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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中涉及的权利瑕疵担保问题

著作权中涉及的权利瑕疵担保问题

摘要:在知识产权领域,不乏有权利瑕疵纠纷的出现,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所能依据的法律却是寥寥无几,此时社会需求增长与法律滞后性的冲突日益明显,这推动着知识产权领域权利瑕疵担保制度的立法进程。

关键词:瑕疵担保;著作权

一、权利瑕疵担保制度的概念以及内容

权利瑕疵担保制度是合同法上的重要内容,是指出卖人不能将买卖标的之财产权之全部或部分,移转于买受人,或所转移之财产权不完全时,所产生出卖人之担保责任。对于瑕疵担保责任的法律后果,基本上可以归纳为:解除合同,减少相应价款,赔偿损失等方式。瑕疵担保责任是法定责任,而非约定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责任承担的轻重与免除,但是若出卖人明知存在瑕疵而在约定中免除责任承担的,约定无效。

二、对著作权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及理由

(一)完善建议

中国对于瑕疵担保的法律规定实际操作性不强,或者说是规定较为含糊不具体。在德国民法典以及台湾民法典中均有对权利瑕疵担保中权利的具体解释,也罗列了瑕疵担保责任制度承担法律后果的具体情况。其次,在责任构成要件的规定中,并未说明在有担保的情况下如何处理,也没有说明知识产权等以权利作为标的时存在瑕疵的情况下如何处理。最后,在法律责任后果的承担中,也没有具体规定在何种情况下适用何种法律后果,这使得著作权人在维权时法律依据缺失。知识产权蓬勃发展,现著作权人多依托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权利管理以及维权,但仍有部分作品数量较少的著作权人在自己保护自己的著作权人同时从事有关著作权的买卖转让交易。知识产权专业知识的缺乏以及法律依据的缺失,将会为权利人带来为券商的困难以及交易相对方的危险系数,因此,将权利瑕疵担保制度纳入《著作权》法之中势在必行。

(二)将权利瑕疵担保制度纳入《著作权》立法当中的理由

1.社会背景。文化的发展对于文化本身的传承和推陈出新具有重大意义,而在对外交流和国家综合实力的测评当中,文化代表的不仅仅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智慧积淀,也代表着一个国家发展创新的软实力。与此同时,文化的发展对于社会公众而言,不仅仅是丰富文化生活,更多是传达着一种价值观和文化氛围,这也决定了知识产权的发展与保护被镀上具有时代意义的金箔,适应社会的发展是对技术的发展和保护,只有给予知识产权强有力的法律制度后盾,知识产权才会焕发出强大的生命活力,由此推进社会的整体发展。2.立法需求。法律规范着公民的行为,也保证公民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法律的滞后性激发着所有的法律人去思考法律的进步方向。在民法总则中并没有有关瑕疵担保权利的具体规定,在合同法中对知识产权的瑕疵担保仅仅是说按照知识产权法的规定来规范。纵观《合同法》,对于瑕疵担保权利的有关规定也是留有一定的模糊地带,而在知识产权法律规定中对于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处于空白阶段,这就使得法律的规定出现的“无法可依”。3.司法需求。生活中随着知识产权的兴起,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到这一领域,而现实生活中也不乏知识产权权利瑕疵纠纷,此时没有合适的法律规定将无法正确的进行司法活动,没有强有力的保护措施作为后盾,就无法规制这一不法行为,同时对著作权的保护也将存在法律漏洞,使得著作权人对创作失去信心,对用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失去信心,带来的将会是知识产权在国内的缺失,更多的著作权人选择去国外寻求保护,由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征,此时属于国人的知识财产将会流往国外,势必影响国内知识文化的进步。4.守法普法需要。对于民事权利,普遍人存在着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思想,而并非所有没有规定的行为都是合适的,法律具有滞后性,相比起来刑法上的“三角诈骗问题”,知识产权领域对权利担保瑕疵的认识更加简易,在立法改进角度明知违法却无依据比无法定性更加容易进步。将权利瑕疵担保写入知识产权法律,不仅仅是立法的需要,还是普法守法的要求,只有有法可依,有法可讲,公众才会对行为的界定与规制不仅仅停留在道德约束的浅层层面,而法律约束有时会比道德约束更加具有震慑力。

三、总结

法律的制定总是在规范社会公众的行为,同时也在社会出现不同的问题无法都得到解释时不断地改进。法律的滞后性是社会因素所决定的,但这并不代表法律的约束力会有所下降。通过社会中所出现的新的问题促进法律的进步,从而使法律成为打击违法者,惩治违法行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有力后盾。只有在发现问题,改进不足中不断进步,才会取得意向中期待的效果。

参考文献

[1]金可可,贺馨宇.我国买卖合同权利瑕疵担保制度研究.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6(11).

[2]胡江峰.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制度研究.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

作者:安雪芬 单位:华东交通大学人文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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