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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主管履职报告精选(九篇)

食品主管履职报告

第1篇:食品主管履职报告范文

2020年,县审计局党组始终把食品安全工作摆在重要位置,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县委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持续推进审计机关食品安全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县审计局党组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切实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及时调整食品安全领导工作领导小组,党组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带头抓,按照“一岗双责”要求由总审计师分管、其他班子成员各负其责,根据分工抓好分管范围内的食品安全工作,将履行食品安全“一岗双责”情况作为年度述职的重要内容,确保食品安全工作责任落实到位。

(二)坚持决策引领。

把食品安全纳入党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审计重点工作中,召开党组会研究制定实施食品安全战略的具体措施,召开食品安全专题会议及时传达学习并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上级关于食品安全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进一步抓牢审计机关食品安全工作。

(三)主动参与食品安全工作。

支持县委县政府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主动参与和支持实施食品安全战略。加强学习凝聚共识,坚持将食品安全相关内容纳入干部职工学习的重要内容,加强食品安全知识、法律法规及典型案例等宣传,引导审计干部职工及公众积极参与,推动形成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

(四)强化工作保障和责任追究。

加强督查督办,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党政同责督查机制,将各级安排部署的食品安全工作纳入督查督办落实。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目标绩效考核重要内容,严格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价的重要依据及干部考核、奖惩、使用、调整的重要参考。

二、存在的问题

对照县委、县政府及县食安委的高标准、严要求,食品安全工作仍存在一些不足,主要体现在:

一是对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不够;

二是领导班子对食品安全的意识较强,但其他干部职工的食品安全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三、2021年工作打算

2021年,县审计局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好县委、县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要求,扎实开展食品安全工作,更好地履职尽责,更加有力地促进审计工作发展。

第2篇:食品主管履职报告范文

第二条对学校食品卫生负有监管责任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学校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管理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卫生职责等失职行为,造成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以及幼儿园。

第三条学校的主要负责人是学校食品卫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本规定中的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由学校主办或管理的校内供餐单位以及学校负责组织提供的集体用餐导致的学校师生食物中毒事故。

第五条本规定中的食物中毒事故按照严重程度划分为:

(一)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二)较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100人及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三)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99人及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第六条行政责任追究按照现行干部、职工管理权限,分别由当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学校实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行政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原则,做到有错必纠、处罚适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第八条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学校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校长负责制的,或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的;

(二)实行食堂承包(托管)经营的学校未建立准入制度或准入制度未落实的。

(三)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的;

(四)学校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

(五)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或存在影响食品卫生病症未调离食品工作岗位的,以及未按规定安排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的;

(六)违反《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采购学生集体用餐的;

(七)对卫生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未按要求的时限进行整改的;

(八)瞒报、迟报食物中毒事故,或没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组织抢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事态扩大的;

(九)未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食物中毒调查或未保留现场的。

第九条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需要追究学校行政责任的,应当按以下原则,分别追究学校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发生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少于29人的,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发生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30人及以上的,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但直接管理责任人在事故发生前已将学校未履行食品卫生职责情况书面报告学校主管领导,而学校主管领导未采取措施的,由学校主管领导承担责任。发生较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和学校主管领导的责任。发生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学校主管领导和学校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十条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对不符合学校食堂或学校集体用餐单位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的单位,发放卫生许可证的;

(二)检查发现学校食堂未达到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要求,而未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通报的;

(三)未按规定对学校食堂或学生集体用餐供餐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或检查次数未达到要求的;

(四)未按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的请求,协助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学校对主管领导、卫生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相关知识培训的;

(五)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行为未提出整改意见的;或者提出整改意见后未在要求时限内再次检查进行督促落实的;

(六)接到学校食物中毒报告后,未及时赶往现场调查处理,或者未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导致食物中毒事故事态扩大的;

(七)未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时间进行食物中毒报告的。

第十一条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未将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作为对学校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和重要考核指标或未按规定进行督导、检查的;

(二)督导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未提出改进意见的,或对改进意见未督促落实的;

(三)未督促学校制定学校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培训计划或未定期组织培训的;

(四)接到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通报,未督促学校落实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卫生监督意见的;

(五)接到学校食物中毒报告后,未及时赶往现场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调查处理,或者未督促学校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食物中毒事故事态扩大的;

(六)未按规定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的,或存在瞒报、迟报行为的。

第十二条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需要追究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责任人行政责任的,应当按下列原则,分别追究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发生一般学校食物中毒,追究行政部门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发生较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部门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发生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部门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十三条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情况应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3篇:食品主管履职报告范文

一、 争取地方党委、人大、政府和政协的支持

(一)主动依靠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一是经常主动向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汇报食品安全工作所面临的形势、阶段性工作实施情况、具体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从而使市政府最大限度的支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比如从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一定的扶持和倾斜,为我们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二是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准确把握监督与发展的关系,把整顿和规范食品市场秩序融于全市的经济、社会发展中,从而使市政府把食品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二)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的监督:一是主动把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中应承担的职责和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应承担的职责向市人大、政协报告清楚,使市人大、政协对食品安全“以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监管体制和模式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同时经常将食品安全综合监管总体工作安排、阶段性工作实施计划、以及工作中遇到实际问题等向市人大、政协汇报,争取得到支持;二是经常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食品生产加工、集贸市场、餐饮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状况,以促进食品安全各监管部门更好地履行职责。三是主动邀请人大、政协领导以及相关部门领导参加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争取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协常委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二、密切与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之间的沟通联系

食品产业链较长,从农田到餐桌的食品安全工作,是由农林(渔业)、质监、工商(贸粮)、卫生等环节部门分段把关,共同完成的。食品药品监管局与他们是同级局,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况且具体的行政执法工作都是他们实施的,食品药品监管局主要行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能。因此,我们既要始终站在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这一重要高度,积极主动地组织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及时向各环节部门提出监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督促他们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净化食品市场秩序;又要虚心向他们学习,尊重、理解他们的工作,通过定期召开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会议交流情况、上门走访征求意见等形式,多沟通、多交流,从而形成团结协调、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并努力形成一个在服务中协调,在协调中综合,在综合中提高的统一、权威、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第4篇:食品主管履职报告范文

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取得显著成效

兴奋剂生产经营治理,是*奥运会筹办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去年下半年开展治理工作的基础上,从*年3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部署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至9月17日*残奥会闭幕,我局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体育总局和*奥组委等八部门共同组织开展了专项治理工作。在这场特殊的攻坚战中,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部署,完善工作机制,细化治理责任,落实治理措施,实现了全国范围内无非法生产、无非法经营、无非法进出口兴奋剂的工作目标;奥运会期间,没有发生兴奋剂管理事件,没有发生国际舆论负面报道和炒作,为*奥运会、残奥会的成功举办,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在此,我代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参与专项治理的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向奥运赛事承办城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广大干部职工表示诚挚的慰问和衷心的感谢!

总结这次专项治理工作,许多做法应当充分肯定: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广泛深入发动。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八部门迅速成立了“专项治理行动工作小组”,向全社会公布了治理行动方案。国家局先后两次召开全国会议进行再动员、再部署。省、市、县三级食品药品监管局均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层层签订了治理工作目标责任书,与辖区内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逐一签订承诺书。同时,广泛发动企业和从业人员,培训基层监管人员、行政相对人50多万人次,发放各类学习宣传资料240多万份。

二是完善工作机制,形成治理合力。八部门建立了联席会议、信息沟通、联合督查、案件移送等工作制度,形成了平行调查、平行通报、联合查处和信息的工作机制。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治理情况实行周报告,重大案件实行日报告,对药品经营企业实行巡查制度,向全部91家兴奋剂药品生产企业派驻了监督员。6个奥运赛事承办城市对相关企业实施网格化监管,明确责任,全程跟踪。通过上述工作,实现了监管地域无盲区、监管单位无盲点、监管环节无断层、监管品种无遗漏。奥运会召开期间,八部门还建立了高效协调的赛时运行机制、风险分析和预警处置机制,制定了周密的应急预案。

三是组织明查暗访,确保工作落实。6月至7月,在组织各地自查的基础上,八部门联合组成督查组,由各部门领导带队,分赴15个省(区、市)对兴奋剂治理工作开展联合督查。专项治理期间,国家局先后组成近20个督查组,反复对奥运赛事承办城市、化工企业集中的省(区、市)进行督查;组织执法人员、媒体记者等,开展暗访活动;对18家兴奋剂药品生产企业实施飞行检查。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采取交叉检查、暗访等形式,狠抓工作落实。

四是开展拉网式检查,严查违规生产经营。组织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拉网式检查,对化工类企业进行了重点排查。对发现的违法生产经营企业,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一律予以关停。专项治理期间,对所有兴奋剂药品生产企业、1.3万家药品批发企业、34.1万家药品零售企业进行了全面检查。与工商部门联合检查化工类企业6.3万家,共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1张,收回药品GMP证书6张,吊销和缴销《药品经营许可证》522张,查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工类企业45家,处理违法违规网站334家。

这次兴奋剂生产经营治理能够在较短时间内取得显著成效,主要的经验是:第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央领导同志先后多次对做好反兴奋工作做出重要指示。国务院办公厅多次组织研究兴奋剂生产经营治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和部署。第二,始终保持地方、部门间的密切配合。参与治理的八部门明确责任,通力配合。各省(区、市)和奥运赛事承办城市既各有侧重,又同步推进。第三,始终保持治理工作的高压态势。多部门及时联合《关于加强兴奋剂管理有关规定的公告》和《关于治理化工类企业非法生产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公告》,国家局明确提出“五个凡是,五个一律”的要求,形成了强大的威慑力。第四,始终把握舆论宣传的主动权。大规模地进行政策宣讲,全面及时报道治理工作成效,争取企业和社会各界广泛支持。实践表明,只要我们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从维护国家利益、全局利益的角度出发,坚决贯彻执行中央的统一部署,周密安排,通力合作,态度坚决,措施果断,就一定能够战胜各种困难,实现治理工作目标。

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的圆满完成,为反兴奋剂工作留下了一笔宝贵的奥运遗产。但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当前我国面临的反兴奋剂形势仍然严峻,情况十分复杂,任务十分艰巨。我们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必须做好打持久战的准备,坚决防止问题出现反弹,维护和巩固来之不易的奥运成果。在下一步的工作中,要把兴奋剂专项治理中建立起来的部门协调机制保持下去,把行之有效的治理措施坚持下去。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继续组织对药品生产企业实施的跟踪检查、飞行检查。对药品批发企业加强日常监管和巡查,防止出现药源性兴奋剂管理问题。对化工类企业,要配合相关部门畅通举报渠道,完善信息情报收集,及时移送,妥善处置。同时,要主动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继续对兴奋剂实施综合治理。保持并完善多部门联合治理工作机制,健全部门间联动工作制度,使联合治理工作由阶段性转为常态化。

二、切实加强食品药品各环节安全监管

近一段时间,婴幼儿奶粉事件在全国范围造成了严重危害。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部署启动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响应,组织全力开展医疗救治,全面开展奶粉市场治理整顿。近期,在全党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动员大会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上,总书记强调,我们对这些事件及其后果的严重性必须充分估计,对其中的惨痛教训必须牢牢记取。总理指出,食品药品安全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是需要常抓不懈、不可有丝毫放松的重大民生问题。在这个问题上,必须有清醒的认识、鲜明的立场、严明的纪律、有力的措施。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从这起事件中汲取教训,举一反三,防微杜渐,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饮食用药安全。我们要充分估计和正确认识所面临的食品药品安全形势。虽然经过反复的整治,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食品药品安全问题仍然时有发生,有的还很严重。食品药品安全仍处于矛盾凸显期和风险高发期。监管工作稍有不慎,就会给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对社会的和谐稳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因此,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切实负起责任,狠抓日常监管。在此,我对当前的监管工作强调五点要求:

(一)继续做好处置婴幼儿奶粉事件的相关工作。事件发生以来,国家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指示,组织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主动工作、收集情况、控制事态。作为国家处理婴幼儿奶粉事件领导小组的组成部门,下一步,国家局将继续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按照领导小组的部署,积极配合,全力以赴,做好相关工作。这次事件的处置过程中,仍然承担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重大事故查处职能的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好应急值守、信息收集、事件查处和督查督办等工作。国家局决定,近期陆续向各地派出工作组,了解地方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的履职情况,检查和督导相关工作。

(二)加强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工作的重点在基层,难点也在基层。当前,国家局与卫生部关于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能还没有交接,地方政府机构改革还没有实施。在这样的情况下,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在认真履行综合监督职责的同时,把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摆上议事日程,放在突出位置,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密切配合卫生部门,加强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加强对餐饮加工关键环节安全控制的监督,防范食源性疾病的暴发。要强化对农村、学校和工地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农村集体聚餐的指导,预防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要按照卫生部和国家局要求,切实做好国庆节期间的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组织食品安全宣传活动,提高广大人民群众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此外,要加强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严厉打击违法添加药物的行为。

(三)强化药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管。防患于未然,最基本的要求就是把日常监管措施落实、落实、再落实。一是充分发挥派驻监督员的作用。向高风险药品生产企业派驻监督员制度是药品生产监管工作的延伸,是从源头上预防药品质量事故的重要举措。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必须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派驻监督员工作制度,建立健全派驻监督员工作机制,细化对监督员工作的要求,加强对监督员的管理,严防走过场。派驻监督员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派驻企业药品生产行为现场监督的职责,主动排查隐患。对现场发现的重大问题必须立即上报,不得瞒报、漏报或者迟报。二是严厉打击和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要进一步加大飞行检查和日常巡查的工作力度,对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违规生产问题的,要坚决依法严厉查处。凡是不按照药品GMP要求进行生产,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的企业,必须予以停产整顿,该收回《药品GMP证书》的必须收回;凡是违反《药品管理法》故意规避监管,弄虚作假、生产假劣药品的,必须依法从重处理,该吊销其《药品生产许可证》的必须依法吊销。三是充分做好对企业的宣传教育。进一步强化企业作为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强化企业自觉按照GMP、GSP要求进行生产经营的意识,确保产品质量。绝不能因为监管部门派驻了监督员、开展了日常监管,就可以放松对企业加强内部的质量管理工作的要求。企业的责任必须由企业承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既要追究监管责任,也必定要追究企业的责任。

(四)重点抓好高风险产品的监管和排查。防止出现重大药品安全事故,关键在于强化对高风险产品的监管。一是严格审批。要认真实施新修订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高质量地完成过渡期品种集中审评工作,从严把好审评审批关。尤其是对高风险品种,必须严格掌握审评尺度,凡是安全性得不到保证的,一律不予批准。二是加强对注射剂类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的核查。各地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要求在年内完成注射剂类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工作。对在工艺核查中发现存在质量及安全隐患的产品必须立即停止生产,坚决排除安全隐患。三是加强对高风险医疗器械的监管。我国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质量管理水平总体不高,监管基础薄弱,存在不少问题,各地要切实加强监管力量,认真做好监管工作。对高风险医疗器械,特别是植入性医疗器械,必须加大对有关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保证所生产的医疗器械产品合格、安全有效。四是组织开展安全风险排查。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必须对辖区内高风险产品的生产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必须把发现苗头性问题,化解安全隐患,作为监管工作的重要目标,更加主动地进行排查。一旦发生药品安全事故,不报告问题、查不出问题、解决不了问题,都要追究责任。

(五)加强药品监督抽验工作。要把加强药品监督抽验作为维护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的重要措施,从人员、经费和技术能力方面充分给予保障。一是提高药品监督抽验的针对性和识别能力。监督抽验必须充分体现监督作用,为监管执法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各地要根据辖区内的药品监管工作实际需要,针对那些高危品种、高风险品种和重点企业,加强监督抽验,扩大质量抽验覆盖面,提高抽验结果阳性率。把好钢用在刀刃上,把技术力量用在找问题、排除隐患上。二是严厉打击所谓的“高科技造假”。用技术手段蒙蔽监管部门,应付质量标准,是一些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暴露出的突出问题。为此,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主动了解掌握药品生产经营中存在的一些共性问题、敏感问题和安全隐患,重点安排对案件线索的排查,研究针对掺杂使假的补充检验方法,及时组织专项监督检查。一经查实属于“高科技造假”的,要采取最严格的措施,最严厉的处罚,坚决予以打击,坚决把一些“害群之马”驱逐出医药行业。我们绝不容忍任何从业者、任何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任何藉口,主观故意地危害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三是认真做好检验结果分析、评价和处置工作。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检验机构要完善制度,加强对检验结果的研究,加强与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的协调配合,争取工作主动。只要发现敏感问题、安全隐患,必须及时采取果断措施,该责令召回的,要召回;该撤市的,要撤市,不得有丝毫的迟疑和延误。

三、落实责任,忠实履行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的职责

总理在*看望“奶粉事件”患病儿童和考察奶制品市场时郑重地对群众说,我们现在要做的,就是保证以后不再发生这样的事。他还反复强调,绝不能以牺牲人的健康和生命换取企业的利益和经济发展。这是总理对人民群众的承诺,更是党中央、国务院对监管工作提出的明确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必须以此为契机,以此为训诫,认真总结和反思,按照国家局的要求,完成好各项监管任务,确保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不发生类似的事件。要兑现这个承诺,实现这个目标,各级领导干部、行政执法人员和技术监督人员都要各守其职、各负其责,认真落实监管责任,忠实履行监管职责。

首先,各级领导干部要讲政治、讲大局。各级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来看待食品药品安全,对待我们肩负的职责。坚持把公众利益、公众健康放在至高无上的地位,摒弃狭隘的地方、行业、部门保护思想,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饮食用药安全。只有我们干部的思想不错位,工作不缺位,责任才能到位。在这样的大是大非面前,我们必须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必须深刻认识到,监管部门的领导干部不能正确处理好监管与发展、公众利益与商业利益、局部与全局的关系,就是不称职,就存在极大的危险。为了追求局部利益,单纯的经济、企业效益,甚至是少数人的私利,而放松食品药品监管要求,是我们必须高度警惕的重大安全隐患。这种错位的思想认识及其造成的后果,背离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背离了科学监管理念的要求,背离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我们必须旗帜鲜明,坚决反对。

这次婴幼儿奶粉事件是一记警钟。正如总书记深刻地指出,今年以来,一些地方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食品安全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从这些事件中反映出,一些干部缺乏宗旨意识、大局意识、忧患意识、责任意识,作风飘浮、管理松弛、工作不扎实,有的甚至对群众呼声和疾苦置若罔闻,对关系群众生命安全这样的重大问题麻木不仁。总书记的讲话入木三分,发人深省。警示我们在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方面,不能抱有任何侥幸心理,必须有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高度负责态度,必须不折不扣地履行法定职责。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学习贯彻落实总书记的讲话,认真反思,吸取教训,转变工作作风,改进监管工作。对辖区内监管工作的重大部署、重要工作,领导干部要亲自过问、亲自研究、亲自抓落实。对发现的重大问题、重要线索,必须及时查处,并依法依规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决不允许出现漏报、瞒报或者迟报的现象,严防苗头性问题最终演变成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重大事件。

其次,监管职能部门要忠实履职。事实证明,食品药品安全无小事。一些看似微不足道的事情,由于没有及时发现、妥善处理,最后酿成难以挽回的重大损失。承担食品药品监管具体职能的有关部门和监管执法干部,必须尽职尽责,把问题解决在一线,把隐患化解在基层。深入基层,深入一线,深入群众,掌握食品药品安全的真实状况,准确把握安全形势的发展趋势,深入分析影响食品药品安全的风险因素,及时制定有针对的监管措施。要注重信息监测,对各类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尤其是各种举报线索,都要高度重视,认真调查、排查,绝不轻易放过任何有价值的案件信息。对共性问题、敏感问题和安全隐患,以及重大举报线索,要组织调查处理,重大情况必须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绝不能出现对群众举报投诉置若罔闻、视而不见的情况。要加大执法力度,从药品研制、生产、流通、使用和食品消费等各个环节,加强监管,认真排查,严格把关。在对食品药品市场进行监督检查的过程中,要有主动出击、主动排查的意识,既要对存在问题的生产、经营企业依法进行处理,同时也要追查存在问题的原因。该关的要关,该停的要停,该整顿的要整顿,不能简单地一罚了之,更不能让安全隐患流到下一个环节,让问题产品进入市场。

第三,技术监督机构要强化责任。当前,打击各种花样翻新、形式更加隐蔽的违法违规行为,必须依靠强有力的技术监督。在这个问题上,我们既要重视加大投入、培养人才、完善设施,更要重视健全制度、落实责任,加强对药品检验、标准、审评、评价、认证等工作的管理,确保各级技术监督机构科学、公正、公平地行使权力,做到“不为利,只为民”,“不唯上,只唯实”,“不迷信权威,只相信科学”。我们反复强调,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设立的技术监督机构,必须自觉维护工作的独立性、公正性和科学性,与企业保持一定的距离。决不允许任何人、任何单位,随意为企业出具证明文件,为企业谋取不正当的利益,替企业承担不恰当的责任。更不允许擅自更改标准、检验报告、审评结论、认证结果和其他批准证明文件。技术监督机构和广大技术人员必须对自己出具的报告、证明负责,经得起历史的检验,经得起实践的检验,经得起科学的检验,绝不弄虚作假,绝不。

第5篇:食品主管履职报告范文

二、对学校食品卫生负有监管责任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学校食堂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管理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卫生职责等失职行为,造成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以及幼儿园

三、学校的食堂主要负责人是学校食品卫生管理的第一负责人。

四、本规定中的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由学校主办或管理的校内供餐单位以及学校负责组织提供的集体用餐导致的学校师生食物中毒事故。

五、本规定中的食物中毒事故按照严重程度划分为:

1.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2.较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100人及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3.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99人及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六、行政责任追究按照现行干部、职工管理权限,分别由当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学校实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七、行政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原则,做到有错必纠、处罚适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八、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学校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1.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校长负责制的,或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管理人员的;

2.实行食堂承包(托管)经营的学校未建立准入制度或准入制度未落实的;

3.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的;

4.学校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

5.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或存在影响食品卫生病症未调离食品工作岗位的,以及未按规定安排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的;

6.违反《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采购学生集体用餐的;

7.对卫生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未按要求的时限进行整改的;

8.瞒报、迟报食物中毒事故,或没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组织抢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事态扩大的;

9.未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食物中毒调查或未保留现场的。

九、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需要追究责任,分别追究学校食堂主要负责人和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

十、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1.对不符合学校食堂或学校集体用餐单位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的单位,发放了卫生许可证;

2.检查发现学校食堂未达到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要求,而未向所在教育行政部门通报的;

3.未按规定时间对学校食堂或学生集体用餐供餐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或检查次数未达到要求的;

4.未按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的请求,协助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学校对主管领导、卫生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相关知识培训的;

5.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行为未提出整改意见的;或者提出整改意见后未在要求时限内再次检查进行督促落实的;

6.接到学校食物中毒报告后,未及时赶往现场调查处理,或者未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导致食物中毒事故事态扩大的;

7.未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时间进行实物中毒报告的。

十一、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1.未将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作为对学校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和重要考核指标或按规定进行督导、检查的;

2.督导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未提出整改意见的,或对改进意见未督促落实的;

3.未督促学校制定学校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培训计划或未定期培训的;

4.接到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通报,未督促学校落实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卫生监督意见的;

5.接到学校食物中毒报告后,未及时赶往现场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调查处理,或未督促学校采取有效的控制食物中毒事故事态扩大的;

6.未按规定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的,或存在瞒报、迟报行为的。

十二、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需要追究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责任人行政责任的,应当按下列原则,分别追究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发生一般学校食物中毒,追究行政部门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发生较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部门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发生重大学校食物中毒,追究部门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6篇:食品主管履职报告范文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这次疫情是一场考试,考验着每一个市场监管人的担当,考验着每一个市场监管人的履职能力,也考验我们在疫情期间是否能还洮南人民一个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疫情期间,市场监管人牢牢的团结在了一起,一起迎接挑战,履职尽责,一起狠抓防控,共度难关,一起努力打赢这场市场监管战“疫”。为了积极防控新冠疫情,以必胜的决心全力打好疫情攻坚战,永康所按照市局疫情期间制定的各项措施,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多措并举,全面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助力复工复产。

一、强化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疫情初期,永康市场监督管理所召开专门会议,按照洮南市疫情防控的总体部署的要求制订辖区疫情防控工作方案,细化职责分工,由永康所所长张海江同志担任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会上,张海江同志向全所各监管人员传达了市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要求各监管人员落实防控主体责任,全力打赢疫情攻坚战。

二、积极防控疫情,压实主体责任。

1、强化食品安全监管。永康所执法人员深入辖区超市、餐饮单位等经营场所开展食品安全检查,督促食品经营单位进行定期消毒,及时掌握从业人状况及近期去向,发现员工有发热、感冒、咳嗽等呼吸道感染症状,立即督促业户停止营业并将情况定期向上级汇报。此永康所执法人员还按照上级要求走访辖区业户,严查活禽与野生动物的销售和加工,遏止疫情蔓延。为了疫情防控期间做好辖区校园食品安全工作,永康所按照上级要求采取了多项措施。(1)督促辖区学校食堂和餐饮单位认真清洗消毒餐饮具并及时清理过期和变质的食品及原料(2)检查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是否持有有效健康证明,是否按照要求每日早、午、晚测量体温,佩戴口罩上岗。(3)经营场所日常消毒是否到位,是否全面不留死角。餐具消毒是否严格。(4)强化了对食品原料的日常监管,是否查看业户严格执行供货商查验制度,索取供货票据、做好台账记录。

2、强化药品及医疗器械的监管。永康所将价格监管与对药品、医疗器械的日常监管相结合,严格检查辖区防控新型肺炎相关医药用品商户,对抗病毒药品、以及口罩、体温计、酒精等相关器械产品,督促商家严格履行索票索证制度,确保产品质量安全有效。强化疫情期间药品、医疗器械的价格监管,发现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查处。

3、做好疫情期间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尤其是针对口罩加价销售、质量等投诉重点处理,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疫情期间累计处理各类投诉7件,其中涉及医疗器械类投诉4件,已按照相关要求处理。

4、积极做好疫情防控宣传工作。按照阶段性部署,在恢复餐饮经营通知发放之前,辖区餐饮单位全部暂停营业。同时永康所加强了日常监管巡查,确保市场主体制度、消毒通风、戴口罩、测温四项工作落实到位,测温、消毒实行台账管理。截止4月初,永康所在辖区内累计张贴《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坚决维护防疫用品市场价格秩序的公告》、《关于涉及防控新型肺炎相关防疫用品市场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乌兰浩特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公告(第2号)》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告知书》等相关文书140余份。

三、畅通渠道,做好日常信息报送

永康所按照上级通知要求,加强了工作调度,强化了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到实处。为了提高信息报送时效,永康所指派专人作为疫情防控信息联络员,定期将辖区情况及日常检查记录按照上级要求报送至市局。

四、多措并举,全面助力复工复产

第7篇:食品主管履职报告范文

底下燃烧着的一口大铁锅里,这些本该废弃的“垃圾肉”被炼制成食用猪油,随后被装入一个白色塑料桶内,运往市区一家家饭店……

这触目惊心、让人作呕的画面,就是2012年4月3日晚扬州市电视台报道的扬州市广陵汤汪乡用“猪下脚料”熬制食用油的“黑作坊”。

“地沟油”的曝光立即引起了扬州市政法机关的密切关注,公安机关第一时间展开侦查工作,针对媒体曝光的“黑作坊”,连夜传唤了相关制售“地沟油”犯罪嫌疑人,并现场扣押了还未来的及炼油的“猪下脚料”。与此同时,检察机关也介入了调查。

由于“地沟油”监管涉及多个环节、多个职能部门,且属于“分段式”监管,检察官决定依制售链条挖出每一个监管渎职者。

首先,“地沟油”的源头“猪下脚料”进入检察官视线,其中含有猪的甲状腺、肾上腺、病变淋巴体(简称“三腺”)。“三腺”对人而言是三种“生理性”有害器官,如果人体食用会引起中毒反应,出现头晕、头痛、乏力、腹痛、呕吐、心慌气短等症状,对人体健康危害极大。

平阳屠宰场是扬州市区最大的生猪屠宰场,大量“猪下脚料”就是从这里流出。

驻平阳屠宰场共有五名检疫员,一名站长、四名检疫员,分值班、检疫两个岗位,定岗不定人,两天一轮换,摘除“三腺”并无害化处理是检疫岗职责。

检察官决定先传唤站长黄福运,黄福运到案后,仍试图掩盖自己的渎职行为,拒不承认。检察官早有准备,适时出示证据,很快黄福运就败下阵来,交代了自己的渎职事实。自2011年8月,其到任平山畜牧兽医站以来,四名检疫员在日常工作中从没有摘除过“三腺”,对“三腺”不管不问,任由生猪货主自己摘除后,连同其他“下脚料”卖给上门收购的炼油“黑作坊”。作为站长,黄福运明知检疫员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既不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和纠正,也不向相关领导和部门汇报,听之任之,最终导致“三腺”被炼成“地沟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随后,检疫员赵富国、李福、刘坚、刘虎的渎职犯罪行为也被迅速查清。

对于“三腺”的毒害性和被炼成“地沟油”的情况,检疫员心知肚明,习以为常。更有甚者,在前任站长的领导下,赵富国、李福、刘坚、刘虎等人竟利用职务之便,将摘除下来的“三腺”卖给他人谋取非法利益。

据计算,一头猪会产生六七斤“猪下脚料”,平阳屠宰场每天的屠宰量在400头左右,每天就有2000多斤含有“三腺”的“猪下脚料”进入地下炼油市场。

查清“地沟油”源头上监管人员的渎职犯罪事实后,检察官将目光转向了“地沟油”的销售、使用环节。

“地沟油”包装简单,属于三无产品,根本没有任何发票、检测报告,竟可以长期存在于一些饭店厨房里,卫生监督部门执法人员是否存在渎职行为,其监管职责是什么?

为此,检察官展开细致缜密的初查,查阅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走访了相关单位和部门。

根据卫生部有关规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对餐饮行业进行日常检查时,必须对食品进行溯源检查。扬州市委、市政府还专门出台文件规定,卫生执法人员每年必须对辖区内餐饮店进行两次以上的日常巡查,要重点检查餐饮企业的食用油,查看食用油购货凭证、发票、检验检测报告等。

杨明,扬州市广陵卫生监督所医疗机构监督科科长;周林,扬州卫生监督所维扬分所副所长相继进入检察官视线。两人到案后,均对自身的渎职行为供认不讳。

自2011年以来,两人在对各自辖区内的餐饮店进行日常检查和开展的“地沟油”专项检查过程中,均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对于一些饭店用的油不进行溯源检查,不查看购货凭证、发票、检验检测报告等,有的时候对食用油根本不进行检查,致使一些饭店长期堂而皇之使用“地沟油”。

检察官析案

“地沟油”,大家都对之恨之入骨,不法商人为追逐个人利益而罔顾人命,使公众遭受着“地沟油”的侵害。

治理“地沟油”,纲举目张,监管部门首先要做到尽职尽责,严格执法。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等渎职行为也是腐败行为,如造成严重后果,都可能触犯法律甚至涉嫌犯罪。

2012年1月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了《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为查处“地沟油”犯罪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彰显了高层整治“地沟油”的决心。各地检察机关也相继开展了严肃查办“地沟油”等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背后的渎职犯罪专项工作,对于“地沟油”等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滋生和泛滥背后隐藏着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权钱交易等渎职犯罪行为进行查处。

第8篇:食品主管履职报告范文

一、注重个人世界观改造,培养高尚的道德情操。

高尚的道德情操是一个人立身和成就事业的重要基础。自担任领导干部以来,我始终注重加强主观世界的改造,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保持良好的道德风尚。不管是做什么工作,我都能从严要求自己,自觉地学习和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纲领和基本路线,身体力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时刻告诫自己要始终把事业和工作摆在首位,把加强食品药品市场的监管做为头等大事来抓。

二、努力加强学习,不断提升自身能力。

一个人综合素质的高低,工作能力的强弱,决定着他能否履行好岗位赋予的职责和完成好上级交给的任务。一年来我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提高自己的能力。一是坚持不懈地加强理论学习。除按时参加局党组中心组学习会、支部学习会等各类学习教育活动外,尽力挤时间进行自学,不断充实和提高自己。今年重点加强了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党纪政纪知识、法律知识和计算机知识的学习,结合实际工作撰写了心得体会10余篇、读书笔记近2万字,调研报告2篇。从而不断加深了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基本内涵和精神实质的理解。二是珍惜团结,着力增进工作合力。按照创建“五型”班子的要求,加强班子自身建设。进一步贯彻民主集中制,健全和完善党组议事规则,充分发挥集体领导作用,始终与班子其他成员、干部职工真诚相待,相互尊重,相互支持,密切协作,不断增强了工作的透明度,使局领导班子的战斗力、凝聚力显著增强。

三、尽职尽责,作好本职工作。

今年以来,在市局和县委、县政府正确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和协助下,我和党组的其他同志,认真分析形势,确定工作重点,结合##县局工作实际,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抓班子、带队伍,努力增强干部队伍素质。

一是积极创建“五型”班子,努力加强班子自身建设。局党组进一步贯彻民主集中制,健全和完善议事规则,充分发挥集体领导作用,不断增强工作的透明度,使局领导班子的战斗力、凝聚力显著增强。二是坚持以人为本,切实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开展了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科学发展观教育、学习陈俊同志先进事迹、学习《文选》等活动,使干部职工思想政治素质明显提高。三是大力实施队伍素质提升工程,不断优化干部队伍结构。目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员比例达92%,药学、食品、法律专业人员比例达72%,人员知识结构有了较大改善。四是广泛开展岗位技能练兵活动。在今年市局开展的药品快检技术比武活动中,取得了中药鉴别项目个人第一,总分第二的优异成绩。五是不断更新观念,创新工作思路。8月份,组织领导班子及科室主要负责人到济宁市部分先进市、县局参观学习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不断开阔了视野,收到良好效果。

(二)、抓党风、促行风,树立食品药品监管队伍新形象。

一是深入开展学习教育。今年3月,在县直机关工委组织全体党员参加的全市学习贯彻知识竞赛答题活动中,我局全体党员均取得了良好的成绩。二是严格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度。从领导干部到一般党员,层层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坚持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决定及重要情况通报制度、干部谈话制度、诫勉制度,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制度等,不断提高了队伍廉洁勤政的自觉性和干部职工拒腐防变的能力。三是切实抓好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聘请法院系统的法律专家进行预防犯罪方面的教育,深刻剖析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发生的典型案件,筑牢干部职工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针对监管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进一步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和监管措施,确保了我县医药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四是积极推进行风建设工作,树立食品药品监管队伍新形象。通过健全制度,规范权力运行;实行政务公开,改进机关工作作风;争创系统“十佳”,开展精神文明创建;加强协调沟通,努力争取各界支持等措施,进一步推动了机关工作作风的根本转变,在社会上不断树立了食品药品监管队伍的良好形象。今年,县人大常委会视察我局工作时,对我们的工作成绩和队伍形象给予了充分肯定。11月份,我局先后被上级有关部门表彰为市级文明单位、“职业道德建设十佳先进单位”等。

(三)、抓规范、促发展,不断提高机关行政效能。

今年,我们在全局各科室实行了目标管理考核,并制定了考核细则,考核结果与年终的评先树优相结合,不断提高了干部职工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局机关行政效能不断提高。

一是健全制度,规范权力运行。县局制定完善了人事、财务、政务管理等制度,用制度规范权力的运行、约束干部的从政行为,确保单项工作有程序,具体岗位有规范,执行落实有保障,杜绝了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二是实行政务公开,进一步改进机关工作作风。在办公楼大厅、单位大门前显要位置设立了服务监督台、举报箱,公布了举报投诉电话、局长热线等,规定全体人员实行挂牌上岗,认真履行“十项承诺”,自觉接受广泛的社会监督,不断提高了文明服务水平和机关工作效率。在今年民主评议行风活动中,各层面对我们的工作都给予了充分肯定,其中管理相对人层面的满意率达到95%以上。

三是严格依法行政,提高执法办案水平。今年立案查处的案件结案率达100%,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审核率、备案率均达100%,且无一起案件要求听证、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四是加大投入,努力提高办公自动化水平。今年,县局先后投资2万余元购置微机6台、复印机1台、打印机2台等办公设备,较好的改善了办公条件。建立和开通了“##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不断扩大了宣传层面,同时,还实现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各类统计数据等的电子报送。

(四)、积极履行综合协调职能,食品安全监管能力不断提高。

在食品监管工作中,我们确立“主动牵头不越位,积极协调不错位,认真督办不缺位”的工作理念,积极履行“组织协调、综合监管”的职责,充分发挥了政府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抓手”和助手作用。

一是县、乡、村三级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初步健全和完善。各乡镇都成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设立了食品药品安全办公室,各行政村成立了食品药品安全领导小组。同时,聘任了62名乡镇工作区书记为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312名村支部书记为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员,并对他们进行了业务培训,共培训580余人次。初步健全和完善了县、乡、村三级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形成了上下贯通,左右联动,“横到边、纵到底”的食品安全监管格局。

二是食品安全协调机制运转有序。县政府将食品安全监管经费列入了财政预算,为保障食品安全监管协调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了经费保障。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多次召开会议、协调组织各类专项整治,使全县食品安全形势不断好转。

三是农村食品安全“三网”建设加快发展。今年在县城和乡镇驻地先后新开办9家食品超市,全部实现了食品链锁配送业务。在年初召开的全县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会议上,县政府分别与各乡镇、县直各有关职能部门分别签订了《20*年度食品安全责任书》,并制定下发了《关于印发20*年度乡镇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把全县食品安全监管目标、任务、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各级政府和具体责任部门。在安全信息网方面,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的工作积极性被充分调动,不断提高了农村食品安全监管水平。

四是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扎实开展。今年协调和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不断加大了市场整治力度,先后组织开展了一系列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活动,切实保障了群众饮食安全。

五是深入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制定实施了《##县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方案》,确定了27家单位作为首批试点单位。通过开展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不断提高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素质,还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我们的食品安全综合监管水平。

(五)、大力整顿和规范药械市场秩序,群众用药用械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一是加大药品市场整治力度,严厉打击各种制售假劣药械的违法犯罪行为。全年共出动执法人员2347人次,检查经营、使用单位1034家,捣毁制假窝点1个,立案查处177起,结案176起,监督检查覆盖面超过100%。查获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货值金额2万余元,没收药品、医疗器械1万余元,移送非法药品广告9起、非法医疗器械广告6起、非法保健品广告5起。在开展清理家庭小药箱活动中,回收过期失效药品货值0.52万元。在开展“药品市场百日集中整治”活动中,查处了青云镇前齐庄制售假药案件等案件。在“齐二药”假药事件、安徽华源“欣弗”事件发生后,县局共查获该公司生产的“双黄连注射液”51265支,“复方甘草酸单铵注射液”5245支,“葡萄糖酸钙注射液”95支,“盐酸川芎嗪注射液”90支。从而有效防止了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给广大人民群众带来的危害。

二是巩固GSP认证工作成果。我们加强了对企业跟踪检查力度,督促已通过认证的企业严格遵守GSP各项规定。今年共检查116家,不断巩固了GSP认证成果,提高了药品经营管理水平。

三是不断加强农村药品“两网”建设。截至目前,全县单体药店达到125家、医疗器械经营企业10家,基本实现了药品连锁配送进乡率100%、到村率80%的工作目标。通过实行县医药公司为12个乡镇卫生院集中配送药品、医疗器械的办法,既降低了经营成本,又保证了农村药品质量,受到了广大群众的欢迎。

四是充分发挥现有药检资源和技术优势,为药品执法监管提供科学技术支持。今年共完成药品抽验329批,送验187批(其中中药52批),不合格率为74.5%。

五是积极推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开展。截止目前,今年已上报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435例,上报数量是去年同期的2.5倍,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报告实现了零突破,目前已上报10例。对各个监测站、点报来的报告,全部实行了电子报表,未发生一起漏报、瞒报、迟报现象,上报率达100%。我们的做法在今年全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会议上作了交流。

六是积极开展诚信建设,建立健全药械长效监管机制。为规范药品生产、经营、使用行为,我们组织成立了##县药品、医疗器械协会,不断促进了行业自律,提高了企业的经营管理质量。今年7月份又召开“全县药品医疗器械诚信建设工作会议”,制定下发了《##县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关于开展诚信药店(药房)创建活动的实施方案》和《开展医疗器械诚信建设活动实施方案》等规范性文件,不断促进了我县药品安全信誉的提高。

(六)、积极开展宣传活动,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为进一步加深社会各界和各部门对食品药品监管职能、职责的认识和了解,我们积极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收到较好效果。

一是大力开展集中宣传活动。利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合理用药宣传日、《药品管理法》实施纪念日等有利时机,开展集中宣传活动。二是不断扩大宣传层面。印制了“食品药品安全手册”、便民手册等,发放给全县各乡镇、村街以及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不断扩大了社会各个层面的宣传,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三是充分运用电台、电视台、报刊、互联网络等新闻媒体加强宣传。在《山东药物警戒》、《##日报》、《#晚报》、《##晚报》、《##宣传》等各类报刊发表稿件19篇,上报调研报告4篇,被省、市局网站采用信息16条、县两办信息采用7条,省、市、县电视台采用新闻9条。

四、严格要求、始终保持清正廉洁本色

做为一名领导干部,我深刻认识到廉洁奉公、勤政为民的重要性,因此常怀律己之心,不断增强自律意识,努力做到自重、自警、自励,清正自守。一是深入学习贯彻党内两个《条例》,认真学习和执行各级党组织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不断提高政治鉴别力和拒腐防变的能力。二是坚持把日常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结合起来,利用召开工作会议和上党课等机会,向党员干部进行廉政教育,通过建立健全各种管理制度,约束和规范工作人员言行。三是牢固树立为民意识,切实做到了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在事关群众利益的食品药品质量等问题上,决不回避,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应。

五、存在的问题

第9篇:食品主管履职报告范文

【关键词】社会责任;信息披露;食品安全

近几年来,食品安全已经成为社会各界热议的焦点,食品安全直接影响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关系到我国的社会稳定和经济的发展。人们恐慌之余,也试图寻找导致这些恶性事件的起因,最终企业社会责任缺失被认为是重要的原因。要想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不仅仅是依靠企业自律能够完成的,最有效的办法,就是推进企业的相关信息披露,只有企业的相关信息透明化,才能让其利益相关者信任企业,让企业的行为受到制约,让企业权衡自身利益与社会效益之间的比重时,倾向社会效益的实现。

1.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概述

1.1 企业社会责任含义和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内容

社会责任是指个体或组织对于社会公众应当承担的责任,即:个体或组织的经营和管理模式应以促进社会发展为己任,在实现个体或组织本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还应承担实现个体或组织以外共同利益的社会义务。企业作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最为活跃的社会主体,也应该在获取更多经济效益之余,兼顾其他社会群体利益的保护。

我国对企业的社会责任的关注是从近二十几年才开始,上世纪八十年代末期,《有关企业面向政府上报环境基本情况的规定》要求“企业必须定期向政府部门披露企业环境维护与保护情况”。《规定》的颁布开启了我国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这一课题的研究,此后,社会各界就一边借鉴西方的成功经验,一边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体制。

对企业所披露社会责任的内容,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认为企业社会责任信息包括以下方面:国家与社会、自然环境与资源、股东、债权人与供应商、职工、客户与消费者、社区等,这种划分符合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可以按此标准来分析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

1.2 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意义

1.2.1 经济全球化的要求

一些发达国家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体制已经较为完善,为了增强我国企业在国际上的商业地位,促进贸易全球化的进程,必须与世界标准看齐,企业在实现利润最大化的基础上,应多加考虑社会责任的承担,只有把公众的利益放在重要的地位,才能使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1.2.2 获取公众信任的主要途径

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获取利益相关者的信任是企业获取支持的第一步。企业只有及时、准确的披露相关社会责任信息,让利益相关者信任企业,推动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以此树立企业的社会地位。

1.2.3 构建稳定社会的要求

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内容多是有关社会资源利用、人力资源保障、自然环境保护、产品与服务安全等的信息,每一环节出现问题都会造成社会的不安定,其中关系食品安全的社会责任信息尤其备受关注。因此,企业必须做到履行社会责任并及时对外披露,消除企业与公众之间的隔阂。

1.3 我国食品安全现状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

随着近几年“速生鸡”、“三聚氰胺”、“毒胶囊”等恶性事件的频频发生,食品安全状况堪忧,一些恶性事件不断挑战着我们的底线,涉及的范围越来越大,对每一个社会公众的伤害也是史无前例的。人们不禁反思我国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和企业自身的社会责任意识,社会信用缺失也是导致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要因素。

我国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是很完善,在各类规范性文件中,最有代表性的文件有以下2部:

2008年5月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提到,上市公司可以视自身经营状况决定所披露的社会责任信息的内容。

2009年12月中国社会科学院的《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编制指南》将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主体范围扩大到所有企业,首次全面阐述了我国企业所应履行的社会责任。

由于相关法规中涉及食品安全的内容不够具体,也没有强制要求企业进行披露,企业在关于食品安全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中仍然避重就轻,没有受到应有的约束,从而引发相应的食品安全问题。

2.有关食品安全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一系列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暴露出中国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中的问题:

2.1 政府层面

2.1.1 企业社会责任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

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相关的具体内容主要分散在《公司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诸多法律法规之中,而从目前的制度规定来看,证监会、证交所、国资委和财政部在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上所作的规定,只要求企业披露相关信息,但对于计量标准、披露形式、披露的具体内容、信息审验等并未进行强制性规定。

2.1.2 政府管理工作多头牵动,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监控不足

我国长期以来对食品实行多部门联合监管,一方面形成了各监管机构间职能范围交叉重复的现象。另一方面还可能因监管机构间的协调沟通而出现“监管真空”使不法分子有机可乘。而且政府对企业管理以事后处理为重点,缺乏事前预警。

2.1.3 物质基础薄弱,制约了社会责任信息的采集能力

我国食品安全管理缺乏专门的权威的检验机构,关键检测技术和设备落后,检测能力和范围有限。缺乏接受消费者信息反馈和投诉的专职机构和信息反馈机制,不利于管理工作的改进。

2.2 企业层面

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淡薄

传统会计目标的局限导致了企业自身的社会责任意识淡薄。企业只追求最大的经济利润,而无视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2.2.1 企业披露社会责任信息质量低

企业披露的社会责任信息内容不充分,大多只是披露其已经履行的社会责任,基本都是对社会所作的贡献,而给社会带来的损失却基本未提,涉及食品安全的内容更加无从谈起。

2.2.2 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标准不统一

企业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不规范,主要以定性披露为主,缺少数据量化信息致使报告使用者不能充分了解企业在这一领域的缺点与不足。

2.3 社会层面

2.3.1 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尚无独立第三方审验

目前我国还没有强制要求企业披露社会责任信息,也没有对社会责任报告进行审验。这些未经任何审验的社会责任报告缺乏一定的可信度和公众认可度,而且也使得企业有机会夸大事实情况,影响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质量和效果。

2.3.2 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信息反应缺乏理性,阻碍了企业的信息供给

我国消费者食品安全常识匮乏和安全意识缺失,对负面信息反应缺乏理性,反应过于强烈。在许多重大食品安全问题的披露上,我国政府既要考虑经济政治的影响,也要考虑公众的承受能力,这种两难境地使其态度往往落后于媒体的披露,结果造成公众的恐慌和质疑,公众对权威信息需求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3.企业食品安全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对策

3.1 政府层面

健全企业社会责任相关法律制度。政府应因地制宜地充分发挥引导作用,倡导企业积极履责并披露相关社会责任信息,制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准则以逐步规范披露方式,并最终通过立法使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形成统一的法律规范。

3.1.1 加强政府监管

政府是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监管的主导力量。首先,必须赋予监管者独立而充分的监管权利,构建权威而强有力的监督管理机构。其次,规定监管者明确而严格的法律责任,以便保证监管权力的正确行使和监管义务的及时履行。

3.1.2 加强信息披露的物质基础建设,提高信息采集能力

应推行食品安全信息可追溯制度,对食品生产、流通、消费、服务等过程全程监管,在此基础上实现对经营责任和社会责任的追溯。实施食品可追溯制度,一是要将可追溯作为一项制度确立下来,细化不同食品追溯内容和范围;二是加强追溯技术的开发应用,如二维码标识、计算机视觉技术等。

3.2 企业层面

3.2.1 企业应深化对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认识

企业应充分意识到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培养企业和企业会计人员的自愿披露习惯。应将社会责任理念纳入企业的文化体系,尝试在董事会下设置专门的社会责任管理职能部门,在企业内部建立覆盖各经营单位、各职能部门的社会责任管理组织网络。企业应将社会责任作为其生产经营活动的必要组成部分,在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履行其社会责任。可以将信息披露工作前移,推动现有的以事后总结为主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模式向事中跟进乃至事前规划的模式发展。

3.2.2 企业应进一步提升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质量

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内容应该与利益相关者的要求和期望密切相关,披露的内容也要完整可靠。利益相关者的需求是企业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最根本动因。因此,要完善中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就要注重企业与各方利益相关者的沟通,使相关信息的披露真实反映其诉求,并以利益相关者的关注为标准区分信息披露中的详略主次,从而使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更具针对性和有效性。

3.2.3 统一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标准

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应该具有规范性的特征,披露范围、披露重点等都应该有明确规范。建立和健全社会责任考核的指标体系,使企业自身纵向可比和不同企业间横向可比得以实现,相关数据和指标还应该具有可验证性,从而使企业能够接受利益相关者的监督。编制独立的社会责任报告,集中反映企业的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如果可以确认和进行数据计量,用定量的数据来反映,而对于一些无法进行会计计量的,但又是至关重要的社会责任项目,可以用文字表述的方法进行披露。

3.3 社会层面

3.3.1 第三方审验介入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管理体制

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需要客观第三方的独立审验作为其可靠性的重要保障。第三方审验工作的重点应放在其真实性、正确性与客观性的验证上,确保社会责任信息的真实可信,从而满足各利益相关者对社会责任信息的需要。为保证审验的质量,从事审验工作的人员不仅要具备财务会计和审计知识与技能,还必须具备社会责任政策法规、社会学和社会福利经济学,生产经营与社会责任关系等诸多方面的知识和技能。例如,北京大学可持续发展与社会责任报告研究中心从事为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提供相关的验证服务工作。今后应大力推进独立的第三方审验。

3.3.2 加强消费者教育,提高消费者素质

开展消费者关于安全食品常识、安全消费观念、安全消费技术、安全消费习惯等方面的教育,强化对消费者行为的引导,使消费者成为清醒、明白的消费者,提高消费技能,能在市场上做出明智的选择。培养消费者对自己权利和所承担责任、义务的认识,提高消费者的素质,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

参考文献

[1]余梅芳.论食品企业推行社会责任会计的必要性和相关措施[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2,6:117-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