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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探究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探究

一、引言

信息网络全球化的高速发展让网络技术不断革新,而网络技术的发展也推动着各行各业不断的进步。现代网络化的生活为人们提供了大量的资源,但同时也引发了各种各样的问题,例如网络侵权问题。数字化的今天,有许多作品在网络之上广为流传,而在众多的网络侵权案件中,著作权侵权现象非常常见,许多作品没有受到保护,著作权人没有享受到应有的权益。诚然,网络化的虚拟性和开放性为社会的发展贡献巨大,但著作权这一受到侵害严重的问题十分突出,有必要加强相关的研究和立法,充分维护著作权人的利益,构建良好的市场环境。

二、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界定

(一)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概述

著作权人对科学、文学、艺术等作品享有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著作权与版权的联系非常紧密,但著作权除了财产方面的权利之外,还包括精神层面。在互联网出现之前,著作权限定在艺术、科学、纸质文学等领域,而互联网的出现,对这些界定产生了很大的冲击。著作权具有地域性,如自完成之后,自动取得,不需要办理特定手续,虽然全球化浪潮下模糊了著作权的地域界限,但实质上仅存在于缔约国之间。著作权具有独占性,著作权人享有绝对的支配权,而不受他人侵犯,并且受保护的期限长。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也被称为“网络著作权”,但至今没有明确的界定。网络著作权具有灵活、开放性的特点,独占性易被打破、非法使用作品的行为难以被察觉。

(二)网络环境下著作权所涉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著作权人可以是作者,也可能是受让人或着是组织,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人同传统环境下没有本质的区别,只是一种新的表现形式而已,不会因传播的方式不同而有所变化,因而其权益需要得到法律的保护。著作权人享有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在网络环境下,保护著作权人的财产权利比较简便易操作,但是如何保护其精神权利成为了难题,而著作权人的精神权利容易受到挑战,尤其需要保护。著作权的精神权利又称为作者的人格权,包括署名权、发表权、完整权以及修改权,以侵犯修改权与保护作品的完整权最为典型的案例是2005年网络作品《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胡戈制作了其中的故事情节、配音和节目形式等,有人认为这是胡戈的独立作品;但也有人认为《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的故事原型为陈凯歌的电影《无极》,胡戈构成侵权,引发了社会大讨论。笔者认为,胡戈属于侵权行为,作品中很多是基于《无极》的情节,并多处恶搞、贬损、颠覆。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主要涉及到网络服务商和用户,因而要明确他们的权利和义务,减少隐性侵权、避风港条款等形式。

三、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常见形式与原因分析

(一)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的常见形式

1.超文本链接:超文本链接也就是超链接,是指用文字链接的形式来指向一个页面,因为操作简单,用户只需要稍微动一动鼠标点击一下,就可以进入链接所指向的新的页面,所以这种方式在网络上的应用非常广泛,许多不知名的网站都会利用大型网站平台的超链接设置来扩大自己的知名度,用户只需点击其设置在平台上的超链接,即可进入链接内容。超文本链接有几种类型:直接链接、隐含链接、深层链接和视框链接,可以将网络上任何信息联系在一起,为用户上网查询资源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减少了用户在搜索资料时所用的时间,但也带来了著作权侵权问题,提供超链接的网站经常陷入侵权指控。

2.擅自传播、发表、转载:此类侵权是最为普遍的形式,虽然著作权法规定未经同意不得发表著作权人的作品,但网络上擅自发表、传播和转载的现象随处可见,在微博微信等平台上面,到处都可以看见被转发的消息。虽然行政法规规定,个人或组织将他人的作品、录音、表演等在网络上,必须取得许可,并协商支付报酬,否则视为侵权。现代生活中,很多人在遇到一些优秀的或者说符合自己胃口的文学作品、视频作品或者是绘画作品的时候,都会将它们到自己的社交网络上面,其实者本意只是为了给自己的朋友分享自己遇到的好的作品或留存一个记录,但是这种做法在忘记对作品进行作者署名的情况下,就是侵权的。同时,将社交网络上的图片作品信息擅自用到他处而不征求作品作者的意见,这种做法也同样侵权。目前我国在此方面的立法已经逐步成熟,但实际的操作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因为社交网络的用户基数太大,法律意识不够浓厚,往往只是无意之举但是却侵犯了其他人的著作权。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了一个通知,对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相关事项做出了规定,从而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构建和谐美好的网络环境,维护广大网络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3.网页剽窃:网站为了获取点击率,吸引用户的眼球,让更多的人关注到自己的网站,就必须让自己的网站有能够吸引到用户的地方。在这种情况下,就很容易发生剽窃行为,即将他人的网页用于自己的网站,通过模仿他人的网页的设计这种办法,让用户产生一种这是某知名网站的错觉,从而达到让用户点击自己的网站的目的。此类案例以1998年东方公司网页剽窃为典型,当年12月,“瑞得在线”的一名员工发现东方公司的主页剽窃了本公司的设计,东方公司的主页上的整体设计,包括版图的构造、颜色的运用、栏目的设置和标题以及下拉菜单的选项等内容都与“瑞德在线”的设计高度相似,于是“瑞德在线”状告对方侵权,最终东方公司败诉,公开道歉并赔偿。

(二)网络环境下著作权易受侵害的原因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问题十分严重,但是这种现象不仅没有得到遏制,反而随着网络社会的不断发展有着愈演愈烈的趋势,因而分析深层的原因就具有了很高的价值。

1.著作权人方面的原因:网络著作盗版几乎成为了一种产业,因为它们制作成本费用少,但是产生的收益相对比较高,所以有很多人为了获取利益而去制作盗版的网络著作。而一旦发生网络著作权侵权的情况,著作权人在面对这些问题时,如果要维护自己的权益,那么需要花费的成本普遍偏高,甚至在维权成功后得到的赔偿还不足以支付自己在维权过程中的花费,这种情况下,维权所需的高成本与盗版制作的低花费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著作权人往往觉得得不偿失,也就导致了许多著作权人放弃了起诉。

2.证据收集的难度大:网络环境下作品的传播非常迅速,著作权人要收集相关的证据,不仅费时费力,还需要一定的资金,难度比较大。网络上的证据都是以数据的形式存在的,这本来是数字化时代带给人们的便利之处,但同时,一旦发生侵权问题,侵权人就可以通过删除数据来消除证据,在著作权人刚刚得知了自己的作品被非法传播以谋取利益,想要去收集证据维护自己的权益的时候,就会发现那些被未经允许就传播的信息已经被删除,根本找不到曾经被擅自转载的痕迹,这就会导致证据的稳定性不足,著作权人收集证据的操作难度加大,所以也是数字化带来的一大弊端。

3.维权意识淡薄:许多著作权人接触网络的时间并不长,公众的维权意识也不强,在自己的著作被制作盗版或者是被未经允许而传播扩散之后并不能及时的去意识到他人的这些做法实际上侵犯了自己的权益,甚至有些作者会觉得这种传播手段起到了宣传自己的作品的作用,能够让更多的人关注到了自己的作品,认为这是一件好事,也就不会想着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与多方面的因素相关,一是相关部门没有做好引导,导致维权人操作难度大,不便操作;二是许多权利人没有意识到被侵权,也就是说普遍的法律意识都比较淡薄,不了解自己对于自己的作品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到底有些什么;三是权利人时间比较紧迫,往往应接不暇,主要精力都用于创作,而在完成一个作品期间,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心血,权利人根本无暇顾及侵权问题。

4.盗版的技术多样:2001年冯小刚的电影《一声叹息》上映,但在首映之前盗版光盘已经出现在市场上了,冯小刚本人认为盗版侵蚀了一半的票房。科学技术和社会发展的迅猛速度同时也使得盗版技术越来越多样化和先进化,著作权人防不胜防,即使采取了相关的措施,效果也不显著。而有更多的著作权人因为自身经济情况的限制,无法采取一些相关措施,这一部分人在自己的作品被不法人员制作盗版谋取利益的时候,会遭受更大的损失。

四、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

现代社会处于网络全球化的大趋势下,网络的运用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越来越常见,有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网络上信息或者共享资源,方便、自由和快捷是网络带给我们的惊喜,也是网络得以不断普及的原因。所以在这种大的环境下,如果我们过分的追求对著作权的保护,就会造成一定程度上的“信息闭塞”,因为限制了网络信息的自由传播,也就无法体现网络传播的便捷之处,网络的使用效率就会大幅下降。出现网络著作权侵权的最根本原因就是因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不够完善,所以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着手。

(一)立法上的保护

随着《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设立,我国网络环境下著作权法体系基本成型,但仍然存在着漏洞,需要修补,相关立法的完善成为了重点课题。《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著作权人的保护相对单薄,保护的范围和内容都有局限性,需要制定专门应对网络著作权侵权的实体法,对各个细节都要做出明示。可以从几个方面着手,其一个是要完善网络服务的条款,制定专门的网络实体法,为著作权人服务,从根本上保障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免遭损失;其二则是要完善网络服务商披露侵权网络用户身份的规定,如果网络服务商拒绝合作,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同时,在网络用户注册身份的时候,给予提醒,并且告知他们自己所享有的权益,增强公众的法律意识,这种方法可以促进侵权行为的披露,对盗版、侵权人起到威慑的作用;其三,对侵权行为做出数额明确的规定,以补偿著作权人的损失。

(二)司法上的保护

如果著作权人限于自身的经济能力,无法保护自身的权益,司法保护可以作为最后的防线来提供保护。有很多情况下,著作权人得知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犯,想要去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因为自身经济水平不足以支撑自己完成整个维权过程,所以放弃维权。针对这种情况,如果能够提供取证协助,诉前财产保全等措施,打消著作权人的后顾之忧,那从另一方面来说也就是帮助了著作权人维权。司法上的保护能体现人性化的原则,能激发著作权人的维权意识。

(三)执法上的保护

我国关于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的规定出台了不少,但实际的执行情况并不好,很多的法律规定在被了之后,很多人甚至可以说是大多数人根本不清楚有这样一个法律规范,宣传力度不够,公民的法律意识跟不上,执法人员执行起来也根本不能达到原本的目的。执法打击的力度也不足,往往不能给予侵权行为严厉打击,导致著作权侵权行为猖獗,此消彼伏,难以遏制。网络的虚拟性让网络上所呈现的信息真真假假,显得扑朔迷离,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也加大了执法的难度。因而可以从执法上着手加强,如工信部、国家版权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司、公安部联合协作,专项治理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行为,提高查处的力度,或者增加网络执法人员的人数,让每个版块都能随时让执法人员关注到,这样在侵权行为一旦发生,就能从源头上得以遏制,或者留下侵权的证据,让侵权行为无处可逃。

五、结论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传播提高了知识的利用率,但同时也存在着大量的侵权行为,研究著作权侵权的行为、原因和应对的措施,对于维护著作权人的权益有重要的作用。

作者:杨怡 单位:辽宁理工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