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证法:
所谓联系也就是关系,是指一切事物、现象、过程之间及其内部诸要素之间的相互信赖、相互制约、相互影响、相互作用。联系的观点是唯物辩证法的总特征之一。
①联系的客观性
②联系的普遍性
③联系的多样性
世界的永恒发展:
1.发展的实质:发展的观点是唯物辩证法的一个根本观点,是唯物旧事物的灭亡,新事物的产生辩证法的总特征之一。广义的发展,泛指运动、转化、联系、变化的一切过程,既包括上升的运动,也包括不降的运动;狭义的发展,特指事物由低级向高级、由简单向复杂、由无序向有序的运动。
2.新事物战胜旧事物的必然性:
(1)适应性:新事物更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2)优越性:在内容、形态、结构等方面都优于旧事物;
(3)正义性:在社会历史领域,新事物是社会上先进的阶级、人民群众创造性活动的产物,符合绝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反映着社会生活进步的要求,因而最终能得到绝大多数人、特别是有远大前途的先进社会力量的支持。
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规律:规律是事物本身所固有的本质的必然的稳定的联系。规律是事物的本质联系;规律是事物的必然联系;规律是事物稳定的联系;规律具有客观性,这是规律最根本的特点。
一、矛盾
概念:所谓矛盾就是指事物之间和事物内部稳中有降要素之间既相对立又相统一的关系。简单地说,矛盾就是对立统一关系或对立统一,矛盾规律即对立统一规律。
1. 同一性
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是矛盾的两种基本关系或根本属性。矛盾的同一性是矛盾双方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联系、相互吸引、相互贯通的性质和趋势。它包含两方面的基本含义:
(1)相互依存
矛盾双方相互依存,在一定条件下共处于一个统一体中
(2)相互贯通
矛盾双方相互贯通,即矛盾双方在一定条件下相互渗透、相互转化的趋势。
2. 斗争性
矛盾的斗争性是矛盾双方相互排斥、相互对立、相互否定的性质和趋势。
3. 关系
矛盾的同一性的斗争性是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的:
(1)统一:它们的相互联系表现在:同一性和斗争性作为矛盾双方的本质属性,缺少任何一方面都不成其为矛盾。一方面,斗争性寓于同一性之中,没有同一性就没有斗争性;另一方面,同一性是包含斗争性的同一性,没有斗争性就没有同一性。
(2)对立:它们的区别表现在:矛盾的同一性是有条件的、相对的;矛盾的斗争性是无条件的、绝对的。
二、作用(动力)
矛盾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动力
1.矛盾的作用
(1) 同一的作用:矛盾的同一性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在于:
发展的前提(依存):矛盾双方相互依存提供事物得以存在和发展的条件。
发展的内容(渗透):矛盾双方相互包含使矛盾双方相互吸取有利于自身的因素,在互相利用、互相促进中共同得到发展。
发展的方向(转化):矛盾双方互相贯通规定着事物向自己的对立面发生转化的基本趋势。
(2)斗争的作用:矛盾斗争性的作用贯穿事物的量变和质变两种状态中
积累量变:量变过程中,斗争性推动矛盾双方力量对比的变化 ,为质变做准备。
实现质变:质变过程中,斗争性冲破事物存在的限度,促成旧的矛盾统一体的分解和新的矛盾统一体的产生。
同一性和斗争性都不能孤立地起作用,有条件的相对的同一性和无条件的绝对的斗争性相结合,构成了一切事物的矛盾运动。
2.内部矛盾与外部矛盾的作用
(1) 内部矛盾(内因)是发展的根据
(2)外部矛盾(外因)是发展的条件
内因即事物的内部矛盾,外因即事物的外部矛盾;事物的发展是内外因共同起作用的结果。内外因的作用又是不同的:内因是根据,外因是条件,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内因和外因是相对的,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
三、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精髓)
1.普遍性
时间上普遍存在:贯穿每一事物发展过程的始终(矛盾无时不在)
空间上普通存在:存在于一切事物的发展过程中(矛盾无所不在)。
2. 特殊性:是指具体事物所包含的矛盾及每一矛盾的各个方面都各有其特点。
性质上的特殊性:对矛盾和矛盾的各方面进行全面分析,矛盾和矛盾的各方面各有其特殊性。基本矛盾是指贯穿于事物发展过程始终并规定事物及其过程本质的矛盾。非基本矛盾是不规定事物及其过程基本性质,也不一定贯穿事物过程始终的矛盾。基本矛盾和非基本矛盾是相互作用的。基本矛盾规定和制约着非基本矛盾;非基本矛盾影响基本矛盾,加速或延缓基本矛盾的解决,在发展过程中,使其显出阶段性的某些特点。
地位上的特殊性:对矛盾和矛盾双方地位进行分析,矛盾和矛盾的不同方面具有不平衡性。所谓矛盾的不平衡性,是指在由许多矛盾构成的矛盾体系里,各种矛盾力量发燕尾服是不平衡的,有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的区别。主要矛盾是处于支配地位,对事物的发展过程起决定作用的矛盾;非要矛盾是处于从属地位,对事物的发展过程不起决定作用的矛盾。二者的辩证关系表现为主要矛盾和非主要矛盾在发展过程中相互影响,并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所谓矛盾双方地位的不平衡性,是指矛盾对立双方必有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之分。处于支配地位、起着主导作用的方面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处于被支配地位的方面为矛盾的非主要方面。它们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并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唯物辩证法的矛盾不平衡性原理,要求人们在认识和实践中,必须坚持“两点论”和“重点论”的统一。反对顾此失彼的形而上学“一点论”,反对把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等量齐观的形而上学“均衡论”。
解决上的特殊性:解决矛盾的形式也是多样的。
①矛盾的一方克服另一方
②矛盾双方“同归于尽”
③有些矛盾经过一系列的发展阶段,达到对立面的融合。
3.两者之间的关系:矛盾的普通性和特殊性的辩证关系:
①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是相互区别的
②普遍性与特殊性相互渗透、相互联结
③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区别是相对的,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
4.坚持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关系原理的意义:
①矛盾的共性和个性、绝对和相对的道理,是关于事物矛盾问题的精髓,不懂得它,就等于抛弃了辩证法;
②矛盾的共性和个性、绝对和相对统一的原理,是坚持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的普遍真理与各国具体实践相结合这一原则的哲学基础,是反对教条主义和经验主义的思想武器;
③它是“一般号召与个别指导相结合”、“抓典型”、“解剖麻雀”等科学工作方法的理论基础;
④坚持矛盾的共性和个性、绝对和相对的辩证法,对于我们自觉地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以这个理论为指导的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有重大的意义。
对立统一规律是唯物辩证法最根本的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
①对立统一规律是唯物辩证法最根本的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
②对 [1] [2]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