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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住房公积金会计计量的不足

论住房公积金会计计量的不足

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是两种基本的会计核算模式。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对于收入和费用等经济事项确认时间的标准不同。收付实现制以现金是否收到或付出,作为确认经济事项应计入期间的标准。按照收付实现制,各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会计核算时,凡于本期现金实际已收付的经济事项,不管其是否应归属本期,都应计入本期;反之,凡本期现金未收付的经济事项,即使应归属本期,管理中心也不应计入本期的会计数据。权责发生制以权责关系的实际发生和影响期间作为经济事项应计入期间的标准。各公积金管理中心使用权责发生制进行会计核算时,凡本期已经取得收款权利的业务,不管其是否收到现金,均应确认收入;凡本期已形成付款义务的事项,不管其是否实际支付现金,均应确认费用。

采用收付实现制进行会计核算的缺陷

1收付实现制不能真实地反映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负债情况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的资金是各公积金缴存职工缴存的资金,是广大职工的钱,这就对资金的安全性以及核算计量的准确性提出极高的要求。对于公积金管理中心而言,缴存资金记为会计主体的负债,准确记录管理中心负债总额以及每位缴存职工的负债数额极为重要。然而,收付实现制下的财务事项只包括现金实际收付的部分,不能反映那些本期虽已发生但尚未支付的债务。尤其是缴存挂账资金的存在。缴存挂账是指期末缴存单位已将应缴资金缴存到归集银行,但因人员变更、基数调整、补缴等原因清册未及时到达,无法将金额分配到每个职工账户,从而管理中心无法进行账务处理,暂时将资金作为缴存挂账资金存放在归集账上。按照收付实现制,由于缴存挂账资金已经到达银行,收到的资金记录为管理中心的负债。但是,由于该资金没有计入各缴存职工的账户,整个归集过程没有完成,缴存职工无法使用该资金,没有形成缴存职工的债权,管理中心也并没有形成实际的负债。最终,导致实际负债数据与账面记录不符,按照收付实现制不能准确的记录管理中心应负担的负债。

2收付实现制不利于公积金管理中心准确核算成本

无可否认,收付实现制在现金支出信息的控制方面有优势,但在许多情况下,按照收付实现制进行会计核算,管理中心不能将成本费用与当期收入合理有效进行配比,难以真实、准确地反映管理中心当期的成本耗费。

3收付实现制不利于对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绩效评价

在收付实现制下,记录的成本以及收入信息失真,如果用这些信息评价管理中心的工作效率和风险程度,结果将产生偏差。尤其每年公积金缴存职工的缴存额以亿计算,大量资金的实际支付时间可能与权责归属期不同,按照收付实现制会使大量的负债没有在账面上记录,使得对管理中心财务风险的评估偏低、财务指标的计量也变得不准确。

4收付实现制不利于公积金管理中心会计信息比较

按照收付实现制,管理中心会计账簿账面记录的收入以及费用与现金收支时间一致,与权责归属期不同,这就导致有些属于本期的经济事项没有在本期的账面中记录,而本期记录的会计事项不一定都属于本期的业务。从而,对不同管理中心同一期间会计信息的横向比较以及同一管理中心不同期间会计信息的纵向比较就没有任何意义。

采用权责发生制进行会计核算的缺陷

近年来,我国提出了会计制度改革,很多专家学者认为即使是行政事业单位这类特殊机构的会计核算也应该向权责发生制靠拢。2009年8月财政部推出了《医院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与《高校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以事业单位中两个特殊行业入手拉开了事业单位会计改革的序幕。权责发生制确实存在一定的优点,首先可以按照经济事项的权责归属准确地反映出当期的收入和支出;其次,使用权责发生制记录的会计信息有利于管理中心之间的横向以及纵向比较;最后,使用权责发生制,可以对管理中心的负债情况进行准确核算,从而能够准确评估管理中心的财务风险,并进行合理的风险控制。但是,公积金管理与其他事业单位管理相比存在很大的区别,从而导致使用权责发生制进行公积金会计核算也存在一定的缺陷。按照《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中关于增值收益分配的规定,由于公积金属于广大缴存职工的钱,国家采取收支两条线的政策,各管理中心应将增值收益扣除贷款风险准备金以及中心管理费用之后的余额,作为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上交财政部门。如果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会计核算,计入当期的收入、费用以及最终计算的增值收益应按照权责归属期间进行记录,与现金是否实际收付无关,从而使账面记录的增值收益与实际银行存款额不同。有一部分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或者公积金缴存资金没有收到,但由于属于本期经济事项,而计入本期业务收入。那么这部分增加的增值收益没有资金来源,就无法上交财政,同时还会虚增资产。从而,导致日常会计核算数据与年终上交国库数据不一致,容易引发会计数据混乱,甚至容易发生会计舞弊行为。

综上所述,运用收付实现制或者权责发生制进行住房公积金资金会计核算均存在一定缺陷,都不是完美的会计计量模式。由于住房公积金属于广大缴存职工的资金,对公积金进行管理和会计核算要求十分高,与普通企业的会计核算存在很大不同。如果单纯套用普通企业会计核算计量模式,一刀切地要求公积金管理中心使用权责发生制或收付实现制是不客观、不全面的,也不会适应我国现有公积金管理体制。应该寻找到会计制度与公积金核算特点的平衡点。到底如何构建适合我国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的计量模式是需要我们继续研究的课题。(本文作者:周雯珺、范佳希 单位:石家庄经济学院会计学院、天津财经大学珠江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