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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管理定价转让分析

税务管理定价转让分析

一、引言

转让定价是指关联企业之间在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等时制定的价格。在跨国经济活动中,利用关联企业之间的转让定价进行避税已成为一种常见的税收逃避方法。其一般做法是:高税国企业向其低税国关联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时制定低价;低税国企业向其高税国关联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时制定高价。这样,利润就从高税国转移到低税国,从而达到最大限度减轻其税负的目的。到目前为止,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备的转让定价税务管理制度,在实践中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转让定价税务管理还处于初级阶段,无论是在法规的制定方面,还是在管理的经验、效果方面,都存在较大的差距。面对我国外资经济迅速发展、外商投资大量增加、外资企业亏损面却居高不下的不正常现象,我们必须加强对转让定价问题的研究,不断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加强转让定价税务管理,以堵塞税收漏洞,更好地维护我国的税收利益。

二、我国转让定价税务管理工作概况

(一)反避税法律制度不断完善

自1987年11月深圳市人民政府在全国率先了《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企业与关联公司交易业务税务管理的暂行办法》以来,国家税务总局连续印发《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国税发[1998]59号)、《涉外税务审计规程》(国税发[1999]74号)、《税收情报交换管理规程(试行)》(国税发[2001]3号)、《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暂行办法》(国税发[2004]38号)、《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国税发[2004]118号)《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2009]2号)等一系列文件,推动我国转让定价税务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程序化、科学化的轨道。特别是2009年2月出台的特别纳税法调整实施办法,明确要求关联交易各方的成本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分摊,赋予企业及其相关方在转让定价调查中的协力义务和税务机关较大的反避税处置权,强化了反避税手段,加大了避税的处罚力度,增强了反避税措施的威慑力。

(二)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征管水平不断提高

我国涉外税务管理机构在实施汇算清缴、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和反避税等的基础上,注重整合信息管理资源,优化管理程序,建立起各种征管手段相互协调配合的管理机制,节约了管理成本,形成了管理合力,收到了较好的效果。我国还建立、规范了重点税源监控报告制度,对列为重点税源的外资企业实行监控、预警、报告和通报四个机制,及时掌握重点税源变化,有力地促进了外资企业税收收入的增长。同时,逐步推行《预约定价协议》,采用预约定价方法,在一定程度上节约对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转让定价税收审计成本。

(三)对外资企业的审计能力不断提高

随着调查的行业范围不断扩大,转让定价税务管理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扩大,积累了工作经验和有关信息,培养了大量转让定价税务管理人才。涉及调整的税种不断增多,不仅涉及企业所得税,还针对部分企业“高进低出”导致增值率明显偏低、增值税的增长未能与出口增长同步的情况,开展以提高外资企业出口增值率、调增增值税的反避税工作。建立了联合税务审计工作机制,极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实现了反避税工作的现代化。国家税务总局反避税信息管理系统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广,部分省市税务局还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开发了具有地区特点的信息管理系统。

三、我国转让定价税务管理中存在的缺陷

(一)转让定价税务管理制度尚不完善

1.转让定价立法的内容过于简单和抽象,缺乏可操作性。一是对转让定价的方法、方式规定不够详尽;二是有关纳税人报告和举证义务的规定不够具体,强制性不够;三是有关预约定价的规定不够完善,缺乏对预约定价程序、具体方法、适用对象、保密等方面的规定。2.对转让定价避税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规定的处罚条款,仅限于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转让定价资料、未按规定的期限缴清税款、对转让定价调整的应纳税所得不做相应账务调整等几种情况。对通过转让定价税务审计查处的税款和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并不进行罚款。

(二)涉外税务机构不健全,专业审计人员不足

反避税工作的核心是做好经济分析和可比性分析,技术型很强,对人员素质的要求比较高。不少国家的反避税工作是由会计师、经济分析师、审计师、法律顾问等专业人士组成的小组开展的。例如,美国国内收入局配备80名专职经济分析师,全国有1000多人的专业队伍。而我国没有一套从中央到地方的完整的涉外税务管理机构,即使设立了涉外税务管理机构,也普遍存在反避税工作经验少、信息化水平不高、专职人员数量不足等现象,难以适应转让定价税务管理工作的需要。

(三)缺乏顺利实施转让定价税务管理的外部环境

1.在思想上对反避税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认识不足,不能正确认识反避税与引进外资的关系。有人认为开展反避税工作会影响我国的对外开放和引进外资,最终挫伤外商投资的积极性,影响就业和经济发展,会得不偿失。这种观点的存在,使反避税工作得不到社会各界特别是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2.被调查外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对反避税调查存在抵触情绪。对关联企业间转让定价行为做出税务调整后,尽管可以减少或避免国家的税收损失,但被调查企业很难做相应的账务调整,中方投资者的利益损失往往得不到挽回,甚至还可能因此多负担税款。这就导致被调查外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对反避税调查有抵触情绪。

(四)信息资料缺乏,税收情报交换不畅

长期以来,我国一直未能实现有效的税银联网,难以对纳税人的交易进行有效的监督、统计。我国税务机关主要依靠商务部门、海关和驻外使领馆等收集国内、国际市场价格资料,并没有形成一套政府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制度,信息资料的来源和使用受到很大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反避税工作的开展。近年来,尽管税务机关加大了价格信息资料的收集并逐步建立了国内和国外税收情报交换网络,但无论是从制度、管理还是实施效果上看,目前的状况都不能满足反避税工作的需要,与发达国家相比也存在较大差距。

四、提高我国转让定价税务管理水平的政策建议

(一)完善有关转让定价的法律法规

1.进一步完善转让定价的调整方法。对各种调整方法要进一步细化,增加对各种方法实际内容的规定,详细说明各种方法的适用条件、适用范围、调整方式及优缺点等,可列明计算公式,并列举一些转让定价调整的法定范例,增强可操作性。2.加大对转让定价避税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强对“加收利息”的规定,按照什么利率加收、加收利息的起止时间如何计算等都需要进一步细化。同时,应该看到,加收利息的实质是收取税款占用的资金成本,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处罚措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并没有规定加收滞纳金或罚款等较为严厉的处罚手段。此外,对转让定价避税行为的处罚不应局限于物质手段,可以借助工商、金融等部门的配合,与企业注册、年检、贷款等挂钩,对转让定价避税行为实施全方位的制裁;对一些性质恶劣、税款流失严重的案件,还可以通过新闻媒体给予曝光,形成舆论压力。3.积极研究和完善预约定价制度,以节约转让定价税收审计成本和方便纳税人。预约定价已在很多国家实行多年,有丰富的经验可供借鉴,如美国、日本等国都已制定了较为规范和完善的预约定价规则,有大量成功的案例。建议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完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加强国际合作,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纳税人积极参与预约定价,节约转让定价税收审计成本,减少潜在的争议,使纳税人避免遭受双重课税的风险,有效保护我国的税收权益。

(二)建立全国统一的关联企业经济信息监管系统

转让定价避税行为都是通过关联交易实施的,加强转让定价管理首先需要掌握企业关联交易的情况。《特别纳税调整办法》设定了“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的内容,赋予税务机关掌握企业关联交易的手段。事实证明,在许多发达国家,同期资料管理是转让定价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它可以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减少转让定价调查风险和税企争议,便于税务机关检查和评估企业的转让定价问题,降低税收管理成本。但是,鉴于关联交易及转让定价的复杂性,对关联企业经济信息的掌握程度已成为转让定价管理水平乃至税收征管水平的重要标志。加强对关联企业的信息监控,是控制避税最有效的保证。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级税务机关应通过与外贸、工商、海关、商检、物价、统计、银行、劳动等部门以及各类信息查询机构的沟通与联系,广泛收集、分析、整理和定期交流国内外有关商品(产品)、无形资产价格、利润率、劳务服务费费率、融资贷款利率等资料,建立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级税务机关转让定价管理需要的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基础资料信息库,并逐步实现计算机联网。鉴于我国对企业多头管理的现状,应在转让定价法规中,明确规定各相关管理部门应无条件接受税务机关查询和提供企业有关经营信息的义务,以形成税务、工商、海关、银行、商检、统计部门等多方协调一致的信息监控系统。在税务机关内部,包括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以及各职能部门之间要建立规范的信息通报制度,加大对税源的监控力度,建立起全方位的税源监控体系。要进一步加强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国家的情报交换工作,扩大查询范围和内容,充分利用情报交换,为转让定价管理服务。

(三)扩大对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转让定价审计的数量和范围

一方面,应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情况,在大企业和外资企业较为集中的省、市建立健全反避税税务机构,保证业务人员数量,加强转让定价调查审计工作力量;另一方面,应在集中优势力量对大公司进行转让定价调查审计的基础上,将审计的范围扩及中小企业。如前所述,目前,我国每年反避税调查的数量和范围与我国近百万税务大军和近60万家外资企业的规模相比是不相称的。而扩大转让定价审计的数量和范围至少可以实现以下三个目的:1.增加税收收入;2.搜集更多转让定价方面的税收资料和信息;3.锻炼和培养税务干部,积累其审计经验并提高其反避税能力。

(四)加强税收宣传,为加强转让定价税务管理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为改善转让定价税务管理的外部环境,争取社会各界特别是地方政府和广大纳税人对转让定价调查审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必须大力宣传税法,改进宣传方式,强化宣传效果。要通过税收宣传,深化人们对反避税与引进外资关系的认识,帮助人们正确认识反避税工作的必要性;要通过税收宣传,使纳税人清楚自己所应承担的义务和所拥有的权利,自觉纳税、自觉维护国家税收权益;通过税收宣传,促使税务机关和广大税务干部依法治税、科学征管,以自己的优化服务影响纳税人,减少反避税工作的阻力。

(五)在立法中确定纳税人在转让定价或预约定价中的举证责任

西方国家为维护各自的国际税收权益,先推出转让定价反避税措施,继而又推出预约定价措施。不管是转让定价或预约定价,由于信息不对称,在避税与反避税的博弈中,跨国公司总是居于主动地位,于是,美国税法规定转让定价或预约定价应由跨国公司负举证责任吗,这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政府在这场博弈中的劣势处境。目前,已有不少国家开始效仿,我国也应迅速跟进。

(六)健全管理机构,建立转让定价工作人才库

转让定价税务管理工作的专业性、政策性较强,需要由专门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来完成。实践表明,有反避税专职队伍的地区,外资企业亏损面就低。因此,必须健全管理机构,建立集中统一管理的专业队伍。从我国国情出发,一方面应加强对现有税务干部的培训,尽快提高现有干部的业务素质;另一方面,可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合作,着力培养涉外税收专业人才,并有计划地吸收到涉外税收管理队伍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