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欧姆定律的局限性范文

欧姆定律的局限性精选(九篇)

第1篇:欧姆定律的局限性范文

一、实验探究中错误资源的类型

1.技能性错误

技能性错误指学生因缺乏操作技能和仪表读数技能而产生的错误。“探究通过导体的电流与电压、电阻的关系”实验包括电流表、电压表、滑动变阻器等众多电学器材,实验操作具有综合性,主要表现在:(1)两表怎样接入、如何选择量程、如何读数?(2)滑动变阻器涉及四个接线柱,怎样接入可以达到实验目的?(3)电池盒电源的选择。(4)连接电路应注意断开开关,滑片移到电阻最大的地方。(5)探究活动暂停时,及时断开开关。由于学生对每种器材掌握程度可能不一样,一旦这些器材整合在一起后,在操作或读数上就容易犯错,成为实验探究的障碍。

2.客观性错误

客观性错误指并非由于学生知识、能力等主观因素造成,而是由于客观因素的影响而造成的错误。主要表现为:(1)器材自身原因。其一,器材使用时间过长,致使局部损坏,影响测量准确性;其二,器材质量有问题,如,劣质电表在使用中指针来回晃动,影响学生收集数据,导致得不到正确的实验结论;其三,器材设计复杂,如图1,电池盒接线柱太多,电池的组装和接线变成了难点,而这并不是实验重点,人为地制造困难。(2)实验综合性强,只要一种仪器的使用存在短板,就会造成结论错误。(3)缺乏适度的引导,或没有提供充裕的探究时间。第一种情况,探究盲目,导致学生“盲”中出错;第二种情况,时间紧迫,导致学生“忙”中出错。

3.生成性错误

生成性错误指在实验探究中产生的、在教师预设之外的错误。怎样利用这类错误资源,对教师的教学智慧是一种挑战。在探究通过导体的电流与导体电压的关系时,基于学生实际,预设的电路设计为图2,预设的教学过程是:引导学生发现该电路只能收集一组数据,不能发现规律,再启发学生如何获得多组数据,学生想到改变电池个数来改变电压和电流,最后从操作方便程度和采集数据连续性方面,说明该电路存在缺陷,从而引导出串联一个滑动变阻器。在笔者按部就班教学时,有学生提出用电阻箱代替定值电阻R,通过改变电阻箱电阻来收集多组数据,该方案得到一些学生的认可,但该方案的最大错误是没有控制R不变。

4.素养性错误

素养性错误指学生因缺乏科学素养所表现出的错误行为、习惯和意识。《义务教育物理课程标准(2011版)》指出,物理课程应“以提高学生科学素养为宗旨”,使学生“养成实事求是、尊重自然规律的科学态度”,“具有保护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意识”。回首课堂,实验过程中学生篡改数据、拼凑数据的现象时有发生,而且学生节能意识淡薄,如,探究活动暂停,开关还一直闭合,没有及时断开开关。

5.观念性错误

观念性错误指学生将课堂探究与真正的科学探究等同起来,意识不到科学发现的艰辛与曲折,形成“物理发现不过如此”的错误观念。学生探究的问题和模式都是由教材或教师给出的,而且教材中的各种提示为学生指明了探究方向。因此,学生感到概念规律的得出十分容易,顺理成章,甚至感叹自己生不逢时。但真正的科学探究都是在黑暗中摸索,没有人可以引路,经过许多年、很多次的不断猜测和实验,仍有可能以失败告终。这些情况,学生是没有遇到也体会不到的。当介绍欧姆定律的发现经历了约十年时间,付出了艰辛的努力时,学生在内心深处并不认同,他们认为一堂课的功夫就探究出欧姆定律,哪里来的“艰辛与曲折”?

二、基于错误资源的实验教学策略

1.变“讲授”为“探索”,促进实验技能的构建

实验仪器的操作都有一定的规范,正确操作实验仪器是一项基本技能。在刚接触新仪器时就要严格要求、熟练掌握,为今后的综合探究夯实基础。对实验仪器的教学,有人提倡采用讲授式,以师讲生听为主,而教学实践证明,这种方法不易引起学生兴趣,扼杀学生使用新仪器的欲望。科学技术在不断发展,现在没有的东西,可能明天就会出现,学生在未来的生活、工作中肯定会遇到许多新的科技产品,这些产品怎么使用,需要学生自己摸索。因此,物理课堂上,教师的一个重要职责就是培养学生探索新器材的能力,这是一种适应现代化生活的能力。

基于这些考虑,可以采用探索式教法,充分调动学生对新鲜事物的好奇心和探究欲。比如,教学“电流表的使用”,可以将教材内容编辑成仪器使用说明书的形式,在前面部分列出几个注意事项,学生阅读说明书后,试着去测电路中的电流。探索中,学生必然要经历犯错、反思、纠错的过程,而这正是学生自我建构操作技能的过程,印象自然根深蒂固,同时,培养了学生使用新仪器的能力。又如,对电流表的读数,教师先投影一组学生的表盘,但故意不显示接线柱,如图3,请学生读数,有些学生马上就报出读数,但出现不同结果,还有学生犹豫不决,教师启发学生为什么出现这种现象?学生反映,不知道接线柱。此时,学生就会明白,读数先要明确接线柱或量程。接着,告诉学生是小量程,再请学生读数,又出现了两个答案:0.24A和0.28A。教师追问,到底哪个正确,为什么?引导学生要看清分度值,并回答不同量程下的分度值分别是多少?两种量程、相同的偏转角度,示数有何关系?经历“发现问题、分析原因”的探索过程,学生自主完成读数技能的构建,最后总结读数步骤:先看量程,再看分度值。这种探索式教法同样适合电压表的使用与读数,为探究欧姆定律作好技能铺垫。

2.变“异常”为“正常”,营造良好的探究环境

每堂探究课都有预期目标和探究重点,而时间有限,所以,要为学生创造一个好的实验环境,避免一些客观的、非重点因素的干扰,为探究重点赢得更多时间。实验器材使用时间过长或质量不过关,不能正常工作,学生在操作过程中就会麻烦不断,影响探究情绪。尤其是测量类器材,比如电流表和电压表,如果器材质量有问题,学生的数据能准确吗?又谈何发现数据中蕴藏的物理规律?因此,学校采购器材时应严把质量关,对有问题的器材要及时更换,同时,检修器材也非常重要,特别是使用频繁高、易损耗的器材。建议教研组抽出专门的时间和精力,集中检修,一来减轻实验员的工作压力,二来掌握一些检修技能。当提供的都是能正常使用的器材后,学生的实验就不会受其他因素影响,从而保障探究正常进行。

3.变“错误”为“正确”,彰显错误资源的价值

学生对教师问题的即时性反映,折射出学生的原始思维和创造性火花,这些想法有的是正确的,有的虽然错误,但能给教学启发,其价值不亚于正确的创意。学生错误的想法里可能蕴藏着创新思维,我们要善于发现并加以利用。

例如,图2中,用电阻箱代替定值电阻R的方案是错误的,但这种想法在研究通过导体的电流与导体电阻的关系时,却可以派上用场。如图4,用电阻箱代替定值电阻R,有以下优点:其一,电阻箱是一种可读出阻值的变阻器。初中阶段学生对不能读出示数的滑动变阻器使用频率高,使用较熟练,但对电阻箱,教材只局限于读出电阻大小,没有机会让学生体验电阻箱的优势,而在这里,电阻箱的接线和读数得到运用,体现了其教学价值,弥补教材的不足。其二,简化实验操作过程。本电路的连接在研究电流与电压的关系时已经得到强化,因此,连接电路不是本探究内容的重点。当定值电阻R不断改变时,该电路局部要不断拆装、重组,这在技能上只是简单重复,缺乏教育意义。而换为电阻箱后,只要旋转旋钮就能快速改变电阻,不需要拆装电路,为数据的采集与分析等重点内容争取更多时间。其三,实验探究提倡开放性,不应是封闭的,数据的采集要常态化。如果选教师提供的三个定值电阻,学生会想,为什么要选这几个电阻?随机一点不可以吗?是不是也能得出反比结论?而这一系列问题均由电阻箱的使用得到较好突破,供选择的电阻值范围更广、更灵活,为学生采集数据拓展空间,增加实验结论的可信度。

4.变“说教”为“身教”,给学生潜移默化的影响

在实验细节上,教师苦口婆心,谆谆教导,而学生一意孤行,当耳边风,教学效果一直欠佳。什么原因呢?要学生低碳环保,教师自己在实验教学中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反馈给学生的却是铺张浪费;要学生尊重实验事实,不得篡改数据,教师却图方便省事,不做实验,空降实验数据;要学生表达准确,教师的教学语言却欠科学性,甚至“脚踩西瓜皮,滑到哪是哪”。这样矛盾的教学言行,怎能让学生养成低碳环保的意识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要提升学生的科学素养,除平常注意要求外,更重要的是教师要加强自身修养,以身垂范,给学生树立良好的榜样。

5.变“单一”为“饱满”,落实三维教学目标

探究教学不能仅局限于学生掌握物理概念和规律,还应将历史上物理学家进行探究、获得发现的历史资料引入教学,通过历史情境再现,展现科学研究方法,体验科学发现的艰辛,实现教育价值最大化。

历史上欧姆定律的建立过程与课堂上的科学探究有很大差异,将欧姆的探究过程和对他成功的分析补充到课堂中,可以使学生在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三个维度上获益。

在欧姆所处的时代,他遇到的最大困难与挑战有以下几点[1]:(1)当时的直流电源只有伏打电堆,最初用它进行实验,电流不稳定,未能获得理想结果。后来,接受其他科学家的建议,将伏打电堆改为温差电源,提高了电流的稳定性,使测量结果更准确。这与他善于学习、关心科技发展、重视科学交流是分不开的。(2)在欧姆进行研究时,没有现成的电压表和电流表,也不知道如何测电阻,也就是说,I、U、R均无法测量,这些问题都得一一解决。欧姆巧妙地设计出电流扭秤,用磁针的扭角实现了电流大小的测量;用相同粗细、不同长度的铜导线来得到不同电阻;用温差电池两个接点的温度差得到不同电势差,这在当时是想象不到的,都是开创性研究。而且,欧姆凭直觉假定电流大小与扭秤的扭角成正比,电阻与导线长度成正比,而电压与温差电池的温度差成正比。这种直觉思维,是科学创造力的重要表现。(3)欧姆定律发表后,遇到权威人士的反对甚至诋毁,认为他的理论是空洞的臆造,许多年后他的成果才得到科学界的普遍认同。为了科学研究,欧姆在孤独与困难的环境中,自己动手制作仪器,坚持进行科学探索,把全部生命都奉献给了科学事业,这种献身精神是值得钦佩和学习的。

通过物理学史的引入,“欧姆”在学生思想里不再只是一个物理量的单位,“欧姆定律”也不再只是一个物理公式,它们汇成了一部有血有肉、富有立体感的科学励志故事,深深地感染和激励着学生。

第2篇:欧姆定律的局限性范文

(1)牛顿第一定律。采用边讲、边讨论、边实验的教法,回顾“运动和力”的历史。消除学生对力的作用效果的错误认识;培养学生科学研究的一种方法——理想实验加外推法。教学时应明确:牛顿第一定律所描述的是一种理想化的状态,不能简单地按字面意义用实验直接加以验证。但大量客观事实证实了它的正确性。第一定律确定了力的涵义,引入了惯性的概念,是研究整个力学的出发点,不能把它当做第二定律的特例;惯性不是状态量,也不是过程量,更不是一种力。惯性是物体的属性,不因物体的运动状态和运动过程而改变。在应用牛顿第一定律解决实际问题时,应使学生理解和使用常用的措词:“物体因惯性要保持原来的运动状态,所以……”教师还应该明确,牛顿第一定律相对于惯性系才成立。地球不是精确的惯性系,但当我们在一段较短的时间内研究力学问题时,常常可以把地球看成近似程度相当好的惯性系。

(2)牛顿第二定律。在第一定律的基础上,从物体在外力作用下,它的加速度跟外力与本身的质量存在什么关系引入课题。然后用控制变量的实验方法归纳出物体在单个力作用下的牛顿第二定律。再用推理分析法把结论推广为一般的表达:物体的加速度跟所受外力的合力成正比,跟物体的质量成反比,加速度的方向跟合外力的方向相同。教学时还应请注意:公式F=Kma中,比例系数K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等于1;a随F改变存在着瞬时关系;牛顿第二定律与第一定律、第三定律的关系,以及与运动学、动量、功和能等知识的联系。教师应明确牛顿定律的适用范围。

(3)万有引力定律。教学时应注意:①要充分利用牛顿总结万有引力定律的过程,卡文迪许测定万有引力恒量的实验,海王星、冥王星的发现等物理学史料,对学生进行科学方法的教育。②要强调万有引力跟质点间的距离的平方成反比(平方反比定律),减少学生在解题中漏平方的错误。③明确是万有引力基本的、简单的表式,只适用于计算质点的万有引力。万有引力定律是自然界最普遍的定律之一。但在天文研究上,也发现了它的局限性。

(4)机械能守恒定律。这个定律一般不用实验总结出来,因为实验误差太大。实验可作为验证。一般是根据功能原理,在外力和非保守内力都不做功或所做的总功为零的条件下推导出来。高中教材是用实例总结出来再加以推广。若不同形式的机械能之间不发生相互转化,就没有守恒问题。机械能守恒定律表式中各项都是状态量,用它来解决问题时,就可以不涉及状态变化的复杂过程(过程量被消去),使问题大大地简化。要特别注意定律的适用条件(只有系统内部的重力和弹力做功)。这个定律不适用的问题,可以利用动能定理或功能原理解决。

(5)动量守恒定律。历史上,牛顿第二定律是以F=dP/dt的形式提出来的。所以有人认为动量守恒定律不能从牛顿运动定律推导出来,主张从实验直接总结。但是实验要用到气垫导轨和闪光照相,就目前中学的实验条件来说,多数难以做到。即使做得到,要在课堂里准确完成实验并总结出规律也非易事。故一般教材还是从牛顿运动定律导出,再安排一节“动量和牛顿运动定律”。这样既符合教学规律,也不违反科学规律。

(6)欧姆定律。中学物理课本中欧姆定律是通过实验得出的。公式为I=U/R或U=IR。教学时应注意:①“电流强度跟电压成正比”是对同一导体而言;“电流强度跟电阻成反比”是对不同导体说的。②I、U、R是同一电路的3个参量。③闭合电路的欧姆定律的教学难点和关键是电动势的概念,并用实验得到电源电动势等于内、外电压之和。然后用欧姆定律导出I=ε/(R+r)(也可以用能量转化和守恒定律推导)。④闭合电路的欧姆定律公式可变换成多种形式,要明确它们的物理意义。⑤教师应明确,普通物理学中的欧姆定律公式多数是R=U/I或I=(1/R)U,式中R是比例恒量。若R不是恒量,导体就不服从欧姆定律。但不论导体服从欧姆定律与否,R=U/I这个关系式都可以作为导体电阻的一般定义。中学物理课本不把 R=U/R列入欧姆定律公式,是为了避免学生把欧姆定律公式跟电阻的定义式混淆。这样处理似乎欠妥。

第3篇:欧姆定律的局限性范文

【关键词】注册商标 非传统商标 侵权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新修订的《商标法》将声音纳入商标构成要素,进而突破只有可视性标识才能注册商标的立法局限,这无疑是我国商标理论的重大进步。基于商标权的识别性要求,商标权客体制度的变化较之于著作权和专利权最小,但是随着识别技术的进步和网络环境的普及,构成商标的要素却在持续扩充。传统商标的构成要素以可视性标识为主,例如文字、图形、字母等,后来一些新型商标构成要素逐渐为商标理论所认可和接受,例如立体形状、声音、气味等。2006年缔结的《商标法新加坡条约》及其《实施条例》将动态商标等非传统商标从原来的模糊规定转变为一种确定的商标权利受到保护。①理论上讲,任何能够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予以识别的标志,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都可以申请商标注册。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商标构成要素逐步摆脱了可视性标识的限制,呈现出多元化、复杂化的发展趋势。

国外立法对于商标构成要素的比较及背景分析

我国2014年修订的《商标法》在传统可视性标识基础上,增加了声音商标,首次将可注册商标拓展至听觉标识,从而实现了商标从可视性到可感知性的突破。从商标实践的国际层面来看,对于商标构成要素的探索已经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单一颜色、气味等新型商标形式逐渐被人们所接受,可以成为我们学习和借鉴的参考。

欧盟商标立法。在欧盟国家,除了成员国自身独立的法律制度以外,欧洲共同体(简称欧共体)建立了统一的欧共体法律体系。在商标领域,欧共体了《欧洲共同体商标条例》(简称《商标条例》)和《协调成员国商标立法1988年12月21日欧洲共同体理事会第一号指令》(简称《欧共体理事会第一号指令》),对于各欧盟成员国商标立法的整体协调和发展起到了重要的规范作用。在欧共体申请注册的商标,除了传统文字、图形、商品形状等标识以外,欧共体并不限制注册商标的形式,任何能够起到识别作用的标识都存在注册的可能性。在Libertel一案中,原告提起单一颜色的商标注册申请,欧共体法院最终审理认为,单纯的颜色,即使从空间上没有特别限制,就某些商品或服务而言,同样可以具有显著性,因而确立了单一颜色可以予以注册的商标规则。在Shield Mark一案中,原告将贝多芬著名钢琴曲《致爱丽丝》的头九个音符申请商标注册,欧共体法院审理认为,声音本身虽然不能视觉感知,但只要可以书面表示,尤其是借助于图形、线条和字体,符合明白、准确、完整独立、便于接触、易于理解、持久和客观的要求,则可以注册。②另外,欧共体法院还在具体判例中为气味商标的注册提供了可能。

因此,欧共体商标体系对于可注册商标的要素采取列举加抽象的立法模式,使用于商品或服务上的任何标识,只要具备商标意义上的识别性,而且能够通过书面形式予以表述,同时不违反商标禁用条款,都存在注册的可能性。

美国商标立法。知识产权制度创设于西方国家,美国作为发达知识产权理论的代表性国家,其知识产权立法模式延续了其一贯的原则性和抽象性,这一点在其商标立法中同样有明显体现。美国商标法,即《兰哈姆法》,对于商标构成要素的规定体现在第四十五条: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服务商标可以由“文字、姓氏、象征和设计或以上之组合”构成。从表面上看,美国商标法对于商标构成要素的规定并不复杂,但是由于使用了“象征”和“设计”的抽象用语,因此在商标司法实践中《兰哈姆法》第四十五条具有了更加广泛的含义,这一点从一些商标典型判例中可见一斑。

1985年,美国一家生产玻璃纤维隔离板的厂家在其产品上统一使用了一种粉红色,后来厂家就其使用的粉红色向美国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由于该申请被商标局驳回,申请人向联邦巡回上述法院提讼。法院认为,如果某一种颜色可以指示商品的来源,而且与商品功能无关,根据商标法对于商标识别性的本质要求,同样可以起到商标的作用,因此商标法没有理由排除其商标注册。这一判例确认了单一颜色的可注册性,对以后的类似判例产生了重要影响。到了1995年,美国最高法院作出“考利泰克斯”一案的判决之后,单一颜色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的原则最终被确定下来。③1990年的“克拉克”案,首次明确了某种气味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缝纫线和绣花线产品上使用了茉莉花气味并将此气味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相关证据证明消费者已经在该特定气味与其表彰产品之间建立起了固定联系。起初申请人的注册申请被商标局驳回,在其后发生的商标复审程序中,商标复审委员会在仔细审查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以及商标局的驳回理由之后,最终做出准予商标注册的裁定。④由上述判例可以看出,虽然《兰哈姆法》对于可注册商标的要素有所表述,但是由于使用了“象征”和“设计”的抽象用语,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上述用语的理解会随着商标理论的发展而不同。从传统的可视性标识到标签的位置以及商业外观,再到声音、气味商标,美国商标法对于商标构成要素的判定,实际上采取了以识别性为核心的开放性做法,只要相关标识具备了商标意义上的识别功能,指示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就存在商标注册的可能性,除非其违反了《兰哈姆法》第二条关于不得作为或者限制作为商标的标记。

澳大利亚商标立法。虽然澳大利亚商标权的取得采取“双轨制”做法,即通过注册和使用两种方式都可以产生商标权,注册并不是商标权产生的唯一途径,但是商标注册可以更清晰地划定权利界限,便于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和权利的保障,对于维护权利人的商业信誉具有重要意义。从国际层面来看,由于气味商标的不确定性,商标注册审核难度较高,因此少有国家明确将气味作为可注册商标构成要素予以明确规定,澳大利亚就属于其中之一。澳大利亚《商标法》第六条规定:“商标标志包括以下各项或各项组合:任何字母、文字、名称、签名、数字、图形、标牌、标题、标签、标贴、包装整体外观、形状、颜色、声音或气味”。⑤在商标实践中,虽然气味商标较少获得注册,但是其在气味商标认定和保护上的探索值得研究和借鉴。与一般商标注册需要提交商标图样不同,申请气味商标注册必须准确描述某种特定气味,而且通过其描述,社会公众可以想象得出这种气味。⑥由于气味商标相对于可视性标识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其识别性的判断也更加复杂,司法实践中成功注册的气味商标非常少见。

我国台湾、香港地区对于商标构成要素的有益探索

我国台湾地区。台湾地区与我国内地同属大陆法系,其近现代立法皆发端于清末,因此两岸法源相通,面临的困境亦大体相同,加之同属一个中国,具有相同的文化传统和法律背景,相互学习和借鉴更为便利有效。在商标注册客体方面,台湾地区走在了我国内地的前面。随着工商业的快速发展,交易形态日趋多元化,传统商标法保护的商标形态已不能满足社会实践的需求。2011年台湾地区“商标法”修正时,顺应商标发展的国际态势,将足以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动态、全像图等标志,与原有传统商标共同纳入商标权的客体范畴。由于台湾地区“商标法”采用了开放式的规定,所以其他特定的、有识别性的标志也可以当作商标来注册。台湾地区“经济部智慧财产局”在2005年核准了新万仁制药公司的“绿油精”声音商标申请案,这是台湾地区第一件声音标记申请为注册商标的成功案例。“商标法”修正以后,台湾地区自2012年7月1日起开放气味、触觉、动态、全像图等四种商标形态。截至目前,台湾地区“智慧财产局”统计开放11种形态申请商标权,包括文字、图形、记号、颜色、声音、立体形状、动态、全像图、气味、触觉以及其他具有识别性的标志。其中,气味商标和触觉商标最难申请,在国际上申请例也并不多见。

我国香港地区。由于原来香港地区与英国之间的关系,其近代商标立法深受衡平法系的影响,现行香港特别行政区商标法律制度是在原有法律体系基础上的本土化。根据香港地区2003年4月4日实施的《商标条例》,“商标可由文字(包括个人姓名)、征示、设计式样、字母、字样、数字、图形要素、颜色、声音、气味、货品的形状或其包装,以及该等标志的任何组合所构成”。也就是说,自2003年4月,作为非传统商标的声音商标和气味商标就被纳入香港地区商标体系。但是,由于香港地区对于可注册的商业标识除了识别性要求以外,还要求能够通过书写或绘画方式予以表述,因此对于注册商标,尤其是非可视注册商标在注册过程中作出了特别限制。申请注册声音商标,申请人应当清晰、明确、独立、客观地描述某一声音,使公众可以识别和理解该声音,而不能仅标示几个音符。对于气味商标,申请人应当通过足够的细节描述向公众展示某一特定气味,仅提交气味构成的化学式,社会公众无法想象和理解,商标注册部门将不予受理该申请。

我国对于商标构成要素的现行规定及完善建议

我国商标法自1983年3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一直以可视性标识作为商标注册的要件,这一限制性规定已经延续30余年。自2014年5月1日,伴随新商标法的实施,声音商标允许提出商标注册申请,这对于商标理论和实践都具有重要意义。结合商标立法的国际层面以及我国港澳台地区的实践,现行立法对于商标构成要素的规定仍然限定较多,从国际商标保护的立法趋势来看,未来尚需进一步修改完善。

拓展可注册商标领域,允许动态商标、单一颜色商标注册。对可视性商标的保护在世界范围早已达成共识,且实践经验丰富,因此允许动态商标、单一颜色商标注册并不存在理论障碍。从商标的本质来看,显著性是其获得注册的前提条件,任何具有显著性的标志都可以成为商标法保护的对象,至于其彰显显著性的具体形式在商标理论中不应受到限制,这一点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商标法新加坡条约》等重要国际条约及主要国家商标实践中都有所体现。

如果说气味商标、位置商标等一些特殊类型商标存在审查标准复杂、应用范围较窄等实际问题,动态商标和单一颜色商标作为可视性商标,在实践中上述问题并不突出,而且已经有人就“动态商标”提出过申请,并获得了注册。申请人将一段动画分解为若干静态图像,再以每一幅静态图像单独提出注册申请。虽然这个已注册“动态商标”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动态商标,其实质仍然属于平面商标,但是其注册审核过程为我们提供了动态商标保护的实现路径,也就是说,现阶段将动态商标纳入商标法范畴在理论和实践上并不存在太大障碍。

对于颜色商标,修订后的商标法仍以“颜色组合”作为商标注册要素,并不包含单一颜色商标,主要原因在于单一颜色不具有先天的显著性。但是,从国际商标注册发展趋势来看,允许单一颜色商标注册已经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曾经指出,只要单一颜色具有区别商品出处的特殊功能,就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⑦在我国商标实践中,已经出现过多起单一颜色商标注册的申请例。2013年,英国吉百利公司提起单一紫色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认为其提交的证据已经足以证明该商标经过长期使用获得了显著性,准予初审公告。⑧在生活中,人们也注意到某些企业对某种颜色的固定使用,例如中国邮政使用的绿色,建设银行使用的蓝色等,只要该颜色的使用固定、准确、持久和客观,就已经具备了商标注册的要件。因此,立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背景,我国应对可注册商标构成要素予以拓展,将动态商标和单一颜色商标一并纳入保护范围。

适应商标实践发展,以开放式立法模式限定商标注册范围。我国商标立法自始至终,都是以列举的方式限定商标构成要素,随着商标实践的发展,这种立法模式的弊端日益显现。如前所述,一切具有识别性的标志都可以成为商标法的保护对象,这一点已经为商标理论所接受,只是出于审理实践的现实要求,各国商标行政部门对商标构成要素采取选择性保护原则。随着商标注册审核程序的完善和审理标准的提高,新型商标表现形式应当为法律所许可,这并不存在理论障碍,只是实践问题。

反观我国商标法对于可注册商标构成要素的规定,仅允许文字、图形等商标形式可以予以注册,此种列举模式虽然有利于注册商标的审核,但是随着商标实践和国际协调的不断发展与推进,列举式立法的僵化和刻板日益显现。一方面,理论上允许具有显著性的任何标志予以商标注册已经为国际商标理论所接受,虽然在实际操作中可以由各国商标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国实践对可注册商标要素予以限制,但是根据市场需求状况随时调整法定商标注册要件是商标理论发展的必然要求,越来越多的新型商标形式应当被纳入商标法范畴。另一方面,地域性与商标权相伴而生,在世界其他国家获得注册并不意味着同时获得我国法律保护,每个国家的商标注册制度都是独立的。在经济一体化的国际背景下,商标局收到的外国商标注册申请逐年增加,不满足我国商标注册构成要素的申请例不在少数,如果不能注册成功,一旦权利受到侵害,这类商标在我国很难获得法律救济,这使得相关企业在进入我国市场时不得不对其可能面临的知识产权风险进行评估,甚至止步其在中国的贸易投资,于我国经济发展不利。因此,在可注册商标形式的规定上,商标法可以采取更为灵活的开放式立法模式,以涵盖更多类型的非传统商标。当然,开放性立法并不意味着所有商标构成要素都可以在我国获得注册,类似气味商标、触觉商标等商标形式由于审核程序复杂,且不具备注册的市场条件,暂时不宜纳入我国商标法范畴。对于商标构成要素的选择,可以通过《商标评审规则》予以明确,此做法不会与商标法产生冲突,另外可以根据国际商标实践和我国市场需求适时调整评审范围,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作者分别为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副教授,中央司法警官学院讲师;本文系中央司法警官学院2014年度青年教师学术创新团队研究成果)

【注释】

①倪朱亮:“动态商标及其显著性认定”,《中华商标》,2011年第9期。

②李明德:《欧盟知识产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第461页。

③④李明德:《美国知识产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年,第474页,第476页。

⑤湛茜:“声音商标的可注册性分析”,《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0年第11期。

⑥陆普舜:《各国商标法律与实务》,北京:中国工商出版社,2006年,第449页。

⑦湛茜:“单一颜色商标的注册问题研究”,《暨南学报》,2012年第10期。

第4篇:欧姆定律的局限性范文

关键词:结构主义;转换-生成语法;概念;元素

欧洲古典结构主义的先驱索绪尔指出语音本身自有其体系,它在语言中提出的许多的思想和概念更是对结构主义的形成与发展起着重要作用。结构主义语言的任务就是要以科学的方法研究语言体系的自有结构,不提倡语言现象的外缘关系,也不提倡历史的追溯。这就是所谓研究方式的内在原则。本世纪中期,现代语言酝酿着巨大的变革。两种不同类型的转换结构主义相继产生。一派是以美国的哈里斯为代表的第二代分布语法,并统称为“分布语法”。另一派则是以美国的乔姆斯基为代表的“生成语法”。转换结构主义在所有结构主义类型中具有公认的学术地位,并对现代语言学具有实际的学术影响。

一.乔姆斯基语言理论的形式化标志:转换—生成语法

转换—生成语法中的“生成”的概念是它从数学中借来的。在数学里,它是说,给定一个函数式,某个自然数是否可以由它生成,是能够推演出来的。乔姆斯基认为“生成”在数学中的这个含义正好可以借用来描写人们在语言能力方面表现出来的创造性。给定一套规律系统,人们就能据此判断某个语言排列是否是全聚合语法集合中的一个元素。在语言研究的形式化上,乔姆斯基致力于找出语言的普遍性,并以形式逻辑为基础建立起了一个高度形式化的理论体系。乔姆斯基对生成语言学有一个比喻,那就是语言学是数学的形式系统。他把语言定义为句子的集合,而句子是一串任意的符号,这来自数学定义。乔姆斯基“生成”的另一个含义可以解释为“明确的”。而要做到明确就要用符号公式。因此,乔姆斯基主张把语法说明形式化就如同数学规则。结构的另一个共性是结构的转换性。在转换结构主义看来,任何结构中的每个部分都可以按一定的规律相互转换,一切已知的结构,从最初的数学“群”的结构到转换规律的转换结构都是一些转换体系。结构就是一个具有各种转换规律的转换系统。在结构主义语言学中,乔姆斯基的老师哈里斯可以说是第一个较全面地把结构主义的这种转换思想运用到语言学中去的人。他早就看出分布语法的局限性,提出了转换的初步概念。他认为如果用句法分析的方法处理句子,就会大大简化它的程序。语法的中心部分可以用来讨论语言的核心句;其余部分可以论述派生句。核心句可以描写为若干规则;派生句则与核心句相关联。

二.转换结构主义的句法独立观

在形式描写句法独立于语义。批评家指出这种语言的哲学观念,在句法研究上,也许不易暴露其局限性,因为句法完全可以当做数学系统和分布系统来研究,但在现实的语言行为中,漠视句子的语义和句子在传递信息中的功能却是行不通的。这种笼统的批评,从直觉知识的角度来说,似乎无懈可击,但是,语言研究的历史告诉我们,曾被指责为既简单化又无意义的分布语法逐渐在欧洲大陆语言界取得地位;生成语法的鼎盛时期虽属过去,但迄今却始终没有一个兼顾句法,语义的理论可以取而代之。而且,当前重语义轻语法的逻辑模式的种种设想,在可预见的将来也不见得会有任何重大的突破。

三.转换结构主义的非语文观

无论是分布语法还是生成语法起初都反对以语义作为语言分析的基础。分布语法认为句法是言语交际最高层次的物质表现,所以系统的句法描写必须先于语文内涵。信息功能的探讨;在句法描写中必须坚决摒弃任何句义上的先验模式,只有这样,语言学家才能掌握句子句法与语义的互相制约的关系,反过来促进句法更系统,更精密的描写。其实,作为探求形式在对等关系的转换手段之中已包含某种程度的语义因素。形式上分类的规律化在相当程度上预示着内涵解释的规律化。至于生成语法的立场,乔姆斯基本人最初也表示,“语义”是个错综复杂的概念,在没有完全吧语义这一概念加以解析清楚以前,句法研究与语义研究必须绝对分开。但后来他动摇了,在搞形式句法的同时加进了语义的内容,并且不断扩大语义范围,把诸如“提前”等逻辑概念也包括进去。这种语义“最高量态度”就是把自己的整个形式化理论格局打乱了,虽然一再修改也无补于事,而且只能越修改越不可弥补。这说明在语言学研究中保持方法论上前后一致及严格规定研究范围的重要性。

四.乔姆斯基语言理论中有关转换的思想常被人们用来证明乔姆斯基不是结构主义的一个例证

其中的一个原因就是源于索绪尔的结构主义语言学是一种共时的语言学,而根据他的定义,共时的语言学必须是静态的。而乔姆斯基的转换生成语法却是动态的。其实,索绪尔把共时性和历时性之间的对立与静态和动态之间的对立等同起来是不妥的。诚如Jacobson认为的,事实上,共时性根本不是静态的,其中往往出现变化,而且变化也是共识的一部分。他说“实际的共时性是动态的,静态的共时性是一个抽象的观念。这种抽象的可能对特定目的的语言研究有用,可是,对语言进行详尽的。如实的共时性描述,必须始终要考虑语言的动态。”

总之,乔姆斯基采用结构主义有关转换的思想是有着其它动力的。其一,他试图通过使用转换规律来说明他所提倡的语言运用的创造性。他使用“转换”的第二动力是与他的“天赋论”的思想有关。乔姆斯基一贯将他的思想与卡迪尔和17世纪唯理语法联系起来。而通过建立这种派生句的转换规则,他得以将派生句与逻辑联系起来。这种复古的做法成为对逻辑实证主义的一种完全意义上的反叛。

参考文献:

[1]崔冬梅.转换生成语法与系统功能语法对比研究[J].成都大学学报(社科版),2009.

第5篇:欧姆定律的局限性范文

依据关注重点、历史传承和业务特征等指标,可将英国知名智库分为三类。

第一类智库的产生和发展与英国自身背景密切相关,在英国全球影响力收缩的情况下,仍然保持着着眼于国际大格局的雄心与野心;第二类智库虽然将总部设立于英国,但并未明确将自身定位于英国智库,而主要是利用英国具有的资源和条件,整合自身在欧洲甚至全世界范围内的研究能力,关注与整个西方世界密切相关的重要议题;第三类智库则具有明确的价值取向,试图在全球范围内赢得关注和支持,以采取行动推行自身主张。

大国雄心

第一类智库以查塔姆国际事务研究所(Chatham House)、国际战略研究所(IISS)和皇家联合军种研究所(RUSI)三家机构为代表,他们大多重点关注国际关系和国际安全领域。

查塔姆国际事务研究所与皇家联合军种研究所均为著名老牌智库,它们成立于英国作为国际关系规则制定者的年代。其中,以研究海战和军事理论起家的皇家联合军种研究所,还被一些学者视为全球智库的鼻祖。

查塔姆国际事务研究所又称英国皇家国际事务研究所,由参与巴黎和会的英国代表团建立而成。皇家联合军种研究所由曾任英国首相、英军总司令的威灵顿公爵建立。上述两家机构在成立之初,均与英国的国家利益密切相关。然而,随着时代进步和业务发展,查塔姆国际事务研究所与皇家联合军种研究所开始逐渐强调自身的独立性。特别是在英国影响力收缩之后,这两个智库并未随之限制自身视野。今天,查塔姆国际事务研究所不仅依然着眼于全球,而且能够在世界范围内发挥影响;而皇家联合军种研究所的关注重点更是与时俱进,如今已经成为国际安全领域的顶尖智库。

与查塔姆国际事务研究所同属世界十大智库的国际战略研究所成立于“冷战”时期,其最初关注重点在核威慑与军备控制领域,这些领域直接指向“冷战”时期最重要的国际关系问题。“冷战”结束以后,国际战略研究所宣称脱离任何政权、政府与政党,成为独立组织,依靠分布在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研究员与附属研究机构,为各类机构提供关于国际战略的第一手资料和原创性成果。

务实本色

如果说第一类英国智库的崛起同英国作为世界强国的历史传统关系密切,那么第二类和第三类顶尖智库的发展,则更多地得益于英国在语言、文化、教育和对外交流等多个方面的现实优势。 英国智库在塑造英国涉外政策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与影响。

英国在国势鼎盛时曾一度奉行“光荣孤立”政策,力图平衡欧洲各派势力以维护自身霸主地位。但受到两次世界大战的影响,特别是在“冷战”开始以后,在权衡国家利益与能力的基础上,英国做出了比较现实的选择,将外交重点逐渐向本土收缩,英国与欧洲大陆的联系越来越密切。今天,英国虽然保有独立的货币,但作为欧盟的创始成员国之一,不仅深度参与了几乎所有重要的欧洲事务,其自身法律与政策也深受欧洲大陆的影响。在这种背景下,虽然英国国内要求脱离欧盟的声音时有浮现,但伦敦仍然是联结欧洲与世界的重要门户之一,为那些兼具欧洲关怀与国际视野的智库提供了良好的落脚点。

事实上,成立于1983年的经济政策研究中心(CEPR)和成立于2007年的欧洲外交关系委员会(ECFR)虽然将总部设在伦敦,但却都建立起了覆盖整个欧洲的研究网络;前者拥有八百多名供职于各大高校、研究所、政策研究机构和国际组织的研究人员,后者在柏林、马德里、巴黎、罗马、索菲亚和华沙等欧洲大陆多个首都城市设有办事处。可见,这两个智库虽然立足于英国,但在组织运行和活动开展等方面却特别注重自身所具有的欧洲视角和欧洲属性。

第6篇:欧姆定律的局限性范文

【关键词】康德哲学/非欧几何/狭义相对论/批判精神

【正文】

20世纪早期可谓科学史上罕有的黄金时代。其间,现代物理学的两大支柱——相对论和量子力学相继创立,由此不仅为物理学提供了新的范式,而且为人类的整个自然观带来了重大变革。赞叹之余,我们更应细察这些科学思想的源流,从而发现通向未来的重要启迪。这就必然把我们带到19世纪后半叶这一令德国人为之骄傲的时代,尤其是在被誉为“德国科学的帝国首相”的亥姆霍兹身上,我们将会发现导向20世纪物理学革命的一系列重要思想。

一 追踪“先天”空间形式的世俗血统

在人类文明史上,数学因其在我们的整个知识体系中的特殊地位而与哲学有着非同寻常的关系。对数学基本问题的思考不仅是推动数学发展的重要动力,而且也使数学的内容不断深化和发展。从柏拉图到康德的哲学唯理论流派就把数学当作自己重要的理论基石,欧氏几何学曾被康德看作是存在先天综合判断的根本依据之一。“经验论哲学家们则反对这一论证,结果都失败了;唯理论者有数学家站在他的一边,要反对他的逻辑,似乎是没有希望的。非欧几何发现之后,情况为之逆转。”[1]经验主义思潮随开始盛行。对于认识论的这次重大革命,亥姆霍兹功不可没。

从其科学生涯的早期,亥姆霍兹就致力于对数学、物理学基本概念的哲学分析和批判考察。在他看来,自然科学与逻辑学在思维方式上是根本不同的。因为在作为“哲学的一部分的逻辑学中,关于大前提及小前提的起源问题一般是没有说明的,……传统逻辑把自己限于那种方式、方法,由这种方式、方法你就能从已知的和给定的命题推出新命题,即一个人如何从三段论中推出命题。它并没有给出我们如何达到最初命题的大前提和小前提的任何信息。一般说来,这正是由一位未知的权威所给的命题。”[2]而自然科学的程序则恰恰相反,它的目的在于获得先前未知的知识,这些知识是不能由任何权威给出的。正是那些先前不知道的命题,形成了自然科学的主要部分及最重要的部分。按照这种精神,对于一个理论来说,亥姆霍兹最为关注的必然是对其前提及基本原理的批判性审查,并进而揭示出它们的“世俗血统”,这正是他科学与哲学研究的突出特色,也是一切富有创造性的杰出科学家及哲学家所共有的优秀品格。因此,从其对生理光学的研究到对一般空间知觉的起源和本性的沉思,再到对几何学及算术公理之基础的批判性考察就成了亥姆霍兹科学与哲学探索的必然发展趋势。

早在1857年给其父亲的信中,亥姆霍兹就明确谈到:“我正感到某些问题急需特别处理的必要性。就我所知,还没有任何一位现代哲学家着手处理这些问题,它们全部属于康德所探讨的先验概念的范围。例如几何学原理和力学原理的起源问题,以及我们必须逻辑地把实在归诸于物质和力这两个抽象概念的理由。其次是来自类比的无意识推理的规律,由此规律我们才从感觉进到知觉。我清楚地认识到这些只有通过哲学探讨才能被解决,也才是可能解决的,以致我感到对更深奥的哲学知识的迫切需要。”[3]但另一方面,他也深知解决这些重大问题决不能像前人那样单靠纯思辨的方法,否则就会重蹈覆辙。随之,亥姆霍兹对感官生理学、特别是生理光学及知觉的起源与本性进行了长期的深入研究,直到1866年才真正转向几何学公理及算术公理之基础的研究。

在亥姆霍兹看来,像几何学这样的科学可以存在,而且按它的方式被建构起来这一事实,已经必然地引起每个对认识论问题感兴趣的人的关注。我们的知识中没有别的学科像几何学那样似乎是现成地出现的。在这方面,它完全避开了其它的自然科学学科必须做的那种收集经验材料的繁琐任务,以致它的程序的形式是唯一地演绎的,结论来自结论,并且谁都不最终地怀疑这些几何定理对现实世界的有效性,从而使得几何学总是被当作令人叹服的例子去证明,不必借助经验我们也能获得关于实在内容的命题的知识,特别是被康德当成了存在先天综合判断的根据,这是不符合批判精神的。亥姆霍兹要进一步对这些所谓的“自明公理”进行批判考察,其目标在于“给出有关几何公理,它们与经验的关系以及用其他公理代替原有公理的逻辑可能性的最新研究成果的一种解释。”[4]

那么,欧氏几何所隐含的基本事实是什么呢?亥姆霍兹的分析表明,欧氏几何的所有证明的基础都在于确立相关的线、角、平面图形及立体图形的叠合。只有当两个图形完全重合时,它们才是相等的。对之作进一步的分析将会发现,为了使两个图形相等,必须把一个图形移向另一个图形。但是如何移动呢?答案无疑是要保证移动过程中图形保持不变,这相当于移动一个不变的刚体。显然,这里隐含的公设是不变刚体的存在,而这个概念是来自对自然物体所显现的物理的或化学的特性的抽象。如果刚体或质点系统不能形状不变地相互移动,如果几何图形的叠合不是一个独立于一切运动的事实,我们就不能谈论全等,也不会有空间测量的可能性。因而,对欧氏几何来说,首要的是全等概念,而不是两点间的最短线,这就是亥姆霍兹基于事实的分析而非解析的准则所得到的一个重要结论。正如他在谈到这一点时所说:“我的出发点是一切最初的空间测量都是基于对全等的观察。显然,光作为直线的性质是一个物理事实,它受到其它领域的特定实验的支持,对于可以获得对几何公理的精确性充分确信的盲人来说,光的这一特性是绝对不重要的。”[5]因为盲人不借助光的直线性也能理解欧氏几何学,但盲人并非通过触觉没有领悟全等。

亥姆霍兹认为,riemann的解析方法的不足之处在于它没有反映出我们的空间概念所必须的经验部分。而他自己的目标则在于以确立重合为起点,去假定空间测量的可能性并进而探求多维空间的一般解析表达式,这就意味着经验地得到了几何公理。在谈到与riemann的研究思路的重大区别时,亥姆霍兹指出:“我自己达到同样的考虑部分地来自对于颜色的空间描述的研究,部分地通过对以视野中的测量为目的的视觉估计之起源的研究。riemann从描述空间中无限接近的两点间距离的一般解析表达式开始,由此导出了关于不变的空间结构的自由运动定理,而我则从观察事实出发,这一事实即不变的空间构形在我们空间中运动的自由性是可能的,并且我由这一事实导出了较riemann当作公理的解析表达式的必然性。以下就是我的计算所基于的假定:(a)关于空间的连续性和维数;(b)可动刚体的存在,它是通过叠合而进行空间测量的比较时所必需的;(c)这种刚体的可自由运动特性,由(b)(c)两点可保证两个空间图形的叠合与其所在的空间位置无关;(d)刚体的旋转不变性。”[6]亥姆霍兹认为,这四个假定都是普通几何所具有的,“尽管以上假定没有关于直线和平面的存在的公理及平行线公理,它也是完备的和自足的,并且从理论上看,它具有完备性和易于检验的优点。”[7]

从以上四个假设出发,亥姆霍兹达到了riemann的研究起点,即n维空间中扩展了的毕达哥拉斯定理。如令维数为三,并假定空间是无限扩展的,就只有欧氏空间是可能的。也就是说,欧氏空间只是满足叠合条件的不同类型的空间中的一种。这些空间包括球面空间和伪球面空间,它们也是可设想的无矛盾的几何学。

那么,为什么我们接受了欧氏几何,而没有接受其它可能形式的非欧几何呢?为此,亥姆霍兹认为必须首先研究可想象的和可知觉的东西之间的关系,并进一步从中发现新的准则,以便用于有关几何学的特殊考虑,从而区别出空间知觉中的先天因素和后天因素。他先后研究了假想的二维生物在平面、球面及椭球面上所产生的几何学。从而得出结论:欧氏几何学之所以是我们周围实在世界的几何学,这没有什么可奇怪的,因为我们的视觉观念已经变得与这一环境相适应,因而也服从欧氏几何定律。如果生活在另一种几何结构不同的环境中,我们就会与新的环境相适应,学会看非欧几里德式的三角形,会觉得三角形的内角和不等于180度是正常的,我们也将学会用被那个世界的刚体所定义的一致性来测量距离。也就是说,欧氏几何的优先权是古老习惯的产物,它的基础在于我们的物质环境的欧几里德特性,我们由之认识几何关系的物理实体——刚体和光线在结构上是与欧氏几何定律相一致的,这种经验事实正是这类习惯的源泉。因而,康德意义上的终极范畴是不存在的,它所被赋予的确定性和固有的必然性也是虚幻的。由此,空间直观的“世俗血统”显然无疑其基础受到了根本性的动摇。一场新的认识论革命即将到来,它的目标正是对那些被赋予先天性的基本概念进行彻底地批判和清洗。马赫及赫兹的力学批判正是这一革命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对论的创立则是这一认识论革命的重大成果。在爱因斯坦看来,如果没有亥姆霍兹的非欧几何思想,就不可能通向相对论。

二 爱因斯坦:“时间是可疑的”

众所周知,爱因斯坦是完成人类时空观根本变革的伟大哲人——科学家。他的青年时期正值追寻科学原理之基础的英雄时代,而善于从思想起源对基本概念进行批判性考察恰是爱因斯坦成功的关键,这与亥姆霍兹不无重大关系。

正如爱因斯坦多次谈到的那样:还在苏黎世联邦工业大学学习时,他就利用课余时间认真研读了亥姆霍兹、玻耳兹曼、赫兹等人的论著,特别是亥姆霍兹的五卷本《理论物理学讲义》使他受益匪浅。其中的第一卷有一半讲的都是哲学和认识论,具体实验却很少提及,甚至连那个在他的赞同下首次完成的迈克尔逊实验都未提及。正是这套讲义加强了爱因斯坦的批判意识及研究认识论的自觉性。当谈及这段经历时,爱因斯坦不无感慨地说:“在那里我有几位卓越的老师(比如胡尔维兹(a.hurwitz)、明可夫斯基(h.minkowski)),所以照理说,我应在数学方面得到深造。可是我大部分时间却是在物理实验室里工作,迷恋于同经验直接接触。其余时间,则主要用于在家里阅读基尔霍夫(g.r.kirchhoff)、亥姆霍兹(h.l.f.von helmholtz)、赫兹(h.r.hertz)等人的著作。”[8]大学毕业后,在伯尔尼专利局做试用检验员的爱因斯坦与c·哈比希特、m·索洛文三人组成了奥林比亚科学院,其中研读和讨论包括亥姆霍兹在内的大师们的著作是科学院的主要活动之一。因而,亥姆霍兹对于几何学、数学及力学基本概念的批判对爱因斯坦的认识论及其对康德哲学的看法有着直接影响。

在爱因斯坦看来,康德哲学中最重要的东西是他所说的构成科学的先验概念,而承认先验综合判断的存在则是他设下的圈套。[9]事实上,康德在那些作为任何思维的必要前提的基本概念与来自经验的概念间所作的根本性区分是不正确的,其原因在于康德只强调了那些基本概念的有效性而忘记了它们的世俗来源,从而它们就会被看作是一成不变的既定的东西,并打上“思维的必然性”、“先验地给予”等等烙印。康德正是这样去看欧氏几何的。正如爱因斯坦在“物理学与实在”一文中所指出的那样:“欧几里德几何的纯逻辑的(公理学的)表示,固然有较大的简单性和明确性这个优点,可是它为此所付出的代价是放弃概念构造同感觉经验之间的联系,而几何学对于物理学的意义仅仅是建筑在这种联系之上的。致命的错误在于:认为先于一切经验的逻辑必然性是欧几里德几何的基础,而空间概念是从属于它的。这个致命错误是由这样的事实所引起的:欧几里德几何的公理构造所依据的经验基础已被遗忘了。”[10]既然“先天”空间形式已不可能,“先天的”时间形式还成立吗?这便是相对论的诞生必须突破的一道难关。在放弃了许多无效的尝试之后,爱因斯坦终于醒悟到:“时间是可疑的。”谈到这一点时,爱因斯坦特别强调了休谟和马赫的影响,在他看来:“只要时间的绝对性或同时性的绝对性这条公理不知不觉地留在潜意识里。那么任何想令人满意地澄清这个悖论的尝试,都是注定要失败的。清楚地认识这条公理以及它的任意性,实际上就意味着问题的解决。对于发现这个中心点所需要的思想,就我的情况来说,特别是由于阅读了戴维·休谟和恩斯特·马赫的哲学著作而得到决定性的进展。”[11]这里并未提到亥姆霍兹的作用。的确,亥姆霍兹由于认识到“时间”观念的复杂性而更关注于空间观念的批判性考察。但这种批判对相对论的创立同样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其影响并不亚于马赫那“坚不可摧的怀疑论”。[12]在谈到非欧几何与物理学时爱因斯坦也指出:“物理世界的几何究竟是怎样的?它究竟是欧几里德式的还是任何别种的?许多人都争论过这个问题有没有意义。为了说明这种争论,必须在下面两种观点中彻底坚持一种。第一种观点,同意几何‘体’实际上体现着物理固体,当然,这只要固体遵守那些关于温度、机械应力等等已知的规定就行了。这是从事实际工作的实验物理学家的观点。如果几何的‘截段’,同自然界的一定客体相对应,那么几何的一切命题也都具有说明现实物体的性质。这种观点亥姆霍兹说得最明白,可以补充一句:要是没有这种观点,实际上就不可能通向相对论”。[13]对此应怎样理解呢?如果我们深入考察亥姆霍兹的非欧几何思想,我们将发现,其中不仅仅有对先天空间形式的批判,而且包含着关于“空间”相等的一种操作定义,从而为建立新的时空观指明了方向。

在有关空间知觉的早期研究中,亥姆霍兹就指出,我们对各种空间形状、距离及空间关系的知识的获得都是通过我们的身体或简单仪器的操作及实验而达到的。他关于非欧几何的探讨是通过空间中刚体的运动而进行的,而其中的相等关系正是由刚体向它的比较对象发生的真实运动来作出操作定义的。关于空间间隔的测量,必须首先对作为测量标准的刚体的某些特性给出明确规定,此后测量的意义就由这个作为标准的刚体的重复操作而确定。也就是说,康德意义上的那种绝对普遍而必然的几何学并不存在,只有与关于等同性的操作定义相关的几何学。按着这一观点,爱因斯坦在长时间的沉思之后,对时间概念提出了类似思考:同时性也没有任何绝对意义,它只能在一个确定的操作定义之上讨论,即同时性的爱因斯坦定义。

在“论动体的电动力学”这一划时代论文中,爱因斯坦基于对电动力学所导致的不对称现象的深刻分析和长达十年之久的追光悖论的沉思,首先提出了相对性原理和光速不变原理这两个公设。在随后的运动学部分,爱因斯坦首先给出了同时性的操作定义,从而使得“同时性”概念不仅摆脱先验色彩和直觉性,而且使它与经验建立了密不可分的联系,其结论是同时性的相对性。这个突破之后,先前的极大困难就迎刃而解了,时间的相对性和空间的相对性以及新的时空变换都不过是同时性的相对性的必然结果。这便是该文的运动学部分所提供的狭义相对论的完整的基本原理。

三 从亥姆霍兹到爱因斯坦:富有批判精神的优良传统

科学哲学家赖欣巴哈在谈到相对论的哲学意义时曾指出:“我们把几何学问题的哲学说明归功于亥姆霍兹。他看出物理几何依赖于刚体全等的定义,并因此推得,物理几何本质的清楚说明在逻辑上比几十年之后发展起来的彭加勒的约定论更优越。又是亥姆霍兹,借助于形象化是有关固体和光线的经验结果这一发现,澄清了非欧几何的直观说明。……亥姆霍兹不能成功地劝服他的同代人脱离康德的时空先验论并不是他的错误。只有很少的专家知道他的哲学观点。当由于爱因斯坦的理论使公众的兴趣转向这些问题时,哲学家便开始让步并脱离了康德的先验论”。[14]我们认为,其中的“哲学说明”是指亥姆霍兹的思维和方法在本质上是哲学的,即对基本概念和理论前提进行彻底的批判考察,这正是康德哲学所富有的批判精神。正如海涅谈到康德的《纯粹理性批判》在德国引起的哲学热潮时所说:“康德引起这次巨大的精神运动,与其说是通过他的著作的内容,倒不如说是通过在他著作中的那种批判精神,那种现在已经渗入于一切科学之中的批判精神。所有学科都受到了它的侵袭。……德国被康德引入了哲学的道路,因此哲学变成了一件民族的事业。一群出色的大思想家突然出现在德国的国土上,就像用魔法呼唤出来的一样。”[15]的确,在康德之后,出现了费希特、谢林和黑格尔,他们沿着唯心主义道路进一步发展了康德哲学。与之不同的是,稍后的一大批德国杰出的科学家走的是另外一条以实证科学去解释和发展康德哲学的道路,其结果是康德哲学的许多结论得到了改造,但就其精神本质而论,则是对康德哲学的精神——批判精神的真正继承与发扬,这也正是德国科学的优秀传统的突出特点。这后一条道路的开拓者正是亥姆霍兹,他也因而被看作新康德主义的领导者和科学哲学的先驱者。赫兹、普朗克、爱因斯坦则是他的直接传人。他们的思维在本质上是哲学的思维,他们既是科学家,也是哲学家。在此,富有批判精神的文化传统发挥着重要的助长剂和催化剂的作用。爱因斯坦对此深有感触,他认为:“使青年人发展批判的独立思考,对于有价值的教育也是生命攸关的。”[16]

以上探讨不免使我们联想到中国教育的现状。我们的课堂、教材灌入给青少年的都是无血无肉的死的东西,知识技能化的倾向愈演愈烈,科学精神、科学思想丧失殆尽。由此,怎么能培育出世界级的科学大师呢?这或许可算作我们从本文得到的一个重要启示吧!

【参考文献】

[1]赖欣巴哈.科学哲学的兴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112.

[2]helmholtz: vorlesungen uber theorerische phydsik, bd.i, leipzig,1897.s.5-6.

[3]l.koenigsberger:hermann von helmholtz, oxford,1906.p.160.

[4][5]helmholtz: epistemological writings,boston,1997,p.2;p.39.

[6][7]helmholtz: wissenschaftliche abhandlungen,leigzig,1868,s.621.s.616.

[8][9][10][11][13]爱因斯坦文集(第一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7、104、349、24、207.

[12]a·i·米勒.科学思维中的意象[m].武汉:湖北教育出版社,1991.104.

[14]albert einstein: philosopher--scientist,edited by p. a. schilpp, new york,1949,p.304.

第7篇:欧姆定律的局限性范文

2.德国

德国资本市场体制与英国不尽相同。德国的金融体系是典型的混业经营模式,银行还涉足证券业,承担一定量的公司上市、股票承销等活动。1988年,由银行所持的股份已达到整个德国的股票市值的8.1%,而通过银行账户存储的股份更是达到了总量的53.5%。

随着EMU的深化和欧元的启动,德国认识到其全能银行存在着不足之处。越来越多地像英国那样的专业投资银行参与到资本市场的运作中来。与英国不同,德国的银行法显然已经将规范资本市场的内容包含进来了。也只有实行这样的严格监管才能保证德国银行的混业经营能够顺利进行。

德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也制订了专门调整证券市场的法律,如《有价证券交易法》,是德国为贯彻欧共体关于证券市场方面的一系列指令而制定的管理有价证券交易的法律,立法目的是在加强证券市场运作能力的同时改善对投资的保护。该法设立了联邦有价证券交易监督局作为监督有价证券交易主管机关,于1995年在法兰克福开始工作。

新近,金融市场监管局(BAFin)取代了原先的德国银行监管办公室、德国保险监管办公室和德国证券交易监管办公室。负责金融市场、金融服务、银行和保险的监管。

同时,德国出台了《第四号金融市场促进法》。该法的目的是要消除原先法律中的一些不确定性。比如,根据该法案将对《德国交易法》和《证券交易法》进行修改,以便减少原先这些法律对待衍生产品交易的不确定性。

二、两国相关监管制度比较

1.关于市场准入的规定

英国法律中有严格的市场准入规定。英国《金融服务法》规定,参与投资业务应当得到批准。批准的机关为四大自律组织(SRO)。金融服务局作为统一的监管机关继承了SIB的权限。该法还规定了10类投资的类别,其中包括了期货与期权等衍生产品。按照英国法律,未经授权从事投资业务是刑事犯罪,最高的处罚可为6个月监禁或5000英镑罚款。如果一个机构未经授权从事投资业务,客户有权取消未清偿合约,并可获得赔偿。

德国法律的市场准入规定体现在《德国银行法》、《有价证券交易法》等法律中。银行也就成为资本市场准入的一个重要调整对象。在《德国银行法》中,金融机构被区分为两类——信贷机构与金融服务提供者。其中金融服务提供者包括了参与投资的机构。2002年1月,德国颁布了《第四号金融市场促进法》。该法规定,在德国,任何欲从事银行或金融服务的机构都必须得到BAFin的书面批准。

2.关于持续性监管的规定

英国金融服务局对从事投资业务的公司,包括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公司,资本充足率、客户资金、广告营销等各方面进行持续性监管,确保每个公司有足够的资本维持经营,保护客户的资金和资产。金融监管局也有专门针对客户资金的制度,目的是为了在公司的债权人对公司进行要求时保护客户的资金不受侵犯,同时也防止公司挪用客户资金。如公司收到客户资金后,必须尽快存入批准的银行,公司还必须至少每25个工作日跟银行核对一次客户资金的头寸。在营销方面,《金融服务法》要求所有的投资广告必须由被授权者或批准,不得误导。

在德国,设立金融服务机构除了要获得BAFin的批准外,也有资金方面的要求。例如,新设一个公司或设立一个非欧盟国家的机构的分支都应符合下列标准:银行应当拥有500万欧元以上的自有资金;自营的金融服务机构的资金要求较少,为5万至73万欧元不等。德国的金融服务机构也必须考虑欧盟对于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例如,金融机构的责任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例不得小于8%。此外,《有价证券交易法》第34条(a)规定了证券服务企业必须分账管理资金,即自有资金应当与客户资金分开保管。与英国不同,德国有专门的《交易所法》,以规范交易所的行为。

3.关于交易行为的规定

在英国,交易行为除了要受到FSA等法律的约束外,还必须遵循自律机构颁布的规则,以及《伦敦商业行为法》。在交易行为中,洗钱与内幕交易是英国重点防范的活动,也是予以严厉处罚的犯罪行为。对于个人进行洗钱活动的,可以处以最高14年的徒刑和无限量的罚款。而内幕交易在英国原来是由公司证券法规定的,后来由1993年的刑法替代。该法规定了三种内幕交易的犯罪行为,即内幕交易、唆使他人内幕交易以及泄露内幕信息。

德国《有价证券交易法》的第五章第31(1)1条中规定证券服务企业应当“以必须的专业知识谨慎和认真地为其顾客的利益提供有价证券服务和有价证券附加服务”。为了弥补法律过于原则的不足,BAFin作为监管机关还颁布了一系列指令,以规范金融服务商业活动的组织、行为与交易,以便更有效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对于内幕交易,德国也将其定性为犯罪行为。《有价证券交易法》对内幕交易是规范重点。该法的第38条明确规定,进行内幕交易的“处5年以下剥夺自由或处罚金”。

三、新形势下的英德资本市场法律制度

进入21世纪以来,一些新现象、新观念都促使英德两国的金融法律制度向一个系统化、高效率、增加干预却又不失市场化的模式迈进。两国资本市场法律框架现今都呈现出较为趋同的倾向。这是因为两国都不同程度地受到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影响。

1.适度混业经营的要求

在金融业不断发展、金融创新层出不穷的今天,金融领域的一些界限已经模糊。正如英国财政部

秘书长阿伦·米尔本所说的:“如今,银行、券商和保险公司都在同一个池塘里戏水。但传统的部门间界限消失后,原先的规范体系并没有跟上。”解决这个问题的最有效的办法当然是用一个统一的监管部门利用统一的法律规范对众多的金融领域进行协调。1997年,德国提供了《第三次振兴金融市场法案》,对银行之外的股票市场、信托业及金融控股公司等进行“自由化”改革。随着欧元—体化的逐步扩大,联邦银行将逐步强化其宏观经济的监管职能,淡化其微观的监管职能。这是世界金融监管制度改革的必然趋势。 2.欧盟法律的约束

英德两国除了在本国制订法律以对资本市场进行规范外,还必须遵守欧盟有关的法律。欧盟有关资本市场的法律致力于成立统一的、自由的资本市场。《投资服务指令》(ISD)是欧盟调整成员国资本市场的重要法律,英国顺应了这个要求,修改后的《金融服务法》和刚刚出炉的《金融服务和市场法》对执行ISD都起到了显着的作用。

德国也在为执行ISD而努力改革国内金融法律环境。过去,德国资本市场的监管一直是其国际化的障碍,既没有禁止内幕交易的法规,也没有保护投资者免于市场操纵之苦的措施和二级市场的监管标准也不符合国际惯例。后来在欧盟的影响下德国的监管力度得到加强。1994年,德国颁布了《证券交易法》,并且这部法律不仅履行了《欧共体内幕交易指令》,也履行lSD和其他指令,其明确目标是改进和提高德国金融市场的国际化程度。可见,尽管德国的改革步伐与英国相比稍微落后,可是两国都力图在本国的法律中达到欧盟对资本市场的一些要求,形成较为统一的监管力度和方法。

3.欧洲各资本市场的竞争与合作

随着欧洲经济一体化不断加强,欧盟各成员国资本市场的竞争越来越趋白热化。与此同时,为增加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各交易所也不断寻求各种形式的合作,以期强强联合、优势互补。不少交易所因此加快了合并的步伐。

1998年9月28日DTB与瑞士交易所(Soffex)合并成立了Eurex。在资金面上DBAG提供了一半的资金,而SWX(The Swiss Exchange,Soffex的母公司)提供了另一半的资金。因此在Eurex成立后,DBAG仅持有Eurex一半的股权,然而在德国部分的Eurex,DBAG仍是百分之百的出资者。

2000年伦敦和法兰克福交易所宣布合并计划,这是继3月20日布鲁塞尔、阿姆斯特丹和巴黎证券市场合并成立“欧洲第二”证券交易所之后,欧洲证券市场行将出现的又一跨国联营的证券机构,它标志着欧洲证券行业朝成立泛欧证券市场,进而建立全球证券市场方向又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第8篇:欧姆定律的局限性范文

一、语言表述方面的失误

1.过程描述太过于笼统

第十一章中,第一节的“实验探究―人造‘雨’”图11-5中,“……在加热过程中,冰变成了水,水变成水蒸气,水蒸气又能复原成水。”由于图中的白气配合,无意间强化了学生对水蒸气是白色的误解,而且对物态变化过程描述所用语言含糊不准确。可以在叙述中改为“……在加热过程中,冰融化成了水,水又汽化成看不见的水蒸气,水蒸气遇冷放热又能液化成白色的小水滴。”在水之旅第二段第二行“……在上升中,空气逐渐冷却,水蒸气凝结成小水滴或小冰晶,形成了云。”此处物态变化描述过于笼统,会使学生不明就里,可以改为“……在上升中,空气逐渐冷却,水蒸气液化成小水滴或凝华成小冰晶,形成了云。”

2.知识点表述欠准确

第十七章第一节的“发电机”中,标题是发电机,但整篇内容主要讲的却是火力发电、水力发电和核能发电,还有更多种利用资源的发电方法。这样不如把标题“发电机”改为“发电方法”准确些。还有第二行,“……发电机也是一种把其他形式的能转化为电能的装置。”应改为“……发电机是一种把机械能转化为电能的

装置。”

3.不当使用常用单位

第十七章第三节的“电能的输送”中第二段第二行,“然而……都有几十万伏。”宜改为“然而……都有几百千伏。”这属于常用单位错误。第十九章第三节的“纳米材料”中第一行,“1~100nm相当于‘10~100个’原子……。”改为:“1~100nm相当于‘10~1000个’原子……。”此属于单位换算错误。

二、理论未能结合实际

1.实验图示不准确

第十六章第一节的“磁感线―― 一种描述磁场的方法”(图16-6)磁感线的分布中,磁感线是为形象直观地描述磁场而假想、人为设定的曲线族,它并非真实存在,依惯例,作磁感线图时,应该画虚线,不画实线。这一点,在高中物理课本中也是这么做的。

2.对物理现象、事实描述语言欠准确

第十二章第一节的“温度与温度计”中第七行,“人的正常体温是37 ℃”也宜改为“人的正常体温是37 ℃左右”。还有第十二章第二节的“探究物质的比热容”中第十二行,“……,比热容的国际单位是J/(kg・℃)。”要改为“……,比热容的国际单位是J/(kg・K)。”

第十三章第一节的“两种电荷―交流与讨论”中,第一段第一行,“利用电荷间相互作用的规律,可以制作一个检验物体是否带电的仪器――验电器”,宜改为“利用同种电荷间相互排斥的规律,可以制作一个检验物体是否带电的仪器――验电器”。

第十四章第二节的“欧姆定律”中第八行,“在一段电路中,只要知道了I、U、R中的任意两个量,就可以根据欧姆定律算出第三个量。”要改为“在同一段电路中,只要知道了I、U、R中的任意两个量,就可以根据欧姆定律算出第三个量。”以示强调,便于学生掌握要点。

三、知识陈旧,未能适时更新

第十四章第五节的“家庭电路―观察家庭电路”图14-20中,图中闸刀开关和熔断器,即使是在农村也很少能见到,明显过时了,应该换成空气开关和漏电保护器。

第十五章第一节的“科学探究:电流做功与哪些因素有关――怎样测算家庭电费”图15-2中,图中此型号的电能表无论结构还是计量、测算电能方式都与目前现实生活中普遍使用的脉冲式数

字计量电能表不一致,既无端增加了学生学习的难度,又难以从物理走向社会。

第十七章第一节的“电池”中倒数第六行,“……,所以废弃的化学电池要集中分类处理。”1997年12月,中国轻工总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家环保局等九家主管部门联合《关于限制电池汞含量的通知》,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禁止在国内经销汞含量大于电池重量0.0001%的碱性锌锰电池”。经过十多年的技术改进,我国规模企业生产的电池已基本无毒化、低毒化,已接近或低于自然环境中汞的分布含量。所以,现在的废电池对环境的污染很有限,废电池已无必要专门收集处理,随普通垃圾处理即可。

第9篇:欧姆定律的局限性范文

英国广播电视政策的演进

1927年,公营的英国广播公司(BBC)正式成立,并在后来的很长一段时间里垄断了英国的广播电视业。1954年,英国政府通过了《1954年广播法》,允许开办商业电视。1972年,随着《无线广播法》的颁布,英国第一家私营电台伦敦广播公司正式营业,并与商业电视一同接受独立广播局(IBA)的管理。这样,英国广播电视业就出现了公营(BBC)、商营(IBA)公共广播电视机构双头垄断、公共广电和商业广电并存的局面。在此期间,英国政府对广播电视执行严格的管理,因为他们认为波段是一种稀缺的公共资源,为了公共利益,为了保护本国的话语空间应对其妥善管理。①20世纪80年代,面对传播技术的迅猛发展和日趋激烈的竞争,英国政府意识到要对广播电视业采取“更轻微的管制”(lightertouch)。于是作为这项改革的试验,英国政府制定了《1984年有线广播法》,成立有线电视管理局(CA),负责管理新兴的有线电视业。由于英国有线电视发展的缓慢,CA在实际中并未起到预期的作用,但从这项试验性改革中还是可以窥见英国政府对广播电视业实行改革的决心。

英国政府对于广播电视业的正式改革源于1988年的广播白皮书和在其基础上制定的《1990年广播法》。白皮书认为,广电业目前的管理结构太不灵活,不利于观众的自由选择,②根据白皮书的提议,英国政府在1990年广播法中就管理机构、执照制度、节目内容、所有权等各方面做出调整性的变革。

首先,在管理机构方面,由独立电视委员会(ITC)和无线广播局(RA)取代原有的独立广播委员会(IBA)和有线电视管理局(CA),分别对商业电视和商业广播进行管理。新的ITC虽然接手了IBA的许多职责,但IBA现有的传输职能改由私有化的独立的公司承担,这样ITC将无权预审节目清单和内容。③其次,执照制度从契约管理制到竞标制的转变是1990年广播法中一项最重大的改革,它将竞争引入了广播电视领域。执照竞标包括质量门槛(q uali tythreshold)审核和竞标两个步骤,出价最高者将得到ITC颁发的服务执照。由于各方的反对,该条款后来扩展为“如果其他申请者确实能提供比出价最高者质量高得多的节目,ITC可以将执照改发给该申请者”。④由于新的执照竞标和转让制可能引发所有权集中的问题,因此政府在该法案附则中禁止超过全国20%销售份额的报业集团拥有独立电视公司;禁止在同一地区内的地区独立电视公司和报纸相互拥有等。⑤在节目内容方面,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英国保守党政府一直支持所谓的“家庭价值观”(familyv alues),并于1988年成立了广播电视标准委员会负责监控电视节目中色情和暴力的情况。1990年广播法在此基础上加强了节目质量的审查,同时加入一系列法律上的约束,如要求节目执照持有者提供高质量的新闻、时事、及其他地区的节目;提供有品位的节目及欧洲原创的节目;提供不低于25%来源于独立制作商的节目,以及避免与高品位及庄重和公正发生冲突。⑥由此可见,在80年代末这场开启“竞争时代”大门的广电改革中,一方面由于新技术和经济自由主义的盛行,英国政府逐步放宽了在行业入门、管理、竞争等方面的严格限制,而另一方面出于政治和服务公众的考虑,政府对广电所有权和节目内容的控制没有减弱,甚至在某些方面还加强了。

1996年,英国政府颁布了新的广播法案,进一步推进对广播电视改革的步伐。1996年广播法的改革精神基本与1990年广播法一脉相承,它只对1990年广播法的某些条款做了修订和完善,其中最主要的内容是为数字广播的发展制订了管理框架以及放宽1990年广播法中有关媒体所有权的限制。该法还放宽了电视台与节目制作公司间的交叉所有权以及对报业集团、电台、无线电视公司在全国和地方的交叉所有权限制。所有权的放宽促使各大报纸、电台、有线、无线电视以及卫星电视公司可以自由交叉投资,扩大市场规模。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创新和整合,互联网、电信及广播业的界线日趋模糊。为了能在电子数字化的传播时代对传播业进行有效的管制,英国政府提出了将传播产业整合为一体的主张,其广电改革也开始逐步朝整合的方向迈进。2003年,英国议会通过了新的通信法,迈出了广电改革实质性的一大步。总体来看,2003年通信法的目的,是要在广播电视与通信不断融合的进程中促进英伦三岛通讯业的竞争、投资的增加,使之变成世界上最具活力和竞争力的产业;其基本原则是要保证公众享有高质量的服务,坚持公共服务,促进竞争,放松投资限制。⑦

管理机构上,为了彻底去除旧体制中那些千丝万缕的复杂关系,英国政府将原有的5个对广播电视、电信、频谱进行分类管理的政府机构―――电信管理局(OFTEL)、无线通信管理局(RCA)、无线广播局(RA)、广播节目标准委员会(BSC)和独立电视委员会(ITC)―――整合成一个新的规制机构―――英国通信管理局(OFCOM)。OFCOM的监管范围大到电信业、广播电视业及其技术标准,小到电子邮件、电视、电台广播以及互联网等所有电子媒体,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超级管理机构,这极大地便利了政府对日益融合的广播电视和通信领域实施较全面的规划和管理。

2003年通信法进一步放松了对所有权的限制。新法规定:撤销对非欧洲经济区的私人和团体拥有媒介的限制,允许外国企业收购英国的商业电视频道,允许有线电视和卫星广播电视业主收购第五频道(该频道在免费收看的商业电视网中是规模最小的频道)。在跨媒体产权交易方面,原有的限制也得到一定程度的放宽,如市场占有率达到20%的报业企业或拥有多家报社的全国性报业企业也可以持有第五频道电视台的股份,但是上述大型报社不允许持有目前视听占有率在25%以上的独立电视网的股权。⑧此外,该法案还为一度受禁止的频率资源交易提供了法律依据。这些法律上的修改,尤其是对媒介所有权限制的撤销为维亚康姆和时代华纳等大型国外企业持有英国的全国性商业电视网的股权扫清了道路,也使卫星电视平台Sk y收购第5频道成为可能。⑨

节目内容上,新通信法继承了1990年广播法和1996年广播法高要求的精神。在“质”方面,要求各频道提供高质量的国内外新闻和时事节目、高标准的非新闻性节目、科教类节目、欧洲原创节目等,同时还要播放针对盲、聋残疾人的节目,即为聋者配字母为盲者配音频描述。⑩OFCOM将根据是否有害、是否正确、是否中立、是否公正、是否侵权等各项指标对播放内容进行监管。例如,在2006年12月30日对萨达姆死刑的报道中,70多名观众向OFCOM投诉BBC新闻频道(BBC News24)和天空新闻频道(Sk yNews),认为他们的报道让人“很不舒服”,同时指责他们没有在节目开始之前给予任何警示,从而导致青少年观众可能会收看到这种“不适宜”的画面。对此,OFCOM展开了详细调查,最终认为BBC新闻频道和天空新闻频道对萨达姆死刑的报道并没有违反英国广播电视节目准则。OFCOM做出该裁定的理由有:(1)萨达姆的死刑是全球关注的焦点,具有很强的新闻价值,因此对其进行适当的报道并无不妥。(2)BBC新闻频道和天空新闻频道的受众群大部分是成人和自主选择的观众(self-selectin gaudi鄄ence)。(3)BBC新闻频道在节目开始前已经表明“你正在收看的是BBC新闻频道专题节目,关于萨达姆•侯赛因的死刑报道”,因此虽然没有出现“警告”字样,观众应该可以预期到后面的节目内容。鉴于上述原因以及事件的特殊性,OFCOM认为两个频道对内容和画面的选用并不违反节目准则,但电视台今后对节目内容的选择还是应谨慎,尤其是那些具有强烈感官冲击的素材。OFCOM对“量”的控制则体现在对不同节目制作主体制作的节目所占的比例的限制。新法对独立制作机构制作的节目、欧盟制作的节目、国内各地区制作的节目都规定了适当的播出比例,如规定公共频道每年要播放不低于25%独立制作机构制作的节目,而数字电视则只需播放不低于10%的节目内容即可。根据2003年通信法的规定,OFCOM于2003年12月16日正式运作,发挥其“超级监管”的作用。广播、电视和电信产业目前是OFCOM管理的几个主要领域。电视方面,OFCOM先后就媒介产品定位、数字时代如何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数字时代公共服务的潜力及其对广播公司实践准则的指导展开大规模的公众咨询,同时还开展了付费电视市场调查、电视节目生产调查、英国受众对节目信息的态度和行为调查,以及对第3、4、5频道财政状况的调查。从2004年起,OFCOM每年都会公布英国公共广播电视调查报告、英国传媒市场调查报告,同时每个季度还要公布英国数字电视发展报告和英国数字接入服务报告。广播方面,2006~2007年OF鄄COM分别就(广播)频道赞助、DAB数字广播执照、未来的广播管制、广播执照和广播发展进行公众咨询,并对英国的广播广告市场、非法电台(也叫海盗电台)展开调研。电信方面,OFCOM每季度都会对电信市场、宽带市场展开调查,并公布相应的调查报告。此外,OFCOM还经常在电信批发商和其他电信运营商之间就技术、市场、管制等问题开展讨论,以期促进英国电信产业的良好发展。

英国广电改革的实质、动因及影响

从以上对英国广电政策演进的分析中,我们可以发现“竞争”一直是英国广电改革的核心。引入竞争的目的是为了打破广播电视行业中的垄断,扩大竞争则是为了进一步开发广播电视市场,而两者的终极目的都是为了促使英国广电业在国际市场中更具活力和竞争力。其次放松规制、整合发展,这其中包括从IBA到ITC再到OFCOM等管理机构的变更,对市场准入和所有权限制的逐步放松等。政府通过这一系列调整以促进竞争,实现市场的多元化和多样性,从而完成从“垄断”向“建立消费者至上的高级市场机制”的转变。再次,在英国政府的改革过程中自始至终地贯穿着另一条“维护和确保公共利益”的主线,这构成了英国广播电视业改革的又一显著特点。

然而,在这场以“放松管制、推动竞争”为主的广电改革背后究竟隐藏了什么样的推动力量?这里试从技术经济、社会思潮、全球媒介环境、超国家管制及政党变迁等几方面动因进行分析考察。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新的传播技术给全球广播电视业带来了革命性的变化,电视事业尤其是商业电视获得了蓬勃的发展,而原有的政策体制严重束缚了广电业的进步。90年代后,电脑技术、数字技术将三大传统媒体和网络、手机两种新兴媒体融为一体,不同形式传媒之间的藩篱已被打破,以往分散的广播电视法、卫星电视法和电信法等法规和机构已经无法针对媒体的融合现象来实行统一管理,因此英国政府开始着手整合传媒管理机构和管理规范。此外,以英国为首的各大资本主义国家在上世纪80年代兴起了一股强大的私有化浪潮,这股浪潮影响到相关的国家经济部门,也无疑影响了广播电视的体制及其经营管理模式。于是在这种新的技术经济环境下,商业化、市场化和融合化的广电改革已成为不可阻挡的世界潮流。

在过去的20年里,自由市场的理念是影响英国政府广电政策的主要推动力量。自由市场理论的出发点是,消费者最能知道自己想要什么。

政府应该努力创造一个具有最大竞争可能的媒介环境,使消费者拥有至高无上的决定权。因此,新自由主义者从提高效率、促进竞争、培育自由、赋予消费者力量等多方面建议政府解除管制,解除对广电业的官僚体制束缚。这些新自由主义者不仅在英国国内有着非常高的地位,他们还出现在诸如欧盟、欧洲委员等超国家管制机构中,他们的观点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英国政府的改革方向。

从上世纪80年代末起,西方各国在全球范围内掀起了以“放松管制”为大旗的广电改革浪潮。这些国家在改革过程中相互影响,相互借鉴,尤其是以“鼓励竞争,鼓励各部门融合发展”为宗旨的美国《1996年电信法》更是起了广电改革领头羊的作用。

此外,作为欧盟的成员国之一,英国政府的改革精神和政策法规不可避免地受到欧盟指令的影响。在过去的十几年中,为了刺激欧洲电视市场的迅速发展,构建全欧统一的信息与思想交流平台和统一的广播电视市场,欧盟以自由化与和谐化为基本原则制定了一系列指导性法规文件以规范欧洲范围内的广播电视,其中影响最大的是1989年出台的《无国界电视指导原则》(1997年重新修订)和1997年的关于电信、媒体、信息技术融合的《绿皮书》。《指导原则》的目的是在欧盟成员国内统一和规范广播电视法规,它对节目内容和节目赞助与广告的规定最为突出,这些规定在英国90年代的广播法中均有体现。《绿皮书》就“如何在21世纪规范和管理新一代电子媒介”进行了为期5个月的征询,认为管制壁垒可能会妨碍欧洲传媒经济的持续发展,而且传统的结构已不适应电信业和广电业市场融合的需要。欧盟的这些决议一方面为欧洲各国的广电政策改革提供了指导方向,另一方面也在其政策制定上起了某些约束作用。

执政党的执政理念也是不可忽视的一个因素。早在20世纪40年代,BBC一度认为自己的垄断地位是不可替代的,当时的工党政府也是如此想法,因此在1945年并没有急于换发执照。然而,保守党在1951年大选中击败工党后,采用了反对垄断、青睐商业广播电视的塞尔温•劳埃德的报告,提议实行商业广播电视体制,因为大部分保守党人相信这将促进工业、商业和自由市场的发展。从1979年以后,保守党连续赢得大选,他们一直奉行撒切尔式的市场自由主义,强调只有最大限度地保证个体的自由选择能力,公共利益才能得到保证;政府应该尽量放弃各种控制手段,而不是实施各种控制手段。这一观点充分体现在1990年和1996年的广播法中,其用意就是要逐渐消除报业和广播电视政策的巨大差别,允许市场发挥主导作用。而1997年上台的新工党则奉行一视同仁的新媒体政策,主张将原来分立而治的广播电视、电讯、电脑和印刷物整合到统一的政策管理之下,于是便有了“超级管理器”OFCOM的诞生。正是在这些不同执政思想的引导下,英国的广播电视改革经历了从管制到放松再到逐步整合的过程。

英国广电改革无疑便利了英国的广播电视业的发展,然而同时,一些问题和负面影响也日益明显。

首先,具体操作层面上的混乱。1990年广播法后,执照竞标过程中出现了两个显著特点:竞标中金钱数额的随意性和质量门槛的滥用。

整个竞标过程并不是人们所想的“拍卖”过程,而是采用所谓的“秘密竞标”(bl ind bidding)方式,竞标的结果也是天壤地别:有申请者以近6000万英镑的高价拍得TVS频道的执照,也有申请者投机取巧仅以2000英镑就得到了Central频道。此外,在16次执照竞标中,ITC只有8次把执照颁发给了出价最高者,其他几次以不符合节目门槛为由把执照给了其他申请者。由于得不到任何更进一步的解释,被拒绝的申请者威胁将通过法庭对所谓“节目门槛”的使用进行审查。可见,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充满很大的随意性。

其次,社会政治目标与经济目标的冲突。一方面,多元化要求对所有权更为有效地管制,防止某些“声音”过于强大;而另一方面,行业的兴盛却需要进一步解除管制。最终传媒权力的过度扩展和日益严重的所有权集中化,阻碍了多元化目标的实现,因此英国斯特林大学基里安•多伊尔教授认为,“英国90年代的广播法案包括了许多解除管制的妥协措施,其意图就在于‘收买’大部分传媒所有者,以便能够维护对多元主义的一些相对弱势的保护措施。”第三,不同媒体产业政策之间的矛盾仍然存在。在英国,电影、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不同媒体产业之间的政策从一开始就有很大分歧,甚至相互对立,这种传播政策的不协调极其不利于英国传媒产业的发展,因此,新工党政府希望能通过建立一个统一的管理机构,结束传播工业管理的混乱局面,但是就目前来看这个目标尚未实现:电视和广播(但不包括报业)仍被要求保持政治中立;主要的电视组织必须为高品质的节目而奋斗,而报纸则不需要考虑这些;“不公平”和未经授权闯入私人领地可能招致管理机构运用法律权利给予处罚,但这只针对电视和广播,仍不包括报业;甚至连政府对媒体产业的重新评估都将电影排除在外,而只集中在电信、广播电视和平面媒体上。事实上,现在电影工业的资金来源和发行已经有很大一部分由电视承担了。

(作者系上海大学影视学院硕士研究生。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当代西欧主要国家的传媒政策及近期转型”(项目批准号:06JA860005)阶段性成果)

注释:

①詹姆斯•卡瑞,珍•辛顿:《英国新闻史》第323、第327、第132~133、第176、第325页,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②英国政府官方网站ttp://w w w.parliamen t.uk/parliamentary_pubicatio ns_and_archives.cf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