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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关员通关指南

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

来源:www.21ks.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08-6-16 18:48:57


货品在协调制度上的归类,应遵循以下规则: 
规则一 
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税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如税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则按以下规则确定。 
注释: 
一、本协调制度系统地列出了国际贸易的货品,将这些货品分为类、章及分章,每类、章或分章都有标题,尽可能确切地列明所包括货品种类的范围。但在许多情况下,归入某类或某章的货品种类繁多,类、章标题不可能将其一一列出,全都包括进去。 
二、因此,本规则一开始就说明,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据此,标题对商品归类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本规则第二部分规定,商品应按以下两条规则进行归类: 
(一)按照税目条文及任何相关的类、章注释的规定办理; 
(二)税目和类、章注释无其他规定,则可根据规则二、三、四及五的规定办理。 
四、以上三(一)所规定的已很明确,许多货品可直接按协调制度的规定进行归类,无须运用归类总规则〔例如,活马(税号01.01)、第三十章注释三所述的医药用品(税号30.06)〕。 
五、以上三(二)所称“如税目和类、章注释无其他规定”,旨在明确税目条文及任何相关的类、章注释是最重要的,换言之,它们是在确定归类时应首先考虑的规定。例如,第三十一章的注释规定该章某些税号仅包括某些货品,因此,这些税号就不能够根据规则二(二)扩大为包括该章注释规定不包括的货品。 
规则二 
(一)税目所列货品,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报验时该项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还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或按本款可作为完整品或制成品归类的货品)在报验时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 
(二)税目中所列材料或物质,应视为包括该种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混合或组合的物品。税目所列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视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该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按规则三归类。 
注释: 
规则二(一) 
(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 
一、规则二(一)将所有列出某一些物品的税目范围扩大为不仅包括完整的物品,而且还包括该物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报验时它们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 
二、本款规则的规定也适用于毛坯,除非该毛坯已在某一税目具体列名。所称“毛坯”,是指已具有制成品或制成零件的大概形状或轮廓,但还不能直接使用的物品。除极个别的情况外,它们须经进一步完善方可作为制成品或制成零件使用。 
尚未具有制成品基本形状的半制成品(例如,常见的杆、盘、管等)不应作为“毛坯”对待。 
三、鉴于第一类至第六类各税目的商品范围,本款规则这一部分的规定一般不适用于这六类所包括的货品。 
四、运用本款规则的几个实例,参见有关类、章的总注释(例如,第十六类和第六十一章、第六十二章、第八十六章、第八十七章及第九十章)。 
规则二(二) 
(物品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 
五、规则二(一)的第二部分规定,完整品或制成品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应归入已组装物品的同一税号。货品以未组装或拆散形式报验,通常是由于包装、装卸或运输上的需要,或是为了便于包装、装卸或运输。 
六、本款规则也适用于以未组装或拆散形式报验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按照本规则第一部分的规定,它们可作为完整品或制成品看待。 
七、本款规则所称“报验时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是指其零件可通过紧固件(螺钉、螺母、螺栓等),或通过铆接、焊接等组装方法便可装配起来的物品。 
组装方法的复杂性可不予考虑,但其零件必需是无须进一步加工的制成品。 
某一物品的未组装零件如超出组装成品所需数量的,超出部分应单独归类。 
八、运用本款规则的实例,参见有关类、章的总注释(例如,第十六类和第四十四章、第八十六章、第八十七章及第八十九章)。 
九、鉴于第一类至第六类各税目的商品范围,本款规则这一部分的规定一般不适用于这六类所包括的货品。 
规则二(三) 
(不同材料或物质的混合品或组合品) 
十、规则二(二)是关于混合及组合的材料或物质,以及由两种或多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它所适用的税目是列出某种材料或物质的税目(例如,税号05.03列出“马毛”)和列出某种材料或物质制成的货品的税目(例如,税号45.03列出“天然软木制品”)。应注意到,仅在税目条文和类、章注释无其他规定的条件下才能运用本款规则(例如,税号15.03列出“液体猪油,未经混合”,这就不能运用本款规则)。 
在类、章注释或税目条文列为调制品的混合物,应按规则一的规定进行归类。 
十一、本款规则旨在将任何列出某种材料或物质的税目扩大为包括该种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的混合品或组合品,同时还将任何列出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的税目扩大为包括部分由该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 
十二、然而,本款规则绝不意味着将税号范围扩大到不按照规则一的规定,将不符合税目条文的货品也包括进来,即由于添加了另外一种材料或物质,使货品丧失了原税号所列货品特征的情况。 
十三、本规则最后规定,混合及组合的材料或物质,以及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如果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税号的,必须按规则三的原则进行归类。
规则三 
当货品按规则二(二)或由于其他原因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目时,应按以下规则归类: 
(一)列名比较具体的税目,优先于列名一般的税目。但是,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目都仅述及混合或组合货品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质,或零售的成套货品中的某些货品,即使其中某个税目对该货品描述得更为全面、详细,这些货品在有关税目的列名应视为同样具体。 
(二)混合物、不同材料构成或不同部件组成的组合物以及零售的成套货品,如果不能按照规则三(一)归类时,在本款可适用的条件下,应按构成货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归类。 
(三)货品不能按照规则三(一)或(二)归类时,应按号列顺序归入其可归入的最末一个税目。 
注释: 
一、对于根据规则二(二)或其他原因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目的货品,本规则规定了三条归类办法。这三条办法应按照其在本规则的先后次序加以运用。据此,只有在不能按照规则三(一)归类时,才能运用规则三(二);不能按照规则三(一)和(二)两款归类时,才能运用规则三(三)。因此,它们优先权的次序为1.具体列名;2.基本特征;3.从后归类。 
二、只有在税目条文和类、章注释无其他规定的条件下,才能运用本规则。例如,第九十七章注释四(二)规定,根据税目条文既可归入税号97.01至97.05中的一个税号,又可归入税号97.06的货品,应归入税号97.06以前的有关税号,即货品应按第九十七章注释四(二)的规定而不能根据本规则进行归类。 
规则三(一) 
三、规则三(一)是本规则的第一条归类办法,它规定列名比较具体的税目应优先于列名比较一般的税目。 
四、通过制订几条一刀切的规则来确定哪个税目就比其他税目列名更为具体是行不通的。但作为一般原则可以这样说: 
(一)列出品名比列出类名更为具体(例如,电动剃须刀及电动理发推子应归入税号85.10,而不应作为手提式电动工具归入税号85.08或作为家用电动机械器具归入税号8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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