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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保险论文全文(5篇)

住房保险论文

第1篇:住房保险论文范文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对低收入家庭帮助有限

房改以后,中国房地产市场全面推进了市场化改革,在市场化运作下,房价出现了持续快速上涨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大多数低收入群体由于收入低,难以付齐首付款,对于公积金因此也难以使用。相反的情况,高收入者则能充分利用住房公积金进行购房。实际上,公积金演变成低收入者缴纳,高收入者使用的尴尬局面。同时,在公积金贷款政策上,存在着倾斜高收入者的问题,现行的贷款制度,贷款数额与公积金缴纳数额成正比,高低收入者在公积金贷款额之间形成了巨大的差距,较少地享受到住房公积金的政策性低息贷款的好处。

(二)住房公积金覆盖面没有惠及大众

从目前的住房公积金覆盖来看,存在着覆盖率低的问题。其主要覆盖面集中效益较好的垄断行业、大型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和行政事业等单位,这些单位的职工大多为高收入者。在国有企业转制过程中产生的大量下岗员工,私营企业合同工、个体经营户、农民工、自由职业者等却没有涵盖进来。据资料显示,截止到2007年末,我国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数为7187.91万人,与全国几亿的在岗员工基数相比较,覆盖率仍然很低,最需要得到住房保障的人群没有受益。

(三)缴存基数和提取政策不够科学合理

在缴存基数上,目前的政策上,对缴存基数没有合理明确的界定,主要以缴纳者的工资基数为参照,同时制度只规定缴存公积金的基数上限,并没有限定下限,这种制度导致了低收入职工的公积金缴存额明显偏低的问题,进而导致公积金分配的不合理。在一些效益一般的单位,职工公积金缴纳数额不足百元,而效益较好的单位,缴纳数额则高达千元以上。在公积金提取上,目前的政策上,缴纳物业管理费、支付房租、家庭装修等住房消费不能够提取使用公积金。例如,低收入者往往租房生活,房租就是一笔较大的开支,但由于公积金不能使用,只得望房兴叹。

二、住房公积金如何帮助低收入家庭解决住房困难思考

(一)强化贷款政策对低收入家庭的倾斜力度

结合低收入者的实际困难,应对现有贷款政策从低收入者贷款政策制定和首付比例调整等方面进行调整,在政策上扶助低收入家庭。低收入者贷款政策制定,就是在低收入家庭购房时,提供贴息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购房者发放一定的利息补贴,减轻低收入者的还款压力。首付比例调整,针对首付往往是低收入者购房的主要制约因素的情况,在政策上应进行相应的调整,按照低收入者的具体收入情况,划分相应的等级,针对不同的等级设定不同的贷款利率和贷款额度,扶持低收入群体购房。

(二)扩大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

在政策上,要强制推行住房公积金缴纳制度,将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全面纳入住房公积金缴纳范畴,使个体小企业职工、困难企业职工、个体经营者以及农民工享受这一政策,同时应加强监管,对各单位住房公积金建立情况进行考核,提高人们享有住房公积金权益的意识,扩大覆盖面,对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企业单位,加大处罚力度,确保实施。在机制创新上,可以探索住宅储蓄机制建立,对于没有条件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低收入者,在政策上参照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和首付等政策,通过个人自愿建立住宅储蓄账户的方式,弥补公积金的不足,进一步扩大覆盖面,扶持低收入群体。

(三)完善公积金缴纳基数和提取办法

在公积金缴纳基数上,公积金管理部门应进行合理测算,对低收入者的公积金的缴纳最低金额进行明确规定,规范公积金缴存,同时限制并降低高收入者的缴存上限,障其权益。在公积金提取上,在办法上应允许低收入群体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物业管理费、房租、住房维修等住房消费,提高低收入群体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率。对于生活确实困难的低收入者,可以进行人性化管理,在取得相关证明的情况下,允许其提取公积金用于其日常生活支出。

第2篇:住房保险论文范文

关键词:养老保险;生育意愿;性别差异

一、前言

近年来,我国居民的生育意愿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除了受计划生育政策的影响外,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影响因素。在传统社会中,经济发展主要依赖于劳动力数量,生育的孩子越多,他们所能够带来的回报也就越多;而在现代化社会中,生育孩子只能带来有限的经济效益,因为促进经济发展的决定性因素不再是劳动力数量而是科学技术水平,养育太多孩子反而会增加抚养成本,最终理性人的生育意愿下降。此外,根据生育率理论,生育对养老有一定保险效益,传统养老模式以家庭养老为主,但是,随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发展,社会养老模式不断完善,社会养老对传统的家庭养老存在一定的替代。基本养老保险能够保障参保人退休期内的基本生活水平,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其养老的后顾之忧,使其晚年对子女的依赖度降低,从而对生育子女数量产生挤出效应,使得生育意愿降低。作为一个可以影响实际生育水平的超前变量,生育意愿可以为预测生育水平提供重要参数,目前大多采用包括意愿生育子女数量、意愿性别、生育时间的三维指标来构建生育意愿评价体系。由于儒家思想的渲染,中国家庭普遍坚持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因此可以说是否有养老保障及养老方式的选择在某种程度上都会影响居民生育意愿。睢素利认为我国目前的养老保障体系不够完善,大多依靠家庭养老,并且在农村中主要由儿子承担。因为老年人缺乏稳定的经济来源,且女孩结婚后要到男方家生活,这就使得老人的生活面临现实困难,也促使人们更倾向于生育男孩。养老保险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转变人们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从而去影响其生育意愿,尤其是偏好生育男孩的意愿。在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特别是农村社会养老制度还很脆弱的条件下,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使城市发达的生产力和相对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与农村落后的生产力和单一的家庭养老模式形成了鲜明的对照,客观上强化了某些家庭的性别选择偏好。在考虑生育子女的经济动机和功能的情况下,陈欢和张跃华构建了一个简单的两期决策模型,研究表明基本养老保险对生育意愿会产生挤出效应。具体来看,养老保险会让总生育意愿下降14.1%,生育男孩意愿下降7.2%,生育女孩意愿下降5.4%。而且进一步的分析发现,这一负向影响主要发生在低收入和高收入家庭中,对中等收入家庭的影响不显著。以上文献得出的结论大抵是收入越高以及城市户口居民偏向于生育更少的孩子。在人口老龄化形势严峻以及生育意愿水平不断下降的双重背景下,研究居民的养老和生育意愿成为学术界关注的热点问题,论文则将两种相结合研究基本养老保险对居民生育意愿的影响,以期了解两者之间的关系,并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相关政策。

二、基于2015年CGSS数据的实证检验

(一)数据来源论文使用2015年CGSS的数据。作为我国第一个全国性、综合性、连续性的大型社会调查项目,该项目系统收集了社区、家庭、个人等多个层次的数据。全国各地的家庭进行抽样调查,每个家庭随机调查1人,总样本量约为12000。论文分析对象为18岁以上的居民,根据研究需要,剔除缺失样本及进行相关处理后,剩余有效总样本量为8718,具有统计学上的意义和大样本性质。

(二)变量选取被解释变量:居民生育意愿,生育意愿主要包含意愿生育子女数量、意愿性别和生育时间3个方面,由于样本信息的缺失,论文只从生育数量和性别构成两个维度来分析基本养老保险对生育意愿的影响。根据受访者对调查问卷中社会态度部分的“如果没有政策限制的话,你希望有几个孩子?”问题的回答,设定了3个计数变量作为被解释变量,即总的生育意愿、生育男孩意愿以及生育女孩意愿。解释变量:是否参加养老保险。其中,把参加城市或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的居民统一视为参加了养老保险,记为1;否则均被视作未参加养老保险,记为0。控制变量:由于除了养老保险对生育意愿有影响外,还有其他一些重要因素也会影响居民的生育意愿,如果不加以控制的话,会使得回归结果有偏且不一致。在参考了大量相关文献之后,论文中把以下因素也考虑了进来,以确保结果的可靠性。这些因素分别为:性别、年龄、户籍类别、受教育年限、个人年收入、健康状况、婚姻状况。具体来说:被调查者为男性记为1,女性则记为0;年龄变量即为调查年份减去被调查者的出生年份,为一个连续性变量;农村户口记为0,城市户口记为1;受教育年限根据未受过教育、小学、初中、高中、大学、研究生及以上大致分别记为0年、6年、9年、12年、16年、19年;家庭总收入为2015年被调查者个人总收入,考虑到收入对生育意愿的非线性影响,加入个人总收入的对数形式;根据被调查者对自身身体状况的估计,将健康状况分为很不健康、比较不健康、一般、比较健康、很健康,分别以1、2、3、4、5进行标记;婚姻状况变量中未结过婚记为0,结过婚记为1。

(三)变量的描述性统计从相关调查和数据可知,若是没有政策限制的话,我国大部分居民普遍希望生育两个孩子,性别构成是一男一女,反映我国居民儿女双全的美好愿望。从养老保险的参与程度来看,参保率达到了69.8%,可见虽然我国一直重点关注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面,但是仍然有部分居民未加入。从性别来看,被调查者中有53.2%为男性,46.8%为女性,性别比例大致均衡。平均年龄为50岁左右。城市户籍居民占31.7%,农村户籍居民占68.3%。平均受教育年限在8.6年左右,即初中毕业,反映居民普遍享受到了九年义务教育。个人平均年收入为34526元。健康状况普遍处于一般状态。有将近90%的被调查者都结过婚,这也会更有利于调查,且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数据的准确度。

(四)回归结果由于考虑到城乡之间经济和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执行情况以及生育观念上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对居民的生育意愿会产生某种程度上的影响,且不同收入群体的养老保险的负担情况也各有差异,故论文首先进行总样本分析,之后以农村和城市、收入在不同等级为依据分样本进行分析。从分析结果可以看出,全样本回归结果显示,购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对被访者的生育意愿的负向影响概率降低7.29个百分点,且主要表现在生育男孩的意愿上,对生育女孩的意愿没有较大影响,表明我国素来所追崇的养儿防老观念,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养老保险的冲击;另外可看出随着受教育年限的增加,总的生育意愿以及生育男孩意愿也显著减少,而对于生育女孩意愿的影响则并不显著,这主要是因为受教育年限的增加带来思想观念尤其是生育观念上的差异所造成的;从户籍类型来看,农村户口居民偏向于多生孩子,仍然具有多子多福的生育观念;年收入对数对于生育意愿在1%的水平上显著负向影响,即年收入越低的被调查者越偏向于生更多的孩子,因为孩子越多能够保证老年以后所获得的收益越高。其他因素如被调查者性别、健康状况、婚姻状况对生育意愿的影响不显著。将样本分别按照户籍类型分为农村户口和城市户口,按照收入分为低收入群体、中等收入群体及高收入群体,得出以下结论。户籍类型对生育意愿的影响:是否参保以及年龄对于生育意愿的影响在这两个群体之间的影响方向大致相同,但是参加养老保险会使得城市居民更偏向于减少生育意愿的数量,且年收入对数对于农村户口居民的生育意愿是有显著性影响的,而对城市居民则没有;受教育年限对于城市居民的生育意愿具有显著影响,对农村居民则没有。不同收入群体对于生育意愿的影响:在低收入群体和中等收入群体之间,是否参保、年收入对数、年龄以及户籍类别对生育意愿都是具有显著影响,在高收入群体中以上因素的作用则并不明显。

三、结论与政策建议

(一)结论在人口老龄化形势严峻和居民生育水平较低的双重背景下,中国养老保障体系的未来发展面临着巨大挑战,论文利用2015年我国31个省(市)、自治区的相关数据进行回归分析,运用回归推理从多个方面剖析了养老保险对居民生育意愿的影响路径,着重探讨养老保险与居民生育意愿两者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实证结果表明:养老保险在一定程度上对居民生育意愿产生影响。主要表现为:①养老保险对生育意愿存在显著影响,在控制其他变量的条件下,参加城乡基本养老保险的居民相较于未参加的居民生育意愿低7.29个百分点,即在生育意愿数量方面,参加养老保险对生育意愿数量具有挤出效应。而在生育意愿性别构成方面,参加养老保险的居民更倾向于生育女孩。②考虑群体差异时,控制其他变量不变,城市居民参加养老保险时的生育意愿比农村居民的生育意愿低2.4个百分点,且居民的收入越高其生育意愿越低。③年龄、性别、健康状况、婚姻状况等控制变量亦对中低收入居民的生育意愿产生影响,但对高收入群体的影响则不明显。

(二)相关政策建议基于论文的研究结论,提出以下几点政策建议:1.加大城乡养老保险宣传力度,强化居民参加养老保险的意识,同时鼓励优生优育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多种大众媒介途径大力宣传城乡养老保险的相关知识,让老百姓对城乡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了解得更加透彻,知晓居民养老保险多缴多得的好处,从而提高老百姓的参保积极性,提高居民的参保意识;注重居民生育观念的转变,要摒弃传统的重男轻女思想以及多子多福观念,全面落实相关的生育政策,鼓励广大群众按政策生育,要从以前重“量”生育思想转变为重“质”生育思想,营造生育友好的社会环境。同时要通过服务机制以及教育、医疗、户籍、就业、住房等多方面的政策措施,减轻其生育的直接成本与间接成本,提高其生育意愿。2.明确各级政府在养老保障体系建设中的具体责任,提高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实现城乡均衡发展把责任落实到各个具体的岗位上,为老百姓实干事、干实事,提高农村的保险待遇水平,切实缩小城乡之间的保险待遇差距,从而实现城乡之间均衡协调发展。对此,政府可以增加农村地区的公共服务供给,加大农村福利设施的财政投入力度,引导更多社会资本进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基本生存环境。建立完善统一的公共服务体制,促进城乡资源的双向对流;建立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机制,完善农村医疗救助体系。通过招商引资、乡村旅游、特色小镇等项目的建设与发展,增强农村的经济活力,提高农民的经济收入,从而让其有额外的资金去参保。3.加强基层民主建设,尊重广大群众利益表达的话语权尊重广大群众利益表达的话语权,要求提高政府的执政水平与执政能力,构建高效的诉求表达渠道,从而了解群众的具体需求,并以此提供精准的公共政策供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稳步提高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逐步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同时在此期间要注重群众表达渠道的公平性,使得相关政策能够持续地执行下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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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辜胜阻,陈来.城镇化效应与生育性别偏好[J].中国人口科学,2005(3):30-37.

第3篇:住房保险论文范文

关键词:高校教职工收入;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一、引言

新个人所得税法对工薪阶层实行分类与综合所得相结合征税办法以来,纳税人普遍受益。高校是高级人才集聚地,但会计力量相对薄弱,能熟练驾驭税收政策的会计人才十分稀缺,能够灵活运用税收政策开展纳税筹划的会计更是凤毛麟角。高校教职工特别是一线教师都身兼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数职,仅教学领域就需承担授课、阅卷、监考、指导学生、兼职班任、评审项目等工作,其决定了教职员工收入来源复杂多样。给会计确认收入类别和分项预扣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个税”)带来难度和压力。加之教职员工取得有限的“阳光收入”,有很多要用于支付论文“版面费”、专利费、教材著作“版权费”等的“再分配”,导致其对收入分配特别是扣缴个税反应十分敏感。所以,研究高校教职工个税纳税筹划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高校教职工应税收入构成

高校教职工收入具有类别多样、来源渠道广且形式复杂等特征,大体可概括为几类:(1)工资薪金(以下统称“工薪”),是教职工的常态化收入,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补贴补助等纳入人事处工资表管理的收入。这些表内收入,都是按照国家工资管理政策和地方性规定标准给予的“固定收入”,是计算个税所得额最容易把握的基础性所得。(2)课时费,是高校教师实行“按劳分配”获得的一项很重要的收入,它是根据教师全年的教学业务工作量扣除学校规定岗位基础工作量并经人事处考核合格后,以课时或教分为单位平均分配的费用性收入,也称之为“讲课费”或“超课时费”。教师只要上课就可获取,多劳多得,不劳不得。(3)地方性补贴。高校所在的地方政府或中直大企业为鼓励教师开展地方经济建设服务或弥补资源开发等对教职工身心带来的不利影响,给予高校教职工的业务补贴或生活津贴,如大庆市政府给予驻庆高校教师的职称补贴和石油津贴等。该项收入往往有附加条件,比如职称级别和职务差别等。(4)业务补贴或重点岗位工资,是学校依据教职工岗位或技术职务级别确定标准并按照规定办法考评结果,实行分职级、分岗位发放的工资。所以,也称为“绩效工资”。(5)零星收入,是教职员工接受学校安排的各种考试监考(课程结业、英语四六级、考研、职称)、班主任、重修补考阅卷、新入职教师示范讲座、参赛获奖、以个人福利名义取得的劳动补贴、赛事或大创项目评审、毕业论文评审与答辩、会议补助、坐班出勤补助、午餐费和交通费补助等获得的报酬,以及教师受聘开展培训辅导、技术性指导等社会服务收入。该收入非按人头平均分配,而是谁承担了哪个项目即获得该项报酬,不承担则无此项收入。(6)兼职收入。部分教职工利用个人执业资质、专业技术特长和实践操作能力,受聘于企事业单位担任执行董事、高级顾问、技术专家和工程师等岗位所取得的“第二职业”收入。(7)技术成果收入。高校教师因教学科研“双肩挑”,其常年从事创造性科学技术研究和试验所取得具有推广应用价值的成果转让、特许使用,以及为他人“”撰写文章和出版教材著作“挂名”等所取得的收入。(8)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所列范围之外取得的应计税收入,如参加庆典获得的礼品、礼金(含网络红包)等偶然所得,投资入股获取的股息红利等。(9)高寒地区按省级政府规定标准发放的取暖费补贴等免税收入。

三、纳税筹划的客观依据

任何纳税筹划都必须以税收法律制度为客观依据,高校教职工个税筹划同样如此。

(一)个税法律法规。2018年8月31日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统称“个税法”)规定: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并称为综合所得,居民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收入额减去6万元基本费用并扣减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费用,作为应税所得额,按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征管上,逐项采用累计预扣法、分次扣税法等预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具体税率、费用扣除标准和所得额计算办法等按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61号公告规定执行。

(二)个税政策制度。对高校教职工应计税收入的界定,除个税法规定外,应结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2019年第74号公告):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税;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税,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由销售保险公司代扣代缴;对综合所得税前扣除除了原范围和标准外,《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新规定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附加扣除项目”的具体标准和扣除办法;纳税人申报扣除应符合《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的通知》(发改办财金规[2019]860号)规定,对其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守信承诺,若存在偷税、骗税、骗抵、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恶意举报、虚假申诉等失信行为,税务部门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对于情节严重、达到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标准的,税务部门将列为严重失信当事人,依法对外公示,并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推送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关于综合所得税实行预扣法计算预扣预缴,国家了《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税务总局2018年第61号公告)详细规定出纳税人各项所得申报税额和预扣预缴税额的计算办法,例如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2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其中,稿酬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为促进就业和消费等,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自2020年7月1日起,对凭《毕业证》《就业报到证》《教师资格证》和《职称证》等相关佐证资料或承诺书证明其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个税时,可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全日制在校生因实习按月取得的临时性工资,也按累计预扣法计税。此外,针对较低收入居民个税做出的《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对上一整年内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薪个税且全年工薪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薪个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6万元扣除,直到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而产生所得额的当月及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税。对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税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四、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筹划要点及方法

高校教职工的基本工资由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两部分构成,每月发放金额相对固定,且同一单位同一账户名下个人除费用报销外的表内、表外的所有收入都需汇总计税。所以,基本没有“节税”筹划空间。但教职工的“阳光收入”该不该扣税和该怎样扣税,是决定教职工是否被扣税和扣多少税的关键,因此需掌握好纳税筹划这门“大学问”。

(一)部分工薪所得适当福利化。对表现突出被评为“优秀”或授予某种特殊荣誉的教职工所发放的单项奖励,可以考虑以实物形式发放奖品;也可以通过校院两级工会组织,适当增加教职工个人福利,扩大工会活动范围,增设校内全民参与或有目标针对性的竞技项目。这些实物奖励虽然属于偶然所得范畴,但也带有一定的“福利性”,可通过打个税政策“擦边球”规避个税。很多学校的会计都不熟悉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文件中的规定或者不能深刻领会该政策精神,对学校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实行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以及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均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就是说,教职工取得上述收入一律并入工薪所得计税。对此,财务处应建议有关部门制定文件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学校给予教职工补贴补助的真实用意,体谅受补教职工的工作生活不易,争取将本属于误餐补助的“午餐费”定为误餐费,或者开设教职工食堂免费供餐;取消通勤或交通费补助改按校内通勤车免费或低费标准接送上下班;取消住房补贴,学校提供教职工宿舍或公寓临时居住。这样,可以适当降低教职工生活压力和个税负担。

(二)有限的社会服务收入最大化“支招”。近些年,国家提倡高校加强社会化服务,旨在鼓励高校的专业智慧和科技思想引导企业快速健康发展,发展知识经济,树立高校的社会威望。社会服务的主体力量是教师,主导力量是专业对口、有较深造诣和享有一定社会威信的中高级职称教师。所以,代表学校开展社会服务的教师都是高校为数不多的人才精英,他们在岗位教学和科研的同时,呕心沥血提供社会服务为学校创造社会财富,理应获取预期劳动代价和智慧贡献相匹配的所得收益。对此,国家虽然暂时无配套的税收专门优惠政策,但作为学校财务部门,应该深刻体会国家发展知识经济和学校图强的大局需要,用心体会教师担纲社会服务重任的艰辛,积极与科技处协同为教师谋划社会服务取酬方式,譬如:结合教师收入大部分将用于科研、学术著作和教材出版费用支出的客观实际,建议教师与社会单位签订联合攻关课题模式,设立“横向科研课题”,将培训、辅导、咨询、顾问等费用转化成“课题经费”;对利用专项经费预算开展职工技术培训只能向教师支付“讲课费”的,建议学院领导巧妙运用“税负转嫁”思想,在商谈所委派教师讲课费标准时一律确定为“税后收入”;有些政府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接受培训等服务,需要通过学校财务“对公账号”结算服务费。这种情况下,会计需预先问清接受服务方即报酬支付方是否已经扣缴税款。若未预扣预缴个税,应先扣税后支付,但需向服务教师预先说明并提供扣税凭证,以免引起不必要的误解;如果确认属于税后收入,学校会计需直接将服务费转付给教师个人,不能再重复扣缴个税。以免侵害教职工个人利益,破坏教育人文环境,挫伤教职工社会服务积极性。

(三)集中补发薪酬巧妙地推迟到年初发放。多数高校都在九月份开展职称和职务评聘。新晋升职称或职务教职工的基础工资及薪级工资将进行上调和全年薪资“补差”,时间恰逢年终岁尾。累计扣税法下,教职工所得额年末已累积到高峰值,若再集中涨薪和补差,便造成扣税增加,甚至出现税率跨级可能。为此,建议学校组织人事机构,调整干部评聘和评审时间,比如10月报名、11月评聘、12月公示,下年一月份发文任职并兑现新晋职级薪资并补差。这样,可取得意想不到的个税扣缴效果。例如:王老师10月份职称晋升到教授,11月工资由15,000元上调到18,500元,前10各月已累计扣缴个税额7,480元,忽略附加扣除和附加扣除项,11月加上补发前10个月工资35,000元(3500×10),会计是否开展纳税筹划,将得出不同计税结果。(1)会计直接按累计预扣法计算王老师应纳税额:应纳个税额=(15000×10+18500+35000-5000×11)×20%-16920-7480=5300元(2)如果财务与人事协商调整确定10月申报评选,11月公示,12月调资,下年1月份兑现,则“累计起点无累计”,会计应按当月发生额直接计税。王老师应纳个税额=[(18500+3500×12-5000)×10%-2520=3030(元)年末晋职晋岗下年初兑现补差,王老师可节税额2270元(3030-5300)。(3)如果累计所得额超过144,000元,可分摊到1月和2月,各补发21,000元,则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如下:1月份预扣预缴个税额=(18500+21000-5000)×3%=1035(元)2月份预扣预缴个税额=(18500×2+21000-5000×2)×10%-2520-1035=1245元王老师合计纳税2,280元(1035+1245),可节税3,020元(2280-5300),节税率达56.98%(3020/5300×100%),比第二方案尚少扣缴个税750元(2280-3030)。说明个税法改革不干扰和控制居民收入分配与发放的自由度,并且还给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留下了足够的灵活把握空间。只要其善于研究运用,纳税筹划空间很大,效果也很突出。实践中,王老师是客观存在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专项附加扣除项的。所以,如果金额分配得当,其2月份的实际所得额会更低,完全有可能适用首档3%税率计税,其节税效果将更为突出。需强调,高校教职工薪酬纳税筹划绝非会计自身可以完成,必须与人事处的劳资科协同开展。人事机构最为关注教师队伍稳定,相信会全力支持财务的纳税筹划工作。所以,最关键的在于工资会计是否有纳税筹划思想和巧妙的技术方法支撑起操作行动,并付诸于向人事部门沟通协调的实践作为。

(四)其他收入扣税要依法合规。高校教师的其他收入主要是个人提供的与任职无关的劳务报酬所得,包括教职工外出讲课、咨询服务、审稿、监考、学校征集徽标入围中标费等。很多学校都操作错误,会计将这些费用直接计入当月工薪计算预扣预缴税款,严重侵犯教职工个人权益。例如,某高校校庆征集徽标,张教师入围费获得400元。该教师工薪14,700元,扣除社会保险费522元和子女教育费1,000元,会计扣税结果:工薪所得税额=(14700-522-1000-5000)×3%=245.34元徽标所得税额=(14700+400-522-1000-5000)×3%-245.34=12元虽然徽标入围费仅被扣税12元,但张教师怎么也想不明白“税”从何来。国家个税法明确规定劳务报酬不超过800元不计税,如果年终并入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因此而补缴税款是完全可以认同的,但偏偏在发放环节给硬生生扣税,难免质疑财务部门的财务能力和学校制度,甚至对这种教育维护环境产生失落感。对此,提醒高校财务,要认真学好个税法和相关政策规定内容,深刻领会税收征管法精神,做到依法正确扣税便是最基本的纳税筹划。凡综合所得范围内的教职工所得,不论劳务报酬,还是教师在本校《学报》等正规出版物发文获得的稿酬,虽然都从属于综合所得,但只体现在年终汇算清缴环节,日常实际发放时仍必须“分类计算”各项应预扣预缴税额。换言之,纳税人实际发生各项所得时要分类计税,年终汇算清缴时须综合所得计税,这才是我国个税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征税的实质。由于综合所得实行按实际发生所得预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征管办法,高校财务可从递延纳税筹划角度,考虑个人支付“延后总比提前强”的利益维护心理需要,设法减少教职工的日常所得预扣预缴个税,留待年终汇算清缴时一并补缴税款。这样,教师的监考费、审稿费、评审费、答辩费和培训辅导费等劳务报酬,因其零星分散,一般单次都不超过800元,应建议教务管理、研究管理等部门在劳务活动结束当月,向人事劳资部门提交费用发放明细表,获批后财务即时发放;若个别教职工一次取得该类收入较高或者教职工各月薪酬较高,则主张财务积极与人事部门沟通,将劳务报酬或班主任津贴、奖金奖励和超课时费等工资性收入,集中安排在仅有“档案工资”的寒暑假月份,分别两个月次发放,从而避免教职工收入提前扣缴个税或适用高档税率预扣预缴个税款,让广大教职工体验到学校财务贴心服务的温暖。

(五)年终奖和年终加薪灵活掌握。年终奖由于财税[2005]9号文即将到期失效,学校仅有超课时费和“第13个月工资”并都按照人事劳资审核办法发放。通常很多高校财务采取的做法是将超课时费按季度或学期进行发放,或者平均分摊到每年4~12月份发放;年终加薪发放恰逢寒假停发“校内工资”等月份;教职工绩效工资通常是学校按“重点岗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结合教师全年教学、科研任务完成状况的考评结果,进行“奖优罚劣”兑现,数额不大,财务灵活掌握即可。这都是可以减轻教职工个税预扣预缴负担的纳税筹划举措,可继续执行该类操作。但需提醒注意的是,对于新入职的年轻教师,应该认真执行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第19号文件规定,并因其入职时间短、承担教学任务轻而获得的超课时费数额不高,适宜一次性集中发放,避免搞“一刀切”式的平均分摊发放。以免影响年轻教职工生活积极性,引发对学校不满情绪。

(六)用好、用足、用实税收优惠政策。高校是人才流动最频繁的单位,每年都招聘新员工入职。新入职并不一定都是“新手”。作为培养人才的阵营,高校是高级知识分子集聚地,其运用特殊优惠政策引入高端人才司空见惯。这些新教职工入职即应获得学校兑现的职称学历、住房等多种“特殊待遇”。所以,财务必须秉持“特事特办”指导思想,在人事部门审定其应发放的薪酬、学位津贴、特殊人才引进奖励等待遇之后,按照先筹划、后发放、再核算的“稳健性”原则,认真贯彻落实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文规定,以入职当月核定应发放的全部收入,一次按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的累计月份减除费用。这也是政策规定的重要宗旨。此外,对在学校各部门兼职务工的教职工家属和应视同教职工的实习生,对其按月持续获得的勤工俭学收入或临时工工资,会计不能盲目按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61号公告规定的劳务报酬所得扣税办法扣税,而应执行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政策规定,采用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税,并根据该纳税人上年是否在校内实习或务工以及其实际获得劳务报酬应税收入情况,考虑是否适用开始获取收入月份即可一次扣除6万元费用。

五、结论

新个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定十分健全、完善和严密,在必要的优惠规定外,也留有一定的“弹性空间”,需要通过个税征管进一步考证。这就给我们研究开展纳税筹划留下了较充足的空间。纳税筹划能够保护纳税人的既得利益,同时也能为国家进一步实施税制改革提供科学思路和可观依据。在源泉扣缴征管方法下,会计无法独立或孤立完成教职工个税纳税筹划,必须与行使教职工职责考评和收入审核认定的人事部门、收入确认申报的教务处、科技处、研究生与学科管理处等协同操作。当相关部门确定教职工应发放项目和标准后,相当于创造了纳税筹划的前提条件,会计才可以运用恰当的技术方法巧妙安排发放方式、时间和办法,实现纳税筹划目标;对特别事项如年终奖发放方式等还应充分征询教职工本人意见和想法,听取纳税人特别是财税专业教师的建议,避免“费力不讨好”,也能不断改进纳税筹划方案。此外,建议高校顶层要有重视教职工纳税筹划工作的会议决议,将个税扣缴成为保护学校人才稳定的长效政策机制,全力促进各相关处室和院部协同或参与纳税筹划,避免会计孤军奋战;财务处应加强个税扣缴管理,正确运用税务机关返还的个税扣缴手续费,在确保用于扣税会计个人适当奖励的基础上,加强会计的税收政策和纳税筹划业务培训或后续教育,提升会计人员的税收专业素养和纳税筹划技能,使纳税筹划成为维护学校教职工利益和促进学校稳步健康发展的重要工具。

参考文献:

[1]刘秀芸.医院职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J].财经界,2020(33).

[2]王树锋,艾千涵.试析高校教职员工收入的个人所得税筹划[J].财会月刊,2017(04).

第4篇:住房保险论文范文

关键词:巨灾保险;地震巨灾保险制度;甘肃灾况;可行性

地震多,分布广,灾害重,是我国地震的基本情况。长期以来,我国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失主要依靠政府主导的统一财政救助和灾后重建,财政压力很大,且补偿率低,政府救助远无法满足人民灾后重建的资金需求,故提出市场参与的地震巨灾保险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政府转变职能,深化市场改革,引入市场机制参与防震减灾事业,使我国防震减灾事业面临着新的挑战。甘肃省是地震灾害最严重的省份之一,且经济比较落后,财政救助能力非常有限。在此情况下,更是要引入地震巨灾保险制度来增加震后赔付的时效性,减轻政府财政负担。

一、基本概念

巨灾保险是指“通过保险手段,对可能造成损失的地震、洪水、台风等巨型自然灾害予以分散,对巨灾造成的损失予以补偿”的风险管理机制。[1]广义的巨灾保险是指一切涵盖巨灾风险的保险,狭义的巨灾保险是指承保特定巨灾风险的财产保险。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就是狭义的巨灾保险,专指以地震灾害作为保险对象,由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等承保主体共同承保地震灾害发生后的赔偿责任。地震对社会、经济、政治、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是巨大的,不可避免的。地震巨灾保险制度作为社会缓冲,是一种市场化的手段,该制度引入和应用符合中央要求的政府转变职能、市场充分参与的要求,是政府以购买服务的方式推进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二、我国地震巨灾保险沿革

(一)1949年至1997年从建国初期到1998年《防震减灾法》颁布,地震巨灾保险制经历了承保、停办、恢复、除外、鼓励开办这几个阶段:(1)承保:1951年地震巨灾保险作为火险的扩展责任被纳入承保范围。(2)停办:1958-1978年,国内保险公司停办保险业务,地震巨灾保险也全面停止。(3)恢复:1979年中国恢复保险业务,人保公司将地震巨灾风险重新列入财产险责任范围。[2](4)除外:1995年我国《保险法》颁布,其中并无地震巨灾保险相关规定。1996年地震巨灾风险从财产基本险中排除;(5)鼓励开办:1997年《防震减灾法》规定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地震灾害保险。

(二)1999年至2006年1999年至2006年,地震巨灾保险从有条件开放到开发部分商业保险产品。(1)有条件开放:2001年《企业财产保险扩展地震责任指导原则》规定企业财产地震保险作为附加险以个案形式恢复,但投保率较低。(2)开发商业保险产品:2003年,同志就保监会提交的《建立我国财产巨灾保险研究报告》批示:“深入研究巨灾保险方案,加快推进地震保险体系建设。”[3]

(三)2006年至今2006年开始探索、试点、逐渐成熟阶段。(1)探索:2007年《国家防震减灾规划(2006-2020)》提出:“逐步建立和完善地震保险制度”。2008年汶川地震后,地震巨灾保险制度被提到一定讨论热度,修订后的《防震减灾法》规定:国家发展有财政支持的地震巨灾保险事业,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巨灾保险。(2)试点:2013年,保监会批复云南、深圳开展地震巨灾保险试点。此后,在四川、云南、深圳、宁波等地开办试点。(3)逐渐成熟:截止2018年底,四川、云南、甘肃、浙江、吉林、新疆共办理地震巨灾保险购买52万多单,保费共计8400余万,保额共计400多亿元。

三、国外地震巨灾保险主要模式介绍

(一)新西兰新西兰被称为“震动的岛屿”。1942年惠灵顿发生7.2级地震,震后没有足够的保险赔偿,灾后重建受限。这次地震使新西兰政府于1945年成立地震与战争损害委员会并颁布《地震与战争损害法》。后来,经过对法案的不断调整,取消了战争破坏险,并将战争损害委员会改名为地震委员会,专司地震保险事务。[4]新西兰地震保险有以下特点:第一,政府主导性。地震保险的开发、销售、再保险、赔偿等过程政府都充分参与。第二,强制性。新西兰地震附加在住房保险之中,是强制性保险。第三,政府管理地震灾害基金。政府组建了地震保险委员会直接管理地震灾害基金,保险公司不能完全赔偿地震灾害损失时,地震灾害基金承担一部分。第四,地震保险金统一管理。保险公司从投保居民手上收到保险金后,收取必要的手续费,其他保险金上交地震委员会,统一存入地震灾害基金管理。

(二)日本日本是世界上地震发生最频繁的国家之一。1964年日本新泻大地震后《地震保险法》出台,地震保险作为住宅保险、火灾保险的附加险。日本地震保险具有以下特征:第一,非营利性(公益性)。日本地震保险由政府和各财险公司共同经营,不以盈利为目的。第二,非强制性。日本地震保险采取民众自愿投保的形式。第三,分类保险。日本地震保险将家庭财产和企业财产分开保险。第四,政府主导性。政府协调保险公司和居民的关系,充分考虑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和投保居民的利益。第五,税收优惠。日本出台了地震保险税收优惠政策,这一政策有利于地震保险的推广和覆盖。[5]

(三)美国加州1994年美国加州发生里氏6.7级地震,两年后加州立法并成立加州地震局负责开办地震保险业务。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强制性。凡在加州出售房主保险的保险公司,必须同时出售地震保险。第二,专项性。美国加州地震保险只承保住宅,游泳池之类的列为保险除外。第三,政府参与与市场化相结合。

四、我国云南、四川地震巨灾保险试点介绍

(一)云南试点地震多,灾情重是云南省地震特征,且地震易发区多在农村地区,房屋以土木结构为主,抗灾能力弱。2013年8月15日,云南试点批复成功,此后推出“楚雄模式”和“大理模式”。“楚雄模式”无财政兜底,保费较高,最终未开展。“大理模式”由省、市两级财政兜底,政府统保,居民享受政府提供的福利,不用交保费,大理州民政局统一办理投保和理赔,采取最高限额5万元赔付,赔付效率高,民房灾后重建标准大幅提高。云南省采取的是单风险保险模式,只承保地震及其次生灾害风险,运作简单好操作,但适用空间小。[6]

(二)四川试点汶川地震后,在四川省开展地震巨灾保险试点非常必要。2013年7月,四川省开始着手试点工作,经听取各方意见,充分调研后,起草出台了试点方案,于2015年11月开始在乐山、宜宾、绵阳、甘孜开展了试点。采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愿参保、财政支持的方式,承保地震灾害及其次生灾害,费用省、市、县三级财政共承担60%,投保居民个人承担40%,成了多层次风险分担机制,由财政拨款、保费计提、社会捐助共同形成了地震保险基金。但因四川试点地区农村经济水平不高,民众收入偏低,整个投保率还是偏低,保额偏低。

五、甘肃省地震灾害情况概述

甘肃省位于青藏活动块体东北部边缘,跨越了祁连山—河西走廊地震构造带和南北地震构造带的中北段,地震频发,且强度大、分布广,历史上发生过多次破坏性地震。21世纪以来,甘肃省地震活动均处于中强水平,发生多次中强以上破坏性地震。据统计,1991-2010年底,甘肃省破坏性地震造成甘肃死亡人数392人,直接经济损失452.3亿元,其中2008年汶川8.0地震波及甘肃造成的死亡人数是365人,占这20年期间地震造成死亡人数的93.11%;直接经济损失442.8亿元,占这20年期间地震造成总经济损失的97.9%。[7]

六、甘肃省建立地震巨灾保险制度的意义

甘肃省经济比价落后,财政能力有限,而发生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对于落后贫穷地区的人民来说,几乎是毁灭性的打击,财政救助非常有限,如果建立了巨灾保险制度,对我省有以下意义:

(一)加强政府职能转变,深化市场改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就是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充分发挥作用。建立地震巨灾保险制度,正符合了政府职能转变,引进市场机制的需求。甘肃省在地震断裂带上,属于多震省份,多年来地震灾害救助主要依靠政府财政,破坏性地震后,广大人民的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故为全面深化改革创造新机制,探索新路径,引入地震巨灾保险机制很有必要。[8]

(二)完善我国风险安全管理地震不仅影响经济发展,还会破坏社会安定,地震的发生可能伴随着大规模的疾病、经济发展停滞等问题。国家风险安全管理的作用就是确保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国家长治久安,地震风险管理作为国家风险安全管理的一部分,非常重要。建立地震巨灾保险制度作为一种社会、经济的缓冲剂,有利于加强地震巨灾风险管理。

(三)提高防震减灾救灾效率目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依靠地方政府逐级上报、主机审核,损失评估效率不高,甚至会出现偏差。救灾环节反腐,救灾资金多头管理,救灾效率低下。建立地震聚在保险制度后,能够根据地震发生数据与政府救灾、保险理赔有机结合起来,根据地震巨灾保险模型,地震灾害达到一定制度,就启动理赔程序,救助快、效率高,有效稳定金融、财政、经济,快速恢复地震灾后生产生活。

(四)有利于减轻财政负担我省属于多震省份,财政收入有限,如果发生破坏性大地震,导致财政支出急剧增加,政府救助压力还是比较大,不利于财政收支稳定。通过开展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将每年的地震保险费用列入财政预算,让保险业加入到地震灾害的防范和分担中,形成对地震风险分担的有力保障,缓解国家财政拨款压力。

七、建议和意见

(一)持续推进相关立法工作在地震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中,立法工作时居于首要地位的,因为完备的法律制度能够确定地震巨灾保险制度的运行机制和规则。立法起到先行、引领作用,同时也起到促进、规范作用。因此,建议我国在“大应急”框架立法时,加入可操作可实施的巨灾保险制度。并以此次《防震减灾法》修订为契机,厘清政府、保险公司及投保居民在地震巨灾保险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二)加强地方政府沟通,争取财政支持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属于一种公益性保险,大多数保险费用靠财政支持,个人保护只是象征性承担了一点,所以要在甘肃省推行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取得本地区政府的认可和财政支持非常重要。建议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应急厅部门向各级政府进行宣传,取得各级财政支持,筹集资金,建立地震巨灾保险基金,承担风险算是和赔款责任,当基金赔付不完全时,由政府财政补充。

(三)继续深入地震巨灾保险和地震机理研究地震巨灾保险制度有地区性、差异性的特点,国外的地震巨灾保险模式及保险产品不一定适合我国,且地震数据及资料涉及我国国家安全,所以需要我们进一步加强地震巨灾保险制度的研究,创造适合中国国情的地震巨灾模式和保险产品。地震巨灾保险的风险评估和保费厘定建立在地震基础数据的基础上,因此对地震机理、承灾水平的研究,也是在提高我国风险评估水平,推进地震巨灾保险制度的发展。

(四)开展本省试点2016年,甘肃省曾选取定西地区为地震巨灾保险试点,可惜的是只开展了为期一年的实验,并未见成效。甘肃省开展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可按照“先易后难、先简后繁”的原则进行开展。同时按照先农村,后城市;先投保个人财产后投保企业财产的规律在甘肃省内选取试点进行。也可以吸收云南和四川的试点经验,在本省选取两个不同的试点,按照“大理模式”和“四川模式”同时开展,开展一定周期后进行对比,选取适合本省的地震巨灾保险制度方案。

(五)加大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的保险、风险意识我国民众财产保险意识本来就不强,就算是在经济发达的地区,财产保险的购买率也不会太高,中西部地区就更是了。普通的财产保险购买率就低,具体到地震巨灾保险就更低了。社会公众对地震巨灾保险制度的了解很少,特别是偏远的农村地区,虽然因地震灾害致穷的现象很多,但对于经济收入低的农民,要自费交地震巨灾保险费,还是不小的负担。[9]所以,对地震易发区,特别是农村地区政策宣传力度还有待加强,当地及应急部门、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及保险公司需要积极宣传开展地震保险的重要性和意义,积极宣传地震巨灾保险政策,提高全社会对地震巨灾保险制度的认识。

参考文献:

[1]刘春华.巨灾保险制度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D].厦门大学2009年硕士论文.

[2]何霖.中国巨灾保险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7年版.

[3]曾,张琳.对我国制定地震保险法的思考[J].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06).

[4]夏庆锋.我国地震保险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

[5]何霖.中国巨灾保险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7年版.

[6]李飞,李年生,李铭家,王勇.云南地震保险试点工作经验与推广对策研究[J].城市与减灾,2019(01),第14-18页.

[7]甘肃省地震志编纂委员会.甘肃省志地震志(1991-2010)[M].兰州:甘肃文化出版社,2018年版.

[8]朱伟忠,吴茜,陈敬元.广东省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可行性分析[J].南方金融,2016(03),第72-86页.

第5篇:住房保险论文范文

关键词: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一、前言

2019年1月1日新个人所得税法正式实施,不仅提高了起征点、增加专项附加扣除、实行累计预扣预缴,还对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实行综合所得申报等一系列改革举措,让大家真真切切得到了实惠。在同等工资收入总额情况下,旧个税法为按月计税,每月发放工资数不同,每月计算的个税也不同,全年缴纳个税总额自然也不同;新个税法,个税缴纳总额是按全年工资薪金为基础来计算,无论每月发放多少工资薪金,每月预扣多少个税,只要全年工资薪金相等,缴纳的个税就相等。旧个税法,按月计税,年终奖最佳配置主要是与年终奖申报当月的工资收入有较大的关系,纳税筹划空间很小,加之高校教师对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意识不强,基本上不参与个税管理计算过程,均由代扣代缴义务人计算、申报,无法自我实现合理的分配收入以达到纳税最少的目的;新个税法,按年计税,采取的是“预扣预缴+汇算清缴”的模式,年终奖最佳配置不需对全年收入有很准确预测,关键是可以对年终奖进行自主选择申报,给纳税人税收筹划创造了空间。新政下纳税人必须亲自参与个税附加信息填报、缴纳、汇算的全过程,而且税收筹划所带来的利益空间足以让大家主动要求去学习了解个税相关政策法规,如果对税法研究得不透,就既有可能漏税,也有可能多缴税。在确保国家税收收人不流失的前提下,合理的税收筹划方案,有利于纳税人的财务利益最大化,尤其对于中高收入群体的高校教师来说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二、高校教师的收入现状

高校教师工资、薪金所得不仅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奖还包括各类监考费、论文指导费、超课时费、科研绩效、科研奖励金等。其中只有工资按月发放,其它项目基本都是按次、按学期或者按年发放。高校教师还经常会发生在外讲学的课酬、项目评审费、专家咨询费等,这些都属于劳务报酬范畴,平时按劳务费预扣预缴,年度汇算清缴再并入综合所得计税。以年终奖的发放为例重点介绍。自2019年起,年终奖仍然可按特殊算法,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工资、薪金所得在年度中间如何发放则并不影响个人所得税税负,只不过纳税人有权选择使用或者不使用年终奖申报,不用再减当月收入不足扣除费用(2018年10月1日后为5000元)的差额后,再除以12个月。加之年终奖税收申报时,是可以对年终奖进行分批发放,再自主选择年终奖申报方式,这样的话就有很多种变化,给纳税筹划创造了空间,尤其是可以降低中高收入者的税负。

三、高校教师工资薪金的纳税筹划

(一)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新税法下,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含年终奖)+劳务报酬*80%+稿酬*56%+特许权使用费*80%-免税收入-费用扣除60000-五险一金–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额。高校教师在做纳税筹划之前,必须要对自己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有粗略的估算,因为我们在测算的过程中基本都要用到这个概念,尤其是有较高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教师,还应注意将其按上述公式折算后并入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否则年度汇算清缴时会自动将上述综合所得合并计税,那么税收筹划就没有太大意义了。

(二)扣除项目最大化从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可以看出,在收入既定的前提下要想实现全年税负最低,增加扣除项目就可以减少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从而降低全年税负。充分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随着国家教育科研事业的发展,高校作为国家的人才基地,大量的高端人才涌入高校,各类享受国务院专项津贴的专家、获得省级以上奖励的科研成果等都可以享受免税的优惠政策,学校财务部门应认真学习相关文件,积极与税务部门沟通,为高校教师争取更多的税收减免优惠政策。用足五险一金专项扣除限额。学校应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将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及职业年金的缴交金额提高至最大限额,增加税前扣除项,从而有效的降低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合理分摊专项附加扣除。新税法改革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赡养老人、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继续教育项目。这些项目都是一些涉及民生支出的内容,基本都是以家庭为单位所发生的支出。学校财务部门应组织广大教师认真学习相关政策法规,辅导老师们填写各类专项附加信息,尽可能在家庭成员之间合理分摊专项附加扣除金额,如:由家庭成员中高收入者分摊更多的专项附加扣除,从而最大限度降低税率。

(三)合理分配工资薪金与年终奖的比例如何分配工资薪金与年终奖的比例,是纳税筹划的关键。针对过渡期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的特点,我们首先就要确定使用还是不使用年终奖申报,也就是年终奖与工资薪金是合并计税还是单独计税问题。最简单的从工资薪金适用的税率表1与年终奖适用的税率表2来看,只有在第1级中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是一致的,对比分析可以看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0时,合并计税;全年应纳税所得额<0-36000<之间时,合并计税和单独计税两种方式的个税金额无差别;全年应纳税所得额>36000时,将全年收入分成工资薪金和年终奖收入两部分发放,单独计算所交个税少。对于高校教师来说,基本都是属于全年应纳税所得额>36000的情况,而且工资一般都是由财政统发,老师们没有自主决定发放和发放多少的权利,只有通过调整年终奖发放的多少,来找到最佳方案。例如:高校的科研奖励金,这种奖金一般都是按学年发放,老师们可以在知道自己总收入的前提下,自行申报把其中的多少放在年终奖发放,再把剩下的部分放在平时工资里发放。 由于年终奖适用的税率基本属于全额累进税率,在税率级次相同的情况下,全额累进税率较超额累进税率的税负重,且在累进级距的临界点附近,税负呈跳跃式变化,还会出现纳税“盲区”问题,想要全年税负最低,如何分配年终奖收入的数额就是关键的关键了。不妨举个例子:赵老师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560000元,如果560000元全部发年终奖,工资是0,可通过减少年终奖发放金额,增加工资发放金额,来推算出其在哪个区间可实现全年个人所得税税负的最低值。假设年度发放工资数额为X(也就是减少年终奖发放的数额),可分别计算出此时年终奖和工资的个人所得税,用Y来定义全年个人所得税税负,通过函数分析方法,找到使Y最小的值即为全年税负最低的值。从表3可以看出,由于税率跳档问题,Y这个函数在断点处是不连续的,即每个断点处前后Y的数字可能是跳跃的。也就是说,Y这个函数是一个不连续的区间函数,但在每个区间内部,函数是单调的,要么单调递减,要么单调递增,那么可以明确这个函数的最值点一定是在区间的端点处。总收入不变情况下,(560000元)全年工资与全年税负的关系曲线如下图,基于区间函数的数学性质,并且通过大量的数据测算得出如下结论:1.将年应纳税所得额对半分,即让月工资和年终奖适用税率相同,计算应纳税额。2.将年终奖降低一档税率,用足该级距上限,计算应纳税额。3.将年终奖再降低一档税率,用足该级距上限,计算应纳税额。三者税额最小的就是最优筹划。如上例:第一步,将赵老师560000元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对半分,年终奖和工资均适用20%的税率,用足该级距上限,计算出全年应纳税额为93670元;第二步,将年终奖降低一档税率至10%,用足该级距上限,计算出全年应纳税额为86270元;第三步,将年终奖再降低一档税率至3%,用足该级距上限,计算出全年应纳税额为105360元。三者比较,年终奖降低一档税率税负最低。对于大多数情况,降低一档税率即可得到最优结果,少数情况下,降低两档税率得到最优,简单来说就是年终奖的适用税率应比综合所得适用税率至少低一档,并将年终奖该级距上限用足,再确定年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四、结语

税收筹划涉及到每个纳税人的切身利益,高校财务部门应对此高度重视,不但要加强对财务人员的税收知识培训,还要对教职工进行广泛宣传,帮助他们完成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的申报工作,减轻其税收负担,切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黄朝晓.个人所得税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制度建议[J].税务研究,2018(11):43-48.

[2]蔡溢,杜竹婷.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薪酬设计的纳税筹划[J].会计之友,2014(11):239-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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