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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新型农村的合作医疗保险发展

吉林省新型农村的合作医疗保险发展

摘要:10多年来,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取得了长足发展,但是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着诸多因素的制约。文章分析了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存在的问题,提出要通过加大宣传力度、规范医疗机构行为以及加大政府的财政支持力度等措施,促进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发展。

关键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财政扶持;保险意识

1发展概况

吉林省作为全国首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试点省份,2003年开始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在推进试点工作的几年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办公室不断争取国家的资金扶持,给予参合农民补助,并不断完善运转机制,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截止到2007年,吉林省的相关试点县市就有200多万农民参合,参合率达8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覆盖了全省64个县市。在试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后,吉林省进一步制定了非试点县市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实现了吉林省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全覆盖。同时,吉林省不断提高政府财政补助标准,不断调动农民参合的积极性。截止到2016年底,吉林省共约1400万农民参合,基本形成了完善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与运行机制。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主要包括筹资标准、资金使用情况以及补偿范围三方面内容。第一,在筹资标准方面,政府不断加大补贴力度。2016年,政府对参合农民的补贴标准由最初的每人每年2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380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率达93%以上,共约700万人次的农民受益。第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资金得到了安全有效的使用。从2004年—2016年间,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资金的筹资总额与支出总额基本持平,切实保障了参合农户的权益。第三,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补偿范围也不断扩大,主要包括门诊补偿、住院补偿和大病补偿。政府不断优化补偿方案,逐年提高住院统筹的补贴力度,扩大吉林省基本药物目录品种和范围,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补偿封顶线。

2存在问题

2.1设计方面

第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缺乏相关立法保障[1]。当前,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缺乏相关的法律保障,对于医疗机构以及政府、参合农民的权利和义务并没有明确界定。实际上,吉林省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是通过政策而不是法律制度来实施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主体是农民,农民既是利益主体也是弱势群体,农民与医疗机构、政府的信息不对称,使得农民参合的积极性不高,阻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发展。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相关立法规范,对于构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具有积极作用。例如美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就将农村医疗保障制度上升到了法律层面,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来保障制度的顺利运行。因此,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缺乏完善的相关立法保障。第二,相关政策存在一定的缺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在其制度设计中采取自愿参保,把普惠性政策定位于谁投入谁获益的层面上,这就造成最贫困以至于看不起病的一部分群体,因没有能力缴纳参保费而依然处于没有医疗保障的状态,而多数农民自身又缺乏疾病防范意识,因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自愿参与原则便将年轻劳动力和真正贫苦的一部分农民排除在外[2]。而其实质原因在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没有约束力,在相关配套政策方面存在一定缺陷,吉林省也不可避免地存在这一问题。

2.2运行过程

第一,医疗机构行为不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机构负责为参合农民发放补偿款,其规范性的运行是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关键。当前,吉林省医疗机构存在不统一、不规范的行为,最突出的问题是吉林省定点医疗机构的医保药品种类过少、价格过高。实际上,农村医疗的关键是药品的质量与价格,但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医保药品的价格普遍比药店高。参保的农民如果在外面就医比在医保定点机构就医所花的费用少,这对于保险意识淡薄的农户来讲会选择不参保。第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监管难度大[3]。吉林省是农业大省,农业人口基数大,筹资难度也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管难度较大。当前,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监管主要包括基金预算、筹集、分配、支付与结算、基金监督检查和基金风险预警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监管的内容极其广泛,对监管技术要求颇高,监管难度很大。实际上,吉林省筹集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额度是有限的,对报销比例的确定难度颇大。如果报销比例过大就会增加政府的财政负担,造成政府入不敷出,如果报销比例过小就会影响参合农户的自身权益。2012年,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就出现了结余赤字,即便可以使用上一年的结余资金进行弥补,但赤字的出现仍然严重影响了基金的运行。第三,参合农民保险意识薄弱。虽然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本上实现了全覆盖,但是很多参合农户未必真正了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政策。很多参合农民认为参合的目的仅仅是为了得到补偿款,而不是出于预防动机与减轻家庭的经济负担。这种落后的保险意识使得参合农户松懈了对健康意识与疾病预防等方面的认知,对慢性病的治疗比较忽视进而加重了病情,增加了政府的财政负担。另外,随着吉林省城镇一体化建设步伐的加快,进城务工的农民人数逐年增加,政府对农村流动人口往往重管理、轻服务,对这部分人群缺少基本的医疗服务,导致这部分人群的社会保障意识薄弱,参合率较低或者中断参合。

3对策建议

3.1进一步明确农村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

2002年颁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确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保障对象是农村居民。但是,原卫生部2003年的《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中,将其保障对象定位为农民。从上述两个文件中可以看出,农村医疗制度的保障对象并不一致。从法律层面上说,“农村居民”和“农民”是不同的。农村居民指的是在农村居住、生活,并非完全以农业收入为主要来源的人。农民是具有农村户籍,住在农村以农业作为生活来源的人。实际上,农村居民的范围要大于农民,特别是我国大量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形势下更为明显。吉林省可以借鉴德国的做法,进一步确定农村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使得那些居住在农村但不是农民的人能够就近就医治疗,接受基本的医疗服务。

3.2加大政府的财政扶持力度

2015年,世界卫生组织对世界各国公共医疗卫生的排序中,在医疗费用支出上,中国只有17%,居世界102位[4]。中国公共卫生医疗中政府在农村医疗保障服务方面投入的医疗经费严重不足[5]。因此,吉林省政府应该加大对农村医疗保险资金的投入力度,提高补助标准,保障广大农村居民看病无忧。特别是需要加大对农村医疗定点机构的经费投入,对村级卫生所、乡镇卫生院的资金投入力度要逐年加强,保障定点医疗机构能够满足农村居民基本的医疗需求。吉林省政府要不断加大对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财政投人,建立政府投入为主导、政府与农民共同投入的原则。尽快建立相对独立的农村合作医疗专项预算资金。各级政府要从财政上设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基金,用于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投人,对贫困地区,中央财政要给予专项资金支持。

3.3规范医疗机构行为,提高农村医疗水平

吉林省可以指定或设立专门的机构对农村医疗进行管理。例如指定县级卫生部门统一对乡镇医疗机构进行管理,进而规范乡镇医疗机构与村级卫生所的医护行为。县级卫生单位要加强对村级卫生所的药品与医用材料的采购、医疗人员的管理,做好基层医疗的卫生服务。同时结合吉林省农村医疗保险的实际,加大对医疗设备的配置力度,满足农民的医疗需求,提高医护人员的专业性水平,加强对医护人员培训,加强医护人员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业务的学习,引进优秀医护人员[6],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的绩效考评与测评机制,进一步提高吉林省农村医疗水平。

3.4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农民的保险意识

在农村特别是经济不发达地区,农民缺乏保险意识与相关的法律知识,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不强。加大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宣传力度,有利于提高农民的参保积极性[7],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的正常运转。相关部门要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宣传教育工作,对农户的参合标准与待遇、补偿范围等方面进行有计划、有针对性的全方位的宣传,充分利用微博、微信以及广播等多媒体工具,最大范围等进行宣传教育[8]。同时,要引导农村干部带头参保,发挥农村干部的带头作用,营造农民参合与续保的氛围,进而为参合农民带来实惠。另外,要通过多媒体工具对农民做好卫生保健工作,提高农民健康意识与保险意识,引导医疗机构定期开展疾病防治的卫生保健教育与医疗卫生检查工作,指导农民做好疾病的防治工作。

参考文献

[1]孟平.浅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可持续发展[J].理论界,2009(4):201-202.

[2]吴雪,周晓唯,张朔婷.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的目标与策略[J].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3):98-102.

[3]王应成.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策[J].新经济,2015(6):67.

[4]陈剑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合并问题研究[J].中国农村卫生事业管理,2016,36(1):1-4.

[5]丁宏术.德国和巴西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及其对中国的启示[J].世界农业,2017(3):153-158.

[6]盛娅农.农村社会医疗保险参保农户满意度及影响因素研究[J].农业经济问题,2017(7):64-71.

[7]徐靖喻.我国农村养老保障政策研究[J].改革与战略,2017(4):137-139.

[8]杨春治.政府主导下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综合路径探讨[J].农村经济,2015(8):65-70.

作者:付艳 单位:吉林工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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