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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管及纳税的区别

税管及纳税的区别

一、“税务管理”和“纳税服务”的联系

纳税服务是税务管理的一部分,纳税服务是税务管理的后续发展。由于中国古代官威主义一直延续至今,以及我国上半世纪税务管理体制刚起步等原因,税务管理依据税收相关政策规定、刚性的执法力度、严格的征管程序以及事后的惩罚力度,以强调政府的权威性和纳税的强制性,侧重于提高政府税务部门的监管力度。1990年,全国税收征管工作会议中第一次提出了“纳税服务”这个概念,提出要把征管过程看成是为纳税人服务的过程。这个观念无疑是崭新的,是对两千多年官威思想的一个破除,相关政府部门重新定位,以提供优良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为己任,努力构建一个服务型政府。之后,纳税服务迅速发展,国家相继颁发相关法律法规,并成立相关职能部门,制定相关规划。2001年,人大常委修订并重新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并于2008年国家税务总局专门设立了一个专管纳税服务事项的纳税服务司。总之,纳税服务不等同于税务管理,前者是后者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随着“以人为本”观念更深入人心,纳税服务将在税务管理中占领更重要的位置。

二、“税务管理”和“纳税服务”的区别

(一)主体不同

从广义上来说,税务管理是为了保证税收入库的成本最小化和效率最大化,而进行的决策、计划、组织、监督的一系列管理过程。所以,税务管理的主体不仅包括执法机构,还包括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人大及人大常务委员会,依据税收具有国民财富再分配的内在本质以及当前经济形式等各方面相关条件,制定出有关税务的法律法规,以保证整个管理过称有法可依。税务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并因地制宜,实施各项税务管理的实质性内容。司法机构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能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运用法律来审理、判决税务纠纷案件和税务犯罪案件的活动。毋庸置疑,纳税服务的主体就是税务机关。纳税服务在刚起步阶段,税务机关存在重管理轻服务的观念,并没有形成一套规范高效率的纳税服务工作机制,纳税服务的细化责任主体不明,导致纳税服务质量和效率低下。随着纳税服务的重要性逐步加强,税务机关的不断摸索创新,纳税服务司———专门负责组织、管理、协调全国范围内的纳税服务工作成立。并在2009年的全国税务系统纳税服务工作会议上,提出了《全国2010-2012年纳税服务工作规划》,初步确定纳税服务具体实施事项,以及初步确定具体纳税服务主体。

(二)对象不同

税务管理是覆盖税收征管始终、覆盖所有纳税义务人的一项全面性、完整性、系统性的工作,它的对象是所有具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而纳税服务则不等同于税务管理,它只是税务管理的一部分。服务对象有所侧重,而非包括所有的纳税义务人。纳税服务的有效进行能更好地推进税务管理目标的完成。根据纳税人对税法是否遵从的行为,可将纳税人分为原生性遵从者和原生性不遵从者,原生性不遵从者可分为无知性不遵从者和故意性不遵从者,其中后者包括自私性不遵从者和对抗性不遵从者。原生性遵从着能够完全遵从税法、履行义务、合理报税、诚信纳税。我们应将其归入纳税服务对象中,为其提供结算业务,尽量使纳税过程更加便捷,提高纳税效率。而对于无知性不遵从者和自私性不遵从者,税务机关应该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思想觉悟,从而引导他们依法纳税。再者,在纳税过程中,予以悉心服务和耐心帮助,使他们顺利完成纳税。对抗性原生性不遵从者,由于他们的对抗性和不配合性,不再将其列入纳税服务对象行列中,而是需要加大检查力度予以震慑和惩罚的对象。总之,纳税服务是建立在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之上,其强调引导、尊重、服务,故纳税服务的对象应该是已树立或加以引导能够树立诚信纳税观的对象。

(三)内容不同

税务管理的具体内容包括:税务登记管理、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纳税评估、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税务行政复议等内容。纳税服务的具体内容如下:税前,通过税收信用体系的建设,为纳税人划分信用等级,并联系信用等级,初步确定相关服务事项;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及时、准确地向纳税人宣传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普及纳税知识;为纳税人提供公告咨询和辅导服务,提高纳税人的依法纳税意识和办税能力。税中,为纳税人创造方便快捷依法纳税的条件:报税地点的合理选择;依法设置和规范涉税审批制度,合理精简审批程序和手续,简化纳税人报送的涉税资料,尽量使纳税人报税过程中成本的最小化。税后,为纳税人监督投诉、争议仲裁、损害赔偿提供渠道。总之,纳税服务工作通过建立健全办税辅导制度、办税服务厅“一站式”服务、12366咨询中心等形式逐渐细致化、明朗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