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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行业设计图的著作权保护问题

建筑设计行业设计图的著作权保护问题

摘要: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我国的建筑设计行业呈现出繁盛的发展态势,而随之所引发的有关建筑设计行业的知识产权中著作权纠纷问题也越发明显和突出,并呈现出繁多复杂的特点。本文就建筑设计企业的施工设计图的知识产权保护中所涉及的引发的问题及解决办法进行浅析。

关键词:建筑设计;行业;施工设计图;著作权;保护

随着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兴起,建筑设计行业的从业人员明显增多,一些新技术在建筑行业的使用带来新的契机的同时,也由此产生了种种纠纷问题。建筑设计行业的发展需要借助知识产权法作为保驾护航的重要手段。本文结合建筑行业中设计单位近些年存在的一些侵权问题,通过结合国内知识产权法中著作权法的规定,并对著作权法中所保护对象的内涵及范围进行扩展解释,并针对建筑设计行业工作中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单位以及设计师本人在知识产权角度存在的不足方面提出一些解决建议。

一、建筑设计及施工设计图的内涵

在古代,我国建筑行业的设计和施工并没有划分清晰,一个建筑的建造者同时也是该建筑的设计者;到了近代,建筑设计和施工分别成为了独立的学科。在本文中主要是针对建筑设计方面的有关知识产权问题进行讨论。

(一)建筑设计的涵义

一般来说,建筑行业的责任主体有五个,分别是:施工、设计、监理、地质勘探和建设单位。设计是一个建筑的灵魂,施工方最终会按照施工设计图来进行施工,因此设计环节是整个建筑工程中的核心。设计单位中具备专业知识和行业资格证的注册建筑师按照建设单位及规划部门的要求在建筑物内部各种使用功能等方面,进行有关设计的各项工作以图纸和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设计单位在整个工作中要经历信息资料搜集、制作投标书、中标后的设计合同的签订、进行方案的设计、确定最终方案、进行初步设计、审批、施工图的设计、图纸归档、设计交底、工地配合、以及最后的竣工验收的流程。在这些设计工作流程及步骤中会存在许多问题。例如在工地配合流程中,设计单位要根据施工方、建设单位以及规划部门的要求实施做出调整,因此在之前已设计好的图纸基础上要做出多次变更。

(二)施工设计图的内涵

施工设计图是指设计单位承担建设工程项目的各个专业的注册建筑师运用Photoshop、CAD、3DMAX、VRAY、BIM、全系贴图RPC等软件根据施工方、建设单位以及规划部门的要求进行电子版的图纸绘制,先用硫酸纸打印出相应的硫酸图,然后再将硫酸图拿到厂房使用专业设备晒出的纸质版设计图,一般称之为蓝图。这些蓝图最终将用于送审、留存备案等工作。施工设计图是建筑设计的一个方面,除此之外还包括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它们都是工程设计的工作成果。方案设计根据工程需要可添加建筑模型,包括各个专业的说明书、总平面设计图纸、项目估算以及透视图等四个部分组成,涉及的内容有项目名称、建设地点、批准的项目文号、项目的设计标准及总投资等内容。初步设计是工程的基本蓝图和实施构想。总体来说,施工设计图是设计院的承担该项目的专业工作人员将自己的设计理念、想法,通过图纸目录、说明、详图及零部件图等方式表达出来的书面材料,它是连接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的重要环节。

二、施工设计图的知识产权保护的界定

(一)我国施工设计图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

施工设计图是出于设计人员的一项智力成果,因此要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是一种可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的独立的民事权利。并且建筑设计单位属于科学知识密集型单位,设计图纸是在建设单位的要求下由设计人员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在符合最新设计规范的前提下通过智力劳动所得到的设计成果。这些设计图纸具有创造性、可复制性等特征,是设计单位的主营业务、资金的重要来源。建筑设计单位加强对本单位的设计图纸、设计方案等智力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也就意味着本单位的核心竞争部分得到了一种法律的保障。近几年,我国建筑设计行业由于建筑市场产能过剩以及建筑设计企业数量和人数的扩张、处于低迷态势,因此对本单位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就越大,随之市场份额的占有量就越大,竞争力也就越大。本文主要论述的是民用建筑设计院,它的设计包含建筑、结构、水、暖、电气等专业,专业性不仅很强,而且非常细化,因此在知识产权方面的保护显得很有必要。由于房地产行业的飞速发展,建筑设计行业的从业人员随之急剧增加,导致建筑行业各个专业的注册师的素质水平参差不齐,作品的抄袭和模仿现象也随之严重。一部分设计师的设计图的著作权会遭到他人的侵犯,因此设计师个人的知识产权的保护也应受到重视。

(二)我国施工设计图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工程设计知识产权的内容主要包含: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权、商标权及相关识别性标志权。工程设计的著作权主要包括:工程投标方案;工程设计阶段的原始资料、计算书、工程设计图及说明书、技术文件和工程总结报告等;设计企业科研活动的原始数据;设计企业自行编制的计算机软件、企业标准、导则等。本文主要论述的内容属于第二部分工程设计图的著作权保护问题。首先工程施工设计图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牵扯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三方利益分配的关系。知识产权法对工程项目施工设计图的著作权保护是一个从无到有、尚待完善的发展趋势。1990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著作权法》并未涉及建设项目施工设计图的具体规定,只是对美术作品做了扩大解释,新增了建筑作品。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只是明确建筑作品是与美术作品并列、独立成为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之一,但是由于新出台的规定过于笼统,没有出台相应的操作条款,因此含括在建筑作品的施工设计图的知识产权仍然常常受到侵害。《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七项规定,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在我国著作权立法中对建筑有关的作品进行的类别分类,分别是对建筑物、工程设计图以及建筑模型作品的保护。这三者的关系是不能割裂的,首先建筑物是工程设计图及建筑模型的现实化;工程设计图是建筑物的平面化的表现形式;建筑模型和建筑物都是立体的,建筑模型是建筑物的缩小化表现形式;建筑物和建筑模型都是根据工程设计图而进一步产生的,并且工程设计图是凝结着设计师从事建筑设计行业以来本人的专业基础知识、思想情感、艺术创造、设计工作经验的综合作用的智力成果。回到根本来看,著作权保护的是具有建筑艺术的独创性建筑作品,如果工程设计图本身并未体现能够区别于其他设计图作品的具有独创性的精神元素,则不在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内。如果建筑设计图和建筑模型仅仅是为了表达设计者个人的设计思想表达,而不是为了最终实现建筑物的建成,同样,这样的建筑设计作品也不在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之内。因此建筑设计图是否属于著作权保护范围之列,主要在于建筑设计作品最终的用途。

三、我国施工设计图著作权涉及的权利内容

(一)设计施工图著作权人的归属问题

施工设计图作为知识产权法中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也就存在该权利保护的权利人,但是纵观1991年的《著作权法》以及2001年修改的《著作权法》都未明确规定建筑作品的作者,在工作社会实践中是有其原因的。由于建筑设计行业自身的特点、一个建筑物的设计图从开始画图到最终的定稿,期间要经过多次修改、变动,有的设计图中还存在一些错误。这些错误并不是由于设计师的专业基础知识欠缺造成的,而是为满足施工单位的工作需要而产生的。在设计图送审的过程中也会出若干变更,建筑设计师就要对此进行修正,这些修正多多少少已违背了图纸设计者最初的想法、理念,并且参与修改的人员不仅有建筑设计师本人,还有施工单位及其相应的技术人员。建筑设计并不是一个简单的平面化设计,而是由多环节、专业参与而完成的繁杂的工作体系,除了建筑设计师本人将户型外观、空间设计完成外,还离不开结构、水暖、电气设备等多个其他专业的相互配合,因此施工设计图的变更和修改不仅仅是建筑一个专业就能完成的,结构、水暖、电气专业在图纸送审过程中都有可能被提出要变更的部分,所以施工设计图要进行综合修改才能完成。施工单位虽然是将建筑物的现实化了的劳动者,同时也参与了施工设计图的修改,但它的建造行为和修改行为并不具有独创性的特征,因此建筑作品的作者应该是在建筑设计过程中完成构思到表达的建筑设计师,即设计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现实情况中,建筑设计师大多是以设计单位为依托,设计活动的进行是集体创作的方式,数十名工作人员集思广益的结果,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设计单位应该被视作该施工设计图的作者,即著作权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因此受委托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人的归属问题主要是依据合同约定,如果未约定按照原则建筑设计单位应为著作权人。

(二)设计施工图著作权的权利内容

著作权的权利内容主要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两部分。1.著作人身权著作人身权又包含:发表权、署名权以及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发表权意味着著作权人将作品公之于众、使公众知悉的权利,但公众并不是都具有建筑设计行业的专业知识,建筑设计师的设计理念想要被公众了解和认可必须通过建筑物,施工设计图并不具备这一功能,因此发表权的行使具有特殊性。如果将建筑作品进行扩充解释后,著作权人可对施工设计图、建筑模型行使发表权。而建筑设计院将施工设计图交由施工单位的工作人员实施施工作业的行为,依据合同法施工者作为项目承揽人负有相关保密义务,因此该行为则不能视为发表。署名权作为著作权利内容之一在设计活动中很常见,但在行使的过程中会存在一些问题。在设计活动中参与项目设计的各个专业的设计者都将会把自己的名字签署在设计图纸的各个专业负责人的相应位置,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以及电气专业的相应负责人的签名。但在现实工作中会存在一种状况,一般一个建筑项目的设计周期会很长,根据项目规模、工程量的大小,短的长达半年,长的甚至会跨年,而设计单位的人员流动、变更很常见,此时设计施工图的相关设计人员的署名还停留在最初的人员设定上,而实际进行设计工作的人员已经产生变动,有的设计单位并未在施工设计图纸上进行及时变更,也就是说署名人和实际设计者并非同一人,一旦发生侵权就会产生纠纷,作者有权禁止他人使用自己的署名权,厉害关系人之间可通过协商的方式来确定署名权的行使问题。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连在一起讨论主要是因为二者密切相关。著作权人有权对自己的作品进行修改,也可将权利授予他们对作品进行修改。保护作品完整则是指保护作品不受歪曲或篡改的危险的权利。然而修改权并不是绝对的,不经著作权人授权或允许,他人或其他组织、团体不得对其作品进行修改,但是这里的作品指的就不是施工设计图或建筑模型,而是已经完成施工的建筑物,因此该权利尚未涉及设计图纸或建筑模型。2.著作财产权著作财产权主要包含的权利与建筑作品相关的主要是复制权和改编权,而不包含这是由建筑作品自身的特点所决定的。复制权的主要作用是使作品得到广泛传播和使用。在建筑作品方面,复制权还存在界定模糊的几个方面:首先是同一种作品的不同表现形式,从平面到平面或是从立体到平面的模式能否定义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其次是采取不同形式的作品的转换的保护方式除了复制权是否还存在其他方法。对于第一个界定模糊的方面,首先要明确平面到平面的模式的转换的复制主要是指施工设计图纸的印刷、复印、翻拍等方式,是在图纸原件的基础上,借助一定设备、媒介或技术将原件制成一份或多份。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是指施工,即把施工设计图转化为现实化的这一过程。此种情况目前在不同国家存在不同观点,持广义复制观点的国家认为从平面到立体属于复制,持狭义复制观点的国家则认为此种情况不属于复制。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17款规定,若著作权人已完成对建筑物的制作工作,无论是按施工设计图还是按建筑物实物本身制作建筑物,只要他人未被授权使用,都可认定为对复制权的损害行为。从立体到平面的复制主要是指对建筑物的摄影及绘画等方式,各国的著作权法一般都认为是合理的使用,不属于对复制权的损害行为。最后一种形式主要是指直接根据建筑物的外形特征制作出建筑物,此时施工设计图也就没有利用的价值了。这种情况要看各国的具体规定是否视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改编权指改编作品权,即创造出新的具有独创性的作品的权利。经改编创作出来的作品可以说是一种“衍生作品”,在对原先的作品改编前,作者应先像著作权人说明情况,并得到许可方可进行改编。但现实中。存在许多侵权现象,例如未经原著作权人的同意就对原作品进行改编,此外如果还有其他人想对该新的改编作品进行再创作时,他们仅仅征得新作品著作权人的允许,然而忽视了原作品著作权人的允许。一般对建筑作品的改编的表现形式是若干部分的仿造,这些改变行为并不是原作品的再现,而存在创作性的改变。这些行为需经原著作权人同意,否则将构成侵权。

四、加强对施工设计图著作权保护的措施

要想减少建筑设计行业中知识产权侵权的现象,首先要提高建筑设计人员自身的知识产权维权意识。同时要提高对设计师道德素质和技术水平的监管和培训。当出现抄袭现象纠纷时,得由法院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一个科学合理的裁决,并且要加大对抄袭行为的制裁力度。其次要提高设计单位对本单位设计作品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对本单位的建筑设计作品进行严格管理,防止设计信息泄露。建立作品分开发表和严格的登记审查制度。通过协商或签订合同的方式来明确除署名权以外的其它著作权权利,如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建筑作品中涉及到委托于被委托的各个事项及关系也要事先在合同中明确或提前协商好,已免事后发生纠纷不易解决。商业秘密项目需进行书面明确,在单位内部做好书面及电子备案工作,并采取相应的建筑设计单位商业信息、秘密的保护措施。

五、结语

知识产权是随着经济科技密集型产业的产生而出现的,因此是法治经济的一种有效保护手段。在市场竞争模式和手段日益激烈的大背景下,建筑设计行业更需要知识产权规范其业内的竞争,减少智力成果被侵权的现象,营造一个公平、诚信的市场竞争环境,才能有利于我国高新知识产业的发展。建筑物及建筑群是一种实用艺术,因此对于建筑作品中施工设计图的著作权保护具有特殊性,坚持实用性优于艺术性更有利于发挥建筑设计作品的使用价值,因此也要注重对建筑设计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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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肖融 单位:新疆财经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