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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保险论文全文(5篇)

网络保险论文

第1篇:网络保险论文范文

尽管网络保险优势明显,但网络的虚拟性和保险的特殊性相结合所带来的风险更应引起警觉。目前,我国网络保险发展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1.法律风险

首先是网络单证的法律地位问题,我国2004年推出《电子签名法》,但个人电子签名技术目前尚不具备可推广性,电子保单的有效性和法律地位比较模糊;其次,网络保险平台在客户完成在线投保后可能故意出售客户个人信息以获取利润,对客户隐私造成恶意侵犯;另外,网络保险使市场竞争有了新的不合规、不正当的表现形式,如网络保险平台公布虚假产品信息、恶意攻击同业网站等,对网络保险市场秩序造成明显干扰。

2.安全风险

网络系统安全问题是网络保险业务顺利实现的重要保证。网络非法入侵者可能会给网络保险业务系统带来各种病毒,改变和破坏在线保险业务数据,甚至引发业务系统瘫痪;系统操作风险包括网络保险客户的疏忽、因网络密码和认证方式外泄导致的违规操作以及超越权限的违法交易等;在线支付风险涉及到信息传输技术、加密技术、数字签名、身份认证技术等安全技术认证以及各种安全协议。

3.道德风险

在网络保险业务中,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可能更加严重。保险人无法直接观察风险水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更有可能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保险人而言,不误导、不欺诈、信守承诺、及时理赔、维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合法利益,是健康发展网络保险业务的基本前提。另外,保险网络平台也存在道德风险,保险网络经纪人可能擅改财务信息和数据,造成被保险人资金受损;而内部员工越权操作,非法窃取客户资料,也会造成严重风险和损失。

二、加强我国网络保险监管的措施

网络保险快速发展中蕴含的风险不容忽视,需要尽快加以规范和引导,除了应遵守现行金融监管规则,更需要针对其特点制定专门的监管措施。

1.完善我国网络保险立法

保险监管的基本原则是依法监管,有法可依是依法监管的基本前提。我国现行《保险法》中并没有专门针对网络保险的相关规定,缺乏对网络保险业务性质、准入标准、经营规则、检查条例以及惩处机制的明确指示和认定,因此,加强我国网络保险监管的根本在于完善网络保险立法,切实做到有法可依,依法监管。国家工商总局于2010年6月1日出台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从市场主体准入、市场主体行为规范、网络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保护、行业和企业自律、商标专用权保护等方面做出培育、扶持、服务、促进、规范网络市场发展的规定,为网络保险立法提供了重要参考依据。2014年12月10日,保监会《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要点包括: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条件与区域,经营区域限制适度放开;第三方网络平台纳入监管;明确互联网保险产品信息披露制度;建立保险机构及第三方平台退出管理等,有望成为国内互联网金融领域第一份正式的监管文件。只有健全法制环境,依法监管,加快立法步伐,建设适合网络保险发展的成熟、统一的法律体系,才能从根本上保证网络保险良性发展。

2.充分重视网络安全

保证网络保险业务运行安全必须成为监管重点,特别是数据信息的安全保存和传递;同时,也要求全力推进网络保险信息系统和平台的建设。对于保险监管部门而言,必须督促和协助保险公司或网络保险平台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制订系统安全规范、预测和防范安全隐患、建立和完善系统安全机制以及对于遭受恶意攻击的系统进行恢复和重建等;定期检查网络保险平台的安全系统,及时根据网络风险状况的变化进行系统更新和升级;建立健全电子证据保全制度和措施,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以确保网络保险交易和服务的安全运行。对于网络保险平台而言,应积极研发密钥加密、防火墙、数字签名、电子认证等核心技术,确认网络保险客户身分和授权的可靠性,确保网络业务信息传递的机密性、真实性,完整性和不可否认性;同时,严格防范网络平台非授权人员非法接触关键设备及核心数据以及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网络保险业务系统遭受计算机病毒的侵袭。

3.加强道德风险监管

第2篇:网络保险论文范文

新型的保险中介提供保险产品的一站式服务平台。保险中介把有关联的所有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信息放在一个网站平台上进行介绍,让用户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主选择所需要的保险产品,将用户与保险公司联系起来,从中收取较低的佣金或手续费。对于新用户来说,他可以准确的找到每个保险公司的各种保险产品信息。这种模式做到了以顾客为中心,使顾客选择权最大化。

受保险和金融监管政策的约束,信息平台一般由一些非保险公司类机构创办,这些机构一般有很深的保险业背景,比如保险学会、保险协会、保险监管组织等作为后盾,有强大的信息优势和社会公信力。信息平台模式的保险网站首先是提供一个综合性的信息平台,涵盖了包括保险业的政策法规、理论研究、国内国际保险业新闻消息、数据资料、培训信息以及有关各保险公司、保险人、保险经纪人在内的大量信息。

这种模式是基于因特网进行多种定期产品经纪销售的网站。这也是新型保险中介公司建立的供经纪人展业的虚拟网上交易平台。网上经纪人与传统经纪人相比,主要在于能为顾客提供有吸引力的产品。这种模式是传统经纪人的网络化。网上保险经纪人相比于传统的保险经纪人给了客户更大的选择空间,客户可以通过多方咨询比较。而且这种方式省去了相当多的时间和精力成本,避免了传统保险经纪人的道德风险。

我国网络保险业务存在的问题

1公众认知度不高

由于国内保险公司营销意识的缺乏,导致对公众的保险知识宣传和教育不足,再加上传统的消费习惯和观念的制约,要让普通投保人认识并接受保险电子商务,难度可想而知。首先,我国互联网的覆盖率低。虽然目前中国是世界上互联网市场增长最快的国家之一,但从总体来看,网络覆盖度仍不高,消费群体比例较小,不利于保险电子商务的大规模开展。其次,中国人传统的消费观念仍根深蒂固。大多数消费者还是习惯于面对面的交易,通过网络购物时,主要还是集中于一些价格不高的有形商品,消费者也宁愿选择“网上咨询,网下付钱”的购买模式,对网络保险的发展非常不利。另外,网络诚信问题是目前网络保险快速发展的瓶颈所在。诚信已经成为企业和公众在网上交易时普遍担忧的问题。

2网络保险技术不够成熟

保险电子商务的流程是:客户在网上填写投保单,通过网络传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实时或延时核保后,以电子邮件或电话形式向客户确认,客户正式签名后,合同成立;客户通过电子银行转账或信用卡支付,保单正式生效。从以上流程中,保险公司对保险标的有较为详细的核保标准和核保要求,包括核保标的金额、核保标的范围和核保险种范围等有关内容。对风险较大、技术含量较高、保险金额较大的标的要求做到现场查勘,而这些都是在线核保所不具备的。

3法律法规尚不完善

国内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也是困扰保险公司的一个难题。目前,中国已经颁布了不少有关互联网的法律法规,但是有关电子商务的立法还比较滞后,没有一个比较完整的电子商务法律框架。网上交易的法律效力及电子商务过程中诸如网上安全、客户隐私保护的有效性等法律问题无法解决,形成无法可依的局面,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保险电子商务的长足发展。在线保险交易过程涉及到保险标的风险状况等商业机密、人身隐私和有关支付方面诸如银行帐号、密码等隐私问题,一旦这些信息被泄露,对消费者的安全是非常大的威胁。国家应该从立法角度完善网络保险,保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4产品设计不够完善

保险产品的设计还不够完善,保险公司对网络保险的产品设计没有根据网购的需要来设计,只是单纯借助网络平台进行销售,很难满足网购者的消费需要。同时,网络销售的保险产品雷同性强,单一,消费者可选择的余地少。虽然有些保险公司对网络产品进行了创新,但由于尚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很多不足。比如,华泰的淘宝运费保险产品是网络保险的创新,取得了很大成绩,但现在实现的是“收费按货物件数,赔付按快递包裹数”的规则,这确实有助于防止道德风险,遵守了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但却造成了消费者给付保费时的损失。并且,该保险产生的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问题较为严重,在给买家提供利益保障的同时也给一些卖家带来了困扰。同时,现有的保费计算方法还过于简化,考虑到电子商务保险的专业性,它在精算定价方面实则比传统的保险产品有更高的要求。

5缺乏专业人才

网络保险是个全新的概念,在保险专业和网络技术上有很高的要求,由于网络保险处于起步发展阶段,目前这方面的专业人才较缺乏,对网络保险的发展也是一个瓶颈,需要加大对保险知识和网络技术综合型人才的培养才能满足网络保险的发展需要。

发展网络保险的对策

1加大网络保险的宣传力度

消费者对网络保险的认可度对网络保险的发展非常重要,应该积极宣传保险电子商务的知识,普及保险常识。除此之外,针对投保人普遍反映的保险电子商务过程繁琐、使用不便等问题,保险公司应尽快完善网上支付手段,拓宽支付途径,为投保人提供更多的便利。如今,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与银行合作,增加投保人可以用来进行在线支付的信用卡和借记卡的种类。保险公司还应该开发各种多元化、个性化的组合险种来吸引消费者,使保险产品可按保障范围拆散成一个个零件,由网上客户自行选择,保险公司即时将众多零件组合成客户所需要的整机。只有让客户认可了这种保险消费模式才能带动消费者的消费需求。

2提高网络保险技术水平

保险公司的信息化水平是保险电子商务技术背景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保险电子商务的价值创造有正相关关系,因此提高保险公司信息化水平对我国保险业的发展战略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目前我国保险公司的信息化程度不高,陈旧的设备无法支持网络服务器和保险公司管理系统之间的信息互动,也无法适应不断升级的软件对硬件设备快速更新的要求,加快我国保险公司的信息化建设迫在眉睫。同时,研发和推广电子商务安全技术,保证保险电子商务的安全性

3完善保险立法

支持性的监管环境作为环境背景的重要方面,对保险电子商务的价值创造有积极的影响,而良好的监管环境离不开健全的保险电子商务法律的支持。所以作为保险业的监督管理部门首先要加强这方面的研究,与保险公司、保险学专家以及法学专家通力合作,尽快制定出保险电子商务管理及技术标准,以切实方法保险电子商务应用过程中的风险。一方面建立和健全各种相关的法律和管制措施,另一方面要形成确保这些法律及管制措施得以执行的执法系统,这样保险电子商务的业务运作和风险防范才能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我国必须根据本国国情尽快制定与之配套的法律法规,为保险电子商务的发展创造一个健康的外部环境。

第3篇:网络保险论文范文

金融风险管理课程的目标是培养具备金融风险管理专业知识的高级财务人才。随着金融一体化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金融风险日趋复杂多样,特别是2007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金融风险管理的重要性日渐突出,所以本课程的宗旨是帮助学生掌握金融风险管理的基本知识,使学生掌握金融风险管理技巧,提高对金融风险管理策略的比较和选择能力,使学生走上工作岗位后能运用所学理论与专业知识,化解企业在我国金融体制改革中所面临的金融风险。目前在教学中,发现学生总是感觉这门课很抽象,尤其对一些技术、方法性的问题掌握不好,另外由于这门课相对比较复杂,学生也缺少兴趣,结合这们课的特点,我们考虑将其建设成网络创新课程,具体的建设思路如下文。

二、金融风险管理创新课程建设措施

我们的总体目标是经过三年的建设,将金融风险管理课程建设成同类课程中优秀的、深受学生喜爱的课程。同时充分发挥网络优势,上传丰富的学习资源,在网站上开设学习沙龙板块,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热情,力争建成知识结构、年龄结构合理的团队,力争每一个教师的教学水平都达到优秀。

2.1师资队伍建设

构建的师资队伍知识结构、年龄结构合理,要有科学合理的师资培养计划,并取得优秀实际效果。团队之间要定期交流教学心得与经验,汇总发表教研论文,联合申报教研项目。另外团队之间也要注重科研能力的培养,定期发表科研论文,围绕风险管理的相关知识展开科学研究。同时,我们考虑聘请金融机构的管理人员,邀请他们定期做报告,与学生分享金融、证券、保险行业所面临的风险、应对措施以及发展趋势,另外也邀请他们定期在网上与学生交流。

2.2课程内容及载体

课程内容及载体中包括大纲、自编讲义、参考书目及网络资源、多媒体课件、案例库和第二课堂。制定符合培养计划、内容完整的教学大纲,并邀请国内其他高校老师以及金融企业专业人员进行论证。根据教学大纲自编讲义,要充分吸收国内外先进的理念、方法,规避现有教材中出现的过难或者是不专业的现象,一轮讲授完毕后,要根据讲授结果进行反复修改,最后达到出版水平。为学生推荐丰富的参考书目,以及国内外与风险管理相关的网站以及其他院校的精品课网站。根据教学大纲和讲义,充分吸收国内外高水平的成果,建立多媒体课件,课件要来源于讲义,但不囿于讲义,一切以有利于学生的思维、有效地激发学生的兴趣为前提。搜集国内外关于金融风险的各种案例,附加该案例的分析及经验教训,分银行、证券、保险三个专题建立案例库。我们每月开展一次第二课堂,邀请金融企业的专家来做讲座,每次讲座中拿出半个小时,让专家与学生交流,也为学生答疑解惑。

2.3教学条件

建立金融风险管理网站。上传教学讲义和课件,设置文献库和案例库,为学生提供丰富的网络学习资料,让学生及时掌握本课程最前沿的理论发展。在网站上开设学习沙龙板块,随时更新相关的金融新闻和评论,为师生提供学习交流、讨论答疑的互动平台,实现师生的即时互动;建立金融风险管理实验室,通过引进金融风险管理软件,使学生在实验室更直观地学习接触各类金融风险,并自己动手设计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通过实验教学,进一步增强学生对课程理论知识的理解,并学以致用。建立1-2个校外实训基地,使学生有机会走进各大金融企业,亲身感受学习金融企业的经营运作、存在的金融风险,以及风险管理措施。

2.4学生管理

通过网络创新课程的建设,使学生能够切实把握各类金融风险,能够形象掌握各类具体金融业务中的风险点,拓宽学生金融理论的相关知识面。并且我们考虑以知识竞赛的形式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引导学生主动与老师进行网络互动,使学生实现知识、能力、素质的全面提高。设置科学合理的激励学生学习的奖惩机制,使学生通过适当的课内理论和课外实务作业的训练,充分理解并牢固掌握课程知识点。建立风险沙龙,在网站上建立一个“风险沙龙”版块,给出具体的情景模拟,根据学生的回答,给出学生的排名,并且这一排名作为平时成绩的一个考核因素。建立风险学苑,在网站上设置“风险学苑”的版块,将关于金融风险的热点问题和相关的作业训练题目,分专题列示,并实现师生学习答疑的互动讨论。

2.5课程管理

确保有高质量、规范齐全的大纲、讲义、实践教学、考试考核等课程建设资料;充分利用网络教学平台,特别是在学习资源、答疑讨论、课程问卷、在线测试、课程作业及研究性教学等方面充分发挥平台的作用。在网站上实现在线考试,并且发放课程问卷,在问卷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课程建设。

三、小结

第4篇:网络保险论文范文

关键词:互联网保险;消费者行为;UTAUT2

随着高新技术的不断发展,互联网技术与各行各业的融合度变高,传统行业纷纷将与互联网结合作为提升市场活力的重要手段。保险行业作为传统金融行业的巨头,早已与互联网技术融合并借此拓宽了保险销售的渠道,从而便利了保险购买。在目前市场中,已有超过70多家保险公司开通官网模式,互联网保险在保险行业所占份额日趋增长。但令人忧虑的是互联网保险经历了发展过程中的爆发后,其渗透率多年连续下滑,在2018年渗透率低至5%。互联网保险仍旧存在巨大发展空间,加强完善互联网保险成为发展的关键。保险公司要想实现“互联网+保险”的良好发展,就要做到以用户为中心,设计出符合消费者需求的产品。本论文将针对当下最热的“互联网+保险”现象,把消费者作为研究主体,并利用UTAUT2模型对影响消费者投保行为进行分析研究。

一、互联网保险的概念及特点

互联网保险是将传统的保险行业与互联网以及电子商务技术,作为工具来实现消费过程中的投保、承保、理赔等保险全过程的线上化。互联网保险产品具备场景化、碎片化的特点,同时还具有便捷性、虚拟性、交互性等特质。由于在网络进行投保过程中大量涉及个人信息,因此“互联网+保险”还具备一定的网络信息安全风险性特征

二、互联网保险发展历程

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至今,其发展路径可以简单归纳为以下四个阶段。

(一)萌芽期互联网保险于1997年正式诞生,其标志性事件是保险公司借助互联网平台完成了史上第一张保单。随后,太平洋保险、平安保险、泰康人寿三大保险公司纷纷在2000年开通官网加入互联网保险浪潮。萌芽期的互联网保险还没有大范围普及,市场对互联网保险认知度较低。

(二)探索期伴随着该时期电子商务的兴起与飞速发展,互联网保险逐渐成熟并开始对市场进行进一步划分。资金大量涌入电子商务市场,使得互联网保险取得了较大的发展空间。该时期,互联网保险取得发展离不开政府各类政策的支持与推动。但该阶段互联网保险并没有成为众多保险公司的发展重点,大多仍旧以传统销售方式为主。

(三)发展期我国互联网保险市场呈指数增加。2012—2015年期间,保险公司大多采用自建官网或者与第三方平台合作的方式拓展互联网保险市场。其中,由于第三方电子商务具有较大范围的覆盖更容易产生裂变与市场拓展,因此在该阶段占据互联网保险市场的最大份额。在该阶段,“互联网+保险”具有较高的认知度,保险的多个环节已经可以实现线上化。

(四)瓶颈期从2016年开始我国互联网保险进入瓶颈期,互联网保险的规模以及渗透率出现增长停滞甚至下滑的情况。由于在历经发展期的迅猛增长后,互联网保险的众多缺点逐渐浮现。为了互联网保险的长期发展,中国保监会对此加强监管,因此在短期抑制了互联网保险的快速扩张。

三、消费者行为影响因素

在对众多模型进行研究比较中,由于UTAUT2理论涵盖了八大经典理论,与此同时该理论在无人零售、互联网医疗、互联网教育等领域具有广泛适用性,最终认为UTAUT2能更好地解释互联网保险接受度情况。

(一)UTAUT2模型要素绩效期望是指使用该系统能够帮助消费者在购买、消费过程中的投保效率提升情况。不少学者通过实证研究证实绩效期望,会对用户的接受意图产生促进作用。因此,消费者在线上进行投保的工作效率越高,消费者越容易选择互联网保险进行投保。努力期望则是指用户在使用过程中,对系统难易程度的评价与感知。朱琪(2020)使用UTAUT模型对学习类APP的用户使用意愿情况进行研究分析,发现使用系统的操作难易程度,将严重影响用户对于应用程序的使用意愿[2]。互联网保险与学习类应用程序发展方式相似,都是通过互联网络技术将传统行业从线下向线上发展。可以认为,消费者在使用互联网保险投保或服务的过程,感觉操作越容易,对互联网保险的使用意愿就会增强。促成因素是指用户使用该信息系统技术资源的可获得性,便利的客观条件会增加用户的使用意愿和使用行为,外部资源的便利性能够增强用户的接受意图。Afshan和Sharif(2016)在对手机银行应用程序的研究中证实了在技术类产品中其资源的易获得性与消费者的使用行为存在积极的促进关系。因此,使用过程中的便利性与可获得性等促成因素将对用户的接纳意图与使用行为产生正向影响。享乐动机是指用户在使用应用技术系统时所感受到的娱乐性与趣味性,轻松愉快的消费体验感将会促进消费行为的再发生。在传统保险投保模式下,消费者进行投保需要经过冗杂繁复的文字理解与文件确认,其在投保过程中的愉悦感将大打折扣。相较于传统方式,“互联网+保险”模式能通过简单易理解的讲解视频以及清晰明了的图片解释繁杂的文字内容。从而使得消费者在互联网保险投保过程中感受到互联网保险系统带来的轻松愉悦感,消费者对线上投保的意愿就会加强。价格价值则是指的在使用互联网保险系统所需付出的成本以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权衡。传统保险业与互联网保险业相比,由于省去了保险人环节就能在一定程度降低保险公司的运营成本。由于“互联网+保险”具备这一条件从而能使得消费者获得较强的经济性,因此消费者在传统投保方式以及互联网背景下的新模式进行消费成本对比时就会更加倾向于互联网保险。

(二)新增要素在原有UTAUT2理论模型的基础上本文还通过大量文献研究新增了消费者创新性、感知风险、网络口碑等三个内容。个体接受新观念或者新事物的意愿情况与程度也会对用户行为产生影响,用户具有较强的创新性,通常对新的事物表现出积极的态度。基于UTAUT模型,曹继娟(2019)对消费者在使用小程序进行购物的过程中消费者创新性对其行为的影响进行分析,并证实了消费者在使用互联网小程序进行消费的过程中个体创新性对用户在使用行为上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互联网保险相较于传统保险业来说实现了投保方式的创新。因此,本文认为消费个体的创新性越高,用户对互联网保险的接受度就越高。任晓聪(2016)在研究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历程的过程中发现了存在于互联网保险的诸多问题,例如:信息安全、险种缺乏多样性、法律体系有待完善等。尤其在基于互联网依托下发展起来的互联网保险业,消费时用户对由于决策失误而带来损失的预期感知也同样会影响到用户行为。随着科技的发展,消费行为以及消费观念也发生了转变,消费者越来越注意网络产品的口碑及其评价。由于“互联网+保险”在保险市场中仍旧属于一种较新的消费模式,消费者对于保险公司的互联网保险产品的认知与评价主要来自于亲朋以及网络等渠道的口碑评价。因此,互联网保险应该着力提升产品的网络口碑,从而促进消费者的使用与消费。

四、总结与建议

加大在互联网上的资源支持力度。促成因素作为影响互联网保险消费者接受意图影响最大的影响因素,应该在发展互联网保险的过程中多多完善,使该因素发挥积极影响。在互联网保险中消费者尤其在意消费过程中的便捷程度。通过小程序或者APP进行平台的支撑,从而能够为消费者提供更便利的空间进行保险产品的了解。其次,在小程序以及APP平台内部,丰富其功能,从而使得互联网保险潜在消费者能够随时随地了解更多的信息,从而促进其购买机率。在控制成本的基础上完善并提高互联网保险产品的多样性以及个性化定制。互联网保险消费者接受意图受到价格价值以及个体创新性的影响,互联网保险应该利用低成本的销售渠道以及大数据的良好条件,控制成本从而实现价格优势。其次,根据针对不同人群,个性化的推出差异化的产品,从而来促进消费者的接受意图以及最终购买行为。同时,增强网络安全建设,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由于保险产品的特殊性在消费、购买的过程中会大量涉及个人信息,一旦个人信息泄漏将对互联网保险消费者带来巨大的风险。消费者深知互联网络平台在信息安全上存在风险,因此各互联网保险销售平台在搭建时,便要建立严格的信息安全保护体系。不仅如此,我国政府也应该加强对互联网信息安全的建设并出台相关政策进行约束,促进我国互联网保险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刘姣.试析互联网保险的风险及防范思路[J].商展经济,2021(06):62-64.

[2]朱琪,文燕平.学习类APP使用意愿影响因素研究——基于上海师范大学学生的调查[J].办公自动化,2020,25(02):33-39.

[3]曹继娟.个人创新性对消费者使用小程序进行购物的意愿影响机制研究——基于UTAUT模型[J].价值工程,2019,38(18):282-284.

第5篇:网络保险论文范文

关键词:网络保险;发展阶段;策略建议

一、研究发展网络保险的重要意义

网络保险又称网上保险或者保险电子商务,是指保险公司以信息技术为基础,通过网络销售保险产品、缴纳保险费、提供相关保险服务等,在互联网上完成展业、投保、核保、承保、理赔等保险业务流程,建立网络化的经营管理体系,以网络为主要渠道来开展保险经营和管理活动。网络保险作为互联网时代的产物,目前在我国的发展还处于拓荒阶段,发展水平还比较低,但因其独特的优势,逐渐被广大投保人所接受,成为保险公司的新兴销售渠道,市场潜力巨大。当前网络发展迅猛,截至2014年12月,中国网民数量达到6.49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7.9%,超过世界平均水平,国内各保险公司都创建了自己的网站,并在互联网上销售部分保险产品、提供部分保险服务。发展网络保险的目的在于:一是满足投保人个性化、多样化的需求;二是吸引更多的潜在客户;三是提高业务流程的运行效率,降低经营成本、优化经营质量。因此,网络保险是21世纪我国保险企业的必然选择,加强对网络保险的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二、我国网络保险发展历程及存在问题

(一)我国网络保险的发展历程

我国网络保险的发展可以划分为初期、中期、后期三个阶段。初期:网络保险的起步阶段,发展缓慢。总体来说,目前我国的网络保险业务还处于初期阶段,尚未形成有效规模。当前,国内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都开辟网络销售平台,但现实中绝大多数保单仍然是通过人进行销售的,通过网络保险实现的保费占比仍旧非常低,险种产品也不多。中期:中期作为网络保险的成长期,此阶段的网络保险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的时期,各保险公司来自网络的保费收入在总保费收入中开始占据一定份额并呈现迅速增长的态势,网络销售险种日益丰富。网络保险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可和信任,并获得快速发展。后期:后期作为网络保险的成熟期,通过网络保险完成的保费收入占总保费的比例较大,网络销售保险成为主要的营销方式,保险公司从网上直接销售自己的保险产品,不再依赖各保险公司自己的保险人销售队伍,将这些人剥离,由保险中介机构统一管理、培训和销售保险产品。中介机构也要实现网上销售保险,如网上在线商城、网上保险超市等,通过集合各家保险公司网络保险,分析各公司险种的优劣,从第三方的角度给网上投保人一个公正客观的选择,有可能中介机构给予客户的价格空间不如保险公司的大,但其价值应体现在帮助客户分析选择适合的保险公司产品,未来的保险公司应该是不需要自己销售保险的,而是将重心放在险种的开发和客户理赔服务上来。

(二)网络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保险行业整体发展水平比较低,而网络保险的出现又比较晚,从我国网络保险发展现状来看,其发展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1.IT应用不深入,发挥作用不充分。一是由于在线核保技术还不成熟,对一些保险金额较大、技术含量较高、风险较大的标的无法进行实时核保,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网络保险的发展。二是国内的一些保险公司对系统的使用停留在简单的数据管理层面上,没有将业务数据进行有效的整合,缺乏对客户信息进行分析和数据挖掘,通过精确定位和细分来鉴别和控制经营中的风险,提升企业竞争力。三是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不高,数据的安全和容灾、恢复处理能力不强,甚至个人隐私的安全保护问题,都会使客户对网络保险发展产生担忧。

2.保险企业重视不足,经营险种过于单一。保险产品作为一种商品,其有形载体就是一份合同,且保险条款相对比较复杂,由于保险的特殊性,目前我国在网络保险产品方面主要以那种只用少量参数就可以描述和定价、重复性高、保费低的保险产品为主,保险公司在网络保险产品开发方面创新少,难以满足客户多样化的保险需求。加之,通过网络获得的保费收入则少得可怜,因而就无法引起企业管理人员的重视,宣传上投入不足,导致网络保险服务不及时、服务质量跟不上、管理滞后等现象。

3.网络保险价格优势难以发挥。在网络时代,消费者与生产者可以通过网络直接接触,使得两者之间的中间商消失,如果保险公司将减少的经营成本作为“实惠”让利于投保人,相应地减少保费,必然会扩大网络投保群体。但是,由于我国的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价格实行严格管制,费率完全放开的监管政策不明朗,人销售与通过网络销售同一保险产品价格差别不大,因此保险公司在发展网络保险方面难以发挥更大的作用.

4.网络保险面临的法律风险。保险信息化发展速度远远超过了法律建设的速度,立法的滞后性不断加大,保险机构面临的法律风险十分突出。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一些涉及网络安全、电子签名等方面的法规,但与网络保险配套适应的法律法规还很少,此外,网络的普及促使保险业务人员自建网站或博客,开通网上门店,进行产品宣传和销售,而监管部门对此行为尚无明确规范,可能引发销售误导等风险,这些滞后都会导致保险公司在经营网络保险中不确定因素增多,限制了保险机构发展网络保险的进取性。

5.网络保险面临的道德风险。在金融领域,我国的信用体系建设任重而道远,而网络保险中面临的道德风险主要是由信息不对称产生的。在投保人方面主要表现为违反“最大诚信原则”,隐瞒对自己不利的信息,不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在承保人方面由于客户对保险企业、产品知识、信息技术缺乏了解,容易给公司信息管理等人员留下“可乘之机”,一些不法分子在网络支付环节盗划、侵占保险客户资金等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甚至出现假保险公司及其网站,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都会给投保人带来巨大风险。

三、加快我国网络保险发展的策略

(一)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

1.建立完善网络信息化的法制体系。我们应当改变网络保险法律法规制定落后于网络发展的这一状况,加快和建立相关立法工作,及时制定和出台新的法律法规,依法保护公开、公平竞争,维护公众利益。

2.分阶段引导、规划发展网络保险。对网络保险的发展应该根据当前保险业的现实情况和经济技术实力分阶段规划,按照初期、中期、后期三个阶段发展网络保险,遵循“协调发展、分步实施、业务为本、效益为先”的原则,采取分步骤、分阶段、分主次的实施方案,减少发展网络保险的盲目性。

3.加强政策研究,完善保险监管体系。在我国,公众对保险的认知度和认可度比较低的情况下,发展网络保险,政府及监管部门的政策支持力度更需加大,加强引导和鼓励政策如相关费率审批制度等的研究与制定,同时,这对现行的保险监管模式提出了新要求,我们应该进一步完善保险监管体系,树立有效监管的理念,实现有效监管的目标,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保险监管系统、保险中央信息数据库等,以便及时地识别和有效控制各种保险风险。

(二)加强行业协会的管理作用

1.加强公众网络保险教育。通过行业协会加强消费者教育,大力发展保险教育事业,尤其注重引导网络保险进大学,提高人民群众的金融保险知识水平,培养造就具有较强保险意识的现代化公民。

2.加大网络保险宣传力度。在网络保险中,保险公司、行业协会要充分利用自己搭建的网站来达到扩大网络保险宣传的目的,突出其交易便利、个性化服务的特点。

3.加强行业协会的外部监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管理作用,通过行业协会这只自律的手,实现对网络保险的信息技术安全、业务规范发展、违规惩罚监督等方面的管理,把外部监管与保险公司内部自律自控相结合,做到:一是组织保险公司签订网络保险业务安全管理自律协议,监督公司网站是否出现违规行为;二是组织保险公司制定互动机制,共同致力于网络保险安全性问题处理、IT技术的更新等;三是组织保险公司成立网络保险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对业务发展、出现的问题定期开会研究等;四是加强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密切合作,打击和防范非法网络保险业务,不断加强对网络保险业务安全管理性的监管,将潜在风险消灭于萌芽状态。

(三)提升保险企业的内控水平

1.加强企业的内控机制建立。保险公司应当通过加强企业内控管理促进网络保险快速健康发展。一方面通过建立保险公司内部信用管理约束机制,树立以诚信为核心的企业价值观,加强保险公司员工的诚信教育。另一方面通过建立保险信息安全责任制、预防机制、信任机制、通报机制、应急机制、培训机制等一系列信息安全管理机制,切实保障保险公司网络系统的安全。

2.重新构建网络保险业务流程。网络保险需要以信息技术为基础,通过互联网将公司外网与内部核心业务系统进行有机的整合,重新思考和设计核心的业务流程与决策管理流程。一是加快各业务流程网络化。推动批改(或保全)、理赔等业务流程的网络化,使客户足不出户便可享受“一条龙”的保险服务。二是深化网络服务功能。完善保单验真、理赔查询和客户投保方案设计功能的综合平台建设,适时推出网络答疑、健康提示、风险管理等高级功能,为客户提供贴心及个性化服务。三是改进业务流程,加强告知事项,如在承保环节前增加风险提示书、投保告知书签名确认手续,和相关材料的核实,防止保险欺诈。四是充分利用互联网加强核保,防范公司经营风险。在网络保险中,保险公司一定要加强与医院、公安、银行、工商、税务等的机构的合作,通过联网查询相关信息加强核保,防止逆向选择行为的发生。

3.加大网络保险产品的推广与开发。为了促进网络保险的发展,我们还要大力开发网络保险产品。一是推出网络营销专属产品。网络保险较传统渠道有明显的成本优势,建议制定网络保险专属产品费率制度,鼓励保险公司推出网络保险专属产品。二是完善现有网络保险产品。建议进一步推进产品条款的通俗化和多样化,网络消费的客户自主性较强,客户看懂产品后才会购买,并且除现有产品外,需加大其他产品的开发力度,推出产品组合,满足客户多元化需求。

4.创新网络保险营销管理。发展网络保险对保险公司在营销理念、营销策略、营销决策方式等方面都提出更高要求。在转变保险营销理念方面,保险公司要将重心转移到网络营销和产品开发、提高服务质量上来。在网络保险营销策略的创新方面,保险公司要注重险种策略的创新、产品定价策略的创新、营销渠道策略的创新、促销策略的创新几方面内容。在创新保险营销决策方面要做到三个整合:一是网络营销中顾客概念的整合,细分市场定位目标客户群;二是网络营销中保险渠道的整合,整合各渠道的长处,实现销售服务双提高,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三是网络营销与保险公司实体机构的整合。

参考文献

[1]马尔科姆.K.斯帕罗著,周道许译.监管的艺术[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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