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税收发展范文

税收发展精选(九篇)

税收发展

第1篇:税收发展范文

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只有使发展成果体现在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的提高上,才能真正实现社会和谐,这就是税收促进发展,发展为了人民生活的意义所在。

税(又称税赋、税金、税收、赋税、税捐、捐税、租税)指政府依照法律规定,对个人或组织无偿征收实物或货币的总称。各国各地区税法不同,税收制度也不同,分类也不同,概念不尽一样。

我们缴的税的用途

第一:改善它们生活;第二: 给它们盖豪华办公大楼;第三:兴建标志性建筑 ;第四:存进它们的私人银行帐户 ;第五 :让它们出过考察

还记得在我很小很小的时候,每当过年大人们都会给我们压岁钱,第一年,我得到了2800元,那一次,便对妈妈说:“存到银行去吧!”妈妈爽快地答应了,到了银行,妈妈以我的名义开了一个户,我很激动,终于有了自己的存折了,以后每年,我都要往里面存钱,直到今年已经存有10000多啦!我拿着存折左看右看,发现有一行里写着‘利率/税额’,我还以为是银行会给我一定的钱呢,可是,妈妈告诉我,说:“不是的孩子,这是银行在你的帐户里面扣了一些钱,交给国家,这就叫纳税。”我恍然大悟,怪不得呢,我经常听到姑姑嘴上左一个纳税又一个纳税,姑姑是会计师,经常要代表他们那个企业纳税。

第2篇:税收发展范文

关键词:公路 税收 发展建议

早在18 世纪,亚当•斯密就在《国富论》中指出:“一切改良中,以交通改良为最有效。”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经验也都证明了完善的交通网络对促进经济发展是至关重要的。从美国的税收发展来作为我国公路税收发展的,我们借鉴其先进的税收体系,对于我国公路事业的发展有重大意义,对我国的经济发展也有深远的影响。

一、中美公路概况

自从1988 年10 月31 日我国第一条高速公路—沪嘉高速公路建成通车, 到2008 年, 我国高速公路建设已经走过20年历程。20年来, 我国高速公路里程从零的突破增至5.3万公里, 使我国主要公路运输通道交通紧张状况得到明显缓解, 长期存在的运输能力紧张状况得到明显改善。“十一五”期间, 交通部将着手组织实施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 到2010年, 全国高速公路总里程将达到6.5 万公里; 到2020年, 基本建成国家高速公路网, 高速公路通车里程将达到10万公里。

美国是世界上较早建成全国性公路网的国家,其中9.1 万公里高速公路连接了全国所有5 万人口以上的城镇,形成了以州际为核心的横贯东西、纵穿南北的高速公路主骨架,占到了世界高速公路总里程的三分之一。美国公路的快速发展正是得益于其完善的公路税收体系。然而,近年来随着美国公路支出的不断增加,为了更好地满足公路的发展需求,美国在公路税收领域发生了许多重要变革。

二、中美公路税收制度的对比

1.我国公路税收制度

高速公路具有准公用物品的特性。税收的本质是人们享受国家(政府) 提供的公用物品而支付的价格费用, 若高速公路被看作是纯公用物品, 高速公路将由政府财政支出提供, 政府通过税收形式筹集资金。但高速公路同时又具有私人物品特性, 具有一定的排他性和竞争性, 并且高速公路可采取设置护栏、收费站的措施向享受服务的居民收费。目前世界各国收费通行与免费通行的高速公路并存, 在理论上看可以说是公用物品和私人物品性质的高速公路并存。施行高速公路免费通行的国家, 高速公路被看作纯公用物品, 纯公用物品的供给, 市场是失灵的, 只能由政府财政提供, 政府通过向居民征税来“收费” 。而如本文前段所述, 我国现有的税收制度筹集的财政收入, 已经面临着财政支出的压力, 无法为高速公路的供给提供足够的财政支持, 只能将高速公路交由市场供给, 政府通过制定价格机制以确保市场供给有效。而正由于政府保留确定价格的权利, 高速公路行业的供需关系、资源配置的效率不是由市场决定, 而是由政府选择的一系列政策决定。

毫无疑问, 我国快速发展的经济有着对高速公路的强烈需求, 从政府制定的高速公路发展规划中也能感受到政府对发展高速公路的迫切意愿, 然而高速公路行业的供需关系、资源配置的效率不是由市场决定, 因而政府选择的一系列制度安排能否确保高速公路行业发展愿景得以实现的关键。政府选择的直接的制度安排包括财政补贴、批准收费权及收费年限、制定收费价格, 间接的制度安排主要为税收制度。我国税收制度有强调收入功能的特性, 具体到高速公路行业也不例外, 虽然有部分税收优惠政策, 但优惠不够。

我国现有的税收制度, 增值税覆盖范围小,大部分的劳务被排除在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之外, 并且抵扣链条不完善, 增加了高速公路行业的税负。高速公路自建设开始到通车以后, 要消耗大量的工程劳务, 而我国现有税收制度, 对该部分工程劳务计征营业税, 并且直接转嫁到高速公路行业的建设成本和营运成本, 而不能作为劳务使用者的高速公路的进项税额来抵扣其车辆通行费的营业税, 增加了高速公路的建设成本和维修成本, 对高速公路行业的发展, 高速公路通车后的路面维修, 都起到了一定的限制性的作用。

综上所述,我们目前的公路税收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公路事业的发展,但同时有很多问题存在,我国现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善时期的税制改革阶段,对于公路税收制度的发展要重视起来,才可以进一步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为实现“三步走”伟大战略打下良好的基础。

2 美国公路税收制度

美国公路网络的发展得益于完善的公路融资体制和融资立法,自1956 年公路融资改革以来,美国政府先后出台了许多相关法案,通过运

用法律手段对公路资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进行了较为规范的管理,包括公路资金的来源、税种的选择和税率的大小、各投资主体的责任划分和具体出资比例的多少,都通过立法的形式做出了规定。长久以来,美国公路融资一直秉承着“使用者付费”的原则,公路项目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使用者税。一方面依据“使用者付费”的原则,通过由车辆的使用者承担道路成本而达到为公路建设融资的目的;另一方面引导使用者的消费行为,通过设置和调整税目、税率来促使消费者对各种资源的合理使用,达到保护环境与节能减排的目的。美国公路使用者税的设计主要是针对车辆的购买、拥有及使用三个阶段进行征收的,主要包括来自机动车燃油税、车辆购置税、轮胎税以及初期设置的润滑油税等。购车阶段,车主要办理各种手续以获得合法拥有权时所必须支付的税费,主要包括对货车、拖车、公共车辆以及摩托车征收的购置税;保有阶段,车主只要拥有汽车,无论是否使用,都必须按月或年交纳一定的费用,如重型车辆使用税;使用阶段,包括汽油、柴油、润滑油、汽车轮胎及配件材料与易耗品的消费税、重量里程税等。美国公路采用的是公路建设专项基金制,联邦信托基金是由美国中央政府征收和管理,主要用于州际公路系统和主干道路建设养护的公路专项资金(从1983 年起信托基金的12% 左右会用于公共交通),其资金来源主要以消费税为主,其中燃油税所占比重较大。以1957 年为例,征收燃油税获得的收入占到了全部的89.4%。到了20世纪70 年代末80 年代初,美国公路资金严重不足,燃油税比例在1980 年下降到了57.8%。美国政府为了解决资金压力,于1982 年通过了《路上运输资助法》和1984 年的《亏损减免法》,两部法律提高了燃油税率,将汽油、柴油税的税率由原来的4 美分/加仑,提高到15 美分/加仑,很快燃油税比例在1985 年上升到76%,此后一直呈增长趋势,截止2005 年底,燃油税已经占到了该基金的86.1%。除去燃油税以外,货车、公车及拖车购置税位居第二,以2005 年计算,比例占到了9.1%,其它的超重货车使用税以及轮胎税分别占到了3.3%和1.5%。在美国的州级收入中,资金主要采取以下三种方式筹集,即道路使用者收入、州级普通税收以及发行公路债。

三、促进我国高速公路行业快速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在我国经济体制转型过程中, 政府选择强调收入功能的税收制度安排是其内在的要求。由于制度选择的惯性, 我国高速公路行业税收制度没有给高速公路行业发展提供足够的税收优惠, 不利于解决我国经济社会高速发展同落后的交通运输之间的矛盾, 不利于实现我国高速公路网的宏伟蓝图。

1 弱化高速公路行业税收制度的收入目标

弱化高速公路行业税收制度的收入目标, 提供足够的税收优惠政策以确保高速公路又好又快地发展。我国政府应提供更宽松的税收制度环境, 以鼓励高速公路行业投资主体、资金来源的多元化发展, 促进我国高速公路发展和财政收入之间的良性循环, 以缓解我国财政支出压力, 确保高速公路又好又快地发展。

2.构建多环节的公路使用者税。借鉴国外公路税种设计,适当降低购置环节的税费,完善保有和使用环节的税种,从而构建起多税种的公路税收体系,增加政府财力,从而构建起多税种的公路税收体系,有利于加大政府对公路的投资力度。

 3.合理设计公路税收的税率,降低我国在购买环节的相应税费,同时通过采用差别税率,如对大型车或高能耗车采取高税率,小型车或小排量车采取低税率,从而发挥其在车辆使用者的行为调节上的积极作用,达到节能减排的目的。

4.鉴于我国目前收费公路较多,必须探求建立一种收费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从而能够及时调整使用者的通行费负担,提高消费者对收费公路的接受度。

总结:

第3篇:税收发展范文

一、税收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内涵

税收可持续发展从经济内涵来说,是指建立在经济速度增长和经济质量提高基础上的税收收入的持续均衡增长。它能尽可能地满足以国家为主体的财力分配的需要,又不至于损坏未来需要,从而使整个税收运行有利于经济、政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主要包括:(1)税收体系的运行建立在长期、稳固、健康、平衡的经济发展基础上。(2)税收政策的职能作用与每个特定经济时期的现实需要相适应。(3)税收制度成为促进经济、政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机制之一。

从外延来说,可持续税收要求:(1)整个国家税收体系健全,有稳定的税收来源,可取得稳定可靠的税收收入。(2)国民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包括经济的数量增长和质量提高两个方面,这是税收可持续增长的源泉。(3)国家税收制度较为完善,有规范、科学的政策法律规定,能有效地保障收入,这是税收可持续增长的基本要求。(4)税收征管体制较为科学,能做到责权利高度统一,征收效率较高,这是税收可持续发展的保证。实现税收可持续发展要求税收体系自身的健全、税收运转的有序、有效及其良性循环。从经济学角度讲,在税率水平不变的条件下,gdp的增长必然引起税收增长,二者之间的关系即税收弹性反映了税收对经济变化的灵敏程度。在一国财政收入主要依赖税收的情况下,为保证财政收入的正常增长,税制应当具有较好的弹性。但是,税收的弹性并不是越高越好,如果弹性过高,在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税基薄弱的情况下,有可能会损及税本,阻碍经济的发展。如果目前税收政策和税收计划任务将导致非正规经济的持续增长和正规经济的持续下降,则表明此时的税收政策是不可持续的。

税收的持续增长必须有丰裕的税源支撑,不同的税收增长来自不同的税源形态。税收增长中,由国民经济发展带来的增长称为经济型增长;由财税政策调整带来的增长称为政策型增长;由加强税收征管带来的增长称为管理型增长。与此相适应,税源也分为潜在税源(即一定经济发展状况下税源蕴涵的最大量)、可收税源(即按现行政策规定可以征收入库的税源)和入库税源(即实实在在的税收增长)。其中,潜在税源是税收增长的基础和前提,是理论税源和名义税源,它与经济发展息息相关;可收税源是政策税源和应收税源,是税收增长的直接前提,它与税制优化、税基拓宽和课税深度密不可分;入库税源是可收税源减去因征管和外部环境制约等因素而导致的滞漏部分后的税源,它直接受税收征管力度和水平的制约。研究税源状况既不能只看到潜在税源,也不能只看到入库税源;既不能夸大税源拥有量,也不应放弃挖掘税源潜力。税源研究的重点应当是可收税源,其根本出路则在于优化税制、拓宽税基、拓展税源。

二、非可持续税收的弊端分析

经济发展与税收增长之间的关系在实践中突出表现为依法治税与税收计划任务之间的关系。在计划符合实际的情况下,完成税收计划与依法治税是一致的。但由于需要与可能、主观与客观、宏观与微观之间存在矛盾,税收计划往往不是以经济增长为依据,而是根据财政支出的需要定任务,形成税收任务年年加码,高位运行。近年来,由于税收计划制定、分配不尽科学、合理,税收计划和实际税源不符,特别是税收计划在执行过程中指令性过强,行政行为过重,诱发了涉税执法秩序的混乱。税务机关组织收入工作苦乐不均,对纳税人的执法松紧不一。有的地方在完成任务后有税不收,有的地方已应收尽收却还完成不了税收计划任务,两者都不能真实地反映一定时期的经济实现所提供的税收。一些地方为了完成计划,实现收支平衡,搞提前征缴税款和无税空转虚假入库,破坏了公平税负的原则,使税收征管秩序发生混乱,在长远和根本上对经济发展是十分有害的。

三、西方国家有关税收可持续发展的理论及其借鉴

一国课税水平通常可用税收收入占gdp的比率来衡量。达一比率的直接决定因素有三:一是政府支出的需要;二是非税收资金来源(包括举债和货币创造)的可利用性和意愿;三是该国的税收能力,取决于人们的支付能力和政府的征收能力。

西方经济学历来认为,税收是有极限的,包括税收的自然极限和制度极限。

关于税收的自然极限,拉弗曲线一般被认为是社会制度既定情况下税收极限的典型理论。它告诉人们,税率提高过大不一定能增加税收收入,反而有可能减少税收收入,因为个人和企业减少了劳动和资本的投入,并可能转入“地下经济”。在私人部门中,当政府强加给个人和企业的负担过重时,他们就会逃离正规经济,转入不征税的非正规经济,国家的税基将缩小。如果国家管制和征税所适用的范围越来越萎缩,那么政府提高管制和征税的强度无异于杀鸡取卵。

关于税收的制度极限,一是直接的制度限制。指强加于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可以通过对税收收入占gdp比率设置制度限制而直接予以约束。美国就作出种种努力制定一些规章制度,限制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超过某一限度,或限制他们征收某一税种。二是间接的制度限制。体现在税基或税率的制度限制和税收优惠政策或税法漏洞的制度限制两个方面,包括限定税基和禁止使用累退税率等。

笔者认为,税收管制是政府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税收和公共支出接近极限的情况下,管制会越来越重要。但是,管制确实存在自然极限,如果超出这一极限,政府就缺少了理性。所以,建立税收可持续发展机制,促使税收体系自身的健全和税收运转的有序、有效及其良性循环是非常必要的。

四、税收可持续发展的对策分析

(一)坚持依法治税的原则

依法治税是由税收本质决定的,也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个重要方面。依法治税的首要任务是在保证税收计划任务的科学、合理的前提下,实现税收计划任务的圆满完成,尤其是实现税收可持续发展。这就要求做到该收的税要足额收齐,不该收的税分文不取。否则,就会破坏税法的统一性、严肃性,不利于国家宏观调控,不利于公平竞争环境的形成。进一步优化税收法制环境,必须营造纳税人依法纳税、税务机关依法征税、政府部门依法用税的良好法制环境。要尽快健全以《税收基本法》为代表的税收法律体系;大力增强全民的纳税意识,对偷逃骗税实行严惩;尽快建立税务警察和税务法庭,严厉打击涉税犯罪行为;加强税收电算化网络建设,实现科技兴税;制定法律、法规对政府部门依法用税加以规范和约束。

(二)坚持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原则

当前我国产业结构不合理现象较为突出,重复建厂、重复引进投资、设备和盲目扩大生产能力的情况时有发生,造成资源紧张、产品滞销,影响了国民经济持续协调发展。税收应充分发挥对产业结构的调控功能,达到既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又能增收和培植后续税源的目的。

(三)建立经济税源分析预测制度

税源按gdp的产业、构成项目和所有制性质分类统计,重要税源按分税种的税收来源、税收入库与gdp中各产业、各项目构成相对应。通过经济税源分析,明确各产业、行业经济运行质量和税收贡献率、税源变化和入库情况、税收潜力和征管薄弱环节。

(四)不能把税收计划任务完成情况作为考核税收工作的唯一指标

税收计划任务完成情况不应当成为考察和评价税收工作的唯一标准。能否完成税收计划任务,主要取决于经济的发展情况。对税收工作的评价,应该既有量的要求(即税收计划任务完成情况),也有质的要求(即依法治税的力度)。没有质的量是没有意义的。应适当弱化税收计划任务的考核,强化依法治税工作的考核。发挥税收计划预测性、科学性、指导性、调节性作用。要使税收计划任务的考核机制成为推动和促进依法治税的重要因素,使其成为促进税务机关防止和清理欠税、严格审批缓缴、避免变相预征税款以及混库的有效手段。要把依法治税与税收计划管理统一起来。税收计划的制定方式应当改进,尽快建立科学的税收能力估算体系,把税收计划的确定建立在一个地区的税收能力基础之上;运用“税收负担率计划分配法”调整不同地区百元gdp税收能力指标,把不同地区税收计划与税源实际水平的不适应状态调整过来;通过立法明确税收计划的制定权限,并把立法权限集中在中央和省级政府,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通过规范、适度、有效的财政转移支付解决在“税权”集中后某些地区可能产生的财政缺口;建立全方位的税收考核体系,包括税收计划、纳税人登记率、正常申报率、稽查税款入库率、滞纳金加收率、欠税缓缴增减率、涉税案件立案率、结案率、处罚率、涉税复议变更撤销率等。用经济相关考核指标考核收入计划,逐步淡化“任务治税”。

第4篇:税收发展范文

关键词:中小企业;税收政策;税收征管

1发达国家对中小企业的税收支持

当今,大力发展中小企业是一个世界潮流,一个国家的经济有没有活力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要看小企业的状况如何。世界各国纷纷制定强有力的税收政策,以支持本国中小企业的发展。

1.1美国

美国联邦政府为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采用了多种税收优惠措施:(1)雇员在25人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实现的利润,可选择一般的公司所得税法纳税,也可选择“合伙企业”办法将利润并入股东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避免了重复纳税。(2)对年收入不足500万美元的小型企业实行长期投资减免税,对投资5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给予永久性投资税减免。(3)对创新型的小型企业将其资本收益税率减半按14%征收。(4)购买新的设备,使用年限在5年以上的,购入价格的10%可抵扣当年的应纳税额。(5)对中小企业实行特别的科技税收优惠,企业可按科研经费增长额抵免税收。(6)准许小型企业实行加速折旧和特别折旧制度。(7)地方政府对新兴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减免一定比例地方税。

1.2法国

法国中小企业众多,政府实行了较为全面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来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1)中小企业缴纳的公司所得税的附加税2003年起已全部取消。(2)从1996年开始,中小企业用一部分所得再投资,这部分所得可减按19%的税率征收公司所得税。(3)1983年建立了“研究开发投资税收优惠待遇”制度,规定中小企业研发投资比上一年增加的可以免缴相当于研发投资增加额25%的公司所得税(1985年这一比例提高到50%)。(4)1992年起,对中小企业转为公司时的资产增值暂缓征税,并允许企业将亏损结转到新公司。(5)新办小企业在经营的前4年非故意所犯错误,可减轻税收处罚,并可适当放宽缴纳的时间。

1.3日本

日本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也非常全面:(1)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日本政府就规定,对资本额在1亿日元以下,而年度应税所得额在800万日元以下的,税率降为28%(大企业的税率为37.5%)。(2)对试验研究费用超出销售额3%的中小企业和创业未满5年的中小企业,减收6%的法人税或所得税。(3)允许中小企业设立改善结构准备金,对于提取的准备金,不计入当年应税所得,年度终了使用有结余后可交回再提。(4)促进中小企业新技术的投资,给予相当于购置价7%的法人税特别税额扣除,此外还有强化中小企业技术基础的法人税税额扣除。(5)对进行新技术和设备投资以节约能源和利用新能源的中小企业,在设备折旧等方面提供优惠政策。(6)对年课税销售额不足5000万日元的中小企业,实行折扣征收消费税的边际扣除制度。

在发达国家的工业化和信息化的过程中,税收政策对中小企业的发展起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对中小企业从税收上给予扶持和支持是西方发达国家税收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2我国对中小企业的税收支持及其制约因素

我国对中小企业的发展也比较重视,早在2002年就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为中小企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在税收政策方面,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专门的中小企业税收政策,而只有一些能够使中小企业受益的税收规定。在我国现行税收制度中,涉及到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1)对年利润在3万元以下的企业减按18%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利润在3万元至10万元的企业减按27%征收企业所得税。(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对年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减按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对年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生产性小规模纳税人减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3)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创办新的中小企业,对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4)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信息、技术服务的企业,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5)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可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超过原企业从业人员30%以上的,可在2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6)对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只缴纳个人所得税。(7)对符合规定的校办企业、民政部门办的福利企业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8)“老、少、边、穷”地区的新办企业,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9)乡镇企业可以按应纳税额减征10%。

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我国分散于各个税收法规中的有关中小企业税收政策已不能适应中小企业快速发展的要求,存在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窄、优惠手段单一、优惠目标不明确等一系列问题,不利于中小企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2.1现行增值税税制对中小企业发展的限制

我国现行增值税造成小规模纳税人困境。我国将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且规定从1998年7月1日起,凡达到销售额标准(工业企业年销售额100万元,商业企业年销售额180万元)以上的为一般纳税人,规定额度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由于两类纳税人的界定标准不合理,把中小企业大量地划为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如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而且只能按“征收率”填开应纳税额。这些政策一方面造成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所含税金不得抵扣,这就增加了成本负担,另一方面,小规模纳税人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因而使购货方因不能足额抵扣进项税额而不愿购买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这就阻断了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之间的正常经济交往。这使得占总纳税户90%以上的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而且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偏高(工业企业6%,商业企业4%),其税收负担远远超过一般纳税人。再加上现行“生产型”增值税制,使企业购置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得不到抵扣,又加重了其税收负担,使其产品成本高,在国内外市场缺乏竞争,对中小企业的发展极为不利。

2.2现行所得税税制对中小企业发展的限制

现行企业所得税对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活动的激励力度不大。现行企业所得税主要是对已形成科技实力的高科技企业及享有科研成果的技术性收入实行优惠,而对技术落后,急需技术创新的中小企业正在进行科技研发活动则缺少税收优惠。这种情况一方面使企业重视对科研成果的应用与转让,忽视对高新技术的研发;另一方面也加大了中小企业科技创新难度。现在内外资所得税虽已合并,但到明年才开始实行,而且对外资有过渡期,所以仍然是对外资企业优惠多,税负轻;对内资企业优惠少,税负重;同属内资企业,对大型企业优惠多,对中小企业优惠少,中小企业实际税负过高。

2.3现行税收征管政策对中小企业发展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不设置账簿和账目混乱或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核定征收”的办法。但在实际中,有些基层税务机关对并没有违法的中小企业都采用“核定征收”办法,扩大了“核定征收”的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制定的“应税所得率”标准,明显偏高,工业、商业为7%~20%,建筑安装业为10%~20%,也不符合中小企业薄利多销、利润率低的实际情况,有的甚至不管有无利润,一律按核定的征收率征收所得税,损坏了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加重了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

3完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针对我国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存在的问题,结合中小企业发展的基本要求,并借鉴发达国家税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成功经验和做法,本文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

3.1调整和完善增值税制

调整和完善增值税税制的措施主要有:(1)推进增值税转型及扩大税基。逐步将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同时把与扣除项目有关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服务业、房地产业以及转让无形资产等营业税税目改征增值税,使中小企业获得更多的抵扣,降低投资成本特别是新创办成本,以鼓励中小企业创办和再投资,加快技术进步,促进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使用。(2)降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建议取消认定增值税的应税销售额标准,企业无论规模大小,只要会计核算健全,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能准确报送税务资料,遵守国家各项税收法规,可经申请核定为一般纳税人。(3)适当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改革后的工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不应超过4%,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则应为2%,以此降低其税负,并与一般纳税人的税负相平衡。

3.2调整和完善企业所得税制

调整和完善企业所得税税制的措施主要有:(1)尽快取消外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我国虽已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但外资企业仍有一点的过渡期,在税前列支标准、税率水平等方面有诸多的优惠待遇,内外资企业竞争地位仍不平等。(2)降低中小企业税收优惠税率,并提高适用优惠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标准。(3)扩大中小企业税收优惠范围。①要适当扩大新办企业定期减免税的适用范围,并延长其减税的期限;②允许中小企业投资的资产净损失从应税所得额中扣除;③取消“计税工资”规定;改按企业实际支付的工资金额税前列支;④对中小企业给予加速折旧、投资税收抵免、再投资退税待遇,引导中小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⑤对少数民族、贫困地区创办的中小企业,授权市县人民政府给予减免税扶持。

3.3改进现行税收征管,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对于中小企业税收,在征管中一定要做好中小企业的管理服务,要体现公平执法,方便纳税,为中小企业营造一个良好的纳税环境。(1)大力加强中小企业税法知识和建账建制的辅导培训,提高中小企业财务人员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以利扩大中小企业建账面。(2)广泛开展税法宣传,利用媒体或利用办税大厅免费提供税法宣传,提供税务咨询服务,以利中小企业能及时获得税收法规变动的可靠信息,促使其依法遵章纳税。(3)积极推广税务服务,为中小企业提供税务咨询,税务,尽量减少因不了解税收法规而造成的纳税差错。(4)改进对中小企业的征收办法,积极扩大查账征收范围。尽量缩小核定征收的比重,同时对核定征收的“应税所得率”和“纳税定额”,一定要调查核定准确,以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第5篇:税收发展范文

[关键词]循环经济税收政策环境保护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每年以两位数增长,在使经济总量迅速扩张的同时,经济竞争的加剧使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骤然变得严肃起来。为了实现环境保护与社会经济发展的有效协调,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建立环境保护税收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现行环境税费政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目前已实施的环境税费政策和税收措施,基本上采取的是“奖限结合”的办法,其存在不少问题。

1.我国环境税制的发展滞后于经济发展速度。我国税制的绿化度,即环境税费总量占税收总量与环境的收费总量之和的比例,2000年为10.24%,2001年为9.18%,2002年为9.16%,而我国环境税费总额2002年为1778.32亿元,比2000年增长了19.28%,环境税制的发展滞后于经济发展速度,制约了环境税制的作用力度,助长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不和谐。

2.现行环境税费措施调节力度不够。环境税费政策措施的实施,是对市场经济主体环境保护行为施加一定的经济奖罚,但由于现行政策中为贯彻环境保护而采取的措施和手段,调节面窄,调节深度不够,如很多税收制度主要以税收优惠措施的形式,即减税、免税政策来体现对环境保护的税收调节,往往影响税收措施的作用力度。

3.现行环境税费政策种类繁多,执行标准难统一。我国实施的环境保护税费政策和措施,为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提供了税收政策上的激励,但从具体的税费种类来看,税费种类过多,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在标准尺度的把握上往往很难统一,容易导致征收过程中随意性加大,无法有效地发挥现有的环保税费政策的优势,从而直接影响环保税费政策的实施效果。

二、构建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支持体系

在立法设计过程中遵循依法治税的原则,体现国家产业政策、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原则,有利于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的原则,发展循环经济。

1.完善现有税种

(1)改革增值税,体现环保理念。利用增值税支持节能产业发展方面,可以借鉴国家支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相关政策,对关键性的节能效益异常显著且价格等因素制约其推广的重大节能设备和产品,实行一定的增值税减免优惠政策。

(2)增强资源税的环保功能。通过改革资源税,禁止地方对矿产资源的滥开滥挖和企业对资源的大量耗费,使资源走上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的轨道。一是扩大征收范围。二要强调资源税的特殊性、惩罚性。三是资源税的征收应发展为事前行为。四是制定必要的鼓励资源回收利用、开发利用替代资源的税收优惠政策。

(3)调整高能耗产品的进出口关税政策。提高那些高能耗、高物耗、高污染、低效率的资源产品和初级产品出口关税税率,以逐步减少直至取消煤炭及焦炭、电解铝、磷矿等国内紧缺且污染环境的产品出口。与此同时,对一些污染环境、影响生态环境的进口产品课以进口附加税,或者限制、禁止其进口,甚至对其进行贸易制裁,以强制出口国履行国际环境公约规定的义务。(4)调整现行消费税政策。一是将目前尚未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不符合节能技术标准的高能耗产品、资源消耗品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对资源消耗量大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二是根据不同产品的环境友好程度,设计差别税率以鼓励清洁环保产品的使用,满足循环经济发展的需要。

(5)调整车辆购置税、车船使用税政策。对以清洁能源为动力,符合节能技术标准的车辆,可按适当比例给予减征车辆购置税的优惠;改革车船使用税的计税标准,对不同能耗水平的车船规定不同的征税额度,实行差别征收。

(6)完善企业所得税政策。①鼓励节能产品生产和开发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措施:一是建议对专门从事节能产品生产和非专门从事节能产品生产的企业生产经营节能产品取得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加大对节能设备和产品研发费用的税前抵扣比例。②促进节能产品使用和消费的所得税优惠措施:一是建议对企业为达到国家规定的能耗标准进行节能改造而购置的节能产品,按其产品投资额的一定比例从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免。二是对企业用于资源节约型、再利用型和清洁生产型产品的关键设备,可适当缩短折旧年限或实行加速折旧方法计提折旧。三是对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减按一定的比例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开征新税种

(1)开征环境保护税。可考虑将现行的排污、水污染、大气污染、工业废弃物、城市生活垃圾废弃物、噪音等收费制度改为征收环境保护税,建立起一个完善的环境费税综合政策体系,促进生产模式和消费模式转变,促进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2)开征燃油税。开征燃油税不仅能够有效地减少对能源的消耗,而且可以使技术先进、耗油量少的车主导市场,有助于形成更理性的汽车消费习惯,使各地进一步发挥城市公共交通工具的主力军作用,缓解我国能源紧缺问题。改革现行对原油征收资源税的计税办法,改从量征收为从价征收,使国家能从原油价格上涨中分享部分收益。

(3)开征碳税。从长期来看,采用碳税,或者与能源税相结合的碳税是一种可行的选择。采用碳税会实现较好的二氧化碳减排效果,同时对经济影响有限。考虑征收碳税可能会促进我国一些新兴行业发展,在未来几十年里将促进我国的能源技术进步和产业技术升级,进而促进这些行业的发展。

此外,财政、金融、价格政策和完善的市场体系等,都是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机制性问题。因此,国家财政在支出方面,应关注环境和资源保护的投入,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

第6篇:税收发展范文

关键词:电子商务;商务发展;税收

Abstract:Electroniccommercewastherecentyearsisfollowingonenewtypeoftradingwhichsociety''''sprogressandthepresentinformationtechnology''''srapiddevelopmentaroseatthehistoricmoment.Itsappearance,notonlyhasbroughttheunprecedentedimpactonthetraditiontypeoftradingandthesocialeconomyactivity,alsotothetaxrevenuesystem,thetaxpolicy,thetaxadministration,theinternationaltaxrevenueruleproposedthenewchallenge,mustgiveregardingthistotakeseriously.

keyword:Electroniccommerce;Commercialdevelopment;Taxrevenue

前言

电子商务发展迅猛,潜力巨大。20世纪90年代以来,伴随着电子数据交换、电子资金转账和安全认证等相关技术的日益成熟,特别是互联网的全球普及,使用的人数急剧增加,电子商务发展日益迅猛。截至1999年底,全球互联网用户约1.9亿,全球已有仰叨多万企业参与了电子商务活动。1998年,全球电子商务贸易交易额约为450亿美元,199年猛增至2400多亿美元。预计2001年将增至3500亿美元,2002年将超过1万亿美元,2003年将增至13000亿美元。

在我国,电子商务起步较晚。由于数据传输速度较馒,与国际互联网出口连接的频宽较窄;网络供应商基本都处于亏损的体态;网上安全认证的可信度不太高;网上支付体系的不完善;许多企业对电子商务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物流送配方式的发展滞后;有关法律制度的缺位,等等原因,使用互联网的人数目前只有1000万,其中直接从事商务活动的只有15%.但是,我国的电子商务具有很大的潜力。据预测,我国的上网人数将以年均40%的速度增加,至2004年,将增至400万。这将大大地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一般经验表明,当上网人数达到1500万-2000万人时,电子商务将会出现盈利点。因此,我国的电子商务将会出现飞速的发展。

电子商务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将产生极为深远的影响。在人类经济发展史上,每一次创造财富方式的改变必将带来经济领域的革命。从以劳动力密集为基础的自然经济,到以资本积聚为基础的工业经济,再到今天以智力创造为基础的知识经济,无不证明电子商务是人类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在这个世纪之交的时刻,知识经济蓬勃发展,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加速,智力成果的创新与发展,随时都改变着经济发展的方式,同时也决定二个国赛能否在激烈的国际经济竞事中取得优势,电子商务正是承载知识经济运行和发展的最佳方式。因此,电子商劣的兴起和拔犀,己不仅仅是一个经济问题和商务模式的问题,也不仅仅是厂个技术问题而是关系到在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经济领域的一场变革正如主席指出的:电子商务代表着未来贸易的发展方向。作为一种全新的商品经营和交易方式,电子商务不仅会改变现有的企业模式,而且将对经济全球化及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经济结构的改变产生极为深远的影响。

电子商务是对传统商务形式的一场革命,对税收带来了新的冲击。由于电子商务具有交易主体的可隐匿姓、有些交易物的无形性、交易地点的不确定性以及交易完成的快捷性等基本特点,使电子商务对现行的贸易体制、交易方式、信用体系以及政府管理带来了很多新的问题,特别是对现行的税收制度、税收政策、税务管理、国际税收规则和税收法律也带来了新的冲击。

电子商务对税收产生的各种影响,归根到底将使目前的税基和税源发生巨大的变化,如果税收政策和税收征管手段不能迅速跟上,可能使我们应该获得的很多税收流失。因此,我们必须正视并积极应对这些变化,取得共识拿出对策。

如何应对电子商务给现行税收制度带来的冲击,世界各国都在思索对策。有一种观点认为,应把电子商务领域视为一特殊关税区,并实行免征关税和销售税的政策。这一观点已在某些国家得以实践;这种对策具有一定的优点,既能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又能回避现行税制对电子商务的不适应。但它的缺点也是世人皆知的,一是会较大幅度的缩小税基,形成税收的流失;二是会扰乱国际间的经济秩序,形成新的不公平;三是它只符合少数国家的利益,将会扩大贫国与富国之间的差距。因而,它难以代表国际社会建立镜收新规则的主流思想,难以代表国际税收规则的改革方向。可见,为适应电子商务的出现和发展,税收政策的消极应对不是可行的方法,只有积极稳妥的改革现行税收制度才是基本的方向。

那么,怎样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的税收对策呢?我认为,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一是以现行税制为基础的原则。在制定相关税收政策时,应以现行税收制度为基础,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对现行税收制度作必要的修改、补充和完善。这样做既不会对现行税材形成太大的影响,也不会产生太大的财政风险。

二是不单独开征新税的原则。即不能仅仅针对电子商务这种新贸易形式而单独开征新税,不然会导致税收负担的不公平分布,影响到市场对资源的合理配置。

三是税收政策与税务征管相结合的原则。以可能的税务征收管理水平为前提来制定税收政策,保证税收政策能够被准确的实施。

四是保持税制中性的原则。不能使税收政策对不同商务形式的选择造成歧视。

五是维护国家税收利益的原则。应当在互利互惠的基础上,谋求全球一致的电子商务税收规则,保护各国应有的税收利益。

第7篇:税收发展范文

关键词:税收管理员;管员制度;发展历程;工作职责

一、税收专管员制度产生及发展历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57年来,随着国家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税收制度的建立与发展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从总体上来看,我国税制改革的发展大致上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从新中国成立到1978年的为适应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而进行的建立新中国的税收制度、修正、改革、简并税制阶段;第二个阶段是1979年至1993年为适应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而进行的“两步利改税”及对原有税制不断调整的阶段;第三个阶段是1994年后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而进行的全面改革税制阶段。

我国税收征管模式随着各个时期税制结构的变化,不断地进行了一系列的变革与演进。每一次税收征管改革,既是对过去税收改革积极成果的继承,同时又都受到当时社会历史条件的影响,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从总体上看,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税收征管改革大致可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专责管理模式(50年代至80年代中期)。所谓专责管理,是指固定干部按照区域、行业或性质管理固定工商户的制度。“一员到户,各税统管”是其特征。为了尽量避免和减少“关系税”、“人情税”等现象,缓解干部在工作中苦乐不均的现象,提高干部素质的需要,80年代初期又对这一征管模式进行了有限度的改良,实行了管户交流和岗位轮换。

第二阶段:征、管、查分离(80年中期至90年代初)。增加税务稽查,从省到市县各级税务机关都成立了税务稽查队,实行“多员进厂,征、管、查分离”的征管模式,强化了内部约束监督机制。国家税务局于1989年12月下发了《关于全国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征管改革的指导思想、主要内容及方法、步骤等,税收“征、管、查”三分离、两分离的模式在全国全面推广。

第三阶段:申报、、稽查模式(90年代初至90年代中期)。1993年1月1日起实施的《税收征管法》,以及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1994年我国对税制进行了重大改革,使税收征管又面临了新的挑战。1995年国家税务总局在北戴河工作会议上提出了“向征管转移、向基层转移”的方针,考察和借鉴国际上税收征管的成功经验,并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深化征管改革的方案和具体规定,确立了“申报、、稽查”的征管模式。

第四阶段:“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三十字模式(1997年至2004年7月)。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和《国务院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符合中国国情、科学严密的税收征管体系,1997年国务院办公厅以1号文件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主要内容概括地讲,就是建立“一个制度,四个体系”。一个制度,即建立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四个体系,即建立以税务机关和社会中介组织相结合的服务体系、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管理监控体系、人工与计算机结合的稽查体系和以征管功能为主的机构设置体系(管理服务、征收监控、税务稽查、政策法规四个系列划分)。

由此可以看出:几十年来,虽然我国税制经历了持续的变革,但国家税收管理思路的变革始终以基层税收专管员制度为依托。伴随着税制改革的征管改革,不论是“征、管、查”三分离模式、“征收、、稽查”三位一体模式,还是三十字模式,都包含着税收专管员制度。

二、税收管理员制度产生的背景

1997年国家税务总局提出了“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征管模式,简单地说就是以市县为单位建立办税服务厅,实行税收宣传与咨询、税务登记、票证发票、纳税申报、税款入库、资料存储等一条龙作业与服务,实现集中征收,在此基础上调整基层税务机构,转变职能,规范税收征管业务流程。应该说,现行征管模式较好地防止了专管员管户时的执法不严、为税不廉、责任不清等可能出现的问题。集中管理也便利了信息化技术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的运用,大大提高了管理的效率,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税收的成本,改善了税收服务。但是,随着实践的发展,它的一些弱点也逐渐暴露出来。

首先,“重管事,轻管户”,税源不清。集中管理模式实现了由“管户制”向“管事制”的转变,将重点放在集中征收和重点稽查上。税源管理的职能虽然落实在管理部门,各地也相应成立了各类管理机构,但由于始终处于变动磨合的状态,未达到统一和规范,税源管理的职能严重“缺位”,管户与管事相脱节。按照现行的征管流程,征收人员在办税服务厅只是“就表审表、就票审票”,不能自动收集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和税源变动情况,对未申报、非正常户、停歇业户、零散流动税源的管理更是鞭长莫及。税源管理也由过去的专管员下户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变成了远离企业、坐看报表的静态管理方式,大户管不细、小户漏管多,对税源控管力度明显减弱,“疏于管理、责任淡化”的问题凸现。

其次,被动管理,应变能力差。随着时间的推移,集中管理的模式表现出了难以克服的制度惰性,跟不上征管改革的要求。特别是随着工商注册、会计核算等制度的改革,以及纳税人的结算方式、经营方式等的多样化,纳税人有了更大的自由经营权,必要的税源信息成倍的增加,而信息的来源有限,这就增加了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有效税源监控的难度。

再次,偏重计划管理,基层管理税源的积极性受挫。目前,税收计划的完成情况是考核基层税务机关的主要指标。少数纳税大户对基层税务机关能否完成任务起决定性作用,因而吸引了税务机关主要的注意力。在多数情况下,特别是税收任务容易完成的时候,基层税务机关只要完成上级制定的计划收入任务,就不再对辖区内的全部税源情况进行了解。

以上种种问题造成了税收征管工作的停滞不前,突出地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对辖区内纳税人的户数不清,对那些个体流动业户、专业市场经营者、建筑施工企业,更显得鞭长莫及,使之成为漏管、漏征户。二是对纳税人的经营范围、生产经营状况和资产状况不了解或了解不清,造成征税对象不清。三是对纳税人的税源底子、税收潜力不清,心中无数。税收任务紧了,就反复对纳税人检查。四是对纳税人申报情况不清,造成部分纳税人申报纳税质量不高,不申报、不按期申报和虚假申报的问题比较严重。

因此,2004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对征管模式进行了重新界定,提出了建立“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的三十四字新的征管模式;同时,对征管工作提出了大力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总体要求。其中增加的“强化管理”既是对税收征管的总要求,也是对应于征、管、查分工,强调加强税源管理。

三、税收管理员制度与专管员制度的区别及其特点

(一)税收管理员制度与税收专管员制度的本质区别

第8篇:税收发展范文

    1 税收调节在可持续发展中的功能

    推动可持续发展战略需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和宣传手段,发挥这些手段各自独特的功能和优势。例如,利用宣传媒介大张旗鼓地宣传环境保护知识就能增加人们对环保问题的关心和了解,增进人们的环保意识,使人们自觉地保护环境,这一点使用其它手段就达不到。税收作为一项重要的经济杠杆广泛作用于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它在可持续发展中具有自己独特的功能。

    1.1内在性

    利用税收手段参与环境管理后,环境问题上的税收负担与相关市场主体(企业或消费者)的经济利益密切相关,为维护切身的经济利益,市场主体不得不把税收负担纳入视野之中重新进行成本———收益分析,迫使市场主体为了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从而把外在的环境问题内在化了。

    1.2固定性

    环境保护需要投入巨额的资金,而筹集环保资金一般只有三个渠道:利润、收费和税收。首先看利润,它由环保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业绩所决定,受宏观经济形势和微观管理水平所影响,是起伏不定的。例如以营造公共绿地为主旨的上海绿地开发总公司1993年实现利润8000万元,当年投入4000万元开征绿化用地967亩,全年新增公共绿地450亩。但是上海绿地开发总公司并不能确保每年都实现1993年的利润水平。从收费看,由于它的强制性并不强,征收过程中遇到的阻力特别大,因此作为一个来源渠道也并不可靠。我国某些地方征收排污费时就出现过“协商收费”的现象,环保部门和企业之间讨价还价。而税收是国家依靠政治权力取得的,具有无偿性和强制性,它的数额由国家法律事前就确定下来,征纳双方并不能相互协商。

    1.3成本低

    我国已经建立一个覆盖全国城乡的税收监控网络,税务部门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可以迅速地与任何市场主体建立税收征纳关系,利用税收参与环境和资源的管理。因为我国目前的税制体系是以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等为主的流转税,而涉及环境方面的特定目的税则是居于次要地位的小税种,它们的收入额在全国税收总收入中只占一个极小的比例,所以从总体来看环境管理方面的税种的税收成本是比较低廉的。

    2 税收调节在可持续发展中的途径

    2.1调节资源价格

    价格是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信号,市场主体就是依靠价格信号来决定生产、经营和消费行为的,通过对土地、矿产等若干自然资源征税能够改变自然资源的价格,调节自然资源的供给和需求数量,进而影响自然资源的配置。其原理可以通过图示说明。图1 某矿产品市场的均衡如图1所示,假设某一矿产资源的供给曲线S0与需求曲线D的均衡点位于E,均衡价格为P0,均衡数量为Q0。开征资源税后该项资源的供给与需求状况都发生改变。政府征收数量为T的税收后,该商品的供给与需求减少,供给曲线向左移到S1位置,与需求曲线在F点形成新的均衡。新的均衡价格为P1,均衡数量为Q1,P1=P0+T,Q1=Q0-M,均衡价格上升,均衡数量减少。由此可见,对一项自然资源征税能够提高它的价格水平,减少供给数量,减少需求数量,有利于自然资源的节约和利用。我国目前涉及到资源管理方面的税种有资源税、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分别以矿产资源和土地资源为课征对象。有人认为资源的主要作用在于调节不同资源开采者之间由于资源贫富程度之间的级差收益,这种看法是值得商榷的。马克思在分析土地的地租形式时曾指出资本主义地租具有级差地租、绝对地租和垄断地租三种形式。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自然资源的稀缺性和不可再生性以及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垄断,矿产地租的这三种形式基本上都存在。1994年税制改革后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包括所有矿产资源,征税品目有黑色金属原矿、其它有色金属原矿、非金属原矿和盐。因此,资源税不仅调节不同企业的级差收益,而且调节不同企业的绝对收益,调节矿产资源的价格水平,有利于矿产资源的节约和廉价替代资源的开发利用。

    2.2调节环境成本

    实践表明,由于市场缺陷的存在,市场机制往往容易导致有害的外部经济效益的产生和发展,而对有益的外部经济效应的产生和发展难以起到促进作用。这是因为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直接目标往往是追求企业利润的最大化,在这个过程中容易促使企业采取把某些、甚至全部成本转嫁给他人或社会的外部不经济行为。例如企业和消费者的环境污染行为就是把其应该负的处理废物的成本转嫁给外部的典型表现。政府解决环境污染的控制措施不是去限制各种社会需要的工农业产品的生产,而是通过税收手段迫使企业的生产成本能够体现社会的污染成本,即将其转嫁到社会的处理废物的成本加进企业产品的总成本中,促使企业重新进行成本———收益的比较分析,选择对社会来说最佳的生产技术和产量。这就是所谓的“外部经济效应内部化”。现假定一个社会的洗涤剂市场是完全竞争市场,某洗涤剂厂的厂商均衡用图2表示;图2 A企业的厂商均衡从图2可见,当产量为Q1时,A企业的边际成本(MC)为EQ1,它与产品价格(P)和边际收益(MR)相等,即MC=P=MR。此时A企业实现了厂商均衡,达到了利润最大化。但是,这种均衡只是未考虑该企业对周围环境污染条件下的均衡。如该企业生产造成的废弃物不加任何处理而排入河流造成环境污染。相当部分的环境污染可用货币计量,例如它会降低饮用水质,增加自来水的生产成本;它会导致疾病发病率的提高,损失部分社会收入并增加医疗费用。能用货币计量的由企业生产引起的成本称为环境损害成本。环境损害成本包括社会损害成本和私人损害成本。私人损害成本是指企业在给社会造成损害的同时也会给自身造成损害。当产量为Q1,环境损害成本为AE时,从社会角度看,生产Q1的真实成本将不再是EQ1,而是AQ1(AQ1=EQ1+AE)。如果AE由A企业承担,产量Q1会招致亏损,它会把产量由Q1减到Q2(Q2为MC′与P和MR的交点E′上达到均衡时的产量)。问题是,在单纯的市场机制下,A企业为维护自己的最大化利益仍然会把产量维持在Q1水平上,而将社会成本转嫁给其它企业和消费者,造成了“外部负效应”。

    需要补充的是,环境污染也有可能造成私人损害成本,为保障自身利益,A企业将私人损害成本内部化的动机是存在的。当它为了消除产量Q1时对自身的损害追加边际成本BE,MC会向左移至MC″,产量从Q1减为Q3。此时私人损害成本为BE,社会损害成本为AB。如果政府征收环境保护税或污染税,数量大于社会损害成本AB。那么A企业从经济效益出发,不愿付出较高的污染税,继续追加边际成本AB治理环境污染,MC″就会移向MC′,产量从Q3移至Q2,从而使环境污染得到控制,环境质量得到改善,社会成本下降,社会效益上升,即形成了“外部负效应的内部化”。

    税收调节环境成本的第二个方面是鼓励对废旧物资的开发利用。我国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对无专用发票的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废旧物资的再资源化能相应地减少社会经济活动对自然资源的索取和耗费数量,有利于节约有限的自然资源,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而且,废旧物资的再资源化能直接将污染生态环境的废物变成生产资料,从而直接减少了大量的污染源,促进对城乡生态环境的保护。通过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使企业在开发利用废弃资源的过程中能降低纳税负担,增加经营收益,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平衡增长。2.3筹集发展资金

    节约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提高人口素质和生活质量,这是实现可持续发展所面临的紧迫命题。而人们按照生态规律和经济规律开发利用资源的过程中,必须投入一定的资金作为第一推动力,使活劳动和物化劳动有机结合,构成生产要素的投入产出过程。当然,资金的筹集可以采取贷款、发行股票和债券等方式,但是,对于具有正的外部经济效应的公共基础设施来说,由于它具有建设周期长、投资量大的特点,加上它作为公共物品又具有使用上“非排它性”和利益上的“非占有性”两大特征,这就决定了公共基础设施必须由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由政府筹集和配置资金,为社会公众提供不能通过市场获得的福利。公共基础设施是生态经济系统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一般条件,它为生产和人民生活提供公用和共享的基本设施条件,如能源供应公共运输、环境保护文化教育等方面的设施,而政府的财政收入由税收、国债和规费收入三个渠道组成,但税收收入构成其主体部分,我国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比重达到90%以上。因此,税收在筹集社会发展资金,合理利用生态经济资源方面具有重大作用。

第9篇:税收发展范文

税收体系健全

在许多林业发达国家,林业税收被作为调节、鼓励林业生产的一个重要手段。这些国家根据林业的特点、国家对林业产业结构调整和扩大林业生产经营规模等的需要,调节林业税收,刺激私有林业投资和经营活动。私有林主不但不需要比其他职业和阶层的人额外承担一些税费任务,反而因为所从事产业的特殊性而享有种种税收优惠。

除法国等少数国家外,德国、美国、加拿大、日本等林业发达国家普遍实行的是以所得税为主的林业税收体系,注重考虑横向公平性与纵向公平性,目标明确。例如,美国国家木材供应主要依靠公司林和小型私有林。其林业税收政策的目标被确定为:“林地税收应当公平并且有利于森林保护;林地税收必须以土地使用状况和土地生产力为基础;对林木以及林木采伐的税收应能对林业生产经营产生激励作用。”

税收减免扶持

澳大利亚税收法规定,对采伐1985年前由非政府部门经营的林地上的天然林所获得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以鼓励私有林主对天然林进行更新造林活动。对于从事林业经营的公司和私人在所得税征收上还有如下特殊优惠:凡用于清理采伐迹地、营林、育林的收入,可免征所得税;收入中用于购置林业生产必须的易耗资产的、用于改善林木生产条件(如改良土壤等)的、用于林区道路或林间便道建设等方面的部分,可免征所得税;收入中转化为木材的就地加工等方面的投资,可免征所得税;出售的零星可加工木材(如间伐材,因风灾等自然因素导致的风折木等)所得的收入,可免征所得税。

日本对私有林的采伐和加工,年所得收入在3000万日元以内的,实行免税。

英国从1992年起,商业用材林的立木不算收入,所以不交纳所得税。如果木材尚未出售,林主死亡,其税款债务将予以免除。

法国对私人再造林和更新造林,在30年内免交土地税。经营林业的所得税,依据树种的不同的年限,可减半征收。但林主如果把林地转作他用,则须向国家缴纳一定的税费,其目的是为了鼓励发展林业,防止森林面积减少。

芬兰林业税收有两种:一是所得税,一是资产税。对于私有林主的所得税,下列情况可以免税:退耕还林者免税25~35年;采伐后立即更新且幼林生长良好并保证成林者,可以免税10~25年;此规定也适用于荒地造林或低产林的重新改造;沼泽地排水后重新造林,可以免税15~25年,造林投资由林主和国家共同承担;森林遭到非人为因素破坏时可享受15年内的免税待遇。

优惠税率鼓励

澳大利亚通过对造林公司股票持有者的股息收入的优惠税率,提高居民购买造林公司股票的积极性,以吸引社会对林业的投资。

加拿大所得税的税率依林业经济实体的经营活动类型而实行不同的税率,鼓励私有林主积极参与林业经营,促进私有林业的发展。

美国税法规定在森林施业中,采伐道路的全部或部分被当作可取得减税或优惠税率的投资,采运设备在通常情况下,也可以取得这种优惠。税法还规定,对采伐迹地如果3年之内达不到规定的更新造林数量和质量要求,政府将以较高的税率征税。

澳大利亚对于林业公司或私人的非林业收入实行优惠税率。德国对林业只征收增值税、地皮税,林业的增值税为5%,远低于其他行业;在发生灾害大量采伐时,可依法降低所得税率。

税基构成优惠

在澳大利亚,从事林业活动的纳税人被视为初级生产者,因此,造林和造林地维护的成本可以从当年的收入中扣除。“可分期抵减条款”中允许林业生产者将营林生产中发生的成本在当期收入中抵减,或在未来几年内的收入中分摊。

新西兰为了鼓励造林,对公司、企业的造林费用,均可在税前由成本列支,等于减少了造林企业的纳税额。

挪威森林信托基金在私有林业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林主出售木材时即将销售所得的5%~25%的收入存入基金。存入的基金免交所得税,林主可以从基金中提款用于营林作业。但如果林主从基金中提款用于其他用途时,就必须纳税。

税制规范合理