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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税务风险研究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税务风险研究

摘要:2016年5月1日起,“营改增”全面推行,建筑行业也不例外。对于建筑企业而言,实行“营改增”既是机遇又是挑战,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的对策应对其带来的税务风险,避免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规避税务变化风险,确保企业的稳步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营改增;建筑施工企业;税务风险

一、引言

“营改增”自2012年的“两会”上首次提出,并于当年从上海开始试点。试点非常成功,有效地激发了各企业的创新活力。翌年“营改增”的试点范围迅速扩散,覆盖了全国各大省市的多个行业领域,鉴于此,2015年末国务院做出了将“营改增”推向全国所有行业的决定,在2016年3月的《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中,明确表示从5月1日起将全面推行“营改增”,范围囊括了房地产业、建筑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所有建筑企业实施“营改增”势在必行,税制变化给建筑企业带来的风险,必须制定有效措施加以应对,吃透新政将企业税务风险降至最低,确保企业的全面可持续发展。

二、关于“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的税务风险现状分析

(一)建筑企业的税负增加现象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税率由原来的3%上调至11%,税率的增加,税种的变化给行业带来风险和压力。增值税采用进项税额抵扣的方式,看似有利,但实则给建筑企业带来了不少具体困难。从实施“营该增”后对建筑企业实际运营统计数据发现,建筑施工企业的平均税负增加高达93%,出现了不减反增的情况,将其折合为营业税率,相当于增加了2.83个百分点,盈利水平与以往比起来显著降低,一般在3%-3.5%左右,部分企业甚至不足1%。究其原因,主要在于“营改增”后,要想实现进项税额抵扣就必须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建筑施工企业在材料方面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次是自2014年7月起,混凝土、砂土石料、砖瓦石灰这些建筑材料的征税率由6%调整为3%,与建筑企业适用的11%税率间存在较大差异,再其次是占建筑企业20%-30%的人工成本支出费用,“营改增”后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且人工成本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获取上也存在一定难度,故此建筑施工企业税负增加风险非常突出。

(二)建筑企业税务核算难度增加

针对建筑施工企业而言,从原来的“营业税”到“增值税”,计税方式的改变部分企业还不适应,“营改增”后税务核算需要明细到不同科目分类,如: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已交增值税等都必须一目了然,这就大大增加了税务核算工作的难度和工作量,因许多建筑施工企业财会人员不熟悉业务,所有税务的核算、申报不及时,不准确,且一旦出错都会给企业带来难以挽回的税务风险。

三、应对“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税务风险的建议

(一)提高税务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做好税务筹划工作准备

在“营改增”全面推行的大背景下,建筑施工企业的高层领导以及相关的财会人员都必须树立正确的观念意识,加大对“营改增”的重视力度,以便更好的应对系列税务问题。对相关政策制度、理论知识、实践经验等认真学习研究,并结合企业自身特点,做好税务策划、统计、核算等工作,确保企业合理的避税、节税,获取更多利益收入,减小税务风险。为了有效的减小企业在实施“营改增”后的税务风险,首先应做好税务筹划工作,如:劳务外包,出租转变为仓储业务,合理选择计税方法等。工程设计和劳务分包为6%的税率可以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将出租合同改为仓储合同,就可使用物流辅助(仓储)服务的税目计算方式来缴纳6%的增值税,房产余值的1.2%来缴纳房产税。选择合适的计税方法既能降低企业税务核算的难度还能减少税负实际支出。在“营改增”中建筑企业的计税方式主要有两种,即:一般计税法和简易计税法,它们之间的差别在于一般计税法,可以进行进项税额抵扣,而简易计税法则不能进行抵扣。简易计税法适用于清包工、提供服务、老项目等。这里的老项目指的是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的合同开工日期,或承包合同上注明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所有建筑工程项目。对于有甲供材料的项目,应根据甲供材料的比例及品种进行税务策划,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建筑房屋”第2项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在该条文件规定中有两个特别重要的词“可以”,具体的内涵是,只要发生“甲供材”现象,建筑施工企业在增值税计税方法上就具有一定的选择性,既可以选择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当选择一般计税法时,必须要争取在甲供材合同中建筑施工企业采购的材料物质价税合计>48.18%ד甲供材”。当选择简易计税法时,必须要争取在甲供材合同中建筑施工企业采购的材料物质价税合计<48.18%ד甲供材”。由于建筑企业涉及的材料、人工、管理服务等各个方面,不同材料和不同服务的税率也各不相同,因此,企业在选择计税方式时,应当结合具体项目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测算,选择对企业更有利的计税方法,同时还应加大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审核力度,做好相关统计管理工作,做好分析对比工作,不断总结经验教训,以便更好的服务纳税申报,降低建筑企业的税务风险。也能确保税务核算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优化企业管理,降低企业税负

首先,企业应当加大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集中管理,分类管理,以便顺利实现进项税额抵扣,减少企业成本支出。特别是建筑材料方面,一般在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存在较大难度,企业应要求项目上尽量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作为材料供应者,这样才能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税额抵扣,除非材料供应商的优惠远远大于税收抵扣。例如:砂土石料、砖瓦白灰等施工材料采购时,应偏向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而不是自然人,因为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服务属于应税服务,税务接受方可以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针对成本较大的人工劳务费,可选择通过劳务公司来雇佣劳动力,能取得6%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其次,企业应当加强对纳税申报方式的对比,结合企业和项目自身情况选择最合理的申报纳税方式。对于异地施工项目,在充分了解当地纳税申报情况后,可因地制宜的选择当地申报,有效的减少企业的成本支出,实现税务风险的预防与控制目的。最后,“营改增”后企业应当加强对自身组织管理构架的优化,应采用现代管理模式加强对企业及项目的管理,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现代化、高效率的施工机具是建筑企业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营改增”后实行了进项税额抵扣制度,企业顺势购进合理的、先进的机械设备,促进企业的机械化水平提升,降低企业的人工劳务成本支出,同时确保了建筑施工的生产、人员安全,降低了事故发生率,扩大企业规模,提升企业竞争力。

四、结语

综上所述,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营改增”对优秀建筑施工企业来说是一个机遇,抓住这次机会就很可能提升自身的竞争实力,推动企业的全面可持续发展。为此,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将税务风险控制在可控范围内,以“营改增”相关政策制度为基础,税务人员不断提升专业知识水平,做好税务筹划准备工作,优化企业管理,减少税负,以规避税务风险,提高企业的效益,确保稳健发展。

参考文献:

[1]徐水强.浅谈中小建筑企业在“营改增”中的税务风险及其防范[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6,6:70-71.

[2]董立民.“营改增”对施工企业税务风险控制影响分析[J].现代国企研究,2015,14:115.

[3]张丹.“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税务筹划研究[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6,7:91-92.

[4]肖太寿.建筑业“营改增”操作实务培训班.

作者:奚文莉 单位: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西南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