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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监理的价值思考

水利水电工程监理的价值思考

一部分工程项目的监理单位想将工程管理正规化,但由于建设单位在某些方面中理解或意见不一致,对建设监理工作不予以支持,使得本来质量控制、安全管理、进度控制、投资控制之间是相互配合的,单从一个方面来控制将无法达到控制的目标,可以利用投资控制来要求加强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工程资料的制备、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等,往往由于建设监理单位要求严格按合同及规范来控制,而建设单位则开绿灯通行,使建设监理单位迫于压力也就不得不放行,导致得监理工作有名无实,造成建设监理的作用不能够发挥。还有更糟糕的是监理部总监为此与建设单位在会上争吵起来,终究是“胳膊拗不过大腿”,监理部只好退步,造成的后果是整个工程管理比较乱,进度上不去、资料无法跟进、工程完成后无法验收、无法移交建设单位使用,而项目法人工作迟迟不能完成,处于一种真空状态。

东莞水利水电监理市场化比较早,本地的监理企业只有两三家,多数都是通过办理分公司的形式进入东莞市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引入竞争机制,许多监理单位进入东莞建设监理市场。据统计,目前在东莞市水务局备案的监理企业有近百家,然而每个建设监理企业在管理水平不一致,监理工作的成效也不尽相同,同时派驻的监理人员水平根据地域条件存在着差异,比如说在承接监理业务后总监长期不到位,有的工程可能从开工到结束也没有见过总监,现场监理人员的业务水平能力有限,造成建设单位对建设监理的印象不好,甚至对现场的监理人员大呼小唤,认为建设监理工作就是这个样,一种走形式或应付建设程序而已,对建设监理的形象作了一个定格,使建设监理工作开展起来举步维艰。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这本来是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必须作好准备的工作之一,但是现实情况是由于水利行业在整个行业中处于比较弱势的地位,对于一些拆迁、征地工作无法按时落实到位,或是工程建设基础资料没有按规范要求提供,对地质情况不明或地下管线不明确部位提供的资料有误或不全等,造成工程施工进度受到严重阻碍,特别是因为征地、拆迁工作对工程施工进度的影响十分严重,有的工程施工合同工期为6个月,实际施工可能拖至2年,或是更长。造成监理服务期无期限延长,而监理费用则无法得到补偿,使得监理单位的经营也受到影响。

目前监理招标一般以监理取费的高低作为选择监理单位的依据,造成低价中标。东莞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费用通过上级主管部门的过问和强制要求,对监理费用对比原来的经过2009年以后才将监理费用按照国家法改委和建设部发改价格[2007]670号来收费,以前的监理费用多按工程中标价的1%,有的低至0.5%,根本就不够监理单位的成本价,以致使监理单位的经营陷入畸形,对监理设施、设备、人员的投入也尽量减少,以节省为第一要素,有些监理单位在中标后一个工程从头到尾就只有一个或两个人员,且都是没有取得监理执业资格的人员,造成监理服务质量相比招标文件要求的低,服务质量下降,严重影响了工程监理效果,影响了整个监理行业的形象,形成恶性循环。也由于监理单位的利润空间降低,相应的监理人员的收入不高,使得大量的优秀监理人员流入到施工单位或其他单位,造成监理行业人员的流动性非常大,据不完全统计,一个监理单位每一年都会更换一大批人员,人员结构非常不稳定,监理控制体系难以保持相对完善,对监理行业业务能力的提高和发挥非常不利。同时由于水利工程建设受季节影响较大,在汛期监理单位的业务量不大,出于单位效益的考虑会裁减一部分人员,也是影响监理单位人员稳定性的一个重要因素。目前建设单位将建设监理单位的现场管理人员当作施工单位的质检员,不论工程中的大事小事都要监理单位的人员去完成,把监理人员当成是施工单位的质检人员,差一点完不成都是监理的责任,而施工单位没有任何一点点责任。这种现象很不正常,但目前较为普遍存在。

鉴于出现的这些问题,笔者根据在东莞水利水电工程从事监理多年,对建设监理工作的开展提出以下建设对策。

1规范建设单位的管理行为,提高建设单位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开展对建设单位相关人员的培训,比如组织对项目法人制、合同管理制度、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度、施工承包制等培训,提高建设单位的整体素质,使工程建设管理向规范化方向发展。同时加强对建设单位和人员的交流,促使建设单位能更好地发挥监理工程师的作用,逐步营造建设单位和建设监理建立联盟伙伴的环境。

2规范建设监理单位的准入制度和门槛,严格控制建设监理单位的行为。适当控制建设监理单位的准入制度,加强对进入东莞水利水电市场的建设监理单位的跟踪管理,对监理服务质量较差、服务水平不高的建设监理单位给予行政处理。目前市水务局已经对监理单位开展行为扣分加分的办法,但还应该对监理单位对投入的总监、监理工程师是否属实的管理,应根据法律法规、规范的要求对主要人员必须到场负责管理,严格制止出现挂空名的情况,以利于提高服务水平和控制监理行为。

3严格审核工程施工工期,加强建设单位对拆迁征地工作的指导。工程施工工期的制定必须根据工程准备情况来确定,不能盲目确定,特别是项目法人对上级领导确定的工程施工工期必须按实说明,工期制定不合理,会造成相应的工期索赔,使建设参与单位对投入的服务质量大打折扣。建设单位必须通过与各级管理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加快拆迁征地工作,保证按期移交工程建设用地,必须时可以通过上一级的行政领导协助解决,这样有利工程能够按期完成,交上一份合格的答卷。

4规范监理招标投标制度。对中型以上或技术含量较高的工程建议采用综合评标的方式,选择一些信誉好、服务水平高的监理单位,以对监理单位的信誉、能力、综合实力较强的监理单位作为服务的选择对象。整体提升监理在建设工程中的作用。

监理制度在东莞水利水电建筑市场已经实行多年,作为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对工程建设过程提供监督、管理、协调、咨询等服务,监理单位以“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从业准则,高质量、专业化、技术能力强、服务优良的为建设单位提供优质服务作为监理单位的目标,积极协调、沟通,利用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建设单位的委托授权,为东莞水利水电的建设作出相应的贡献。同时自行加强行业管理、自律、廉洁、公正,逐步形成与建设单位的相互信任的沟通关系,将“三控制、三管理、一协调”工作落实到位。(本文作者:田毅、刘君彪 单位:东莞市东水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东莞市水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