模目前已位居世界第二位,仅次于美国,成为了世界上重要的农业保险市场。

一、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及其政策现状

(一)保费收入、保险深度与保险密度稳步提升

保费收入、保险深度与保险密度是衡量保险业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2010年-2014年五年间,我国农业保险得到稳步发展,具体体现为保费收入稳步提高、保险深度与保险密度均稳步提升。2010年-2014年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情况统计如表1所示:由表1可以看出,我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自2010年的135.90亿元增长到2014年的325.70亿元,是2010年保费收入的2.4倍。在这五年间,我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每年都实现稳步提升。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保险业发展程度的重要指标。其中,农业保险深度是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与农业生产总值的比,由表1可以看出,尽管2010年至2014年中,每一年的农业保险深度都不高,但每一年均较上一年有所提高,由2010年的0.37%增加到2014年的0.56%。农业保险密度是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与农业人口数的比,2010年,我国农业保险密度仅为20.25元/人,而到了2014年,我国农业保险密度则为52.65元/人,是2010年农业保险密度的2.6倍。

(二)保障作用逐步得到发挥

保险的最基本职能和作用就是分散风险和组织经济补偿,农业保险的最基本职能和作用也就是分散农业风险以及对农业经济损失提供经济补偿。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农业保险的保障作用逐步显现并得到充分发挥,这主要体现在农业保险的理赔工作上。2010年-2014年我国农业保险赔付金额情况如图1所示:图12010年-2014年中国农业保险赔付金额由图1可以看出,2010年我国农业保险赔付金额为96亿元,在2011年有所下降,为81.78亿元,到了2012年,农业保险赔付金额有较大幅度提升,突破100亿元,达到了131.34亿元,较2011年增加了49.56亿元,2013年赔付208.6亿元,2014年赔付214.6亿元,均实现稳步提升。2013年11月,海南省遭受“海燕”台风袭击,农业保险对受损胶农支付赔款1.5亿元,这是我国农业保险发展过程中单一保单的最大赔款记录。在各种农业灾害发生过后,农业保险都发挥出了它的“稳定器”的作用,对稳定农业生产、促进农民增收、防止农民“因灾致贫、因灾返贫”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三)服务机构与服务网点不断增加

当前我国各省份采用传统农业保险方式对农业生产遭受的各种风险进行管理,其运营模式主要有由政府指定商业保险公司为其代收保费、代付赔款的代办经营模式;设立专门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由政府对这些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进行经营管理的自办经营模式;政府与其他保险供给主体合作,按比例分担保费、承担赔偿责任的联办经营模式。①在这些运营模式下,我国经营农业保险的公司数量以及服务网点有了明显增加。早在2008年,中国的保险公司当中,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仅有7家,包括人保财险、安华农业保险、安信农业保险、阳光农业保险等,这些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达96%以上。之后几年,农业保险业务得到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开始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因此,农业保险服务机构有了较大幅度的增加。到2013年,全国已经有23家保险公司都经营农业保险业务。除了青海和西藏地区仅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业务之外,其他每个省市都至少有两家办理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从而能够实现适度市场竞争。就农业保险服务网点数量来看,也有明显增加。目前,中国已有2.2万个农业保险基层服务网点,农业保险业务工作人员达到了40多万人。

(四)政策支持不断加强

2004年-2014年,连续11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均对农业保险提出了重要的指导性意见,这对我国农业保险的快速发展起到了必不可少的指导性作用。文件从2004年提到“选择部分产品和部分地区率先试点”,到2005年提到“扩大农业政策性保险的试点范围”,再到2006年提到“稳步推进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虽然均鼓励加强与扩大试点工作,但文件内容对农业保险的支持相对比较宽泛。而从2007年开始,中央一号文件对农业保险的指导性意见逐年详细具体,更加明确了加强农业保险试点的险种以及农业保险补贴的具体政策。2013年3月1日《农业保险条例》正式实施,更为中国的农业保险业务发展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及其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供求关系不平衡

供求关系不平衡集中体现在我国农业保险产品的供给与实际需求之间的不协调,即供给不能满足农民的实际需求。我国农业保险产品的供给不能满足农民的实际需求主要体现在农业保险产品种类不能满足各地区农民需求。根据《中国农业保险市场需求调查报告》资料显示,在多项选择的情况下,受访农户对种植业保险的需求达85.3%,排位第一;排位第二的是牲畜养殖保险,需求占比50.7%;第三是农产品价格保险,占比18.1%;第四是果树保险,占比16.7%;第五是水产养殖保险,占比13.2%;其他保险占比2.1%。由此可见,当前保险市场上的种植业保险产品不足以满足农户需求。除此之外,供求关系不平衡也体现在不同地区的农业保险产品供给与需求之间的不平衡。不同省份、不同地区的种植业、养殖业种类差异巨大,发展情况也各有不同,因此,不同地区对农业保险产品的需求也有所差异,当前农业保险产品种类并没有很好地满足地区差异。

(二)农业保险机构的理赔工作不规范,效率低

农业保险机构的理赔工作不规范,部分农业保险机构对农业保险理赔业务管理松散,没有做到规范的理赔到户服务。此外,由于农业风险比较复杂,增加了农业灾害后查勘定损的难度。我国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普遍缺乏先进的方法与技术,并且有些受损的投保农户居住地比较偏远,更加大了查勘定损的难度,这些因素都会影响到理赔金额的准确性与合理性。在投保农业保险的农户当中,部分农户对保险条款不太理解,对理赔的条件和流程也不够清楚,这就使得农户相对于保险公司处于劣势,从而使得受损农户的利益没能得到很好维护。部分地区的农业保险在理赔时间上也较长,从而没有使得保险金能够及时足额地赔偿给受损农户。这些问题都反映了农业保险机构的理赔工作不规范,效率低。

(三)财政补贴相关制度不够完善

农业保险的发展离不开政策支持,我国对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政策每年都在不断更新、不断具体化。但目前的财政补贴政策仍不够完善,具体体现在财政补贴比例的分配上、财政补贴方式上以及财政补贴品种上:首先,在财政补贴比例的分配方面,我国的实行方式是“联动补贴”,即市县财政先提供一定比例的配套补贴,这构成了省级政府提供补贴的前提条件,而省级财政提供一定比例的补贴,也构成了中央财政提供配套补贴的前提条件。而且,中央财政提供的配套补贴是统一比例的补贴,不因地方财政状况和不同地区农业发展情况的差别而有所区别。在《关于2014年度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了对于种植业保险,在要求省(区、市)级财政至少补贴25%之后,提出中央财政的补贴比例按照中西部和东部地区进行划分,中西部地区和东部地区补贴的比例分别为40%和35%。显然,这种仅以中西部和东部区域作为财政补贴的划分标准过于笼统,忽视了中西部各省以及东部各省的情况差异。其次,在财政补贴的方式上,我国的情况也比较单一。从世界范围来看,当前,包括保费补贴、经营主体管理费补贴、再保险补贴以及税收优惠在内的四种农业保险补贴方式是最为常见的。但在我国,财政补贴的方式并没有囊括这四种,而是只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了其中的一种,即保费补贴方式。而经营主体管理费补贴、再保险补贴以及税收优惠这三种补贴方式由于受到政府财政支付能力的影响,只进行试点,未得以全面实行。其中,经营主体管理费补贴的方式事实上在2006年《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就涉及到相关的指导意见,但实施的省市仅有北京和江苏等地。税收优惠的补贴方式在我国也十分有限,力度不大,范围只局限在免征营业税、印花税、对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免征营业税。再次,在财政补贴品种上,从2007年开始开展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到现在,保费补贴品种已增加至16个,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差距,例如美国财政补贴农业保险的农作物有150多种,加拿大有30多种。

三、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对策及政策建议

(一)创新农业保险品种,平衡供求关系

当前,我国农业保险市场潜在需求较大,从农业保险产品需求的种类来看,种植业保险与牲畜养殖业保险的需求相对较大,所以,应该丰富种植业保险产品与牲畜养殖业保险产品的种类,设计出针对不同种植业及牲畜养殖业的保险产品,创新保险条款的设计,真正使维护受损农户的利益落到实处。在创新产品的过程中,也要考虑地区差异造成的需求差异,针对不同地方特色的农业及其发展情况推出并宣传相应特色产品,实现供给与需求的平衡。例如,加强对价格指数保险的创新和天气指数保险创新。在条款设计上,应该做到具体地方特色,满足不同区域农业发展以及农业风险的需求。在产品费率厘定方面,也应该根据区域风险特点做出明确区分,从而能够使保费与风险发展概率、损失概率真正联系在一起。

(二)规范理赔工作,引入新型科技,提高查勘效率

农业保险的理赔工作影响到投保农民的重大经济利益,影响到受灾农民的生计问题,关系农业发展的长远问题,因此,能否做到公正、合理的理赔也将关系到农业保险的长远发展,所以,农业保险机构应该将理赔工作视为重中之重,规范理赔程序,严格理赔操作流程,真正做到理赔到户,使受灾农民的损失降到最低,真正维护投保农户的切身利益。此外,农业保险保障的对象是各种农业风险,但农业风险种类多,性质复杂,不确定性较大,这对于农业风险造成的农业损失的查勘、定损及理赔工作来说存在较大的难度。所以,在查勘定损的过程中,应尽可能地应用各种先进的科技手段,例如综合运用全球卫星导航定位系统、遥感技术、地理卫星信息技术等空间信息技术与计算机技术和现代通信网络技术可以使农业保险公司最大限度的掌握灾情、追踪标的物、防范道德风险,从而加强查勘定损流程的科技化和信息化。对此,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该加大科技投入,提高信息化水平,这也是保险公司提升市场竞争力的重要途径。

(三)完善财政补贴制度

首先,针对财政补贴比例分配不合理的问题,应该从各省市的实际财政情况以及当地的农业发展情况出发,因地制宜,制定各地合理的地方补贴率和中央补贴率,改变统一补贴比例的做法,从而能够将财政补贴对农业保险的促进作用发挥得更好。具体来说,一方面,中央财政补贴对某些地方财政相对困难的省市的支持力度应适当加大,即补贴比例相应提高;另一方面,中央财政补贴对某些地方财政相对实力较强的省市的支持力度可以适当缩小,即降低补贴比例。其次,针对财政补贴方式单一的问题,应该适当借鉴国外农业保险补贴的先进经验,不仅采取保费补贴的方式,还应该开展其他的补贴方式,逐步扩大推行经营主体管理费补贴、再保险补贴、税收优惠等方式,因为保费补贴的方式对农业保险发展方面所起的作用十分有限。例如,在美国,不同的保险种类,其保费补贴有所区别,并且除了提供保费补贴之外,还会提供给相应私营保险公司一定比例的业务费用补贴。再次,针对财政补贴品种较少的问题,就需要适当扩大补贴的品种范围,各省市也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补贴品种。在对主要的农作物和牲畜继续提供补贴的基础上,根据各省市农业发展情况以及各省市财政支付能力情况,扩大保费补贴的品种。

参考文献:

〔1〕黄颖.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机制的实践和创新[J].西南金融,2015,(1).

〔2〕张玉杰: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理论界,2015,(5).

〔3〕郄雅.我国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问题研究[D].河北经贸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5.

〔4〕中国保险学会.中国农业保险市场需求调查报告[R].2014.〔5〕王振军,沈琳浩.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优化设计[J].农村经济,2015,(2).

作者:陈欣欣 单位:吉林工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