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论文中心 正文

企业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探究

企业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探究

摘要:本文对支持企业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特点及现状进行全面的梳理,发现我国缺乏专门针对企业科技创新系统性税收政策体系,对初创期企业税收优惠力度不够;对企业科技创新的普惠性力度不足,针对企业科技创新特惠制条款较狭窄;对企业科技创新人力资本的激励力度不够。结合问题提出提高企业科技创新税收政策的法律效力,增强对企业初创期的税收优惠力度,建立一套从研发到成果转化的完整周期的税收政策;推进科技创新中“普惠性”与“特惠制”相结合的激励政策体系;健全企业科技创新人力资本的税收激励机制,以更好更快地激发企业科技创新的积极性。

关键词:科技创新;税收政策;激励机制

一、支持企业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的评价

为了加快提高企业科技创新能力、企业科技创新成果的转化,我国出台了一系列鼓励企业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如采取多样化的税收优惠政策、提高普惠性税收政策支持力度以降低企业科技创新成本;改进新技术新产品新商业模式的准入管理、健全创新产品的采购政策以降低企业科技创新风险;加大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加大科研人员激励力度以提高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加快下放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以提高企业创新收益等。

(一)支持企业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的特点

为了鼓励我国企业科技创新更好更快地发展,2014年以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支持企业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来鼓励企业开展创新活动,提高企业科技创新整体水平,进而提高企业科技创新收益。主要包括:为了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提出重点支持高校、科研院所整合科研资源,面向市场提供专业化的研发发展服务;发展多层次的技术交易市场体系,促进科技成果加速转移转化为技术服务;整合创新创业服务资源,支持建设“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的创业孵化服务链条,构建全链条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鼓励发展科技战略研究、科技评估等科技咨询服务,激励科技服务机构的跨领域融合、跨区域合作,整合现有创新服务模式和商业模式,发展全链条的科技服务,形成专业化分包等的综合科技服务模式来提升科技服务业,进而提高企业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支撑能力(国发[2014]49号);为了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中共中央提出有必要进一步破除限制新技术新产品新商业模式发展的不合理准入障碍,对药品、医疗器械等创新产品建立便捷高效的监管模式,以多种渠道优化流程、缩短周期来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等。对新能源汽车、风电、光伏等领域实行有针对性的准入政策,同时,强调提高普惠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坚持结构性减税方向,健全创新产品的采购政策,壮大对创业投资规模及扩大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如研究制定天使投资相关法规,扶持天使投资在内的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等创新活动的投资,放宽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限制,加快下放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来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创新产品、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的支持力度(中发[2015]8号)。加大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适用范围及推广自主创新示范区所得税试点政策:将原适用于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高新技术企业对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股权奖励可以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总发[2015]146号);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及强调对其认定关键在于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投人,要求企业“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人占企业同期总收人的比例不低于60%(国科发火[2016]32号);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如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财税[2015]106号);为了激励企业技术创新,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对于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或许可使用权给予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为了促进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成果转化许可使用权不仅给予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而且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可以延期5年纳税(财税[2015]116号)。为了降低企业税收成本,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一些货物,税率为11%;外贸企业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部分货物,购进时已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3%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11%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1%出口退税率(财税[2017]37号);自2016年国家税务总局提出开展科技创新税收政策实施效果评估(税总办函[2016]306号),甘肃省、云南省、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相继出台了关于开展科技创新税收政策实施效果评估报告(甘地税办发[2016]28号)、(云地税直征法[2016]14号)。表1是近几年我国出台综上,我国现已形成了税收政策来支持企业科技创新。从涵盖的行业来看,包括:软件、集成电路、生物药品,专用设备、铁路、船舶、航空航天、计算机、通信、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研设备、科技企业孵化器、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从涵盖的税种来看,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从税收优惠方式来看,包括:优惠税率、税额减免、投资额抵扣、免征、股权激励以及延期纳税等。

(二)支持企业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的现状

在创新驱动的发展下,我国愈发重视企业科技创新,国家财政科技支出不断增长,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投入不断增加,R&D经费投入强度不断提高,为了促进企业科技创新全面发展,提高企业整体创新能力,我国从十八大以来,出台了一系列支持企业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深化体制改革,落实科技创新税收政策,不断完善已有的税收优惠政策。2006~2015年中国在科学技术方面及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内部支出数据统计情况如图表2。从表2中可以看到,科学技术支出及R&D经费内部支出以及R&D经费投入强度不断增加,体现了随着企业科技创新的愈发重要,我国也在不断加大这方面的投入力度。本文将科学技术支持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内部支出分为四个方面描述。从研究地区来看,2015年东部地区经费支出、中部地区经费支出、西部地区经费支出、东北地区经费支出分别为9628.888亿元、2146.91亿元、1731.61亿元、662.47亿元,分别比去年增长8.87%、10.04%、8.55%、-8.91%,前三个地区的R&D经费内部支出每年都在增加,尤其是东部地区R&D经费内部支出占比更大,表明我国近几年越来越重视企业研发创新,尤其是重视东部地区的研发创新能力;从研究执行部门来看,2015年来,各类企业经费支出、规上工业企业经费支出、研究与开发机构经费支出、高等院校经费支出分别为10881.3亿元、10013.9亿元、2136.5亿元、998.6亿元,分别比去年增长8.16%、8.21%、10.92%、11.19%,得出,执行部门R&D经费内部支出不断增长,表明我国不仅加强了研发经费发投入力度,而且对愈发重视高校、科研院所等领域来激发企业科技创新的积极性;从研究活动类型来看,2015年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活动经费支出分别为716.12亿元、1528.64亿元、11925.13亿元,分别比去年增长16.72%、9.30%、8.38%;从R&D人员来看,2015年R&D人员全时当量为375.88万人,比去年增长1.30%,研究人员、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分别为161.90万人、25.32万人、43.04万人、307.53万人,分别比去年增长6.21%、7.56%、5.75%、0.23%,表明我国近来加大了加大对基础研究的投入力度,而且在试验发展方面,更重视R&D人员的培养,并支持开展多种形式的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活动。

二、支持企业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中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专门针对企业科技创新系统性税收政策体系

正如前文介绍,2014年以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支持企业科技创新的创新政策和税收政策,但我国对这方面支持的税收法律法规或文件仍存在片面、零散、规定不明确、无法统一等问题。如国务院提出的若干意见、批复,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公告等,其法律效力较低、执行能力较低。税收政策忽视了从产品研发到形成创新产品一个周期的过程,忽略了各个时期与各个税种之间的内在联系,未能制定及时有效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表现在:一是企业在初期因未能盈利而无法享受到以所得税为主的事后激励,在企业初期又缺乏有效的事前激励,导致很多企业即使最后完成了科技创新成果也错失了享受该优惠的机会。二是科技创新项目在研发阶段是处境最难也是最需要支持的阶段,但在这一阶段缺乏有效的税收激励,所以导致很多科技创新项目没有得到有力的税收支持无法形成科技创新成果,这些都不利于激发企业科技创新的动力。

(二)企业科技创新的普惠性力度不够,特惠制条款较狭窄

(1)企业科技创新的普惠性力度不够。我国针对科技创新税收政策在特定对象、领域、时间、空间上会有不同的限定,导致普惠性激励力度不足,未能更好的激励企业科技创新的主动性、积极性。主要表现在,一是我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并不是适用于所有企业,会受到行业或技术领域限制,如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二是我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门槛高,该优惠规定研发费用项目、研发费用归集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才可以享受优惠,但是许多申请高新技术认定的企业由于财务管理核算能力有限,达不到条件的要求不得不放弃享受该优惠。三是许多企业无法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很多享受加速折旧的税收优惠是建立在盈利的前提下,但是一些企业在初期或成长期未能盈利甚至出现亏损,加速折旧可以延迟后部分税款的缴纳,但并不会影响税款的缴纳时限,如果企业在成熟期未能盈利或盈利空间较小,企业在5年内不能弥补只会导致企业增加亏损额。尤其是国家重点扶持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该类企业在成立时期或扩大规模的时期对设备需求较大但是这时期企业没有获利,对加速折旧意愿不强,等到企业成长到可以获利时,又错过了企业享受加速折旧最佳时期,最终导致一些企业没能如愿享受该优惠。(2)企业科技创新特惠制条款较狭窄。我国激励企业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在实际执行中会面临很多选择,从而突出“特惠”性质。“特惠”适用于特定区域、特定行业甚至特定项目,由于特定优惠的设定条件很严格,导致许多企业达不到条件未能享受优惠。特惠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区域“特惠”。我国要求企业所得税的科技创新政策适用于国务院批准的科技创新产业开发区、创新产业孵化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西部大开发区,而不属于这个区域内企业是不能享受该优惠,最终可能导致科技创新布局的发展受阻。二是行业“特惠”。支持企业科技创新的现行税收政策主要针对高新技术企业、软件、集成电路等。如我国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很严格,包括:成立时间、核心技术、科技人员的比例、研发费用比例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比例。虽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经对上述各项指标有所放宽,但这并没有实现“质”的变革,因此申请认定的企业因达不到要求而无法享受该优惠。如我国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是普惠的“两免三减半”和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企业当年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减按10%税率征收,符合条件要求:汇算清缴年度营业收入范围、年应纳税所得额范围,研究开发人员占比等。虽然2016年取消了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相关税收优惠资格认定等非行政许可审批(财税[2016]49号),但是仍有部分企业由于达不到规定,以至于无法较好地激发企业科技创的积极性。

(三)企业科技创新人力资本的激励力度不够

我国现行激励企业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创新要素更多地强调企业研发设备等硬件方面的投入。创新人才作为创新型企业的核心人力资本,是科技创新中最具有活力的要素体现,但是,对其激励效果没有充分体现。主要表现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号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核”的后续管理,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科研人员技术成果入股所取得的股权或出资比例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个人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时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该政策属于递延纳税政策,仅对收益征税,忽略从事一项科研工作所付出的各项成本,降低了科研人员从事科技创新的积极性,甚至对科技创新产生的负面激励作用。部级、省部级以及国际组织对科技人员颁发的科技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但生活中,有很多各市(区县)科研人员获得各市(区县)的奖励,由于该优惠政策对层级限制过于严格,这部分相关科研人员未能享受该优惠,不利于激发科研人员进行科技创新的意愿。根据(财税[2015]116号)的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提出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加大科研人员股权激励力度等。一方面,这些只是延长了技术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时间,没有减少应纳税额,并未从根本上减轻了相关人员的税收负担。另一方面,出台的一系列政策只是一些公告、通知或意见,法律效力及执行能力较低,未能更好的发挥作用激励企业对创新人才的培养。

三、支持企业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的完善对策

(一)建立专门针对企业科技创新系统性税收政策体系

(1)提高科技创新税收政策的法律效力。一是对当前支持企业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进行整理,并根据各地区各部门执行情况以及创新成果情况,找出差距,制定更加系统、规范、透明的税收政策。二是在政策制定过程中不能脱离实际情况,有必要考察各地产业布局、经济情况、资源条件等形成各地企业科技创新与政策效力紧密联系聚焦效应。三是整合制定的政策,明确各项政策的目标,提高政策的法律效力以及加强政策的执行力度。(2)增强对企业初创期的税收优惠力度。激励企业科技创新的现行税收政策更关注的是企业成熟期或盈利的企业,对企业初创期激励力度小甚至没有涉及。建议扩大对企业初创期的优惠力度,如增加资金投入规模、提高资助比例,降低科技创新风险,激励这从事科技创新积极性。建议拓宽税收优惠适用条件,如延期纳税,税额减免等,营造一个相对宽松的优惠环境,让更多处在初创期的企业真正享受到优惠待遇,激励更多企业进行科技创新。(3)建立一套贯穿科技创新从研发到成果转化的一个周期的税收政策。科技创新成果经过从研发到进入市场经过一系列的过程。现有税收优惠更关注科技成果转化的终端环节,对创新产品的研发阶段、试制阶段关注甚少。企业在创新产品研发阶段实际上处境艰难,面临产品选择的风险较高,建议在这阶段建立有力的税收优惠政策来支持企业科技创新渡过这个艰难时刻。实际中,科技创新成果的实现面临投资大,周期长,风险高的困境,有必要运用税收政策工具针对不同时期特点结合政策效力,建立一套贯穿科技成果实现的全过程税收政策来支持各个阶段的创新活动,从而降低综合风险,促进更多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的完成。

(二)推进科技创新中“普惠性”与“特惠制”相结合激励政策体系

一是取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行业或技术领域限制,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以及适用对象。二是降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上虽然做了新修订(国科发火[2016]32号),但并没有降低认定资格。为了激励更多的企业参与科技创新的过程中,进而提高企业科技创新能力,有必要降低企业经营时间、专利成果、科研人员比例、研发费用比例和高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审批条件。三是简化加速折旧核算流程。对于企业来说,加速折旧只是一个“先行扣除”的时间性差异,企业是否选择享受该优惠会综合考虑到很多因素。为了促进更多的企业享受该优惠,激发相关人员对该优惠的意愿,增强企业科技创新能力,有必要给予企业明确的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加计扣除比例,减少税会及税款差异,并降低相关人员可能承担的涉税风险等。四是降低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税收优惠进入门槛。如扩大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的认定资格范围条件,适当放宽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限制条件。加大普惠性优惠力度,扩大特惠制优惠范围,充分发挥政府政策导向作用,只有两者相互联系、紧密结合,才能促进更多的企业享受该优惠,更大地激发企业从事科技创新的主动性、积极性。

(三)健全企业科技创新

人力资本的税收激励机制人力资本作为最具活力和创造力的创新要素,需要建立健全的人力资本税收激励机制,激励科技人才围绕科技创新活动。一是降低科研人员获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可考虑按现行20%的税率减少到10%-15%,减轻科研人员科研成果转化过程中承担的税负成本,鼓励科技人员进行科技创新,促进更多的科研成果转化为科技创新生产力。二是放宽对科技奖金的政策层级,扩大政策层级优惠范围,可考虑将市(区)县级或镇级重大科技创新奖纳入该优惠范围,也可加强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对特殊机构如高校及科研机构的学生或科技人员的科技奖金给予更大的政策层级优惠范围,充分发挥政策激励效应,激发更多的人才拥有科技创新的兴趣。三是落实科技成果奖励的优惠范围、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加大科研人员股权激励力度的意见,利用税收法律法规工具增强其法律效力及执行力,让科研人员享受该优惠真正落到实处,激励更多科技人才开展创新活动,形成一种全社会弘扬创新创业意识良好氛围。

参考文献:

[1]于洪、张洁等:《促进科技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研究》,《地方财政研究》2016年第5期。

[2]马悦:《完善我国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的对策研究》,《经济纵横》2015年第12期。

[3]郭佩霞、胡彬:《激励企业创新的财税政策评析与建议》,《地方财政研究》2016年第5期。

[4]彭羽:《支持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研究》,《科学管理研究》2016年第10期。

[5]薛薇:《发达国家支持企业创新税收政策的特点及启示》,《经济纵横》2015年第5期。

[6]周敬军、李珺:《落实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效应分析———以安徽省政策落实情况为样本》,《国际税收》2017年第1期。

[7]李伟、李晨:《PPP背景下扶持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研究》,《财会通讯》2016年第1期。

[8]刘伯羽、江武峰等:《鼓励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调研———基于江苏省的实证研究》,《国际税收》2017年第1期。

[9]贾康、刘薇:《论支持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税务研究》2015年第1期。

[10]韩灵丽、黄冠豪:《促进科技创新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分析》,《浙江学刊》2014年第2期。

[11]科技创新税收政策实施效果评估报告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2016年10月。

作者:胡耘通 徐东云 单位:西南政法大学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