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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经济伦理形态历史流变分析

农村经济伦理形态历史流变分析

摘要:经济伦理是调节和规范人们经济活动的一系列伦理原则和道德规范。传统农村社会、计划经济时期、改革开放新时期,农村经济伦理的形态基本特点和内涵各异。系统考察农村经济伦理形态的演化发展,认识农村经济伦理发展演变的内在逻辑,对于农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农村;经济伦理;历史

经济伦理是调节和规范人们经济活动的一系列伦理原则和道德规范。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践中,农村价值体系的重塑是一项重要任务,而这又离不开农村经济伦理的调整和变革。系统考察农村经济伦理形态的演化发展,认识农村经济伦理发展演变的内在逻辑,对于农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传统社会农村的经济伦理

在传统乡村社会,自给自足的生产方式限定了人们的活动范围,人们在有限的地理和社会空间内生产生活,在此基础上产生了独具特色的农村经济伦理。这种经济伦理是经过长期积累形成的,渗透在一系列礼仪、风俗和习惯中,维护着传统乡村社会的秩序。就其内容而言,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重义轻利

在传统伦理道德中,义和利是一对主要的范畴,是指人们如何对待伦理道德和物质利益关系问题。义是符合社会公众利益的道德标准,利是指个人利益、功效等。在义与利的关系上,儒家号召人们努力去追求义,也就是多关注公共利益,努力做出自己的贡献。要用社会公共利益限制、约束个人私利。正如孔子所说,“君子义以为上”1。当然,儒家并不是反对逐利,而是强调要追求合义之利。“富而可求,虽执鞭之士,吾亦为之”2。不仅如此,义还是逐利行为应该遵循的基本准则。孔子说:“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3在求利的过程中遵守义的规范,这样才能各得其所。对农民而言,信仰重义轻利的义利观,可以有效的规范人们的逐利行为。

(二)勤劳敬业

在传统社会,农民以务农为本,农业生产关乎农户家庭的衣食住行。农业耕作活动以农民的体力劳动为基础,因此,勤劳耕耘是获得产出和增加剩余产品的最基本途径。孔子指出:“生财有时矣,而力为本”4。劳动与收获之间这种浅显但直接对应的关系,才使得“劳而有得”、“劳而有食”成为传统农民的素朴认识。农民寄希望于通过辛勤劳动来改善生活,由此产生对劳动的兴趣乃至热爱。农民将勤劳看作必备的品质。孟子强调“不违农时,谷不可胜食也”5,荀子提出“春耕夏耘,秋收冬藏,四者不失时,故五谷不绝,而百姓有余食也”6,都是对农民勤劳品质的佐证。

(三)信任互助

传统乡土社会,农民在血缘和地缘基础上形成了具有差序格局特征的人际网络。这种人际网络是人们获得各种帮助的基本渠道,与人们的生存发展息息相关。在基于血缘和地缘的人际网络中,各成员之间彼此信任,在家事、急救、建房、投资等方面互相帮助。这种信任和互助也仅仅限于“熟人”的圈子。同时,互信互助的程度与熟悉的程度有着密切的关联,呈现出十分显见的“差序”特征,即关系越近互信互助程度越高。

(四)戒奢尚俭

崇尚节俭是古代中国社会主流的价值观。《尚书•大禹漠》载:“克勤于邦,克俭于家。”《左传•庄公二十四年》言:“俭,德之共也;侈,恶之大也。”这就是说,节俭可以使人寡欲,是一切德行的来源,而奢侈则使人多欲,是一切恶行的发端。由于经济的欠发达和物质生活资料的不充裕,农村地区在消费观上占主导地位的一直是戒奢尚俭。

二、计划体制时期的农村经济伦理

鸦片战争以来,中国乡村社会也开始了艰难的近代化历程。自然经济逐渐解体,社会结构转型,经济关系和利益关系深刻调整,这也带来了乡村经济伦理的变化。伴随着乡村经济的商品化,农民的市场意识、契约意识开始萌芽,经济价值观、生活态度及行为方式发生了一些变化,效率意识、自我意识、合作意识等现代经济价值观开始被一些农民接受7。建国以后,社会制度发生了深刻变化。在农村,集体所有制代替了农民个体所有制。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与之相适应的集体主义为核心的经济伦理也逐渐成型。

(一)集体利益至上

一直以来,集体主义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经济伦理的核心原则,是协调各类社会利益关系、调整人们相互关系的指导原则。集体主义强调国家和集体利益至上,个人利益要服从集体利益,眼前利益要服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要服从整体利益。按照集体主义原则,农民要视集体利益为最高利益,归集体所有的财产,如土地、农具、牲畜等,都不能据为己有,还要严加爱护、珍惜。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发生冲突时,应牺牲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当然,个体利益也要得到一定的尊重和满足。在实践中,我们往往过分强调集体利益,对于农民的个体利益兼顾不够。同时,盲目追求“一大二公三纯”的结果,是农民模糊了“公”与“私”的界限:我的就是公家的,公家的也就是我的。“公”与“私”的混淆产生了责任不清的情况8,集体利益反而受到一定损害。

(二)勤俭简朴

新中国建立初期,我国刚刚结束了分裂动乱局面,国家一穷二白,百废待兴,党和特别强调勤俭简朴的作风和品质。早在建国前夕的七届二中全会上,就指出,夺取全国胜利,这只是万里长征走完了第一步。中国的革命是伟大的,但革命以后的路程更长,工作更伟大,更艰苦。这一点就必须向党内讲明白,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在1956年八届二中全会上,强调:要勤俭建国,反对铺张浪费,提倡艰苦朴素,同甘共苦。根本的是我们要提倡艰苦奋斗,艰苦奋斗是我们的政治本色。1957年2月,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的讲话中强调:要使我国富强起来,需要几十年艰苦奋斗的时间,其中包括执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这样一个勤俭建国的方针。建国初期,在农村,我们积极贯彻提出的“勤俭办工厂,勤俭办商店,勤俭办一切国营事业和合作社事业,勤俭办一切其他事业”的方针,农民群众长期以来形成的吃苦耐劳、勤俭节约的传统也在继续保持。但从20世纪50年代后期开始,“”和“化”运动兴起,“共产风”盛行的背景下,公与私的界限被模糊。在农民看来,既然我的就是公家的,那么公家的也就是我的,这就造成了生活中的极大浪费,勤俭节约的传统美德遭到一定破坏。

(三)绝对平等

建国后的实践中,我们党开始将平等这一经济伦理的重要原则体现在政策和制度设计上。生产资料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广大农民成为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下的新型农民,成为生产资料主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确立,农民群众开始行使参政议政的权利;在文化教育等方面,确立了“教育为人民服务、教育向工农开门”的基本方针。在这一过程中,广大贫农和雇农通过平分土地实现了获得财富的愿望,并在此基础上产生了一定程度的政治、社会平等和主人翁意识。当然,在农村的平等中,我们出现了一些失误,如将平均理解为平等,在分配上搞绝对平均主义,试图认为消灭城乡之间、脑体之间、工农之间的三大差别。农业合作化和化使农村社会的经济条件更加平均,这在无形中强化了农民的绝对公平思想。

三、改革开放时期的农村经济伦理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集体主义原则强调集体利益,个体利益受到忽视,这导致社会经济发展动力不足。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大大解放了农村生产力,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带来了中国农村的一系列巨大变化。从道德伦理方面变化看,农民自主、自立、平等、勤劳、节俭等意识日益强化。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城镇化的拓展、乡镇企业的发展以及农村市场化的推进,农民经济活动所依存的社会环境和条件大大改变,这带来了农民经济伦理的更大变化,表现在信用意识、责任意识、权利意识和竞争意识也大大增强。总的来看,改革开放时期,农村经济伦理在继续坚持集体主义的同时,也形成了一系列新的更富积极意义的原则。

(一)个体权利和机会平等

长期以来,农民个体利益或者从属于家族,或者绝对服从集体,其独立平等地位未获实际承认。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呼唤独立、平等的经济主体,随着国家一系列政策制度的出台,市场经济体制日趋完善,农民进入市场、参与竞争的条件日益成熟,农民作为个体生产者的市场角色和相应权利也得到保障,享有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与承担相应行为责任的义务。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农民也逐步认识到了自己产品和服务具有的市场价值,他们在市场上平等交易,不仅满足自己家庭需要,而且赚取利润,增加收入。随着市场交换行为的增多,个体权利和机会平等这种新的经济伦理逐渐强化。总的来看,农民的个体权利意识还不太强,不善于维护自身的权益,对社会和他人的利益也往往漠视。

(二)诚信交易

市场经济下,市场是商品流通领域,是各个经济主体交换劳动的场所。要想交换顺利进行并持续下去,交换双方必须要讲究诚信,不能为了个体私利欺骗别人。在市场经济背景下,农民的诚信伦理正在经济深刻转型,即由过去基于熟人关系基础上的传统村庄信任转变为基于契约基础上的现代诚信。在传统社会,村民与外部的经济联系很少,村落内部的交易都在熟人之间进行,这种交易的成功基础就是熟人信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社会化程度不断提高,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密,不同生产者之间的相互依赖越来越深,对农民而言,这种依赖已经远远超越了村落范围。他们日常的吃穿用度基本实现了市场化,不再自己生产,都是从市场购买。这样,在各类交易活动中,农民要面对更多的陌生人。陌生人之间互不熟识,交易能否达成取决于双方的信任。这样,他们只能借助契约保证对方的诚信,保证交换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从表面上看,契约信誉与传统的熟人信誉相比,好像缺乏人情味,但契约却保证交换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相互平等,且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有一方毁约,另一方可以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契约信誉要求人们的底线是遵守法律,并长此以往,能养成良好的道德诚信的品质或道德情感9。应该看到,农民群体的诚信还是受到传统观念的束缚,特别是在社会信用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诚信更多的存在于熟人网络之中,仍然具有差序格局的特点。

(三)互利互惠

市场交易本身要求平等和双赢,是以个体之间的互利为前提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个经济主体是在逐利动机的驱使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经济主体将谨慎的权衡投入产出之间的关系,预想自己的行为对别的经济主体的影响以及他们会采取的行动,从而选择最能实现自己利益的做法。个人寻求私人利益最大满足的自利行为,也将使他人以及社会的福利增进。另外,人们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是受到一定制度和观念约束的,要求人们对自身利益的追求不能损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一个人如果损害他人利益最终将损害自己的利益。这样,在市场活动中,经济主体的自利行为所具有的损害他人利益的倾向一般是不会成为现实的,而且客观的结果恰恰相反,它将会服务于社会。传统社会,农民之间的密切联系是建立在互惠基础上的,每个人预期自己未来需要别人帮助,从而通过交往、互助精心维护自己的人际网络。在市场活动中,传统的互惠模式因社会结构变化而弱化,农民也逐渐认识到实现自身利益必须以尊重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利益为前提,互利才能共赢。当然,在市场活动中,也有一些农户贪图利益,损人利己,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互利互惠的经济伦理。综上所述,从古代社会到现在,随着社会生产方式以及内外环境的变化,我国农村经济伦理基本形态经历了深刻演变。当前,正处在新旧伦理规范的转换时期,以往的一些伦理原则逐渐消解,新的伦理规范尚未正式形成。推进农村经济伦理建设,既要吸收和利用经济伦理的传统资源,也要与时俱进,构建适应时代和实践新变化的伦理形体。

作者:谢韫泽 单位:南京农业大学资源与环境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