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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消费税制存在的问题研究

化妆品消费税制存在的问题研究

摘要:针对2016年10月1日化妆品消费税改革,从我国化妆品消费税制改革的发展历程及其意义出发,以调查研究的方式探讨本次化妆品消费税制改革的客观与主观原因,对于化妆品还仍存在的问题作理论分析,并基于化妆品消费税的纳税环节和计税方式等方面提出可行性的建议,使得消费税更好地发挥其调节功能,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税制改革;消费税;化妆品

当下,各大外资集团(如资生堂、联合利华等)纷纷涌入中国化妆品市场,中国化妆品总体消费水平已跃升成为全球化妆品第二消费大国,超过欧盟、日本,仅次于美国。由于受到经济全球化影响,国内消费者开始热衷于“海淘舶来品”,同时我国国产品牌(百雀羚、相宜本草等)也开始崛起,各国内外大品牌竞争激烈以及化妆品电商市场的高速发展,给本土化妆品市场带来了发展机遇,同时也给国内化妆品市场形成了严峻的挑战。针对以上的现状以及结合化妆品消费税改革的发展历程,本文将对2016年10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对化妆品消费税进行的改革进行原因分析,并剖析其仍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化妆品消费税的相关方案。消费税是专门针对国家不鼓励生产的或者认为应少生产的产品而征说的价外税。早在1951年我国就已经颁布了《特种消费行为税暂行条例》规定,后来又因为不适应现实情况需要而进行了进一步的改进。在1994年颁布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暂行条例》,并明确了对化妆品、护肤护发品、柴油、汽油、摩托车、小汽车、汽车轮胎、鞭炮与焰火、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烟、酒及酒精等11类特定消费品征收。2006年我国对消费税制改革,其中取消了原来税率为8%的护肤护发品税目,把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列入化妆品税目。2016年10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表了最新的《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从税率、征税税目、纳税范围等方面进一步规范了化妆品消费市场。2016年10月1日,我国化妆品消费税制改革,取消对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征收消费税,将“化妆品”税目名称更名为“高档化妆品”,征收范围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即是指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在税率上,化妆品消费税率从30%调整为15%。

一、我国对化妆品消费税改制的原因分析

(一)原化妆品消费税征收范围不够合理

原化妆品消费税征收范围包括:口红、胭脂、香水、香水精、香粉、指甲油、眉笔、唇笔、眼睫毛、蓝眼油、成套化妆品等等。本次化妆品消费税制改革把化妆品的征收范围改为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即是指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原化妆品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仅在化妆品品种上的大致归纳,并没有在价格上作详细的阐释,带有以偏概全的嫌疑,并且这样会令很多化妆品销售商有了很多逃税偷税漏税的机会。更重要的一点是,原化妆品消费税征收范围已经不适应社会消费现状。由于经济和物质环境的变化,人们越来越重视自己的外在修饰,因此对化妆品的需求会大量增加,很多化妆品已经普遍化使用,所以一些日常使用的化妆品不应再属于应征收高额消费税税率的范围内。

(二)原化妆品消费税税率过高

在消费税改制之前,消费税的征税结构庞杂、层次繁多。以某化妆品为例,其在生产销售委托加工环节征收30%的消费税、17%的增值税、7%的城建税和3%的教育费附加,总税负高达42.5%。具体计算如下:假设某化妆品产品出厂价为100元,其中消费税为30元,增值税为17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为4.7元,则化妆品价格为121.7元,总税额为51.7元,总税负所占比率为42.5%。但随着我国经济迅猛发展和人们对自身形象的重视,许多化妆品日益成为了人们日常生活的必需品,若是对化妆品继续征收高额的消费税,不符合大众消费者的消费水平,加重了其税收负担,背离了消费税制度最初为了引导正确的消费方向的原则。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将“化妆品”为消费对象改为“高档化妆品”,此举着重区分不同层次的消费群体,使消费税征收合理化。对于普通的化妆品正常征收17%的增值税,不征收消费税,有利于普通化妆品市场的销售。从公平的角度来分析,对于高档消费品征税的合理性在于高档化妆品的消费者大多都是都市女性白领,收入可观,缴纳相对较高的消费税不成问题。

(三)国产化妆品发展空间很大

我国化妆品市场2011~2015年复合增速(9.1%)远超过全球第一大市场美国(符合年均增长率<-5%)。近5年,我国人均化妆品消费额从200元上升到373元,实现翻倍,但仍远不及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外市场。伴随着我国人均消费水平持续上升的趋势和人们对自身外貌修饰的需求的增加,预期我国人均年化妆品消费额和美、日、韩三国的差距会逐步变小,给我国化妆品市场带来很大的发展空间。从表1可以看出,美国作为全球第一大化妆品市场增长缓慢,而全球第三大化妆品市———日本则发展停滞,出现负增长,这从侧面反映出中国化妆品市场具有巨大的潜力。本次化妆品消费税改制,使得部分原本征收高额消费税的化妆品不征收消费税了,有利于我国的中低端化妆品经销商提高市场竞争力。

二、化妆品消费税改制后存在的问题

(一)纳税环节不合理

“营改增”之前,化妆品消费税应税环节只在生产、进口、委托加工,在零售环节不需要征收消费税。然而本次消费税改制,并没有对化妆品消费税纳税环节进行更改,虽然这种做法,有利于降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监督难度,但如此便容易给化妆品纳税人带来避税的机会,造成国家税收收入的减少。比如,有的化妆品企业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化妆品机构,以税务机关能接受最低的价格缴纳消费税,从而减少了应纳的消费税。再者,一些海外化妆品企业在中国开设名为国内化妆品企业实质是其分支销售部门,其目的是通过关联方交易逃避高额的消费税,这与正常情况下,进口化妆品销售价格相距较大。而且,化妆品消费税只在生产、进口、委托加工环节纳税,这令终端消费者对于他们自己应承担的消费税不了解,弱化了税收对消费的导向作用。

(二)对化妆品价格调节作用不明显

根据相关数据显示,从2016年10月至2017年,诸多化妆品企业并未对产品采取降价措施。虽然这对于化妆品的卖方来说是一件好事,但化妆品消费税如果不在企业定价环节降低价格,消费者则无法受益,且现在市场上的化妆品价格、质量参差不齐,消费者很难甄别,便产生了“高价买高质量”、“高价买品牌”的消费心理。并且消费者选择化妆品的主要因素在于文化与情感的认同、产品的体验,并不是价格。所以,按照这种消费心理,化妆品销售商并不会将原有价格下降来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如此一来,消费税改制原本“让利于民”变成了“让利于商”,而这一现象也表明,高档化妆品消费税改制的效果并不理想。

(三)化妆品电商逃税现状严重

从现实的税收管理程序上来看,大部分化妆品实体店由于有固定经营场所,在税务部门的监管范围内,实体店的逃税可能性较低,即使其账目混乱,也采取核定征收等方式进行有效的监管,因此很难规避税款。但是,由于化妆品电商企业在线上进行商品交易行为,税务部门很难对其进行有效的监控,一方面网上销售行为产生的大数据主要集中在淘宝、聚美优品等服务平台注册地;另一方面,我国税收管理遵从注册地原则。若两者不在同一个地方,这将加重税务部门对网络电子商务平台注册的电商经营行为进行日常监督的工作量,会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的坏示范效应,使得化妆品电商市场纳税状况混乱。

(四)化妆品征税范围不明确

目前化妆品市场上种类繁多,根据不同的消费群体、消费需求产生了各式各样的化妆品,目前消费税主要按化妆品的单位价格和重量来划分,此种划分存在一定的缺陷。按化妆品的量和单位价格作为划分普通化妆品与高档化妆品的划分标准理论上看起来比较合理,但是不足之处在于,没有考虑化妆品产品的状态,并不是所有的化妆品都为液体,还有固体和粉状等,如果单从量来划分就显得对有些化妆品企业有失公平。另外,如果单从量的单位价格来划分征收消费税,没有相应的改革机制,对于税务部门来说征税成本太高。

三、我国化妆品消费税制的建议

(一)采取网络电子缴税模式

对于纳税环节不合理这一情况,可参考国际上对于与化妆品消费税的征税方法,把化妆品消费税多放在零售环节,借助日益发达的网络,可采取网络电子缴税模式。利用庞大的网络数据库,让零散的小型化妆品纳税人依法申请缴税账号,自主纳税,定期提醒纳税人依法申报纳税。此方法不仅可以从一定程度上解决纳税环节不合理的问题,且减少了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监督成本。

(二)中央与地方共享消费税税制

由于“营改增”大量削减了地方的财政收入,从地方整体社会经济利益的角度上看,不利于地方的建设发展。倘若将消费税税收收入作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一部分,增加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有利于增强地方政府对消费税纳税的监督力度的能动性,积极管理纳税事务。再者,地方政府比中央政府更清楚了解本地消费市场,可结合当地消费水平等相关情况,使消费税的调节作用精准化。

(三)规范线上纳税体制

对于化妆品线上市场容易逃税的现状,可借鉴国际上对C2C电子商务模式税收政策,用于国内的B2C电子商务平台中,在尝试的初期可给出相关的政策优惠。比如,韩国2006年开始对C2C电子商务模式征税,其《税收例外限制法》规定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电子商务基本法》同时也明确规定了对促进电子商务所必须的网络设施建设中支出的费用,在预算内给予部分合理补贴,鼓动电商企业规范自身的纳税行为。我国可首先从线上税收源头入手,要求B2C电子商务模式中化妆品销售商在网上进行货物销售时要提供线下登记证明、商家姓名、工作地址、真实注册机构和商品含税信息(是否包含增值税和运费等)。税务部门成立专门机构在终端实行税收监控,防止线上有不良商家通过黑客手段或任何不正当的途径偷税漏税。

(四)科学划分化妆品征税范围

可按照化妆品产品的状态科学划分不同的征税标准。化妆品的状态主要分为:液态和固态。液态的化妆品可采用毫升作为计量单位,固态的化妆品采用克作为计量单位,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合理的纳税标准。这样划分的原因有:第一,有利于不同化妆品企业的征税公平,贯彻税收公平的原则。第二,减少征税成本,税收征管部门不需花大量人力物力去重新检测重量是否准确,有效提高征管效率。消费税在我国税法上的地位尤为重要,所以其按照社会经济发展的完善也是必然的趋势,尽管本次消费改制存在着一定不足,但是已有所改善。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之间应达成完善消费税制的共识,促进国家财政税收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3号,2016(09).

[2]邓坤源.基于公平视角的我国化妆品消费税研究[D].上海海关学院,2015.

[3]刘鹏,张秀莲,赵婷婷.C2C电子商务模式税收的国际经验借鉴及路径选择[J].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01).[4]中国产业信息官网

作者:王嘉茵 单位:南京工程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