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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讨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讨

摘要:合理使用制度的正当性在于有效维持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同时也从另一方面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作为著作权限制的一种,首先被英美法系承认,之后发展到成文法,成为各个国家著作权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确立至今,由于合理范围的抽象性和不明确性,使合理使用制度成为著作权中最具争议的制度。文章通过总结分析中外文献,归纳出国内外学者对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正当性和合理性的不同看法。

关键词:合理使用制度;正当性;合理性

一、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性质

关于合理使用制度性质的讨论,国内外存在不同的观点,吴汉东教授总结各种学说,将其归类为权利限制说、使用者权利说和侵权阻却说。

(一)权利限制说

权利限制说认为著作权人对自己创作的作品享有著作权利益,但该权利应受到限制和约束,而不是绝对的垄断。美国学者JohnS•Lawrence等人认为,从使用者利益的角度考虑合理使用制度,应是对版权的重要限制,不是对由版权而产生的独占权利的排除。著作权的设立是为了保障著作权人的创作成果及其所带来的利益,以激励更多人参与创作,促进学术文化的发展和进步。但如果这种权利过于绝对,并不利于文化知识的传播,反而会阻碍社会进步。因此,必须通过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对著作权有所限制。

(二)使用者权利说

使用者权利说与权利限制说是关于合理使用制度性质最主要的两种学说。使用者权利说认为,合理使用是使用者依法享有利用他人著作权作品的一项权利。冯晓青教授将合理使用上升为一种公众的宪法性权利,合理使用体现的是社会公众对著作权作品的合理接近,其中代表的公共利益应该超越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法定垄断权,而且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并不是宪法明确规定的权利,自然让位于宪法性权利。①

(三)侵权阻却说

侵权阻却说是指合理使用制度是合理使用人免于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阻却事由。这一学说首先将合理使用置于违法范畴之内,又因法律的明确规定,免除其违法性,不认为是侵害著作权人和著作权的行为。我国学者郑成思认为,合理使用是著作权人专有性的例外,侵犯著作权本是属于违法行为,但由于法律规定的条件划定了一个合理范围,使得合理使用不被认定为侵权行为。这三种学说都各有道理,笔者更倾向于权利限制说。为保护著作权人的著作权,著作权法做了最大限度的尝试,这使得著作权人拥有对其作品的专有权和垄断权,过度地垄断不利于实现文化的传播与繁荣,应对著作权有所限制,使其在某种情况下失去专有性和垄断性,从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作者创作作品的初衷并不是独占该作品,而是让更多的人欣赏自己的作品,并获得自己应得的利益。假如不对著作权加以限制,社会公众获得著作权作品的难度将会大大提高。

二、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合理性标准分析

合理使用制度随着时代的进步,其思想和实践应用逐渐走向成熟,大多数国家的著作权法甚至国际公约都逐渐接纳合理使用制度。但对合理性的定义依然是一件很难完成的任务,学术界和司法实务界对这个问题也争论不休。合理使用制度合理性标准的界定,不仅关系到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之间的均衡,而且关系到社会公平正义价值的实现。

(一)以规定“合理性”标准的方式划分

1.因素主义。因素主义发源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主要是指美国《版权法》第107条规定的一系列因素不强制约束下级法院,只有指导作用。因素主义模式的特点充分考虑到合理使用制度的复杂性,法院在审判案件时不必遵照统一的判定规则。因素主义被英美法系国家所采用,其所体现的灵活性与概括性符合英美法系的理论传统。英美法系侧重实用主义,版权保护达到足以刺激有足够作品产生的目的就可以了。新的技术、新的言论和新的社会形势产生时,因素主义能在保持英美法系国家版权框架完整的前提下,适应社会技术的发展。但是因素主义的合理性标准缺乏确定性,容易造成行为规范可预测性的降低,从而影响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有效平衡。2.规则主义。规则主义与因素主义相对,采用明确列举的方式,清晰明确地界定合理使用的范围和标准,为大陆法系的许多国家所采用,我国的著作权法也规定合理使用的范围。规则主义明显地克服了因素主义标准模糊、可预测性低的缺点。法官在审理合理使用的案件时,只需要通过演绎推理的方式,就可以做出比较明确的判断。但是,详尽的条文带来的是立法上的滞后;法律的稳定性导致法律的变动永远赶不上社会更新的速度,这种不同步反映在实践中就是法律规定的具体情形不能满足实际合理使用的需求,就会不断出现新的问题。

(二)以“合理性”标准所追求的理念划分

从著作权合理使用“合理性”标准所追求的理念来划分,有以下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主张以是否有利于著作权作品的创新以及繁荣构建合理性标准。另一种观点则是旨在寻求著作权人个人的利益与使用者背后的社会公益之间的平衡。不同于第一种以著作权作品的创新和繁荣为标准的观点,第二种观点充分重视公共利益的实现,以此来限制著作权。如果再对这种分类进行深刻探究,会发现这种分类并不十分妥当。因为这两种观点并不是泾渭分明的,而是有着诸多的联系。著作权作品数量上升对社会公益有促进作用。但是对版权人利益的充分保护以形成足够的激励,才是从制度上丰富版权作品产量的唯一途径。第一种观点,由英国法官在1740年Gylers诉Wilcox一案中提出,即如果对版权作品的使用在于对作品的创新纪录、学习和评论,那么应该判令使用者免于承担侵权任。更多的学者主张第二种观点,即从维持著作权人个人利益与使用者代表的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的角度来界定合理使用的标准。1841年,美国法官JosephStory在Folsom诉Marsh一案中完整地表述了合理使用的规则,该表述最终成为合理使用的三个要素。关于上述两种观点,到底是重视著作权的繁荣还是更倾向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限制著作权人的权利,不是只靠简单的比较就可以得出结论的,而是应该考虑不同国家不同国情以及不同历史时期的差异,有针对性地认定合理使用制度的合理性标准。

(三)以改革合理使用制度的方式划分

现代传播技术的发展给社会带来一系列的变化,著作权的产生就得益于此。著作权的发展跟随传播技术,以传播技术的发展阶段为准,可以将著作权的发展分为两个时期:以印刷为主的著作权和以电子信息为主的著作权。印刷著作权时期,关于合理使用制度的相关理论已经形成较为成熟的学术观点和判例,一些理论甚至沿用至今。但是,新技术的发展不断挑战着合理使用制度中合理性的标准,印刷时期的合理性标准已经不能适应电子产品为主的时代,因此各国学者和立法者也从多个方面提出了新的观点。改革合理使用制度合理性标准,从路径上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根据现代传播技术的发展改良传统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合理性标准,使之适应现代传播技术;第二种则是革新整个合理使用制度。一般来说,立法也倾向于彻底改革。我国学者刘春田主张:“合理使用作为著作权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肯定有长期存在的必要,但是合理使用与非合理使用之间的界线是可变的,一旦现代信息传动技术的发展导致了这种变化的必要性出现,法律就应对合理性标准做出调整。”针对第二种改革方式,许多国家的立法机构都做出了不同的尝试。最具有代表性的是征收合理使用的复印版税和录制版税。复印版税,顾名思义就是指合理使用领域内复印他人作品要缴纳相应的税款。但是由于录制版税无法公平分配版税而遭到民众反对。合理使用制度和现代社会发展之间的矛盾,学者和各国立法者都有不同的探索。但合理性标准引发的大讨论非常热烈,但最终没有得出相对一致的结论。

三、合理使用制度四要素

美国最先确立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即美国《版权法》第107条的四要素:使用的目的和性质、有版权作品的性质、同整个有版权作品相比所使用的部分的数量和内容的实质性、这种使用对有版权作品的潜在市场或价值所产生的影响。

(一)使用的目的和性质

判断使用作品的行为是否是合理使用,需要联系和结合其他因素经过综合分析。合理使用判断标准的使用目的应当是正当目的,同时应该是非商业性和非营利性的目的。在美国,法官将“善意”作为判断使用是否合理的规则,这里的善意以是否损害原作者利益为标准。如果对他人的作品只是单纯的复制使用,没有添加自己独创性的研究,可以推定这种行为不是善意。合理使用制度中,使用人使用作品不能损害著作权人的利益,否则就会破坏合理使用制度构建的利益平衡。

(二)有版权作品的性质

关于被使用作品性质的判断标准,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是“作品内容”说,认为合理使用的对象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思想内容,应当根据被使用作品中所包含的材料,而不是作品所属的分类方式;“作品类型”说主张判断是否是合理使用应当对不同类型的作品界定不同程度的标准。

(三)所使用的部分的量和质

使用作品的程度可以通过作品被使用部分的实质性内容和被使用的数量两方面进行判断。一般认定为作品被使用的篇幅或者实质性内容过多,就会处于侵犯著作权人利益的边缘,同时被引用的部分属于该作品的实质性部分或作品的精华部分,也将难以认定为合理使用。实质性使用的界定,是使用作品程度这一因素的核心内容,因此对“量”与“质”的界定是合理性判断的具体操作因素,要求法官结合其他因素进行综合评价和认定。

(四)使用对有版权作品的影响

这一要素是从使用行为的后果上来判断是否构成合理使用。合理使用制度在著作权人与社会公共之间进行了利益平衡,限制著作权的专有性。假如使用行为对原作品产生了替代性或替代的可能性,则必然影响原作品的市场价值,使作者的创造性劳动难以得到回报,阻碍作者著作财产权的顺利实现。

四、结语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是维护著作权人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平衡的一种重要手段。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传统的合理使用制度已无法满足社会需要,必须要在适应发展的前提下重新判断合理使用制度的合理性标准,从而在能够保护著作权人利益的同时满足社会公众的需要,促进文化的传播和发展。

作者:李思学 俞千 单位:中国矿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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