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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监管问题研究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监管问题研究

摘要:我国养老保险金一直实行的收付实现制,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面临的支取压力也随着我国随着我国居民老龄化程度的加深而不断增大。面对这种压力,政府相关部门必须重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运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内部监督乏力、寻租现象时常发生、社会监督缺乏有效性等问题。本文针对以上问题从各个监督主体的职责入手提出相关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监管

1引言

我国自19世纪80年代起实行的计划生育政策使得我国每年出生人口急剧减少。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迅猛,从根本上提高了我国居民的生活水平,我国医疗水平也得到较大提升,我国居民人均寿命也随之增高,以上种种原因造成我国在2010-2040年这一时期老龄化程度逐渐加深。收付实现制下养老保险金面临的支取压力也随着我国老龄化社会的迅速发展而不断增大。除了上述原因带来的养老金支取压力外,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困难、逐渐消失的人口红利、基金个人账户存在空账运行、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等原因也使得养老保险基金面临的支取压力不断增大。

2我国基金监管制度的发展演进

2.1重大政策。

《关于建立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颁布是我国正式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里程碑。这是新制度关于基金监管的起点,其规定了财务制度以及投资方向。这两条原则性的规定,一直持续至今。1999年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重点完善了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相关制度。条例中明确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和审计部门在社会保险费运行过程中应当承担的监管职责。其中全国社保基金征缴和监督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保基金收支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审计部门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我国在2015年出台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文件明确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应当依照法律对养老基金的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等开展业务情况实施监管,同时在此过程中要加强对养老基金投资的事前风险防范。央行、银监会等金融监管主体依法对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的养老基金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各个监管主体在监督过程中应畅通信息流通渠道,在最大程度上保证监管的有效性。

2.2组织实现形式。

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多元化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体系,其中以劳动保障部门行政监管为主,专门监督(财政、审计、监察)、法律监督以及人大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进行补充监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设置四级监督机制,分别是部、省、市、县四级监督。全国社保基金的总体部署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金监督并对省、市、县等地方监管部门的监督工作进行指导。社保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是社保基金正常运行的重要支撑,财务管理制度由财政部负责拟定,并对社保资金使用状况进行财政监督。具体就是要通过财务制度制定、规范财务管理行为、审核预决算等工作监督社保基金专户的运作状况。审计部门则主要负责审计国务院各部门管理的和受国务院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财务收支情况,开展了范围不同的审计监督,尤其是连续针对社保基金进行全面审计,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社保基金存在的相关问题并督促各部门进行改正,规范社保基金的管理。

3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对养老基金的监督和管理两方面都存在较大的问题。管理方面主要存在的问题是管理过程中的管理主体和管理内容上缺乏科学规范的规章和流程,除此之外,管理人员素质达不到相应水平导致养老基金运行过程中出现征缴力度不足、稽核检查手段缺乏刚性、筹资范围窄等问题。监督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对养老保险基金的全流程监督力度不足,导致养老保险基金挤占和挪用时长发生。

4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机制的对策建议

4.1明确主管部门职责。

要提高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及监督部门对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的重要性的认知。首先,对主要管理部门的职责要不断强化。其次,要建立科学规范的养老保险基金运作过程的规章制度,尤其是要建立和完善科学规范的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与监管制度。再次,要全面贯彻落实现有的规章制度,如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条例中规定各个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养老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制度,尽量简化养老金等级和缴费流程,在提高办事效率的同时要完善参保职工和离退休职工工资基数增减变化情况的申报制度,尤其是对职工的离退休申请要进行严格审查,实现对养老保险基金灵活的监督和管理。最后,要加强相关网络建设,完善信息披露机制,为社保基金的全面监管提供便利。

4.2加大审计与财政部门的监管力度。

作为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的主要部门之一,审计署要全方位、全过程地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行进行监管。首先,要保证常态化和制度化的审计机制,进行合理、规范、科学的年审。其次,在对过程的监督上,要在养老保险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的流程中做到全面审计。最后,不断加强审计结果的披露,保证审计结果的准确性。

4.3强化社会监督。

除了政府相关部门对养老保险基金运行的监督外,养老保险基金还应受到缴费主体、社会大众及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逐步实现对养老保险基金的全社会监督机制。一是要接受缴费主体的监督。缴费职工有权利从本人所在单位获知本单位社会保费的缴纳信息,并对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质疑。二是要接受社会群众的监督。通过前面提到的对养老保险基金的审计结果、收支结余情况等的合法披露,社会广大群众包括人大、政协和新闻媒体等可以行使监督权利。三是要发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作用,在对用人单位进行执照年检、相关变更和注销程序中,要督促相关用人单位依法履行养老保险缴费义务。

参考文献:

[1]杨立雄,何洪静.中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体制创新研究[J].中国软科学,2007(3):45-52.

[2]王平.基于系统动力学的中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持续运营研究[D].吉林大学,2012.

[3]崔红叶.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问题及对策研究———以H省为例[D].河北经贸大学,2017.

作者:李雨航 单位:山西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