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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网络文学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

探究网络文学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

摘要:网络文学作品一般是指初次创作并发表在互联网上、供网络用户阅读的文学作品。网络文学著作权归属难以确定、专有性弱,侵权现象屡禁不止,著作权人维权困难。加强对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的保护,首先应当从解决权利人维权困难的问题入手,制定明晰可行的法律规定,并设立网络著作权专项管理机构。同时,也应当加大对侵犯网络作品著作权行为的处罚力度,政府可与各个部门联合通知、条例,开展专项治理活动,逐步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版权文化氛围。

关键词: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法律保护;侵权行为

1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的概念和内容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发展速度加快,中国网民规模已达到7.31亿,网络已成为人们生活、学习中不可或缺的部分,纸质书报的阅读慢慢地被雨后春笋般的网络文学作品所取代。然而,近期社会上的一些侵犯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的事件引发热议,例如2011年的“百度文库”事件、韩寒文学作品著作权纠纷案、网络文学作家“唐七公子”抄袭作家“大风”的多篇网络文学作品事件等。与此同时,也有网络服务平台滥用网络技术进行侵权,而广大的网络用户因为习惯于使用无偿的网络资源,缺乏对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的基本重视。这些行为都给权利人造成了极大的经济和精神损失,也不利于网络文学市场的健康发展。完善著作权法律制度,加强对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的保护,对于保障权利人的利益、促进网络文学作品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和紧迫的意义。由于有些文学作品初次发表在纸质载体上,后来才上传到网络上,因此它们本质上仍由传统著作权来保护。本文所指的“网络文学作品”是指初次创作并发表在互联网上,供网络用户阅读的文学作品。与传统著作权相同,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也包括法定的复制权、发表权、署名权、发行权等。除了上述权利,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的内容还包括更为重要的一项——“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我国已于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第10条和2006年5月国务院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此项权利。这证明网络著作权在我国法律中已经得到了确认,数字化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2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的难点

2.1网络文学著作权易受到侵犯

第一,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的归属较难确定。由于网络文学作品的表现形式日趋多样化,作品和媒介之间的联系也在减弱。传播方式层出不穷、传播次数增多、以及一些匿名和使用化名的现象,都会导致无法找到作品的最初者。而在转载的过程中,作品通常也会被进行一些补充和删改,使作品的来源较难确定。第二,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专有性弱。因为网络文学作品以数字化形式传播,用户能够更加快捷和自由使得获取需要的信息。用户只需要一些简单的操作,就可以大量复制、快速传播作品。如果有不法者恶意侵权,著作权人很难阻止他人不经许可就使用其作品。而且,由于作品不是发表在纸质载体上,如果侵权人对作品进行任意修改删节,使作品的内容发生了很大变化甚至面目全非,权利人无法对作品被复制和改动的程度作出估计,更谈不上保护自己专有的复制权等合法著作权利。

2.2著作权人维权困难

首先,目前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没有对网络作品及其著作权作出详细的规定,这一状况导致在审理相关案件的时候会出现无法可依的局面,尤其是关于著作权侵权的归责原则不甚明晰。其次,著作权人发现侵权后,还要自行取证,说明自己实际损失额或者或侵权人获利额[1]。在实践中,网络环境的复杂性导致网络文学作品侵权的证据极易被破坏,而著作权人势单力薄很难取证,使得著作权人维权成本很高,难以依法追究侵权人的责任。

2.3著作权侵权现象屡禁不止

其一,目前法律规定对于侵权者的处罚力度不够,侵权人的侵权成本和侵权赔偿标准又偏低,导致网络文学著作权被侵权的现象层出不穷。我国《著作权法》第47条、第48条规定了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但是这些惩罚措施的制定不够完善,并不能对侵权者起到有效的震慑和惩罚作用。其二,长时间以来,我国没有形成良好的版权文化。一些著作权人面对权利受到侵害,缺乏维权意识,助长了犯罪之风的盛行;一般网络用户也普遍缺乏版权意识,长期无偿使用网络资源,缺乏对网络文学著作权的理解,客观上纵容了侵权者的行为。全社会对著作权的漠视,对侵权行为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也是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的一大难点。

3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完善

3.1有效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制定明晰可行的法律规定,尤其是要对归责原则作出详细规定。针对网络文学著作权纠纷日益增多的情况,我国应当根据特殊的网络环境制定网络著作权法,保障著作权纠纷的处理能够有法可依。法律法规要做到明晰可行并且及时修改更新,以与快速发展的信息技术和层出不穷的侵权行为相适应,最终协调和解决问题。目前我国在实践中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根据侵权行为的过错责任原则,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以主观上“明知或应当明知”为前提,否则即使造成了侵权后果也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要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进行切实有效的处理,应当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相结合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与赔偿有关的侵权责任,只有在侵权人有过错的情况下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无过错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与停止侵权的侵权责任,无论侵权人是否有过错,都必须立刻停止对权力的侵害,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双重归责原则既能有效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能防止对著作权的过度保护。其次,设立网络著作权专项管理机构,健全对网络盗版现象的管理体系。由于互联网上的信息非常多,仅凭权利人一己之力无法及时、准确地获取侵权信息,更不用说有力地控制非法传播[2]。因此可以设立兼具技术优势和行政权力的网络著作权专项管理机构,对网络平台上所有的著作权进行管理和保护,及时发现侵权行为并且进行处理,能够大大方便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权利人。此外,有关行政部门还应该为著作权人提供明确而便捷的举报、申诉等维权途径,为权利人提供技术帮助,方便其维权时更好地取证,降低维权成本,更好地维护自己的著作权[3]。

3.2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加大对于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领域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首先应当建立惩罚性赔偿机制。侵权人犯罪成本低,犯罪所获得的利润较高,赔偿金额较少,但著作权人维权成本很高,这一反差非常不利于维护著作权人的利益、惩戒和威慑侵权行为人。应当在法律中规定最低赔偿数额以震慑和遏制日渐猖獗的网络文学侵权行为,不仅要赔偿权利人因侵权而损失的财产,还要赔偿权利人为维护权利付出的相应费用。与此同时,还可以设立一定的资格刑如禁止担任某项职务等惩罚,使侵权人不得再有侵权的意图和机会。其次,政府可与各个部门联合通知、条例,开展专项治理活动,打击网络文学著作权侵权行为。2005年至2012年,国家版权局联合公安部、工信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连续开展了八次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行动,查办大量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关闭众多违法网站,网络文学正是治理行动重点之一。需要重视的是,只有在全社会逐渐形成良好的版权文化氛围,才能使网络文学著作权真正得到尊重和保护。著作权人需要增强维权意识,多了解学习有关的法律知识,如果被侵权,要拿起法律的武器积极维护权利;还应主动学习技术保护措施,如访问控制技术、数据加密技术等,主动保护自己的版权;除此之外,著作权人应当注意将作品在正规的平台或软件上,警惕利益诱惑。对于普通网络用户来说,应该摒弃“免费资源就可共享”的错误观念,树立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拒绝盗版作品,自觉维护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尤其不能在不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复制、传播、使用网络文学作品。

4结语

在我们享受互联网带给我们欣赏网络文学作品的便捷时,应当重视日益增多的盗版现象,寻找保护网络文学著作权的方法。加强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的保护,一方面应当通过制定法律规定、设立管理机构等让著作权人能够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应当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逐渐在全社会逐步形成保护版权的良好文化氛围,才能使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真正得到尊重。

参考文献

[1]陈景海,李祥莹.我国网络著作权的法律保护及完善[J].世纪桥,2012(7).

[2]沈屹.网络著作权的司法保护[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13(3).

[3]朱贝妮,刘雪斌.论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的保护[J].漳州师范学院学报,2013(2).

作者:张珈源 单位:南京师范大学附属中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